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有一个现象:国家的正式税率不高,但老百姓为税负而痛苦。
比如明代,黄仁宇先生在《万历十五年》一书的自序中就说道:“过去关于明史的叙述,几乎无不有‘税重民穷’的说法。”税重民穷,是明代人的普遍感受。税重导致民穷,当时的人为税负感觉痛苦,这是研究者根据史料得到的普遍印象。
但是,明代的税率却并不算高,按照黄仁宇的概括:“16世纪末,全国田赋额最重的为南直隶苏州府,约占农村收入的20%。此外各府县一般都在10%以下,其中又有轻重的不同,山东曹县全县的赋役约占农村收入的9%,去苏州不远的溧阳县,情形就更为奇怪,约在1%—5%之间。”除了苏州20%的高税率有其特殊原因之外,其他地方通常都在10%以下,有的地方甚至只有1%,按理是不应让人痛苦的。
中国古代主流的财税思想,是轻徭薄赋,这既是儒家思想中君主要仁义爱民的要求,也是王朝建立初期获取民众支持的策略需要,实际上更是传统农业经济下老百姓税负能力有限的客观要求。因此,从各方面来看,都不可能实行重税,国家正式税率一般定得不高,10%的“什一之税”一直被认为是比较合理的农业税率。
国家的正式税率不高,老百姓却为税负痛苦,这种诡谲的历史现象到底是怎么形成的呢?税负不均是一个原因。官僚免税,富人逃税,穷人没有免税,也无法逃税,甚至还被转嫁税负。而穷人的税负能力有限,甚至极低,这是他们深为税负痛苦的重要原因。但是,除此之外,还有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隐性税负。
隐性税负的表现之一是“税外之税”,或称“暗税”。暗税是官吏在征税时自行加征的税收。从明清时代的史实看,暗税通常达到正税的二倍甚至以上。明清两代,八个省份向北京输运漕粮。顺治、康熙时代的官员陆世仪议论说:“朝廷岁漕江南四百万石,而江南则岁出一千四百万石。四百万石未必尽归朝廷,而一千万石常供官、旗及诸色蠹恶之口腹。”
这就是说,国家正式规定的漕粮数额是400万石,而民间则为之付出了1400万石,这多出的1000万石就是暗税。假设国家的正式税率是5%,那么民间的实际负担则达17.5%,5%的税率不算高,17.5%的税率肯定让人深感痛苦。
隐性税负的另一种表现,是政府把负担转嫁到某些商品之上。比如在清末,四川合江县食盐售价是每斤60多文钱,里面税费占了将近一半,但税费中正税只有每斤不到1文钱,其余都是太平天国起义后加派的,包括什么厂厘、黔厘、渝厘、滇厘、三次加价、滇省团费、黔厘加价、防边经费、局费、添练新军、抵药加厘等等,总计达到每斤26文。食盐是生活必需品,不能不食用,政府搞食盐专卖,想提价就提价,由此造成的民间负担,实际上是另一种税负。
隐性税负还有很多表现,比如国家财政中极少用于民生,老百姓纳了税,但一旦涉及民生就得自己掏钱,等于是再纳一次税。清代的国家财政支出,绝大多数用于养军队、养官吏,仅有极少的部分用于治理黄淮、赈灾等,可以算是民生支出。
中国老百姓感受到的税负痛苦,鸦片战争之前英国人在中国也深有体会。
明清时代的商业税率不高,通常是“二十税一”或“三十税一”。英国人认为中国的关税“并不特别重”,但是“那些经久不变的露骨的勒索,就成了激起愤懑的许多芒刺”,“把他们像被蚂蚁螫住一样地刺痛了”,“他们从来没有消除过这些数不清的和无尽无休的勒索所造成的愤怒”。让他们痛苦的勒索,就是“税外之税”。
为了解除痛苦,英国人闹过很多次,包括乾隆二十四年(1759)东印度公司策划的“京控”——“洪仁辉事件”,以及乾隆五十八年(1793)马戛尔尼使团和嘉庆二十一年(1816)阿美士德使团来华,交涉中均有要求解除其痛苦的内容,但都没有效果,直到鸦片战争结束,通过《南京条约》第十条,才算达到了他们的目的。
国家公布的正式税率,不等于老百姓的实际负担;即便正式税率不高是事实,也不等于税负痛苦的事实不存在。税收只有取之有度,用之有方,老百姓的税负痛苦才能解除。
(《新京报》2011-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