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协一词似乎人人都懂,用不着深究,其实不然。妥协的内含和底蕴比它的字面含义要丰富得多,而懂得它和实践它更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不仅如此,人们往往把妥协局限于政治领域和政治生活方面,其实它遍及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因而也是整个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研究的对象。
冲突不是引起对抗,就是达成妥协。因此,妥协是相对于对抗而言的。它们首先是指人们之间的一种互动关系。一个人的世界无所谓社会冲突,也无所谓对抗和无所谓妥协,因为没有可以与之相互妥协或相互对抗的对象,只有在两个及其以上的人们之间,才有妥协的问题可言。
妥协与对抗一样,是人们解决相互之间矛盾冲突的一种办法,因而也是人们的一种行为方式。是采取对抗的方式和办法来解决彼此之间的矛盾,还是采取妥协的方式和办法来解决相互之间的冲突,一方面取决于人们行为的具体目标,另一方面取决于面临的具体环境和条件。
妥协也表现为一种行为结果。它是冲突双方势均力敌时出现的状态,这种状态也就是经济学上的均衡状态。虽然经济学上的均衡概念有多个定义;“古典”均衡,非均衡理论中的均衡,“非瓦尔拉斯均衡”或科尔奈的“广义均衡”,无论那一种均衡都是一种妥协或妥协的结果。
妥协是一种文化或一种文明。虽然妥协在任何国家和任何制度中都会出现,但作为人们广泛采用和普遍推崇的行为方式,却会形成一种文化的传统。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为贵”,“中庸之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都包含有妥协的意思。人们往往把市场关系和市场制度说成是竞争关系和竞争的制度,其实,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市场关系也是一种妥协的关系,市场制度也是一种达成妥协的制度。因此,妥协也是市场经济观念、文化、道德的重要内容。
一个高度紧密结合的团体和社会,为了维护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它不仅需要内部和外部的冲突,而且需要内部和外部的对抗,并且往往把对抗作为解决矛盾冲突的主要方式。因为,利用与外部敌人的对抗和冲突,可以向内部施加压力,成为动员中坚力量、压制异己势力、裹胁中间阶层,造成内部统一的手段。利用与内部异己力量的对抗和斗争,也可以压制中间势力,巩固群体的边界和内部的团结。与此相反,如果在内部冲突中采取妥协的方式,就等于容许其成员中的每个人,可以有不同于本团体的目标和追求的合法存在。这等于把一个其成员人格参与的高度紧密结合的团体变成为一个其成员部分参与的松散群体。因此对内部冲突的妥协往往成为瓦解紧密群体的腐蚀剂。同样,对外关系往往是对内关系的继续,外部的妥协和冲突的解除,反过来会使内部的冲突和对抗升级,加剧甚至会直接动摇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对此我们都有切身的体验。过去,人们曾经大批特批过矛盾调和论和阶级调和论,大肆宣扬和亲自实践过斗争哲学。
一个开放性的社会,常常对冲突的宽容和制度化。所谓对冲突的宽容,不仅是指不对其进行强制性的压抑和禁止,而且包括鼓励冲突双方放弃对抗,实行让步和妥协,达成和解和合作。所谓对冲突的制度化,无非是这种具有弹性的社会结构能够作出安排,使得冲突的一方或双方能够即时宣泄自己的不满,使得敌意能够不断化解,不致积累起来,造成不可收拾的事端。也就是说,冲突的大量发生及冲突双方的不断妥协使得冲突的强度逐渐减弱,从而阻止了破坏性后果的出现。可见,对冲突的宽容和制度化,也就是对妥协的推崇和鼓励。或者说是把妥协作为解决冲突的主要方式。相反,如果不是用妥协的方式解决冲突,而是用对抗的方式即用一方消灭一方的方式来解决冲突,那么,冲突的根本解决意味着更大的冲突的生成,冲突的暂时解决意味着埋下了长期冲突的种子,它必然会在新的条件下,采取同样的方式解决面临的冲突。这也就是怨家宜解不宜结、怨怨相报何时了的道理。
当然,就象对抗的作用不是完全消极一样,妥协的社会作用也不是完全积极的。不过,在人们崇尚了多年的斗争哲学,妥协被看作是软弱、怯懦、叛卖、变节、拿原则作交易的同意语之后,强调一下妥协的积极作用也是有好处的。
人们的行为是一种理性行为,亦称最大化行为,是指人们的行为目标是在既定的条件下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然而,任何一个行为不仅有收益,而且有成本,人们选择何种行为,就取决于成本收益的比较和权衡。因而,在人们相互之间的矛盾冲突中,当采取妥协的方式得到的净收益大于采取对抗的方式得到的净收益时,人们就会采取妥协的方式;反之,就会采取对抗的方式。
作为人们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和行为方式,妥协就是一种交易,一种权利的让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均衡就是供求双方讨价还价、相互妥协的结果,均衡的出现和妥协的达成就是市场的出清和交易的完成。由于均衡价格是供求双方都愿接受的成交价格,均衡产量是利润最大化的产量,这一切都是供求双方达成妥协时出现的状态。在这种妥协中,对立双方平等相待,互惠互利。否则,妥协就不可能达成,交易也不会实现。这就是我们为什么把市场制度看成是一种达成妥协的制度的原因。在公共事务和公共选择中,妥协也是比比皆是。因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集团,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竞争、彼此成为对方争取自身利益的社会限制。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不在于寻求人们共同一致的利益,而在于协调相互冲突的各个集团的利益,使它们之间达成互利的妥协。
人们之间相互矛盾和相互冲突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博弈关系。矛盾冲突的结果有三种情况,博弈也有三种类型:即负和博弈、零和博弈和正和博弈。从总体上来看,所谓负和博弈,是指双方冲突和斗争的结果,是所得小于所失,即通常所说的两败俱伤。所谓零和博弈,是指博弈的结果是一方吃掉另一方,一方的所得正是另一方的所失,整个社会的利益并不会因此而增加一分。所谓正和博弈,是指博弈双方的利益都有所增加,或者至少是一方的利益增加,而另一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因而整个社会的利益有所增加。
在这三种博弈中,前两种显然采取的是一种对抗的方式,或者说,采取的是一种非合作的方式;只有正和博弈采取的是一种合作的方式,或者说,才是一种妥协。因此,负和博弈和零和博弈统称为非合作博弈,正和博弈亦称为合作博弈。妥协其所以能够增进妥协双方的利益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就是因为合作博弈能够产生一种合作剩余。这种剩余就是从这种关系和方式中产生出来的,且以此为限。至于合作剩余在博弈各方之间如何分配,取决于博弈各方的力量对比和技巧运用。因此,妥协必须经过博弈各方的讨价还价,达成共识,进行合作。在这里,合作剩余的分配既是妥协的结果,又是达成妥协的条件。
妥协既然是人们的一种合作行为,那么,不管具体情况如何,它的本质是妥协各方的一致赞同和共同契约。按照布坎南等人观点,一致赞同实际上是很难达到的,但是,它却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目标和最高的规范标准。因为,一致赞同是各个行为主体的自主选择,是他们根据对自己成本收益的计算作出的最佳抉择。这时各方的净收益达到尽可能的大,而且不可能再大,因而一致赞同不仅符合平等原则,而且符合效率标准,二者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如果一方要进一步增大自己的利益,就会损害他方的利益,必然会招致他方的反对,这时必然会造成效率损失,使得这一行为的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同时必然是强加于人,破坏一致赞同的基础和前提,使得妥协归于失败。一致赞同由于其具体条件不同而有各种情况,从刀架在脖子上的被迫同意到完全自觉自愿的偏好显示。但是,不管具体情况如何,只要是双方赞同的,就是有效率的。不同的条件所能改变的不是一致赞同本身,而是一致赞同的具体内容,或者说,改变的不是合作本身,而是合作剩余的分配比例,即它所影响的不是妥协能否达成,而是妥协的内容、形式和持续时间。表面来看,不同条件下的一致赞同会导致结果的不平等,从而使妥协归于失败,其实,只要选择规则是一致赞同的,其前提就是平等的,妥协就是可以接受的。结果的不平等并不能阻碍妥协的达成,而只能影响妥协持续的时间。
一九九四·八,于北京三里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