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西方和发展中国家的民主实践看“民主是一种妥协”
10年前,我曾经提出民主“按其本意,就应该是一种妥协之道” (见《作为社会妥协的程序机制的民主》,《新视野》2004年第3期)的观点。在我看来,民主不是被用来赞颂的神圣对象,而是人们为了过尽可能公正的社会生活而达成妥协的某种程序性制度安排。近年来,西方民主政治运作中利益博弈争斗的劣质化,有些发展中国家仓促走入西方民主模式而陷入混乱的尴尬局面,都证明了我过去思考的预见性。
2013年10月,美国民主党和共和党在债务上限问题上的争斗,导致政府关门长达半个月之久。许多国家由于利益集团互不相让,政客之间不问是非,只考虑以党派划线,利益集团之间相互倾轧,因而面对金融危机、财政困境和经济下行等问题,政府无法拿出像样的具有长远和战略考虑的政策,甚至有些政府处于实质上的停摆或无效状态,以致弗朗西斯·福山不得不大幅修正自己的所谓历史终结的观点,反而提出构筑“强政府”的价值目标。
再看许多发展中国家,西式民主不仅没有给他们带来福音,反而陷入更加复杂的乱象。譬如,阿富汗、伊拉克、利比亚、埃及都不同程度地陷入了混乱。伊拉克的民主无法填平什叶派、逊尼派、库尔德人之间的矛盾,埃及的穆斯林兄弟会也与军方陷入了殊死的争斗,利比亚在除掉了强人卡扎菲之后陷入了不同部落之间的争斗。这些争斗不仅使社会陷入混乱,而且给极端恐怖分子的发展留下了空间,基地组织没有被消灭,反而新出了一个更加危险的“伊斯兰国”。“阿拉伯之春”得出的结果就是更加严酷的“阿拉伯之冬”。即使在比较平和的泰国,毫不妥协的“民主争斗”也使社会被撕裂,国民分裂成势不两立的两派,谁也不考虑社会整体的利益。结果是双方都失去了妥协的空间和协商的退路,这派上台后黄衫军围城,那派掌权后红衫军上街,搞得国无宁日。在输入西方民主的国家和地区所发生的街头政治,也背弃了民主的妥协性而日益呈现民主劣质恶变。
为什么说真正的民主应该为利益协商和妥协留有空间
民主本来是社会成员之间为了达成利益妥协而安排的某种妥协程序,以便能够实现某种公共生活。真正的民主模式应该让社会各种力量进行协商,以便达成利益的妥协和平衡,而不是进行零和博弈,以压倒和战胜对方为目标。西方民主模式越来越远离了妥协的可能,把不同力量的协商变成了非此即彼的恶斗。我们必须认识到,西式民主只是民主的一种形式,而不是民主本身。真正的民主应该为利益协商和妥协留有空间,以使社会在和谐与建设性氛围下前行。
首先,由于生存境遇和认识角度的不同,人们的意见是不可能完全一样的,在社会分工和社会结构日益复杂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民主需要持不同意见的人们之间的妥协,形成某种多数人可以接受的“社会共识”。社会共识不是社会全体成员的意见和观点的一致,而是达成某种相互妥协的方案。在形成社会共识的状态下,人人都无法完全实现自己的目标,但是可以通过协商、交换和说服实现部分的目标。如果认为民主就是达到人民思想的完全统一,那是非常危险的。这可能造成一部分人通过所谓“公意”的目标而压制不同意见,从而走向事实上的专制和暴政。
民主显然是通过民意投票计数而实现的多数或多数的代表的治理。民主需要民意投票计数获得授权,但是民意投票计数之后仍然应该有相互之间的协商和妥协,否则胜利一方就可以“合法地”依据多数的优势而制裁少数,从而成为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暴政”。政治精英依靠多数获得授权,但是他不应该只为多数的利益行使权力。政治家必须掌握妥协的理念和协商的耐心,否则社会就没有对差异的宽容。如果没有对差异的宽容,民主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
其次,民主应该是社会各成员超越彼此之间的隔绝状态,形成公共生活空间的形式。民主不能是人人各自为政和离群索居,而是构成某种类似生命机体的社会存在。就其语义学意义,民主应该是“人民治理”。但是,人民直接、平等地参与恐怕只是一种理论上的理想,现实的民主只能是某种妥协所形成的参与感。因此,民主制度应该使不同的利益阶层达成某种妥协,以便使各个方面都获得某种在场,至少应该获得在场的感觉。民主的在场,就是通过妥协使大家或至少大多数都获得在场感。
不同的阶层都需要自己的代表,这样才能实现自己的政治在场感。美国宪法本来也是充满妥协的文本。例如,众议院按人口分配,参议院每州两席,就是实现照顾大小州不同利益的“伟大妥协”(Great Compromise)。通过妥协,实现了美国历史的生成性进步。但是,西方民主却越来越远离了协商和妥协,陷于政治的争斗之中不能自拔。
最后,民主制度赖以存在的理由之一就是能够容纳差异和批评。民主制度之所以为人们所追求,不是因为它可以消弭差异,实现完全的一致,而是因为它可以在平等对话的框架内实现差异之间的妥协,从而包容了差异。不仅差异的存在以及承认这种差异的不可消弭是支持民主的一个重要理由,而且民主制度就是为了保护这种差异状态。民主就是在对话和妥协的框架下达到和而不同。
西方国家把自己的特殊民主模式看成是普世的东西,这本身就违背了民主的协商、妥协本质,因而也让自己陷入了无法解决政治冲突的境地,政府成为无所作为的“弱政府”。
虽然某些传统的民主理论往往把差异看作是实现真正民主国家的障碍,但是,既然人们存在着差异,那么差异正是促使人们追求平等权利和民主的东西。民主就是为了不同的人有平等的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没有差异,民主就成为没有实际意义的东西。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不能把自己的利益看作全体人民的利益,否则第一、二产业的人们就成为被压迫者。妇女在制订劳动法时应该有自己的发言权,否则就是歧视妇女。平等不是强求同一,强制实现同一也不是民主,而是独裁或极权。民主不是依靠多数人的力量消弭差异,而是差异之间的平等对话和妥协之道。协商、妥协是民主精神的体现,毫不妥协是违背民主原则的。当然,妥协未必全是民主的,但不妥协绝对是不民主的。
不仅一个社会内部的民主是建立在容忍差异的基础上,而且国家之间的平等关系也必须容忍差异。如果一种文化宣布自己这种文化是唯一的文明,那么这就不是民主的态度。同在民族国家范围内一样,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也不应该建立在消弭差异的基础上,而应该建立在差异的对话之中。通过消弭差异而实现的一致,只能导致压迫性的、不平等的国际关系。
只有妥协还不行,民主制度需要稳定、可靠的程序
当然,只有妥协还不是民主的,民主制度需要稳定、可靠的程序。民主是一种通过民意的多少而决定政策走向的治理,也就是说是依靠人数的优势获得决策权。如果没有权威而公开的程序,就不能实现计数授权的过程。如果没有程序的限制,某些野心家或许能够通过煽动而任意改变程序,从而破坏整个民主制度。遵循程序而获得的人数优势,赋予治理以合法性。
程序会使某些政府决策采取渐进的方式,从而避免莽撞和冒进。民主程序可以通过减缓巨变的震荡,避免更大的灾难。这符合历史稳步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一般规律。
以渐进的或妥协的方式应付社会问题似乎缺乏理性,但经过仔细考察就会发现:在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里,要进行重大的变革,通过协商和妥协的方式逐渐解决问题,却是一种非常理智的方式。幻灭来自幻想,造成幻灭的不是现实主义,而是理想主义。历史上为人类带来灾难的决定,往往是那些没有民主制约和缺乏妥协精神的专制者作出的。
有了妥协的程序,民主才会获得尽可能多的人的支持,从而形成民主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和谐。实际上,在现实中,政策如果不被舆论支持,它就没有任何作用。假设一项政策得到90%的人赞成,另外有10%的人反对,那么该政策就应该在讨论过程中得到某种修正,以给予10%的人群某种妥协,使他们的权利得到某种尊重。当然,这种妥协、修正是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的,遵循民主的程序。随着赞成与反对人数差异的缩小,妥协的可能空间就应该更大。例如,如果是51%对49%,那么程序就应该保证少数人获得尽可能大的妥协空间,否则就容易导致社会的分裂。民主应该有这样一个随着差异观点人数的变化而实现不同程度妥协的程序性或制度性的安排。
(作者为北京外国语大学党委书记。本文系北京市社会科学规划办重大委托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