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章是有争议的人物。争议之一,是李鸿章的财产。
李鸿章的家财到底有多少,这大概只有李鸿章自己知道,或者李鸿章自己也不太清楚。当时的社会舆论普遍认为,李鸿章的家财总该在千万以上。当然,这里的“千万”,指的是银元或银子。
给李鸿章作传的梁启超算是知情人,他给李鸿章算过一笔账,说李鸿章病死的时候,“家资逾千万,其弟兄子侄私财,又千万余元”。容闳,中国历史上第一位留美博士,也算是当时的消息灵通人士,他估计李鸿章死后“有私产四千万以遗子孙”。容闳说的“四千万”与梁启超说的“逾千万”相差比较大,可能的原因在于梁启超说的是动产,而容闳说的包括了不动产。梁启超算的包括李鸿章在招商局、电报局、开平煤矿、通商银行的股份,还有南京、上海等地当铺、银号的“管业”,这些都是动产。李家还有很多不动产,比如数千顷土地,在全国各地数量巨大的房地产等等,如果把这些不动产都算进去,梁启超说的就会和容闳说的靠近一些。
清末有个说法:“清代中兴功臣中最富者,惟合肥李姓为最,兄弟六人,一、二、四房约皆数百万……合六房之富,几可敌国。”李鸿章家族是否真的富可敌国不易下定论,但仅就地产而言,近年有学者翻阅李氏地产目录,得出结论说:“就地产来说,半个安徽是李家的”,“上海的半条华山路是李家的”,由此可知合肥李氏财富之巨。
现在的问题是——李鸿章的财产从何而来?
李鸿章有贪污受贿的嫌疑,但没有确凿无疑的证据。有人怀疑,1896年李鸿章代表大清帝国与沙皇俄国在签署《中俄密约》(即《中俄御敌互相援助条约》)时接受俄方300万卢布的贿赂。又有人说,1898年李鸿章在和俄方谈判《中俄旅大租地条约》时还接受过俄方另一笔50万卢布的贿赂。这些指控未必成立,李鸿章是否犯下受贿罪和出卖国家利益罪还有待更确凿的证据。但是即使所有关于李鸿章受贿的指控都成立,所涉受贿金额与其巨大的家财相比还是有很大差距。因此,李鸿章如果有罪的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一条最能成立的罪名。
既非贪污受贿,正式工资又很有限,李鸿章巨额财产的来源就成了一个谜团。现今官员落马,法院判决书中常常会出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字句,人们不免惊讶,一般人的财产来源总是一清二楚的,何以官员们“巨额财产”会“来源不明”?屡见不鲜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只能说明权力运作的灰色空间巨大,及由此带来的巨大的灰色财富。
从组织淮军起,李鸿章手上就掌握了巨大的权力。之后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等职,权力自然更大。李鸿章搞“洋务运动”,如清末的费行简所写的《近代名人传》所说:“创举实业,则官私糅杂,无复条理,而招商、轮船、开平煤矿,皆有鸿章虚股甚多。”所谓“虚股”,如同现下所说的“干股”(即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份额的股份),随着轮船招商局、开平煤矿等“实业”的扩张和壮大,其好处当非常可观。至于如何收受“干股”,自有盛宣怀等人为之操办,并不需要李鸿章费心劳神。
帝制中国的权力具有奇特的财富吸聚效应,李鸿章手上巨大的权力自然也难免为其带来巨大的财富。有人说,李鸿章一生为人诟病,都是受长子李经方和门徒盛宣怀所牵累,正是此二人依赖李的大权,干出无数损公肥私的事情。或许,李鸿章的巨大家财真是李经方和盛宣怀为之谋求而得,但没有李鸿章手上的巨大权力,李经方和盛宣怀也就无法为之谋求巨大的利益,因此从根本上说,仍是权力运作的灰色空间太大所致。
在晚清,李鸿章身系国运,由此留下荣辱、褒贬不一的议论。这些议论之中,包括一副著名对联的上联:“宰相合肥天下瘦”。这句话中用得最妙的“合肥”这个词,它语带双关,既指李鸿章系安徽合肥人,又寓“合当自肥”之意。官至宰相的李鸿章手上既有巨大的权力,那么自肥就简直是势所必然的事。因此,“宰相合肥”简直就是一个帝制中国的官场定理。
李鸿章的巨大家财是难以公之于众的,所以消息灵通的梁启超和容闳都只能猜测。现今人们殷切期待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制度,并且希望由此带来反腐的光明前景。显然,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制度有利于反腐,但认为这个制度一旦实施反腐问题就迎刃而解,那就未免太过天真了。从此前已在试点的官员财产申报实践来看,财产申报往往成了合法收入的申报,对于不合法的、灰色的收入则不见踪影。此中存在的矛盾或困境显而易见:官员们正式的工资、福利等合法收入在财务部门本来有明确的记录,不需申报有关部门也掌握得一清二楚;而那些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倒是腐败的证据,但官员们显然不会自己去申报。这样,所谓的财产申报制度也就未免流于形式主义。
由于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和完备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尚未建立,对于个人财产信息的掌握也存在很大的困难。官员们可以将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秘密存入能够为之保密的银行,李鸿章的儿子李经方已经熟练地运用这一办法。李经方在1933年立下一个遗嘱,其最后一条写道:“吾自少至老陆续秘密存入一大银行之款不计其数,皆无存券,数十年来本利未尝计算,亦不知若干万。但此银行永远存在,不致倒闭停歇,亦无人可以冒领支取。凡吾名下之款,吾子孙将来有德者,该银行当然付给;无德者,亦无从妄取分文。吾后人其各好自为之!此时吾固不能亦无从预为之支配耳。”据估计,李经方“不计其数”的银行秘密存款,数额大约是500万英镑。这500万英镑的秘密存款也成了历史迷案,假如李经方生前被查处,这笔巨款恐怕也难以成为其贪污受贿的罪证。
由此可知,要李鸿章、李经方自己去申报、公示财产是做不到的,要查清其巨额家产的来源也难以做到。腐败产生的根源在于权力运作的灰色空间,反腐败的根本在于限制权力,而要限制权力,需要有制度化的力量,而不是靠官员的道德品质,这此都是最最基本的常识。因此,反腐败如果不从限制权力入手,而追逐一些细枝末节的技术化方案,那是舍本而逐末,腐败也难以真正被扼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