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曙光:还权于民、让利于民才能保障民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41 次 更新时间:2014-01-20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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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曙光(天则) (进入专栏)  


我们的政府叫人民政府,党和政府部门的门口都有“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之类的标语。然而,这不只是讲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的东西,必须落实到行动上;不是只在一两件事情上这样做,而是在所有事情上都这样做;也不是只有一段时间不能违背,其他时间可以另搞一套,而是全时空和全覆盖的。由于社会的复杂、组织的局限、人性的缺陷,完全做到是不大可能的,但在基本的方面和主要的问题上做到,就不错了;如果在主要的方面能够不断前进、不断改善,那就更好了。

不过,口号往往是给人看的,很难用来衡量和检验相应主体的行为。哪一个政府官员和党的领导不说自己是为人民服务的?最近被“双规”的铁道部长刘志军及其同伙、那个与本人同名的总工程师不也把“为人民服务”叫得震天响吗?但是,他们的行为却完全违背了一个共产党员和政府官员的起码要求,他们是立党为私,执政为己。不仅如此,这些口号也过于一般化,过去这样提,现在也这样提,正确时如此讲,错误时也如此讲,不能恰当地针对当前中国的社会政治现实。

那么,怎么办呢?也许有两句话是恰当的,它既符合共产党的纲领,又适合当前中国的社会政治现实,还可以用来检验党政官员的行为。这两句话就是:还权于民,让利于民。近年来媒体上一直强调改善民生。其实,改善民生不是靠政府的恩赐,只要真正落实“还权于民,让利于民”这八个字就行了。

党和政府的权力不是神授的,也不完全是用枪杆子夺来的,而是老百姓给予的。因为,政权的合法性归根结蒂来自民意,来自老百姓的认可和拥戴。如果民心生变,民意他向,政权的合法性就会出现危机。要知道,过去的一致拥护,既有真心的表示,也有高压的成分。而今天的各种怨言、不满、政治笑话以及对政府的公开批评,是大好事,它直白或曲折地表达了民心舆情,值得党和政府高度关注。

老百姓给予政府的是公权,而不是私权,包括征税的权力、维持治安和秩序的权力、合法化的权力。公权是保护私权的,而不能侵犯私权。私权侵犯私权,政府应当以法秉公处理;公权侵犯私权,是社会的乱源。在建立传统计划经济时,党和政府通过所谓社会主义改造,侵犯了私人的财产权利;在大跃进和公社化运动中,除继续侵犯财产权外,强行大办公共食堂,侵犯了私人生活的决策权利;在反右派、文化大革命等历次政治运动中,侵犯了一般人作为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权利,以至生灵涂炭,造成了巨大的社会灾难。改革开放,我们改弦更张,走上市场化的道路。说到底,所谓经济体制改革,承认民营经济的合法性,不过是把过去政府公权力侵占的一部分私人权利还给个人,从而造成了30多年来的经济高速增长。到今天为止,改革的任务尚未完成,反而出现了反复和倒退,发生了严重的扭曲,国有部门的垄断地位在继续加强,公权无限扩张和侵犯私权的现象大量发生,各级政府强拆、强建酿成的恶性事件不断出现,产权仍然是一个政策变量,是以政府和官员的认定和讲话为准,而不是一个制度变量。因此,还权于民,制止公权侵犯私权,仍然是中国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当政者必须面对的现实。

如果说与民争权,还是还权于民,是判断政府行为的一个基本标准,那么,与此密切相关的另一个基本标准就是,与民争利,还是让利于民。这不仅是由于政府收入来自老百姓的交纳,而且因为与民争利是无限的,而让利于民是有限的。政府要与民争利,就会无限扩张,无法约束和制止,官员也会贪得无厌,腐败成性,以至搞得民不聊生,政府垮台。这在历史上不乏其例。而让利于民则是有限的,不可能让到政府一无所有,官员无以生存。相反,在现代社会,政府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机构,政府要生存,要提供公共服务,就要掌握一定的财力,它的规模以满足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为限,且有一个合理标准,即政府的税收和收入要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相适应或者相对等。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政府收入远大于政府提供的服务,政府支出的很大一部分没有用在提供公共服务上,而是用在了其他方面,通过各种途径变成少数既得利益者的财富。至于挥霍浪费,诸如“三公”消费之类,据说去年就高达9000多亿元。

政府占有的资源和收入已经不少,但仍感不足。目前,税收占GDP的20.9%,并不算高,但全口径的政府收入占GDP的32.2%,已经过高。然而,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著文说,政府收入满足不了提供公共产品的需要,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政府收入。去年政府税收8万多亿元,全国13亿人口人均纳税6200元,明显高于同期5919元的农民人均收入。然而,政府仍在通过各种办法与民争利。能否为政府收入(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规定一个最高界限,严格监督,不许超过。须知,斩断争利之手,增强让利之心,不仅有利于端正政府行为,缓解目前已经相当尖锐的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民间社会的发育和自治。这是中国的希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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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炎黄春秋》2011年第7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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