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政府不得歧视性对待民众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60 次 更新时间:2010-03-31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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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睢宁县发明了史无前例的“良民”评级体系,对每个公民私人、公共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评级,并向社会公布。对这种做法,媒体普遍持批评、质疑态度,具体操办此事的睢宁县征信办主任朱品武针对舆论的四项批评予以回应。这种积极态度是值得肯定的,但其所提出的辩护理由却站不住脚。

有媒体批评,睢宁县给公民“评级”是政府权力越位,朱品武回应说:社会管理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目前我国主要是法律约束和道德规范。但是,法律本身滞后于社会实践,在有些社会管理中法不能“束”起来,德又“规”不住,那么,能不能在法的螺栓和德的螺母之间加上一个垫片,让法与德无缝对接呢?这个垫片就是政府的行政手段。

从这一段话就可以清楚看出,睢宁县混淆了两个完全不同的治理形态:政府管理与社会自主管理。任何一个社会要维持其正常秩序,就要求其成员遵守一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规范。为此,社会将自然地发育出一套激励-约束机制,比如社会舆论的赞扬或批评。也可能会出现一些中介机构提供征信服务,比如国外面向金融服务业的信用评级系统。

政府管理与此完全不同。现代的政府管理包括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积极的方面是依据法律,以司法或行政、或独立监管的方式维持各方面的秩序,必要的时候可以使用强制性手段。积极的方面则是向民众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比如,民众可以担任某种官职,获得某种执照,获得政策性扶持或者获得政府发放的救助。这是政府对民众的责任,换言之,这构成了民众可以向政府主张的一些权利。至关重要的一点是,民众享有这些权利,不以其是否道德、甚至也不以其是否讲究信用为前提。仅仅因为他是公民、国民,他就有资格享有这种权利。

睢宁县创造的大众信用评估体系的第一个问题是,政府的强制性权力进入社会自主管理领域,政府机关成为公民道德水准的评判者,而这显然超出了政府的职权范围。由此导致了它的第二个问题:超级综合性。同样是借助强制性权力,政府把本来分属社会不同领域的私人道德、金融信用、政治伦理评价综合在一起,试图对一个人做出整体性评价。媒体从一开始就正确地指出,这根本不是一个“信用”评级系统,而是政府对居民进行分级。如果不是政府利用其强制性权力,不论是乡村、街道的社会舆论体系还是金融机构、中介组织,都不可能做到对居民的整体精神状态进行评价。而政府进行这种评价,具有极大危险性。

这也就是睢宁县大众信用体系的第三个问题,也是其最大问题:它在涉及公民权利的领域里区别对待不同公民,也就是说,这个大众信用评估体系构成一套系统的歧视制度的基础。这一点,睢宁县相关规定已经说得明明白白:对于个人信用评估为C级的,政审考察从严,对资格、执照以及政策性扶持、救助项目严格审核。对个人信用评估为D级的,否决政审类考察,同时对D级的人员在资格审核、执照审核、政策性扶持、救助项目中原则上不予考虑。

这样的规定完全违反了宪法的平等原则。资格审核、执照审核、政策性扶持、救助项目等等,乃是公民可以从政府那里享受的服务,它构成了公民的权利。政府应当平等地向所有民众提供这些服务,而不管公民具有何种私人道德特征。因为一个人是女人而不向她发放汽车驾驶执照,与因为一个人道德水平低下而不向他发放驾驶执照或不向他提供福利救济,同样构成赤裸裸的歧视。

这才是睢宁县创造的民众分级制度的真正危害所在。泛道德化是它的表象,强制性权力的滥用是其本质,结果则是政府系统地制造和实施歧视。这不是在“严管民风”,而是在践踏宪法的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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