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礼庭:再论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65 次 更新时间:2011-07-22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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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礼庭  

就在五天前,我读了张维迎先生的《市场制度最道德》[1],和何中华先生的《“斯密问题”与社会的道德条件》[2]后 。就写了《也谈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性》[3]的文章,就市场经济道德性的问题谈了和张维迎先生相似的观点,但却是从不同角度、不同内容分析了市场经济的道德性。但今天我又看到了方绍伟先生的《“市场制度最道德”是谬论——张维迎与“市场道德主义”的贫困》[4]文章,感到应该就张维迎先生和方绍伟先生的分歧来再论市场经济的道德性。

一、不完善市场中现实存在的非道德问题,应该不足以否认市场经济的道德性。

我们可以从以下逻辑来分析:如果我们承认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缺、十全十美的事物,我们就应该同样承认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缺、十全十美的市场;当然也就必须承认任何现实生活中的市场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非市场的“杂质”,也就是方绍维先生说的:“市场制度要实现‘市场逻辑’至少有七个前提:一是‘诚实’的道德前提,二是‘中性政府’的政治前提,三是‘一切皆常识’的知识前提,四是‘过程确定’的理性前提,五是‘无社会成本’的经济前提,六是‘信息对称’的资讯前提,七是‘实力均等’的结构前提。与‘自利’或‘自我中心’的‘必然前提’相比,这七个前提是‘不必然前提’”[5]

我理解的“不必然的前提”就是,方绍伟先生认为在任何现实的市场中,都不可能完全满足这七个“市场前提”,而必然存在着违反这七个前提的“杂质”。比如方先生文章中指出的:“利人利己的长期行为偏偏不必然压倒损人利己的短期行为,道德偏偏没能在市场中实现。”[6]等等。

但是,既然方绍伟先生为市场经济确认了七大前提,就应该逻辑地承认,违反这七大前提的“事物”,应该不属于纯粹意义上市场原本的因素和含义。所以,我把它们称为市场经济必然存在的“杂质”。那么同样的逻辑结论就是:这些不道德的“杂质”和纯粹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无关,尽管在现实中并不存在这种“纯粹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我们不能以这些不可避免地存在的“杂质”,来否认市场经济原本的定义、含义和概念。(我和张维迎先生的上述文章从不同的角度和内容来论述了市场经济的道德性,读者可以参阅。)

现在举二个例子来说明一下:世界上并不存在纯粹的黄金,在99。9999……金中也存在着极微量的非黄金含量。那么我们能不能以这个0。0000……001的非黄金来否定黄金及其本质定义的存在呢?再退一万步来说,即使一块只含0。1%黄金成分的矿石,尽管我们可以否定它是黄金,把它定义为“矿石”(就好比我们把中国的市场经济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者是“权贵市场经济”,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一样。)但还是不能否认其中0。1%的黄金的存在,更不能以这快不纯粹的矿石来否认黄金及其本质定义在世界上的客观存在。

再举一个社会科学的例子,我曾经指出:“竞争经济学”专家韩德强先生曾经以民众否认“辛普森案”的公正性,来攻击和否认贺卫方和江平等法学专家提出的应该坚守“程序正义”的原则的理论观点,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错误观点,是以个别现象来否定整体本质的下三烂的诡辩术。发达国家的“程序正义”虽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辛普森案”这种民意认为不公正的个别判例,但同样是民意也不可否认地承认发达国家的“程序公正”的公正率至少在90%以上,不公正的“辛普森案”只是极少数的个别现象。所以不能以“辛普森案”的存在来否认“程序公正”的正确性和必要性。

至于方绍伟先生说的“‘通过利他而自利’(命题1),那样长远来说对大家都好;可是,问题是大家都知道,‘通过利他未必能自利’(命题2),而‘通过损他也可以自利’(命题3)。也就是说,张维迎认为短期行为不是‘市场逻辑’,长期行为才是‘市场逻辑’,因为他的逻辑不是实证逻辑而主要是规范逻辑。”[7]“我把‘命题1’定义为‘市场规范逻辑’,把‘命题1、2、3’综合定义为‘市场实证逻辑’。‘市场规范逻辑’也经常作为一种经济事实而存在于市场生活中,但‘市场实证逻辑’却因为包含了‘市场规范逻辑’而成为更大的现实。”[8] “他所说的‘市场逻辑’根本就不是必然的铁逻辑,所以是既要教育又不能靠教育。”[9]

但是,我在《也谈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性》的文章中已经指出了和张维迎先生相似的观点:“经济学家把市场中的人的‘自私’性定义为‘理性的自私’。在这里,‘理性’不但是人类‘自私’本性的制约,也是获得‘自私’利益的一种‘保障’!因为这种‘理性’使人们明白一个简单的道理:只有公平的竞争,才能够实现双赢、实现交易双方的利益最大化,而且能够实现社会全员的利益最大化。”[10]这种理性同样也告诉我们,就长期和实质上来看,方绍伟先生的命题2和命题3都是不能真正获利的“伪命题”: “任何不公平的强制性交易,(欺骗也具有一种意识上的强制性。)从长期来看,都会使个人和社会全员的利益和财富受到损失。低程度的不公平,会损害个人的劳动积极性,长期来看,也会损害强者的利益和财富。严重的不公平,甚至会激发暴力反抗,弱势群体可能会通过革命进行反剥夺,同样以暴力来平分富人的财富。结果就使市场体系内个人和全员的利益和财富都受到损失。即使能够避免暴力革命,也会激化社会矛盾,结果就会产生所谓‘南美陷阱’: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起步阶段,就因为不能有效解决收入分配上的公平问题而激化社会矛盾,严重地遏止了经济发展的持续性,使经济发展出现长期徘徊。所以,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是人类理性地自私的最佳选择。”[11]

所以,虽然好比在现实中没有“绝对真理”一样,“市场逻辑”,即“市场的道德性” 在现实中确实不是“必然的铁律”,但在理论上,却实实在在是一个“相对的真理”。方绍伟先生说的“实证逻辑”的所有事实,看似是一种获利,但实际上是一种利益损失。就好比:穷人暴力平分富人的财产,看似是一个获利的“解放”,但实质上,是一个“共同贫困”的利益损失的陷阱!!因为在这种环境中,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自己创造的财产得不到保障,就必然严重打击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结果就不可避免地是“共同贫困”的结果。

重要的是,这种“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的“道德性”,远远不仅仅是依赖教育和制度来实现的,而是市场经济的一种规律性发展趋势,无论在实现生活中是如何曲折和艰难,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都会以一种规律性的“纠错机制”来引导人类不断地、无限地接近和趋向这种“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的“道德性”!比如,上世纪30年代人类历史上最严重的经济危机,使发达国家的生产力几乎损失了70%。也正是因为这种经济危机而使凯恩斯理论和罗斯福新政应运而生,这难道不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纠错机制”的结果和功效吗?

二、市场客观要求的、必需的政府调控,应该属于市场经济本身的“要素”之一。

我同意方绍伟先生指出的,张维迎先生在批判和抵制政府对市场经济干涉的同时,回避了,或者是遗漏论证了,市场经济中是否存在着一种必需的、有效的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如果张维迎先生承认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行为不可能完全缺位,那么张维迎和方绍伟就都应该明白,客观上确实存在着某种市场经济必需的、有效的政府宏观调控,那么也就应该进一步承认,这种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有效的政府宏观调控就是市场经济本身的一大“要素”,是市场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

只有那种过分的、不必要的、有害的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尤其是那种权力腐败和权力的既得利益的干涉,才是应该彻底取缔的!所以,我们反对政府过分的宏观调控,我们可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倒洗澡水可不能把孩子一起倒掉了!

如果方绍伟先生承认这种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有效的政府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本身的一大“要素”,是市场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就应该明白,这种政府在收入分配和总需求方面的宏观调控,包括工会力量、福利制度和民主政治等,所带来的收入分配上的公平性,就是一种市场经济本身的公平性和道德性。不能以这种政府宏观调控的公平性、道德性来否认市场经济的公平性、道德性。

2011年7月21日星期四

[1]:《南方周末》2011年7月14日

http://www.infzm.com/content/61332/1

[2]:何中华《“斯密问题”与社会的道德条件》

http://www.aisixiang.com/data/41878.html

[3]、[10]、[11]:丁礼庭《也谈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性》

http://www.aisixiang.com/data/42295.html

或者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210945

[4]、[5]、[6]、[7]、[8]、[9]:方绍伟先生的《“市场制度最道德”是谬论》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210976

或者 http://www.aisixiang.com/data/42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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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lizhen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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