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对维特根斯坦“家族相似”概念的澄清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287 次 更新时间:2010-03-06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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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  

本文的标题系因《哲学研究》2003年第11期董志强先生《对维特根斯坦“家族相似”理论的批判》一文而起。笔者认为,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概念具有重要的哲学史意义和思想魅力,同时也容易引起明显的误解;对误解的澄清,特别需要重视如下三点:(1)在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活动的整体旨趣中把握这一概念,将其视为语言批判方法中的一员,思想链条中的一环,放弃“家族相似观”是一种普遍的概念理论的看法;(2)必须从语言活动观(语言游戏观)的角度出发理解这一概念,坚决放弃指称论的视角;(3)(至少)在《哲学研究》本身的思想脉络中把握这一概念的提出、运用和引发的问题。而根据笔者的谬见,董志强先生的论文似乎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这三个方面;因此,本文拟从正面对“家族相似”概念做出一点澄清。

我们可以或许也有必要把后期维特根斯坦的思想“理论化”,但是,就以《哲学研究》为代表的后期思想而言,我们与其把它们视为维特根斯坦对自己的“哲学理论”的建构,不如视为他对自己的哲学活动(philosophizing)的描述,即“哲学研究(探究)”,而不再是“逻辑哲学论”。众所周知,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哲学活动大致有两个目标,我们可以参照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的批判哲学的方式,甚至参照《逻辑哲学论》中“可说与不可说”的区分,将其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种。哲学活动的积极目标在于获得对概念领域的清晰的综观(PI,§122),在于整理安排语法材料,以便使多种多样的关系清楚分明。消极目标在于消解概念的混乱,清除形而上学的幻相,摧毁符号体系和心理学的神话。因此,这是对理智疾病的治疗工作,既可比作医学治疗(PI,§255),也可比作心理分析(PI,§302)。而在《哲学研究》中,积极目标是从属于消极目标的,换言之,只有通过清晰的视线去综观(übersehen,overview)语言的使用,实现消极目标,才能最终达成一个或积极或消极的目标――哲学问题的消失。“家族相似”就是这样一种综观的方法,清晰的视线,而不是一种通常意义上的“理论”。

基于上述目标,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的第1-64节中批评了奥古斯丁式的图像论的核心观点,彻底摧毁了实指定义的概念和分析的支撑性概念,这也是对自己早期关于世界的形而上学和图像论的自我批判。众所周知,维特根斯坦在此的核心论题以语言活动(语言游戏)的多样性和语境化取代了语词意义的指称论的本质观,旨在清除西方哲学中的一个根深蒂固的主流传统,即认为哲学是一种认知性的科学,拥有自己的对象、方法和原则,并最终通过探索世界万物的本质(柏拉图)、知识的确实可靠的基础(笛卡尔)、一切知识可能性的先验原则(康德)而获得哲学的知识或真理。我们可以把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各种哲学方法视为一个家族,称之为语言活动观,它要求我们在生活形式、交往活动的背景下,描述语言丰富多彩的使用方式,把语词从形而上学的使用带回到日常的使用当中去(PI,§116)。描述语词的使用就是去具体说明或指出语词在语言的言说实践(语言游戏)中是如何使用的。用法为正确的使用确立了标准(范型),这是一种规范性的(normative)研究,而不是认知性的研究——(科学)认识活动只是语言游戏的一种方式。

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主要处理了这样几类语言游戏:哲学的,日常生活的,心理学的,数学的,逻辑的和自然科学的。从一开始,维特根斯坦就在两线作战,一方面要抗拒奥古斯丁式的语言本质的图像论,另一方面要对抗对语言的心理学说明(心灵意象理论)。换言之,一方面是意义的本质论(实指定义和特征定义),另一方面是意义的意象论(观念论和唯我论)。维特根斯坦首先要澄清的是,语词或概念与对象的指称关系至多是某类语言游戏的一种用法而已,绝不是语言的本质图像。他的研究是一种“语法研究”,而不是认识论,绝不是超越语言的现象学直接超越地谈论事物本身的相似性、共同性或本质。

当维特根斯坦从实指定义入手,以语言活动观摧毁了奥古斯丁式的语言本质理论之后,很自然地就面临对手的一个质疑:如果语言无本质,那么我们又如何理解和说明语言?“现在我们碰到那个处于以上所有这些考虑背后的大问题。——因为,有人也许会对我这样反驳:‘你避重就轻!你谈论各种可能的语言游戏,但在任何场合也没有谈论语言游戏的本质,因而也没有谈论语言的本质。所有这些活动的共同点是什么?是什么东西使它们成为语言或者语言的组成部分?因此,你自己避开了这项研究中那个曾经使你头痛的部分,即关于命题和语言的一般形式的部分。’”(PI,§65)这个令人头痛的问题,正是《逻辑哲学论》所讨论的中心问题之一,并被认为“从根本上已获致最终的解决”:每一个有意义的命题要么是描画一个可能事态的简单名称之组合,要么是由简单命题组成的复合命题的真值函项。然而,在(中)后期思想中,这个问题以及此前的解决方式又成为令他头痛的问题。

维特根斯坦承认:“的确如此。——我没有指出所有被我们称为语言的那种东西的共同点,我要说的是;这些现象没有一个共同点使我们能把一个同样的词使用于一切现象,——不过,它们以许多种不同的方式互相联系着。正是因为这种联系或这些联系,我们才把它们都称为‘语言’。让我设法对这一点作些解释。”(PI,§65)

因此,第65节乃是一个转折点,第65-142节可视为对65节中的挑战的长篇回应。维特根斯坦给出了家族相似概念的解释和辩护,认为它适用于语言和命题这样的概念;继而又引入了一种把哲学视为对本质的探索的哲学观(PI,§92);随后,他论证了所有被称为命题的东西中,不存在共同的东西,也就是说,没有一种“适合于”命题观念的东西(PI,§134),因此把哲学视为探索命题的一般形式的观念是一个基本的误区。

在这一系列论证过程中,我们看不出“家族相似”这个概念是适用于所有概念或“共相”的,而且维特根斯坦根本没有必要这样做,他并不想提出一种关于所有概念的共同特性(哪怕是家族相似性)的普遍理论。如果说“数”是一个家族相似性概念,那么在现代数学的领域内,实数、复数就未必是这样的概念。如果说“语言”是一个家族相似性概念,那么在实证性的语言学的领域内,(各种)具体的语言也可以不是这样的概念。事实上,在这一部分,维特根斯坦所针对的是哲学概念:语言、数、命题、思想、对象、概念、游戏、观念,还有哲学,等等。与此相对的是:语言的本质,命题的一般形式,思想的本性等等。维特根斯坦认为,它们其实是一些用法的家族,每一个都是若干用法组成的家族,家族会扩大,也会繁衍,它们可以没有确定的边界,也可以是一个模糊的家族——为什么一张不那么清楚的照片就不是照片呢?这些家族没有本质,也没有一个普遍的共同的特征。倘若你出于特定的目的去划定一个家族,那就划定好了,然而,这本身就是一种特定的用法,或许会得到普遍的认同,或许不会。家族相似概念在这里主要是否定性、批判性的,它更多的是转向遵守规则问题的一个过渡。

家族相似概念让我们想起了《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对形式概念和具体概念、内在性质和外在性质之间的区分(韩林合,2000,375),前者如语言、对象、思想、命题、逻辑等等,不是“真实”的概念,或者说不是关于事实的概念,不是自然科学中认知性的概念,而是用以划分和支撑整个逻辑空间的概念,它们只能自身显示自身,而不能用事实语言加以描画。也许我们有理由认为,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要澄清的一个把哲学设想为科学的形式体现出的偏见:对包含在一个一般名词之下的一切实体来说,必定存在着某种共同的东西。他要处理的不是事实概念或科学概念,而是形式概念或“哲学概念”,家族相似性首先适用于这些形式概念,也就是后期那些作为传统哲学之研究对象的普遍概念。举一个或许不恰当的例子,维特根斯坦所要解决的问题也不是如何确定氢原子的“本质定义”或“特征定义”的方法,而是要解决“物质”这个概念的正确用法;因为现代化学中的氢原子这个概念不是家族相似性概念,而“物质”却无疑是哲学中的家族相似性概念。要获得所谓的正确用法,首先就要通过观察语词实际的使用而清除那些误解和混淆的用法。例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或在物理学中对“时间”概念的使用是平常而正常的,清楚而明白的,但如果我们把“时间”概念从具体语境或学科范式中抽离出去,去讨论“时间是什么”这一“哲学问题”,就难免陷入奥古斯丁式的困惑。当然,这并不是说“时间”根本不是哲学应当探究的问题,而是说我们要抵制在哲学层面上把时间作为认识对象或形而上学实体去把握的诱惑。哲学活动不是去认识事物,而是去澄清概念——因此也就是治思想之病,救入魔之人。

这种语言批判的哲学工作不同于语言学的工作。事实上,在维特根斯坦之前的德语文献中,叔本华、洪堡和尼采都曾经主要在语言学领域内使用过家族相似的概念,但把它扩展到对概念的考察之上(包括语言这个概念)却是维特根斯坦的洞识。这就是说,概念的扩展可能不是因共同特性而成为一体,而是因为其成员之间重叠和交叉的相似性。维特根斯坦引入家族相似既是为了批判曾经深深影响了他的早期思想的本质主义的哲学传统,更是为了让我们看清楚哲学中那些核心概念的用法,特别是像语言、命题、数等形式概念——如同《逻辑哲学论》中的逻辑、心理学、伦理学、美学概念一样。

总的来说,维特根斯坦所讨论的家族相似性概念主要包括两类情形:形式概念(如命题、语言、名称、数)和心理学概念(如思想、理解、意愿、相信、试图)。就形式概念而言,在西方哲学的主流传统中,因此也在主流的“哲学语法”中,总有一种诱惑让我们去设想某个形式概念之下的一切事物都具有某种本质,即便我们无法说出这种本质是什么(参见《逻辑哲学论》);就心理学概念而言,也有一种诱惑,让我们对不存在某个心理学概念之下的所有事物的共同的心理现象这一事实耿耿于怀,而去设想无意识的心灵中深藏的心理现象,或假设某种快得无法把握的心理过程。家族相似概念的提出主要是为了抵制这两种深层诱惑。这个概念本身只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用以指导我们对语言现象的观察,而不是形式概念或心理学概念;或者说,它不是传统的“哲学”概念,虽然它并不缺乏哲学上的功用。与其说维特根斯坦用一种理论去论证传统的共相理论、本质主义的缺陷,不如说他在使用多种方法让我们看到传统哲学中若干思想的误区。

维特根斯坦对家族相似概念的“论证”主要集中在“游戏”概念上(PI, 参见60-83)。如果我们要反驳他的论证,就必须聚焦于他的整个论证线索,特别是“游戏”一词的语法;或者去尝试解决命题的一般形式、语言的本质、正义是什么等问题,看看能不能得到正面的肯定性结论,以此来批判家族相似性的否定性结论。避重就轻地反驳他的一个比喻或类比是不适当的。因为维特根斯坦的打比方常常不过是一种用较为明显的经验事实提示我们去“看”已被误导的语法事实而已。

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第65-67节中引入、澄清、运用了家族相似的概念,然后反驳了三个反对意见。(1)家族相似概念具有析取的共同特性(PI,§67);(2)家族相似是子概念的逻辑和,每一个子概念都具有特征定义,从而也有严格的边界(PI,§68);(3)既然它是根据范型来说明的,那么就没有严格的边界,因此是毫无用处的(PI,§69)。第三个反对意见有两个版本,首先与柏拉图有关(如果不给出一个词的特征定义,就无法完全理解包含这个词的任何句子,PI,§70),其次与弗雷格有关(任何概念,比如面积,必须具有确定的边界,PI,§71)。(Baker & Hacker, 1980, 127)

在这里,我们只讨论一下第67节。在这一节中,维特根斯坦首先提出了“家族相似”这个概念,回答了第66节的问题:各种“游戏”形成一个家族。其次,他表明各种不同的数形成一个家族,数的概念的延伸就像纺绳(线)时我们把纤维和纤维拧在一起。绳的韧度并不在于某根纤维是否贯串其全长,而在于许多根纤维的重叠交织。然后,他轻蔑地反驳了家族相似概念具有析取的共同特性,斥之为“玩弄字眼”。

数的家族的扩展与纺绳的过程究竟是否“异质”,是否“可比”,可比的类似程度如何,这也许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我们已经说过,打比方的目的只不过是把较抽象的事情的一方面用较具体、较直观的方式加以类比而已。有争议的问题在于,维特根斯坦为什么认为下面两个论断是玩弄字眼:(1)“所有这些构成物都有某些共同点——即对所有这些共同属性的析取”;(2)“有某种贯串绳的全长的东西——即那些纤维持续不断的交织”。

首先,就论断(1)而言,设子集S1,其对象皆拥有共同性质a、b、c,子集S2的对象皆拥有共同性质c、d、e,子集S3的对象皆拥有共同性质d、e、f,子集S4的对象皆拥有共同性质f、g、h,如此等等。S4与S1没有共同性质。但你也许会说,它们所共同拥有的是整个集合S的所有成员都共同具有的析取“a∨b∨c∨d∨e∨f∨g∨h”。对此,维特根斯坦的回答是:你是在玩弄“共同”这个词。因为,当你这样做的时候,就不可能存在两个不具有共同性质的东西,而且“共同性质”这个词也就毫无意义了。我们用这个词的目的是区分和对比具有共同性质的若干东西和不具有共同性质的若干东西。但如果我们使用这个词是为了把性质的析取算作共同性质,那么我们就不可能用它实现我们的目的。

例如,我的书架上的这些书都是用英文写的,那么可以说“用英文写的”是“我的书架上的这些书”的“共同性质”,但却不能无语境地说:“用英文写的”是所有书架上的所有书的“共同性质”。如果你说,所有书架上的所有书都具有一种共同性质,即要么用英文、要么用中文、要么用德文……写的,那无疑是在玩弄字眼。

这个反驳也可以表明,维特根斯坦并不认为家族相似概念适用于所有概念,否则,“家族相似性”就是所有概念的共同性质,而“家族相似性”本身是不承认所有概念具有共同性质的。或者,如果说“家族相似性”作为共同性质不同于“我的书架上的这些书”都“用英文写成”这种共同性质,而是各种相似性的析取,那正是玩弄字眼。更何况从语义学上说,“家族相似性”作为上层语言(meta-language)中的概念,是不能再应用于自身的,把自身作为对象语言中的概念的,否则就会出现自我指涉的说谎者悖论。

其次,(2)之所以是玩弄字眼,是因为若干纤维持续不断的交织,说的是纤维之间具有某种关系R,正是关系R使得若干独立的纤维成为绳子,而R却不是“某种贯串绳的全长的东西”。如果说R在纤维是关系,而在绳子是性质,那么,我们要讨论的就是绳子这个普遍概念的本质是否就是各种各样的具体的绳子的共同性质R;如此一来,性质R本身也成为一种普遍概念,我们要观察各种纤维的各种形式的交织是否具有一种共同的性质R',这似乎又让我们回到了问题(1)。事实上,维特根斯坦要说明的是,不存在某种贯穿绳子的全长的东西;绳子的确是有相互交织的纤维构成的,但没有一根贯穿始终的纤维。家族相似概念也是如此:家族成员的扩展是由重叠交叉的相似性联系在一起的。绳或线(thread)的家族的扩展也并不是必须借助“纤维等质料的不断交织”这一“共同性质”——试想由麻绳、棉线、钢丝绳、丝线、尼龙绳等等组成的家族的不同类型的扩展,比如在日常生活中、在包装工艺中、在材料科学中“绳”这一概念家族古往今来的扩展,真的是遵循“纤维等质料的不断交织”这一“共同性质”而进行的吗?“绳喻”的目的旨在说明某一概念下的成员的扩展方式,而不是用“相似性”这一“共同性质”取代“共同性质”或本质。

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概念确实面临许多挑战,例如:如何在具有家族相似性的概念和其他类型的概念之间划出界限?什么特征使某个概念成为家族相似性概念?家族相似性概念的范围如何?什么概念可属此类?维特根斯坦对此确实语焉不详,而后世学者的研究相当丰富。本文在此也不拟做更多的讨论。笔者认为,就此处的一点澄清而言,即便只是《哲学研究》中的家族相似概念也具有极其复杂而深刻的哲学意味,未可轻言其为“虚无主义”、“相对主义”、“形而上学”或“唯我主义”。我们也应该在维特根斯坦的整个思想脉络乃至西方哲学传统中把握他丰富的论题,避免隔靴搔痒的批判。

* 本文的写作得到牛津大学圣约翰学院P. M. S. Hacker教授热情而无私的帮助,特此致谢。

参考文献:

L. Wittgenstein.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109 [German & English] Trans. G. Anscombe. Malden: Blackwell Publishers. 1958. [本文中简称PI,§为节号]

G. P. Baker & P. M. S. Hacker, An Analytical Commentary on Wittgenstein’s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London: Basil Blackwell, 1980.

韩林合,《<逻辑哲学论>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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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哲学研究》2004-3,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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