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并指出,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境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严格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机制,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的严格管理。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8]19号)。《办法》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出发,对知识产权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体现了中央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对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机制,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基本要求。近年来,我国经济科技快速发展,掌握了一批核心关键技术,拥有了一批质量较高的知识产权。随着知识产权数量的增多,知识产权转让活动日益活跃,其中向国外转让知识产权的情况也逐年增多。2017年,我国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超过40亿美元。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过程中,如果未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核心知识产权转让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就有可能影响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的自主发展可控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培育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优势将带来重大负面影响。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必须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进行严格管理。
严格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符合国际条约规定,也符合国际惯例。《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明确规定,“不应阻止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为维护本国综合利益,世界主要国家基本上对知识产权对外转移转让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审查制度。美国是知识产权对外转移转让审查制度比较完备的国家,就一般的技术及技术产品对外转移转让事项而言,由美国商务部对相关技术出口进行管理。在出现涉及企业并购等因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被动性知识产权转移转让情况下,由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负责对知识产权对外转移转让的审查监管。同样,欧盟和日本等均有类似的审查制度。
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机制,是营造更好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利用外资是我们的长期方针。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不会变,对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不会变,为各国企业在华投资兴业提供更好服务的方向不会变”。李克强总理明确指出,“我们将营造更加公平、更为透明、更可预期的投资环境,中国要始终成为富有吸引力的外商投资热土”。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商务部发布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8775.6亿元人民币,创历史新高,是当年利用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办法》的出台将为技术出口和外商投资提供更加公平透明的制度规则。本着最大程度促进知识产权交易的原则,《办法》仅对技术出口中的限制出口技术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进行审查,严格控制了审查范围。
同时,《办法》明确了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机制和制定审查细则等其他事项,相关审查工作涉及知识产权、贸易、科技、农业、林业等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台具体的审查细则,确保《办法》顺利执行。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2018年3月30日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