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良民证虽是战时日伪政权推行的一种身份控制手段,但相关概念在战前乃至先秦时期的历史文献中即已有之,国民党亦在“剿匪”区颁发过良民证。其区别除形式之外,主要是历史语境和概念指称的不同。战时沦陷区的良民证不是唯一的格式化制证,不同时期不同地区都有不同的形式。日伪政权推行的良民证制度,带给民众的无疑是难以挥去的梦魇。饱受凌辱的民众奋起抗争势所必然,中共也通过各种斗争方式予以应对,其中破坏和利用良民证,是其重要的应对方式。伴随着日本的投降,束缚民众身份自由的良民证制度最终被废止。
关键词:良民;良民证;沦陷区;治安强化运动;清乡运动;
“谁是良民?怎样才算良民?给谁作良民?”一部反映日伪时期苏州情况的日记中,以戏谑之语给出了这样的回答:在沦陷区做良民是“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1老舍先生在《四世同堂》中,描写祁老爷子的长孙瑞宣看到日伪制发的良民证时则认为,这“就是亡国奴的烙印”,一旦伸手接过来,“永远不该指望别人来替自己洗刷耻辱!”2时过境迁,2015年7月,正值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山西某地一家饭店的优惠券上面,竟赫然写着“良民证”等字样。3两相对比,体现着截然相反的历史语境,也颇值得今人认真思考。
众所周知,良民证是战时日伪政权控制民众的重要手段,也是学界探究沦陷区相关问题时一个必不可少的话题。然而多数论著在谈及这一问题时,要么将其置于保甲制度和基层控制的研究框架内略带涉及,要么置于日伪的治安强化运动或清乡运动中,从维护治安的一般角度进行阐述,要么从日伪基层控制的角度有所涉及4,专门针对良民证进行深入研究的论著似乎并不多见,特别是关于良民证的制作与颁发缺乏深入梳理。此外,已有论著对于“良民”和“良民证”也缺乏翔实的历史追踪和概念阐释。实际上,良民证作为日伪在沦陷区推行实施的身份管控制度,我们确有必要仔细追寻良民证的来龙去脉:它究竟是如何制作的,给民众带来了哪些影响,民众对于良民证又是什么样的态度,针对良民证展开了怎样的抗争。如此种种,皆需我们做认真地分析考察。鉴于此,本文拟就这些问题做一粗陋之究。
一、释义:从“良民”到“良民证”
爬梳相关历史文献,“良民”与“良民证”虽是抗战时期日伪政权针对沦陷区民众实行的一种身份控制手段,但是就历史发展的客观事实而言,相关概念在战前乃至先秦时期即已有之,其区别在于历史语境和概念指称的不同。
稽查历史文献,“良民”一词至少可溯源至春秋时期。管仲所谓“盗贼不胜则良民危,法禁不立则奸邪繁”5,即见“良民”一词。继此之后,“良民”一词的表述,不仅在历史典籍中较为常见,而且它的概念指称也随着历史的发展有所不同。起初之时多半以褒义指称“善良百姓”。如“惠盗贼者伤良民”;“不耕而食,不蚕而衣,巧伪良民,以夺农妨政”等表述,皆以褒义指称。6渐次之后,“良民”逐渐指向“安分守法的一般民众”这种中性表述。如“或取良民以为奴婢,名曰自卖民”;“有田之民皆良民也”,皆是中性指称。7
近代以降,“良民”多半也是中性指称,即便在国共两党的概念指称中亦是如此。中共在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中,曾将“安分守法的一般民众”称为“良民”。如1940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就安塞县自卫军连长高生保压迫良民一事发出训令指出:“自卫军连长高生保,假借职务上之权力压迫良民,奸淫妇女等情,查所诉如果属实,殊为有渎厥职。”1943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针对佳县螅镇第五保主任“蹂躏地方良民不堪言状,人皆敢怒而不敢言”的劣迹发出训令,要求彻查此事。8在国民党的史籍资料中,也有“良民”一词。不过战前国民党言说的“良民”通常有两种指向:一是指一般民众,二是指脱离中共的民众。就前者而言,主要是从普通民众的角度来指称“良民”9;就后者而言,一般是将追随中共的民众称之为“奸诈的莠民”,而将脱离中共的民众称之为“忠信的良民”。10
良民是中国历史文献中的既有概念,良民证也是日本侵华之前即有的一种制度。据史料记载,清代同治年间,左宗棠西北平乱时即有良民牌制度。其时规定,对于那些“悔罪自新之回民来归后,各给予良民牌票,拊循安集,俾其得所,不准汉民欺凌”。11太平天国时期也有良民牌制度,主要包括家庭地址、户主姓名及家人的姓名、性别、排行、年龄以及人口总数等内容。12不过,抗战前良民证的大量颁行,主要还是在国民党“剿共”时期。其时,国民党就是通过制发“‘良民证’,以明其非‘匪’”。13国民党规定,“对‘匪区’施行严密封锁,断绝交通,如有奸民与‘匪’往来,立予枪决”。同时要“清查户口、实行清乡”,凡“对政府管辖地方投诚之居民、一律发给良民证”。14
国民党“剿共”时期颁发的良民证,多为布质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姓名、年龄、籍贯、住址等信息,持证人可找一铺保或者地方耆绅作保,去发证机关申领。发证机关经审查确认是“良民”,就颁发给良民证。对于那些曾一度为“匪”,但是愿改过自新,经亲属或邻舍五人至七人担保者,颁发给“自新证”。不过持有“自新证”者,在相当时间内仍须受国民党地方行政机关之监视。如系有寄居地亲属担保者,可颁发“寄居证”,无人担保者则以“匪类”论处。如虽非“匪类,也许形迹可疑,就缓一步发给,再加考查侦查然后经一番审查”。究竟是否“良民”,多半要看所谓地方“公正人士的眼光了”。申领良民证的,起初都是成年人,但是与中共根据地临近之处,如赣东地区,则要求“除了抱在怀中的婴孩子不需要之外,会走路的小孩子,也被审查领良民证,否则就不能出门”。15
国民党制发良民证原本是防范中共的一种手段,但是实际往往成为一些地方官吏中饱私囊的工具。正如时人所说,国民党制发良民证,“上自地方长官驻防军队,下迄团防土劣,但求饱私囊,快私欲,决不惜掘土三尺,榨尽人民之血肉,一家欢笑,万里号哭。此(即良民证——引者注)又苛政之荼毒人民间接即所以造匪也”。16此外,江西、福建等省又以“人民通行路单”取代“良民证”。“通行路单”一般是由国民党县政府编列号数,加盖县印,发交各区办公处具领转发。17
如果说国民党颁行的良民证,是以“剿共”为目的,战时日伪政权制发的“良民证”,则带有更为复杂的目的和功能。核发颁行良民证,首先得甄别谁是良民,怎样才算是良民。这一过程主要由宪兵队、保甲长通过“搜索式户口调查”,分三种对象类型来确定。对于一般对象的甄别,主要是调查他们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业、原住址、迁入或迁出理由、交友关系、生活状况等内容;重点调查对象,主要是针对那些与户口调查簿身份不符者,有虚假申报之行为者,故意或非故意遗漏及隐匿不报者,被隐匿者、家庭成员及雇用人员之变动者;特殊调查对象,主要是针对那些有“秘密设施、秘密制造的贩卖者,抗日或有主义色彩者及暴动阴谋者”,或恐怖阴谋者、冒充宪兵、警察或密探的联络人者,或对户口调查有妨害行为者,或对上述各项行为有教唆、帮助或其他关系者,或对调查者态度蛮横者。对于那些拒绝或妨害户口调查的外国人,以及中国高级军事机关要人及其雇佣之人,也都属于特殊调查对象。18
还有一种甄别方式,就是在卡哨口通过观察民众的体貌特征来判断其是否为良民。如杭州沦陷后,日军就在卡哨口观察过往行人,察看行人头上有无戴过军帽的痕迹,看其腿部、腰部、肩部是否有当兵的痕迹。同时,日军会让行人蹲下去再站起来,又突然喊“立正”“跑步”,如果被喊者莫名其妙,就认为不是兵,没有受过军事训练,由此判断此人即是良民。19日军在南京登记户籍时,同样是以外貌特征为依据进行甄别审查。这种办法被南京民众称为“过五关”:一是光头关,二是手上老茧关,三是肩膀上老茧关,四是头上帽印子关,五是套头的卫生衣关。如果是光头,或手和肩膀上有老茧,即被认为是军人而非良民。20如果没有这样的体貌特征,即可颁发良民证。倘若是那些“曾为‘匪共’胁从者”“通敌嫌疑者”,有“党派色彩者”“参加游击队者”以及其他抗日分子等,不仅不是所谓的“良民”,而且绝不会核发“良民证”,目的就是“使‘共匪’之潜入并其工作完全灭绝,并将良民与‘匪’分离”。21
日伪通过各种手段排查,给予符合条件的良民制发良民证,这只是他们在沦陷区进行人身控制的一种手段。除此之外,他们还制发各种名目繁多的身份证明文件,详情如表1所列。
表1日伪政权制发的部分身份证件一览表
资料来源:张宪文主编:《日本侵华图志》第24卷,山东画报出版社2015年版,第282—292页;江苏省档案馆编:《苏南抗日根据地》,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201页;中央档案馆等编:《日汪的清乡》,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141—142页。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身份证件有的是在同一地区不同时段对良民证的不同指称。如江苏省吴县在第三期清乡前使用“县民证”,从第三期后开始要求“换领良民证以资识别”。22在山东,1939年伪省警务厅据日军部命令在沦陷区制发良民证,1940年改名为身份证,后又改居住证。山西平川县,日伪起初制发的是良民证,第一次治安强化运动期间又以身份证替换良民证,1942年又制发居住证。23日伪政权制发的名目繁多的身份控制证件,不仅是泯灭中国人民抗日意志实现其殖民统治的重要手段,更是“侵略者对被侵略者的一种侮辱行为,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一种钳制手段”,是“拿来侮辱,奴役,羁縻我们的法宝”。24由此体现的历史景象尤其值得认真分析梳理。
二、解析:日伪如何制发良民证
日伪制发良民证,是日军推行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等全面进攻的所谓“总力战”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首要目的在于通过复活保甲与警察制度,以维护占领区治安秩序。在华北,他们宣称:“警察天职原以保护国家社会人民生命财产为目的,现在国家社会光天化日为新中国之设立提倡保甲警民合作之精神,为建设东亚新秩序为谋华北治安强化运动而人民永久享安居乐业,由是观之警察保甲为建设新中国之基本耳。”25
日军沿用传统保甲制度实施的户籍管控措施,一方面是通过制发良民证,以增加他们在占领区的安全。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所谓“安靖地方根绝匪患”。26日军大举侵华以来,已然注意到对华作战不仅要注意国民党系统的军队,“共产军也成为必须注意的势力”。27抗战时期,中共领导的抗日游击队,对日军在沦陷区的统治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为了维护秩序,镇压民众与游击队的抗日活动,隔断沦陷区民众与抗日根据地之间的联系,加强对占领区民众的管理与奴役,便于其维护统治秩序,日本统治者把良民证作为一项重要的身份管控手段。持有良民证者一般行动较方便,不受阻拦,领不到良民证的人,离家外出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不仅无法与抗日游击队之间取得联络,而且会被认定为私通八路。
日伪制发的良民证,从材质上看,一般包括布质与纸质两种。其中白色布质良民证因其易于保存且较为显眼,在沦陷区较为常见。近年来各地档案馆、博物馆展览的一些良民证显示,日伪制发的良民证多是格式化证件,上面既有繁体中文也有日文,制证日期既标注着“中华民国”纪年日期,也标注着“日本昭和”纪年。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制发的良民证,还用当地文字标注。如伪蒙疆政府时期的良民证,即用蒙汉两种文字书写,上有红色官印和警察署署长的印章。有些地方良民证的制发更为严格,不同户籍良民证的颜色是不同的。如伪太湖东南清乡督察专员公署就规定,凡在清乡区以内之良民,一律发白色良民证,清乡区以外之良民,一律发给红色良民证。28杭州沦陷后制发的良民证也分不同类型:一种是用长三寸左右、宽四寸多的白布条,上用墨写“良民证”三字,盖上维持会红印泥方章;第二种也是用布条,但盖的是日本宪兵队的“日宪”红印泥章,这种良民证是汉奸和有权势的人才能佩戴的;第三种是盖上“日宪”印后又加盖“特务机关”印的良民证,这种良民证是专为特务机关和宪兵队爪牙用的。29
良民证正面上端是持证人照片,照片下端是持证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职业等信息。至于照片大小及尺寸规格,各地略有不同。伪南京特别市政府规定,除12岁以下无须粘贴照片外,“即便残疾人,但若能行动者,虽瞎一目跛一足亦须粘贴相片”;市民相片由伪市府指定照相馆前往市内各坊摄制;摄影时由伪保长依户籍调查底册,核对市民姓名、年龄、住所、职业。30浙江伪政权则规定良民证上的相片须是横长形。大多数沦陷区要求民众申领良民证时必须按捺指纹。伪天津特别市公署就规定民众申领良民证时,“右食指、左食指都要按指纹”,用以验明本人身份。31伪南京特别市政府则要求“统按十指指纹”。有的地区不仅要按捺指纹,更需要记列持证人的体貌特征。如杭州市伪政权在制发良民证时,就对持证人的面貌特征格外注意,他们将持证人面貌分圆脸、长脸、方脸、三角脸等,同时分别画以圆、方、长方、三角等形状表示,再注明身体特征,如黑痣、斑点、斜视、塌鼻、六指等。32良民证的背面一般标注持证“注意事项”。如伪蒙疆政府时期制发的良民证的背面,就强制性列出了十条苛刻的“注意事项”。33
按照日伪政权的要求,凡居住在本地民众,不管男女老少、何种职业皆需申领良民证。伪天津特别市公署警察局就规定,不仅居住在本市居民均需申领,即便窝棚居民及乞丐均需办理良民证。34至于申领良民证的年龄要求,各地则各有不同。多数地区规定12—60岁之间的本地民众均需申领。伪天津特别市公署警察局规定,“十二岁以上六十岁未满之中国人及‘满洲国’居住于天津特别市内”者,均需申领良民证。35有些地区的年龄要求则至为苛刻。如伪太湖东南一期清乡督察专员公署规定“凡年在十一岁以上七十岁以下者”均须申领。36伪南京特别市政府要求,凡住居本市的全体市民,6岁以上的“任何人均须照章领证”。37日伪发放良民证有严格的程序。伪天津特别市公署规定,民众申办良民证,首先“需找妥保证人,粘贴二寸半半身无帽照片,亲至警察局申领”。同时特别强调,“保证人需是天津市内,具有身分确实者;本市各级保长牌长以上者;本市政府机关委任职以上者;华界独立商店不限等级”。38伪天津特别市公署发放良民证的办法,与全国其他沦陷区的发放办法基本相同。至于县域基层良民证的发放办法,兹以山西省县域良民证发放办法为例加以说明。
按照山西省各县良民证发放办法的规定,年龄在15—60岁之间的县域居民,均须申领佩戴良民证。良民证由县公署制就,警察所转发各村街领用。各村村长或街长须将持证人相关信息转呈县公署,县公署制发后报省公署备案。各村长或街长在发放良民证之前,必须确认持证人确系良民,始得发放。如认为持证人“形迹可疑”,申领良民证需找保证人担保后再行发放,同时村长或街长需将具体形象呈报警察所。良民证须半年更换一次,如有擦损模糊,持证人须向村长或街长报告,由村长或街长换领。如有遗失,经村长或街长调查明确之后始准补发,补发时持证人须缴纳2—5角的罚款。居民如有迁移,须将良民证送由村长或街长缴销或换领,持证人死亡或失踪者,应由家属报告村长或街长转报警察所登记,并将原证缴销或注销。持证人出行时,须将良民证佩戴于左胸前以便稽查。如不按时申领良民证,遗失良民证不及时申领补发的,佩戴他人之良民证或将自己的良民证借与他人的,处1元以上5元以下罚金。如有伪造良民证者,按照刑法伪造文书印文罪论处。39
可见,不管是城市区域还是基层社会,具保是制发良民证的重要规则。如若占领区居民发生任何问题,具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日伪政权制发良民证的共同特点。担当具保人的不仅有保甲长、乡镇长,也包括一切与被保人有连带关系之人。如伪北京特别市公署就要求,户内同居亲属、佣人可由户主保证;商户、铺长、经理、厂长担任佣人的具保人;各学校学生住校别无户籍者,由校长或教职员具保。40
需要指出的是,日伪政权起初制发的良民证较为粗陋,易为游击队或抗日人士冒用,于是他们重新制发新的良民证。如在深圳宝安地区初期所发的良民证,“因恐为游击队便衣队所冒领,现宣布废止,改由日酋山崎签名盖章发给,无论男女均须领用,如未具领新良民证者,一概不准出入居住”。41随着日军占领区不断扩大,在一些核心地区,对户籍的管控越来越严格,良民证逐渐被居住证或市民证代替。如日军占领南京后,就对南京实行人口清查,然后颁发“安居证”。日军南京当局发布布告,要求不分男女老幼或生病与否,一律亲往日军指定的各登记站进行身份登记,领取安居证。“如有代领者概不许可,须要本人自己报到。如有年老幼小有病人等均须跟同家人报到为要,以后倘若没有该护照,若一经查出,一概不许在南京城内居住”。42日军占领杭州一周后,即规定居民必须佩戴良民证才能在街上行走,该证由日本宪兵队在白布上书写姓名并盖章。1938年9月,伪杭州市政府也要求办理市民身份证,“证明为安分良民”。之后由于杭州市“人口激增,市面繁荣,为确立地方自治,编制保甲,籍以明了市民户籍,而资鉴别良莠计”,于1939年5月颁发户籍证。施行数月后又颁发市民证。截至1941年4月底,杭州市共颁发273450份市民证。431939年7月,日伪山东行政委员会公布《户口调查规则》,规定了全省统一发放的居住证样式,长4寸、宽3寸,白布制作,要求对15岁以上60岁以下的居民必须核发居住证。据报载,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在京沪沿线各城市展期至三月底,粤汉等地则展期至六月底,届时除不再发给外,原有之市民证县民证良民证等,亦同时失效”。44
日伪制发的居住证或市民证,是比良民证更为严苛的人身控制手段。如山西襄垣日伪占领区制发的居住证,规定每家发三份,一份自存,一份交宪兵或警察局以备随时检查,一份存合作社。居住证把每家的人口经济状况都写上,买东西时,必须把居住证拿去同合作社留存的居住证进行对照,“按该家的人口,决定买东西的多少,同时还要登记所买的物品和数目”。虽然家用消耗品可以随便买,但日用必需品却要受严格的限制,“一家人每星期买盐至多不能超过半斤,不管你够吃不够吃”;煤油每天只能买1两。45汉口市日伪政权起初虽也制发了良民证,但是仍感汉口“地方治安堪虞”,遂要求年龄在10岁以上者申领市民证,同时规定“每年更换一次,自无冒领情事,奸宄更无从混迹矣”。即便如此,日伪依然认为此前制发的市民证样式过于简略,“防范难期周密,似非亟图改善不足以固治安”,遂改订式样重新制发“居住证”,要求凡申领者须备相片3张,送向该管分局押捺指纹。至领取时,“再捺指纹于居住证上亲自领用”。因有本人亲自捺印证明,“故匪徒不易使其伎俩矣”。经过制发居住证,日伪深感汉口“地方秩序渐入正轨”,此后“必当随时日而有更进一步之可言”。46
日伪为了加强对沦陷区民众的统治,往往数证并用以维护“治安秩序”。47他们在江南地区进行“清乡”时,要求“凡外出旅行,须用良民证向区公所换旅行证,良民证留在区公所,而旅行证存放在检问所,回乡后再取回来”。48如此数证并用,正如时人所说:“有了良民证,还要乡民证,有的地方还要市民证,这也可以算三民主义吧。”49此虽为一句戏谑之语,但也真切地说明了日伪严苛的身份管控措施。甚至在一些地区,即便持有良民证也无济于事,成为“无法无天的地区”。50
三、梦魇:良民证管控下的民众生活
良民证原本是日军为维持占领区秩序而制发的身份证件,按照松井石根的言论,日军对占领区民众可“保障其安全,维护其生业”,“守备地之良民应信任日军,以祖宗乡里为重,迅速归来,安居乐业”。51但是实际情形绝非如此。
南京沦陷后,大批南京民众被告知“只要领了良民证,各人就可以回家安居乐业了”。结果民众在申领良民证之时,日军就把“剃光头”和“手上有老茧”的青年当作中央军押了三大卡车,拉到汉西门外河边用机枪进行集体屠杀。52其时,没有良民证被当作嫌疑遭受镇压,有了良民证也并非真能安居乐业、来去自由,正如上海沦陷后的景象,当时上海开放区域虽很大,但出入口仅定一两处,每日开放出入时间仅上午六时至下午六时,每日下午六时至次日晨六时止,绝对禁止民众屋外行动。同时任何物件不得携带出去,“如有带者必将查拿重办!”从“这些森严的法令看来,脑袋将在何时搬家,连自己都不知道,尚何有乎自由通行?”53如遇日军戒严时,民众几无任何通行自由。广州沦陷后日军实行戒严。戒严中“除有学生证之学生,可以通行无阻外,其余概不能通过街道。纵使家在对面,亦须候至戒严解除后,方得通过。有时戒严整日或整夜,行人亦惟有静候,或即在街头假寐。如果妄想穿过时,敌人即指为游击队员或捣乱分子,立有被捕之虞。如仅赐以巨灵之掌,已属万幸”。54
民众通过卡哨,即便持有良民证,往往也会饱受凌辱甚至丢掉性命。杭州沦陷后,日军要求凡通过卡哨的,除胸前佩戴良民证,要在日军10多米前站立端正,恭恭敬敬地弯腰鞠躬。稍一不慎,轻则拳打足踢,重则枪托击打或放狼狗扑咬,严重的会被抓或当场杀害。有些日军为了取乐,叫人跪在铁丝网前当狗爬。“女的尤为遭殃,不但遭受百盘侮辱,一不小心就可能被拖入哨所被强奸或轮奸”。哨卡已然成为民众的“鬼门关”。55武汉难民区民众,夏天出入,日军以防止传染病为由,要求喷洒“消毒药水”。对行礼、洒药反感者轻则处以跪砖、顶砖数小时的惩罚,重则毒打。汉剧演员黄鸣振过卡时不鞠躬也不让洒药,即被日军摔得吐血而死。大冶铁矿工人上下班时,要高举双手让哨兵搜身。日兵有时摸到下身便使劲捏其阴囊,工人疼得惨叫不止,日军却哈哈大笑。妇女过卡,则被强行脱光衣裤,让日军“检查”。56在一份日军报告中,也明确记载说,有些日军士兵利用检查良民证之机,遇“妇女三人”,将她们轮奸。57
对于沦陷区民众,良民证绝不能忘记随身携带抑或丢失,否则将会面临无法预料的麻烦。因此,沦陷区民众“平时走起路来,宁愿钱包掉了,也不能把它(良民证——引者注)丢了,因为丢了它杀身毁家的很有一些人”。58日军占领太仓后,看到有不挂良民证的,不管他是男是女,“幸运些的赏他几下耳光了事,倒霉些的拉到伪区乡公所当游击队办,等到请人走门路保出时,苦头也已吃够了,倘使被他们认为真有嫌疑的人,那一经被拉去后就很难放出了。因此,每个镇上一听到将有日军到来的消息,做生意的便停止了营业,在街上闲逛的便赶忙回去躲在家里,妇女更不用说,藏在屋里连一点声息都不敢出了”。59顺德县容奇有一老妇,拟去申请补领良民证,行经日军检查卡位时,不由分说,被乱殴一顿,并脱去其上下衣服,捆绑于路旁灯柱。“在烈日之下,生晒数小时。该老妇因体弱,不胜酷热蒸晒,遂晕厥倒毙”。60
日伪制发良民证,不仅限制沦陷区民众的人身自由,也通过良民证盘剥民众以获取额外收入。制发良民证,不仅有工本费、手续费,也有照相等相关费用。伪天津特别市公署规定,制发一个良民证收费一角五分,照相费五角,办公费一角,总费用七角五分。但是不久即发现“手续繁重,且开支颇巨”,于是要求“费用所处势需斟酌”。61但终究无以解决。于是分摊至民众成为不少地方“筹款之良法”。62尤其是伪政权等组织,他们“更关心收费问题”。对他们而言,登记人口的目的就是“征收不法税款”。63这样一来,制发良民证遂又成为盘剥民众获取收入的重要来源。
1939年日军占领南宁后,驻邕宁日军在登记、发放良民证时,要求每人收取国币1元(维持会分40%,日军分60%),每村勒索大米200斤、糯米100斤、番薯300斤、红糖50斤上交据点日军。对于那些不愿登记良民证的村庄,日军要么宰杀黄牛要么倒卖水牛。64有的地方因良民证更换频繁,换证费用更是不菲。在江南地区,“乡民证换调良民证要交手续费;凡外出旅行,须用良民证向区公所换旅行证,良民证留在区公所,而旅行证存放在检问所,回乡后再取回来,每个环节都需要交手续费”。65杭州伪政权更是制发名目繁多的良民证以图敛财。当时日伪制发甲乙丙丁四种良民证,要求凡领甲种证明者,每张须纳费四角,另附照片三张,纳费一角五分;领乙种者每张须纳费两角,另附照片二张,纳费一角;领丙种与丁种者,丙种每张须纳费一角,另附照片一张,须纳费五分;丁种虽免费,但需到指定照相馆照像。实际上普通市民申领甲种证,要求申领者须有两个局长作保手续,市民认为困难,于是改为五百元现金。如此收费“可谓尽其搜括之能事矣”。66民众如若丢失良民证,不仅损失大而且麻烦多。在山西浑源县,民众一旦丢失良民证,把持钢印的警务科不但要痛斥丢失者,而且还大敲竹杠,加倍惩罚。同时,从甲长的保证(即证明是本甲的良民)到联合村公所的申请及所属警察署的审査等手续,都须一一送礼通过才可放行。有的为补领良民证竟花费了5000伪蒙疆币。而广大贫苦百姓一旦丢失良民证,只好硬着头皮听天由命,不敢进出城里了。故此,老百姓将良民证叫做“人獒”。67
制发良民证利益丰厚,日伪组织竞相核发以图获利,导致民众负担更为不堪。伪上海南市维持委员会发行的良民证,每张收费五分,要求区内居民均须去该会办事处缴费领证始可安居,否则事事俱受掣肘。嗣后该会复抽收水捐,每月住户纳费五角,商店纳费一元,否则自来水来源虽由法租界方面输入,亦不准汲用。因水为日常必需品,居民均忍痛认捐,故该项收入不薄。而“大道市府”因利之所在也极为垂涎,旋即通告区内民众,凡持有维持会良民证者,仍须向该府重领一张始准安居,否则良民证无效。区内居民,一方面“吾谁适从”,另一方面“又愀然于双重压迫之加负于己身,更不胜其倒悬之苦矣!”68无独有偶,河南伪民、警两厅为争夺良民证制发权争执不下。其时,印一张良民证不过一两分钱,却要收费一角。全省发良民证数,最少也有三四百万张,“其中大有油水”。69一些基层征收人员也往往会借机敛财。伪沔阳县公署办理县民证,规定每张县民证收取纸张费二角,但征收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收到五角,有的收到一元,有的甚至收到了二元三角。70由此足见核发良民证的丰厚利益,同时也表明良民证带给民众的沉重负担。
良民证原本是日伪为区别“匪”、民,通过户口编闾制度核发给占领区民众通行的身份证件,但是就是这一证件,却成为中国妇女无法抹去的梦魇。日军占领某地后,良民证往往成为他们物色妇女的工具。
南京陷落后,日军要求南京城内居民领取良民证。申领时要履行登记手续,南京全城的妇女不得不冒着万死一生前往登记,结果给日军“一个很轻松巧妙的点选我妇女的机会”。日军一方面登记,一方面就把认为年轻貌美的青年妇女都给强迫留下。其时汇文女中及南京女中的两个女学生,在登记前都换了褴褛的衣服,脸上涂着锅底的黑屑,结果还是被敌强行留下,自此下落不明。当时被留下的妇女当在数千人左右,她们几乎都被奸污,最终“病的病了,死的死了”。71日军一方面利用良民证物色妇女,同时也指使汉奸组织利用良民证出面物色。芜湖沦陷后,伪芜湖治安会甫一成立,“唯一的事就是为日本军队找女人与伕子。这些狗吃心肝的微胖型汉奸为‘皇军’搜罗了当地的妇女,搜罗了宜兴等处逃难来的少女,漂亮的,则设立俱乐部,由日本军官去享受。低下的关在监狱中,由女禁子管理,供给日兵的需要”。72日伪就是按照良民证上的相片,物色年轻美貌的良家妇女,然后指定抽调。如果她们不去,便会给一个“通匪”的罪名,遭到无辜杀害。
良民证作为战时日军对占领区民众实施的一种身份管控制度,不仅限制了人们的人身自由,给民众的日常生活带来了难以想象的苦难,而且随时都在威胁着民众的生命安危。正如山西汾阳老百姓所说,就是这些“狗牌牌”(良民证),“使人民衣食住行不自由”,这些证件“是限制人民住行的鬼东西”。73良民证带给沦陷区民众的无疑是难以挥去的梦魇。
四、斗争:民众的反抗和应对
日伪制发良民证,给占领区民众造成的巨大伤害,即便是一些伪自治会的成员,也认为这是把“白边的良民证与恐怖联系起来”,将“白色恐怖”制度化。74对于饱受凌辱的民众而言,自发的反抗势所必然,中共也通过各种斗争方式,带领民众积极应对日伪的良民证制度。
从佩戴良民证开始起,民众就将其视为奴隶证和卖命符。日军占领区的民众经常讨论局势,“把收音机里听到的或是在报纸上看到的讲述出来”。75一些饱受凌辱的民众意识到,“与其忍气吞声,倒不如反抗而被打得好”。其时,上海一些青年学生就组织了一个“愿意以耳光换取民族精神的被辱队”。他们认为,昏暗的历史“只有用血来涂写。基督不屈精神虽为我们尊崇,但对野兽般的日本帝国主义者,我们应该每一个都做摩西”。为了不让更多的人在从上海租界到邮政总局途经苏州河桥的日军岗哨上挨打,他们组建了这个“被辱队”,目的就是“使敌人的手打了前者来不及打后者,打了他们,可以免打无数通过苏州河桥的人”。此事在一些报纸上“猛烈的以民族习惯为题,攻击敌人的凶暴和蛮行”。最终,日本陆军部通告民众再过岗哨,“可以脱帽为礼,不戴帽的以站停为礼,代替了九十度鞠躬和坚实耳光的侮辱”。76
占领区民众针对日伪的身份束缚,最常见的反抗形式是焚烧良民证。日伪在山东蓬西县推行治安强化运动之时,蓬西民众就将日伪所发之良民证全部烧毁。河北玉田城南各村和丰玉遵联合县所属各村,也将日伪政权发放的良民证在烈火中化为灰烬。河北乐亭民众同样组织各村群众焚烧良民证。他们晚上到据点附近的村,“点起灯笼火把,大吵大喊地烧良民证,故意让日伪军知道,以后就无法再查良民证了”。滦县群众首先将良民证全部烧掉,然后由保长去日伪据点报告说:“八路军强迫我们把‘良民证’烧掉了。”几十个村子都这么报告情况,结果,日伪据点只好默认良民证不起作用了。77实际上,焚烧良民证也是中共领导民众反抗日伪的重要措施。河北冀东地区破坏日伪良民证制度,就是采取这种办法。在游击队的领导下,冀东民众集中焚烧良民证及户籍簿,有计划地打击在路上坚持佩戴良民证的人,同时焚毁存在区公所中的照片,使日伪的良民证制度不易恢复起来。78
日伪制发良民证,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防范“匪共”,将民众与共产党分离。79汪精卫更是明确指出,制发良民证,“使组织坚固,训练纯熟,那么潜伏着的‘匪共’,除了感化,只有露形,决无潜伏的可能”,“各位良民有了真实的人数,真实的姓名,那么‘匪共’便无缝可入了”。80制发良民证是为了使“‘匪共’无缝可入”,于是破坏和利用良民证,就成为中共应对日伪良民证制度的重要方式。
从日伪制发良民证开始起,中共就带领民众展开破坏斗争。山东伪博兴县五区开展“治安强化运动”之时,要求民众照相申领良民证。中共博兴五区区公所获悉后,随即展开了破坏斗争。照相当天,五区区队长在现场引爆三颗手榴弹,并大喊“八路来了!八路来了!快跑啊!”伪军和警察一文钱也没捞到,村民开始虽照了几张像,却没发成良民证,以后敌人也不敢再提这事了。日伪制发良民证的计划就这样被彻底搞垮了。81冀中敌占区日伪发放良民证之时,中共设法深入敌区收缴良民证10000余张、保甲旗80余面、自卫团袖章200多个,然后联络员去据点报告说良民证都被八路抢去了,同时对负责拍照之人打伏击,以扰乱发放工作。82晋西北根据地对付日伪的良民证亦是如此。当时日军大举扫荡之时,日据点空虚,他们就与村长配合起来,夜间大抢良民证,趁机开展破坏良民证活动。然后向日伪报告说良民证都让八路军抢了。敌人又发,我方又抢,最后日伪只好放弃良民证制度。这种办法后在晋西北的静乐区也被使用,结果“都得到胜利,而使敌无法再发良民证”。83河北平山县敌占区制发的良民证,不仅让“平山的工作同志感到这种东西对工作有很大的不方便”,而且“认为这是一种耻辱”。于是晋察冀根据地军民决定把日伪散发的“良民证悉数收回焚毁”。他们“一方面派出人去到温塘报告敌人说是抗日军好几百来烧良民证来了,一方面派出几个基干自卫队和青年抗日先锋队带了单打一的土造手枪和手榴弹到温塘附近去扰乱敌人,吓得敌人躲在堡垒里乱放了半天枪炮不敢出来,就是这样的焚毁了良民证,同时通令敌区各村限期自行焚毁,于是良民证在平山县就肃清了。以后敌人又发了一次,用同样的方法又给他焚掉。以后只要一发,民众就自动的焚毁,使得敌人亦没法再发”。深入晋察冀根据地的李公朴认为,平山敌占区“有一个特点,就是没有良民证”。84
利用良民证是中共领导民众开展对敌斗争的另一种方式。鉴于日伪疯狂的治安强化运动与清乡运动,“游击战的比重大大增加,普遍的游击战,已成为敌后最基本的战争形式”,这就要求“将开展敌占区与接敌区工作和开展伪军、伪组织工作,提到适当的重要地位”。85于是拿起“良民证,放下枪,打到敌人内部去”,成为当时重要的斗争方式。冀南抗日根据地所辖南宫县第八区就规定,为了配合县敌工部,加强敌伪工作,经上级批准,党员甚至干部都可以领取良民证以便于开展工作。86冀鲁豫根据地所辖长清县大峰山的敌工部工作人员和各区的敌工干事,每个人都有良民证,这些良民证就是“为了在敌占区活动,万一碰到敌人时用的”。87日军占领河南安阳之后,为打破日伪的封锁开展抗日活动,把各个抗日根据地联接起来,安阳敌占区建立起通往各个根据地的地下交通网点,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反封锁反围困的斗争。其中利用敌人制发的良民证来开展抗日活动就是重要的手段。担任伪安阳县三区公所职员的刘书文(实为地下交通员)负责发放良民证,他利用自己的这一身份给过往中共交通员发放了十几个良民证,这些良民证在“帮助抗日人员的活动,在抗日工作中发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作用”。88日军自己也说,由于八路军的“妨碍”,致使治安环境“险恶”,良民证“发挥不了效应”。89
中共一方面利用各种方式获取日伪制发的良民证,另一方面也通过仿制良民证来开展斗争。南宫县在粉碎日伪的“治安强化运动”过程中,就是通过“以伪制伪”的方式制造假良民证。他们首先通过靠得住的人照相获得照片,在制造伪县公署印鉴时,拓下印鉴图样,请刻字工人照着雕刻。良民证上的钢戳,也是请人仿照其样子用一块枣木刻一个凸形,然后用榔头敲在照片与良民证的粘连处,最后又通过重领或花钱等手段得到良民证底版,制造成一张完整的假良民证。县、区和一部分村的干部和党员,凡是不去伪据点照相的,都按照上述办法造出了一批假良民证。南宫县就是靠这些假良民证,打破了日军险恶的“清乡掘剔战术”,使南宫县的工作胜利渡过了最困难、最残酷的时期。当年在总结工作时,南宫县将制造假良民证列入了对敌“合法”斗争方式之一。90北平地下党在城市开展活动时,无法获得良民证,同样是照着葫芦画瓢进行仿制。91新四军教导员冯云章为弄清日伪形势,用肥皂刻了伪乡公所公章,以假造的良民证混进了日军驻地,有意与日军小队长混熟,一起下围棋,趁机摸清了日伪军的兵力部署、武器装备与工事设施等重要军事情况。92如果良民证无法获取或者无法有效使用,中共即以另一种“合法”形式开展斗争:打入日伪内部。如芜湖沦陷后,日军在占领区利用良民证来限制中共的组织活动,南芜宣县委便动员部分党员或进步人士打进日伪内部,取得“合法”身份开展抗日活动。
中共利用良民证开展抗日活动,在粉碎日伪治安强化运动和清乡运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刘少奇在谈及华北对敌斗争经验时就指出,游击队员都有良民证,他们“在夜间临时集合行动,至天明前则又分散隐蔽”,是在敌情特别严重的游击区,游击部队的重要组织形式。93当然,中共针对日伪良民证制度开展斗争的主要形式,还是武装斗争和群众工作。
美国记者伊斯雷尔·爱泼斯坦(IsraelEpstein)问及陈毅,面对日伪的清乡运动,新四军如何应对。陈毅明确指出:“主要是靠军事行动”,要“动员我们所有的部队,打击不论远近的敌人的每一个可能的薄弱点,迫使敌人重新把力量分散开”。与此同时,要做好群众工作,“我们把土生土长的游击队的小股武装小组派回遭到清洗的地区,隐蔽在树林、灌木丛和比较勇敢的农民的庄稼地里。这些人晚上出来,袭击最可恶、最活跃的伪军,因为这些人了解当地的情况,没有他们,敌人无法下手。武装小组同老百姓接触,告诉他们我们是在干什么,为什么这样干。这样的活动收到双重效果,使汉奸害怕而采取磨洋工政策,也使老百姓感到,尽管敌人大量集中,但我们仍然在那里打击压迫他们的人”。正是由于武装斗争和群众工作,日伪“清乡的做法开始失灵”,先前日伪似乎还能随心所欲,到后来“敌人的一部分军队就不得不撤离去应付其他地方的告急警报。于是,伪军就越来越害怕。然后,我们的老百姓便比较大胆,团结到游击队周围袭击小股日军”。再到后来,“我们已能够开进较多的游击队。伪军开始成建制地倒向我们。我们的正规军也回来了,敌人又得一切从头做起,而且处于不利状态,因为老百姓已经看到他们垮过一次了”。94
经过武装斗争和群众工作,中共不仅粉碎了日伪的治安强化运动和清乡运动,而且也争取到不少敌占区群众,甚至是一些日伪组织成员。美国人创办的《密勒氏评论报》(TheChinaWeeklyReview)就指出:“由于日军在沦陷区内的奸淫掳掠,杀人放火,中国民众对之除恐惧和愤怒之外,还引起了反抗,于是民众加入游击队者日多,而日军的统治也愈益艰难。”95《大公报》记者也注意到,山西宁武敌占区人民,“相率投奔我抗日根据地者颇多”。96日伪统治下的所谓“良民”,虽然没有“直接的武器”,但是他们的“四肢就是武器”。97原本是想制造服从于日本的“良民”,结果成千上万的沦陷区民众最终还是奔赴中共领导下的各解放区。
五、余论
战时日伪制发的良民证,带给民众的伤害之大自不待言。但是正如《密勒氏评论报》所评论的那样,日军虽然控制着沦陷区,然而他们“处处感到荆棘满途的苦闷。皇军的威风,以及刺刀和枪弹,是不能使中国大众屈服的”。98这一阐论是切中肯綮的。
国家与国家之间因政治、经济利益的冲突,一方面导致战争频发,另一方面也会使受害国家的民族国家观念进一步加强乃至升腾。日本殖民者虽然宣扬所谓“王道乐土”“五族协和”“日华亲善”“大东亚共荣”等论调,以期制造能够服从于日本的“良民”,但是正如时人所说:“要做一个良民,应该不识字,更最好像一个机器人,亡国,侵略,压迫,奴化,羞耻,什么都不懂,那才保得住太平。”99然而在民族危亡之际,“工农兵学商,一起来救亡”的口号,空前强烈的民族国家意识,是不会制造出日军所希望的“良民”的。尽管日军使尽各种手段制造“良民”,但是“其有效成分是微薄稀少的”,民众虽然有了良民证,“仍然可以不良起来”。1001942年5月,日伪要求上海民众经过日军警戒线须出示良民证,否则无法入境。工部局为执行此项决议,成立保甲筹备委员会,着手筹备颁发户口表。但在户口表颁发之际,“许多人就预防到抽壮丁之类的事件,所以大多数的人是假报年龄,或多报几岁,或少填几岁,幸免于自警团团役的,实不乏其人”。101即便是一些日伪组织,他们制发良民证也并不严格。如江苏丹阳最早的良民证,就是一块手心大的长方形白布,中间写“良民证”三字,盖上“丹阳维持会”的章,上面没有姓名、性别、年龄,也没有照片,可以互相借用。102苏州起初颁发的良民证,既没有执证人的姓名,也没有年月日,又没有注明有效时间。103还有的地方发放并无照片的“良民条”。如徐州敬安维持会孙彦圣担任会长时,只要敬安民众到他家领取用白布写上名字、盖上他的大印就可出行。104终究,无论是华北实施的治安强化运动,还是长江流域的清乡运动,由于“抗日军在敌后已有三年以上的战斗经验,是决不会被‘清’出去的”。105伴随着日本的投降,束缚沦陷区民众身份自由的良民证制度最终被废止。
注释
1?未名:《良民日记》,香港,香港申萱出版社1940年版,第45页。
2?老舍:《四世同堂》第1部,长江文艺出版社2012年版,第272页。
3?《“良民证”优惠券一出缺德的闹剧》,《山西日报》,2015年7月21日,B1版。
4?相关论著可见潘敏《江苏日伪基层政权研究1937—1945》,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沈成飞:《广州沦陷时期保甲制度的推行及其特色》,《广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朱宝琴:《沦陷时期南京社会的基层控制》,《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等。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卜正民《秩序的沦陷:抗战初期的江南五城》(潘敏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巫仁恕《劫后“天堂”:抗战沦陷后的苏州城市生活》(台北,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17年版)等著述,虽在展现沦陷区普通民众日常生活图景的历史叙述中颇见功力,但是囿于内容和体例所限,对于良民证的相关内容尚未深入展开。
5?房玄龄注,刘绩补注,刘晓艺校点:《管子》,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321页。
6?韩非子著,张觉点校:《韩非子》,岳麓书社2015年版,第143页;桓宽著,白兆麟注译:《盐铁论注译》,安徽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7页。
7?袁宏撰,李兴和点校:《袁宏后汉纪集校》,云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7页;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47页。
8?《陕甘宁边区政府为查自卫军连长高生保压迫良民的训令》(1940年9月17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派员彻查佳县螅镇第五保主任劣迹》(1943年1月8日),《红色档案》编委会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2卷,陕西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24、1页。
9?参见《曾觐熙呈国民政府为请力除弊政以惠良民贡献刍言六项》,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文物档案,001/057500/00020/036;《陈树荣等呈地方官员地方豪霸等渎职贪污或诬陷良民等情形》,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文物档案,001/057500/00032/000。
10?如《李明扬电蒋中正》中称,国军抵达泰兴桥,设法剿会“诱惑良民之匪共”。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文物档案,002/090300/00034/265;《阮肇昌电蒋中正》称,国军将“清剿”弋阳游击队“以保护良民”。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文物档案,002/090300/00043/090。
11?左宗棠著,刘泱泱等校点:《左宗棠全集·札件》,岳麓书社2014年版,第572页。
12?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徽省志·文物志》,方志出版社1998年版,第644页。
13?《再论“剿匪”与“造匪”》,《申报》,1932年7月2日,“时评”,第3版。
14?《霍邱收复后徐庭瑶赶办善后,救济灾民与肃清残匪》,《大公报》,1932年7月17日,第5版。
15?《赣东的“良民证”》,《人民周刊》1932年第29期,第9页。
16?《再论“剿匪”与“造匪”》,《申报》,1932年7月2日,“时评”,第3版。
17?《毗连匪区各县依章制发人民通行路单》,《江西省政府公报》1933年第70期,第51—52页。
18?《北京宪兵队户口调查本部对户口调查要员的指示事项》(1941年4月6日),北京市档案馆编:《日伪在北京地区的五次强化治安运动》上册,燕山出版社1987年版,第52—53页。
19?柴绍武:《杭州的浩劫》,绍兴抗战建国社1938年版,第26页。
20?《赵奎元证言》,朱成山编:《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幸存者证言集》,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34页。
21?《华北政务委员会第四次强化治安运动补充实施要领》(1942年3月16日),中央档案馆等编:《华北治安强化运动》,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420页。
22?《中国地方自治协会吴县支会为启用图记事致吴县县商会函》(1941年11月1日),马敏、肖芃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5辑下册,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23页。
23?《日伪山东警察署机构之组织及变革经过》《敌寇在平川县的“第五次治强运动”及其他》(1943年4月20日),《华北治安强化运动》,第993、799页。
24?谭因:《从“良民证”谈到“国民身份证”》,《自由》1948年第8期,第14页。
25?《关于警察与保甲以谋进地方治安的情况》,天津市档案馆藏,天津特别市政府档案,401206800/J0001/2/00025/018。
26?《关于第四次治安强化运动期中举行居住证大检查致津市公署呈》,天津市档案馆藏,天津特别市政府档案,401206800/J0001/2/000540/020。
27?日本防卫厅战史室编纂,天津市政协编译委员会译校:《日本军国主义侵华资料长编》上册,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21页。
28?《太湖东南清专署发给良民证》,《申报》,1942年9月20日,第3版。
29?杭州市政协文史委编:《杭州文史丛编·政治军事卷》上册,杭州出版社2002年版,第451页。
30?《南京市政概况——1939年》,“南京特别市政府”秘书处1940年编印,第16页。
31?《审查市民居住证申请书》,天津市档案馆藏,天津特别市政府档案,401206800/J0001/2/000540/020。
32?柴绍武:《杭州的浩劫》,第25—26页。
33?该“注意事项”包括以下几项:1.本证明书须随时携带;2.不带本证明书不得旅行域外;3.本证明书不得贷与他人;4.当该官吏有要求时应即呈示;5.本证明书应于期满十日以前办理更换手续;6.因盗难、亡失或污损至有不堪使用情形或以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时应于十日以内更换呈请再发;7.持有本证明书者死亡或行踪不明时按其户主、家族、同居人之次序从速报告;8.改窜、伪造或改造本证明书者按刑法第二百十一条及二百十二条处罚之;9.贷与本证明书与他人者处三个月以下之徒刑或拘留或二百元以下之罚金。参见孙喆《宣化发现伪蒙疆政府“良民证》,《文物春秋》2013年第1期。
34?《天津特别市公署警察局窝棚居民及乞丐颁发居住证变通办法》,天津市档案馆藏,天津特别市政府档案,401206800/J0001/2/000664/185。
35?《身分证明书发给规则》,天津市档案馆藏,天津特别市政府档案,401206800/J0001/2/000506/003。
36?《太湖东南清专署发给良民证》,《申报》,1942年9月20日,第3版。
37?《南京市政概况——1939年》,第16页。
38?《身分证明书发给规则》,天津市档案馆藏,天津特别市政府档案,401206800/J0001/2/000506/003;《天津特别市警察局发给市民身分证明书办事细则》,天津市档案馆藏,天津特别市政府档案,401206800/J0001/2/000506/012。
39?《山西省各县制发良民证暂行办法》,《山西省政府公报》1940年第28期,第56—57页。
40?《北京特别市公署布告(第七号)》(1941年5月22日),《日伪在北京地区的五次强化治安运动》上册,第158页。
41?《深圳改发新“良民证”》,香港《大公报》,1939年10月14日,第5版。
42?陆束屏编译:《美国外交官的记载:日本大屠杀与浩劫后的南京城》,南京出版社2012年版,第147页。
43?《杭州市三年来市政概况》,(伪)杭州市政府1941年编印,第109—111页。
44?《各地换发居住证》,《申报》,1943年2月22日,第2版。
45?《敌在襄垣的经济统制》(1941年11月3日),《华北治安强化运动》,第320页。
46?涂文学主编:《沦陷时期武汉的政治与军事》,武汉出版社2007年版,第214—216、189页。
47?小野豊明『比島宣撫と宗教班』第1卷、中央出版社、1945年、33頁。
48?《光明报报道日伪在江南的清乡未达到预期的目的》(1941年9月22、2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资料丛书编审委员会编:《新四军·参考资料》(1),解放军出版社1992年版,第136页。
49?《豆腐店·游击集》,《现世报》1938年第30期,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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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熊月之主编:《稀见上海史志资料丛书》(7),上海书店出版社2012年版,第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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