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姆•乔姆斯基一向是美国知识界最不安“分”的人物之一。按理说,单凭其语言学方面的卓然成就已足以使他卓然特立于当今美国乃至世界知识界,但他偏偏热衷于政治哲学、尤其热衷于美国时事政治的内在批判。这种集高超学问与激进思想于一身的知识分子品格在当今之世已是非常稀罕了。如今,乔姆斯基又以一部锋芒毕露之作《新自由主义和全球秩序》将他的思想锋芒指向了风靡西方乃至全球的新自由主义、以及由这种新自由主义理想所编织的全球秩序。
乔姆斯基把新自由主义与全球秩序联系起来是有理由的。一方面,所谓“新自由主义”,的确如罗伯特•W•迈克杰尼斯在该书“导言”中所说,已然具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文化体制”的三重特性。如果说,古典自由主义还只具有作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区域性意义的话,那么,当今震荡五洲的新自由主义却不仅因为“冷战”的结束而冲出了国际政治的西域界限,而且似乎也正借着全球化的东风荡涤着地方或区域经济、国家政治和民族文化的地图分界线。另一方面,由于现存的全球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强力甚至“暴力控制”的性质,而新自由主义又带有难以掩饰的“华盛顿共识”的强迫印迹,所以,二者之间必定存在某种密而未宣的亲缘关系。
尽管把新自由主义界定为“华盛顿共识”未免多少存在化约主义的嫌疑,但乔姆斯基关于当今新自由主义的美国化的扩张性的论断仍然值得深思。在他看来,自由主义原本是西方现代化社会革命的精神成果,其经典形式是由亚当•斯密开创的经济自由主义。他想提醒人们注意,亚当•斯密所开创的这种经典自由主义在二十世纪已经被置换成了“新自由主义的华盛顿共识”,也就是说,“华盛顿共识”已然成为了现代自由主义的“新”意所在。他指出,所谓“新自由主义的华盛顿共识指的是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一系列理论,它们由美国政府及其控制的国际经济组织所制定,并由它们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实施……其基本原则简单地说就是:贸易经济自由化、市场定价(‘使价格合理’)、消除通货膨胀(‘宏观经济稳定’)和私有化。……国际商报已经把那些经济组织看成是‘新帝国主义时期’的‘事实上的世界政府’的核心。”(第4页)尽管这种新自由主义仍然具有经济自由主义的实质内容,但是,首先它已经有了某种国际扩张性的政治权力形式,因为现存的各种国际性经济组织不过是现实权力分布状况的反映,甚至是权力操纵的结果。华盛顿之所以能够成为事实上的世界政府,在于美国拥有着全世界一半的财富,而在现代经济全球化的秩序中,这种经济财富很自然地转化成了政治权力。其次,“华盛顿共识”所包含的并不只是某种强制性的经济价值判断和价值决断,而且还有扩张性的政治价值判断和政治决断。在这里,经济与政治被一体化了。最后,“华盛顿共识”的意义并不是现代人所期待的那种“公共理性”或人类公共性,而是一国政治意志的普世化,因为美国政府只是“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来推行其全球体系谋划的。作为世界的强者,美国意欲筹划的是“如何运用这一强国地位及影响去建立一个符合自身利益的全球体系”。(第5页)
因此,在此基础上构筑的新自由主义全球秩序不仅是经济的,也是政治的和文化的,由此所表现的全球化或全球秩序化力量同样也不仅是经济的,而且是政治的和文化的。经济财富的力量演变为政治的权力或“文化暴力”。这样一来,新自由主义就同时具有了社会经济权利(财富或财产)、政治权力和文化意识形态的三重性质。
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是:(1)为什么自由主义的价值理想会掺入甚至蜕变为权利垄断和权力霸权?(2)以“华盛顿共识”为基础的全球秩序是否合理合法?(3)新自由主义与当代全球化之间究竟是怎样的关系?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想拉姆西•克拉克在《世界人权宣言》50周年纪念日上的演讲开场白是耐人寻味的(见该书附录二)。他引用了阿伯拉罕•林肯在美国南北战争时期所讲过的一段话。林肯说:“这个世界对自由还从未有过一个恰当的定义,而美国人民,就是现在,也非常需要这么一个定义。我们都宣扬自由,但我们用着同一个词汇的时候,并不意味着做同样的事情。”(第256页)当我们使用“自由”这个美丽动人的词汇时,我们是否赋予了它一种相同或相似的意义?是否都在用它做着相同或相似的事情?没有人会不喜欢自由。自由是人类天性向往和永远追求的崇高理想。可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喜欢自由,而在于如何实现真正的自由,在于追求自由的方式是否适当,实现自由的条件是否充分?如何使之充分?在最基本的意义上,自由意味着两个方面:其一是人的意志选择和意志自律;其二是实践自由的机会。前者是人自身可以表达的;后者却是任何个人所不能确定的,?有赖于人生活其间的社会提供机会的能力。所以在某种现实意义上说,自由的问题根本是一个机会供应与机会分享的社会安排问题。
由此,我们对第二个问题就不难找到合理的解答。如果“华盛顿共识”不是基于公共理性的基础所产生的国际政治结论或结果,就不能作为全球(化)秩序的基础,最多只能作为建立全球秩序的诸多参考元素之一,且没有也不能有任何超出其他参考元素的政治优先性。换句话说,全球化秩序的建构不允许特权,其合法性必须由多种文明和多元文化之间的公共理性共识来证明,任何哪怕是再强大再具有公正意愿的单一实体都不能完全保证其合法性。在这里,查尔斯•泰勒所主张的“承认的政治”和沃尔兹倡导的“平等多元论(所谓‘复杂的平等’)”,比新自由主义的单义普遍主义诉求更具有合理性。但过度申认自我文化权利和文化差别的“多元文化论”、甚至是“文化部落主义”,如同单义的普遍主义,都是难以获得其正当合理性辩护的。
最后是新自由主义与全球秩序的关系问题。无论是古典自由主义,还是新自由主义,其实都不是一个统一不变的概念,更不是纯粹的政治学或政治哲学概念。乔姆斯基把弗里德曼称之为现代新自由主义的领袖。而实质上,具有这种领袖地位的新自由主义者不仅有弗里德曼,还有罗尔斯,如果说,弗里德曼所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因其固有的“市场经济偏好”而更接近于一种经济自由主义的话,那么,罗尔斯所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则因其对普遍正义的理论偏好而更具有世界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特征。不过,它们都只是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的不同表达形式而已,它们的实质意味都是一样的。这就是,为建立现代西方式的全球秩序提供理论合理性和现实合法性辩护。如果乔姆斯基对新自由主义和全球秩序的批判性理解是可信的,那么,新自由主义与全球秩序之间的关系,更多的应被归结为一种西方范畴内的权力共谋关系,而非“名”“实”互证的普遍性理论依赖关系。其所以如此,原因至少有三:第一,在当代世界,所谓“新自由主义”和“全球秩序”很大程度上都是西方式的概念,而非真正的世界普遍性概念。第二,迄今为止,这两个关键概念的传播方式都具有某种意识形态的强制性和西方扩张性。第三,无论是新自由主义,还是全球秩序,在目前情形下,都具有权力诉求和话语霸权的性质,且它们的权力诉求都隐含着单极化、总体化的危险。如此看来,乔姆斯基的批判便不仅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和思想价值,而且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普遍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