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文昌:江平:永远年轻的战士

——《律师文摘》2009年会系列发言之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78 次 更新时间:2010-03-02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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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  

参加这个会之前,国栋要求我报一个题目,我想了一个题目:“永远年轻的战士”。这是我发自内心的感受,是我对江老师这些年来所体现出来的一种精神的认同。还有在江老师旁边坐着的张思之律师,我认为他们两位前辈具有同样的精神。如果说得通俗一点,是“一颗永远年轻的心”,如果说得学术一点,是“一种永远年轻的理念”。我认为江老师这些年来始终引领着法学界的理念,在奋斗,在前进。

我们都知道,从自然规律来讲,人老了,思想是要停滞的,韩愈说“弟子不必不如师”。从小学、中学一直到大学,一代一代的学生都超过了师长,这是正常的规律、正常的现象。但是在江老师面前,我总感觉到难以超越的一种境界、一种精神,我觉得这是最可贵的,是我最想说一说的。

我跟江老师认识的时间比较长,1983年我从西北政法大学毕业,来到中国政法大学任教,认识了江老师。第一,我来到政法大学,是 “外来户”,跟政法大学没有任何渊源,我是西北来的。第二,我是刑法专业,刑事、民事是很不搭界的专业。照理说我跟江老师不应该那么密切,正如人们说的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我觉得这么多年来我跟江老师的这种感情,确确实实是一种理念上、思想上的契合或者说不谋而合。

本来我一开始没有太多的机会去结识江老师,但是江老师不仅仅在他的民法学方面,就像我刚才讲的,他引领着法学界的一种总体的理念。所以我到了政法大学不久,就自然地把江老师当成自己的师长,虽然不是同一个专业。继而我被提拔到法律系副主任以后,直接在江老师的领导之下,接触也就越来越多了。这样从学术上的影响到人格上的影响,走得越来越近了。

记得我做法律系副主任的时候,我曾经有几次想提出来辞职,当然学校很多领导也挺我,我一直想先把学术做上去。我跟江老师谈过两次,说我想辞去这个行政职务,江老师几次警告我“轻易不要言下”,不让我下。但是到了后来,大家知道1990年政法大学先后出现两件影响比较大的事情:江老师被免职,我辞职。当时我没辞公职,辞掉了法律系的职务,这次辞职之前,我又去请示了江老师。我跟江老师谈了很长时间,我说我还是要辞,江老师沉吟了许久,说了两个字:“辞吧。”可以这样讲,辞职得到了江老师的允诺,实际也说到我心里去了。到了1995年,我又辞去了公职,出来做律师。

这个过程当中,我对江老师为什么了解这么深,理解这么深?还是那句话,江老师引领整个法学界的理念,包括中国法治建设的推动性作用,体现得非常明显。我做了律师以后,江老师对律师界的指导、引导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他在支持律师,在引导律师,在教育律师,在鼓励律师,而且对中国整个法治建设的发展,随时随地都在用心去思考,去推动,去呼喊。

有人曾经私下议论什么叫“学者”,我记得江老师在70诞辰的时候自己讲过,说他自己是一个社会活动家,还不能完全说是一个法学家。其实我认为,江老师既是一个社会活动家,也是一个真正的法学家。我跟很多人讲过:什么叫学问?学问有大有小,有真有假。现在我们很多学者做的是什么学问?有“注释派”学问,有“应试派”学问,有“书本派”学问,有“辞典派”学问。我觉得江老师做的是真正的大学问,他所思考的、他所著述的、他所提出来的一些观点和理念,是一种大的原则,是一种推动法治环境正常发展的理念和精神。我觉得这是真正的学问,是大学问。中国在这种变动状态、发展过程中,需要的正是这种大学问,而不是那种“注释派”、“辞典派”、“书本派”的学问,那种学问谁都能做,只要勤奋即可。但是这种大学问要有远见,更要有勇气,不是人人都能做到的,所以这正是我景仰江老师一个最重要的地方。

谈到这里,顺便说几句,我为什么想了这么多问题?在我们现在法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经常出现波折,出现问题。具体的情况我不说,我只想谈谈有些问题需要我们一步一步地做,需要在理念上先得到一个澄清,否则很多具体问题永远都很难得到解决。

比如说,我做律师以后,深切体会到,首先律师地位的问题都没有解决。我呼喊了十几年,但是到今天为止,法治建设30年了,律师为“坏人”辩护仍然还是“坏人”这个概念还没有解决,当然比起30年前、20年前有很多进步,但是还需要进步。再比如说,关于律师地位之后的问题,律师的职责所在是什么,律师职责的作用、原则是什么?就涉及到一个很尖锐、很敏感又很重要的问题:律师和被告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在六七年前,在研究证据开示的时候,我第一次在证据上提出一个问题:既然研究证据开示,那么律师在会见被告人的时候,能不能向被告人出示卷宗的内容?出乎我意料之外,当时有高法、高检、公安部的领导,有我们的专家学者、律师在场,都感到很愕然,觉得:这不行,被告人怎么能有阅卷权?后来我通过一系列的事实来说明,法律规定在法庭上一切的定罪证据要经过被告人质证辨认才能使用、才能有效啊,那么在开庭前我们为什么不能够让被告知悉这些内容,并且做好开庭的准备呢?证据开示的目的是什么?证据开示对被告人要搞双重标准?律师权利来源于什么,是来源于被告人委托还是来自国家的赋予呢?

我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国内国际的各种会议上多次提出来,得到了一定的共识。为了得到普遍共识,为了防止律师产生进一步的风险,在2009年11月初全国律协刑委会的年会上,我把这个问题作为专门的议题又提了出来,大家正在讨论得热火朝天的时候,遗憾的是还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也没有在立法上加以体现,紧接着不出一个月,就出现了大家都知道的问题。由于律师在给被告人宣读同案证言而被定罪,提出律师串供的问题,律师怎么能够出现串供的问题呢?

所以这个问题为什么我说出来,这一系列问题我们需要一步一步地把它解决掉,从理念上、从理论上、从立法上加以解决。可见我们法治的发展包括律师制度的发展,是非常综合化的问题,我们的律师制度在中国来讲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仅仅30年而已,国外经过了千百年。所以面对这样的努力,我觉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来做。

江平老师等老前辈的指导作用,我们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我认为我们这一辈和下一辈的任务更加沉重,我们面对着一个巨大的工程,我希望作为其中的一员尽自己的努力,向江老师等老一辈学习,学习他们的精神,我们在后面紧紧跟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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