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中江:“道法自然”实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574 次 更新时间:2021-02-05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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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江  


“道法自然”是老子哲学中非同寻常而又往往得不到确切解释的一个论题。迄今为止,我们知道汉代注释家河上公第一次将这一论题解释为“道性自然,無所法也”。(《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卷二《象元》第二十五)受这一注释的影响,后来的许多《老子》注释家都在类似的意义上解释老子这一句话。如宋代道士葛长庚撰著的《道德宝章》解释说:“道法自然,道自己如此。”又如,元代的注释家吴澄注解说:“道之所以大,以其自然,故曰法自然。非道之外,别有自然也。自然者,无有、无名是也。”(《道徳真经注》卷四)再如,清代焦竑的《老子翼》这一章注,引苏澈的《老子解》说:“道以无法为法者也。无法者,自然而已,故曰道法自然。”沿袭这一思路,当今的一些《老子》注释者和解释者,如冯友兰、张岱年、童书业、陈鼓应和许抗生等先生,大都一脉相承地认为老子的“道法自然”是说“道自己如此”,“道”无所效法。(分别参见冯友兰的《三松堂学术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第148页;张岱年的《中国哲学大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第18页;童书业的《先秦七子思想研究》,齐鲁书社,1982年,第113页;许抗生的《帛书老子注译及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14页;陈鼓应的《老子今注今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173-174页)陈鼓应和许抗生先生都是著名的《老子》注释家,但他们在这一具体问题上也不免受了河上公的影响。然而,对“道法自然”的这种通常性解释,首先在语言文字上不容易说通,它取消了作为动词使用的“法”字的意义;第二,它没有揭示出这一论题的确切意义,也同老子哲学的主旨不一致。古今注释家之所以会产生这种解释,主要是因为大家不能想像老子最高的“道”还会有效法的对象,也没有注意到这一论题同老子哲学思想整体的关系。

在迄今发现的最早的《老子》版本──郭店楚简本(根据竹简型制分为甲、乙、丙三组)中,这一论题就已经有了,这一段完整的话是:

有状混成,先天地生,寂寥,独立不改,可以为天下母。未知其名,字之曰道,吾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返。天大,地大,道大,王亦大。国中有四大焉,王居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这一段话在通行本《老子》中属于第二十五章,两者在文字上大同小异,说明它是《老子》原本中就有的话。

照字面上的意思,“道法自然”就是“道效法(或遵循)自然”。其中使用“法”字的句式,同前面几句话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人效法地、地效法天、天效法道)的句式一样,意义应当也是一致的。将“道法自然”解释成“道自己如此”,既抹掉了相同用例的“法”字的意义,也改变了同前句相同的动宾结构。一些注释家将前面的“法”字解释为效法并保持了它们的动宾结构,而偏偏将“道法自然”单独处理,这是非常不恰当的。事实上,三国时代《老子》的著名注释家王弼,就不是这样解释的。王弼对“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几句话中的“法”字作了前后一贯的注解:

法,谓法则也。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道[法]自然,天故资焉。天法于道,地故则焉。地法于天,人故象焉。[王]所以为主,其[主]之者[一]也。”(《老子道德经注》,见楼宇烈的《王弼集校释》,中华书局,1980年,第65页)

“法则”即“效法”,亦即“遵循”,同王弼说的“不违”和“顺”义同。王弼解释“道法自然”说的“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非常明显地注出了“法”的意义,也许因为王弼没有清楚地注出“自然”是谁的自然,后来的不少注释家和解释者都没有接受王弼的说法。严复《老子评语》(二十五章)已注意到“法”字解释中的问题,他说他的弟子熊季廉解“法”为“有所范围而不可过之谓”,“洵为破的之诂,惟如此解法字,方通”。(见《严复集》第四册,中华书局,1984年)但严复仍然认为“道法自然”的意思是“道即自然”,没有揭示出“道”不可越过的范围究竟是什么。

“道法自然”这一论题的意义比表面看上去要复杂得多,它不是一个孤立性的论题,它关涉到老子形而上学的根本问题──“道”与“万物”的关系,也关涉到老子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圣王”同“百姓”的关系。这一论题本身直接涉及到的是老子哲学中最重要的一个概念“道”和另一个重要概念“自然”。作为老子形而上学的“道”,它是产生“万物”的根源(如四十二章说的“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和五十一章说和“道生之”,其道即是此义),是“天地之母”(二十五章)和“万物之奥”(六十二章;帛本“奥”作“注”,即“主”)。“道”不仅产生“万物”,而且也是万物得以生存、存在的基础和保证,这就是为什么说老子的“道”既是生成论上的又是本体论上的。《老子》四章说:“道冲而用之或不盈。渊兮,似万物之宗。”“道”虽是万物的根源和基础,是万物的母亲,但它从不以万物之主自居:

大道泛兮,其可左右。万物恃之以生而不辞,功成而不有。衣养万物而不为主,可名于小;万物归焉而不为主,可名为大。以其终不自为大,故能成其大。”(三十四章)

而且“道”也从不“主宰”、“控制”和“干预”万物,它具有“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五十一章)和“善贷且成”(四十一章)的至上美德(“玄德)。“道”的这种本性老子称之为“无为”。“无为”不是说“道”没有任何作为,而只是说道不控制、不干预万物,而是让万物自行活动、自行其事,如《老子》三十七章说:“道常无为而无不为。”“道常无为”,王弼解释为“顺自然”。可以断定,“无为”是“道”的运行和活动方式,它的发出者是“道”。但“道”要“顺应”的“自然”,不是“道”自己的属性,而是“万物”的属性。换言之,“自然”的所属者不是“道”,而是“万物”。 换言之,“自然”是“万物”的“自然”,而不是“道”的“自己如此”。“万物”按照自身的本性自行其事,自行变化,这才是老子所说的“自然”。

“自然”说明和描述的是“万物”的活动方式和存在状态,在《老子》文本本身和受其影响的文本中,都有确实的根据。“自然”这个词不像“道”那么古老,它是老子发明并首先使用的。老子所说的“自然”,作为指称“客体”(如自然界)即事物的“存在方式”和“状态”,它的意思是“自己如此”,这是这个词在古代中国哲学中的主要意义。“不要勉强和强迫”意义上的“自然”,就是从这里引申出来的。相对于“道”的“无为”,“自然”的发出者是“万物”。《老子》六十四章说:“是以圣人……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很明显,这里说的“自然”被限定为“万物的自然”,而不是说“道”自己如此。《韩非子·解老》解释这句话说:

夫物有常容,因乘以导之。因随物之容,故静则建乎德,动则顺乎道。宋人有为其君以象为楮叶者,三年而成。丰杀茎柯,毫芒繁泽,乱之楮叶之中而不可别也。此人遂以功食禄于宋邦。列子闻之曰:“使天地三年而成一叶,则物之有叶者寡矣。”故不乘天地之资而载一人之身,不随道理之数而学一人之智,此皆一叶之行也。故冬耕之稼,后稷不能羡也;丰年大禾,臧获不能恶也。以一人之力,则后稷不足;随自然,则臧获有余。故曰:“恃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也。”

“圣人”遵循“道”的“无为”推行“无为政治”,是为了辅助和配合“万物的自然”,这就是简本说的“道,恒亡为也,侯王能守之,而万物将自化”。“自化”与“自然”义近,它是说“万物”自行变化。从《庄子·应帝王》篇说的“顺物自然而无容私焉”同样可知,“自然”是“物(万物)”的“自然”。王弼注《老子》一贯以“自然”为“万物”的“自然”,如二十九章注有“万物以自然为性”、“圣人达自然之性,畅万物之情”的说法。这表明,“道”与“万物”的关系,在老子那里确实是“道无为”与“万物自然”的关系。老子说过“道常无为而无不为”(见之于通行本和帛本),有人怀疑“无为而不为”的说法是后人添加的,然而郭店简本中确有“亡为而亡不为”的说法,这证明这一猜测是错误的,从这句话也可以看出,“道”是“无为”的。由于道遵循了万物的自然,使万物自己成就了自己,因此它又是“无不为”的。《老子》五十一章说:“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其中的“自然”,仍然是“万物”的属性。“道”和“德”之所以受到万物的尊重,是因为它们不对万物施加命令和干涉,而是因任万物的“自然”。蒋锡昌氏解释说:

三十二章“民莫之令而自均”与此文“夫莫之令而常自然”谊近。“莫之命”即“莫之令”,“自然”即“自均”,可证“命”作“爵”者,决非古本,于义亦难通也。道之所以尊,德之所以贵,即在于不命令或干涉万物而任其自化自成也。(《老子校诂》,见“民国丛书”第五编五,上海书店,1996年,第317页)

既然“自然”在老子那里确实是指“万物”的自然,而不是“道”的自然,那么“道法自然”,就可以更具体地解释为“道效法或遵循万物的自然”。

世界观上的“道”与“万物”的关系,下降到政治共同体中就是“圣王”同“百姓”的关系。在政治共同体中,圣王是国家统一和秩序的维治者,他同宇宙之“道”相对应,是“道”在人间的最高代表。“道”是“无为”的,“圣王”也要“无为”。在老子那里,“无为”是对统治者的要求,是圣王必须奉行的准则。《老子》一书在政治意义上使用的“无为”,都是对统治者而言。如郭店本《老子》说:

以圣人居亡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而弗始也,为而弗恃也,成而弗居。

通行本《老子》也说:

无为而无不为。取天下常以无事,及其有事,不足以取天下。”(四十八章)

同理,相对于圣王的“无为”,“自然”则是属于作为万物之一的百姓的活动方式和状态。如《老子》第十七章说:

太上,下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

照这里所说,统治者越是无为,百姓就越会认为功业都是他们“自己造就”的,是“自己如此”的。《老子》二十三章说的“希言自然”,是说统治者少发号施令合乎百姓的自然。正如“道无为”与“万物自然”是宇宙的运行原理那样,“圣王无为”与“百姓自然”则是政治运行的原理。对于《老子》二十七章说的“善行无辙迹,善言无瑕谪,善数不用筹策,善闭无关楗而不可开,善结无绳约而不可解”,王弼的注释贯穿着他对老子政治哲学的一贯看法,即高明的圣王总是顺应、遵循万物和百姓的“自然”:“顺自然而行……顺物之性……因物之数……因物自然,不施不设”。这也符合《老子》四十九章“圣人常无心,以百姓心为心”的主旨。

《老子》一书中有许多类似于“自然”意义的词汇,这些词汇都由“自”和另外一个字搭配而成,如“自富”、“自化”、“自正”、“自朴”、“自均”、“自宾”,等等。这些词汇被老子用来表示一种共同的意旨,即圣王只要无为、无事(即不加干涉和控制),百姓就能够自行选择、自己成就自己。最典型的例子是竹简本中的这段话:

是以圣人之言曰:我无事,而民自富;我亡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欲不欲,而民自朴。

通行本第五十七章顺序和文字与此略异,但意思一致:

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圣人”在这里是以第一称“我”出现的,他相对的是“民”。通行本第三十二章说:

道常无名朴。虽小,天下莫能臣。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宾。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

其中“侯王”的“守”相对的是“民”的“自宾”、“自均”。“自宾”和“自均”也是民发自自身的活动。《庄子·应帝王》篇以引用的方式表述了老子的这一思想:“老聃曰:明王之治,功盖天下而似不自己,化贷万物而民弗恃。”其类似的意思,也出现在《庄子·天地》篇中:

故曰:“古之畜天下者,无欲而天下足,无为而万物化,渊静而百姓定。”

老子在公元前500百年前后就发出了不干涉、政府要安静、反对控制的强烈呼声。典型的说法有《老子》第六十章说的“治大国若烹小鲜”和第五十四章的说“清静为天下正”。老子认为社会政治的一系列问题和矛盾都是支配者的干预、控制和占有欲望造成的。《老子》一书中有两段话是他对支配者的控诉,这两段话大家都很熟悉,一段出自《老子》第五十七章:

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另一段出自《老子》第七十五章:

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轻死。

贯穿在《老子》五千言中的核心思想不是“小国寡民式”的政治设想,而是教导支配者如何最省心而又最有效地治理一个庞大的国家,那就是支配者的“无为而治”和“百姓”的“自然自治”。简本(甲)说:

为之者败之,执之者失之。是以圣人亡为,故亡败;亡执,故亡失。……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教不教,复众之所过。是故,圣人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敢为。

在广大的宇宙体系中,“道”遵循“万物的自然”;在有限的人间社会中,“圣人”则遵循“百姓的自然”。老子的圣人遵循、效法百姓的自然的思想,被后来的黄老学(如《管子四篇》、《黄帝四经》、《慎子》等)发展为“因循”和“静因”的观念。其所因循的百姓的“自然”,也被具体化为人选择和追求自己的利益(“趋利避害”)的“人情”和“自为”。在黄老学中,圣王照样是“无为”的,但他之所以能够“无为”,是因为法律和规范提供了治理的统一准和尺度;圣王能够通过法律因循百姓的自然,是因为作为非人格性的最高意志的法律(主要表现为“奖励”和“惩罚”),符合趋利避害的这种“人情”(或人性)的“自然”。法律和规范既能使明主无为,也可以使百姓自然。在黄老学的统治术中,儒家的个人道德,贤人的智慧,都变得无关紧要,难怪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是叫人不要用“智”。如果说老子是“反智”的,那么他反对的是君主用各种办法对付百姓的机巧小智,他需要的是圣王“无为而治”和“百姓自然”的大智;如果说黄老学是“反智的”,那么它反对的是容易产生随意和不确定性的个人的小智,它需要的是法律的大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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