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异议的形式参与一场倾向较明显的思想式学术争论,对它的健康发展,我相信只有益处没有害处。因此,虽然拙作《对规范的疑虑》的发表,可能已成为“规范化”主旋律中一种微弱的“噪音”〔1〕,但我仍愿意进一步申论我的观点,将声音放大,让听 众有再次辨析的机会。?
让我们重新回到问题的原点,即学术知识“为什么要规范”上,以便讨论不被其中歧出的问 题转移视线。它根源于学界对下列现状的不满:学术知识同政治宣传混淆,从而扭曲了知识 的评价标准,损害了理智的事业,实质上也是动摇了知识分子安身立命的基础。问题由来已久,80年代的“文化热”也仍重复着这种现象,而且,它不只是狭义的社会科学,而且是整个知识事业,包括人文学术(甚至自然科学)共同的问题,至少我们知道,首先提出规范需求 在学术领域,它同一批学者学术史研究的倡导联系在一起。所以要规范的初衷是反对曲学阿世,让学术知识成为真正的知识。用句绕口的话,叫学术“学术化”或知识“知识化”?? 〔2〕?。?
但是,规范如何才能负起这一重任或具有这种功能呢?这关系到对什么是规范的回答,而对后者似乎又有不同的答案。这个麻烦是只从实质性上考虑问题时不能避免的。我想换一个 角 度,给予一种形式化的回答:规范就是不得不遵守的东西。如果不是这样,“不规范”就不 能成为拒斥伪知识的理由了。而这样一来,“规范”就应是很坚实的,在操作中遵循的东西了。?
从规范化的讨论与实践中,可以挑两个例子来看。其一,强化版权意识,通过揭露、谴责抄 袭行为,迫使大家共同遵守这一规则,这是最规范的做法。其二,匿名审稿制度,它对减少 用稿过程中编辑主观性的影响有积极的意义,一家刊物一旦将其立为制度,其操作就需循例 而行。但它与前例比,在规范的意义上是有分别的,因为你不能把是否实施这一制度作为一 个刊物上的文章是否是学术论文的标准。?
此外,还有些更基本的规范,是真正区别真伪知识的标准。我在《对规范的疑虑》中的简单 表达是:“借用《荀子·非十二子篇》中的话来表述,就是一切学术论断均要求‘持之有故 ,言之成理’。用现代的话说,所谓‘故’就是有根据,成理则是合逻辑。”这听起来真是 卑之无甚高论,但作为知识规范它应该更基本。我相信一般规范提倡者都明白这个道理。它无须讨论,但需要强调,关键得在学术活动中通过批评来落实。〔3〕?
当然,防止把宣传混淆为学术,或许可以提出进一步的措施,例如,援引韦伯“价值中立” 的观点,即要求研究者在分析事物或表述其成果时,要把个人的价值倾向区分出来。这对于 自然科学或者社会科学、人文领域中涉及经验分析的课题时,可能也是积极有效的主张。但 是,我没有信心将它标举为一切知识的共同规范。因为在人文学术领域,一旦涉及像历史或 文学评论之类的问题,价值中立显然不是不二法门。在规范的道路上,我的态度比较保守。 ?
我所担心或疑虑的“规范”,是那种从某些具体学科的经验出发而形成的用来裁决一般知识的戒条,因为“以史学为标准,哲学不科学;以社会科学为标准,人文学术不科学;而以自 然科学为标准,社会科学也不标准……因此,不能以某种具体的学科标准作为所有知识门类 的共同规范,否则知识的地盘将会不断萎缩”。“世界不是个由上帝合理预制的系统,每种 知识形态都与特定的对象状况有关,都有自己的方法并显示各自的功能。因此,也就没有很 具体的普遍规范。”〔4〕我的担忧或许真的是 杞人忧天,但没有理由从我的论述中得出我反对任何规范的结论。只不过我的重点就是在“ 化解整体的社会科学观”而已。化解广义的整体社会科学观同化解狭义的整体社会科学观相比,其理由至少可以是同等充足的。?
在规范化讨论中,有人主张其规范是针对社会科学的,但实际涉及的有时却是与其他知识领 域共有的问题,而“化解整体的社会科学观”的提出,也就意味着鼓励可以把规范问题缩小 在具体学科中探讨,这对促进具体学科的发展,可能具有意义。但我要提醒论者注意,规范化如果走到这一步,它同防止伪知识冒充学术的初始动机便有些游离了。道理不复杂,因为 经济学的规范是为维护经济学的纯洁,社会学的规范是为了保证社会学的严格,而违背这些规范的话,你只能说它不属于经济学或社会学,却不能说它就不是知识。?
我强调这一点的动机在于防止学术创新被扼杀,这是基于对现代知识发展背景的观察而提出 的。它的最显著表现便是传统学科的不断分化与新学科的急剧增长。学科之间的边界模糊不 清,而学科的边缘往往又正是新学科的发轫点。这表现为现代知识发展的途径不只是积累, 更表现在创新。这些创新中,许多是用固有的学科规范来衡量所通不过的。学科规范的强调 ,着眼点是知识的常规积累,而非为维护创新。如果创新因固有学科规范的强调而受阻碍的 话,那就不是知识发展的福音。?
规范问题同学科划界及知识性质等问题是纠缠在一起的,在科学哲学中,它们往往围绕着方 法论的讨论来展开。从我们的论题看,大概只有逻辑实证主义的可证实性,以及卡尔·波普 的可证伪性两种原则,是真正试图为知识提供规范的,因为一不符合就可能被革出知识的领 域。但在历史学派的批判下,两者都没有成为学界中普遍接受的信念,后来也没有人再提出 限制性这么强的方法论主张。相比之下,有些启发意义很大,且针对具体学科而提出的方法 论主张,强制性则弱得多。例如,韦伯的“理想类型”,在运用时灵活性很大,同一对象可 以形成不同的理想类型观点,而在社会学中,它也只是可供选择的思想工具而已,迪尔凯姆 未必就会接受它,就是说,它有价值但未必有规范意义。?
借助于对历史学的分析,可以把我们的问题表达得更具体些。而从知识形态上考察,历史学 的最大问题便是“历史学是什么学”,即属人文,还是社会科学?在中国现代学术“地图” 中,历史学一般被划归入人文知识,什么理由暂且不深究,反正文史哲学一般都并入文学院 。但是,在马克斯·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史学同经济学一样,被放在一起作为社 会科学案例加以分析。这是否是因为韦伯对社会科学不作广义与狭义之分的缘故呢?这有可 能。但细加分析就会知道,韦伯探讨的史学,只是史学某些类型,主要是历史现象的类型化 研究。与之相关提出的“理想类型”,便是社会学的方法论概念。而史学研究中的其他类型 ,如个人传记及事件描述,即叙事史学就没被包括在内。韦伯是从社会学角度讨论史学问题 的。但这不只是他的个人兴趣。另一位同样著名的社会学家迪尔凯姆也有这种倾向,他说: “只有从进行比较的意义上讲,历史学才算是一门科学。不比较就不能做出解释……而一旦 开始比较,历史学与社会学的界限就变得不甚分明。”〔5〕甚至有些历史学家如布罗代尔也有同感:“从长时间范围来看,问题就 不仅仅是历史学和社会学互相连接,互相支持,而且是两者合二为一。”〔6〕?
毫无疑问,社会学方法的引进,可以拓展史学研究的领域。但如果以为 社会学的方法可以 作为史学的规范,那就错了,因为那样一来,中国传统中像《史记》、《汉书》这类伟大作 品就可能被认为是不合格的东西。?
社会学家的历史研究并没有穷尽史学的功能,此外至少还有哲学家的历史学(探讨历史规律) 及历史学家的历史学(叙事史学)。我以为叙事史学才是史学的核心,它具有其他研究类型所 不涉及的人格、品德、生活价值、历史意义,它在总体上才属于人文知识。叙事史学植根于 我们的知识传统,但在现代实证主义及历史本质主义思想方法的冲击下,已经急剧衰落了。 黄仁宇一本《万历十五年》引起的反响,提醒史家不要忘记给读者讲故事。意味深长的故事 ,不只是供专家读,更可以让需要提高文化素养、倾慕历史智慧的普通人读。这才直接体现 史学的教化功能。〔7〕? ?
回到规范的话题上,如果我们不许诺规范具有判别真伪知识的资格,而是退一步,作为促进 知识质量的方法来探讨(这已经转换问题了),规范便有程度强弱之分。强弱的含义是:一条 规则,你遵守了就对,不遵守就错,这是强;弱一点的,便是你不遵守就错,但遵守了也未 必对;而最弱的,便是明确的规则含义很宽,故制约性很弱。叙事史学虽然也得言之成理、 持之有故,但这是所有知识的公共规范,而不是它本身的特有的要求。很难给出规范化的讲 述方式。同一人物、同一事件,问题愈复杂,理解的角度越多,所讲故事面貌的差别越大。 这些差别,有些由讲述者的水平导致,有些则是理解角度的不同形成的。而正是由后一原因 引起的差别,使得同一故事有重讲的机会与价值。这意味着叙事史学这种知识类型,规范程 度非常弱。?
哲学家李凯尔特有一个比喻:自然科学是想缝制一套对保罗和彼得都合适的标准服装,历史 学则需分别对两人制作各自合适的服装。因为“从传统的观点来看,一切科学的概念形成或 科学的阐述的实质首先在于,人们力求形成普遍的概念,各种个别的事物都可以作为‘事例 ’从属于这种概念之下。事物和现象的本质就在于它们与同一概念中所包括的对象具有相同 之处,而一切纯粹个别的东西都是‘非本质’,而达不到科学的地位。”〔8〕?
“可是不能否认历史学认 为对于一次性的、特殊的和个别的东西作出表达是它自己的课题,而且人们必须从这个课题 出发说明历史学的形式本质……历史学不愿像自然科学那样采用普遍化的方法。对于逻辑来 说,这一点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9)
这种观点,用来支持叙 事史学的话是很恰当的。正因为是追求对特殊性的把握,故不可以把对象抽象化。而不能抽 象化,所叙述的内容在逻辑上便不具普遍性,故规范研究的提倡在这里意义也就弱得多。?
以史学为例,我们看到了知识划界问题的复杂性与相对性,同时也就意识到规范的具体性与 多样性。不脱离具体学科,所谈规范不会有普遍意义;而离开具体学科,所得的规范又非常 抽象,应用起来有许多转折的手续。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不仅史学如此,文学也有这种情 况,文学理论、文学史及文学批评,各自的规范可能都不一样。而相对来讲,文学批评的条 条框框也许是最少的,但它仍有独立的知识功能。?
站在人文学术的立场上,对可能导致把各种学问都用一个模式裁夺的倾向提出异议,在别人看来,这也许是为保卫人文学者饭碗的应对之法。不过,这不是一种“职业病”,我不会认 为人文学术的特征对整个知识领域都具普遍性,因为人文知识本身就有许多距离很大的分支 。我的意见是,不如把知识整体看做一个联邦共和国,只有少数条文的宪法是其共同的规范 ,大量的法律必须由加入联邦的各地方实体去制订,一个人生活在一个地方,就必须遵守这 个地方的法律,但一个地方的法律对生活在其他地方的人是无效的,所有的法律都可能因历 史条件的变迁而进行修订。千万不要以一个地方的法律为标准去订正所有其他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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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拙作《对规范的疑虑》载《现代与传统》第6辑;对我的批评, 见《中国书评》第6期上杨念群的《“思想”与“学术”岂能如此二分》,以及邓正来的《 化解整体的社会科学观》二文。?
〔2〕拙作《对规范的疑虑》中对社会科学规范化的努力作“科学化”的概括,涵义与这里 的“学术化”、“知识化”同,只不过指出努力的范围为狭义的社会科学(相对于广义社会 科学)而言而已,邓文在其第24个注释中对我的意思有误解。?
〔3〕邓正来文认为我在“‘要不要规范化’的前提性问题上提出了否定性的观点”,这与 我的表达有较大的距离。?
〔4〕拙文《对规范的疑虑》上的原话。?
〔5〕转引自:马太·多冈?社会科学的分崩离析及各专业围绕着社会学的重新组合?国际 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出版年不详],12(1)?
〔6〕同上?
〔7〕参阅:陈少明?历史有什么用?见:张志林、陈少明?反本质主义与知识问题?广州 :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
〔8〕李凯尔特?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37页?
〔9〕同上?50~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