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于川 王宇飞:从社会管理创新角度看民间反腐网站的蓬勃生发、尴尬处境与规范路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04 次 更新时间:2011-09-13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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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于川 (进入专栏)   王宇飞  

继2011年6月8日国内某媒体以“印度网站‘我行贿了(I PAID A BRIBE)’蹿红”为题介绍了印度民间反腐网站“我行贿了”的成功经验后,国内迅即出现了同类型网站创办的热潮。据不完全统计,截止6月14日,国内类似“我行贿了”的网站已至少有10家,且这些网站在创办后的三四天内均有超高的访问量。与此同时,国内各大媒体也都开始对这一民间反腐网站“井喷”的现象予以高度关注,发出的评论角度不一、内容多元,既有对这种复制模式的乐观评测,也有对其发展前景的悲观预计;既有对民间反腐力量成长的慷慨赞叹,也有对群体极化现象的隐隐担忧。还有的机构,干脆就直接表明否定态度和断然采取封闭行动了。

应当说,高新技术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出现,给政府管理带来新的机遇,也带来新的挑战。当前民间反腐网站的蓬勃生发一方面反映了网络时代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热情和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态度,另一方面也要求政府不断适应民主、开放、互动的网络生活,积极探索网络时代推进政治民主、加强和改善社会管理的方法和途径。这也充分契合了当前我国在社会管理问题上总体思路。

胡锦涛总书记今年2月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发表的重要讲话中,突出强调了当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明了新时期我国有序推行政治改革、行政革新和管理创新的基本方针。在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格局的问题上,胡总书记明确指出,不仅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重新认识和依法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强化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同时还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的能力,支持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这一全面、深刻的认识也从另一个角度向我们指明了新时期下社会管理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即政府部门不再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其他社会主体如普通公民、社会中介组织等应当成为政府的伙伴和助手,协助政府履行职能,共同推行社会管理。实际上,这也反映了从过去狭义管理观到现在共同治理观的重要转变。

因此,对于当前民间反腐网站的蓬勃生发的现象,我们首先应当从转变思想的角度出发,深刻认识到公众是社会管理活动的共同责任承担者,公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是打赢反腐倡廉这场现代战争的重要力量。这是因为,公众参与到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和法制监督过程中,行使参与管理、监督行政、弘扬正气的宪法权利和法定权利,形成参与行政、合作行政、共同治理的新格局,这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对于民间反腐网站这样一种网络时代民间反腐的新形式,我们不应以简单的“堵”或“疏”敷衍了事,而应真诚感谢和尊重人民群众积极行使宪法权利和法定权利,参与腐败治理、参与社会管理、督促政府进步的主人翁精神,并以此为契机,重新认识和调整政民关系、政企关系和政社关系,建立一种多元、平等、民主、合作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在这一意义上,正确处理此类问题也是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组成部分,能够促进我国的行政管理创新和社会管理创新,推动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治理走向新的阶段。

在肯定民间反腐网站蓬勃生发的积极意义的同时还应认识到,它们在公众参与腐败治理的过程中固然具有便捷、安全、高效等传统反腐方式所不具有的优势和特点,但它与传统反腐方式一样也存在反腐活动所固有的缺陷和不足,如在腐败治理过程中常常出现的提供虚假信息、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教唆违法、诱惑犯罪等现象,而且这些问题有可能在网络隐匿度高、传播速度快、技术操控性强等特点的“保驾护航”下被迅即放大,从而使得原本致力于腐败治理的公益平台变成某些不理性因素的滋生平台和不理性行为的实施平台。可见,“山高谷深”,在民间反腐网站被不当利用的情况下,如同它们在腐败治理过程中具有的显著优势一样,其可能带来的危害也是特殊、猛烈的。因此,如同胡总书记在前述讲话中所说,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这也意味着,在社会治理活动中,政府和民间需要更新观念,调整角色定位,调整职责范围,调整相互关系,民间对于政府无力承担或者承担不力的部分可以积极进入或者努力补强,政府对于民间无力承担或者承担不力的部分也可以介入、接管或者引导、规范。从现实情况看,由于网络反腐领域立法建制的滞后,有关机构恰恰未能积极有效地实施监管和服务。可见某些机构负责人发表的民间反腐网站设立与活动不合法的意见,须要再加斟酌。人们一般提及“不合法”,大致有两个含义:一是指某领域、某事项的管理和服务尚无有关法律规范,因而无法可依,二是指某主体的某行为不符合该领域已有的法律规范,属于有法不依。从现实状况看,民间反腐网站目前的尴尬境地,更主要的成因在于前者,是由于立法建制和政策调整工作滞后所致,导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都非常为难,故需各方共同努力加以改进。

基于以上正反两个方面的考虑,我们可以从如下角度来看待我国民间反腐网站的蓬勃生发、尴尬处境和规范路径问题。

首先,民间反腐网站的蓬勃生发是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民主潮流的体现,这是我们对于当前这一现象的基本判断。公众参与作为一种新的民主形式在西方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它强调当代民主应当是有利于更多公民直接、充分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过程中。公众参与不仅能够培养公众对公共问题的关注,提高其政治效能感,从而形成一个积极的、富有知识和责任感的、对政府事务具有强烈兴趣的公民群体;在此基础上,随着公众参与的不断成熟和深入,其也有助于一个开放的、民主的参与型社会的形成;而且,公众参与还有助于克服法治发展进程中常见痼疾——专门管理机构和公务人员的官僚主义和专业偏执主义。因此,公众参与不仅仅是一个宏大高远的政治理念,它更有赖于公众微观和具体的行动和实践。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政治、行政和社会深入转型发展的新时期,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稳步发展不断激发出公众的政治参与热情,此次民间反腐网站的踊跃创办就体现出这一点。在此过程中,公众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主动将自己作为腐败治理活动的共同责任承担者,这是对公众参与、共同治理、政民合作理念的践行和发扬。

其次,公众应当理性承担社会责任,这是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针对此次民间反腐网站蓬勃生发的现象,这一要求主要涉及两类主体:一是网站的创办(管理)者,二是利用这一平台的网民。对于前者而言,由于网站属于网络言论公共平台,这就相当于在手中掌握了某种公共资源,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公权力和话语权。与国家公权力类似,这种权力如果不加约束同样可能走向腐败。如某媒体曾在在报道中披露,国内不少人气旺的论坛和网站的版主都与一些网络公关公司有着默契的利益交换。因此,加强对这种社会公权力的制约不仅是重要而且是必要的。简单说来,这一制约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加强网站自身建设和同行间的监督。例如前不久140余家中国互联网公司就在北京签署了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发起并制定的抵制非法网络公关行为自律公约。二是加强政府部门的引导、规制和服务,通过立法建制对网站进行科学指引、规范管理和专业服务,这也将在下文继续讨论。对于后者而言,由于网民具有分散性、隐匿性、个人诉求多样性和道德素质差异性等诸多特质,因此,在其反映腐败现象、表达个人观点时可能会突破法律底线或道德底线,对其他主体尤其是被举报人造成损害。这就要求公众在参与社会管理活动时必须清晰地认识到,社会管理并非无序和不受约束的治理,有其自身的“游戏规则”,任何肆意触犯规则的行为都会受到来自法律或者其他社会规范的惩罚。由此可见,在参与腐败治理问题上,网民参与理性和法律素养提升是极其必要的。

最后,政府部门应当积极鼓励、支持、引导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活动,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这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内涵。如前所述,在当前公众参与和公共治理理念渐成共识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当摒弃“社会家长”的观念,学会与其他社会主体协同合作,共同作为社会管理活动的承担者。因此,对于公众的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应当首先抱以开放和欢迎的态度,“善待参与者”,对其予以积极的鼓励、支持和引导。例如针对当前众多民间反腐网站面临的审批困境,政府部门应当彰显自信,依法对其进行审批、注册,使其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依法开展活动,接受监督和管理。与此同时,面对与民间反腐网站相关的各种问题,诸如对网民网络反腐行为的保护和规制、对网站创办(管理)者的指导和约束、网民提供信息与政府部门的有效对接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公务人员不宜采用简单、片面的思考方式。如果每个管理部门在有关领域、疑难事项方面都简单生硬地采取“一关了之”、“一禁了之”、“一罚了之”的处理办法,也许处理起来非常爽快,立显威严,但会带来“拒人于千里之外”的负面效应和社会后果,这种“懒政”现象的既往教训太多了,必须认真记取。因此,体现社会管理创新理念、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精神的做法应当是加强立法建制和政策引导,为此领域提供更加充分的网络行为规范,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实施积极有效的管理和服务。

事实上,类似功能的网站在我国早已出现,只是没有“我行贿了”网站如此赚人眼球的名称,如以时效抢先、爆料猛烈和“打击精确”而声名鹊起的温州知名民间网站“703”就属此类。对于我国当前民间反腐网站蓬勃生发、同时处境尴尬的现象,除了对其进行客观、准确的认识和评价,我们认为,在此更需警惕人们生活中常说的“三分钟热情”,新鲜感过后弃如敝屣、抛之千里。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民间反腐网站创办者和利用者,还是其他媒体和普通公民等社会主体,都应当作为社会管理的共同责任承担者,积极履行职责延续这份热情,这是新时期我国民主法治发展和清廉政府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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