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本文通过对近年来发生于两岸三地的市民/农民“保卫家园”的都市运动的个案考察,分析行动者是如何致力于发掘价值资源和政治伦理的正当性,以在以国家需要为名义的开发项目中维权。同时通过对韦伯中国命题的再认识,并以日本学界有关“日本的/亚洲的”现代化问题的讨论为借鉴,探讨“中国的”国家与社会间的价值地位秩序和政治伦理情景,对于市民的行动,以及国家—社会关系的演变具有怎样的意义。作为一种行动策略,都市运动对于价值规范的强调(特别表现在用“家园”对抗处于强势地位的“国家”话语),必须置于政治制度—本土文化关系变迁的语境下进行理解。这样的认识路径为揭示中国社会兴起的内在逻辑,以及实际的可能性提供了新的线索。
关键词:都市运动;保卫家园;道德资源动员;政治伦理;社会兴起
*本研究得到了上海市高校都市文化E -研究院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城市发展与国家—社会关系的演变:中国的经验》,项目批准号2009JJD840003)的支持。论文初稿曾得到参加“国家的回归:关于中国社会转型的反思”国际学术讨论会(沈阳师范大学,2008年12月)的国内外学者、参加“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演变:参照日本的经验教训”国际学术讨论会(大阪商业大学,2009年10月)的日本学者,以及台湾社会学界的朋友们(台湾大学社会学系,2009年11月)的热忱鼓励、批评和建议。对朋友们的珍贵意见,笔者在修改过程中多有吸纳,并引为今后进一步研究的思想借鉴。在此一并致以诚挚的谢意!
一、“保卫家园”与行动者的政治伦理
(一)从行动者的政治伦理压力说起
在这篇论文中,笔者拟通过对两岸三地一些都市运动①[关于“都市运动”概念,参见陈映芳,2006]个案的分析,解释这样一个问题:市民/农民在抵制由政府主导、以国家需要为名义的各种开发项目的行动中,是如何实现价值规范的自我正当化的?
进一步地,笔者还希望探讨,行动者的道德资源开拓,对于“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①[与笔者此前的同类问题研究相似,“国家—社会”的分析模式,依然是本文的主要学术路径。在以既有的现代(西方)社会科学理论来讨论具有地域特性的问题时,东方主义(西方中心主义)无论是作为认识结构还是作为存在结构,都可能对研究者形成某种影响(加加美光行,2007),包括国家—社会关系模式或市民社会理论等等在内。但本文的主要意图正在于对这种限制的反思,即社会学发现并阐释中国经验的新的可能性]的演变而言,意味些什么?
这些问题所蕴含的实际上是这样一些认知前提: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个人价值的兴起尚没有达到能使社会成员以个人权益去抗衡国家需求的足够程度,而国家之外的各种类型的“群”——“家”、“宗族”、“团体”、“街坊”、“社区”、“地方”等等——的利益需要也还不具备抗衡国家利益的足够的正当性。在笔者多年来关注的中国大陆地区的各种市民/农民的群体性抵抗行动中,处处可以感受到行动者在抵制政府项目时所面临的政治伦理困境:以个人、家庭、社区的利益来否定国家利益、国家需要,以“国家”、“政府”为直接的抵抗对象,在价值规范层面有着难以正当化的压力,在策略层面也是极不理性的。所以,“服从国家需要”、“不和政府作对”等等是抵抗者不能不顾忌的红线。
通常,在为自己的抵抗行动所做的辩解中,行动者会设法将具体的政府部门行为与“国家需要”区分开来,并将职能部门的负责官员与“政府”区分开来,或者是将“上面”(上级党和政府)与“下面”(基层官员)区分开来。他们往往会反复强调:“我们这不是反对政府”,“我们一直是服从国家需要的”(陈映芳,2004)。显然,面对由政府主导、以国家发展需要为名义的各种开发项目或市政工程,在观念意识层面,市民缺少正面抵制的价值资源和伦理正当性。而在实际的博弈中,作为经验判断,行动者也普遍认为,只有“上头”才是可以纠正下面基层官员和职能部门官员错误行为的最管用的权力者。因此,从官方意识形态中寻找观念/政策依据,向上级党政部门提出申诉,通常是行动团体最重要的表达方式。②[即使对司法和媒体的求助,往往也被他们理解为是为了让“上面”出面干预的必要手段]不仅如此,行动者还经常会采取将个人/家庭利益与国家根本利益一体化的表达方式,包括将自己解决家庭生活困难的努力解释为“为国家减轻负担”,将“政府应该考虑市民利益”解释为“维护国家安定团结大局”的需要,等等。
制度结构对于都市运动的限制,一直是笔者强调的分析路径(陈映芳,2006)。但是,一方面,我们看到,即使《物权法》这样的法律被颁布,“风可进、国王不可进”的规范在中国依然没能形成为可以制约权力意志的法律准则、政治伦理。另一方面,市民/农民也不会完全被动地受制度规范的束缚。作为能动的行动者,他们在抵抗运动中,有冲破规范束缚的冲动,有为自己的愿望和行动辩解的需要,这种辩解,以及价值规范的自我供给行为,实际存在于他们的行动中。如何发现并解释行动者的实践逻辑,应该是都市运动研究者的课题。同时,这也应该被理解为发现“社会如何可能”的途径之一。
(二)运动团体的实践:两岸三地的个案
近年来,借着访学、研究的机会,笔者曾有机会观察、了解了香港及台湾地区城乡民众抵抗土地开发、城市更新项目的都市运动的一些个案。①[在此要感谢香港浸会大学的邓永成先生和他的研究生们,台湾清华大学的吴介民先生和他的研究生们,还有台湾大学的夏铸九先生和台湾艺术大学的孙瑞穗博士等为本人近年来在香港、台湾地区的相关个案考察提供的帮助]在此过程中,“都市运动”不仅成为笔者的研究对象,也成为笔者考察中国国家—社会关系演变机制的一个重要视角。在本论文中,笔者拟以几个典型个案,对大陆及香港、台湾各地区的都市运动作一种比较性的研究。②[本文研究内容涉及中国的大陆地区和香港地区、台湾地区,本文中的“国家”是在“国家—社会关系”研究模式中展开的类型概念,特指与“社会”相对应的政治权力系统,不具有“国别”意义]作为具体的探讨路径,笔者尝试从运动团体自己描述、定义的运动(包括运动起因、抵抗的理由、运动的过程、性质及意义等等),来了解行动者基于抵抗“国家发展需要”的正当性源泉和方式是些什么。
从运动团体自我呈现的运动文本,来解读行动者的价值规范资源及自我正当化的机制,就本研究而言,多少与研究者受到现场调查可能性的种种限制有关。不过,行动者自身对运动的描述、对反抗行动的辩解(justification ),以及对运动意义的建构,理应受到研究者的重视。③[关于社会运动中“话语”的意义,赵鼎新认为,它是与“变迁”、“结构”共同影响和决定社会运动产生和发展的宏观结构的三要素之一,它包括社会运动的意识形态、参与者的认同、口号或话语策略、行动过程中的突生规范(emergent norm ),以及塑造运动话语的文化等(赵鼎新,2007:28)]
作为社会运动进入公众视野的主渠道之一,大众传媒并不可能仅仅是向一般社会“报告新闻”,报导者不可避免会将自己或他们背后的控制者的意愿折射到运动报导中去(Zald,1996)。因之,运动团体所作的自我表达、自我呈现,其功能和意义并不限于社会动员,它也是运动团体与外界发生关系的主要方式,是运动团体在价值规范层面与权力系统,以及一般社会展开互动的方式。在多元、复杂的社会价值规范体系中,他们的主张表白必然会勾连各种公众共享的普遍价值,以及知识精英可能提供的思想资源,同时也可能与国家意识形态形成互动——既可能直接解构某些官方意识形态,也可能借助于某些主政者提倡的价值观念,来质疑、否定具体的政府目标或政策设置,从而实际推动价值观念体系,以及国家—社会关系的演变。运动团体的正当性辩解,应该被视为现代社会中社会与国家之间互动的一种重要方式和文本,它也是价值规范系统变动的重要的形式及内容。
本文所涉及的两岸三地个案,主要包括:
1.香港利东街居民反拆迁运动
自1996年至2007年,香港湾仔区利东街居民为反对香港开发局(后更名为市区重建局)的开发重建规划,持续展开了为期近10年的反拆迁运动。政府最终没有采纳当地居民提出的保护“喜贴一条街”的规划方案,对利东街实施了强拆。这次运动成为上世纪末以来香港市民运动的标志性事件:它不仅有效阻击了由政府主导的、经济开发型的城市更新运动的迅猛势头,①[虽然利东街反对运动总体上以失败告终,但重建局在具体的动迁方案和重建方案上作了一系列的让步。此外,近期其他项目的反对运动获得成功,这不能不说与利东街运动有关]且由于文化知识界、政界及社会各界力量的介入,该事件事实上成了香港市民以民主参与为核心诉求的社会运动的一次总演练。②[本文参考的运动团体文本主要有:网站:http://www.h15.hk(H15关注组);http://www.leetungvideo.wordpress.com (旧区更新电视台之利东街台);http://www.videopower.org.hk /myhome /tv_front.htm(“旧区重建电视台”,录影力量videopower.org.hk 及重建监察urm.hk 合办)。DVD :《黄幡翻飞处》(重建监察urm.hk )。印刷品:《看!我们的利东街》(H15关注组,2008年1月);《整整一条利东街》(民间博物馆计划);《故园故事》(湾仔区议会);《湾仔街纸—市区重建策略检讨公民参与文件》(湾仔区议会、长春社文化古迹资源中心),等等]
2.台湾金山面居民抵制高铁道路事件
自1996年至1998年,面对台湾交通部高铁局将从新竹科学园区穿越的路线改为直穿金山里六邻风空地区心脏地带,从而将砍掉五棵三百年或两百年的珍贵老树、推平三个山头、废掉三个伯公庙(土地公)的高速铁路路线计划,台湾新竹县金山面地区居民起而抗争。运动最终获得基本胜利:高铁绕道而过,古树与伯公庙免于迁移,原地保留。①[本文参考的该运动团体文本主要有:《金山面社区报》(金山社区发展协会,1997-1998);活页《红布与绿树金山面》(金山里办公处等,1997);活页《金山面社区营造科学与人文》(金山面文史工作室等,1999);《风空主义金山面社区营造》(陈板,2000);《“金山面”社区史》(李丁讚等,1997);《竹中乡土志》(吴庆杰,2001),等]
3.厦门/上海“散步”事件
2006年至2007年,厦门市民反对PX项目(对二甲苯企业)的运动,以2007年6月1日和2日的“散步”为高潮。本次运动中,除遭受污染之害的市民外,厦门大学化学、法学等专业的专业知识分子群体,以及一些作家、NGO 组织、政府部门负责人、全国105名政协委员等,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反对行动。运动以PX迁址而告结束。继厦门“散步”事件后,2008年1月至5月间,上海市民在反对磁悬浮延伸计划的运动中采取了类似的抵抗方式。本次运动以2008年1月12日数千市民在人民广场及南京东路的“集体散步”行动为高潮。除规划线路沿线业主外,部分专家介入了运动并公开发言支持市民抵制运动。
运动以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宣布暂停项目而告一段落。
在大陆地区的这两次市民运动中,运动团体用以资源动员、正当性辩解和行动发动的言论空间,主要局限于一些网络论坛(BBS )、个人博客(blog)、QQ群、手机短信。②[本文的参考文本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论坛(厦门业内论坛http://xm.focus.cn /msglist /4057)、连岳博客(http://www.lianyue.net )、上海房地产网-谈房论市-平阳绿家园论坛(http://sh.focus.cn/msglist /10210)]
从以上这些个案看两岸三地的都市运动,笔者注意到:
(1)市民的生活需求与国家的开发利益,二者之间的张力成为运动的主题。身处这种关系中,抵抗者实际上面对着这样一个课题:如何冲破支配意识形态下有关家—国关系的观念束缚?包括“家国一体”的国家观(如“大河满了小河才能满”、“保家卫国”等等所体现的那样),或以民族国家价值否定家庭价值的国家主义的家国观,以及强调家庭利益必须服从国家需要的政治伦理。
(2)“保卫家园”不约而同地成为各地抗争者用以维权而抵抗开发项目的重要口号。在上述这些个案中,运动团体对于自身权益的申诉,普遍超越了对个人、家庭的财产利益的计算,而涉及到了对“家园”所象征的各种传统价值和现代价值的挖掘和提炼,包括传统中国社会中“家”所具有的“公”的价值/规范的意义,①[关于传统中国社会中的“家(族)”及其家庭伦理所具有的“公”的意义的相关论述,参见陈映芳,2007:36-38]以及与环境保护、社区文化等相关的价值,这成为他们在价值层面上解构国家利益正当性或政府政策合法性的重要方式。这种对价值规范的运作(道德资源动员)也是社会中间力量(专业人士、知识人、各类社会团体等)介入社会运动的主要的方式和成就。
(三)都市运动在价值/规范层面的展开
社会运动是在一定的意识形态、文化资源的制约或支持下展开的(Zald,1996)。对运动在价值层面上的展开的分析,多少有利于我们避开“到底是政治制度限制了社会运动、还是社会运动在改变政治制度”
这样的关系缠绕,而去接近结构与行动的一个重要连结点:社会的价值系统。价值系统一方面为制度提供合法性,同时也为行动提供正当性。
事实上,无论是在大陆、香港还是在台湾,“行动抉择永远是结构条件与主体价值的互动结果,单单考虑结构条件并不能说明政策承诺的转向”(吴介民,2002)。无论是国家权力,还是社会运动团体,作为能动的主体,都可能参与价值资源的开拓、价值规范体系的建构或修正,在国家—社会的政治互动中,双方都会致力于操作、运用价值规范的实际功能。国家权力与社会团体间的这样一些互动,一方面必然会导致价值系统自身的变化,同时,价值系统的演变又会进一步影响到社会各系统的变化,以及国家—社会关系的转变。
在本研究的三地个案中,从运动团体的各种形式的表达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到行动者对于自身抵抗国家权力的伦理正当性的辩解,还可以看到他们针对国家权力及其开发项目的合法性所作的价值批判。有意思的是,在本研究涉及的三地个案中,运动团体的伦理辩解和价值批判,不约而同地都被提炼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观念符号。
1.“风空主义”
台湾金山面运动中,以里长吴庆杰、社区工作者(“第三工作室”负责人)陈板、台湾交通大学人文社会学院教授陈其南等为代表的运动领导人和规划参与者们,以各种形式,发表一系列文著,全面地阐述了运动团体的观念主张。在标志性的“风空主义”一文①[该文署名“金山面”,广泛刊登于各种宣传材料、媒体及相关书籍中]中,社区价值(“家园”)和文化价值(“客家”、“老樟树/伯公庙”),成为最为重要的理念。在实际的主张表白中,金山面居民一方面要求高铁改道,同时还要求科学园区从此尊重当地文化、参与社区建设。不仅如此,在运动结束后,他们依然在致力于对金山面的乡土资源文化的挖掘整理和对社区价值的建构。
2.“利东精神”
“利东精神”一词被香港运动团体及媒体频频使用,但未见有概括性的表述。从各种相关主张的陈述中,笔者注意到,被运动组织者、参与者采用的价值规范资源,以及被概括为运动意义的内容,主要包括了社区价值(“整整一条利东街”、“社区保存运动”、“文化保育与活化社区的目标”),以及民主价值(“香港要补民主这一课”、“现时利东街的示威人士都是区外人,他们是为了某一信念的问题来表达意见”)。②[香港知识分子在这一次运动中,表现了将“保卫家园”嫁接于“政治民主”的努力:“虽然城规会不接受街坊的建议,但我们坚信:连自己的家也不能掌握的社会,又怎会是一个‘民主’的社会呢?我们也相信:当大家都主动为自己的想法发声,才会有一个真正的‘公民社会’,为民主发展打好基石”(《湾仔重建区H15项目居民的人民城规方案放映会》)]
同时,知识分子和城市规划专业人士的参与还使运动具有了实践“新城市运动”理念的意味(“第一份人民城市规划”,“利东街的存亡关系整场城市运动的未来,跟我们每一个为城市出力的人都密不可分,我们不容许推土机继续乱来”)。此外,“香港意识”也成为运动凝聚公众力量的观念之一(“利东街是香港惟一的印刷街,一条喜贴街,遗留一丁点香港的文化。而今市建局要收购重建,见利忘本,毁香港仅有传统于一旦,岂是香港之福”)。
3.“厦门经验”
在厦门、上海的市民“散步”运动中,被运动群体直接用以自我正当化的价值伦理资源主要是环境保护主义,较少见有对“国家发展需要”作正面的价值否定。由于对群体性表达的制度限制的存在,市民抵制政府项目的组织化行动本身的正当性(自由/民主价值),在运动过程中并未成为行动者的公开诉求。只是当厦门运动平安落幕之后,运动的意义才集中地被提炼、表述为“公民发声、公民参与与公民决定”的“厦门经验”。①[该文作者连岳系网络自由作家,自始自终以网络发言的形式参与了厦门运动,曾在博客中发表《厦门人民这么办!》等文章,在运动中有特殊影响力]“厦门经验”除了将“公民社会”定义为厦门市民运动的核心理念外,还把公民坚持权利与学会“耐心”、“理性”、“法定程序”与“妥协”等要素概括为当前中国社会运动的成功模式。
(四)被重构的“家园”及其被赋予的意义
行动者试图挖掘道德新资源,从而突破政治伦理束缚的努力,在笔者看来,是本研究所涉及的几个个案中最具意味的内容。就像“厦门经验”所呈现的那样,“公民权”等概念所象征的个体权利观念,正在成为大陆市民运动中越来越重要的价值/伦理支持。在这个文本中,权益的表达者被定义为“公民”而不再是“老百姓”。据此,作为个体的市民的权利,被赋予了与国家权利对等的地位:“每一个人都是重要的”。
作为公民的农民、市民,其抵制政府权力侵害的权利由此获得正当性:“公民,是你尊重自己的权利,尊重自己的感受,不认为你低于任何人,你能掌握自己的命运,你能自然而然地说出‘我反对’”(连岳博客,2007)。
公民社会的理念,在香港利东街运动中,同样是重要的价值伦理支持。行动者强调“公民的民主参与”是政府权力合法性的基础,这也成为市民否定城建局规划的正当性的主要理据。在运动团体及其支持者的陈述中,“参与式规划、真正的民主”被突出地表述为精神的精髓。②[“香港需要参与式规划、真正的民主”曾是“利东街精神誓师大会”的标志口号。引自该誓师大会宣传品:“一群关注基层民主发展的市民(27/12/2007),联络人:霍先生”]
然而,我们也可以发现,虽然在实际的组织、动员过程中,与“公民权”相关的理念被运动团体用作为重要的政治伦理依据,就如我们从上海个案中可以看到的那样:“‘厦门经验’四个字成为小区居民挂在嘴边的词语之一,在小区集会中,不时有居民分发打印出来的连岳关于‘厦门经验’的文章”。但是,在公开的示威行动中,当抗议者在人民广场与警察对峙时,他们齐声喊出的口号却是“反对磁浮,保卫家园!”③[参见http://sh.focus.cn /msglist /10210]
我们可以将这种口号选择视为一种行动策略:相对于“公民权”概念具有的法律、政治的意蕴,“家园”概念在中国文化中所具有的超越经济、政治之上的道义性,被行动者用来抵御政治的、法律的风险。①[与此同时,有些示威者“甚至异口同声地喊出‘人民警察、保卫人民’”的口号。这同样可以被视为行动者的基于某种政治智慧的策略行为:人们本能地试图以“人民”这一具有政治道义性的概念来抑制警察弹压市民的冲动]而在市民行动较少政治风险的香港,“合法合理保家园”同样被运动团体用作为标志性的口号。以基于情、理之上的家园需要作为运动的目标诉求,利东街居民实际上将城市规划的方案之争转化成了道德控诉,将政府看似以城市发展为目标、也符合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城市更新项目定义成了“毁我家园”的不义之举。
“家园”在中国的语境中,既包含有“家”、“家庭”、“家族”等概念所具有的以血缘亲情为基础的共同体的价值,亦含有作为场所的“居所”、“邻里”、“家乡”等意义。一方面,在中国传统的价值规范体系中,“家”具有可与“国”抗衡的价值地位和伦理正当性。另一方面,从今天两岸三地家园保卫运动的直接起因,我们可以看到一些相似的因素:在政府与市民之间,不仅存在着开发者与土地/房屋所有者之间的涉及产权的经济利益纷争,更存在着国家经济发展需要与市民维持“家庭”、“社区”生活的需要之间的冲突。所有这些,可以被理解为“家园”概念在中国两岸三地的都市运动中拥有特殊地位的历史的/现实的背景。
与作为权利人所有物的“土地”、“住宅”不同,在市民/农民的抗争运动中,“家园”其实是一个被重构的概念,它的意义被行动者不断地赋予和追加。以台湾金山面的个案为例,事实上行动者恰恰是在运动进行的过程中,着手于对作为“家园”的“金山面”的历史及其文化意义的建构的:运动的组织者一面致力于对“家园”的意义阐释,包括区域自然风貌/文化遗留调查、乡土史/家庭志等的整理、社区文化的普及教育等等,一面投身于以家园存续需要抵制国家发展需要的行动。同样,香港利东街的居民,也是在这次运动中,在各种社会力量的支持下,展开了对“整整一条利东街”的文化意义、社区传统等的整理和阐发。而在大陆厦门、上海这两个城市中,新兴的住宅小区本来缺少自身的历史,大量的业主原是所在城市中的年轻的新移民,但这并没有妨碍他们将自己的住宅定义、建构为“我们的家园”,并以“保卫家园”来命名他们的抵抗运动。
二、关于国家—社会的价值地位秩序
(一)“中国”作为社会学的对象
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社会”的发育、兴起,一直是国内外社会学领域,以及中国研究领域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在大部分的语境中,这个问题被镶嵌在这样一种意义脉络中:在1949年以后的30多年时间中,在大陆中国,国家通过取缔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市场经济,同时建立起一整套社会主义的职业系统、社会保障/社会控制系统等,从而成功地将所有社会成员纳入到了“单位”系统和人民公社组织之中,进而实现了国家对“社会”的呑没。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私有经济的复兴,以及社会职业系统、社会保障系统等的多元化,“社会”必不可免地将在中国重新发育、重新生长。
对中国社会演变趋势的这样一种预期和解释,大多是以市民社会理论,以及国家—社会关系范式为基本视角的。这样一些视角有利于社会学者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经济发展、社会变动的事实时,从一个特殊的角度迅速接近现代化问题中具有核心地位的社会学问题:政治的现代化。对中国社会的这样一种阐释路径,事实上也可以被认为是对“post-socialist”概念及相关范式的一种呼应。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中国,与其他曾经实践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呈现有类似的社会演变轨迹,包括私有经济、市场经济的兴起,以及民众对政治民主化的热切期待和奋勇的实践。这样的类似性,必不可免地会体现在社会研究的理论路径之中。但是,近20、30年的社会变迁,越来越显示出了中国与其他原社会主义国家的差异性:除了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令苏联、东欧诸国相形见绌以外,在政治领域,不仅政治民主化的进程迥然不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呈现了诸多的差异。
面对这种种的差异,我们不能不重新思考理论路径的可能性。我们正面对这样的一种“中国经验”:虽然民众以政治民主为诉求、或以自身权益为愿望的表达和抗争的行动从没停止,但市场经济并没有必然地带来法律和政治制度的现代化,新的社会群体、社会阶层的形成也没有造成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单向度的退或进。相反,随着权力主导的经济增长成为事实,政治系统不仅获得了新的合法性资源,而且也全面提升了支配能力。那么,“社会的兴起”在中国是个伪命题?或者,在经济系统与政治系统、社会系统之间,真的还存在一个绕不过去的“中国的”,或者说“亚洲的”文化症结?
行文至此,我们不能不提到马克斯。韦伯的中国研究。当中国的社会学者信手拈来市民社会理论、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范式等等,用以建构中国的社区发展模式、解释民众维权等等社会现实时,韦伯学术在中国,实际上也得以逐渐摆脱了80年代被中国学者简单地理解为文化决定论的尴尬境遇。然而,悖论恰恰在于,当我们试图将韦伯学术当作为政治科学来接受时,现实中,我们却正面对着一个显然与文化脱不了干系的问题:如何解释“中国的”的政治现代化的特殊现状?
韦伯关于新教伦理与西方资本主义兴起的内在关系的命题,由于内含了中国的宗教传统不利于中国的资本主义发展和现代化的命题,遂成了海内外汉学/中国学研究者的一个历久弥新的热门话题(同时也是日本的日本学/中国学/亚洲学的一个重要领域)。在中国两岸三地的韦伯理论接受史中,除了基于中国历史及现实而展开的对韦伯命题的论证或反证之外,更可以看到历史学者、文化学者对中国近世经济伦理的研究和发现,以及对“多元现代性”观念的阐述(单世联,2004)。
然而,在笔者看来,将韦伯的种种命题视作为著名的定论,不如将其理解为开放的研究路径。以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之间的关系而论,对研究者而言,它所昭示的,首先应该是价值规范维度在现代化研究中的重要性。一方面,价值规范有其自身演变的内在机制;另一方面,作为一个社会子系统,在与社会各系统的互动中,价值规范既受到其他各种系统的制约和推动,也反作用于其他各系统。对于价值规范系统的演变,我们需要从它与其他各系统的互动关系中去寻找解释。也可以说,韦伯的研究为我们启示了这样一些探索问题的路径:在一定的制度结构和客观情势下,价值伦理是如何促进或约束人的行为的?换句话说,在与经济、政治、社会诸系统的互动中,价值观、伦理规范可能起什么作用,它自身又可能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对这些问题的反思,有利于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现代化的过程包含了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和个人兴起的过程,与此同时,它也是各种“群”(包括家庭、社区、各类社会团体等等)与个人及国家间的关系重新形成的过程。而个人—“群”—国家间的关系转变,不仅事关法律制度、政治制度,还涉及到政治伦理的变化,尤其是在中国及东亚其他各国。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个人对家庭/家族权力的反抗,曾是社会革命、伦理革命的主要内容。如今,市民以“个人(权利)”或“家”、“社区”等的名义正面抵抗国家权力,在伦理上,它如何可能?
(二)日本现代化研究的借鉴:“亚洲的”社会如何成熟
对于中国学者(以及亚洲其他国家的学者)而言,重新面对韦伯,其实也是重新面对自身。韦伯的思想和学说,真正让中国/亚洲学者感到难以回应的,可能是这样一个问题:在亚洲,个人、社会如何能获得独自的(相对独立于民族国家的)价值和地位?
这不仅涉及到政治系统的结构,也涉及到了价值秩序和政治伦理。
说它是真正的难题,是因为,在韦伯学说的接受史中,日本的学者自很早开始,就一直在不无艰难地面对这个问题(有意思的是,在日本,韦伯的资本主义经济伦理、城市类型等的研究,通常被定义为“亚洲命题”)。与中国学界相类似,面对韦伯关于“禁欲的新教伦理”是西方现代化的原动力这一命题,几十年来,诸如“为什么日本在亚洲能够成就惟一的现代化”、“儒教文化圈的东亚各国,现代化是如何可能的”之类,一直是日本学界的热门题目。与此同时,另一个问题也越来越困扰许多日本学者:在早已实现经济现代化的日本,特别是战后实现了政治民主化和经济重新起飞的日本,社会和文化的现代化为什么迟迟难以“实现”?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韦伯关于“市民社会”的命题重新受到日本学界的重视。①[阪神大地震后,随着各种市民团体、市民运动的勃兴,市民社会理论在日本学术界强势复活,围绕这一主题,近年来有一系列的学术活动在日本举行]在一些日本学者看来,日本始终还没有走出韦伯意义上的那个“亚洲”。因为所谓的现代社会是以成熟的市民为主体的“成熟社会”,而日本的市民说到底还只是“没有成熟的个人”,日本的社会是“没有成熟的社会”(宮台真司,2000)。
在对韦伯学说的再回归方面,富永健一先生的研究可以被视为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文本。在《马克斯。韦伯与亚洲的现代化》中,富永健一不仅将日本的现代化历史也将20世纪90年代末的亚洲经济危机,以及中国80年代以来的剧变等等同时纳入他的视野之中。他所着眼的是日本(以及亚洲、中国)与西方的不同。以帕森斯对韦伯的解释为框架,富永认为社会系统是由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四个子系统组成的,而所谓现代化,是指这些子系统中的制度性变动:
经济领域:经过产业革命,建立资本主义;
政治领域:由市民革命而实现民主化,以及运行民主政治的官僚科层制的发展;
社会领域:现代化是指家庭共同体和封建领主支配的村落共同体的解体;
文化领域:通过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实现基督教的合理化(新教伦理的兴起)。
富永认为,前三者作为客观存在的制度,日本可以模仿得很像。明治政府热心地发展了资本主义。此外,尽管天皇主权和家/村制度被延续了下来,民主化和城市化、核心家庭化在战后日本还是有了长足的发展。可是,文化——这一涉及到主观精神的存在——到底无法简单地输入。富永认为,在“天皇教”这一日本式宗教被否定后,日本所建立的实际上是一种“无精神的资本主义”。合理主义不是由宗教传入日本,而是作为一种启蒙的社会思想被吸收到日本来的。这样的合理化,同时也带来了“政治的未成熟”(如官员的腐败)和“文化的未成熟”(如奥姆真理教的药物使用)。他认为,对应于西方的个人主义,亚洲文化的特征是集体主义,这是亚洲的“现代”之中的不确实性的根源(富永健一,1998)。
日本学者这样一种对“日本的/亚洲的”文化根源的挖掘,多少带有宿命论的色彩。①[日本学界对于现代化进程中“日本的”社会特征、文化特性,以及文化—制度关系、国民精神结构等,有许多研究分析,例如关于“纵向社会”(縱社会)、“‘群’的社会”(群れ社会)的研究,以及现代社会“原子化”的解释。也可以看到对如关于“公、私观”与日本权力结构的研究,还有对现代日本人心性结构、精神结构的种种分析等都广有影响]在笔者看来,如果我们试图借助韦伯的社会学来思考、回答“亚洲的市民”、“亚洲的成熟社会”是否可能的问题,那么,我们还是有必要将文化放到制度—文化的关系中,放到结构/关系的演变轨迹中去加以考察。
(三)从“亚洲的”价值规范情境看“家园”的意义
从国家—社会关系的角度来分析,所谓“中国的/亚洲的”现代化难题,其背景之中,始终存在一个国家地位优先的价值规范体系,以及国权压倒民权的政治结构。
国家在其所处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是理解国家及社会结构演变的必要的视角(斯考切波,2007)。来自于西方资本主义、殖民主义的冲击,让近代东亚各国的民族国家的生存、发展需要,自一开始便拥有了独特的正当性。①[“在晚清以降的思想氛围中,‘国家’的必要性不是从社会内部的关系中加以论证的,而是在殖民主义时代的国际关系中提出的。人们普遍地相信,只有通过国家把民族组织成为一种法人团体或政治、经济和军事单位,才能够有效地保障社会内部的安全。世界资本主义关系为国家的‘必要性’提供了论证,而这种‘必要性’论证又掩盖了借助于国家建设形成新的社会统治的过程”(汪晖,2000)]包括中国、日本在内,东亚诸国的现代化,都是在民族国家目标(建立独立的、强盛的、先进/发达的现代民族国家的国策目标)压倒一切的历史情景中得以启动、展开和延续的。也因此,在东亚的现代化进程中,虽然各国不约而同地经历了家庭价值、区域共同体价值被贬低而渐趋式微的过程,但这一变化换来的,不是个体价值相对于整体价值的平等性,而是国家价值的至上地位。在这个过程中,“个人”、“自由”、“民主”等等的现代价值,是依附于民族国家的价值而获得其相应的地位的。就如在中国近代史上,青年们否定家庭价值、批判家族制度的行动,虽然包含有对个人权利的强烈诉求,但其反抗族权/父权行为的正当性的获得,以及“青年”在中国获得其独特的角色地位,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们对国家价值的认同、对民族命运的担当(陈映芳,2007)。同样,在日本,如福泽谕吉所言“一身独立,一国独立”,“独立的人格”也是作为“独立的国格”的手段、条件而被肯定的(李冬君,2005)。
在这样一种内在逻辑中,我们可以看到,相对于现代国家的兴起,亚洲的“社会”兴起的过程,呈现了两种相对相向、又相互关联的轨迹。
如同个人权利、民主价值、自由价值等等是东亚各国近代启蒙运动的主要内容一样,“社会”(西方式市民社会)也被认为是现代国家(nation /country )的基本要件之一。“为了国家的社会”,既成为一种观念,②[在中国,“在形成社会的同时形成国家,或者通过社会组织的建立(如商会、学会、媒体,以及国会)来重建国家的制度,是晚清社会思想的中心主题”(汪晖,2000)]也成为社会发育的实际的机制。从中国晚清时期商会等各种社团的兴起,一直到20世纪80-90年代以来日本的“造町运动”、台湾的“社区总体营造”,以及大陆地区的“社区建设”等由政府主导、以基层社会与政府的合作为特色的社区建设运动,我们不难发现,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始终存在着特殊的粘连:为了建立现代国家(na-tion /country),国家(state )必须致力于建设社会,或为社会的形成提供条件。也就是说,对“社会”生长、发育的规划和推进,是国家的任务之一。为此,国家需要不断地作出相应的承诺或姿态;当然它也无法否定社会自身发育的正当性,即使后者可能对国家权力造成压力。在这种关系结构中,社会的各种力量,可能以“建立现代国家”为名义,提出发展社会的主张;或借助既有的国家意识形态,来为自己的社会运动赋予正当性。事实上,不仅是社会建设运动,就是东亚各国的近代经济运动,甚至政治民主运动,也多是以民族主义、爱国主义为价值支持的(小熊英二,2002:67-70)。
而另一方面,国家价值优位、国权至上,社会的需要必须服从于国家目标。只有当“社会”被确认为与国家目标相一致时,社会才可能在国家权力许可的范围内,谋得相应的存在和发展。换句话说,如果“社会”被认为不利于国家利益,或有损于国家地位,那它存在、发展的正当性就可能遭到否定。在这样的关系结构中,国家的生存危机、国家特殊的国策目标等等,都可能成为国权压倒民权、国家需要压倒一切“社会”发展需要的情景或理由。而国家目标实现、国策失落等情景,则可能带来民权的反弹、社会的活跃(松本三之介,2005)。由于在现代国家,权力系统事实上具有自我设置目标、制定国策的能力,“国家”为了满足其自身系统的生长需要,或维护权力结构的需要,①[国家具有相应的自主性,参见斯考切波,2007]完全可能以不断创造“国家需要”的方式,来扼制社会的生长发育。或者,国家也可能通过种种政策技巧,将“社会”的发育程度,始终限制在国家权力可介入、可控制的框架之内。这构成了东亚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发育困境的独特历史背景,亦即国家长期压制个人/社会兴起的重要机制。②[在这样一种国权与民权的关系演变中,“个人价值”难免处于某种尴尬的情景中。“还在日俄战争之前,日本青年就对他们的国家和社会产生了怀疑,并因此而苦闷”。日俄战争结束,获胜的日本,“富国强兵的国策兑现完毕”,人们一时失去了确保国家独立的国家目标,“国策失落”之情景下,明治精神内部的思想裂变由此发生,自然主义曾获得一时的流行,个人主义的思想和精神相应抬头(松本三之介,2005)。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部日本的近代史,正是国家不断重新确立“国策”、重申“外交需要”以确保国家价值优势地位的历史,同时它也是各种平民主义、民主主义、自由主义一再兴起-被压制-再抬头的历史]
在这样一种“国家—个人关系”、“国家—社会关系”的地位秩序中,个人、社会兴起,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来自于政治伦理的严重约束。
在作了上面这样一些分析之后,让我们再次回到本论文的核心议题——“家园”在两岸三地都市运动中所具有的价值/伦理的意义。虽然“保卫家园”这样一种口号,被普遍地用于世界各国的都市(社会)运动中,但是,理解这一口号在中国各地区当下社会的意义,我们需要结合考虑另一些情形。以中国大陆为例,在这些年来由政府主导、以国家发展需要为名义的征地、拆迁运动中,包括各种所有权、使用权在内的法律权利,以及农民/市民的民生需求,还有公民权/市民权这些政治资格,基本上都没有能成为市民/农民抵制权力侵害、保护个人/家庭权益的有力的制度保障或道义屏障。而人权、民主等现代价值也没有能成为社会集结力量、民众制约权力的有效的价值伦理资源。甚至连“公平”、“正义”这些价值,在市民/农民的权益诉求和都市运动的道德动员中所起的作用也十分有限。不能不认为,除了既有政治制度的结构性因素以外,近代以来“国家”所拥有的优势的价值地位,以及相关的伦理规范,一直对个人、家庭、社会共同体的权益伸张起着种种压制作用。在这样的价值规范情景中,“保卫家园”成为都市运动的象征性口号,意味着市民在以权力体系为对象的反抗行动中,不能不致力于从本土文化中发掘足以抗衡“国家”地位的道德资源。
三、社会兴起的逻辑:关于文化—制度关系
(一)制度限制:政治的与文化的
早在20世纪40年代,波兰尼在他的研究中就曾指出,当自由市场对人类社会的生活构成威胁时,社会内部的各种团体与阶级会不自觉地联合起来,对抗这种危机,亦即形成社会的自我保护运动(波兰尼,2007)。但是对于当代社会学者来说,发现并说明社会自我保护的实际可能及其机制,依然是不无艰巨的课题。
社会成员因缺乏结合体而缺少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方式,这构成了80年代以前的台湾,以及目前大陆政府推行经济型开发运动迅速奏效的背景因素。从本文涉及的几个个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在台湾还是在香港、大陆,市民抵抗政府开发项目的都市运动基本上都发生在政府成功的、大规模的开发项目之后,相应的抵抗运动都是一种反应性的、滞后的行动。亦如台湾金山面地区先有科研园区的成功降落、北二高的顺利穿越,香港在利东街之前,也早有一些老街区被成片拆去,本次利东街抵抗运动中有些居民就是二次动迁者(前几年刚因其他街区拆迁而搬到利东街来);至于厦门市民的抵制PX项目运动、上海市民的抵制磁悬浮项目行动,作为具有整体规模的市民联合行动,也都发生在相关项目或同类项目已成功开发多年、项目之于居民生活的危害性广为人知之后。①[上海磁悬浮南汇-浦东段(浦东机场至龙阳路站,全长33公里)立项于2000年,2002年12月31日举行通车典礼。相关部门划定动迁范围原则上为高架周围50米内,但实际上没有全部兑现此承诺。通车后沿线居民因不堪忍受噪音,要求二期动迁,至2005-2006年间一些村子形成群体性上访]
无疑,社会组织化程度的强弱直接受制于国家给定的政治空间,政治制度的差异对于新的社会结合体的形式及其行动力的发挥,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就两岸三地的实例而论,相对于“地域”、“文化”、“城乡”甚至“阶层”等因素,保障结社自由、表达自由的法律制度的存在与否,是影响市民组织化程度的更为重要的变量。厦门与上海的“散步”行动,其行动主体(商品房业主群体)虽被媒体和一些学者称为“城市中产阶级”,他们的专业知识也确实使他们有可能打破居民与相关专业部门间专业技术信息不对称的不利状况,在受害事实和新项目危害性的建构过程中,显示了相应的博弈能力。②[厦门和上海的事件中,关于PX项目和磁悬浮对周边地区的环境影响,以及对附近居民的健康危害,运动团体与相关专业部门都有一个论证博弈的过程,在缺乏独立裁决的专业机构的情况下,居民自己直接展开专业技术信息的搜寻、整理和论证,同时获得“有良知的”专家的支持]但是,就运动团体的组织化程度而言,厦门和上海参与行动的市民的结合形式松散而隐蔽,“散步”的行动式样也明显具有“集合行动”的某些特征。③[行动群体以网络论坛、手机短信等为主要的联络方式。行动者必须显示出“自发性的活动而非组织性的”,这被认为是“散步”最重要的形式特征和行动策略]相对而言,台湾金山面的运动群体虽然以山区农民/居民为主,但成员间不仅有正式的、稳固的组织体(“社区”、“里”、“文史工作室”等),其动员、组织、表达的方式也规范而有效。而一波三折、历时10年的香港利东街运动,以城市自营业店主为主体,虽然最后以失败告终,但其动员、组织、表达的水平,以及与社会各界的互动成效,均远在厦门、上海运动之上。显然,较之运动主体的社会属性,制度差异是更重要的决定性要素。
尽管如此,我们不能不看到,在强大的政治权力系统背后,国家相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压倒一切的价值地位,始终是权力合法性的最重要的基础。以大陆地区而论,“国家利益需要”也是这些年权力系统用以应对民众抗议的最重要的政治伦理的正当性源泉。而在各种抵抗运动此起彼伏的过程中,政治系统与经济、文化、社会诸系统的相互关系,也始终处于动态的变动之中。市民、农民的各种类型的抵抗行动,看似正在驱使权力系统强化其控制装置,但实际上这也说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价值地位秩序正在发生变化,既有政治伦理的约束功能正在衰退。
(二)价值规范作为社会联合的条件
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家族团体与行会组织,是可以被用来对抗国家压迫的团体行动的主要担纲者(韦伯,2006:下卷:567-591)。除此而外,大量的研究已经证实,各种地域性团体多有保护社会的实际功能,如乡绅群体之于地方利益,同乡组织之于迁移群体。这样的社会功能团体,由血缘和业缘、地缘等自然关系而结成,在传统社会中不乏正当性。但是,在包括产业化、城市化进程在内的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家族团体逐渐失去了其作为经济生产单位和社会共同体(如身份团体、社区共同体)的重要功能,在价值层面上也因国家主义的兴起而失去了原有的地位。乡绅团体则随着现代教育制度和政治选拔制度的兴起而趋于衰落,其在地方的政治功能也多被现代行政系统所替代。①[在大陆地区,自20世纪40年代末期开始,自土地革命至人民公社运动,乡绅群体在农村中更因直接受到政治经济的冲击而迅速消亡]所以,当村落、社区的存续面临政府权力或外来资本的威胁时,在缺乏市民社会传统的中国社会,很难避免地会出现社会成员原子化的状态:人们即使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也难以有效地组织起来,展开自主的行动和有效的抵抗,并建立起自我治理的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新的社会结合体的形成,在文化层面首先将面对这样一些问题:在国家主义之外,成员们需要拥有共享的、可资对抗国家主义的价值目标和伦理正当性。不仅如此,作为与权力系统展开合法互动的社会运动团体(而非革命组织),行动者所运作的新的价值规范,还必须是对政治权力的支配者同样具有制约作用的意识形态装置,而不是仅为单一阶层或某些群体所认同的社会亚文化——这可以解释为什么是家族主义这样的传统意识形态在中国各地区被都市运动团体激活,同时环境主义等全球普世价值被运动团体所张扬。
(三)价值资源的发掘
国家—社会关系既是一种政治关系,也是一种文化关系。如前所述,在近代以来的“亚洲的”国家—社会关系模式之中,普遍存在着国权高于民权的价值地位秩序,这会造成“个人”、“社会”的价值资源不足,以及抵抗者的政治伦理困境。而政治权力系统压制社会的兴起,首先需要维护这样一种价值地位秩序。也因此,权力系统对于既有价值秩序的强化,以及对政治伦理的运作,一直是其维持国家—社会关系的重要机制。这一方面需要有压倒一切社会需求的国策目标的源源不绝的供给(诸如“民族危机”、“球籍危机”、“民族崛起”,以及各种盛世庆典等等)。另一方面,在操作层面,则有赖于知识界、文化界的普遍配合:对民族主义/国家主义的认同、扩散,以及再生产,同时扮演政治伦理的教化者和督察者。同样,在都市运动中,运动团体试图冲破既有支配价值及其政治伦理的束缚的努力,也需要展开与知识界、文化界的有效互动。
从本研究的几个个案可以看到,在道德资源的动员过程中,两岸三地的运动团体同知识分子及专业群体之间的互动,呈现了不同的模式;他们不约而同地致力于建构的“家园”价值,其实际上的政治对抗性,以及文化的幅射程度也有明显的差异。这种种的差异让我们可以从中探究,制度与文化的复杂关系是如何存在于国家—社会关系变动的过程中的。
1.运动团体对道德资源的开拓
运动团体对道德资源的开拓,包括动员的模式和实际可供运用的价值资源,不可能脱离于现实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情景。我们可以看到,相对于在厦门、上海运动中专业人士和文化人发声、参与状况而言,港台文化知识界人士和专业人士在金山面和利东街的运动中的深度介入及所扮演的角色令人注目。①[台湾知识人自60年代开始已形成参与社会运动的新传统,在金山面运动中,知识人自始至终直接扮演了运动策划人角色,并为运动提供道德思想资源。利东街运动中,香港各路文化人、知识人、专业人士形成了大集结]在台湾,由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政治制度转变,政党制度正式形成,60年代开始积聚的社运力量部分转入政党政治,从而开始形成一个“政治社会”(political society),由此,台湾的社运力量与政党力量形成若即若离的互动局面(吴介民,2002)。与此同时,随着民众反对运动的体制化,部分知识人以公共知识分子和专业知识分子的身份走向社区,直接参与社会抗争和社会建设运动。从金山面案例可以看到,基层社区的市民力量和以文化知识人/专业人士为主体的中间力量的有机联合,已成为推动台湾“公民社会”形成、有效制约政府权力的重要途径。由此,在“政治社会”与“公民社会”之间,制度化的良性互动机制逐渐形成。相比较而言,在结社自由和表达自由已经获得法律保障、而民主政治制度尚不完备的香港,政治能量尚缺乏制度化的发散渠道,社区居民力量与各种政治力量的结合、政治(民主)诉求与社区家园需求的合流,成为社会制约政府权力的重要方式,这也是本次利东街运动规模和影响得以逐步扩大的主要原因。而在厦门和上海,市民抵抗运动与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由于政治风险的存在,其互动合作微乎其微。
2.新的道德资源
由于都市运动的政治空间和动员模式不同,其实际冲击原有价值秩序的可能性会有较大的差异。虽然就实际功能而言,“保卫家园”运动在价值规范层面的展开,无论在大陆地区,还是在香港、台湾地区,都可能直接对国家开发项目构成观念压力。换句话说,由于公民权利、民主、环境保护主义等等具有现代“普世价值”的意味(为社会广泛共享,亦构成权力的合法性需求),对这些观念的运用,有利于运动团体在全社会动员起广泛的道德资源,从而给政府及开发项目形成相应的正义压力。但是,我们可以发现,在大陆地区的运动中,厦门、上海的运动团体虽然同样以“保卫家园”为口号,可他们的价值诉求中,环境保护主义实际上是以“为了民族国家利益的环保”、“为了民族的未来”这样一些逻辑被表达出来的。①[例如,在厦门、上海的运动中,“为了孩子的健康”成为一个重要的表达主题,“孩子”作为“祖国的花朵”,较之“公民”在中国所具有的特殊意义被运动团体所运用]他们对于自己的生命权和居住生活利益(“百姓幸福”)的申诉,也往往是借助于执政党有关“稳定压倒一切”、“和谐社会理念”、“科学发展观”等等政治指导性观念来表达的。社会运动团体在执政党提倡的意识形态、政治观念的空间中寻找相应的价值规范资源,来质疑实际的政府行为,表达自己的权益需求,这当然可以被理解为行动团体的一种表达策略,①[在现有的法律/政治制度限制下,市民通常会借“上面的精神”来否定“下面的做法”,拿执政党的合法性需求,压政府部门及官员的利益需求,就像《论坛上上海居民给俞书记的信》的开头所表述的那样:“我是居住在上海闵行区的一个普通居民,不知道这封信您能否看到,但我还是满怀希望,因为这封信首先是一个公民坚信:我们的政府是民主开放为人民利益而运转的国家机器!我们政府的各级领导是为国家发展、为社会安宁、为百姓幸福而工作着!”]但无疑也与观念传播的制度限制,以及社会运动中知识分子角色的缺席、知识界提供的道德/思想资源的匮乏有关。
运动团体借助国家意识形态来抵抗政府项目的这样一种表达方式,虽然亦具有抵抗权力的特性,但这种方式实际上也是对权力系统所规定的政治伦理的一种实践,它意味着对既有权力秩序的强化和修复,以及对执政党道德资源的再开发。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我们可以看到,在近30年来的大陆地区社会变迁中,一方面,来自社会成员的对制度的批判、对政治秩序的冲击从未间断,但与此同时,国家意识形态表现出了极为突出的自我扩容、自我修复的能力,包括汲取新价值资源、整合知识分子群体的能力,国家权力结构也愈趋稳固。
3.全球化背景下的价值挑战
在全球化背景下,两岸三地都市运动团体的道德资源动员,不仅面临着来自于“亚洲的”国家优势价值地位的压力,还面临着诸如“现代主义”、“发展主义”、“科学理性”这些现代价值的挑战。就像日本学者已经意识到的那样,政治、经济的现代化,并不必然带来成熟的文化。
即使在“民主”、“自由”的价值得到制度化落实之后,“国家需要”可能在政治运行中受到各种社会力量的掣肘,但它对地方/社区的侵蚀、对市民生活的全面介入,依然不难从另外一些现代价值中获得相应的正当性。在这种情况下,兴起中的社会,需要面对被国家所裹挟的种种现代价值。
在本研究中,通过台湾金山面的个案,笔者注意到,抵抗者的价值资源开拓,已经涉及到这样一种价值对抗:由“家园”而延伸出来的“社区”、“地方”等等,不仅被运动团体越来越多地赋予了对等于“国家”的价值意义,而且,在这样的表述中,“家园”不仅是人们的生活空间,它也是地域共同体的社会的、历史的“文化”遗存。“社区”及其“文化”的(并不依附于国家的)独自的价值意义,被运动团体用以消解来自“经济发展”的压力。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金山面运动中和运动后,运动的领导人和参与其中的知识分子,对于社区—国家关系,对于“社区”相对于“国家”,以及“文化”相对于“经济”/“科学”的价值等等,作了持续的、重要的梳理:
我们知道,人类原始的社会生活形态是社区或部落,但随着人群组织的复杂化,人类开始在“社区”之层次上面组织新社会单元:“国家”就是这种新社会单元之中最重要的一种。“国家”和“社区”最大的不同是,“社区”是一个生活单位,举凡生活中的各个面向,都融蕴在社区生活之中。但是,“国家”并不是一个生活单位,而是社区之上的“社治”单元,其主要的职责乃是掌管社区与社区之间的行政管理,因此,国家与社区之间,逐渐形成等级性的权力关系,当这种关系一旦确立,国家变成了权力核心。
……
当然,社区的消失,除了反映强势国家/弱势地方的权力结构关系之外,资本主义所引发的经济强势:如工商本位、发展迷思、进步神话等,也一再地让传统的社区变得无法维系;尤其,政治势力和经济势力的结合,更让社会的连带性和自主性荡然无存。我认为,当前文建会有关社区总体营造的政策,应该放在这个双轴线发展的历史脉络下审视,才更能凸现其意义。简单的说,社区总体营造既是一个文化运动,也是一个政治运动。在文化运动的意义上,社区营造的目标,即尝试克服经济势力入侵下的社会失序状态,重建新的社区连带和人际网络。但在政治运动的意义上,社区营造的目标,是在面对国家势力的长期介入下,如何重新建立社区居民的自主意识,扩大参与,进而建立地方/国家平等的权力结构,这也是现代民主国家的重要目标所在(李丁讚,1997)。
在这里,阐述者不仅要将“金山面”的意义,从一地一区的地方利益推向全人类“环境生态”的普遍问题,而且也不只是要将其扩展成一个市民参与、政治民主的市民社会建设问题,或仅仅扩展为一个保护“乡土文化”的问题,它已经被阐述为诸如国家政治与市民生活的关系、地域社会自治的正当性等这样一些现代人类社会普遍面临的问题。
如下图所示,在这里,通过对“社区”价值的再建构,阐述者致力于对“国家”(政治势力)与“资本”(经济势力)结合下,“社会”(人的连带性、自主性)被肢解、被淹没的状况的反思。
四、简短的结语
在国家—社会关系的变动过程中,价值资源的发掘、道德资源的动员等等,不仅是运动团体的课题,也是政治权力系统的课题。笔者在有关中国城市开发机制的研究中,曾分析了在土地开发/城市更新运动中,以及在应对市民抵抗的政治策略中,城市政府是如何不断发掘价值资源、拓展社会合理性空间,以消解城市开发运动的正当性危机的,并指出了在这样的价值资源的发掘、道德资源的动员中,市民与政府完全处于不对称的地位(陈映芳,2008)。而在本文中,笔者则试图通过分析运动团体在道德资源动员中的新的动态,来发现“社会的兴起”在中国的现实轨迹。
在对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国社会运动的研究中,欧美学者曾借助机会结构理论与资源动员理论等,从不同角度分析了社会运动的运行机制。社会运动的研究范式无疑为我们研究价值规范在国家—社会关系变动中的作用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研究路径。近年来,在对拉美、东南亚等地区的民众抵抗运动的研究中,研究者们又从各种角度讨论了底层反抗何以可能和何以不能的问题。如J.C.斯科特基于对东南亚农民反叛行动的研究而对“共同的阶级观念”、“共同行动的组织”作为抵抗行动条件的分析(斯科特,2001:260),以及对反抗运动中意识形态如何被运作,反抗者如何在统治意识形态笼罩下展开意识形态斗争的实践逻辑进行了阐释(斯科特,2007:225-292、368-426)。这样一些研究亦有利于我们了解在政治威权国家、经济开发国家,民众在种种制度限制和观念束缚下是如何展开其抵抗行动的。
不过,在本文中,由于笔者的问题涉及到了行动者的政治伦理问题,由此不能不触及所在社会的政治文化情景,并就“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的价值地位秩序展开论述。这样一种问题意识及探讨路径,作为社会科学的中国研究的实践,多少会带来认识论及方法论层面的种种问题,亦需要研究者对自身作为本土学者的立场及视角的反思和自觉(周晓虹,2010)。但无论如何,通过这样一种研究尝试,我们可以关注到这样一些事实:行动者都身处特定的社会结构之中,且是特定的政治文化传统的承载者;而都市运动的组织者、参与者们,作为能动的行动者,在国家支配意识形态、由西方传入的现代价值、中国传统价值,以及他们自身的地域/社群亚文化之间,不仅具有冲破既有价值规范束缚的需求,也有相应的行动能力和实践——包括重构价值秩序、发掘道德资源的种种努力和成就,甚至对自身角色的自觉。不仅如此,通过对有关“中国的”价值规范情景及其社会兴起的逻辑的梳理和分析,我们还可能对所谓“社会的结构规定性”、“文化作为社会子系统”等社会学命题的意义产生新的认识。事实上,这样的研究还有利于我们越出以民族国家为单位、以结构—行动之类为范式路径的学科桎梏,而将作为地域社会、文化场域的“亚洲”、“中国”,以及隐含于这些概念背后的诸多研究维度收入视野。这样一种努力,其实也可被视为我们对韦伯等古典社会学家致意的方式。
此外,毋庸讳言,在这里,虽然笔者试图以两岸三地的不同个案来说明中国各地都市运动中,行动者从“家园”中发掘道德资源,以道义力量对抗政治、资本的权力的一些普遍性现象;但是,在实际的经验事实中,两岸三地的都市运动呈现出了不同的政治格局,行动者的实践逻辑也存在种种差异(陈映芳,2009)。而且,就都市运动比较研究的方法可行性而论,即使我们可以忽略地域间的差异而假设传统的、文化的“中国性”依然普遍存在,但近代以来不同的现代化路径所造成的现实差异,特别是1949年以后大陆地区国家在意识形态层面和政治经济领域对家族、家庭制度的全面冲击,以及台湾地区20世纪60年代以来乡土运动及各种社会运动、政治民主实践等等对国家—社会关系的改变,所有这些,都不能不令我们对这项研究的意图和结论持十分审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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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城市研究中心、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来源:《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