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芳:天下十字一般红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59 次 更新时间:2011-07-03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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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芳  

郭美美Baby,本名郭美玲,于新浪微博炫富数月,突入公众视野,乃因其修改认证信息为“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炫富这类事件原本是很稀松平常的事情,这些年来网民已经见多识广,诸多奇怪的方式也早就见怪不怪了。而且有钱人炫富本来也不违法,只要其收入来源合法正当,围观群众固然有道德上的不屑,也不能干预其生活方式。好比说王石天天爬这山那峰的,炫富得离谱,公众也未必见得有多么“羡慕嫉妒恨”,更谈不上干预老王的登山运动了。这其间的重要区别就在于你的钱是否来路正当。

郭美美的钱是否来路正当,围观者不知;而中国红十字会却是一个公益慈善组织,与商业相连,更出现一个似是而非的“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自然免不了遭受质疑。上海红十字会天价发票事件余音未消,又爆出郭美美事件,红十字会的仅存的那点公信力实在抵挡不住汹涌的质疑。郭美美事件引发的各种内幕还在继续发酵。其中牵扯出来的天略集团,更是引人瞩目。

在连番争议下,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上连续刊出天略集团、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以及红十字总会的声明,严格来说,红十字会的应急反应已经不算慢了。但天略集团的声明中关于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莫伟智的惊人口误,天略集团与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两份声明的惊人相似性,以及天略集团作为一个企业的声明惊人的登到了红十字总会的官方网站上,要表达的信息却是天略集团与红十字会关系不深,双方的领导均互不相识,那就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味道了。

不妨让我们聚焦这三份声明的文本,抛开其他未经证实的消息,不难发现尽管天略集团与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以及红十字总会想要表明在各自系统内不存在郭美美这个人,但正如前面已经说明的,郭美美乃是化名,而其真名为郭美玲。暂不明了这是不是三份声明的一个用语上的技巧。而天略和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均承认相互之间有过合作,但否认利用天略进行劝募分成。如果双方没有劝募分成的话,我倒觉得不妨更进一步进行此类合作。劝募分成又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遮遮掩掩没有必要。如果红十字会的募捐成本显著高于通过市场其他机构的募捐成本,那么当然应该考虑外包这一部分。

让我大致举个例子来说,假如红十字会每募捐100元要花10元,但一家商业组织每募捐100元只要花5元,然后商业组织与红十字会寻求合作,对双方而言,募捐成本低于10元高于5元的中间价都可能达成协议。而且增进了商业组织、红十字会以及捐赠人的收益,是几方共赢的结果。这里要警惕的是过高的募捐成本,因为所谓过高而且信息不公开的情况下,则很有可能意味着存在腐败,或者说私下里的利益输送。例如募捐的成本高达目标额度的25%以上,或者对善款的管理费用超过25%等,在审计报告中都需要特别备注是什么原因了。而且更重要的是,如果一直是很高的募捐和管理费用,那么捐款人就会另投他家。所以错并不在于商业介入到公益事业中来,而是在于信息公开以便相关利益方能进行监督。

那么中国红十字会的情况如何呢?对不起,从来没披露过这类消息。从财务信息披露以及红十字会的官方声明而言,红十字会在财务管理和公共关系管理两方面都显得极为不专业,完全不像是一家历史悠久的公益组织。本来红十字会完全可以公布下属的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与天略集团之间的相关合作以及往来财务上的证据,并且在公共关系上可以迅速掌握主动权,提供有效的真实信息,而不是在声明中作出“一方面欢迎监督、一方面要求公众避免传播不实信息”这种自相矛盾的表述。对于红十字会本应提供真实信息而迟迟不提供,加剧公众疑虑,更使得红十字会陷入进一步的信任危机。

究其原因,无非是红十字会一向没有披露真实信息所致,尤其是关键的财务信息方面,更是讳莫如深。官方网站迄今为止只有2007年的简略报告,并无财务支出去向的详细说明,更不用说募捐成本等细节问题了。一般来说,对于这样几近于黑箱的极为不专业的公益组织,捐款人都会敬而远之。但有一种情况可能例外,即重大的慈善公益项目政府垄断,并且限定必须由中国红十字会等少数几家国有公益组织来操作,那么这种情况下,即便捐赠人一开始是捐款给其他的公益组织,最后的款项也会流向政府和国有公益组织。例如2010年7月国务院联合下发文件要求玉树地震中的善款汇缴拨付到青海省政府和青海省红十字会等,由政府统筹安排。

这也导致政府在政策上可能会偏向国有公益组织,而压制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不仅是出于对捐赠资源的竞争考虑,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政府不愿意放弃对“民心所向”的控制,因为公益慈善领域还是一个民心所向的竞争。这同时还造成了一个问题,如果红十字会的自身职能要听政府的话,那么其专业运行程度必然会大打折扣。理由是政府的目标与红十字会本身的目标之间,并不总是相容的。当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对红十字会而言就会造成组织自身宗旨与政府目标之间的错置。

中国红十字会的特殊之处还在于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红十字会不仅早于中国共产党的建立,也早于新中国的成立。抗日战争期间曾发挥重要功能。1950年大陆和台湾各自发展了红十字会相应机构,系出同源。文革期间大陆工作完全中断,事后才恢复。而且红十字会性质特殊,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法律部罗娜(GaborRona)的说法,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并非普通的非政府组织或国际组织或政府间组织,而是一个国际性的民间的但同时受国际法保护的享有跟政府间组织一样“国际法律人格”地位的组织。

如此一来,对台关系中的“一个中国”地位的经典问题就成了附在中国红十字会上的特殊问题。而且中国通过了《中国红十字会法》来确认红十字会的法律地位,并且第五条表明由人民政府资助和监督,并未提及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权。除此之外,红十字会主体乃是事业编制,享受公务员待遇,兼有合同工和临时工,这种人员与组织形式,也已经表明其与非政府组织的不同之处。

尽管自清朝以来,红十字运动在中国的发展都有政府拨款的记录,但探究红十字运动的本源,却是下至个人上至各类组织的联合组织,红心所向是代表人道主义,意在救死扶伤。在《日内瓦公约》中也规定了其政治中立和豁免地位,因此无需刻意上升到政治高度,也不一定非要政府出面,让其回归民间,一来可以减轻政府负担,二来也有助于红十字会提高自身专业性。是以,天下十字一般红,何妨让其回民间。

刊于《南都周刊》的版本略有不同,此处为完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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