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鸿:新时代民生视域下的个人发展权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44 次 更新时间:2024-10-15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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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鸿  

 

内容提要:个人发展权既是国际人权理论中形成的新概念,也在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中能够寻找到其理论渊源,因而人的发展既包含全面发展,也涵括自由发展。在民生视域中,个人发展权可分为基础性权利、支持性权利和保障性权利三大类。基础性权利着重于人的发展基础条件的培养和塑造,以受教育权和健康权为代表;支持性权利是为了使人的发展有更高的平台、更好的支撑,文化权与参与权是其中的典型;保障性权利是以社会安全权为核心,为人们在社会中的生存、生活、生计提供安全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个人发展权 受教育权 健康权 文化权 参与权 社会安全权

 

作为一项新型人权,发展权既关系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安身立命、正当生存,又与其在社会中发挥个人潜能、实现自我价值密切相关。在以往,人们往往因为发展权的“集体人权”属性而对之多加轻视甚至排斥,因为似乎一谈到国家、民族的权利就背离了人权的根本特质。然而,一方面发展权固然可以指向一个国家、民族的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发展权在作为集体权利的同时不能成为个人的权利。实际上,1986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其第1条即明确规定:“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在其中,“每个人”与“各国人民”并列,明确认定个人就是发展权的主体。另一方面,个人的发展明显地存在于个人的自我实践中,也融入社会的发展进程里。人要实现自身的需要、彰显自我的价值,都只能借助于发展这一手段;而这种发展除了依赖个人的努力、家庭的资源外,还需要社会的配合、国家的支持。《宣言》之所以一再重复使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字样,就是防止以抽象的“人民”来取代现实的“个人”,由此凸显发展权也是属于个人的人权特质。对人的发展的重视一直是思想家们探讨的主题,并在马克思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理论中得到了最为清晰、明确的表达。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提出,代替资本主义社会的未来社会,是一个“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而“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即意味着“每个个人都能根据自己的兴趣、志愿和爱好,在一切自己愿意为其发挥才能和个性的领域,使自己的创造天赋、自己的诸种本质力量、潜能和个性得到自由的、充分的发展”。由此可见,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包括全面发展和自由发展两个指向不同但又互为关联的方面。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承继马克思主义经典学说的理念,创造性地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文献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改革开放历史经验的总结,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目的所在。人的全面发展既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然,发展权作为一个可由个人行使、享有的人权无可置疑,但以个人作为主体的发展权如何定位则还有极大的讨论空间。本文的任务,主要是立足中国新时代下在民生领域中个人发展权的建构,由此我们将从以下三个维度来对之加以概括,即个人发展的基础性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和健康权;个人发展的支持性权利,有文化权利和参与权利;个人发展的保障性权利,主要体现为社会安全权。

一、个人发展的基础性权利

所谓基础性权利,是指在个人发展中必不可少的奠基性权利。质言之,如果缺乏这些权利,人就无法养育其个性、培养其能力,更不用说在社会的大舞台上表现自我、实现自我。在我们看来,基础性权利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受教育权,这关系到法律主体的内在素质;二是健康权,这牵涉到法律主体的身体素质。没有健康的身体素质,人不可能完全地实现自己的潜能,体现自身的价值。所以,素质与体质构成个人发展的基础性权利的核心内容。

(一)受教育权

在各种各样的发展权中,受教育权无疑是最为重要的权利。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是人生所必须的知识、经验,都需要通过教育来获得。然而,知识的获取和个人的发展,固然离不开个人的主观努力,但又离不开国家的支持、扶助。换句话说,要使得公民的受教育权得以实现,就需要国家提供的教育条件、教育资源,而这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在于教育公平。它既有教育资格上的公平要求,如所有适龄儿童都能接受来自国家提供的义务教育,也包括教育条件和教育资源的公平。需要注意的是,民生是一个人一辈子都要经营生活、规划生计的过程,因而受教育权也不只是在青少年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存在,人要不断地发展自我、提升自我,就必须终其一生进行学习。为此需要拓展教育途径,让所有人无论是少年、青年还是中年、老年,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从而不断获取新的知识,掌握新的技能。

(二)健康权

如果说受教育权是为个人的发展增强其内在素质,为其后续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的话,那么,健康权则是为个人的发展提供寿命、体格及心理、精神状态等方面来自国家的医疗卫生保障。自然,“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但人是否能够获致健康又与国家的积极施为有着密切的关联。正因如此,健康权脱颖而出,成为民生权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个人的发展而言,健康权的意义与功能都是明显可见的。如果说能否生存与是否健康明显相关,那么,没有健康也就不能生存,自然也就没有个人的发展。不仅如此,健康还不只是躯体的健康,同样包括心理的、社会的等多方面的因素。可见一个健康的人不仅能够保持身体的强壮与活力,而且还能拥有健康的心灵以及适应社会环境的生理和心理能力。“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重要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对人民健康问题高度重视,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就“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进行了专题论述。

二、个人发展的支持性权利

与受教育权、健康权这类个人发展的基础性权利不同,个人发展的支持性权利主要是指国家、社会提供相关的机会、平台,给予必要的鼓励、保障,使人们能够在制度、政策、法律的支持之下,更好地发挥生命的潜能,彰显自己的能力,从而更好地塑造自我、发展自我。在这方面的权利,以文化权和参与权两项内容作为个人发展的支持性权利的代表。

(一)文化权

文化权的实现,固然需要国家提供让人们参与文化活动的资源和平台,也需要确定鼓励、保护人们创造、创新的政策与法律,但是,文化权更直接指向人们可以通过自主性的学术创造与技术创新,来提升自我、发展自我并实现自身的价值。我们较为认可挪威学者对文化权的归纳,即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可以将文化权分解为四项主要权能,即(1)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2)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产生的福利的权利;(3)作者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4)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文化权包含受益权和行动权两个层面的内容。

(二)参与权

参与是指参与到相关公共事务之中,表达自己的观点,提出自己的诉求,从而影响公共决策。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不希望自己只是法律、政策、规划、计划、决定的被动接受者,尤其是在涉及个人利益的场合,如果只能听从他人的安排而无从置喙,那么必然会有着常常的挫败感和失落感,人的尊严也会由此而丧失。正因如此,“参与权在国际人权法中是一个广为人知的概念,被确认为实现发展权的核心基石”。参与权在发展权中如此重要,在笔者看来,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参与体现了一种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这也是个人得以发展的心理基础。其次,参与使人们获得了来自社会的知识和经验,因而为自身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再者,个人对社会事务的积极参与,不仅有利于个人的发展,也促成了社会的整体发展。广泛的公众参与不仅增强了人们自我发展的能力,也为社会的合理、高效运转提供了制度支撑。当然,要使参与权落到实处,仍然有几个重要问题是必须重申的:第一,参与必须是平等的参与;第二,参与必须是常态的参与;第三,参与必须是有效的参与。

三、个人发展的保障性权利

个人的发展,离不开主观的努力和客观的条件,也与是否有着切实的保障存在关联。这些有关个人发展所必需的保障措施,大致可以社会安全来表述,因而个人发展权中蕴含着社会安全权的理念。如果人们随时担忧人身安全、住宅安全会受到侵犯,或者在生活中害怕自己辛苦努力获取的财产会被掠夺,那么这就是缺乏安全。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之下,人们常常处于朝不保夕的恐慌境地,自然也就谈不上自我的发展了。保障安全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法律提供了一套人们可以据此行为的规则,根据规则行事,人们即可获得预期的结果,而不必担心会有始料未尽的结局。不仅如此,安全被提到了最高价值的地步,如霍布斯就明确断言:“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拉德布鲁赫亦将安全置于法律价值位阶的前列,强调:“公正是法权的第二大使命,法律的第一使命是法律安全,即和平。”这种对安全的推崇并非偶然。在以往,人们更加注重国家层面上的安全,例如领土安全;或者个人生存上的安全,例如免于匮乏。但安全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必然会要求能够平安地生活并在此基础上寻求自我的发展。因为“个人如果感到自己的前途得到了较好的保障,那么他们就能视自己所在的社会为其安全的保证者,并且认为自己有义务一定要使这个社会继续下去的过程中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实际上,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人们提供安全的保障。法律的可靠性、确定性保障了法律的指引性和可预测性,使人们对个人行为的结果能够产生合理的预期,而不至在变幻无常的命令、指令下手足无措;法律通过常设的机构来保障社会秩序的和平,从而使危害人类安全的行为能在法律上受到惩处。总之,法律维护着安全的社会环境,从而使人们在此基础之上,可以尽情地塑造自我、表现自我、发展自我。

胡玉鸿,华东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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