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平:三农问题再进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833 次 更新时间:2008-07-22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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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平 (进入专栏)  

土地产权矛盾为何重现

今年以来,全国有8个省市自治区基本取消了农业税,全国大多数省农业税率一般都减到5%以下了,农民种地的负担相对2000年减少了70%;而另一方面,粮食等农产品又大幅涨价。以稻谷为例,每公斤由1元涨到了1.7元,涨幅70%。而农业生产资料的涨价幅度只有20~30%。这样一来,种1亩地的收入相对2000年增加了500元以上。由此诱发了一系列潜在的矛盾:

一是大量的农民工返乡种地,一时间广东、福建出现了招工难。这既不利于城市经济发展,也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

二是过去的抛荒地,由村委会转包给其他农户承包,现在外出打工的人回来要自己的土地,而占用地的人以合同没有到期为由不同意给地;

三是1997年第二轮承包时,由于当时种地收益微小,所以很多地方没有按照中央规定调整土地。20多年没有调地的地方出现了土地占用严重不平衡的现象。占地少的农民要求重新分配土地或分享土地收益,理由是土地集体所有,我是集体成员;占地多的农民认为,农民负担政策中央有规定,调整土地必须遵守30年不变的政策,双方矛盾日益尖锐化。在贫困地区,占地越多的人,越有能力进城,越是占地少的人越没有能力进城,这样就出现了地主与佃户的关系。佃户是村集体成员,却没有集体土地;而进城人不是集体成员(有的成了国家干部),不尽村民义务,却拥有集体土地,还成为村里的“地主”。《土地承包法》无法解释和处置农村发生的社会实践;

四是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农民种地不交钱了。那么,村民自治的财政基础在哪里?村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其权益如何体现?土地是村民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村民作为集体成员,在处置共同产权方面如何体现权利?土地实际上还承担着农民的社会保障,在国家没有提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情况下,集体的土地有无必要承担社会保障功能,该如何实现?农村内部的公益事业和农业基础设施怎么办?这些问题都不能回避。

取消农业税不如“税转租”

政府不要种地的农民交钱了,村委会和村民可不可以说不呢?

农民种地再不要交任何负担,这似乎成为学者专家的共识了。笔者最近到贵州、江西、江苏、安徽、湖北、河北等地,接触了很多乡村干部和农民,他们对取消农业税是赞同的,对种地不交钱一说是非常不赞同的。笔者认为基层的不同声音是很有道理的,农民种地一定要交费。第一,土地承包一定30年或50年不变的政策,导致农民占用土地极不平衡,不收费就无法体现公平。特别是贫困的地方,土地依然是生存的唯一资料,不占用土地的农民如果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就等于他们的基本生存权被剥夺了,这是违反宪法的(《土地承包法》必须尽快修改);第二,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不收费就无法体现所有者的权益;第三,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必须要有自治的财政基础和财产权基础;第四,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为村民提供公共服务—水利、道路、技术服务、合作互助、发展基金、五保照顾等,必须拥有一定的资源;第五,农民放弃土地的权益进城发展,必须要拿一笔钱加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这笔钱从哪里来,应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转移支付—从地租或承包费中支付。

时下在减农业税的同时,要研究“税转费”或“税转租”的相关政策。种地的农民一定要向村集体交纳承包费或地租,租金或承包费收多少、怎么收、怎么管、怎么分配,以及未来的农村养老制度、合作医疗制度、义务教育制度、村民自治制度、合作互助制度、农村人口转移制度等等,都必须加紧研究、统筹安排。

税转租后,民间会获得很大的一块经济资源—每年至少500亿以上。用好这500亿就能解决以前想解决而又没有解决的问题。如果没有这500亿,农村也许会派生更多的问题,更难以治理。

还土地权益于民

对绝大多数中西部农村来说,土地是村民自治组织的唯一公共财产。如果村民自治组织对土地没有任何的掌控权利,其自治功能就无法实现了。国家规定土地承包必须30年不变,像贵州等地本来就有20年没有变了,再来一个30年不变就是50年不变了。贵州好多的村子现在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20%的家庭基本没有地,20%有地的家庭进了城,没地的村民成了城里人(进城村民)的佃户(一般每亩交300斤租子),城里“地主”有些还是国家干部。进了城的“地主”既不参加村内的公共事业建设,也不参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一切事务;20%的佃户名义上是村民,但实际上不是村民—既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也不是法定的承包人;村委会根本没有任何自治功能,只是承担一点政府管制村民的职能(如计划生育)。

问题就出在《土地承包法》,它剥夺了村集体的村民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也剥夺了村民组织的自治权利,《宪法》、《村组法》和《土地承包法》必须统一到“土地集体所有—村民共同共有”和“自治组织成员是土地的主人”的原则上来。任何人一旦不履行村民义务,不再是村集体成员,其土地所有权应有条件归还村集体(可补偿3~5年的土地收益)。要修改《土地承包法》,还权于民。

信用社:官办不如村办

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经济发展作用重大,国家很重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但现在官办的农村信用社缺乏农民的参与,怎么改都难以解决信用服务远离小农(所谓的信用低)的本性。让农民的土地成为信用资本,是增加农村投入、活跃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最现实的选择。国家应该成立土地银行,村一级应该成立土地信用社。村级信用社可以以村民的土地作抵押在国家土地银行贷款,村民可以用自己的份额土地作抵押在村土地信用社贷款。村级土地信用社由村民民主管理,利息收益用于村内公共事业和补贴社会保障,村民进城放弃土地所有权,村土地信用社可以垫付资金。

让土地产权实现社会保障功能

随着国家财政对三农的倾斜,农民的社会保障开始纳入议事日程。这当然是好事,但靠政府财政建立覆盖全体农民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似乎也是难以实现的。比较现实的选择是:主要靠农民土地的产权收益建立覆盖全体农民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同时辅之以国家财政补贴。土地产权的三大块收益完全可以建立起覆盖全体农民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的增值收益(每年不少于1000亿,拿出500亿搞农村社会保障);二是农村土地承包收益(5%每年也有500亿以上,拿出200亿搞农村社会保障);三是土地银行和土地信用社的经营收益(每年不少于500亿,拿出200亿搞农民社会保障应该不成问题)。这三笔加起来,每年是900亿,如果国家每年补贴500亿,那就是1400亿。相当于每个农民每年约200元。如果重点解决养老保障问题,人均年可用资金在600元以上。应该说用农民的土地产权实现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是完全可以操作起来的。

农民的土地是当今中国价值最大的财产,其显性和隐性的巨大产权收益如果被社会强势瓜分,中国改革开放的事业就将寿终正寝;如果用来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改革开放的事业还会扬帆远行。

慎言私有化

现在农村公共服务的提供主要有两个主体。一个是国家,如六小建设、教育和合作医疗补贴等;另一个是农民集资—所谓的一事一议。国家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教育医疗的投入是必要的,但村内的公共服务(道路、水利、文化、体育等建设及其维护),国家短期内难以提供,必须依靠村民自己解决。如何解决呢?对绝大多数村庄而言,现实的选择当然是用村民共同共有的土地产权收益解决,国家可以适当补贴。

如果土地承包费按5%收取,每年是500亿,可以从中拿100~150亿做村内的公共服务(取消一事一议),国家可以拿出50亿进行补贴。

现在主流的改革思想就是私有化,就像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改革一样——一卖了之。用这样的改革思路指导农村改革是非常危险的。企业改革将数千万的人推向社会(实际上交给政府),企业家倒是轻装上阵了,可是累死了政府。如果再将数亿的农民推向社会,那就是将中国推向危险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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