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必须诉诸个体道德行为。道德行为始终存在相应的成本付出,这是道德行为的本质规定。基于这一本质规定,道德缺位的行为并不能免除其道德成本,相反,还须付出额外的巨大道德成本。因此,在主体间性的实际生活中,不论个人还是社会组织或者政府,其行为实现最低道德成本的唯一途径,就是自觉追求道德作为。道德作为的自觉,不仅要求个体具备理性能力,更需要社会予以价值引导。
关键词:道德成本 道德收益 道德作为 权利与责任对等 主体间性
1、为什么要提出道德成本论问题?
中国人在食品中完成了化学扫盲:从大米中我们认识了石蜡,从火腿中我们认识了敌敌畏,从咸鸭蛋、辣椒酱中我们认识了苏丹红,从火锅里我们认识了福尔马林,从银耳、蜜枣里我们认识了硫磺,从木耳中我们认识了硫酸铜,今天三鹿又让同胞们知道了三聚氰胺的化学作用。外国人喝牛奶结实了,中国人喝牛奶结石了;日本人的口号:一天一杯牛奶,振兴一个民族;中国人的口号:一天一杯牛奶,震惊一个民族!
上面这则顺口溜是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广为传播的一则手机短信息。这则手机短信息告诉了人们一个本身就存在的、但却一直为国人所忽视的生存事实:无论是个人或者是社群,其社会性行为讲道德或不讲道德,都要支付道德成本。
本文提出“道德成本”一说,并希望引来广泛的关注与探讨,其目的是促进全社会进行道德关怀,减少不必要的道德成本。因为本文提出“道德成本”概念,并不是心血来潮之念,而是基于对历史和现实的沉痛反思所得来。客观地讲,一个大道昌明的社会,一定是道德风行的社会,个人之行为,组织之活动,包括制度之构建与体制之制定和运行,都体现了良好的道德作为。然而,在一个社会里,当更多的人或组织、机构甚至市场机制或社会制度,在其行为展开中体现出某种道德不作为倾向时,其行为就将为此而付出额外的巨大的成本,这个额外的巨大成本就是道德成本。这种额外而巨大的道德成本代价,往往是不能用数字来描述的,而且也不能客观地量化为数据,虽然人们可以强行地用数据来表示。
道德成本问题,应该是我们的国家在走向当代发展之途中所存在的根本性问题。过去,我们一直以自己的文明历史而感到自豪,因为在人类四大文明古国中,中国是以道德著称于世的。然而,自20世纪初五四运动以降,革命取代了社会文明的进程,暴力和斗争取代了道德建设,尤其是20世纪60-70年代,维系社会秩序的道德之维,完全被摧毁了,剩下的只是革命与斗争、暴力与运动。不讲道德,不允许进行道德作为,使具有深厚道德传统的社会变成了巨大的道德成本积累的场所。为了专政与斗争,为了表示革命与进步,为了站队与排位,为了表达坚决革命的态度与决心,父母子女反目成为阶级敌人,兄弟对垒战场,夫妻相互揭发、同事相互监督与告密,等等,整个社会的基石------人性被摧毁了。在这种社会状况下,时代进入80年代,改革开放转移了人们的关心对象和全部视线,全面地和一心一意地发展经济,实现现代化建设,一夜之间,原来是“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也不要资本主义的苗”,一下子就转向了追求“资本主义的苗”(在过去,搞经济就是搞资本主义)。由是,长期被压抑的对吃饱穿暖,以及对物质、财富、经济的本能欲望一下子如开闸的江水,一泄无遗,伴之而来的,是对金钱、权力以及钱权交易的本能冲动,也如洪水滔滔。由此把“一切向前看”具体化“一切向钱看”和“一切向权看”,“只讲目的,不讲手段”和“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行动模式由此生成,并开始社会化。在这种状况下,道德同样没有因为时代生存方向的变迁而获得应有的秩序社会的功能。世纪之交曾经引来的关于“道德腐败“、“道德滑坡”、“道德失范”、“信仰危机”的讨论,并没有得到良好的展开并对社会道德进步产生实质性的促进作用,因为人们以及整个社会当然也包括政府,所关注的重心和焦点不是道德,而是经济的发展,是收入的多少,是刺激消费来促进生产。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在这种惟经济主义的发展模式推动下,整个市场培育步履艰难。因为,市场培育的基石,不是市场机制,而是市场道德。在今天的中国市场里,最缺乏的不是市场制度、法律,而是诚信,良心,以及以权利为本质规定的公正与平等。劣质产品,虚假广告,有毒食品等等,为何如此畅销无阻?这不能简单地用法制不健全、法治不得力、市场机制不完善来解释,因为这一切东西要融进市场并对市场发挥功能,都需要人来操作,一切都要通过人来展开。如果人心中没有道德意识、没有道德良心,没有道德规训,其行为难以有道德作为。而当更多的人没有道德作为,或者当越来越多的人违背道德要求和规训而行动,再健全的法律制度,再完善的市场机制,也只能成为摆设。从三鹿奶粉事件和山西矿难事件可以看出,对市场担当监管或督察的地方政府或行政部门,可以为了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无视法规与道德纲纪而放纵渎职,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顾一切,这可以说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的普遍社会现象。比如,由三廘奶粉中三聚氰氨超标事件所引发出来的包括蒙牛、伊犁、光明这些全国知名的优秀企业、免检产品企业在内的几乎整个乳制品行业,所生产的乳制品都存在着质量不过关的问题,恰恰反映了中国企业的普遍非道德作为倾向,也正好揭示了中国市场最缺乏的是诚信道德和对人、对生命本身的关怀道德。企业的非道德作为,不仅为自己种下了巨大的道德成本,社会也为此而付出了巨大的道德成本。乳制品三聚氰氨超标,不仅三鹿最终因此而宣告破产,而且更使全国多少儿童为此而丧失健康,又致使政府不得不为使这些问题儿童重获健康而付出多大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这些成本都是因为非道德作为所产生,最终构成为最实在的道德成本。不仅河北的奶粉,还有山西的矿难,更有甚者,2008年金秋10月连续发生三起学生杀老师的事件等等,无不对我们的社会发出了最严重的警报:道德成本问题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发展道路中所不可回避的基础问题。改革30年的成就与教训也告诉我们,如果道德成本问题不引来整个社会的重视,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普遍堆积的道成本问题,如果不通过积极创建一种社会化的引导方案来规范和促进每个企业、所有机构、全部公民都意识地努力道德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所创造的成就,很可能最终只能成为对额外的巨大道德成本帐单的支付款。
2、道德成本生成的人本前提
“道德成本”这个概念,所表达的基本语义是:道德蕴含成本,并且道德就是成本。由于道德蕴含成本且道德必以成本的付出为绝对前提,所以现实生活中才出现了不讲道德、违背道德的行为,不仅是个人行为,也包括社会组织、机构、甚至政府行为不讲道德、违背道德。因为单纯从自己的利益角度看,无论是个体行为还是社会组织,其社会性行为不讲道德或违背道德,都是可以避免支付或少支付其成本费用的;但从整体方面看,这种逃避或刻意减少成本支付的社会性行为,始终在制造和积累更为巨大的成本。比如房地产领域,交通建设领域,质量不达标的事件之所以不断涌现,原因在于房地产商、道路桥梁建设的承包商可以因此而少付出经济成本而自己多获实利。再比如中国的城镇建设,却更多地注重于规模建设,而相对忽视功能建设,其原因同样在于单纯的规模建设比同时注重规模和功能的并举建设要少支付许多经济成本,而获得更多的实利。然而,这些只片面追求经济实利而不讲质量、不求功能的劣质工程或城镇规模建设,最终播种下了许多额外的巨大道德成本,这些额外的道德成本不断积累起来,最后需要人去为它买单。这些本不该有的道德成本最终由谁来买单呢?毫无疑问,是社会,但具体地讲,却是纳税人。比如今天的城镇建设运动当以规模建设为重心时,必然形成对土地或者说对耕地的无度吞食与掠夺,使源源不断的土地劳动者丧失了生存的根基,而城镇又没有为他们提供生存的土壤、条件,环境,由此,无业游民不断涌现,其必然结果是:如何保证社会有良序成为难题,犯罪率增高不下也被视为是正常。更重要的是,这种以掠夺和吞食有限耕地来增加地方政府收入、来刺激经济增长的做法,实质上是在抢子孙后代的饭碗来满足今天的高经济增长和贪婪成性的高生活水准的高消费。规模主义的城镇建设运动,所源源不断地制造出来的巨大无形的道德成本,一方面转嫁到城镇无业游民身上,并又通过无业游民转嫁到了所有纳税人身上;另一方面,则又主要地转嫁给了未来的子孙后代们。再比如,30年改革开放,经济得到了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准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国力大大增强,国家地位也由此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这是巨大的可以说是天翻地覆的成就,但同时也不要忘了这些成就背后的自然生态环境、社会生态环境却日益恶劣了。高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巨大的自然生态环境成本和巨大的社会生态环境成本,却同样是道德成本。这种由自然生态和社会生态破坏所制造出来的额外道德成本,最终是落实在个体身上,演变成为成千上万的个人生态的破坏。中小学生的自杀,这是近些年常发生的事,但由学生自杀演变到今天的学生杀老师,这一社会问题就更严重了。花季年华的中小学生为什么要自杀?为什么由自杀演变到杀老师?山西省朔州二中16岁的李延杀死班主任后在讲台上的演讲,以及他所写下的死亡日记,却给出了答案,他从初中开始就被学校和老师给毁了:学校歧视他,老师冷漠他,同学瞧不起他。换一句话讲,他作为一个人的生态,在这种只追求成绩、考分和升学率的教育模式下,给完全破坏了。当一个人的生态被彻底破坏之后,他也就丧失了生的希望,这就是李延这位本该快乐生活的少年想用复仇来结束生命的盲动。李延自称是他的“人生毁在了老师手上”,而如机器般被钉在考试线上中学老师们又被毁在谁的手上呢?毁在这种升学模式以及维护这种升学模式的教育体制、教育制度上。教育的非道德作为化,使教育本身制造出了巨大的额外道德成本,这个成本由李延们和他的班主任老师旭东们以及他们的父母来买了单。
道德是要付出成本的,不讲道德的社会性行为,无论是个体行为,还是组织、机构行为,或者政府行为,确实可以在当下节约经济成本或政治成本,但这种成本节约,却在制造着无形的让他者或社会来买单的巨大道德成本。道德为什么会具有如此的双重性呢?要理解此,则必须先理解“道德”。
让我们抛开静态的学理探讨,来看“道德”这个概念,它实际上指涉这样一种生活事实:道德产生于一种人与人、人与群(也包括政府)之间的生存关系。道德是人与人、人与群之间的生存关系的产物,离开了这种生存关系,则根本不存在道德的问题。
道德作为一种生存关系的产物,它的本质规定是什么呢?是实际的生存利益。邻居的东西不能随便拿,他人的财物不能偷,这就是道德,如果没有经过邻居的同意,随便拿他人的东西,或者为了自己的利欲满足而偷盗了他人的财物,这就是不道德。所以,道德是以利益为尺度的,利益构成了道德的本质规定。道德就是追求实现人与人或人与群之间的利益平衡。比如,从群的角度讲,按劳分配,这是追求实现利益平衡,所以它是道德的;从个体角度讲,你的利益追求行为必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绝对前提,或者你的行为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也给予其行为相关者以对等的利益,这就是道德,否则,你的行为就不道德。
道德以利益为本质规定,道德所追求者,即(人与人或人与群)之间的利害平衡。由于这两个方面的规定,道德必然涉及权利与责任:利益始终相对人才有实际意义,因而,人是利益的主体。利益始终是具体的,任何抽象的利益只有当被还原为具体状态时,它才具有实际意义。作为具体化的利益相对个体的人(主体)而论,是否合法(这里的“法”既指自然法则,也指社会所制定的法律)、合理、合情,则需要看这个具体的主体是否对此一具体的利益拥有权利。一个人对某一具体的利益拥有权利,只标明他拥有可能获得或占有此一具体利益的合法资格,但却并不等于他已经实际地拥有了获得和占有这一具体利益,因为这一实际的、可能为他所拥有的利益能够为他实际所占有,还需要此一主体必须担当起拥有这一具体利益的责任,这个需要他担当的责任和他实际享有的权利之间应该是对等的。所以,如果说利益是道德的生存本质,那么,权利与责任的对等则是道德的行为本质。道德,就是行为主体必须拥有对利益追求的权利、并在对其利益追求的行为中担当起与其权利相对等的责任。比如,偷盗所欲谋取的利益之于偷盗来者讲就不是其合法利益,因而,他不具有对所欲偷盗的财物的权利,无论他怎样担当遭受肉体或精神惩罚的责任,都是不道德的,并且也是不能达到利害平衡。谋得一个职位,这是取得谋求利益的合法资格;月酬薪5000元,这是履行该职位所得到的实际报酬(利益),但这5000元酬薪之于你,还仅仅是一个契约性的利益,它要变成你的实际利益(即收益),你还必须按照这个职位本身所做出的要求而全面履行其职责。因而,这个职位之于你的“利”,是每月5000元的劳动报酬;这个职位之于你的“害”,是你每月必须按此职位要求而付出时间、体力、精力、智慧、技能、知识,按质按量完成工作量或工作任务。对任何一个人的任何道德的行为来讲,它都是其利与害的平衡,对任何一个人的任何一项道德的利益的实现来讲,都是其预先设定的利与害的平衡的实现。所以,道德的生存本质是利益,道德的行动本质是为实现利益之权利与责任的对等。所谓行为的道德成本,就是行为之利益谋求所必须担当的与权利对等的责任。
3、道德成本的普遍性
由于行为的道德成本就是行为本身所必须担当的与权利相对等的责任,所以,道德成本具有普遍性。
道德成本的普遍性,首先体现在个人身上。任何一个人,他的生活与行动,其作为或不作为,都涉及到道德成本。一个人处事待人讲规则、讲诚信,谦逊、友善,善从他者考虑等等,他的生活行为就存在许多的限度,许多的自我约束,这就是他所付出的道德成本。一个人的生活行为具有诸如此类的道德作为,并因此而付出本该付出的道德成本,他所收获的是道德收益,包括物质方面的收益或精神(心灵、情感)方面的的收益。比如一个人受邻居的尊敬,朋友的信任、同事的爱戴,上司的赏识等等,他因此而活得有放射光彩的人格魅力、有平常而高贵的生活尊严,有来自多方面的扶助与关爱。一个人在生活中只顾自己,处事为人皆以自己的利益为绝对考虑,行为不讲规则,不讲诚信,自大狂妄、凡事善小而不为,恶小而为之,从不愿从他者角度考虑。他的生活与行为却在更多的时候没有限度,也缺乏自我约束。此人诸如此类的非道德作为行为,最终的收获却不是道德收益,而是道德成本。比如,他的邻居、同事都冷漠他,他的上司讨厌他,他的朋友远离他,他的生活没有信任,没有友情,没有尊重,没有关爱,哪怕是在困难或逆境中,也难以得到他人的扶助。
在现实生活中,对任何个人来讲,都遵循如下道德成本法则:当你为你的行为支付必须的道德成本时,你就是一个在进行道德作为的人,你所得到的应有回报,就是自己种下的道德收益;当你为你的行为拒绝支付必须的道德成本时,你就是一个拒绝道德作为的人,你所得到的应有回报,就是自己种下的额外道德成本。以此道德成本法则审视我们的日常生活行为,就可以找到一个共同的视角与尺度。
道德成本的普遍性,还体现在群体行为上。这里的群体行为,是指两个人以上的组织性行为,比如社会机构行为,企业行为,学校行为等等。
一个群体行为如同一个人的行为一样,其面对社会或他人进行道德作为或不作为,照样涉及到道德成本。一个群体的行为,如果凡事以人为目的并全面担当必须的社会责任,这就是此一群体为自己的行为所应该付出的道德成本。一个群体的社会性行为具有如此的道德作为,则必然会收获道德收益,这种道德收益不仅是精神方面的,也是物质方面的,因为从本质上讲,任何精神都有可能转化为物质,尤其是对企业这样的经济性群体来讲,任何精神方面的收益最终都能化为经济财富。一个群体在社会这个平台上展开自己的行为,如果只考虑自己群体的利益,凡事以实利为准则,不讲规则,不讲诚信,把人视为是实现己利的手段或工具,放弃必须担当的社会责任,凡事有利而往,放纵自我,不求约束与自律,不愿并拒绝为自己的社会性行为支付本该支付的道德成本,那么,这个群体最终为自己种下的只能是巨大的道德成本,这种道德成本的积累所形成的最终结果,是他被社会所谴责,被市场所抛弃。在竞争的自由市场里,无数的企业由强而弱,无数的企业倒闭,其原因诸多,但如果仔细分析,其中总有一个道德成本积累的问题。换句话讲,许多弱化或倒闭的企业,都是自我道德成本积累到不能使自己负载时的整体表现。
在实际的社会舞台上,对任何群体来讲,同样必须遵循这样一个法则:当你为你的社会性行为支付必须的道德成本时,你就是一个在进行道德作为的群体,你所得到的应有回报,就是收获自己种下的道德收益;当你为你的社会性行为拒绝支付必须的道德成本时,你就是一个拒绝道德作为的群体,你所得到的应有回报,就是你自己种下的额外的巨大道德成本。以此道德成本法则来审视一切社会机构、社会组织,包括企业以及教育行业,同样可以找到一个共同的视角与尺度。
道德成本的普遍性问题,还体现在政府的行为上。从根本上讲,任何制度规范下的任何性质的政府行为,无论是有限绝对权力的政府行为,还是无限绝对权力的政府行为,都将涉及道德成本的支付问题。一般地讲,凡是无限绝对权力的政府行为,往往以权力意志为其内在尺度,所维护的是政府的权力形象和官僚利益集团的自身利益,所以更多的时候忽视对道德责任的担当,这主要表现为忽视人的存在人权和生存权利,忽视普遍平等和社会公正,因而,这种无限绝对权力的政府行为,总是要为自己种下其后难以负载的道德成本,这种道德成本的积累达到最后阶段,就是政府完全丧失公民的支持。另一种情况则是政府行为的有限绝对权力化。一个有限绝对权力的政府,始终是一个有理性节制的政府,这种性质的政府总是以共同的人性为基石,以普遍平等为平台、以全面公正为行为原则。所以,有限绝对权力的政府始终是有限度、有规范、有自律精神和人本价值诉求的政府,这样的政府行为所种下的收获则是道德收益。这种道德收益具体展开为:政府行为成为最实在的社会道德引导力。在政府行为的道德引导下,公民自觉成为道德的公民,社会也因此而成为道德的社会。
由此不难看出,在国家社会进程中,政府同样遵循一个道德成本法则:当政府主动为自己的行为担当必须的道德责任时,它就是一个有限绝对权力的政府,就是以公民赋予给它的有限绝对权力来进行社会道德作为的政府,这样的政府行为所获得的道德收益,就是人民的拥戴、国家的富强,社会的昌明大道,人人追求道德作为,并生活自由与幸福。当政府有意识地放弃或拒绝担当必须担当的道德责任时,它就是一个无限绝对权力的政府,因为它关怀手中的无限绝对权力而放弃对社会的道德作为,其最终只能积累起巨大的额外道德成本,由此把自己推向与社会公民离心的道路。以此道德成本法则来审视一切政府行为,同样可以找到一个共同的视角与尺度。
道德成本的普遍性,由个体、群体、政府三个维度得到呈现。在这三者中,居于核心的是个人。这里的“个人”就是一个个“我”本身。群体是由一个又一个的“我”组成的,政府行为同样是由一个又一个具体的“我”来启动的。所以,我有无道德作为,是其关键。如果一个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都能做到“凡事我必有道德作为”,那么,无论是群体行为,还是政府行为,都将可能追求道德行为,这样一来,其所获得的是更大效益的道德收益。反之,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更多的人“凡事有利而往而不及其余”,那么,无论是群体行为或是政府行为,往往会忽视或拒绝道德作为,其结果只能是不断积累无形而巨大的额外道德成本。因而,以最小的道德成本付出而收获最大的道德收益,这是健康的社会所需要的,而这,必须从个人做起,从每一个“我”做起。
4、最低道德成本何以可能?
讲道德、进行道德作为,要付出成本;不讲道德,拒绝道德作为,要付出更大的成本。这一双重现实使(人或群)行为追求和实现最低道德成本提供了可能:即无论是个体或是群体或是政府、政党,为其行为追求最低道德成本的可能性途径,就是讲道德,就是行为本身自觉追求道德作为。
(个人或群体或政府或政党)自觉追求道德作为之所以构成了其行为实现最低道德成本的正确途径,在于道德的本质规定是人际生存关系的利益诉求,它展开为人与人或人与群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对等,所追求的是利害的平衡。如果从人的主体性角度看,恰恰表明了人的生存行为的道德作为,是在实现自己的主体性的同时也实现了他人的主体性,或者是人通过实现他人的主体性而重建了自己的主体性地位。在这种行为中,我们所能做的和所必须做的,不仅是要使自己获得满足,更重要的是要使与我此一行为相关的他人获得满足。当他人在我的行为中获得了满足,那么,我也就从他人那里获得一份收益的可能性或现实性,这种收益可能不是刻意追求的,但它却伴随着我的行为的道德作为而产生了,这就是边际效应在道德作为行为中的体现。从经济学角度看,行为有道德作为,其所支付的必须道德成本之所以是最低的,就在于行为的道德作为增加了他人的利益,或者经济利益,或者精神利益,而这种增加他人利益的行为,却为自己创造了现实的或潜在的收益。这种现实的或潜在的收益之总和,往往要大于其所支付的道德成本。而且,对于一个人来讲,他的连续不断的行为所体现出来的道德作为,却可以使这种现实的或潜在的边际收益成几何方式增长。比如一个诚信的商人,通过其诚信的道德作为行为所建立起来的社会信誉,却可以成为巨大的无形资产,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他的这种信誉可以成为最实在的成千上亿的银行信贷抵押品。
人的行为的道德作为所支付的道德成本,能够给人带来实在的边际收益效应。并且,当一个人持续不断地在行为中追求和实现其道德作为,其道德作为所创造的边际收益会呈几何方式增长,这样一来,行为的道德作为所支付的道德成本,就会更低。所以,对于一个理性的人来讲,行为有道德作为,并不断地在行为中保持道德作为,就可以使自己的生活与行动实现道德成本最低化。所以,道德成本最低化,不仅可能,而且可行。根本的问题是,需要人有理性能力,有生活行动的主体性意识与自我要求。而要使人人达到此,却迫切需要社会予以道德引导,也包括道德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