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国际会议,2002年5月27日,北京亚洲大酒店)
志愿者行动
今天,我们这么多人聚在这里,来讨论有关志愿服务的问题。
在几年前,当我们离一个新的世纪和一个新的千年的门槛越来越近的时候,人们曾怀着兴奋的心情祈望着有一个美好的世界。但今天,当我们已经步入了这个新的世纪时,我们发现这个世界仍充满了贫困、教育缺乏、不平等、环境恶化、暴力,以致是恐怖活动等一系列问题。以致联合国千年峰会不得不把解决这些问题作为今后在我们这个世界上人们和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及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而正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志愿者以自己符合这些目标的行动,于无声无息中改变着这个世界,使这个世界有可能向着美好的方向发展。
这是因为,当一个人在帮助一个人、一些人,或者是他自己作为其成员之一的整个人类时,他所显现出的是他作为人所特有的精神,即人道的、人性的和仁爱的精神。
因此,志愿者的行动是一种社会服务,是一种人类服务。
中国的志愿服务
我们的会议是在中国召开的,而我又是一个中国人,这双重的原因,使我特别关注中国问题。
在当今的世界上,中国的发展道路和世界其他国家是有许多不同的,中国不但不同于发达国家,也不同于一般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之中,中国正从一个计划经济的国家转向市场经济,中国正转向法治社会。中国正从一个国家管理人民,为人民把一切事情都安排好,人民所能得到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全部来自国家,转变为在一定程度上非常需要人们的互助。因此,我们在今天意义上的志愿者行动,才在近十年的中国出现。
中国有句老话,对人的帮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雪中送炭”,一种是“锦上添花”。中国人认为“雪中送炭”,胜于“锦上添花”。因此,在中国,志愿服务除了一般的在世界各国都有的那些内容外,非常特殊的一点是中国有数以亿计的农村人正逐步转入城市。在英语世界中,称他们是“移民”,但问题正在于他们虽然可能成为移民,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他们又还不可能成为真正的移民。他们需要帮助,他们需要知道在什么地方能够找到工作,他们需要适应城市的生活,了解城市的规则,他们的子女需要上学,他们的权利有可能受到侵犯。总之,他们有权利并且应该能够生活在社会的主流之中。那么,本应是他们的兄弟姐妹的人,是对他们歧视、置之不理、漠不关心,还是伸出援助之手呢?
我们应推进社会融合,创造一个人人共享的社会。
中国志愿服务所需要的法律环境
至于谈到有关志愿服务的法律,中国作为一个在近20年特别讲求制定法律的国家,当然不会忽略在这方面——即在有关志愿服务方面的立法。实际上一些地方已经制定或者是正在制定有关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但是,在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志愿服务在中国的出现是与中国社会的走向开放和搞市场经济相关联的,而有可能影响我们立法的,则是在改革之前形成的已成定式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而这种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的形成背景,正是封闭和市场极度衰微。因此,我们有必要强调时代的改变和志愿行动的特质,以使我们在相关的立法中注意到:
志愿者行动的精髓在于受助者和助人者之间的一种平等的关系,一种基于自愿的合意关系,以及一种无偿的或者是不计报酬的援助关系。
志愿服务是善事,法律在此的性质不应是管理或统治(Government),而应是治理(Governance)或自治。
一个人从事志愿服务和为从事志愿服务而组成志愿者组织应是一种权利。
不应对从事志愿服务的人有年龄、身体健康、技能、是否是本地居民等方面的限制。
不应像要求一般正规组织那样要求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组织除部分可以按社会团体登记外,不应在人数的多少、有无房屋、专职工作人员、资产和经费,以及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等方面设置过多的要求和限制;不应以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已有了一个志愿者组织而限制志愿者再成立自己的新的志愿者组织;不应以志愿者的户籍不在本地而限制他们成立自己的志愿者组织。作为一种过渡的方式,可以考虑由团组织和公立学校等为政府代理备案的方式为志愿者组织的成立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最后,在有关志愿者服务的立法中,还应注意改变那种政府独自制定法律的状况,使更多的志愿者有可能在法律制定出来之前参与到志愿服务的立法过程中;使有关志愿服务的立法能更好地在程序上体现法治的要求,——不但体现国家的意志,同时,也能体现志愿者和接受志愿服务者的意愿,——特别是吸纳那些接受志愿服务的人参与立法,注意他们之中的纯粹受助人的态度,尊重他们的尊严。因为,即使是好心立法,也应使尽可能多的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