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2001年是具有重要标志性意义的一年。北京申奥成功,标志着中国的体育融入国际大家庭;加入WTO,标志着中国的经济参与世界经济全球化;我国政府签署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标志着中国在政治民主化上迈开了重要的步伐;一年来发生的一系列宪法性事件,加上我国又将12月4日确定为“法制宣传日”,标志着中国人民的宪法意识春潮涌动、不断萌醒。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三大目标是富强、民主、文明,富强是从经济上来说的,民主是从政治上来说的,文明是从文化上来说,这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这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不必讳言,政治体制改革的长期滞后,尤其是宪法意识的淡薄和宪政实践的不尽人意,严重制约了现代化的步伐。可以说,当前,中国存在的诸多悬而未决的重大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一个遵守宪法、实施宪法的问题。
宪法到底是什么?
要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宪法意识,首先就必须搞清楚宪法到底是什么。可能会有人说,宪法谁不知道,人人都知道。这是件大好事。一般来说,大家都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这个背得滚瓜烂熟的判断句。但问题是恐怕有不少人对宪法还只停留在似是而非的认识上。不错,宪法确实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母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特权。但笔者在长期坐冷板凳的宪法研究和火热的现实生活中深深体悟到,这个关于宪法的判断句只突出了宪法的特别重要性,却看不出它为什么特别重要,更直感不到它与普遍公民的紧密关系。所以在一般人眼中,宪法是高高在上的东西,与国家有关而与己无涉。
岂不知,宪法恰恰是与每一个公民的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宪法是共和国之母,没有宪法,就没有共和国。历史已经证明,抛弃宪法之母的“不孝”之子,必然惨遭权力的万般蹂躏。一些法学家把宪法弄得高深莫测,使一般普通人不能很好的理解和接受。其实,宪法的基本功能在于:它慈祥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自由权利,严格地约束国家的公共权力。从本质上说,人民最需要的就是宪法。所以笔者主张大力推广使用这些关于宪法的基本概念:宪法是人民自由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保障人民自由权利最基本的法律,宪法是严格约束国家公共权力最基本的法律。
宪法是一个“舶来品”。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的土壤上,不可能自发地产生宪法。宪法是西方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产物,是人类进步的共同文明成果。现在世界上,大致可以说,只要有国家,就会有宪法。
中国的宪政运动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戊戌变法、清末预备立宪,到钦定宪法大纲,从辛亥革命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从孙中山五权宪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无数革命先烈和仁人志士,为了宪法,抛头颅、洒热血,前仆后继,付出了巨大的牺牲。现行《宪法》来之不易,值得人们倍加珍惜和严格遵守。
现行《宪法》的局限性
建国后,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现行《宪法》也进行了三次修正。法学界一般认为现行《宪法》是建国以来“最好的宪法”。这主要是1982年《宪法》摆脱了1957年以来的“左”倾错误,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重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并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等,从这个意义上说,现行《宪法》不愧为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一部新宪法,不愧为一部建国以来“最好的宪法”。
但“毋庸置疑”,现行《宪法》的局限性也是相当明显的。一是受大环境的制约性。从国际上看,我国深受苏联模式的严重影响,存在着社会主义阵营和资本主义阵营的严重对立,冷战思维根深蒂固。从国内来看,人们刚刚从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内乱中走出来,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和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尚处在起步阶段,许多重大的问题没来得及突破,整个社会仍然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大框架下运作。
二是内容结构欠科学。正因为受到苏联模式和计划经济的严重影响,现行《宪法》在内容结构上必不可避地带有旧观念、旧做法和旧体制的烙印。宪法究竟要写些什么内容?关键是要弄清楚宪法的本质。既然宪法是人民自由权利的保障书,那么宪法就应该主要写进这么几方面的内容:一要写进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的内容,当然也应写上公民应尽的正当义务;二要写进制约国家权力的内容。任何权力天然地易于膨胀和侵害公民的权利,要保障公民的权利,必须制约国家的权力,怎么制约?首先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分解,明确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相互关系,其次是要明确国家机构的职权范围和任期限制,并规定国家机构领导人产生的民主选举程序,再次要界定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的关系,等。而现行《宪法》却写进了不少经济政策、外交政策、奋斗目标和任务等内容,这些东西从本质上说与宪法关系不大,不必写进宪法,否则有损于宪法的稳定和权威。比如1982《宪法》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经济”,1992年党的十四大宣布“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等。类似的情况常常使得《宪法》滞后于实践,这无疑大大降低了《宪法》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性。
三是保障措施大缺失。现行《宪法》最大的不足恐怕还在于《宪法》本身没有保障实施的制度安排。几十年来,既没有宪法审查委员会的专门权威机构,也没有违宪审查的司法实践,这就使得不少违宪的法律法规得以通过实施,不少的违宪案件没有得到应有的纠正,公民的基本权利常常遭到无辜侵害但又缺乏应有的司法救济,导致整个社会对宪法信仰的严重不足。
修宪与宪政
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众所周知,有法律未必有法治,有宪法并不一定有宪政。我国现行《宪法》和宪政实践明显存在三大缺陷:一是对《宪法》的信仰普遍不足,二是《宪法》没有得到认真遵守执行,三是《宪法》本身内容的残缺。
为此,笔者主张对现行《宪法》进行较大的修改。当前,较大修改《宪法》的时机已经成熟。说时机已经成熟,主要是基于如下判断:一是党的十四大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跨越;二是党的十五大实现了由以党治国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跨越;三是建党八十周年的“七一讲话”,完整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了我们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角色转换的大跨越;四是加入WTO,实现了我国由封闭半封闭状态向主动融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大跨越;五是实现了从照搬苏联模式到成功开辟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道路的大跨越;六是由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由冷战时代形成的与西方简单对立到加入和批准《国际人权公约》并明确提出共产党执政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努力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实现了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大跨越。
在这样的大好形势下,如果不对现行《宪法》作出必要的修改,就不可能与时俱进。修改宪法,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好地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民主权利,更有利于实行宪政民主,促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一是要删去与宪法本质无关的内容。《宪法》不是《党章》,适合《党章》的内容不一定适合《宪法》。在治国中,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完全必要的,但这些内容不必融进到《宪法》中去,以利于《宪法》的稳定。只要符合宪法精神,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促进人民福祉,执政党完全可以有效地以“三个代表”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二是将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具体化。如何正确处理好党政关系,是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遇到的一个棘手的重大问题,把执政党凌驾于宪法和国家政权机关之上的“以党治国”方式显然是不行的,这是苏共亡党和苏联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党的十二大党章和1982年《宪法》早就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但缺乏必要的具体制度安排,致使长期以来党政不分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大的不说,就说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这“两委”之间的关系,目前这“两委”关系的矛盾已经普遍化,似乎难倒了不少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其实,只要我们从《宪法》的角度上审视,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既然《党章》和《宪法》都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那么作为执政党最基层组织的村党支部显然应当在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内活动,不能凌驾于《村组法》之上,也不能置身于《村组法》之外。但《村组法》第三条却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就使两种权力来源不同、管理方式各异的村党支部和村委员必不可免地相互“较劲”和“扯皮”。这其实是我们在农村政治制度安排上的“双轨制”。
三是实行地方自治,扩大直接选举。地方自治是宪政民主的必然要求,应该对地方自治进行明确规定,现行《宪法》只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和村民自治。现在看来,至少在乡镇一级要实行自治,撤销乡镇政权设置。实践证明,撤销人民公社以来,乡镇不仅没有建立完全政府的财力和必要,而且直接加重了农民负担、破坏了党群关系,其弊远大于利。现在不要再把眼光停留在“乡镇机构改革”上,事实上乡镇机构改革也几乎没取得任何成效,相反却日益膨胀。应以地方自治的眼光,撤销乡镇政权,实行乡镇自治。现在地级市没有任何存在的《宪法》论据,应在《宪法》中制定各级城市政府的条款。更为重要的是《宪法》应对直接民主选举作出规定,各级官员和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也是宪法的重要内容。现在我国仅仅在村级实行村委会成员的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直选范围也只停留在县乡两级,这是远远不够的。宪法应该规定各级政务官的直接选举程序,并尽快使直选范围扩大到乡镇、县市、省市区和中央政权。各级政务类官员由民主直接选举产生,业务类公务员由公开公平考试录用,彻底废除长期以来存在的领导干部委派任命制。恩格斯早就明确指出:“州政府任命专区区长和市镇长官,这在讲英语的国家里是绝对没有的,而我们将来也应该断然消除这种现象,就像消除普鲁士的县长和参政官那样。”
四是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没有违宪审查,宪法就没有权威,一切就会事与愿违。就近50年来的宪法实践来看,违宪审查的重点应该是:一要设立违宪审查的专门权威机构,确保宪法诉讼正常进行;二要审查执政党和其他各政党、社团组织的活动是否违宪;三要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各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违宪。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严格限制农民进城,取消了1954年《宪法》赋予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权。可见该《条例》明显违宪,对中国公民的消极影响十分深远,但至今仍未予以废除。这是政策法律违宪的典型事例。应该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不得制定和批准一切旨在限制和剥夺公民自由权利的法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还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存在违宪问题,比如说,歧视农民的二元教育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就业制度、税负制度、城乡隔离制度,等等,这就使得《宪法》上说得好好的,但公民却享受不到,尤其是农民的宪法权利得不到保障。笔者认为农民问题的实质是农民宪法权利的保障问题,新世纪农民最需要的不是别的,而是宪法。四要确保司法独立。没有司法的公正和独立,公民的权利就没有切实的保障。现行《宪法》虽然已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现实生活中,法院已经沦落为行政权力机关的附属物,成为行政权力机关指挥的工具。这主要是缘于我们在具体制度安排上,使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依附于行政权力机关,使司法机关地方化现象十分严重。为了确保司法独立,地方政权有没有成立一个直接管理法院的政法委员会值得研究和探讨。现在地方政权,尤其是县乡镇两级政权,常常习惯于调用公检法三家“联合作战”,使受害人无法通过法院进行正常的司法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从去年起,每年12月4日为我国的“法制宣传日”,这对于提高全民法制意识大有裨益。但笔者认为,将“法制宣传日”更名为“宪法宣传日”的现实意义会更大,这是因为:其一,12月4日是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之日;其二,法制的概念过于宽泛,缺乏重点;其三,在违宪审查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必然有不少法律法规违背宪法原则,这些违宪法律法规显然不仅不值得宣传,还应当及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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