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和2018年中央1号文件都聚焦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最核心的任务是什么?——提高农民收入,即农民收入增长要比国民收入增长更快。提高农民收入可由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提高农民生产性收入
第一,引导农民由追求农产品数量增长收益转向追求农产品效益(价值、价格),提高农民生产性收入。
当中国农村进入90年代之后,主要农产品基本实现供求平衡了,农业增产和增收不同步了,增产可能会导致农产品价格的下降——增产不增收、甚至减收成为一种常态。
高度分散的小农,越是想增加收入,就越是扩大生产,越是积极生产,农产品价格就会越走越低,这就是所谓“小农生产积极性陷阱”——勤劳致穷。因此要增加农民生产性收入,小农必须跳出“生产积极性陷阱”,必须转向追求农产品价值和价格的增长收益。
这时,把小农组织起来是唯一的选择,从乡建院的实践来说,就是通过村社内置金融的方式对小农提供金融服务、保险服务、统购统销服务、产权实现和交易服务、技术服务、养老服务和文化服务。
增加农民劳务性收入
第二,对农民进行培训,提高其技能,增加农民劳务性收入。
如果农民村社组织将村民组织起来进入劳务市场,农民劳务性收入会大大增加;如果对农民进行培训提高其技能,农民劳务性收入会大大增加。
因此还是要将农民组织起来,并辅以金融服务——如果外出务工的农民都得到金融支持,既能有效增加其劳务性收入,还能大大增加其在城市的经营性收入或财产性收入。
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
第三,强化与农民财产权相匹配的金融支撑,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
在农民的村社内部建立起合作金融,允许农民承包权或者是成员权抵押贷款,让农民拥有更多的“活钱”。
日本的实践、越南的实践包括我们国家目前的很多实践都证明: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实现农地的抵押贷款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不现实的。因此在我国只能探索村社内置金融为基础的农村金融体系解决农地抵押等需求,因为现阶段只有村社内部能够实现抵押农地的资产处置、并和个人信誉及发展挂钩。
提高农民经营性收入
第四,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提高农民经营性收入。
通过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消除分散小农之间的恶性竞争,并将农村可经营性房屋的使用权“租”给城市人或机构,增加收入来源。特别是城市人口来农村投资住处,我们可以对其提供一定比例的按揭贷款,增加村社收入、农民分红。
增加农民政策性收入
第五,落实惠民政策,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切实增加农民政策性收入。
公共财政要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当下,扶持资金直接投入生产效果往往非常有限,需要探索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式的改革,如果改变为向村社内置金融注入“种子资金”的方式,可以增加村社组织的自主性、增强村社组织服务农民的能力、提高乡村治理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