黄宗智:中国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与当前的规范认识危机(三)

——其他的悖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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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智 (进入专栏)  

下面我打算进而广泛地考察一些为以往学术研究掲示的基于实证的悖论现象。我不准备对过去的学术加以全面的转述,而只打算讨论一些特别能说明问题的研究。我的讨论将主要集中于这里所要提倡的研究方向。这就不可避免地忽视了许多学者为突破旧模式和寻找新途径所作出的贡献。

一、 分散的自然经济与整合的市场

大洋两岸的学者近年来在运用微观经济学方法探讨中国历史上作了一些努力。过去的研究主要是宏观经济的研究,新的研究从总产出转向市场、价格和企业、家庭抉择等被忽略的方面。[1]

新的研究成功地证实了明清经济中市场的整合趋势。在稻米、棉花、茶叶等商品交换中无疑存在着“民族市场”。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到各地区间商品流通的路线,并估计出大概的流通量。此外,可以证明不同的地区之间价格同步波动。在民国期间,上述趋势的加速扩展,中国的市场进一步连接于国际市场。

然而,我们还知道明清期间的棉纺织生产并不在城镇作坊进行,而是在小农家庭中进行,与农耕相结合。[2] 不仅如此,小农生产的大部分仍直接满足家庭消费。最新的系统研究表明,直至本世纪20年代,小农为家庭消费的生产仍超过为市场的生产。[3] 换句话说,乡村经济相当程度地仍处于“自然经济”状态。

进而,要素市场的运行尚处于种种约束之下,离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的理想模式很远。土地转移同时受到习俗和法律的约束,必须让邻近田块的亲友优先购买。同时,在广泛使用的典卖交易方式之中,卖主几乎拥有无限期的赎回权。[4] 雇佣交易中讲究私人关系和中间人,从而限制了劳动力市场的空间范围。村内亲友间的贷款(无论个人贷款还是合会)讲究感情和礼尚往来,而非脱离人际关系的信贷市场逻辑。小农借贷反映了糊口经济中的为生存而借款的逻辑,月利高达2——3%,远高于任何盈利企业所能承担的利率。[5]

我们当然可以再一次陷入以往的论争。新斯密学派会坚持说,根据某些商品价格同步变化的事实,他们理想中的整体化市场经济的其他因素也肯定同时存在:在中国小农经济中,充分竞争的,教科书式的要素市场如同在先进的资本主义经济中一样存在,小农就象资本主义企业家一样,在市场上为寻求最大利润而作出经济抉择。[6] 有些人更从这样的简缩性推理出发,进一步得出乡村质变性的近代化必然会来自这样的市场发展的武断结论。按照他们悖事实的逻辑,他们不在乎历史真实不是如此,同样可以坚持要不是战争和革命打断这一进程,迟早会有这样的发展。

与此对照,“自然经济”论学者会坚持封建经济只可能是“自然经济”。在正常的历史进程中,资本主义和完全整合的市场会发展起来,但这种可能性被帝国主义排除了,帝国主义和中国封建势力的勾结阻碍辽一进程。要是西方没有入侵,情况就会不同了。这样,我们又回到了老一套基本政治意识的争论。

“经济二元论”[7] 把纯竞争性的要素市场模式与自然经济模式合并为一个具有两个不同部门的经济体系模式。但这个模式贡献有限,因为我们可以看到两个部门实际上是紧密相联的,最明显的例子是影响到每家每户的棉花经济。把两种经济想象为分隔的部门是没有道理的。

这三种模式没有一种能勾划出近几个世纪来市场在中国经济中运行的实际情况。在这个论题上,就象在中国社会经济史和其他论题上一样,我们面临着概念上的困境,这正反映了当前规范认识危机的一个部分。打破这一困境所需的第一步是改变过去的由理论到史实的做法,而立足于实证研究。面对分散的“自然经济”与整合市场并存的悖论现象,我们如何解释这两者的同时出现和长期并存呢?还有,我们如何解释不带近代发展的整合市场的形式过程呢?我认为,作为第一步,我们可考虑商品化有不同的动力,从而导致不同的结果。这一设想也可延伸到市场是否按照既定模式运行的问题。一个特别值得探讨的对象是商行,处于传统的和近代的市场体系的交接点,可以启发我们两种体系是如何运行的,以及它们如何相互渗透和不渗透。

二、 没有公民权利发展的公众领域扩张

美国的清史研究者的另一个新的重要研究是关于公众社会团体的扩张,尤其是在长江三角洲,诸如会馆、行会、书院、善堂、义仓等诸如此类的组织均有了扩展。这样的非官方的公众团体的兴起使人联想到哈伯马斯研究的关于近代早期欧洲的“公众领域”的概念,并把这一概念运用到明末清初的研究之中。[8] 表面看来,两个历史过程似乎十分相似。

然而,借用哈伯马斯的词语和定义会带来无意的结论先行和简缩化。在西欧历史上,哈伯马斯研究的“公众领域”是对民主起源的探讨(以及随后的“结构转型”)。他所涉及的不仅是公众领域和私人领域间的不同,而且更是两者在国家政权与“公民社会”对立面中的地位。就他来讲,公众领域与私人领域,国家政权与公民社会这两组概念是相互渗透的。事实上,正是这两组概念的交替使用加强了他“公众领域”概念的分析力。从民主起源的角度来看,人们生活中公众领域的扩展只属次要,关键在于与其同步扩展的公民权力。我们必须在这一历史背景之下来理解哈伯马斯的“公民社会中的公众领域”。[9]

近代城市社会生活中公众领域持续扩张,但这一扩张并不一定为公民权力的发展相伴随。事实上,我们可以设想公众领域是一块近代国家政权与公民社会争夺的地盘。在民主国家的近代史上,公众社会成功地占领了公众领域,而在非民主国家中则正好相反。革命后中国的政权对公众领域的全面控制便可以说明这个区别。

由此,哈伯马斯的要领如果用于中国,它所突出的应不是类似西欧的公众领域与公民政权的并行发展,而是两者的分割。当然,在中国随着城镇发展和城市生活中村社生活方式的解体,公众领域有了扩张。(我们只要考虑一下城乡日常生活的不同:乡村居民与家庭成员、亲戚、村邻有较密切联系,而与外界较少联系;而城镇居民对亲友保持一定距离,但与近邻之外的外界有交往。)然而,中国不象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的西欧,城镇并不处于政权的控制范围之外,城镇的发展并不意味市民政治权力的发展。在1600——1700至1840——1895年间的中国,市民公众团体确实有了相当的扩张,但并没有相应的独立于国家的政权的公民权力的发展。不带公民权力发展的公众领域扩张的悖论现象,进而提出了问题:推动明清与近代早期西方公众团体扩展的动力究竟有何异同?

三、 没有自由主义的规范主义法制

当前美国研究中国的又一热门是法制史。老一代指出中国的司法体制中没有司法独立和人权保障。司法当局只是行政当局的一部分,法律主要意味着惩罚,为了维护官方统治思想和社会秩序,因此,在民法方面几乎毫无建树。[10] 与当时中国研究的总体情况一样,他们的研究注重中国历代王朝与近代西方的不同之处。

接着的一代学者则强调中国的法制传统的规范性和合理性。事实上,司法并非诉诸专横的惩罚和拷问,而具有一定的作证程序,即使按今天的司法标准来看也是行之有效的。同时,这个制度系统地、合理地处理了民事纠纷。[11] 这批学者几乎与“近代早期论”学者是在同一时期纠正前辈的偏向。

两代学者运用的不同分析框架响应了马克斯·韦伯的工具主义(“卡地”法)和规范主义(理性法)的一对对立概念。[12] 对一个来讲法律是政治的工具,法律服从于统治者的意志和愿望。而对另一个来讲,法律基于规范化的、正式成文的原则,并导向司法的专业化、标准化和独立化——这些特性被马克斯·韦伯认为是近代的理性主义的表现。

两种不同的情景在比较法学家罗伯托·安格尔1976年的著作与他的批评者威廉·阿尔弗德1986年的著作中得到充分反映。[13] 对安格尔来说,中国代表了不具备近代自由主义法律和保护个人人权的法制传统。对阿尔弗德来说,安格尔对中国法律的看法正反映了先一代学者西方本位主义态度的错误。

我认为两种观点均有部分道理。我们不能否认中国的王朝法律已经高度规范化,而且相对地系统化和独立化。但我们又无法否认中国的王朝法律仍受到行政干预,尤其是来自皇权的干预。[14] 直至民国时期和西方影响的到来,它并没有向保护人权的自由主义发展。规范主义和自由主义在近代早期和近代的西欧是得到结合的。中国的明清时期并非如此。

争论的双方若只坚持自己一方更为精确、重要,结果将会象关于明清时期是“传统的”还是“近代早期的”、是“封建的”还是“资本主义萌芽”的争论一样。我们的研究出发点应是已经证实了的悖论现象,没有自由主义的规范主义的法制。

我们需要去探讨这个法制的实际执行情况,尤其是关于民事纠纷的案件。[15] 当然,清代的刑法与民法之间并无明确分界。这表明民事司法缺乏明确的划分和独立的领域,与近代的自由主义传统的法律不同。但是,清律明确载有相当多具体的、有关民事的正式条文(诸如关于继承、婚姻、离婚、土地买卖和债务的条文)。清代和民国时期的大量案件记录现已可见到。这些记录所载有的微观性信息使我们可能详细地探讨一系列问题。例如,就一个地方行政官而言,民事案件的审理占多大比重?他在何种程度上根据法律条文来处理案件,或专断地根据个人意志来处理案件?从普通人民的角度来看,在何种程度上,以及出自何种目的而求诸诉讼?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司法系统与当地社团的调解如何相互关联?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可以给我们一个较坚实的基础来分析中国和西方法制传统的异同。

四、 中国革命中的结构与抉择

过去对中国革命的研究在结构和抉择的关系问题上划分成不同的营垒。中国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观点是直截了当的:长期的结构变化导致阶级矛盾尖锐化,尤其是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关系,而中国共产党是被剥削农民的组织代表。结构变迁与人为抉择的因素在共产党领导的阶级革命中汇成同一个运动。[16]

这一观点与社会经济长期变迁的研究是相互呼应的。“封建主义论”学派强调封建生产关系下地主与佃农之间冲突的中心地位。帝国主义加剧了阶级矛盾,从而引起了反帝反封建的阶级革命。“资本主义萌芽”论学派尽管强调帝国主义如何阻碍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充分发展,对于革命的结构性基础得出的是同样的结论:封建自然经济的阶级关系仍占统治地位,从而确定了共产党领导的反帝反封建革命。

保守的美国学者的观点则相反:结构性的变化与人为抉择在中国革命中是相背的。在本世纪50年代的冷战高潮时期,最保守的学者甚至坚持中国革命仅仅是莫斯科控制和操纵的少数阴谋家的产物。[17] 其后,保守的主流观点演变成强调共产党组织是造成革命的主要动力。农民的阶级斗争只不过是革命宣传机构虚构出来的,真正重要的只是高度集中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工作。

这一观点也得到研究社会经济长期变迁的学者支持。“停滞的传统中国论”强调人口压力是近代中国不幸的源由,而新斯密派则强调市场促进发展的作用。无论哪种观点均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阶级革命是与结构性变化的趋势相背的。人口压力要求控制生育或其他改革,市场推动的发展要求资本主义,两者均不要求革命。

两套观点显然各有可取之处。没有人会否认共产党比国民常远远获得人民的拥护,而人民的支持对内战的结局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在中国北方的战役中尤其如此。同时,我们也无法否认列宁主义型共产党组织在民主的一面之外,还有集中的一面。解放后中国农民在相当程度上仍旧生活在高度集中的政权之下。

在六七十年代美国政治气氛下,学者们极难摆脱政治影响而说明上述两点事实。试图论证中国革命的群众基础的著作常带着整套阶级革命的论说。[18] 而关于共产党组织重要性的讨论则带着一整套保守的观点。[19] 即使小心地避开政治争论的学者也无法避免受到政治攻击。于是,费正清被雷蒙·迈尔斯和托马斯·梅则格攻击为传播“革命范例”,“他的政治观点迎合了北京的历史观点,阻碍了许多美国学者公平、清醒地分析两个中国政府”。[20]

研究这一领域的大多数学者其实并不相信上述两种观点的任何一种。头脑清醒的学者则冷静地从事于实证研究,以期建立有说服力的分析。[21] (例如陈永发,1986年)然而,迄今未有人提出能够得到广泛承认的新理解。

我认为要使这一领域的研究进一步发展,关键在于突破过去关于长期结构变迁与革命之间关系的规范认识。结构变迁不一定导向自由市场资本主义或共产主义革命,而有着其他的可能性。我本人已提出了过密型商品化的看法。在这个过程中,阶级矛盾并没有尖锐化,农民并没有分化为资本主义农场主和雇农。商品化所起的作用主要是增强了小农家庭和村庄社团再生产的能力。

另一个关于长期结构变迁的不同看法的例子是:太平天国起义后的一百年中,江南地区最突出的结构性变迁是地主势力衰落,导因是政府的压力、税收的提高和租额的徘徊不上。土地租佃制未必象正统的革命模式估计的那样,必定要被佃农积极的阶级革命所摧毁。它也可能只是在长期的结构性变迁下自然崩溃,未必通过农民的革命行动,至少在长江下游地区是如此。[22]

此外,我们需要把结构与抉择的关系看作既非完全相应又非完全相背的。我们的选择不必限于美国保守派的没有人民支持的党或中国的阶级革命浪潮的两种观点。真正的问题是:结构与抉择如何相互作用?

把结构和抉择看作既分开又相互作用是一重要进步。这使我们把二者间的联系看作是一过程,而不是预定的结论。在裴宜理关于淮北地区革命运动的研究中,[23] 长期的生态不稳定和共产党的组织活动两个因素得到暂时的协调,体现在共产党利用农村的自卫组织(联庄会)。在詹姆斯·斯科特的“道义经济”模式中,[24] 传统的村社一贯尊重其成员的道义性“生存权”(例如歉收时地主应减租)。在革命过程中,党组织和农民在重建被商品经济和近代政权摧毁的道义经济上找到共同点。再举一个例子,周锡瑞对义和团的研究表明,[25] 农民文化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农民思想和行动上的倾向。

要真得出新的观点和分析,突破过去几十年在分析概念上的困惑,我们需要大量与以往不同的资料。中国研究革命史的学者主要局限于组织史(党史),部分原因是缺乏它种性质的资料,极少有关于革命运动真正接触到乡村社会时发生状况的资料。[26] 然而,我们现在有可能通过地方档案和当事人(他们的人数正在迅速减少)的回忆获得能够解决问题的微观层面的资料。有的美国学者已在积极从事这样的研究。[27]

* * * *

中国农村的50年代之前经历了六个世纪的私自有制和市场经济,但仍未得到发展,人口的绝大多数仍束缚于糊口水平的种植业生产。中国农村如果退回到50年代以前的经济组织,会面临比以前更大的问题:人口增加了两倍,来自化肥,电泵和机耕等现代化投入的易实现的进步已经都有了,很难想象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发挥它的魔力。

50年代至70年代的集体化途径也应放弃了。在这一途径下,农作物产出确实上升很快,但劳动生产率和单位工作日报酬是停滞的。农村人口的大多数停留在仅敷糊口的生活水准。坚持这一途径与退回50年代前一样,也是不合理的。

那么,出路到底何在?学术研究的第一步应是解释为什么乡村经济在80年代得到蓬勃发展,而在拥有自由市场、私有财产1350至1950年以及计划经济的集体化的50至70年代都没有这种发展?为什么乡、村集体所有制与市场化经济的悖论性混合体却推动了充满活力的乡村工业化?

中国革命史上的一个突出点是村、乡起了很大作用。村、乡曾是共产党组织和革命根据地的所在地。通过50年代的集体化,村、乡变成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的基本单位。由于50年代后期以来的极严格的户籍制度,使村、乡下属的人员长期稳定。接着,村、乡又成了水利、公共卫生和教育等大规模运动的基本组织单位,在这些过程中扩大了它们的行政机器。这些变化给予这些组织在农村变迁中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有别于一般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最后,在80年代扩大自主权和市场刺激的双重激励下,它们成为农村工业化的基础单位。它们在中国农村发展中所起的关键作用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在中国出现的这一历史真实是否代表了一条新的农村现代化的道路,一条既不符合古典社会主义,也不符合资本主义单一模式的道路?

当前的中国史研究中的规范认识危机是全世界历史理论危机的一个部分,这一世界性的历史理论危机是随着冷战的结束和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尖锐对立的终结而出现的。这一局面给了我们一个特殊的机会去突破过去的观念束缚,参加到寻求新理论体系的共同努力中。我们的中国史领域长期借用源自西方经验的模式,试图用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把中国历史套入斯密和马克思的古典理论。我们现在的目标应立足于建立中国研究自己的理论体系,并非是退回到旧汉学的排外和孤立状态,而是以创造性的方式把中国的经验与世界其他部分联系起来。

注释:

[1] 例如,吴承明:《我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内市场》,载《历史研究》1984年第2期第110—121页,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1卷;陈春声:《清代乾隆年间广东的米价和米粮贸易》,1984年,中山大学硕士论文;王业键:《18世纪长江三角洲的食品供应和粮价》,载《第二次中国经济史讨论会》(台北)第2卷,1989年版,第423——457页;程洪:《长江三角洲的乡村商品市场,1920—1940,社会与经济的分析》,1990年洛杉矶加利福尼亚大学博士论文。更早的、开拓性的研究还有全汉昇和克劳斯:《清中叶的米粮市场贸易》,1975年坎布里奇版。

[2] 徐新吾:《鸦片战争前中国棉纺织手工业的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吴承明编:《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资本主义》,第258—322页。

[3] 吴承明编,上引著作,第18—19页。

[4] 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5] 费孝通:《中国的小农生活:长江流域乡村生活的实地研究》,纽约1939年版;黄宗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和乡村发展1350—1988》。

[6] 舒尔茨:《传统农业的转型》,1964年纽黑文版;布兰特,前引著作。

[7] 侯继明:《经济二元论:中国的实例,1840—1937》,《经济史杂志》1963年第23卷第3期,第277—297页;墨菲:《外来人》,安阿伯1977年版。

[8] 这方面的许多研究仍处于进行过程之中。其方向可见于罗维1989年关于汉口的研究(《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冲突和社团,1796——1889》)和布鲁克的《家族继承和文化霸权:宁波的士绅,1368—1911》,载周锡瑞和兰肯编:《中国地方士绅和统治方式》,伯克利和洛杉矶1990年版。当然这一概念也被运用到晚清与民国时期(参见周锡瑞和兰肯,前引著作);罗继1990年的讨论《近代中国的公众领域》,载《近现代中国》第16卷第3期第309——329页。后一时期也许比较适用。哈伯马斯的著作是《公众领域的结构转型》坎布里奇1962、1989年版。

[9] 哈伯马斯,前引著作。

[10] 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和社会》,巴黎1991年英文版;范德斯帕伦科尔:《清代中国的司法组织:社会学的分析》,伦敦1962、1977年版,伯弟和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以190个清代案件为例》,费城1967年版。

[11] 伯克斯包姆:《1789至1895年间淡水与新竹案件审理中的民事诉讼程序和实施》,《亚洲经济学报》1967年第30卷第2期第255—279页;孔纳:《清代法律中的作证程序》,1979年康纳尔大学博士论文;阿尔弗德:《砒霜与旧法律:中华帝国晚期刑事法制的重新考虑》,《加利福尼亚法律周刊》1984年第72卷第6期第1180——1256页。

[12] 马克斯·韦伯:《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坎布里奇1954年版。

[13] 安格尔:《近代社会的法律:对社会理论的批评》,纽约1976年版;阿尔弗德:《令人费解的西方人:关于罗伯特·安格尔对中国历史的运用和滥用》,《德克萨斯法律周刊》1986年第64卷,第915—975页。

[14] 孔斐力:《偷窃魂魄者:1768年中国的巫术恐慌》,坎布里奇1990年版。

[15] 在罗斯基金会(The Luce Foundation)的资助下,关于“中国历史上的民法”的讨论会于1991年8月在洛杉矶加利福尼亚大学举行。

[16] 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毛泽东选集》第1卷,日本东京:北房社1972年版,第207——249页;毛泽东:《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毛泽东选集》第3卷,出版同上,第97——136页;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1840——1911》: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3辑:1912——1927,1927——1937》。

[17] 迈克尔和泰勒:《现代世界的远东》,纽约1956年版。

[18] 萨尔顿:《革命中国的延安道路》,坎布里奇1971年版。

[19] 霍夫海恩:《断裂的波涛:中国共产党的农民运动,1922——1928》,坎布里奇1977年。

[20] 迈尔斯和梅则格:《中国研究的阴影:美国现代中国研究的状况》,《华盛顿季刊》1980年第3卷第2期第87-114页。

[21] 例如陈永发:《创导革命:华东和华中的共产主义运动,1937——1945》,伯克利和洛杉矶1986年版。

[22] 白凯:《地租、税收与农民的反抗:长江下游地区,1840——1950》,即将出版。

[23] 斐宜理:《华北的造反者与革命者》,斯坦福1980年版。

[24] 斯科特:《小农的道义经济:东南亚的叛乱和生计维持》,纽黑文1976年版。马克斯:《华南的农村革命:农民与海丰县历史的创造,1570——1930》,麦迪逊1984年版。

[25] 周锡瑞:《义和团的起源》,伯克利和洛杉矶1987年版。

[26] 关于结构与抉择关键的会合点,我们尚无现成的佐证。只有韩丁的《翻身:一个中国村庄的革命文献》,纽约1966年版和克鲁克夫妇的《一个中国农村的革命:十里铺》,伦敦1959年版作的人类学实地调查接近于提供了有关党与村庄社会接触时变化经过的情况。对中国学者来讲,政治意识的表述多于史实依据:由于党代表了贫雇农的物质利益,一旦有了“正确路线”的领导,就必然会得到贫雇农的支持。美中学者所能得到的资料限于党干部的总结报告:重点在表述政治观点而非实际状况。连近年来在中国出版的资料集也多属这一类。

[27] 舒的《政权所及:中国主体政治概述》,斯坦福1988年版,详细讨论了这一模式在学术分析中所起的中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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