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吧,具体一些,我探讨心理学和行为经济学多少年了,总可以具体一些。由经验观察,我们每一个人多少近距离观察过一些,至少一位,腐败分子的行为吧?我更愿意一般地研究“行恶者”的心理状态。
所谓“恶”(badness)简直是一个中性语词。因为对应的,有些讽刺意味,是经济学的商品概念(goodness),或门格尔讨论的“善”与“财货”。如果沿这一思路对话,我推测,我们会走到亚里士多德的家政学叙事、古典政治经济学、奥地利学派和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传统里去。在这一传统里,“恶”的涵义是为改善自己的福利而损害他人福利。于是经济学家说:谁不恶呢?那么,我们可以强化一些,将“恶”定义为:损害自己福利并损害他人福利。于是经济学家说:不理性,不可能长期存在。有些懂得这一传统的网友可以继续写。
那么,不沿着上述传统呢?我们可以说,恶,不是邪恶,我以前(在搜狐博客我的日志)写文章界定过这两个十分不同的概念。恶行,首先是“自私”(谁不恶谁不自私)。让我们沿着新的和老的制度学家的叙事传统:不过,自私不能无限制,要有道德,或曰“自律”。布坎南说:“首先选择什么是可以选择的”,谓之“立宪经济学”。正确。那么,自律怎样发生呢?回到我说过的“群体之恶”了:假如你自律而你周围足够多的人不自律,那么你的自律对你而言毫无意义?或是有至高无上的意义?我认为,这是一个问题,一个等价于哈姆雷特问题的问题。
第三种叙述,因为刚才见到这里留言者责备“体制”---意味着无人有罪,我写了多少文字,恰好是要抨击这类荒唐见解。请问,“体制”是否由一个一个具体的人组成?假如某一天你进入体制,你行恶呢还是行善?你在体制里行恶的同时仍可以责怪体制,这样的态度,永无获救之望。让我接着说:第三种叙述是,沿着体制问题深入探讨。关键是不要浅尝辄止,如以往一样,大家纷纷骂一通体制问题,然后各自回家,依旧沉沦。我们每一个人,如我开篇所言,或多或少认识几位体制内的朋友,这些朋友也有过恶行吧?最初的问题只是界定“恶”的涵义,然后是,即便罪恶较大者,以我的观察,仍有善心,这才是可以理解的现象。如同没有至善之人一样,也没有至恶之人。我曾每周拜访若干次三里河某一部委,那是1990年代初期,不很腐败,一群朋友,聊天,办公,抽空处理我带去的夏威夷东西方中心的“国际事务”。我只有陪聊的份儿,况且都是朋友呢,确实不习惯,但可以忍受,所以就在大楼里徘徊,也结识了不少新朋友,观察他们的行为。当时,一位处长的身价(指每一项目的价值),以我的调查,大约在25万元,那是一个被称为“处长经济”的时期。25万?太廉价了吧。不要忘记,那时,我每天乘出租车总共花费50元,可以满城跑,夏利算是好车了。那时的“恶”,常见的,是公文包里的现钞(通常装10万)送给朋友介绍的朋友,批文盖章,忽悠外商,回扣汇款,出国旅游,诸如此类。都很年轻嘛,没人念叨晚年生活。在这些朋友看来,这类行为根本不算是恶,无非是“大家拿”而已,还都特仗义,谁少拿,别人都会打抱不平。自律?那是“迂腐”。玩世不恭,那是“潇洒”。阿谀奉迎,那是“小市民气”。值得分析,我们的体制从来就是这样的,不如苏联那样严格,被斯大林称为“小农社会主义”。不信?问问你爷爷,也就是我父亲他们那一代人,也一样。毛泽东亲自过问的,共产党进城两年,三反五反,其中一项“反贪污”,各地领导人进京汇报工作,有贪污的干部已占机关干部总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所以,调查很难进展(涉及太多干部故无干部愿意交代)。毛泽东有政治智慧,约法三章,只抓“老虎”,万元以下者免(提供激励相互揭发检举)。今天我们揭露的腐败窝案,当初就有,只是不够万元罢了。国人腐败,必以群分,官僚政治两千年,也是如此(费孝通《皇权与绅权》)。先写这么多。善与恶,是最原初的东西,其次才有科学和伪科学。超越善恶的,不是社会科学,这里不必讨论。
善恶是情也是理,然后有法,不合法营私,称为“腐败”。不讲善恶而论法律,等于假设实存法是正确行为的标准。在转型期中国,这已是大错---错置概念之实境。中国实在不缺法律,法条泛滥成灾,无端推高交易费用。若要取消法律之先天正确性,依照法学传统,应讨论立法初衷(立法者意向)的适用性。或者更追溯至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和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不论如何,不能假设法律的道德合法性,也就是说,在legality 之前,必须先有 legitimacy(我愿意译为道德合法性)。后者,实话说,是我们共产党的软肋。当然,也是国民党的软肋。不过,历史总要从某一时刻开始。不提早期是否当真“立党为公”,韦伯所说的发自内心的权威,或卡里奇马权威,确实存在了一段时期。然后是官僚化时期,这也是韦伯的定见。道德合法性逐渐丧失,这是官僚体制腐败的必然结果。人心有公理,善恶有准绳。否则,什么是道德合法性?须知,不探究当代中国的道德哲学与法哲学,就无从讨论当代中国的政治哲学与政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