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星 李放:制度中的历史——制度变迁再思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60 次 更新时间:2011-05-18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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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星   李放  

摘要:“作为规则”与“作为信念”是制度结构的不同面向。这对应了制度的二重性,即在制度稳定期,制度为自变量,作为一种行动规则形塑政治结果;制度动荡期,制度转变为因变量,在制度化的过程中反身为政治的结果所形塑。制度起源与制度演化构成了制度完整的变迁链条,将整个过程串联起来的则是活跃于其中的行动者。行动者的利益政治行为形塑了制度的演化轨迹。较之于路径依赖,制度匹配为我们理解制度如何变迁演化提供了新的视角。

关键词:制度 制度二重性 路径依赖 制度匹配

“制度变迁是理解历史的关键”(诺斯,2008),完整的制度变迁过程应该包括前后衔接的两步:制度起源与制度演化。以往的制度变迁理论多将二者分而论之:关注前者的制度变迁理论热衷于挖掘制度变迁的动力源,认为制度在起源之处就规定了未来演化的方向与轨迹,在研究方法上偏爱演绎法(Stinchcombe,1968;North,1990;Hodgson,1993;Mahoney,2000;Thelen,2001,2004);关注后者的制度变迁理论主要是刻画制度稳定与制度动荡交互纠缠的场景并寻求其中的规律性,认为制度起源取决于制度在后来演化的功能需要,在研究方法上倾向于使用归纳法(North,1990;Zysman,1994;Mahoney,2002)。这种割裂制度起源与制度演化的做法实质上混淆了制度变迁与制度再制之间的区别(Gerif & Laitin,2003:2),将制度变迁过程中复杂的“历史元素”化约甚而遗忘了(Skocpol,1985)。事实上,现实世界的制度变迁是一种历史过程,制度起源与制度演化组成了一个完整的制度变迁链条,将整个过程串联起来的则是活跃于其中的行动者,正如格雷夫等人所言,所有制度变迁的实践过程都是通过个人行动才能对结果产生影响(格雷夫,2008;Hall & Taylor,[1996]2007)。

据此,本文试图从制度基本概念入手,对制度变迁研究做一个反思梳理。本文没有效仿大多数文献述评的手法将制度变迁研究划分为几个流派,笔者以为,此举实质是人为地区隔了制度变迁流派之间的关联,放大了各理论流派之间的解释矛盾。笔者尝试在制度二重性的基础上,打碎制度流派之间的人为区隔从而对制度变迁理论框架做一个新的思考。本文结构分为三个部分:首先考察一下制度的定义,制度的二重性是制度变迁不同解释路径形成的基础;其次考察制度变迁的两个步骤即制度起源与制度演化,并将之整体性移置入一个动态历史过程之中,路径依赖证明了历史与当下之间的关联,而制度匹配告诉我们路径是如何在历史过程中实现依赖的;最后是总结,制度变迁既不是效率追求的功能替代过程,也不是合法性需要的过程,而更多是充满矛盾冲突的政治过程。

制度二重性:规则与信念

制度主义者多是在“结构——行动”的框架中来定义制度的。通过对“制度如何影响行动”问题的回答,不同制度学派都试图以制度为中间变量在动机与结果,行动与秩序,以及意义与效率之间搭建勾连的纽带(Hall & Taylor,[1996]2007),从而建构起理解社会世界的理论框架。尽管如此,关于制度的定义还是五花八门且分歧较多(Powell & DiMaggio,[1991]2008)。笔者将制度的定义归结为两类:一是“作为规则的制度”,强调制度的功能性,制度是“工具导向的个人有目的行动之结果”(Powell & DiMaggio,[1991]2008:9),具体内容包括正式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非正式的社会规范、习俗乃至意识形态等(Stark, D, 1992;诺斯,1994;);二是“作为信念的制度”,强调制度本身的嵌入性,制度不一定是有意设计的产物,而是行动互动的结果,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行动者之间互动达成的共识性信念、认同乃至预期等(Dobbin,[1994]2008;Greif,[2006]2008)。笔者以为,在制度实践中,“作为规则的制度”与“作为信念的制度”不是对立的,而是制度不同的结构组成部分,是制度二重性的基本体现。

在旧制度学派看来,所谓制度就是一种对个体行动的“集体强制”,是调和人类交易行为的手段(康芒斯,1997:138)。如果说康芒斯的制度定义侧重于“大传统”制度,那么旧制度学派的另一位代表人物凡勃仑则更倾向于“小传统”制度。凡勃仑认为制度实质上就是广泛存在的社会惯例,是一种社会规定的行为模式。在社会现实中,制度表现为在一定时间空间之中占统治地位的一些“固定做法、习惯、行为准则、权力与财产原则”(凡勃仑,1994:139)。可见,旧制度学派其实是将制度看作为是影响行动既定的外生变量,是外界于行动且约束行动者行为的一套规则。这种思想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中得到了延续与继承。如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它们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形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1994:1),由“正式的规则(如法律)、非正式约束(行为规范、惯例和自我限定的行事准则)”所组成(转引自韦森,2009)。制度对个体行为的约束是分两个层面展开的:一个是外现的(正式的规则);一个是内隐的(非正式的约束)。制度为人们的交换行为构造了“激励结构”,通过形塑与影响行动者的动机及其对环境的辨识能力来影响行动选择的社会结果(Greif,[2006]2008)。在诺斯看来,“激励结构”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对行为选择的约束作用联合在一起,“限制了人的行动选择集合”(North,2008:5),从而使行动合乎制度的要求。而行动者根据制度规则做出最优反应,从而达到小化交易成本、增加行为福利的结果。

显然,“作为规则的制度”理论认为制度是对应于行动的结构性存在,是行动选择的既定背景。就制度对行为的约束而言,无论是通过正向激励(诱致)还是反向激励(强制),制度的约束功能只有在实际发生的行动选择中得到实现与证实,表现为合乎(或不合乎)制度规则要求的行动结果。可见,“作为规则的制度”理论更关注可观察的制度安排而忽略了制度中不可观察部分,可关键问题在于制度中“可观察与不可观察”的内容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格雷夫,2008:14)。与此同时,将制度的有效性是与其惩罚性后果——可以表现为经济运行绩效低下(诺斯,2008),合法性压力(迈耶和罗恩,[1977]2008:45)等等——联系在一起的,那么这就需要假想存在一个监督者,可为什么要有监督者呢?谁来扮演这个监督者角色呢?以及谁又来监督监督者呢(格雷夫,2008)?另外,“作为规则的制度”理论遭到批评最多之处在于,它假设了制度作用过程中行动者偏好的一致性,个人选择是基于“稳定和一贯的偏好排序”(Powell & DiMaggio,[1991]2008: 4),而制度则源自于行动者的“自利”(诺斯,1994)。

可以说,“作为规则的制度”理论中处处弥漫着一种“乐观的功能主义气息(Powell & DiMaggio,[1991]2008: 5)”。但由于此理论只关注现存制度的有效性,却忽略了制度的来龙去脉,彻底抽离了制度中的历史(Thelen,2004:22),导致了很多解释失败。所以格雷夫认为制度除了包括诸如法律、社会习俗等可见组成部分外,还包括不可观察的部分——信念,制度是“规则、信念和组织构成的彼此相互联系的系统”,三个组成要素共同作用制造了社会秩序(2008)。在格雷夫看来,组成制度不可见部分的信念包括两类:1、内化信念(internalized beliefs),这是行动者解释和理解其所处环境的认知模式;2、行为性信念(预期),即有关他人行为的信念。信念不是既定的,而是通过行动互动建构的产物(格雷夫,2008:26,38;Dobbin,2008),它不但是动态流变的,而且还是嵌入在社会情境中的(North,1986;高柏,2008;格雷夫,2008)。与“作为规则的制度”理论——这种理论笔下的主体更多是具有“偏好一致性”的行动傀儡——不同,“作为信念的制度”理论则将行动者的主体性带回到分析视野之中,制度中的规则元素界定了规范性行为,信念则为行动者提供了遵守规则的激励,而组织则产生和传播规则、使信念持久化、影响可行的行为信念集(格雷夫,2008:27)。笔者以为,在现实生活世界中,制度最重要的功能不是约束或限制行动者的选择,而在于为行动者提供了预期信念,制度是“被认可的实践”,由“角色以及支配和治理这些角色占有者之间关系的规则或惯例的集合”组成(Oran,1986:107)。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制度不再只是功能效率需要所衍生的产物,而是“一个在个体互动的过程中被建构出来的产物”(高柏,2008)。推言之,所谓制度是“行动主体作为群体在内部成员之间共享的关于习惯性行为的类型化”(Powell & DiMaggio,[1991]2008)。在制度建构过程中,制度无法为了适应个人利益需要而迅速做出反应,而是具有自身演化的规律(路径依赖概念揭示了这种现象),而且更重要的是,制度参与者之间的互动不但使整个过程充满了利益政治行为进而导致制度意外后果的出现,同时也使历史浓缩到了制度元素之中(格雷夫,2008:12)。

如上所述,“作为信念的制度”论并不是站在“作为规则的制度”论的对立面来进行制度分析,相反,它是后者的一种继承与补充,二者更多是强调了制度的不同面向:如果说后者重制度功能的结果,那么前者则重制度功能的过程;后者重可直接观察的客观存在,前者重不可直接观察的认知。制度结构的不同面向反应了制度的二重性:制度稳定期,制度为自变量,作为一种行动规则形塑政治结果与政策;制度动荡期,制度转变为因变量,在制度化的过程中反身为政治的结果与政策所形塑。

制度起源与历史无效率

对制度的不同定义导致了对制度起源的不同判断。在制度的社会功能主义视角(作为规则的制度)看来,制度之所以“被设计或被选择就在于其能够发挥(好的、有利的)功效”(Thelen:25)。制度功效为行动者获取收益提供了保障,具体包括两层含义:1、制度效率,分为静态效率与动态效率两种。静态效率“反应的是均衡的性质,即人无意改变其行动的状态”,帕累托最优是制度静态效率的衡量标准;动态效率是一个均衡到更高均衡的变化(姚洋,2002)。对于制度创设者而言,只有当一种制度能够带来稳定(静态效率),或者一种制度比另一种制度更能激发生产力(动态效率),那么他才有动机去创设这个制度。换言之,有效的制度作用效率是制度起源的动力。2、制度回报,指制度创设所能够带来的潜在利润或外部利润。如诺斯所言,“(经济制度变迁)是一个持续进行的增量过程,它是组织内的个体行为和组织内企业家每日每时进行选择的结果”(1994:8),这种制度回报的增量过程主要体现为:一方面制度能够给行动者带来福利,另一方面能够将外部利润内部化。换言之,收益大于成本(或者说边际报酬递增)是制度起源的初始推力。显然,制度功效是从结果层面来规定制度起源。

“作为规则的制度”理论认为制度的功效通过两个路径来实现:1、减少不确定性。奈特认为不确定性属于一种客观概率,是完全不可知的。但是利润之所以产生,恰恰就是因为不确定性的存在。不确定性可分为外生不确定性和内生不确定性,前者主要表现为是博弈行动者对于其他博弈参与者支付函数以及供给需求的不了解,后者则是对于博弈者之外的外生因素的不了解(奈特,2006)。在现实的市场中,由于资源稀缺性及存在着竞争,单个经济行动者必须努力减少不确定性以使利润内部化。诺斯据此发展了交易成本理论,他认为现实的市场是不完全的,经济行动者与代理者之间的信息也是对称的,所以制度创设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建立一个人们互相作用的稳定的(但不是有效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诺斯,2008)。以制度作为行动规则从而减少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增加行动者的安全感进而减少交易成本,企业制度就是源于此目的而设计的(威廉姆森,2002)。所以诺斯认为制度产生的缘由在于所谓的“C—D之差”: 即人的认知能力与所要处理的事情的复杂性之间的差距,人们总是通过尝试设置规则来减弱选择的灵活性。2、合作秩序的达成。奥地利学派认为合作秩序是自发产生的,自利行动者由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需要自然会相互合作(哈耶克,1997),可是博弈论的囚徒困境已经证明个人理性无法导致合作结果,这就是奥尔森所言的“集体行动困境”。集体行动无法达成表现为搭便车行为的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假设理性个体行动能够不通过任何中介直达集体行动。然而,现实中的个体行动绝非是在真空中进行的,制度是“作为个体行动空间限制模型”而存在的(格雷夫,2008:3),它一方面约束了行动者的行为选择,另一方面使行动者的行为具有可预测性(诺斯,2008),通过对行动者角色地位的规定使合作秩序(尤其是公共行为)成为可能。况且如康芒斯所言,制度本身就是一种集体行动(康芒斯,1997)。不过,在青木昌彦看来,无论是减低不确定性还是促成合作秩序,都是围绕成本减低而展开的制度创设过程(青木昌彦,2001)。

根据制度的有效性来解释制度的源起是功能主义的核心观点,对于理解制度变迁具有重要的意义。不过,此解释的起点是“制度已经既定”,未能回溯到制度起源之前的历史中去探寻制度的成因,在逻辑上带有严重的倒置倾向,即“从现有制度设置反向推导解释此项制度是如何被(或者已经被)理性选择”(Pierson,2004:104)。此种解释的效力依赖于一个前提,即要求行动者必须明了什么是有效的制度,且懂得计算制度的得与失。可现实世界中的行动者往往无法把握宏观社会制度的成本与收益(诺斯,2008)。而且即使行动者能够对制度的有效性做出判断,判断的标准也是多样性的,受到文化环境、风俗习惯以及意识形态等种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更关键的是,此论点无法解释制度的历史无效率现象,换言之,制度的意外后果以及制度结果的多样性事实告诉我们不能想当然地假设制度的现有功效与其初设动机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联(Bates,1988:387)。那么制度到底是如何缘起与演化的呢?看来,如Pierson所言,我们“有必要回到历史中去寻找答案”(2000:264)。

制度起源中的历史

尽管“作为规则的制度”论是制度变迁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但是它面临的挑战告诉我们不能将“制度起源的分析与制度角色功能理论混为一谈”(Thelen,2004:31)。突破“作为规则的制度”论中的功能主义视角无疑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它有助于我们思考制度移植所面临的水土不服情况。

如上文所言,在“作为信念的制度”论看来,制度是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既可以是“规则”论笔下的“契约关系”(诺斯,2008),也可以是种“角色关系”(Hall & Taylor,[1996]2007);既可以是行动者与结构之间的互动关系,也可以是行动者之间以及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Thelen,2004)。针对这种互动关系,格雷夫将制度建构的过程具体划分为前后相继的三个步骤:首先是行动者对潜在的制度元素做出反应,在这个步骤中,行动者将制度元素化约为认知信息,并且与已有认知进行比较、吸纳与综合从而得到新的信息;其次是促使其他行动者生产这些制度元素,在这个步骤行动者将认知信息进行传播,在经过刺激、甄选乃至斗争后形成共同知识;最后制度元素催生出新的行动,在这个步骤中,制度作为行为规则的功能性得以建构(格雷夫,2008:4-33)。换言之,制度起源不是在一个时间点瞬间完成的,而是一个过程。某种意义上而言,这个过程实质上属于制度化过程的一部分,制度只有在内化为一种信念(或认知模式)后,制度的工具性功能方能得到实现。所以“作为信念的制度”通过信念(内化信念与行动信念)在行动者动机与制度结果之间的架起了联系的桥梁。

如果将制度理解为信念意向性,那么问题的关键在于——何种信念能够占据统治地位,进而影响制度变迁的走向与结果。正是从这个意义来说,有学者指出制度是当下具体事件和政治斗争的产物(Thelen,2004:26),表现在两个层面上:1、制度创设是一个充满冲突的信念与认知达成过程,并非仅仅是一个效率达成的过程;2、制度创设后并非就能够为行动者所普通接受认可而静态地扮演行动者行为规则的角色,它往往依然是冲突斗争的焦点(Thelen,2004;Crouch,1993)。因而无论是文本制度创设的过程,还是制度化为规则的过程都会关涉到不同的利益行动者(群体或个体)。这些利益行动者的集结及其所面临的行动环境构成了布迪厄所言的“场域”。制度的起源是在“场域”中发生的,场域中的制度参与者通常可以区分为两种角色理想类型:制度施动者,这部分行动者(个体或群体)通常是制度的创设者,不同制度施动者之间合作秩序的形成是制度创设的关键因素;制度受动者,这部分行动者通常是制度作为行为规则所覆盖的对象,不同制度受动者对制度的认可程度是影响制度作用力功效的重要因素。制度施动者与制度受动者之间是可以进行角色转换的,制度施动者在制度创设后会成为制度受动者,而制度受动者之间通过利益联盟能够转换为创设新制度的推动力。但无论是制度施动者还是制度受动者面临选择的时候,总是会借助历史或其他类似情景中的经验,“并以社会上通行的行为准则为参照系”,这就形成了吉登斯所言的结构化过程:1、行动者在一个场域内互动大幅度增加;2、场域内部开始出现行动者之间的统治结构或联盟;3、行动者之间的交流大量增加;4、行动者相互之间都形成了对对方存在的明确认知(高柏,2008)。在场域中复杂的结构化过程中,制度完成了格雷夫所言的“制度化”([2006]2008:97),成为场域行动者共享的规则体系,一个名副其实的制度就此成形,成为社会秩序中的一部分。

所以“作为信念的制度”论主张制度起源于利益政治斗争,如Knight所言,“一场行动者之间的斗争,目的在于通过相互之间达成均衡从而制定最有利于自己的规则”(Knight,1999:20)。与“作为规则的制度”论不同的是,“作为信念的制度”论反对将制度视为行动者(如强势权力)利益偏好的直接反映。相反,在不同的历史时刻,制度起源过程中纠结着各式各样的行动者力量,他们相互间不断地出现摩擦与对抗,将行动者的利益需求浓缩于具体的制度设计之中从而历史性地建构了行动者的偏好,既影响制度的创设,又形塑了制度演化的轨迹。

带回历史:路径依赖与制度匹配

就制度的定义界定而言,“作为信念的制度”与“作为规则的制度”实质上反映了制度结构的不同面向,规定了制度的结构二重性。但是对制度变迁而言,制度的不同定义还是意味着制度变迁分析视角、方法乃至结论上的差异。将制度定义为一种建构过程,意味着我们必需突破制度变迁研究中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立场,审慎检视制度由起源到重构的复杂变迁过程。正如周雪光所言,制度变迁不但是一个多重过程,而且是需要时间的,“时间是理解制度变迁的重要维度”(2009)。不过,笔者所言的“历史”并不只是对制度变迁过程的时间元素进行分析,更多指的是对制度变迁进行一种历时性“过程观察”(高柏,2008),具体而言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1、制度变迁的路径是嵌入在历史脉络中的。制度变迁的起点不是定位在既定制度发生变迁的“关键转折时刻”(Thelen,2004:21),而是存在于“前变迁”的历史阶段中的;2、制度变迁不是“理性设计的,而是来自于多种相互独立的过程之间的互动及其始料未及的结果”(周雪光,2009)。行动者及其联盟力量围绕制度而展开的往来互动构成了一副内容丰富的制度变迁历史图式,其中的因果关系潜伏于复杂的历史过程之中,仅仅依靠抽象的理论演绎往往难以把握;3、制度行动者偏好不是先验于历史存在的,而是历史建构的。偏好是真实具体的,一定的时空条件下的经济、政治以及意识形态等制度性因素能够塑造行动者对目标与利益的认知与界定(Lindberg & Campbell,1991)。很多的经验研究已经证明,建立在“偏好一致性”假设基础上的制度变迁理论(如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无法解释制度变迁中所发生的种种意外后果,而且也无法解释制度变迁过程中行动者合作秩序的达成问题(Hall and Soskice,2001;Thelen,2004;王星,2009)。

路径依赖理论首先将历史因素引入制度变迁之中。所谓路径依赖是指既定的制度体系中存在的一种“不可逆转的自我强化趋势” (诺斯,2008)。任何制度都无法超验于一定的历史社会环境,通过路径依赖,过去的历史能够对现在和将来产生影响,以往的“制度遗留(institutional legacies)能够限制当下制度创新可能范围以及可供选择的创新方式”(Nielson,Jessop和Hausner,1995:6)。路径依赖有两种作用类型:一是良性的路径依赖,指某种制度被选定后能够带来报酬递增,其他相关制度安排给予相同方向的协同,导致有利于经济效益增长的制度变迁;另一个是恶性的路径依赖,指某种制度演变的轨迹形成以后,报酬递增效应消退进而阻碍生产活动,从该制度中获取了既得利益的行动者会尽力维护原有的状态,导致其难以被其他更优的制度替代,从而进入一种制度的“锁定”状态。

不过通常情况下,制度变迁路径所以形成依赖的动力机制有两个来源:报酬递增的正反馈效应及非完全市场。报酬递增的正反馈效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制度变迁路径形成制约:1、创设成本与固定成本的投入;2、与现行制度有关的学习效应;3、与其他组织间的协调效应;3、降低了不确定性的适应性预期(诺斯,1994)。在非完全市场中,一方面存在着显著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反馈的信息是断断续续的,两方面合力制造了行动者的主观认知模式进而形塑了制度变迁的路径。在制度运行的历史过程,行动者从历史中学得的感知与认知经验以及非正式制度反过来会形塑他们的选择。

路径依赖理论将历史带入了制度变迁过程之中,驳斥了那种认为制度变迁过程中“真实的时间和历史是可以(能够)被忽略”的论点(Hodgson,1993:204)1,因此它在各国发展模式多样性及制度韧性等问题上具有很强的解释力。路径依赖强调历史的先后次序,当下的制度革新面临着历史因素的制约与限制(Mahoney,2000:1),但制度依然是行动者选择的既定规则,只不过它将行动规则的作用时间回溯到“前变迁”阶段。不过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在长时段的制度变迁过程中,存在大量路径依赖现象的同时,还存在大量的制度突变现象,并且这两种变迁现象是混在一起的。路径依赖从理论上生硬地将二者区隔开来,想当然地假设制度长期的连续性会周期性地被“突变”所打破,可问题在于这个周期是什么呢?路径依赖理论只是用一个“关键转折时刻”来作为答案,可“关键转折时刻”如何界定呢?因为不同的制度参与者对“关键转折时刻”的认知与判断并不相同。所以,有学者认为路径依赖更多是抓住了制度再制(institution production)的逻辑,而非制度变迁(institution change)的逻辑,可历史过程“之于制度起源与演化的相关性与其之于制度再制的相关性是截然不同的”(Mahoney,2000:4;Stinchcombe,1968:101-129)。最后,路径依赖理论主张“历史是起作用的”,可历史如何起作用的呢?显然,过去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以及认知模式对制度路径依赖确实是起作用的,可是抽象地讨论它们之间的相关性虽然有道理,却是空洞而无关痛痒的,正如诺斯所言,“什么是路径依赖的潜在根源,路径依赖怎样影响人类行为?我们对此知之甚少” (诺思,2003)。

所以尽管路径依赖理论有力驳斥了制度变迁的功能主义论调,但是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中依然有大量的盲点有待我们去解释。在此笔者引入“制度匹配(institutional complementarities)”概念试图进一步深化制度变迁的研究(J.R. Hollingsworth & Robert Boyer.,1997)。制度匹配是历史比较政治学中的一个概念,最初用于资本主义多样性的研究。P·Hall和Daniel Gingerich通过分析不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定量数据已经令人信服地证明了制度体系之间相互匹配的确是存在的(Hall & Gingerich,2001)。他们认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是一种综合体系,其中的各种制度安排(劳资关系制度、金融制度、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及企业治理体系等)通过种种途径耦合在一起。虽然这个概念多是用于讨论经济制度之间的变迁互动关系,但笔者以为它在一般性制度变迁研究中同样具有解释力。

所谓制度匹配是指在社会治理体系中不同制度安排之间存在着相互间耦合与多元功能互动的现象,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相同或相似制度逻辑的联合匹配,是指在制度体系作用过程中,不同制度安排相互促进,合力实现制度运行的秩序,比如弱国家政治体制安排与自由市场制度;2、相反制度逻辑的互补匹配,是指不同制度安排相互弥补各自的缺点和不足而实现制度运行的秩序,比如自由劳动力市场与社会福利政策。这两种类型的制度匹配在空间上可以表现为一个制度体系内不同制度之间的匹配,也可以表现为不同体系领域中制度之间的匹配;在时间上,可以是既有制度之间的相互匹配,也可以是历史传统与当下制度安排之间的历时性匹配(类似于路径依赖)。制度匹配立足于以下两个事实条件:一是构成经济、政治及社会体系的具体制度安排之间不是断裂的,而是相互联系并共同组成了一个场域;二是在不同场域,以及不同历史时期,行动者的偏好具体内容会随着情境与时间而发生改变的。行动者(个体或社会集团)偏好具体内容的变化意味着场域中行动者之间利益诉求出现差异,由此而引发的利益政治行为成为制度能否达成匹配的动力机制。1

那么制度间到底如何匹配?制度匹配与制度变迁之间的相关性又是如何表现的呢?如上文所言,“作为信念的制度”论认为制度参与者的认可与接纳是制度功效发挥的前提,制度的建构与革新不是瞬间“爆发的”,而是一种充满矛盾冲突及利益博弈的历史性过程。因而制度变迁不是经济理性逻辑的自然推演,而是指“一些社会集团”利益需求所致,正如弗雷格斯坦所言,制度场域中“挑战者”(获利较少者或利益受损者)与“在位者”(利益既得者)之间所发生的互动是制度变迁的动力(2008:10)。通过制度变迁,主导制度变迁的利益精英群体往往将自己的思想价值观、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建设之中。据此,我们可以假设一段时期内,制度X与Y在制度作用过程中是兼容互补的,但由于偏好内容的改变,主导制度变迁的政治力量往往会改革制度Y而维系有利于自我地位的制度X,这样原来X与Y制度匹配的格局也就被打破了,制度变迁由此发生。如果X与Y制度背后的利益群体(集团)无法达成社会政治妥协,那么制度就会一直处于动荡状态之中,影响制度秩序的达成。如上所述,社会集团之间通过政治协商及不断地政治联合博弈改变制度匹配的格局,随之导致的制度变迁既可以是路径依赖式的——新制度对旧制度的迎合;也可以是“旧制度对新环境、新利益诉求以及新的权力组合而主动做出的迎合或适应性调整”(Thelen,2004:291)。换言之,社会群体之间不断地政治联合博弈表现为两种形式:可以是“某个群体或联盟总是在斗争中获胜” (Thelen,2004:290);也可以是相互之间达成妥协与合作。通过这些政治联合博弈的形式形塑了制度的演化轨迹。

可以说,制度匹配根源于制度的双重性,在制度匹配均衡状态中,制度通常是场域中行动者行为的规则,约束行动者行为选择,但一旦这种制度匹配均衡被打破,制度也就转换了角色而成为社会集团实现自身利益诉求的工具,是政治斗争的焦点(Steinmo,Thelen and Longstreth,1999)。

余 思

正如Thelen所言,“制度所依赖的不同政治群体的力量对比变化是我们理解社会政治现实中制度作用形式及其功能的历史变迁进程的关键”(2004:290)。历史之于制度变迁的作用不仅仅体现为路径依赖,更重要的作用在于,在时间的流逝过程中,社会集团的利益偏好内容会随着历史而演变并呈现出不同的分布。各种社会集团利益偏好分布的改变即可以是外部冲击的结果,也可以是内生的,但由此引发的利益政治行为既是原有制度匹配格局打破的动力,也是新制度匹配均衡建立的基础。在制度匹配格局的达成过程中,催生了新制度,制度起源由此发生,也形塑了制度演化的轨迹走向。因此制度变迁的过程,既不是简单地“效率追求”过程,也非只是经济社会学所言的“合法性需要”过程,而更多是“权力冲突”过程,正如尼尔·弗雷格斯坦所言,制度变迁从来“就是一个政治过程,而非一个有效过程”(2008:8)(这种理论框架对于研究中国制度变迁过程具有重要意义,如医疗体制改革)。笔者倡导一种制度变迁研究的历史立场,但是历史在制度变迁具体形式中所扮演的角色是什么?它与制度突变、制度层叠以及制度转换之间的相关机制是什么?所有这些问题为我们的学术想象留下了丰富的空间,或许这将是我们制度变迁研究的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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