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世功:如何解读“不成文宪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651 次 更新时间:2010-01-13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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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来看,要理解中国宪政固然必须理解中国的成文宪法,但更重要的是理解现实中规范中国政治生活的、形式多样的不成文宪法。目前,仅就不成文宪法的渊源类型而言,不仅有类似《中国共产党党章》这样的规范性宪章,而且还有大量的宪法惯例、宪法学说以及宪法性法律。而每一种不同渊源的不成文宪法,又具有大量的宪法性文本以及广泛而丰富的历史素材和政治实践。党的规范性文件,党内惯例,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学说,党的大会报告、决议和决定,党与国家之间的互动模式,宪法性法律以及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之间的互动关系等等,这一切都应当成为我国宪法学研究的对象和内容。

由此可见,采取“不成文宪法”的视角来理解中国宪法,将大大拓宽了我国宪法学研究的领域,丰富了宪法学研究的内容,尤其是解决了我们宪法学研究中面临的“无米下炊”的局面。目前,我国宪法学研究中由于受到美国宪法司法化思路的影响很大,尝试寻找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或搜罗各级法院与宪法有关的判决。然而无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成文宪法文本的个别解释,还是各级法院与宪法有关的判决,主要是针对现实问题的个案解决,还缺乏确立宪法规则的一般性意义,显然不能满足宪法学研究的需要。

纵观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宪法学研究,第一阶段基本上属于意识形态阶段,即用马克思主义的一般概念来讨论宪法的基本概念,并以此来理解中国的宪法。

第二阶段“宪法司法化”思路,试图从司法的角度来理解中国的宪法,由此开启了对中国宪法的“美国化解读”,即尝试按照美国宪法的原则和规则来批判或理解中国宪法,由此美国宪法研究成为宪法学界的显学。这一阶段的宪法学研究大大丰富了我国宪法学研究,不仅美国宪法著作和教科书被大规模翻译,对美国宪法的研究也不断深化,产生了大量颇有学术分量的论文和论著。但和第一阶段相比较,第二阶段具有较浓的以美国为中心的意识形态色彩。如果说我们的宪法学研究要扬弃前两个阶段的意识形态化,理应采取非意识形态化的科学方法,坚持研究中国现实中的宪法问题,那就不仅要从“成文宪法”角度来发展和强化宪法解释学,更要从“不成文宪法”的角度来发现中国的宪政原则和原理,并对其中的宪政问题坚持学术批判的立场。但这种批判不是目前流行的“西方中心主义”主导下的“意识形态批判”,而是坚持中国立场的“问题批判”。

比如说,“三位一体”的国家领导体制作为中国宪法的核心制度是依赖宪法惯例来维持的,但按照中国宪法惯例,政府换届之前是党委换届,党委换届时新当选的总书记若担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可此时政府还没有换届,原任党的总书记依然担任国家主席和宪法上规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尽管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与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在事实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但“三位一体”体制不可避免地会在短暂的时期出现党的总书记与国家主席的分离,而且会出现党的军委主席与国家的军委主席的分离。若此时出现战争、政变等极端状况,从法理上就可能出现两个权力中心来掌管军事指挥权,有可能产生根本性的“宪政危机”。而要避免这种宪政危机,从宪法角度看,就应当考虑将“三位一体”领导体制及其权力转移的规则从相对模糊的宪法惯例逐步发展到用成文法形式固定下来的宪法性法律或宪法性规则。

由此可见,对不成文宪法的研究必然要求我们的宪法学家摆脱形而上学和意识形态的束缚,真正深入到中国的政治和现实生活中,深入到中国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中,发现中国大地上的法,发现中国真正的宪法,因为无论哪个国家的宪法,都不是表现为文字的宪法文本,而是活生生的政治经验。正是中国宪政发展的实践经验,要求我们从不成文宪法的角度去思考中国宪政。中国宪政发展面临的问题,只有放在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互动中才能获得理解。正是由于这个互动机制,我们才能发现中国政治体制既不同于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也不同于英国的议会内阁制。中国革命的成功、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巨大成就,其秘密就在于中国这种独特的政治体制。而中国宪政未来的发展方向既不是按照西方模式修宪,也不是采取美国式的“司法化”,而是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互动机制制度化,将宪法惯例不断明晰化和制度化,由此探索中国的道路。这既不是美国的成文宪法主导模式,也不是英国的不成文宪法主导模式,无疑是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互动的模式。

从近代以来,我们持续不断地学习西方文明,包括西方的成文宪法制度。西方文明已经成为今日中国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然而,中国拥有五千年的辉煌文明,拥有全球五分之一的人口,且中国文明从来以“天下”作为思考的中心。如果我们希望对“天下”、对人类文明做出巨大的贡献,那么就不可能完全复制西方文明,而恰恰要在学习西方文明的基础上努力超越西方文明。今天,中国的崛起已成为人类文明史上的重大事件,已经对人类思想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中国崛起秘密的探索无疑会全面革新近代西方崛起以来所形成的各种理论假定,这就需要我们去认真对待中国的崛起,认真对待支撑中国崛起的宪政体制。

在这方面,西方学界已经在探索“中国模式”或“中国道路”,并将其看作是对西方模式的挑战。遗憾的是,我们的学术思考与社会现实相脱节,相对缺乏对政治、社会建设经验的关注。十多年前,经济学家林毅夫曾经提出中国的经济改革是产生经济学思想的富矿,法学家苏力也提出法学研究要努力挖掘中国的富矿,这样的声音在当时学界无疑是空谷足音。可今天,面对中国崛起的现实,如果我们依旧对中国的不成文宪法视而不见,无疑是懈怠了中国宪法学家对宪法学思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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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制日报》2010年1月6日第10版,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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