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 田毅鹏:本土情境下中国第三部门发展困境及道路选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280 次 更新时间:2011-03-10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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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杰   田毅鹏  

内容提要:第三部门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面临一系列的困难和问题。当前学术界对第三部门在中国发展的困境分析带有浓厚的“西方中心论”色彩,缺乏“转换-对接”研究。如果我们综合考虑中国社会的特色情境,就可以发现当前中国第三部门发展困境的实质在于脱离中国本土情境而盲目进行西化。儒家宗教性下的社会家族化趋势、伦理本位下的特殊主义以及威权体制下的官家公共性是制约第三部门在中国发展的本土情境。第三部门在中国的发展要想获得实质性的突破,必须认真评估中国本土情境的深刻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本土情境下中国第三部门的发展道路选择,其实质是要由原来的“西化”道路转向“化西”的途径,实现第三部门在理念、组织运营以及与政府关系等层面的“创造性转化”。

关键词:本土情境;第三部门;创造性转化

作者简介:刘杰,吉林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田毅鹏,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副院长,社会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长春,130012

作为一个外来词汇,“第三部门”在我国学术界有多种表达,如非营利组织、第三域、志愿域、民间组织等,相类似的词汇还有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等[1].“第三部门”的提法,源于当前学术语境中的社会三分法。在这种语境下,社会被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政治社会,即国家系统,主体是政府组织,主要角色是官员,又称第一部门;第二部分是经济社会,即市场系统,主体是企业,主要角色是企业家,又称第二部门;第三部分是公民社会,即民间组织系统,主体是民间组织,主要角色是公民。[2]按照社会三分法的逻辑,我们把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看作为第三部门,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仁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等。它既不属于政府系统(第一部门),又不属于市场系统(第二部门),而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自第三部门概念引入中国社会以来,转型期中国社会的第三部门有了一定的发展,但面临较为明显的困境。近年来,学术界针对困境展开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和反思,本文拟从学术界对我国第三部门发展困境研究的现状出发,以中国情境作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讨论第三部门在中国情境下发展的本土化选择。

一、当前学术界关于第三部门发展困境的讨论及其局限

自1995年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以来,第三部门在我国获得了较好的发展契机,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社会的转型和发展。可以说,“由各种非营利组织所构成的社会体系,与由各类企业构成的市场体系,以及由各级党政机关所构成的国家体系,共同组成三位一体的现代中国社会,它们矛盾统一、相映成辉,推动着中国社会在转型中成长进步”[3].但是,第三部门在中国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和问题。

学术界对第三部门在我国发展困境做出了大量研究和分析。概括起来,主要是从三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是从资源层面。如何增科认为中国民间组织面临“八大困境”,即注册困境、定位困境、人才困境、资金困境、知识困境、信任困境、参与困境和监管困境。[4]在这八大困境中,资源困境是其重要内容。王名和刘求实指出,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在资源方面存在社会资源不足,公益产权基础薄弱和专业能力缺乏,多元力量难于整合等问题。[5]郭小聪、高桂冰指出发展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困境中资源匮乏是主要困境之一,并着重分析了物质资源和人才资源的困境。[6]

二是从管理层面。如王名和刘求实从产权特征和治理结构上指出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存在双重管理限制、法律政策环境不利和社会监督乏力、市场机制挤压公益等问题。何增科指出的中国民间组织八大困境中就包含注册困境、定位困境和监管困境。郭小聪、高桂冰指出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官办色彩浓厚,行政性强,在社会发展中缺少动力和活力,在经营管理上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在克服困难上丧失创造性和主动性,不能真正独立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是从制度环境层面。如福特基金会驻华首席代表华安德撰文认为法律环境为制约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他认为当前中国社团自身缺少组织能力,国内缺少一个成熟的慈善架构,被公民社会组织吸引来为它工作的人看不到职业发展的前途。中国所有社会组织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它们与党和政府的关系。[7]俞可平则认为约束和规范中国公民社会生长发育的现存制度环境主要由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党的政策和其他非正式规则等五个部分组成,它们互为补充,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制度网络,决定性地影响着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他指出,现存的制度环境在许多方面已经难以适应它进一步生长的需要,其中有些制度性因素已经成为制约公民社会发展的瓶颈。[8]

上述分析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当前我国第三部门发展的现状,但是,如果将第三部门纳入中国本土情境下进行思考,我们发现上述分析至少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和缺陷:

一是“西方中心论”色彩浓厚。众所周知,第三部门概念源于西方,是典型的舶来品,它倡导在市场经济中的利他主义、志愿精神、公益或互益的社会服务。[9]就西方学者已有共识的观点来看,公民社会主要有私人领域、志愿性社团、公共领域、社会运动等四个结构性要素,同时公民社会还包括与这些结构性因素互为表里和相互支持的基本价值或原则,这些基本的社会价值或原则是: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开放性、法治原则。[10]这套理念是以西方文化和社会制度为背景的。基督教文化是西方第三部门产生和发展的哲学基础,自由、平等、博爱的价值观直接影响着第三部门的伦理、职业道德和工作方式。这些关于公民社会或第三部门特征的一般性论述实际上是理想型,都是以欧美社会的第三部门为蓝本抽象概括出来的,“具有浓厚的西方中心论特别是欧洲中心论的色彩,因而其普适性值得怀疑,这是一些西方学者都承认的事实”[11].即或是在欧美,第三部门的发展状况亦依其国情不同而有较大差异,呈现各种不同模式,如美国的第三部门相较于其他欧美国家而言就特别发达并具有独特性,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采取以“西方”批判“东方”的模式去分析当前我国第三部门的发展困境。

二是缺乏“转换-对接”研究。当前学术界对第三部门在我国发展困境的探讨集中在人才、资源和制度等领域,这些探讨和分析除了带有浓厚的“西方中心论”色彩之外,均停留在表面分析,并未就作为舶来物的第三部门在理念、运营以及发展空间等层面与中国本土地域文化的“水土不服”做深入分析,更未将第三部门的理念及组织运营模式与中国本土情境相融合,进行转换和对接。“第三部门”概念本身就是在西方社会“国家-社会”二分法的基础上形成,“第三部门”的信奉理念和运营规则都立足于西方基督宗教性,带有深刻的西方文化烙印。这些分析忽视中国情境下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对第三部门在我国的发展的制约和影响。

二、“本土情境”的内涵及其对第三部门发展的制约

我们要想深刻揭示第三部门在我国发展困境的根源所在,必须从不同于西方的本土文化和社会结构出发,综合考虑中国社会的特色情境,这样我们就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第三部门发展困境的实质在于脱离中国情境而盲目进行西化。概括来说,对第三部门产生制约作用的中国本土情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儒家宗教性下的社会家族化趋势影响第三部门理念的传播。

杜维明认为以家族伦理为本质的儒家学说具有很强的宗教性。他认为儒家“是一个体现宗教性的特殊形式”[12],这种“特殊”就表现在儒家独特的终极关怀,这种终极关怀和儒家的社会实践是紧密结合的,其结合点就是中国社会的家文化。中国社会的基础是家,而“家的宗教性又是中国社会和文化的源泉”[13].黑格尔曾敏锐地看出“中国终古不变的宪法的‘精神’是‘家庭的精神”,中国的“家庭的基础也是’宪法‘的基础”。“中国纯粹建筑在这一种道德(家庭的关系)的结合上,国家的特性便是客观的’家庭孝敬‘。”[14]中国文化传统中的家族主义观念,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

第三部门的理念是以西方文化和社会制度为背景的。基督宗教性是其理念的主要思想来源。托克维尔认为基督教乃至天主教中,并没有东西是与民主社会的精神绝对对立的,有好多东西甚至对民主社会大为有利。宗教的惯常特征是把人本身作为考虑对象,而不去注意国家的法律、习俗和传统在人们的共同本性上加入了什么特殊成分。基督教的胜利部分是由于它比其他宗教更能摆脱某国民族、某种政府形式、某种社会状态、某个时代及某个种族所特有的一切。[15]第三部门产生所需要的纽带“就是一种在国家和家族之外的具有共同性的特征,对公众具有吸引力”。而儒教的基本理念则是基于家族制度和官僚制度,儒教中的精英集团则是士大夫,它们“构成了政府官僚集团的主体,因而儒教又是合国家的,不能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形成一个社会楔子”[16].正因为这样,儒教在第三部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并没有发挥西方宗教同样的作用。

在儒家宗教性的影响下中国社会呈现“差序格局”的局面,“差序关系的维持动力是来自这种特别的社会价值观——个人永远以自己和家属之利益为最优先的考虑——将家族视为最高价值,而对家族之外往往缺乏团队意识,以及推动社会福祉和兼善天下的精神。[17]在家族中的生活经验与习惯常是中国人唯一的一套团体或组织生活的经验与习惯,因而在参与家族以外的团体或组织活动时,他们自然而然地将家族中的结构形态、关系模式及处事方式推广、概化或带入到非家族性的团体或组织之中。也就是说,在家族以外的团体或组织中,中国人会比照家族主义的取向而进行。[18]儒家宗教性下这种”内外有别“的团队精神完全有别于基督宗教性下”众生平等、博爱“的价值观,这种”差序“的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第三部门理念在中国的传播、生长和发展。

二是伦理本位下的特殊主义制约第三部门在中国的运营模式。

梁漱溟认为中国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他说“西洋社会是个人本位的社会……那我们应当说中国是一伦理本位的社会”[19].旅美学者杨笑思认为西方社会是一种“个人—社会”两级模式的社会结构,而中国社会结构则是一种“个人—家庭—社会”三级模式。杨氏认为“个人—社会”两极模式在西方广泛存在,且存在于西方观念系统的核心。在这个两极模式中,家庭、家族、种族、小区、各种社团、各种组织、各个行业及国际组织等概念,在理论地位上只能附属于个人与社会。[20]而中国社会则明显呈现出“个人—家庭—社会”的三维模式,这种模式我们从儒家经典“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一语中可见一斑。在这个三维模式下,中国的“家”是社会的核心,它是一“紧紧结合的团体”,并且是建构化了的,整个社会价值系统都经由家的“育化”与“社化”作用以传递给个人。[21]中国社会“举整个社会各种关系而一概家庭化之,务使其情益亲,其义益重。”人们之间互有义务,“全社会之人,不期而辗转互相连锁起来,无形中成为一种组织”。[22]由此,伦理本位下的中国社会,“在伦理社会的文化逻辑下,就要依乎特殊的关系结构而做人。那么,礼与人情也都自然而然地带上了‘特殊主义’的色彩”[23].

韦伯、帕森斯认为,西方社会“那些最重要的道德责任,在理论上或实际都不分对象的适用于一切人,适用于人的各种大范畴,而不管所涉及的具体个人关系。……在这方面,清教伦理强化了基督教的一般倾向,它同裙带关系和区分亲梳是水火不容的。儒教伦理则与之正相对立,儒家在道德上支持的是个人对于特定个人的私人关系——在道德上强调的只是这些个人关系。为儒教伦理所接受和支持的整个中国社会结构,是一种突出的‘特殊主义’的关系结构”[24].

在中国的社会系统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大约可分两类:一类是有特殊关系的,一类是无特殊关系的。其中有特殊关系者,即属于特殊之“伦”的关系者,则“意谓此人或其相与者皆占有特定的身份,此在儒家称名分或理分。……因此,在有特殊之伦的关系中,有较大的规范性,也即较没有个人自由意志的弹性”。[25]在这个关系范畴内,“个人的存在,不是以个人为目的,而是为了团体(宗族或氏族)的存在及延续。”[26]其交往法则是“需求法则”,有能力的人必须全力设法照顾别人的需求,以维持家中的和谐。[27]另一类人与人之间的是无特殊关系者,即“彼此不属某一特殊之‘伦’者,亦即在这种关系中,人并没有特别的名分或角色之责任”。对于这种关系,儒家“有很重要的原则性的规范,此即其忠恕之道,即社会上‘报’以及‘人情’的观念。”[28]人情是指个人和关系网内的其他人应当如何相处的社会规范。[29]这种状况也被李亦园概括为中国文化的“有限度之包容”,他指出“中国文化的包容与延续性结合,使得我们社会中只有有限度之包容。我们关心与我们有关的人:家人、亲戚、朋友……却不及于他人。同时,有限度之包容,更易表现为讲情面、惟情主义的现象。大小事情,都要讲人情、拉关系,对于和自己有关系的群内的人,格外爱护,甚至过分爱护;对于群外的陌生人,不相干的社会大众,则表现出缺乏公德心”。[30]

费孝通先生指出,“不但在我们传统道德体系中没有一个像基督教那种‘爱’的观念——不分差序的兼爱;而且我们也很不容易找到个人对团体的道德要素。在西洋团体格局的社会中,公务、履行义务,是一个清楚明白的行为规范。而这在中国传统中是没有的”。中国人“团体道德的缺乏,在公私的冲突里更看得清楚。就是负有政治责任的君王,也得先完成他私人间的道德”。[31]“公报私仇”、“假公济私”、“徇私舞弊”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成为常见的现象,其根源就是在社会民众中长期形成的“差序格局”这样一种社会网络和相应的观念。在这种社会网络和观念的影响下,公民社会存在和发展所需要的基石——具有独立人格、主权意识、公益精神和公共责任的公民便没有存在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土壤。由此,杜维明在讨论现代的中国时曾经提到,以家族为中心的中国社会,很难转换成公民社会。[32]

三是威权体制下的官家公共性束缚第三部门在我国的发展空间。

从公共性的视角来看,第三部门的发展状况恰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公共性的最佳体现。公共性是“某一文化圈里成员所能共同(其极限为平等)享受某种利益,因而共同承担相应义务的制度的性质。”[33]公共性概念最具核心意义的要素应包括:(1)共有性,即对社会具有极广的利害和影响,其影响不是限于特定的集团,而是面向社会全体;(2)公开性,通常是指以公开讨议的形式而形成的公共议论;(3)社会有用性,公共性既是一种价值体系,同时也是以公共事业为主体的公益服务体系;(4)作为一种社会理念,公共性是一种基于正义和公正,为达致公共善而努力行动的价值体系。[34]

在中国的日常用语中,公共性一般用于描绘与公共权力相关联的公共事务;在意识形态领域,流行着“国家=官=公”的一元“公观念”;中国社会中的公共性表现为威权社会以“官”为主体、以公共事业的实用性为主体的公共体系。这种公共性理论实际上是作为赋予政府和行政权力等公权力活动以合法性的理论而存在的,市民与公权力间的关系不是对立的,而是具有明显的“一致性”。[35]在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官”基本上承载了全部的“公”,形成了“官尊民卑”的独特构造。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单位社会”的改制并逐步走向终结,原来由国家、单位承载的公共性逐渐让渡给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中国社会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建设。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并承认,目前中国绝大多数公益事业还是政府工作的延伸,公共性的承载主体依然是政府。这种公共性状况与中国社会系统的非均衡发展密切相连的。

日本佐藤庆幸认为,“社会系统”由公的、私的、共的或志愿部门以及社区部门这四个次级系统间的相互关系所构成。[36]自古以来,中国的社会系统一直处于非均衡的发展状况,古代如此,现代中国依然如此。

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形态表现为“公的部门”即国家在社会结构中全面控制的总体性社会。1978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从计划经济社会向市场经济社会转型,产生了新的社会建构体系,社会结构中的其他部分,包括“私的部门”即市场、“共的部门”和社区部门都得到了发展空间。在这次社会转型的基础上,“公民主体形成于市场经济内生的私人空间,以及政府职能转型让渡出来的社会空间”,中国社会“已经出现一定的私人空间、共同空间和公共空间”,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绝大多数的资源依旧掌握在政府的手里,非政府组织所能够吸纳的社会资源和信任资本均非常有限,其自身的参与和作为一个部门的力量相当不足,从而在整体上还不能形成一个与政府平等的对话和治理的主体”[37].

自1980年代末开始的城市社区建设运动在一定程度了促进了中国的社会建设,调动了基层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但在促进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在强大的政府面前,社区成为了政府的行政末梢。本应承担自治型小公共性的社区组织,在社区建设的过程中演变成以传导政府大公共性为主导。社区的志愿组织和各种社团虽然有一定的发展,但参与的成员多以老年人为主,活动质量和范围有限;虽有一定的第三部门的雏形,但无论在理念和组织运营上与第三部门的差距明显。

所以,当前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政府角色是我们必须考虑和值得注意的问题。基于资源优势和权力优势,政府必然在许多方面处于主导地位,导致中国社会系统的非均衡发展,政府力量的过于强大,严重地束缚第三部门的发展空间。

三、我国第三部门发展的本土化选择

要想使第三部门在中国顺利发展,承担其在社会转型中的相应责任,摆脱杜维明关于第三部门在中国发展前景的魔咒,就必须认真评估中国情境下社会结构和文化特质对第三部门在我国发展的深刻影响,建立起适应本土情境的第三部门。从这个意义上讲,本土情境下中国第三部门的发展道路选择,其实质是要由原来的“西化”道路转向“化西”的途径,实现第三部门在理念、组织运营以及与政府关系等层面的“创造性转化”。

首先,第三部门在中国的“创造性转化”,必须适应中国情境,在理念和组织运营等层面融入中国特色。

德国著名中国问题研究专家托马斯。海贝勒教授指出,把西方语境中形成的公民社会观援引到中国,可能会出现根本不适用的情况。一方面,欧洲的公民阶层经由罗马法、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等形成;另一方面,公民社会以家族和家庭利益向社会利益转化以及学习过程为前提,它刺激了自由公民的责任心和共同责任。[38]中国的儒家宗教性和社会家族化倾向延绵几千年的时间,已经形成中华文明固有的生活惯习和行为模式。第三部门在中国的发展,不能简单地照搬源于西方社会和文化传统的理念及运营模式,必须结合中国情境下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融合中国人的生活惯习,将之内化,形成中国特色的第三部门。鉴于此,麻国庆教授提出了家族化公民社会的概念,他说,“公民社会的孕育、建设和发展,在中国也摆脱不了家族的影子”,“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公民社会与家族社会加以对立”,“在中国公民社会的理念已经孕育和发展,从其特质与中国社会本身的特点而论,其实现阶段的中国如果有公民社会,应该为家族化的公民社会。”[39]

家族化公民社会既要坚持中国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的强大惯性,又要有效借鉴源于西方的第三部门的理念和组织运营模式中核心价值元素,将中国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中一些不利于第三部门发展的因子加以改造,从而实现第三部门在中国本土的创造性转化。所谓“创造性转化”,就是“要把一些中国文化传统中的符号与价值系统加以改造,使经过创造地转化的符号和价值系统,变成有利于变迁的种子,同时在变迁过程中,继续保持文化的认同。”[40]家族化公民社会的提出,其意义在于将第三部门的理念和组织运营模式与中国社会结构和文化特质成功融合。哈贝马斯认为,公民社会的基础是公开(公共空间),它较之于“社会空间”具有理想性,在此域面对强权的干预可以自由地表达公开的看法。托马斯。海贝勒教授认为人们把这个发端于英美公民社会的复杂概念有意识地进行简化,使社会主义或后社会主义社会发生转变以适应公民社会思想。在这个国家里形成的“公民”不必局限于哈贝马斯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狭隘含义。例如,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把家族组织界定为公民社会组织,因为它属于一种有组织的公民,它建立在获得认同的、致力于乡村公益的农村精英基础上。[41]

但是,家族化公民社会的建立,绝不是将家以及家族化等一系列中国宗族文化的逻辑简单复制于第三部门的内部。源于西方的第三部门的理念和运营模式在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取得了很大成功,第三部门已经成为其社会力量的重要一极,说明这些理念和运营模式有其固有的优点和长处。我们要做的是充分挖掘第三部门的理念和运营模式中适应各种社会和文化的共性和优势,将之融合进中国情境下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建立起中国特色的第三部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其次,第三部门要实现在中国的创造性转化,必须结合中国情境对自身进行精准定位。

中国社会一直处于以“公”(官府)为主、“共”(民间社团组织)为辅的社会形态,政府一直居于社会的主导地位,控制着绝对的资源和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共”一直被“公”操纵,“共的部门”要想在中国获得发展,必须为“公”服务,时刻为“公”表忠心。而源于西方社会的第三部门在近代以来的发展形成的定位则是“与国家对立,并部分独立于国家”[42].这种定位并不适合第三部门在中国情境下的发展,第三部门在中国的定位必然是政府的辅助部门,其作用是在政府的作为之外作有效的补充,而不是与政府相对立,甚至对抗。

从古代中国社会开始,“共的或志愿部门”在中国社会结构中始终扮演政府的补充角色。“共的或志愿部门”在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主要体现为民间组织或民间社会,它们是“存在于国家权力边缘之外的空间和组织,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完全取决于国家权力的边界”[43].在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地方精英一直是“共的或志愿部门”的重要力量,但这种力量一直作为官僚政府的补充而存在,尤其是在官僚政府式微和救荒的情形下。“官僚政府在制度上的倒退,及其控制能力的削弱,显然意味着地方精英的社会控制力的日益强化;在发生生存危机的情况下,它同时也意味着负担的增加与责任的增强。当国家不再拥有干预救荒的物质手段时,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富户们除了动用自己的粮食储备和钱财外,别无选择。”但是,“尽管地方社会上最富裕的、最有影响的那部分群体具有必要的财力和手段,也愿意致力于救灾活动”,但是这种力量的活动绝不可能做到官僚政府强盛时期“所能达到的那种程度”,强大的官僚政府“能够集聚和利用如此大量的资源,并能够进行粮食和资金的区际调动,这使其有可能独立承担起大规模的、长时期的救灾活动”。[44]

华人学者认为当前威权体制下的国家—社会关系结构开始向复杂化和多元化转变,他们把这种转变与第三部门概念相联系,认为这样的第三部门并不必然与国家对抗,但它为自治的空间而斗争。因此,我们不能按照欧美社会第三部门的发展逻辑将第三部门简单地与国家和社会相对立,而应该强调其间存在的一致性。最近,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开始涉及“公民”,将社会管理、公共行政和经济利益组织作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基础,并与国家主管机构共同制定利益集团组织条例。[45]

波兰社会学家茨托姆卡曾经阐述后社会主义社会中公民社会所必需的前提条件:作为参与市场经济前提条件的企业文化;作为参与民主秩序前提条件的公民文化;作为参与自由精神讨论的讨论文化;作为现代社会相互影响的日常文化。[46]他认为这些条件是现代社会中公民社会要达到的先决条件。托马斯。海贝勒认为以此为基础来探讨中国公民社会的有关问题,就应该分析所选择的政治领域,透视中国在这些领域是否开始产生这样的政治文化。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以单位制的转型和消解为契机,来自民间的力量逐渐壮大并日益发挥作用。在由“单位人”走向“社会人”的过程中,为避免“单位社会终结”后社会的“原子化”,人们开始意识到着力建设独立于国家、单位、市场以外的社会支持体系的重要性,社区发展和NPO 、NGO等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建设已然成为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47]但由于传统的惯性和社会转型的长期性,决定了中国社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政府作为社会建设的主导力量的角色依然不会改变。这样,在当前中国社会“缺少公民社会机构条件的情况下,党和国家的作用就是推动这种自上而下的进程。当公民社会机构软弱而且强大的国家面临一个相对软弱的社会时,国家实际上可以充当‘政治建筑师’的角色。”[48]

再次,在推进第三部门“创造性转化”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当前中国社会的大转型为第三部门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机遇。

在传统中国社会抑或称之为转型前的中国社会,社会系统主要由“公的部门”和“私的部门”两部分组成,“社区部门”和“共的部门”基本处于萎缩状态。始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计划经济及其对人们日常生活的控制已经逐渐消退,这为中国社会的转型和人们之间的交往创造和提供了新的空间,为第三部门在中国的产生提供了制度环境和社会基础。尤其是2000年以来民政部推进的城市社区建设,“社区部门”在中国社会蓬勃发展,为“共的部门”——主要表现为城市社区的草根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社会空间。

在社会转型大背景下,中国传统家庭制度正在经历着重大的变动,家庭结构、家庭功能和家庭关系正在发生历史性的变迁。当代中国家庭制度最重要的改变就是家庭结构的转型,即家庭结构的核心化,直接表现为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家庭结构的核心化和家庭类型的多样化导致了家庭功能和家庭关系的改变。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关系是一个等级森严、尊卑分殊的社会伦理系统,在社会转型的今天,人们对两性情爱和家庭幸福的追求更为强烈,“家庭关系的感情化、平等化已成为当代中国家庭关系的主旋律”。[49]更值得注意的是,家庭关系的重心正在发生转移。注重代际传承的纵向家庭关系——亲子关系一直是传统家庭的重心所在。到了现代社会,家庭规模小型化,代际关系开始简单化,夫妻关系开始变得比亲子关系重要,横向的夫妻关系开始成为家庭关系的重心,社会继替的纵式社会模式有所松动。从第三部门信奉理念的角度看待这些家庭变迁,我们可以发现,平等、尊重、个别化等西方式的观念开始在中国涌现,而这些观念正是西方第三部门的基本理念,这就为西方第三部门理念与中国传统文化的融合提供了契合点。

最后,中国特色的公共性构建将为第三部门在我国的“转换-对接”创造可能的途径。

从公共性的视角来看,在中国情境下探索第三部门在中国发展的本土化道路,其实质在于进行公共性的本土化构造。中国社会要想真正走出长期由“官”为载体的传统“公共性”,必须建立一种新的包括基层社区自治组织、非营利组织在内的多元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公共性”。

我们追求中国特色的新公共性的建设,其开拓主体既可是“官”,亦可为“民”,同时也可以是“官民合作”。与旧公共性相比,新公共性呈现一种开放性,主张成员的合作和主动参与,同时提倡活私开公。“新公共性”的根源在“个体”,这个“个体”基本上可以做“私”和“公”这两种选择,成为开拓“新公共性”的担当人,不是像以前那样否定、蔑视和消除“私”,而是活用“私”、开拓“私”。[50]在由旧公共性转向新公共性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再是“由国家机关所垄断的暴力来保证的公共性”的公共空间,“需要的是具有新的意义上的公共性的公共空间。公共性作为服务而不是统治被提供给居民的公共空间,正在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开始形成,所有的人都是公共性的承担者”[51].

日本学者今田高俊指出,像现在这样个人主义化程度越来越高的社会,不以个人为前提来考虑公共性就毫无意义。个人主义化在大众规模上发展的社会中的公共性,终归是以“私”为前提的,必须找出超越私德性质的“公”的可能性。为此,必须发展取代过去以与“私”相对的“公”为前提的市民公共性概念,构建在私的行为中发现公共性契机的理论。在此点意义上,今田高俊主张建设自发的支援型公共性。他认为“支援是私的自我实现与对他者的关心、照顾以及相互性直接相连的行为。在支援行为上,使他者增加力量和本人的自我实现是联系在一起的。支援既是为了自己,也是超越这一层面具有连接他者性契机的行为。可以把这作为我们思考新的公共性内容的原点”。[52]这种自发支援型公共性恰是第三部门所表现的公共领域。在这个公共领域中尽管人们参与此类活动的初衷大多为了实现自我,但活动本身却是以援助他人的形式出现的,在为他人着想上构成了新公共性基础。

当前中国社会转型的重点在于经济市场化和社会多元化。随着经济市场化合社会多元化的进程,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开始转变,公民意识越来越强,公民自由、自主、自治和志愿服务的观念在中国社会开始出现并日益深入人心。随着经济和社会改革的进程,政府控制逐步放开,人为的自上而下的行政限制越来越少,中国自古就有的社会自组织和自愿结社的传统也逐渐复兴,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参与经济、社会乃至政治过程的机会越来越多、热情越来越高,在这个过程中人们的自由权力得到认同,自主精神得到倡扬,自治机制得到培育,志愿服务的社会风尚逐渐形成,推动着整个社会资本的建设,[53]从而为中国第三部门的发展奠定重要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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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这些概念的区别和辨析,俞可平在《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一文中有详细的分析,本文写作的目的在于揭示第三部门在中国情境下遇到的发展困境的文化和社会结构层面的原因,无论采用何种概念,在中国情境下发展困境的社会结构层次的原因都是相同的。所以本文并不强调这些概念的区别和辨析,行文中亦如此。

  [2]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年第6期。

  [3]王名:《发刊词》,载《中国非营利评论》(第一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12月。

  [4]何增科:《中国公民社会制度环境要素分析》,俞可平编《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21-165页。

  [5]王名、刘求实:《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制度分析》,载《中国非营利评论》(第一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126-131页。

  [6]郭小聪、高桂冰:《发展中国非营利组织的依据、困境与对策》,载《“21世纪的公共管理:机遇与挑战”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4年。

  [7]华安德:《转型国家的公民社会:中国的社团》,载《中国非营利评论》(第一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34-61页。

  [8]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9]王名:《发刊词》,载《中国非营利评论》(第一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12月。

  [10]何增科:《导论》,何增科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4-5页。

  [11]「美」吉登。巴克:《公民社会和民主:理论和可能性之间的差距》,何增科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5页。

  [12]杜维明:《现代精神与儒家传统》,三联书店,1997年,第417-418页。

  [13]麻国庆:《永远的家:传统惯性与社会结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52页。

  [14]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第126—129页。

  [15]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51-52页。。

  [16]郑芸:《西方公民社会形成原因探微:兼从中西方公民社会发展史比较谈起》,学术论坛2007年第10期。

[17]陈其南:《中国人的家族与企业经营》,文崇一、萧新煌编《中国人:观念与行为》,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106页。

  [18]杨国枢:《家族化历程、泛家族主义及组织管理》,台湾远流出版公司1998年版。转引自储小平:《中国“家文化”泛化的机制与文化资本》,《学术研究》,2003年第l1期。

  [19]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第72页。

  [20]杨笑思:《西方思想中的“个人—社会”模式及其宗教背景》,《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

  [21]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

  [22]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72—73页。

  [23]金耀基:《人际关系中人情之分析》,杨联sheng 编《中国文化中‘报’‘保’‘包’之意义》,贵州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0页。

  [24]「美」塔尔科特。帕森斯著:《社会行动的结构》,张明德等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615-616页。

  [25]金耀基:《人际关系中人情之分析》,杨联sheng 编《中国文化中‘报’‘保’‘包’之意义》,贵州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1页。

[26]李亦园:《中国人的家庭与家的文化》,文崇一、萧新煌编《中国人:观念与行为》,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95页。

 [27]黄光国:《中国人的人情关系》,文崇一、萧新煌编《中国人:观念与行为》,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28]金耀基:《人际关系中人情之分析》,杨联sheng 编《中国文化中‘报’‘保’‘包’之意义》,贵州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1页。

  [29]黄光国:《中国人的人情关系》,文崇一、萧新煌编《中国人:观念与行为》,江苏教育出版,2006年,第36页。

 [30]李亦园:《中国人的家庭与家的文化》,文崇一、萧新煌编《中国人:观念与行为》,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95页。

  [31]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5页。

  [32]杜维明:《现代精神与儒家传统》,三联书店,1997年,第138页。

  [33]李明伍:《公共性的一般类型及其若干传统模型》,《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4期。

  [34]田毅鹏:《东亚新公共性的构建及其限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6期。

  [35]田毅鹏:《东亚新公共性的构建及其限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6期。

 [36]佐藤庆幸:《志愿部门与社会系统的变革》,载「日」佐佐木毅、「韩」金泰昌主编《公共哲学》第六卷《中间团体开创的公共性》,刘文柱译,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23-224页。

  [37]贾西津:《中国公民参与的非政府组织途径分析》,载《中国非营利评论》(第一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18-29页。

  [38]吴志成:《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与德国著名中国问题研究专家托马斯。海贝勒教授学术对谈》,《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年第3期。

  [39]麻国庆:《永远的家:传统惯性与社会结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70—86页。

  [40]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第291页。

  [41]「德」托马斯。海贝勒、诺拉。绍斯米卡特:《西方公民社会观适合中国吗?》,《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42]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17页。

  [43]林尚立:《两种社会建构:中国共产党和非政府组织》,载《中国非营利评论》(第一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7页。

  [44]「法」魏丕信:《十八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徐建青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15-316页。

  [45]「德」托马斯。海贝勒、诺拉。绍斯米卡特:《西方公民社会观适合中国吗?》,《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46]Pjotr Sztompka,Civilizational Incompetence :The Trap of Post-CommunistSocieties ,Zeitschrift fuer Soziologie ,2,1993.p88.

  [47]田毅鹏:《东亚新公共性的构建及其限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6期。

  [48]吴志成:《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与德国著名中国问题研究专家托马斯。海贝勒教授学术对谈》,《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年第3期。

  [49]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217页。

  [50]金泰昌:《公共哲学》第六卷《中间团体开创的公共性》,「日」佐佐木毅「韩」金泰昌主编,刘文柱译,人民出版社,2009,第28页。

  [51]金泰昌:《社会科学中的公私问题》,「日」佐佐木毅「韩」金泰昌编,《公共哲学》第2卷,刘荣、钱昕怡译,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43页。

  [52]今田高俊:《社会科学中的公私问题》,「日」佐佐木毅「韩」金泰昌编,《公共哲学》第2卷,王伟译,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58页。

  [53]王名、贾西津:《中国NGO 的发展分析》,《管理世界》200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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