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成:科技成果转化关键在管好用好知识产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07 次 更新时间:2016-08-28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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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成 (进入专栏)  

我国已经进入经济“三期”叠加、发展向“中高端”迈进的关键时期,更充分地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作用,通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激发社会创新、创造活力,对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尤为关键。我国已经建立起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有效地保护和激发了各类主体的创新动力。但也要看到,由于管理体系不适应发展需要以及市场经济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作用仍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一、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使用中的主要问题

(一)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力度不力,科技成果难以获得合理市场回报。侵权行为多发,司法和行政保护力度不足。以专利为例,不完全统计,自2008年以来的专利权侵权案件中,法院按照法定赔偿方式判赔的平均赔偿额只有80000元,总体判赔额只有15万元,只占到起诉人诉求额的不到1/3,不仅和发达国家动辄百万、千万甚至上亿美元的判赔无法相比,而且和权利人的合理期待也相去甚远。据调查,全社会对“侵权现象严重程度”和“侵权损害赔偿的及时性足额性”满意度评价只有40.11分和46.58分。市场上商标、外观设计专利、包装装潢仿冒猖獗,消费者难辨真假,“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明显。像上海家化每年投入打假的费用就高达亿元,一些国外企业则因害怕被仿制而不愿向中国出口高端装备,甚至都不愿到我国参展。创新产品很难充分实现市场价值,极大地制约了科研投入、技术引进和社会创新。

(二)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主体不落实,科技成果创新和运用责任虚悬。《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规定了单位申请专利被批准的,单位为专利权人。但这一规定并未得到有效实施,各部门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各类事业单位所拥有的专利权视同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事业单位对其专利并没有完整的处分权,无论是转让还是收益处置都需要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国有单位缺乏申请和运用专利的动力,往往把专利束之高阁。

(三)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大多对运用知识产权不在行,科技成果市场收益差。市场竞争仅靠新技术和新产品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把技术成果变成知识产权,并加以科学管理、高效运用,不然,好的成果的市场收益也可能很低。比如,由于专利撰写水平低、没有合理转让策略,布局不力,尽管我国科学家在研制治疗急性早期动粒型白血病的化合物三氧化二砷(As2O3)上做了大量工作,但专利却低价许可给了美方,摇身一变成为美国企业的拳头产品。同样由于专利布局问题,我国发明的特安纶尽管在主要技术指标上远超外国某公司产品Nomex,但市场却长期为这家外国公司所左右。特安纶每年境外销售额不过2000万美元,而Nomex全球销售额却高达84亿美元。政府部门在管理和运用知识产权手段支持创新上用力不足、针对性不强,社会服务支撑水平不高,也制约了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用知识产权实现市场收益的能力。


二、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观念滞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实施已经30多年,但在传统思维和体制制约下,创新成果产权化改革没有实质性推进,科技成果管理方式变革不彻底,部门往往把资源投入等同于创新,忽视智力的创造性和决定性作用,用管有形财产的方式管无形资产,没能抓住保护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运用这个市场化手段促进社会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运用。

(二)投入不足。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商标申请量世界第一,存量逐年增加,但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系却十分薄弱,财政等资源投入明显跟不上。以专利为例,我国年新增授权发明专利接近30万件,2013年有效专利拥有量已经突破400万件,而中央财政投入行政执法仅3500万元,每年中央政府用在每件专利保护上的投入不足10元钱。2012年统计,我国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人均结案量达到40.1件。作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重点地区的北京,法官人均结案量达到了157件,平均每周审结3件诉讼,处在超负荷运转状态。

(三)体制不顺。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执法监管体制距离社会实际需求差距较大。没有建立能够独立、完整行使行政执法和管理权的机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由十多个部门分类负责,工作不配套,甚至相互掣肘。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构缺乏有效协调和督查手段。对于跨地区、重大案件缺乏处置手段。地方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置层次低,规模小、模式五花八门,大多不是政府组成部门,工作很难纳入日程。法院民庭、行政庭、刑庭分别管辖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无统一上诉法院,尺度不一,程序复杂,地方保护现象突出。同时,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缺少专业化、高水平的管理机构,专业人才培养滞后于现实需要。


三、关于管好用好知识产权的对策建议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是促进技术成果的创造运用的需求端政策。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使创新者获得合理市场收益,进而促进市场要素向创新要素聚集,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原动力。应抓住各类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这个牛鼻子,全面推进科技成果的产权化和市场化改革。

(一)改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和司法审判机构。打破“九龙治水”现象,推进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逐步统一管理和执法,加强基层执法监管队伍。重点针对涉及公共利益和扰乱市场秩序的侵权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同时,加快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和上诉法院,简化审判程序,提高侵权判赔额度,形成全国统一的、高标准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环境。

(二)落实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收益和责任主体。把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作为特殊资产,直接把产权落实到单位、个人,国家仅保留特定优先权,放弃除有关国家安全的成果运用的一切审批和国家直接参与分配的行为和其他干预行为。在产权明晰的条件下,围绕收益分享推动构建“产学研金介用”共同参与的、市场化运作的创新链、产业链融合的利益共同体,使科技成果转化从“要你转”、“管你转”变成“我要转”。

(三)创设以知识产权为载体的普惠性财税金融政策。当前我国支持创新的财税政策主要是建立在由政府审批的各类主体资格基础上,虽然有技术转让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免税政策,但普通专利许可等有利于技术转移转化的市场行为却没有支持政策,除了专利申请资助外,也缺乏有针对性的财政政策,难以实现对小微企业和新生企业的支持。应借鉴英国有关“专利盒子”的政策,把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投资入股、合作生产等作为财税政策金融支持的依据,建立以知识产权许可转让行为为评价标准的税收政策,平等惠及所有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及新生企业,鼓励企业创新和成果转化。同时,对于专门从事专利转移转让、主要资产是知识产权的市场主体施行特殊增值税政策。

(四)健全专业化管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服务机构。我国科技计划的实施往往依托于跨部门、单位的项目组。项目组一旦解散,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就缺乏知识产权责任主体推广实施。应建立国资入股、多元投资的商业化、专业化专利运营或管理公司,归集、购买各类国家项目所产生的、具有市场前景的知识产权,经过专业化布局完善和加工后开展再转让,实现市场收益。同时,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设立或合作设立专业化运作的技术(知识产权)转移办公室。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知识产权职称序列。在政府投资的科研项目中应用好专利信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全过程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切实解决过度重复研究和科研项目缺乏商业化目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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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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