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四友:市场经济的道德根据:按贡献分配?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89 次 更新时间:2010-03-04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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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四友 (进入专栏)  

内容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风行全球,人们对其道德根据的反思也越来越少,而其原因之一就是人们认为市场经济是按贡献分配的。本文以茅于轼先生的一段话作为分析对象,从而逐一分析并反驳了关于认为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在于按贡献分配的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按贡献分配是种铁律,无可更改;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经济规律必然有导致按贡献分配的趋势;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在某种条件下(即市场经济制度下),经济规律会导致按贡献分配。本文最后的结论是,由于贡献本身取决于我们采取何种制度,因此不存在独立于制度的贡献。我们通常所认为的按贡献分配,实际上是把在某种理想状态下的合理预期与贡献相混淆,由此表明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不可能在于它是按贡献分配的。

关键词:按贡献分配,边际效用,市场经济制度

  一 导论

今天,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也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制越来越受到人们青睐的时代。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经济全球化实际上也是市场经济体制全球化的过程。但是在市场体制的全球扩张中,也产生了不少的问题,这既有一国之内的贫富差距问题,同时也产生了全球规模上的贫富差距问题。无疑,市场经济制度是一种分配收入或说财富的制度。面对这种差距的出现,我们免不了会问一个问题,这种制度如此分配收入或说经济财富的道德根据何在?换言之,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何在?

本文在此只想讨论这样的一种观点。笔者认为,很多人实际上认同了它,这里选择茅于轼[1]先生在《企业家是改革的功臣》的提法作为这种观点的代表来进行分析。茅先生认为:“按照现代经济学的分析,并经过计量经济学对事实的客观检验,证明了在一个平等竞争和自由选择的市场上,各个参与者从市场所获得的报酬等于他为社会创造的财富。或者说,国民所得是按照要素对社会的贡献来分配的。这是一个客观规律,没有任何人能够改变的。换句话讲劳动者得到工资,企业家得到利润,出资人得到利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得到租金。这是一般市场经济的分配规则。”[2]

非常清楚,茅先生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在于它是按贡献分配的。毋庸置疑,这个观点要阐明的不仅仅是市场经济体制事实上是如何分配财富的,它还表明这种分配是应该的,是公正的,是能够得到道德辩护的。尽管人们并未明确地提出来,但笔者认为,有很多人还是有意无意地把市场经济制度与按贡献分配之间确立了这种关系,从而对分配正义理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西方自由主义的三个代表性人物,罗尔斯、德沃金与诺齐克事实上都受到了此种观点的深刻影响。诺齐克在不经意间利用了这种成功应得,或说按贡献分配的思想,来支持他的最小国家理论[3]。而罗尔斯则为了支持他的正义原则,不得不(也许是无意识地)与这个原则做极其辛苦的斗争,并且为了反对这一原则,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迫使他放弃了自我所有权这一原则[4],从而引起很多人的反驳[5]。德沃金在应对这种挑战的过程中,明显地设计了一个个人与环境的区分,从而明确地放弃了自我所有权原则[6]。不难看出,不管赞成还是反对,按贡献分配实际上对整个分配正义理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毫无疑问,市场经济制度作为社会的一种基本制度,它对我们的生活具有极其重大的影响。正如德沃金所强调的那样,“公民的财富大大取决于其社会颁行的法律……当政府执行或维护这样一套法律而不是那样一套法律时,我们不仅可以预见到一些公民的生活将因它的选择而恶化,而且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预见到哪些公民将受到影响。”[7]因此,市场经济制度是否能够得到道德辩护就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当然,这里需要澄清的是,笔者在此并不打算讨论市场经济制度本身是否能够得到辩护,而是分析它的道德根据是否能够在于它是按贡献分配的。

  二 按贡献分配是一种铁律吗?

按贡献分配是如何与市场经济联系起来的呢?人们为什么会接受它作为市场经济的道德根据呢?也许,茅先生的那段话能够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8]这段话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极好的例子,来探讨这样一种观点是如何获得人们的支持的。这段话的第一句话是最关键的,大概也是茅先生得出他的结论的最有力的根据。“按照现代经济学的分析,并经过计量经济学对事实的客观检验,证明了在一个平等竞争和自由选择的市场上,各个参与者从市场所获得的报酬等于他为社会创造的财富。”这句话,在论证上是很有气势的,一开始就能给人一个下马威。第一,有现代经济学的分析,而我们一般相信现代经济学已经发展成为一门比较成熟的科学.第二,还有计量经济学对事实的客观检验,所谓铁证如山,让你不得不服。第三,不是表明或说明,而是证明,这更表明其论点的科学性。就此一句话,按贡献分配就似乎有了强有力的后盾[9]。然而,只要仔细的思考,保持冷静,这句话最多也只是表明市场经济制度是能够实现按贡献分配的。

我们接着来看第二句话,“或者说,国民所得是按照要素对社会的贡献来分配的”。这里的“或者说”意义非凡。因为据此,第二句话应该是第一句话的同义语,但是第一句话中的条件悄悄的退场了,也就是平等竞争与自由选择的市场退场了。这样一来,按贡献分配就变成是没有条件的了。第三句话让我们加固了这样的印象:“这是一个客观规律,没有任何人能够改变的。”由此,好像按照贡献分配不仅仅是一个有条件的事实(如果第一句话没错的话),而且它突然变成了客观规律。按照这里的逻辑,按贡献分配是不应该违反的,并且也是无法违反的,因为没有人能够违反客观规律。从而,这里就得到了这样的感觉,我们只能(从而应该)按贡献分配。无疑,这种转变是隐晦的,具有逻辑上的跳跃。因为即使我们能够做到按贡献分配,我们是否应该按贡献分配还是悬而未决的。但是茅先生这里却将其上升到了客观规律的地位,并且是不可改变的了,自然我们也就无从选择,因此也是我们应该做的事情。事实上,这里会有这种转变,还利用了另一个混淆,即规律与状态的混淆。当我们说自然规律的时候,并不是指某个具体的状态。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就无法利用自然规律了。而茅先生这里的规律则是把某种状态的出现当作铁律。事实上,稍微想一下就会完全明白,如果按贡献分配真是像万有引力那样的一种铁律的话,那么就用不着我们反思了,也没有必要对它进行辩护了,因为它是不可避免的。

如果我们没有看清楚上面的混淆,那么接下来的第四句话就具有极大的辩护意义。“换句话讲劳动者得到工资,企业家得到利润,出资人得到利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得到租金。”如果把“换句话讲”拿开,实际上这句话就是一句大白话,是对社会现象的一种素描,没有什么大的意义,它根本也没有涉及到按贡献分配。[10]但是“换句话讲”一出场,整个形势就完全改变了。因为它突然间就跟按贡献分配相等同了。现在,后面的几句话就不简单是对社会现象的素描了。相反,这里工人得到的工资,企业家得到的利润,出资人得到的利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得到的租金,就自然地等于各种要素的贡献了。第五句话则是进一步让我们加深这种印象,“这是一般市场经济的分配规则”。这句话看似不显山不露水,但它给人的感觉是非常平实,显得可靠,从而增加了这一观点的说服力。[11]

经由上面的语义分析,我们发现,这段话中有意义的其实只有两句:第一句话与第四句话(要拿掉“换句话讲”)。但仅仅有这里的语言分析并不能完成任务,因为一种健全的批判的根本前提是,我们需要尽可能善意地理解对方的论点。但这里的分析至少表明了一件事情,茅先生想从经济规律的事实来推断出我们应该实行市场经济制度,是没有成功的。但是茅先生手里(我认为也是很多人实际持有的观点)还有一个武器:那就是市场经济制度是唯一能够实现按贡献分配的制度。并且尽管我们无法从这个事实直接推出我们应该接受市场经济制度,或者接受市场经济制度是正义的,正当的。但是假定我们接受这样的道德观点:我们应该按照贡献分配。因此我们实际上持有的典型观点是这两种观点的组合,即a,市场经济制度是唯一能够实现按贡献分配的制度,和b,只有按照贡献分配才是正义的、公平的,因此我们应该选择市场经济制度。这样,按贡献分配还是可以成为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

如果要批判这种观点,我们有二种办法。第一,否定市场经济制度是能够实现按贡献分配的。对此至少有两种策略:A,市场经济制度不能够实现按贡献分配(但也许还存在其它的制度能够实现按贡献分配);B,没有按贡献分配这回事情,因此任何社会都不可能以按贡献分配来选择经济制度。第二,否定市场经济制度是唯一按贡献分配的经济制度,也就是说承认还有其它的制度也是按贡献分配的,这样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不可能是按贡献分配,至少是不充分的。就反对按贡献分配这个原则而言,最彻底的莫过于第一种方法的策略B,这也是本文要采取的论证方式。

但是在我们正式讨论这种观点之前,我们有必要澄清两个观点。第一,在此我们接受关于道德的一个约定,即应该蕴含着能够。也就是说,当我们谈论某个制度或某个行为是否应该时,这意味着我们能够进行选择,而不是被决定的。在这个前提下,我们不讨论万有引力的道德根据,也不讨论趋乐避苦这种心理反应(如果是必然的话)的道德根据。当我们讨论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时,也就意味着我们能够选择其它的经济制度。这点,无疑已经得到了证实,因为我们曾经实行过计划经济,尽管它无法实现我们的预定目的。我们这里要再次强调经济规律的意义。如果存在经济规律的话,那么它始终是要起作用的,但这并不表示它一定会产生某种结果。因为经济规律产生某种结果并不是无条件的,它在不同的条件和不同环境下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第二,这里的贡献必须先于经济制度,或者说它是个独立于经济制度的一个东西,它相对于采用何种经济制度来说必须是客观的。否则,如果贡献本身是由我们的经济制度规定或说决定的,那么任何一种经济制度都将满足按贡献分配这个标准,因此它也就无法充当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这实际上已经蕴含在罗尔斯对应得的理解里面。在《正义论》[12]一书中,罗尔斯认为,在正义制度确立之前,我们没有任何个人应得。我们通常意义上的个人应得实际上是我们对于在一种理想的正义制度之下的合法期望。由此,个人应得不能作为正义制度的道德根据。反过来说,如果个人应得是正义制度的道德根据,那么个人应得肯定不能由正义制度来规定。在这种观点之下,正义制度只是实现让个人得其所应得。当我们谈论按贡献分配是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时,我们实际上是认同了一种前制度性的个人应得,即我们应得我们做出的贡献。也就是说,市场体制只是这样一种机制,它发现或者说表明每个人的贡献是多少,并且据此给予每个人与之相等的报酬。

澄清茅先生那段话的意思后,我们明白了按贡献分配并不是铁律。但是对于市场制度的道德根据是按贡献分配而言,他还有两条退路。第一,经济规律必然会产生按贡献分配的趋势,也就是说经济规律与按贡献分配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只要我们按经济规律办事,那么必然会导致按贡献分配。第二,即使经济规律与按贡献分配没有这种必然关系,但我们还是能够创造条件利用经济规律,从而实现按贡献分配,并且市场经济制度就是这样的条件。由于我们先假定接受这一观点,即按贡献分配是道德上可辩护的、正义的,因此按贡献分配仍然能够成为我们选择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下面的第三节与第四节将分别来讨论这两种可能性。

  三 经济规律与按贡献分配有必然联系吗?

为了理解问题,我们从一个简化的例子开始。假设张三身体好,李四身体残疾。张三通过劳动能够得到1单位的食物,刚好够他生存。李四有很好的智慧,能够指导张三在同样的条件下得到5单位的食物。由于他的指导有方,A答应给李四一单位的食物。因为李四不接受就会饿死,他答应了。但是现在还有一个王五,他与张三具有同样的条件,这个时候,他答应给李四二单位的食物,因此李四不指导张三了,来指导王五。但是随后又出现了赵六,他答应给李四3单位的食物,于是李四又指导赵六(假设一次只能指导一个人)。这样的情境可以随意来设想。现在我们的问题是,在什么时候李四所得到的报酬等于他所做出的贡献?再考虑复杂一点的问题,那就是当张三(等)付给李四的东西不是食物而是其它东西(直至货币)的时候,我们如何能够比较不同质的两种东西并且说它们是相等的呢?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一般而言可以采用两种方式: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但是因为劳动价值论明显反对茅先生的那种贡献论,因此我们的重点在于效用价值论。主观效用价值论的思想源远流长,熊彼特就认为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就出现了萌芽,但它的开花结果却迟至1870年代[13]。经由一场边际主义运动,从而出现一场经济学革命,并导致今天的现代经济学的发展。这个思想比较成形的表述出现在戈森那里,然后经由杰文斯、门格尔、瓦尔拉三人的再次独立发现,为今天经济学的理论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本文的兴趣在于考虑这一理论是否具有这种含义,即根据它,我们能够衡量各种要素所做出的贡献,并且市场经济制度确实是按这种贡献分配的。[14]

效用价值理论的思想很简单,这种理论认为一种消费物品的价值在于它能够带给人们的效用,一开始更多的是认为它能够给我们带来的快乐或幸福。并且根据我们的现实生活,我们容易得到这样的感觉:一件东西对任何一个人的边际效用,随着他所拥有的数量的每一次增加而递减”。[15]通常的例子就是吃包子,吃第一个包子,然后吃第二个包子,如果你愿意更小的分析,从第一口到最后一口。这就是戈森第一法则所指出的东西。由此可以得到一个定理,即第二法则,为了从任何一能满足不同欲望的货物(包括劳动或金钱)中获得最大的满足,一个人(或家庭)必须这样分配该货物,即使其在每一用途上的边际效用相等。[16]

无疑,边际效用概念和总效用概念涉及的是消费者的欲望。因而它们具有的直接意义只能涉及能满足消费者欲望的货物或劳务。但是门格尔等人利用归算论,很自然地将此推到生产资料之上,它们的价值在于它们能够帮助生产能直接满足消费者欲望的东西,从而也间接地满足消费者的欲望,因此生产资料等可以当作是未完成的消费物品。生产条件、生产要素或生产手段由此被认为具有使用价值:它们具有了经济意义,从而根据同一边际效用原理也就具有了交换价值,边际效用原理使它们具有了经济意义,从而也解释了它们的交换价值。……就生产厂家的成本是家庭的收入而言,在相同的限制条件下,同一边际原理也自然而然地适用于收入形成现象或分配现象。[17]

但是现在还有一个问题,这就是:既然所有要素对最终产品都是同样“必不可少的”,既然完全抽出任何一种要素,在大多数情况下会使产品等于零,那么我们怎么样把每一种要素的贡献分离出来呢?…这个困难是由边际贡献解决的,测定边际贡献的方法很简单:只要连续不断地、一点一点地抽出某种生产要素,而使其它的生产要素的数量保持不变,弄清由此而使消费者满足遭受多大损失就行了。[18]事实上,如熊彼特所说,这“证明了亚当斯密、李嘉图与马克思认为不可能证明的事情,即交换价值能够用使用价值来解释。…主要之点是,在新的“交换理论中,边际效用分析创造了一种适用于所有经济问题的分析工具。”[19]经由边际效用,人们才充分认识到,经济宇宙是一由相互依存的量组成的系统,才理清了该系统的所有问题(尽管还没有十分令人满意地解决它们),才把这些量间的一般均衡概念确立为纯理论的核心。[20]

当然,现在这些东西以及推理显得很简单,在任何一本微观经济学教科书里几乎都能找得到,但这个转变并不是那么容易的。熊彼特就谈到:瓦尔拉的地租理论尽管简明实用,但并没有像我们想象的那样被立即或普遍地接受。有两个原因:一方面许多经济学家在感情上不能接受这样的理论,这种理论同等地看待地主的“不劳而获的收入”和工人的血汗报酬,(但是)这种感情是毫无道理的,因为该理论丝毫不妨碍经济学家随心所欲地依据道德方面的或政治方面的原因来区分地主的收入和工人的工资。[21]

然而,熊彼特多次强调这个观点,那就是,“一旦我们认识到真正重要的事情是一般均衡体系,我们就会发现边际效用原理本身并不像杰文斯、奥地利学派和瓦尔拉本人相信的那样重要。但分析一下瓦尔拉的图式便可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即边际效用是瓦尔拉借以爬上一般均衡体系水平的梯子。尽管在达到这一水平以后,边际效用原理便不再那么重要了,但就其所具有的启发意义而言,它仍是十分重要的。”[22]熊彼特清楚地告诉我们,事实上,为了决定生产要素的价格以及它们的分配份额,我们不必先知道它们的效用价值。我们需要知道的仅仅是消费者的爱好、生产条件以及“要素”所有权的初始分配状况;然后,最大净收入原理,也就是最低成本原理,就可说明其它一切了。[23]也就是说,“只要我们只想表述均衡条件,边际效用与总效用的概念就是多余的。”

然而,还有很多人,“他们从未把“边际主义”看作是一种研究工具,而把它看作是一种思辩哲学,看作是一种新的“主义”,而他们的任务正是用他们所谓真正科学的、现实主义的研究去消灭这种主义。[24]”。这里面实际上还牵涉到很多的问题,例如将效用理论与功利主义联姻,但是它们之间并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效用价值理论与任何享乐主义的假定或哲学是毫无关系的。因为该理论并不解释或说明它的论证起点即需要与欲望的性质。

但是为什么人们还犯这种明显的错误呢?其原因熊彼特已经说得特别清楚:像效用这种概念,已经深深地扎根于悠久的传统中,扎根于日常思想和语言的习惯中,是不会轻易让步的。但事情不仅仅是这样。的确,现在已经有力地证明,效用这一概念在均衡价值论中是多余的——这实际上不仅是反对它的最有力的论点,而且也是反对它所需要的唯一论点。”[25]

在现代经济学里面,我们也会发现,正如熊彼特所指出的,曾经是经济学两大支柱的效用函数与生产函数,其作用可以用无差异曲线以及边际替代率等来完成。到今天,经济学实际上已经变成了理性选择理论。经济学里需要的只是一个欲望的概念,而个人想究竟想欲望什么,是没有规定的。这也就是说,经济理论者手里的效用概念实际上只是纯形式的,它并不涉及到具体的实质性内容。因此,与其把价值理论称为价值心理学,还不如称为价值的逻辑。由此,我们可以得到,经济规律与按贡献分配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它也谈不上有导致按贡献分配的趋势。

  四 有可能按贡献分配吗?

上面的分析表明了效用价值论与经济规律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这并没有表明边际效用不可能与经济规律相联系。恰恰相反,效用理论的历史发展表明,这二者是相容的。就此而言,我们还没有表明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不可能是按贡献分配。如果我们认为按贡献分配是正义的,并且市场经济制度能够利用经济规律实现按贡献分配(也就是说经济规律与按贡献分配能够具有某种偶然但确定的联系),那么按贡献分配依然能够作为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现在我们的目的是要进一步探讨,市场经济制度是否能够利用经济规律来实现按贡献分配。

如果我们不把边际效用价值理论看作是一种形式价值理论,而是看作实质性价值理论的话,那么在边际效用价值理论之下,一种要素(包括劳动)的贡献如何衡量呢?

先来看确定生产要素的贡献的基本原理。假设已经有五个人的工作能够产生100单位的产品,如果再加进一个人进行工作的话(所有人的工作是完全相同的),总产品将是110单位产品。根据边际价值理论,最后一个人的贡献是10单位产品。这个结论显得很有直观的说服力,但是真实情况果真如此吗?现在假设六个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退出,我们依然能够产生100单位的产品。这个时候是不是每个人的贡献都是10单位的产品呢?如果是的话,那么再加一个人(所有人的工作是完全相同的),能够生产115单位的产品,并且假设7个人中的任何一个退出,仍然能够生产110单位的产品。这个时候是不是每个人只贡献了5单位产品呢?如果人们说,第六、第七个人的贡献分别是10单位与5单位。如果这里的5单位与10单位指的是人们的真实贡献,而不是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话,这种答案也与我们的直觉太过违背,因为他们的工作是完全相同的(其它的背景条件也相同),怎么会做出不同的贡献呢?

这里的例子告诉我们,当一个消费品是由人们合作产生的时候,根据其边际产量的变化并不能得出每个人的真实贡献。引起这种变化的恰恰是生产技术和其它因素。如果这点成立,那么同理,即使我们每个人所做的工作不一样,我们也不能根据这种边际变化量来看待各种要素的贡献。这里完全可以修改上面的例子,假设现在15个人生产1000单位的产品。如果A不工作的话,那么生产的产品就只有700,而任何其他人缺失时,生产的单位则还有900单位。这个时候我们还是不能够说A比其他人多生产了200单位呢?我想答案同样是否定的。

当然,即使我们没有办法讲出每个人贡献了多少,但市场竞争会迫使我们根据边际变化来考虑问题[26]。因为只要个人购买消费品是为了得到其使用价值,那么消费品是如何生产出来的就没有影响,只要其使用价值相同。换言之,一个消费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何种要素(无论是资本、原材料、劳动还是机器),使用多少,对消费者而言是不重要的。在这里,生产者在选择何种生产要素的组合的时候,必然会将劳动与其它要素同等看待,关键就看在生产过程中哪个更能节省成本。因为无论物品是天然生成,还是人们通过极其痛苦的手段,以巨大数量的劳动所造成,只要两个物品在满足人们需要的功能上是一样的,那么它们就具有相同的使用价值,对消费者而言,它们就是没有差别的。这一点,只要我们允许消费者自由地选择,那么我们无法避免这一点。[27]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关心的就会只是边际变化量,关注生产要素的机会成本。

但是由于边际效用价值论里面是效用最终决定贡献,因此生产要素的贡献必然最终是由消费者所得到的效用来确定的,故最终起决定作用是的这些最终产品为消费者提供的效用。这又取决于边际效用价值论中的效用函数。因此,只有当我们对效用函数有了更清楚的理解之后,我们才有希望搞清楚这里的问题。这里我们可以考虑经济学中常期所争论的水和钻石的例子。无疑,水对我们是非常重要的,常识告诉我们,人不可三日无水。但是水作为一种消费品,它的价格肯定不是由它对人们满足上的贡献所决定的。更极端一点的例子是氧气,我想没人会否认它的有用性,但是它却不能用来交换任何其它的东西。这也就是,尽管有些要素做出了贡献,但是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报酬。这一点通过考虑沙漠里的水就会清晰起来。在沙漠里面时,水所做的贡献应该没有变化,依然是提供人类生存提供必要的成分,但是它的价值,也就是它的主观效用随着条件的改变而有了巨大的改变。

我们知道效用的变化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效用函数上的变化,即随着我们一次喝的水越来越多,水的价值或说产生的满足会越来越小。另一种则是效用函数本身的变化,也就是说,随着条件的变化,在喝同样多水的条件下,水对我们的效用改变了。在更一般化的情况之下,这就是意指我们的整个善观念发生了变化,我们对事物的看法本身发现了变化。相对于平常而言,在沙漠里面水对我们的效用的变化是效用函数本身的变化,而并非喝水的量所引起的。事实上,这点在我们生活中是常见的,阿马蒂亚·森做出了很好的总结:“人们具有一种适应性预期,并能根据这种预期来调整自己的偏好与抱负。在奴隶制度之下,受虐奴隶可能因为无力反抗而接受现实,形成与他们的处境相适应的偏好,这样的情景下他们的偏好也能够得到满足。伤心的失业者和无望的赤贫者、胆小的妻子等都没有勇气形成一种较高要求的偏好。”

给定我们的偏好和善观念(这决定我们的效用函数)、生产技术条件或说生产函数、我们的产权结构(政府行为或制度结构),在经济学里各种假定的理想情况下,我们在最小成本原理之下就会得到均衡。这时候,每种生产要素的价值都会根据边际效用而得到确定。自然,这也会告诉我们从某种生产要素会得到多少效用(根据我们现有的效用函数)。同时,这也会决定各种生产要素的边际替代率会与其价格同比,同样价格的生产要素会带来相同的效用。给定这些,我们会得到某种要素的“客观”贡献。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让我们产生一种错觉,我们所做的是有某种客观贡献存在的,因此我们的社会制度应该尽可能地让每个人所得到的与其所贡献的相当。并进而认为: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就恰恰在于它能够实现这种意义上的按贡献分配。[28]

然而,上面的分析已经表明,无论是生产过程还是消费过程,实际上都取决于我们的嗜好或说消费者的善观念。尽管在理想的条件下,各种要素(包括劳动)的贡献是可以确定的。但是我们知道,个人的嗜好以及个人的善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又是取决于我们的制度本身的,取决于我们预期能够得到的资源与外在条件的。正如罗纳德·德沃金所说,“公民的财富大大取决于其社会颁行的法律……当政府执行或维护这样一套法律而不是那样一套法律时,我们不仅可以预见到一些公民的生活将因它的选择而恶化,而且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预见到哪些公民将受到影响。”[29]实际上,个人会产生何种抱负,能够得到什么样的能力,敢于欲望什么,本身就受到他生活环境的具大影响,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我们社会基本结构的影响[30]。这里的关系尽管非常复杂,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之下,在不同的生产资源占有情况之下,每个人能够预期得到的东西是大不一样的,每个人形成的抱负与善观念也是大不一样的。

这里的根本意义在于,我们的产权结构本身是能够影响我们的效用函数本身。然而,随着人们嗜好与善观念的变化,生活资料的初始占有上的不同,产权结构的不同,现实上会形成各种不同的均衡值(如果有的话)。因此同样的要素能够做出的贡献(以均衡条件下的价格来衡量)在不同的条件下是不相同的。实际上,这也就是说,各种生产要素在经济体制中能够做出的贡献并不是独立于市场经济制度的,恰恰相反,它本身是取决于市场经济体制的。

上面的分析表明,每种要素所能够做出的贡献是不确定的,在不同的制度之下就有可能做出不同的贡献。即使存在均衡值并且是稳定的,这充其量也只表明了一个问题,如果允许人们自由选择(并且人们的嗜好与善观念给定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对何种要素做出何种贡献(被制度决定意义上的贡献)做出合理的预期。实际上,我们在市场经济制度得到的按贡献分配,就是人们希望市场能够让人们得到这样一种被预期的报酬。但是我们现实中并不存在这种达到均衡的完全竞争状态,一般而言是垄断竞争形式。这个过程中,人们所得到的报酬就更不是按“贡献(指均衡条件下的合理预期)”分配了。[31]在这个时候,“许多劳动者,不单单是电影明星,所得到的收入远远超过诱使他们从事他们实际所做的工作所必需的数额,在许多情况下,如果减少每单位服务的报酬,他们反而会提供更多的服务。”[32]

但是从另一个侧面来讲,如果以人们现有的主观效用(也就是需要)来判断的话,不管垄断者买多少(要素)还是卖多少(产品),人们得到的不会比他们失去的多,否则他们可以不进行交易。然而,在垄断者一方,明显地他们为了得到那个交易,他们愿意付出更多,也就是说,他们并没有按照各种要素所做出的贡献而给予报酬(按他们的效用函数来说的话)。如果这种垄断不是人为的话,那么这里的剩余就可能是无法消除的。我们可以假想这样一个快乐的发明家,他的兴趣就在于从事科学研究。但是他的发明能够给人们带来大的利益,因此人们为他的发明所愿意付的代价,和他愿意出售他的发明之间的价格就会有非常大的差距。实际上也就是说,这里根据现有主观效用来判断的话,这里存在一种剩余。这也就表明,如果贡献使用主观效用来判断的话,那么在有些情况下,就不可能实现按贡献分配。

现在,我们看到,要素的贡献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效用评价,而这种评价本身就会受到诸种因素的影响。无论是产权结构的不同,还是外在资源占有上的不同,或者个性本身上的原因,以及我们所具有的各种能力,这些都会引起我们对于各种要素的评价,从而影响要素所做出的贡献。即使能够达到均衡点,我们对于完全相同的要素也有可能做出不同的评价。即使我们能够让人们得到合理的预期,但那也不是代表真实的贡献。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根据这种预期是无法作为选择何种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的。并且,如果考虑现实情况,我们连这种稳定也是无法达到的,也就是说我们连这种合理预期也无法实现。

这样一来,我们的结论是,不存在这样一种独立于制度的贡献,因为这种贡献本身必定会受到制度等因素的影响。[33]因此,这里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是我们的贡献根本就不能用这种方式来衡量;要么是我们把贡献定义为这种效用,那么它就是我们前面已经分析过的现象,只是一种价值逻辑,并非我们的真实贡献。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并不具有一种客观的、独立于制度的贡献。因此,独立于制度来讲,我们也就没有按贡献分配这一回事情。由此,无论按那种方式来理解,按贡献分配都不可能作为我们选择何种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34]

  五 结束语

本文论述了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在于按贡献分配的三种观点。茅先生的话代表了第一种观点,即将按贡献分配视为一种无可更改的铁律。这一观点如果成立,实际上就无所谓道德根据了,因为它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只要澄清语义上的问题,弄清楚规律与状态之间的区分,这种观点的错误就是非常明显的,这是论文第二节所做的工作。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经济规律会导致按贡献分配,就像万有引力会将地球上的物体吸向地心一样。但是第三节通过讨论熊彼特对边际效用理论的阐述,表明根本就不存在这一规律。经济规律严格来说与贡献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第三种观点是,在适当的条件下,我们可以利用经济规律实现按贡献分配。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制度与按贡献分配能否有偶然的联系。然而,笔者在第四节的分析表明,这实际上将人们在某种(理想的)制度与环境下的合理预期与贡献相混淆。这种合理预期是取决于资源的初始资源结构以及社会的制度等各种条件的。因此这种合理预期是无法作为我们的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的。[35]

本文是通过反驳前制度性的贡献来反对按贡献分配这一观点的。因为按贡献分配要作为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那么它必须预设人们做出的贡献是客观的,独立于制度的,但是第四节的分析表明根本不存在这样一种贡献。正如安德森所提出的,“从正义的观点看,独立于道德原则,将特定的结果归功于特定投入和特定个人的这种企图,代表了对每个人的生产贡献事实上都依赖于其他人所做的事情这种因果网的任意切割。”[36]

本文仅仅是反对这样一种观点: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在于它是按贡献分配的。因为根据这种思路很容易把我们导向诺齐克意义上的最小国家理论,即国家不过就是守夜人。当国家功能再多一点时,它就是在“用它的强制手段来迫使一些公民帮助另一些公民”[37]。这样直接就对所有形式的福利国家理论提出了根本性的反对。

显然,茅于轼先生并没有理解按贡献分配这一道德原则的这种含义,因为他在“为什么个人所得税未能缓解贫富差距?”[38]一文中根本没有反对累进税进制本身,只是因为它没有起到缩小收入差距而认为目前的税制设置得不合理。但是一旦承认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在于它是按贡献分配的,那么用累进税来缩小收入差距(平等原则),这恰恰会侵犯个人对其持有的资格,这种税制正是因此受到诺齐克的指责。这也印证了我们认为茅先生在动机上不存在任何问题的判断,但也表现了茅先生并没有弄清他的政策建议背后的道德根据,从而他事实上支持两种彼此相冲突的道德原则。

自然,本文并没有表明市场经济制度是否是道德上可辩护的[39],这一切还有待于我们做进一步的研究,需要有更多的严肃认真的学术对话。但是这里的论证也表明,我们的第一步工作是要保证我们论证的严谨性,说清楚自己的真正观点是什么,弄清楚对方的真正观点是什么,从而才可能在论争中有所长进。无疑,这就要求一种严格的分析方法。就此而言,G.A.柯恩的话应该是个不错的建议:“当我写作的时候,我努力的追问自己:这个句子对于发展阐述或论证有什么确切的贡献,它是真的吗?当你(频频费力地)做这类自我批评时,你就会变成分析性的。”[40]

(注:本文以“市场经济制度的道德根据:按贡献分配?为题刊于《国际经济评论》,2006年5-6月版,总第63期,但是因为篇幅限制,刊出的文章做了较大幅度的删节,这里是完整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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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某种意义上讲,这篇文章是对我过去持有观点的否定。自96年接触哈耶克的思想以来,直到博士二年级,我一直都是一个经济上的自由放任主义者,这期间为了了解经济自由主义而转考经济思想史的硕士。在硕士期间,我对阿马蒂亚·森与哈耶克两者的理论难以取舍,最后迫使我转向伦理学,希望借此能够明白他们之间的真正分歧与冲突。就他们的观点分歧而言,在伦理学界也有两个对应的代表,即与哈耶克相对的诺齐克,与森相对的罗尔斯。直到博士三年级,笔者的博士论文的论点成形之后,我开始放弃经济上的放任自由主义。在论文的撰写过程中,我逐渐意识到财产权的关键作用,而这种财产权实际又与我们的成功应得(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按贡献分配)密切相关。但是当时的讨论主要限于伦理学领域。我在开始工作的这一年间,继续关注这一重要问题,并且试图从经济学的角度切入,并重新阅读了熊彼特的《经济分析史》,这篇文章就是在此背景下的产物。

[1] 我相信这个观点在今天实际上代表了很多人(不止是经济学家)的看法。但是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两点,第一,在各种论战中,包括对科学事实的论战中,我们喜欢通过攻击别人的动机与目的来获取胜利。正是针对这一现象,熊彼特在《经济分析史》中多次强调了这样一个观点,“我们不相信从事政治论战的廉价方法——不幸得很,在经济学界里(笔者认为,几乎在所有论战领域里)也太普遍了——也就是不相信通过攻击或吹捧某项主张的赞助者的动机,或通过攻击或吹捧这种主张似乎拥护或反对的有关势力,而可以论证一种主张”。第二,茅先生提出的这种观点,即自由竞争的市场制度,在客观上似乎是在为强者辩护,因此很容易被扣上为集团利益说话等帽子。著名哲学家诺齐克就因为支持一种守夜人国家理论,而受到其诸多好友的指责与疏远,这令诺齐克极其遗憾。因此,这里我们需要把注意力放在论证本身上面,而不是妄自猜测论点提出者的道德品行与动机,这两者是完全可以分离的。除非一种论点本身是讨论动机的,否则此论点是否正确与该论点提倡者的动机没有任何关系。在此选择茅先生的观点作为批判的对象,正是为了避免人们在动机上做文章。这样做并不是多此一举,关于学术剽窃争论中的两个例子足以说明这样做有多么必要。第一个例子是关于北大王铭铭教授《想象的异邦》一书的剽窃过程中,有一种为王铭铭教授辩护的方式是追问揭发者的用心与目的,参见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1142&type=1001。无独有偶,武汉大学周长城的剽窃事件中,也出现了同样的辩护方式,“这件事情首先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学术事件,它的背后有很多其他的因素。其次,‘张斌’的文章大多数名不副实,有许多夸大其词的地方。这个事情从冒出来为什么一直拖到现在才变得激烈?最根本的问题是权力和利益的问题,他们担心我会出任系主任。”周长城直截了当地说,参见http://www.022net.com/2005/10-14/456723243135058.html。显然,不管事实本身如何,但仅就论证本身来讲,这种辩护方式是相当弱智的。

[2] 参见http://www.china-review.com/content_files/maoyushi3.htm20040226/maoyushi3.htm。

[3] 参见葛四友:《权利还是资格——评诺齐克的国家理论》,《外国哲学》,徐向东主编,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总第十八辑。

[4] 这至少是他观点中表露出来的一部分,尽管正如笔者所认为,这并不是对他的最好解读。但无可否认的是,正是这种思想导致他的理论里面具有较大的不一致性。参见,葛四友:《运气、应得与正义----以罗尔斯<正义论>为中心的考察》,《新哲学》,王中江主编,2004年总第3期。

[5] 参见G.A. Cohen, Self-Ownership, Freedom and Equal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6] 德沃金,罗纳德:《至上的美德》,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章。

[7] 德沃金,罗纳德:《至上的美德》,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8] 这里既不是表示只有茅先生这种表述,同时这也未必是最好的表述,但我认为这是一种典型的表述方式,具有代表性。

[9] 无疑,这句话的修辞用得很好,在某种程度上表明了迈克洛斯基的观点,参见《经济学的花言巧语》(石磊译,上海: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10] 对于此点,我向何怀宏、邓正来、徐向东等老师以及蔡蓁、李曦、张晓剑等学友请教过,他们的回答让我对这个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反思,在此对他们表示感谢。

[11] 也许会有人表示疑惑,如此郑重其事的来讨论这段话有意义吗?笔者认为很有必要,这有两个原因。第一,笔者在博士论文《正义与运气》的写作中发现,分配正义理论遇到的一个很大障碍就是按贡献分配理论(另一种说法是成功应得),尽管极少有人对个观点做出过真正的论证。但由于我们具有一种应该按贡献分配的道德直觉。由此,尽管倡导按贡献分配的理论者也有为之辩护的职责,但实际上极少有人会提出这点。第二,按贡献分配与市场经济制度之间的关系很有迷惑性,事实上笔者以前持有类似的看法而不察。实际上,我相信它不仅仅容易迷惑读者,估计也迷惑了茅先生本人。因此详细分析这里的混淆,就是很有意义的。

[12]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13] 关于边际效用价值论的兴起与盛行,请参阅理查德豪伊,《边际效用学派的兴起》(晏智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也可参阅《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彼得纽曼 编,上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中的边际主义经济学、边际生产力理论、货币的边际效用、功利主义、效用、效用理论与决策理论等词条。

[14] 事实上,这个问题熊彼特在做了清楚而明晰的回答(参见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分析史》,朱泱等译,第三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表明这种价值理论根本与我们所要求的那种贡献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然而,遗憾的是,尽管《经济分析史》在中国译出颇有些年头,但由于关注点的不同,注意这点的人不多。尽管我在本科生阶段就买了这套书,到研究生毕业总共看了几次,每次都有所获。但也很可惜,当时正沉浸在市场经济制度是按贡献分配这一定见之中,根本就没有关注到熊彼特对此的论证。事实上,直到博士论文接近完成时,我才开始怀疑市场经济制度与按贡献分配之间的关系。此后,再读《经济分析史》时,才发现熊彼特早已经阐明了这一点。

这里有必要作一个声明,下面关于效用价值理论与经济理论之间的历史联系的概括,基本上是以熊彼特的《经济分析史》为标准,这里可能有引用过多的嫌疑,但这对于论证来说是必要的,特此说明。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进一步去参考《经济分析史》,第三卷,第六章,第七章,以及第七章附录,事情将会更为清晰明了。

[15] 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三卷,第240页。

[16] 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三卷,第240页。

[17] 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三卷,第243页。

[18] 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三卷,第245页。

[19] 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三卷,第241-242页。

[20] 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三卷,第250页

[21] 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三卷,第271页,对于为什么这种转变是如此之难,实际上,托马斯·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就从另一个侧面深刻地剖析了其中的原因。

[22] 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三卷,第250页。

[23] 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三卷,第247-248页。

[24] 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三卷,第299页。

[25] 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三卷,第457页。熊彼特还进一步强调“经济理论是一种推理的技术;这种技术天生是中立的……”。熊彼特非常欣赏琼·罗宾逊的一个观点:经济理论就是一箱工具。

[26] 事实上,这也正是有些人认为市场经济会迫使我们按贡献分配的主要原因。

[27] 我就茅先生那段话询问非经济学者的看法时,邓正来先生就因为这段话中透露出的把人与物等同看待而不同意。但是把人与物等同看待在道德上本身并不是完全不可辩护的。例如康德的人性公式反对的就是把人只作为手段,而不同时作为目的本身来看待,参见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第二章)。

[28] 从萨缪尔逊的均衡方程式中( ,(i=1,…,n))更容易看到参数所能够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不同的参数会带来不同的均衡值,从而贡献就会有所变化。参见保罗·萨缪尔逊:《经济分析基础》,甘华鸣等译,甘华鸣校,北京:北京经济学字出版社,1990年,第二章。

[29] 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30] 密尔就非常强调个人的生活环境对于其能力以及善观念的影响(参见John S Mill, Utilitarianism, ed by Gorge Sher, 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1979,p.10),而罗尔斯则更是特别强调社会的基本结构对人们的这种影响(参见Rawls, J. “Social Unity and Primary Goods”, in Sen and Williams, 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

[31] 因此,人们总是把完全竞争看成是正常的竞争状态。然而只要我们的视角一变,我们就会改变这种态度。当我们把纯粹竞争和完全垄断看作是两种基本的市场形式时,就会认为垄断竞争是种混血儿。“但是我们也可以不把垄断竞争形式看作是混血儿,而把它看作基本型式,把纯粹垄断和纯粹竞争看作是极限情况,其中的实际商业行为内容被提炼走了。”引自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三卷,第329页。

[32] 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三卷,第276页。注意,本节的论主要是针对完全竞争的,因为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都不可能实现按贡献分配,那么其余的情况就更不可能了。

[33] 我们这里的反驳是立基于效用是种实质性的价值,而不仅仅是种价值逻辑。当把效用作为价值逻辑时,我们考虑的是在各种条件下的操作过程,这本身与人们的真实贡献没有联系,因此也就不会产生这里所出现的问题。

[34] 即使经济规律(如果有的话)会把人与物(其它生产要素)等同看待,但它无法决定我们采用何种经济制度,因为它并不能限制我们用其它的方式来改变这种关系。打个比方,即使有些人天生喜欢骑快车,情不自禁会把车速打到极限,从而容易出车祸。但是就改变结果而言,即使我们无法改变他们的这种个性,我们还可以改变工具,即限制车本身的最高速度,从而避免那种不好的结果。

[35] 这一观点也蕴含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之中,但他是直接反对按贡献分配这一道德原则。

[36] Elizabeth S.Anderson, What is the Point of Equality?, Ethics, Volume 109, Issue 2 (Jan. 1999), 287-337。

[37]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事实上,如果按贡献分配(或说成功应得)是成立的,再结合我们直觉上所认可的自我所有权原则,那么诺齐克的最小国家理论将是极其有力的。详见葛四友,“权利还是资格?”,外国哲学,徐向东主编,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总第十八辑。

[38] 参见http://www.china-review.com/execute.asp?path=/content_files/050511/maoyushi05-03.htm&luntantitle=%CE%AA%CA%B2%C3%B4%B8%F6%C8%CB%CB%F9%B5%C3%CB%B0%CE%B4%C4%DC%BB%BA%BD%E2%C6%B6%B8%BB%B2%EE%BE%E0?

[39] 笔者的观点在博士论文中有所论述,见《正义与运气》,北京大学图书馆博士论文库藏。

[40] G.A. Cohen, Karl Marx’s Theory of History, expanded editi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0, p.x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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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国际经济评论》2006年第3期 ,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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