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道晖:论社会权力——社会体制改革的核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03 次 更新时间:2010-09-28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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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道晖 (进入专栏)  

[摘要]十七大报告中除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之外,还有一个社会建设,在社会建设后面有个任务就是要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并把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放在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这一节里面。我体会社会体制改革应该是指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改善民生。但是我认为这还不够,社会体制的范围应该更广泛一些,相对于国家的体制来说,其不应该依附于国家的体制,应该有它的独立自主的自治的地位。

[关键词]社会 社会权力 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

今天我在这里讲的问题是社会权力的问题,还有一个副标题就是社会体制改革的核心,就是说社会权力是社会体制改革的核心。为什么会有一个社会体制呢?过去我还没有用这个词,我是看到十七大报告里除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之外,还有一个社会建设,在社会建设后面有个任务就是要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我们过去讲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没听过一个社会体制改革,十七大报告把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放在了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这一节里面,我体会十七大报告里的社会体制改革应该是指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改善民生。但是我认为这还不够,社会体制的范围应该更广泛一些,相对于国家的体制来说,其不应该依附于国家的体制,应该有它的独立自主的自治的地位。

我认为社会体制应该包括这么几个要素:一是多元群体的社会地位的结构,包括阶级、阶层、利益群体、公民、社会组织等等。他们在社会中的结构和地位应该是存在的,比如说我们工人阶层是领导阶层。二是社会物质资源、精神资源的占有与分配的体制。三是社会主体的权利(right)和权力(power)的结构。四是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的互动关系。我还没有看到有人写文章专门论述这个问题。我主要讲一个社会权力的问题。我认为社会权力是这个社会体制的核心,我讲的社会权力是Power,这个力是力量的力,不是那个right,而且这个社会权力是先于国家权力的。这个社会权力的逻辑起点是国家由一体化变为二元化:社会与国家。在开始搞市场经济之后,市场主体开始享有独立地位和拥有独立资源,它可以行使一种独立的Power,这个权力和国家的权力互动互补。我是从这个角度来论述这个问题的。广义上的国家权力本身虽然也可谓是一种社会权力,但是我是从先于国家权力而言的社会权力这个角度来说的。这个要先交待一下。

一、社会权力的历史渊源

我讲的第一个问题是社会权力的历史渊源。原本社会是具有权力的,具有这个power,而不只是有right,所以,恩格斯讲,没有这个概念但有这个事实。同样,在原始社会就有社会权力,甚至还可以说,我们常讲人权是天赋权利,而社会power也可以说是天赋的。比如说,原始公社有酋长,因为人类有个天然的本性,就是要群体生活,要组成一个群体来对付强大的自然力量。那么既然有了群体,比如说一个部落,或者公社、氏族社会,或者一个社会共同体,就必然要有一定的秩序,要维持一定的秩序就必须要有一个权威,有一个power。酋长就是这个power。关于祭祀问题、分配饮水问题和对外部落间的战争问题等等,这都是需要有个power的。

原始社会本来就有权力的,只是后来由于私有制,有了阶级,产生了国家,国家把社会权力power和right都收上去了,都吞噬掉了,这个时候就只剩下国家权力了,社会权力基本上就没有了,特别是像我们这种长期的封建社会国家,只有国家,国家是至上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没有一个相对的独立的“社会”。在古代中国,社会还有点独立性,但是到了我们新中国建立以后,由于搞计划经济,所有的资源都被国家垄断,社会没有任何资源,它形不成一个独立的力量和地位,所以这个时候民间社会组织也就萎缩了,也不产生power了。在现代社会,像资本主义国家,它早就有市民社会,而我早就讲过市民社会是二元化的,是相对独立的。我们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在实行市场经济以后,才开始二元化的发展,国家权力才逐步地向社会分权。社会主体拥有越来越多的资源,这样就可以独立地进行活动,形成社会权力,特别是一些非政府组织的出现。

这在一些民主比较发达的国家体现得更为明显,政府已经不是所有领域唯一的权力中心,很多社会事务是社会组织运用它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权力来治理,所以这个时候,社会权力逐渐发展生长。美国、欧洲、日本的调查报告里面讲,在杜鲁门(上世纪40年代的美国总统)执政期间,他和一小批华尔街的律师就可以治理国家。到了60年代以后,社会各种权力来源都陆续出来了,实际上杜鲁门那种情况再不会发生了,特别到了70年代,国家权力的核心已经不完全是白宫或是国会了,全国的新闻媒体已经在政治上成为一个不屈不挠的反对党。国外把新闻媒体称为第四种权力,第四种power,我对这个观点还不是完全赞同,不能叫做第四种权力,说它是属于与立法司法执法并行的第四种权力,还是把它放在了国家权力的范畴。尽管,它的确有国家权力的能量,但是它又高于国家权力,像能够把总统都拉下马的《华盛顿邮报》。今天,权力应该是多元化的、社会化的,这表明一个民主的、新的世纪的到来,也标志着国家至上、国家权力至上这样一个神话逐渐走向解体,人类的权力逐渐向社会回归。

我刚才讲到原始社会有社会权力,后来逐渐被国家权力包办,现在又逐步地返回社会。先有社会权力,后来社会权力被国家权力所否定,现在又发生新的社会权力,由肯定到否定到再否定,否定之否定,这是一个历史的辩证法。但是我们中国的情况是大不一样的。由于过去是计划经济,国家权力过度的膨胀,国家和社会是一体化的。过去我们老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对立,这种概念这种命题我想不一定很准确。什么叫社会主义?邓小平说社会主义现在还没有搞清楚。社会主义不是和资本主义相对立的,它是和国家主义对立的,这是我的命题、我的观点。这也是马克思说的。最近很多报纸都谈到这些问题,马克思在晚年,还有恩格斯,在《资本论》第3卷对他们早期的观念有很大的修改。通过阶级斗争的、民主的、议会的、共和国的形式就可以走向社会主义。例如资本主义的股份制,他就认为这是过渡到社会主义的重要形式,因为股份制可以说是人人都可以参股,只要你有钱,也就是说,人人都可以成为私有者,都可以有掌握生产资料的权利。所以,无产阶级也可以变为有产者。在美国,有超过60%的人都有股票,他们都是普通公民,资产阶级就更不用说了。甚至将来资本主义,并不需要掘墓人,它就自发地走向社会主义。我们构建的社会主义是要反对私有制,其实马克思并不是要反对私有制,而是要反对完全由个人控制的、剥削的私有制,他是主张要回到社会所有制,回到个人所有制,那么股份制就是个人所有制。

现在讲民主的社会主义,要知道什么是社会主义,你可以去北欧看看。一些法理学家这样讲,原来预计资本主义要有掘墓人,社会主义要通过全世界的革命而胜利,把资本主义消灭掉,现在看起来资本主义的寿命还老长啊,而且越活越带劲,越活越强大。这是什么原因呢?分析的原因是,资本家、资本主义国家也学了马克思的《资本论》。马克思揭示了原始资本主义、自由资本主义的弊病,这些国家就针对这些弊病加以修补,加以修改,所以资本主义拥有很大的宽容性和自我调整的能力。资本主义实现了现在共产党没有实现的马克思恩格斯所写的共产党宣言的那十项社会政策,社会保障的政策,比如说累进税制、遗产税、社会保障体制等等,可能也是这个原因吧,资本主义也需要社会主义,需要一些社会主义的因素。

回到什么叫社会主义这个问题,我认为社会主义就是社会至上主义,是社会主体至上,人民至上或者说公民权利至上,基本权利、人权至上,而不是搞国家主义。国家主义实际上就是一切资源、一切power都归国家。这种国家主义、国家至上主义,实际上往往为极权主义、专制主义。希特勒那个党叫纳粹,实际上纳粹就是国家社会主义这个词的音译。纳粹这个词实际上就是讲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垄断一切,国家独裁。所以在社会主义改革初期,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国家至上,这是不对的。国家是不能至上的,国家也不能是自由的。马克思就反对拉萨尔提出的争取自由的人民国家这么一个口号。国家讲一切自由,那人民就没有自由了,因为国家一自由,国家就会滥用权力,压迫老百姓,控制社会。所以,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是要看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程度。所以,我们强调社会主义要以社会为主体,给主体一个地位。这次十七大也提出了,要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但是能不能做到我还是有一点疑问的。现状恐怕还差得远,既然能提出这个观点,就是一个进步。这是讲社会权力的起因和渊源。

二、社会权力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那么社会权力到底是什么,它又具备哪些要素?这个问题说老实话,在国内法学界,我不是谦虚也不是骄傲,是我先提出来的。有这么一个过程,我感觉以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这还是国家权力内部的相互制约,比如说防止腐败,互相监督这确实很重要,但是它毕竟是一个密封的国家权力机器内部的机制问题。人民是站在这个机器之外的,没有参与进去,没法进行监督,只是强调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它们官官相互,怎么监督啊?我后来想用公民的right来制约国家权力,因为公民权利可以集体行使,有很大的权威和power。但我又想,公民权利还要经过power才有实际作用,它可以这么做,但它不一定能够这么做,因为它还要通过国家权力进行行政救济、司法救济,我们还在靠国家权力来保护私人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国家权力如果不保护,那还是没有办法。所以,我想到,应该有一个社会的权力来制约国家权力,通过权力的多元化、社会化,来制衡国家权力。

那么,到底什么是社会权力?我自己的体会和认识是粗浅的,因为没有专门研究。社会的二元化问题,市民社会问题,是政治学、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问题,法学界研究得很少。马长山教授写了相关的文章,但是他写的是市民社会,而不是现在讲的公民社会。我们过去翻译为市民社会,现在翻译为公民社会,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只要你查找马克思的《论犹太人问题》,你就很清楚,市民社会是经济的社会,市民是私人,市民社会是私人的社会。而公民呢,是“公人”,是公共的人。公民和公民权的特点就是要参与国家、参与政治。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私人的社会、经济的社会,作为一个民事的主体,他的权利可以抵抗国家的权力,但主要是要求国家别干预市民社会主体的利益。公民权则是公民的政治权利,这个权利叫做公权利,公民权规定的就是公权利、公共权利,就是要参与政治,它的特点和私人权利不同。私人权利是你别管我,而公的权利是政治权利,是我要管你,这是二者最大的区别。在宪法学界我们有些学者连什么是公民权都没有搞得很清楚,至少我认为没有按照马克思理论去讲。马克思讲得不一定绝对正确,但是我觉得他讲得比较正确。他把一个人区分为既是私人又是公人,既有私权利,也有公权利,这是比较完整的。我们宪法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与我讲的或马克思所讲的公民权是两个概念,公民的权利不但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就是公民的公权利,而且包括公民的私权利,所以公民权的核心就是参与国家政治的权利,来监督国家,当然也可以支持国家,下面我就要讲到这个问题。我们要给社会权力下一个定义的话,我初步是这么想的,不一定准确,社会权力就是社会主体,主要是指人民、社会组织,以他所拥有的社会资源,这个资源包括经济的、物质的等等,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力,支配力,强制力。

社会权力包括这么几个要素。第一个要素,社会主体是享有人权和公民权的社会主体。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权力的主体也就是社会主体,也就是人民、社会组织等等。社会权力主体或者他的载体,包括民族、阶级、阶层、利益群体以及政党、企业事业单位等等社会组织,这些都是掌握社会权力的核心力量。但并不是说所有社会主体都拥有社会权力,是说社会权力的主体是社会主体,但社会主体不一定都有社会权力,是有区别的。另外有些人并不一定拥有影响控制其他人的资源和power,只有真正享有公民政治权利的,才能成为社会权力的主体,特别是社会组织,它是组织就有力量,例如工会可以代表工人与资本家谈判,甚至罢工,这就是它的社会权力。这是第一个要素,就是社会权力要求社会主体是拥有社会资源的社会主体。

第二个要素是说要有资源或者组织。我们现在的农民很少有社会权力,为什么呢?理论上讲他应该有和市民一样的人权和公民权利等等,但是他几乎不掌握任何精神的和物质的资源,甚至信息也很闭塞,不掌握信息。未来社会和现代社会分为两大族,上网族和不上网族。我也算是信息富豪,举个例子,《法理学精义》六七十万字,都是我自己打出来的。我有条件可以在网上看到好多信息,而农民却是信息的贫困户,他们不掌握信息。信息有时候就是金钱,就是力量,这是很重要的。还有就是农民没有组织,解放以前,农民的组织是贫下中农协会,力量很大,毛主席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里说的,农民的power是很大的,但现在有些也是要批判的,乱来也是不对的。到现在全国农民还没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组织,这是没有组织的问题。有些人可能说,那村民委员会不是组织吗?大家想想,理论上可以这么说,但实际上,村民委员会是在乡政府的控制下,真正能够代表农民利益的很少。

现在连农民的土地和城市市民祖祖辈辈的住房都给拆迁了,所以闹事的很多。现在社会矛盾很尖锐,一个是土地问题,对农民的土地任意征收和征用。农民丧失了他的土地,而土地是他的命根子,所以就起来反抗。最近我在网上看到,好几个地方的农民已经开始自己夺回土地。一个是河南的三门峡,一个是天津,还有黑龙江、苏州,他们发布严正声明,我们的土地被那些村长、乡长和乡政府卖给了那些房地产开发商,没有给我们补偿或给我们很少的补偿,所以宣布收回来。有一个地方说是把土地卖了,搞水库、搞养殖,结果建水库是假的,要盖高楼、商业大楼。农民的土地本来是解放战争胜利以后打土豪分田地分到手里的,个人是有所有权的,后来搞集体所有制,农民才没有了所有权。

我们不是讲国有制公有制吗?在某种意义上,国有制实际上是官有制。最近我看到有个人写的文章,就是说陶渊明,可以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不为五斗米折腰,但是我们现在的知识分子可以那样吗?你哪里来的东篱?你的腰板直不起来,你只能靠拿工资生活,在文化大革命之前拿了工资后你还不能随便乱跑,为单位所控制,户口只能在这儿,连选择职业的自由也是没有的。有些人,不怕牺牲,比如林昭、张志新等为之付出了很大的代价,被打成右派。所以说社会权力必须有一定的社会资源,没有这个它就独立不起来,就没有那个power。国家的权力是很大的,有很大的资源力,有财政、税收,经济的资源力,有国家机器,有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力,有庞大的官僚机构和暴力。列宁说,国家就是暴力的机器,但是社会的主体一般都没有这些权力,没有这些资源,所以很明显要弱小。现在就不同了,一些市场主体腰板硬了,我们可以从网上看到很多这方面的信息,表明我们社会主体慢慢地掌握了一些资源,慢慢地掌握一些金钱,力图改变我们的落后,特别是政治上的落后现状。

三、社会权力的具体建设问题

社会权力的具体建设问题,先来看世界范围内的案例,说明社会权力的力量是多大,看看它是不是以及如何能够成为一种power。

一个例子是震撼世界的历史上的各国革命。马克思讲,革命就是人民的一种权力,当然也是一种权利,甚至是人权,美国独立宣言就是这样认为。革命是推翻旧的国家政权,比如美国的独立战争、法国的大革命,还有法国的巴黎公社、俄国的十月革命、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都属于此。这都显现了推翻旧势力,摧枯拉朽的力量,也是一种power。我常要引用马克思,李步云老师说你怎么老是引用马克思,你是真相信马克思还是策略呢?我说,有策略问题,那些所谓正统的、自称马克思的理论家们平常老是反马克思主义的,那我就引马克思原来的话是怎么说的,你要批判我,就必须先批评马克思,这是策略问题。另一方面我还是相信马克思的。BBC电台将马克思选为千年第一思想家,爱因斯坦还排在第二呢,所以不管怎么说,不管马克思是对是错,他还是伟大的思想家,而且特别重要的是他要建立一个自由的联合体,他说每个人的自由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权利。后来有些人批自由化,我说自由有什么好批判的,我们共产党人是最应该讲自由的,共产党宣言里有这个话,他们很惊讶说,马克思还讲过这个话?你看看马克思早期写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那里面讲人文主义,讲劳动的异化、人的本质的异化,别的思想家没有讲得那么彻底的,包括我刚才讲得,论犹太人问题,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里面的,都是讲公民权是政治权力,要形成一个政治制度而不是一个经济制度,他也讲到了对资本主义的一些后来的评价。所以,有些人说革命就是一种权力,马克思也是这句话,无产者本身必须具有权力,而且首先是革命的权力。马克思讲,资本也是一种社会权力。资本是可以支配劳动力的,这不是一种强制力吗?剥削劳动者的剩余价值,资本本身就是一种权力,但你光有资金那不是权力,资金是一个资源,要形成一种社会关系,即劳动和资本的关系以后,它才是一种权力,它可以支配别人的劳动。所以我研究这个问题,马克思早就解决了。

第二种是声势浩大的社会运动。这种社会活动对社会、对国家的影响是很大的,它会推进社会的变革,政治和经济的改革。比如说“五·四”运动,伟大的反帝反封建新文化运动,开辟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新时期。还有天安门的“四·五”运动,“四·五”运动是4月5日在天安门悼念周恩来总理,人们在广场上发表演说,贴大字报,后来被镇压了,说是反革命运动。后来我们党在若干历史决定的会议里,肯定这是一次为粉碎“四人帮”奠定了群众基础的运动。没有“四·五”运动,后来抓捕“四人帮”,就没有群众基础,群众就不会拥护你。“四人帮”倒台,受到人民热烈拥护。所以,“四·五”运动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社会运动。另外,菲律宾拉莫斯总统,也是一系列的社会运动把他拉下台的。韩国的政治转型也是通过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一些非政府组织,也就是社会组织发起的,那个时候非政府组织被政府称为反政府组织,但是后来呢,由于这个非政府组织搞社会运动,使韩国由一个独裁国家转型为一个民主国家。社会制度向民主转型,这个反政府组织就变成了政府转型的推手。还有上个世纪90年代的印度尼西亚,如火如荼的学生运动迫使苏哈托总统下台。我们中国的台湾,它在80年代后期开始也是由民间组织发动一系列的运动,比如说环境保护运动、消费者保护运动、教师人权运动等等一系列的运动,逐步推动完成了它的民主转型,不过现在我对它这个民主是不满意的,有一点不错就是“总统”夫人可以被拉到法院去接受审判。所以说,社会运动是属于社会权力中的一种很强大的力量。1999年在西雅图开WTO世界大会,结果全世界去了700多个非政府组织,几万人在街上游行,使WTO会议无果而散,这也是一种社会权力。还有欧洲国家的绿党,就是绿色和平组织或环保组织,影响是很大的,推动政府做环保。欧洲有三十多个绿党,现在已经从社会组织转变为参加到政府里面,当部长,行使行政权力。社会组织发动的社会运动对于维护人类环境的安全,推动世界的进步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再就是新闻媒体,美国的“水门事件”,把尼克松总统拉下马。“水门事件”是《华盛顿邮报》把总统的录音带公布出来,造成了极大的舆论声势,其他报纸逐步向政府机构挑战,终于启动了总统弹劾程序,后来尼克松被迫选择了辞职下台。尼克松是以绝对多数票当选,一年后就辞职下台,所以我刚才讲第四种权力,社会舆论的力量是非常大的。但我国的情况不是这样的,我们的媒体大部分是官报,官办或者是官控的,很少有群众的,所以我说我们的媒体是半个国家权力,半个社会权力。有些媒体、有些记者很敏感,起了很大的作用,比如矿难、黑砖窑事件等等都是媒体披露的,甚至孙志刚事件,也是由于媒体的介入,舆论的力量,法学界上书,使这个侵犯人权的收容审查制度改为社会救助制度。这些足以看出社会拥有很大的力量,这就是社会的力量。

需要说明的是,社会力量不只有正面的作用,还有反面的作用,比如说恐怖大袭击,对美国的“9·11”事件。它也是社会的,也有独立的资源,也有独立的能量,但它搞得这个“9·11”事件把世贸大厦都摧毁了。你说它是国家权力吗?拉登本来就是无国籍的人,组织的根本就不是一个国家的权力,完全是一个社会的组织,是一个社会的权力。国际恐怖组织有巨额的资金、后盾,有专业化的作业水平,还有它那视死如归的宗教狂热,这就是它的社会资源。我们中国现在还没有出现这种恐怖主义,但是也有中国特色的恐怖主义,什么叫中国特色呢?也是报纸上讲的,有个农民,满身捆绑着炸药,跑到法院引爆炸弹,当场炸死了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还有许多法官,死了不少人。不要以为我们就没有恐怖,这也是恐怖主义啊,只是恐怖的背景不一样罢了。这是中国特色的,也没有什么宗教背景,因为他觉得有冤无处申,要报复社会,要报复法院。这当然是违法的,应该判处极刑,但是他这么做有中国特色,没有办法活下去了,拼了。现在这种走极端的很多啊,如果不注意去疏导和解决,爆发起来是很可怕的。所以我说,社会权力有正面也有反面,要加以区别。

这里还要研究一下社会权力的合法性和非法性问题。权力一般都是合法的权力,这样才能受到支持。合法与否很重要,正常情况下,国家权力也好,社会权力也好,只要是合法的,就能得到社会的支持,非法的要遭到社会的取缔。但是我个人认为不一定这样,权力要合法性,包括社会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权力是合法的,是说这只是权力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说你不合法你就不能形成权力。我刚才说那个拉登的恐怖组织就是非法的,但革命、社会运动往往也是非法的。美国搞独立战争是靠英国的法律来发动战争的,根据人权来反对政府的,要求自由生命财产的保护。许多社团活动开始时往往并不是合法的,而是非法的。所以合法性是形成权力的充分条件而不是一个完整的必要的条件。

此外,社会权力它是要有社会资源的,但是资源本身并不是权力。比如说,我力量很大,是一个举重运动员,但是举重运动员只有right,没有power,不能指挥其他运动员,其他运动员也不会因为你能量大就服从你。但是,裁判或者教练,也许能量没有那么大,但是他掌握有技术,最关键的是他是国家任命的,或是体育组织任命的,获得了power,他有权力,表现在他可以指挥运动员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所以,有能量、有资源并不等于你有power,power是一种社会关系,或者由于授权,或者是自发形成的力量。

四、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下面讲一个大的问题就是,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的互动关系。因为社会权力需要和国家权力进行比较,有比较才有鉴别,那么我认为,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有不同和相同之处。

相同之处有这么几点。第一,同源,同一个渊源,都是来自于社会。社会权力来自于社会,国家权力也是来自于社会的授权。每一届政府都是先由公民行使他们的选举权,然后授权给政府,所以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都是来自于社会。第二,他们都具有同样的权力要素。它们都是权力的主体,都有相当的物质的精神的文化的资源,能够利用这些资源去影响社会,影响国家,所以这里两者是相同的。第三,在正常情况下,两者也是同值的。它们都是公权力。我们平常讲公权力就是国家权力,实际上社会权力也是公权力。

不同之处在于:一是主体不同,国家权力的主体是以国家机器作为它的载体,社会权力主要是社会组织。其实,公民个人也有权力,也有power。过去我们常讲公民只有right,我认为公民也可以有power。一个公民,可以通过互联网发挥他的影响,现在这种情况很多,我刚才讲的那些公开信,还有娱乐。过去不是有民主墙吗,那是落后的方式了,现在是把大字报、小字报贴到网上了,自己办个博客,你爱讲什么讲什么。但不能是违法的,这方面要控制。毕竟那是比较自由的,可以叫做电子民主墙。人民大学前副校长谢韬的《只有民主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就是在互联网上发表的,《炎黄春秋》这个杂志觉得好,改了个名称,委婉一些登出来了,受到了围攻,但是得到了更多人的拥护。他不是副校长了,仅仅是一个公民,公民也有power。所以这两种权力的主体是不同的,国家权力的主体是国家,主要是国家机关,社会权力的主体主要是社会组织,公民也可以视为社会权力的主体。

二是社会权力的指向性也和国家权力不一样。国家权力是相对的,是包括其他国家权力的,而且主要是社会;社会权力在于控制社会,指向性是社会,包括国家机关。国家权力的强制力很大,而且它的相对方一般是被命令和服从的,是硬的强制力,它背后有国家暴力的支持,不服从国家权力会受到国家的制裁。社会权力是软权力,它一般是和对方协商、合作或者协调,利益协调,或者加一些舆论的压力,通过舆论来诱导,促使或者说迫使对方来遵从他们的主张、他们的价值,所以这个指向性不完全一样。

三是功能和能量不一样。一般而言,国家的强制力是大的,国家的能量是大的,社会处于弱势地位。但是,我刚才所举的例子也说明,社会也可以形成强大的力量,团结就是力量,只要团结起来,有组织就会形成力量,这种力量是超乎想象的。有个国外的法学家,他说社会组织要有权力,要有一个高于国家权力的权力,这个权力就意味着社会权力。我国台湾讲政治力(国家的力量),经济力(企业的力量),还有就是社会力,理论界在研究它。原来东欧的一些国家或者现在独联体的一些成员国,搞“颜色革命”,也就是和平演变,它通过合法手段,通过社会组织,发动社会运动,使得国家走向他们所设想的那种体制,所以这个“颜色革命”也是社会权力的表现,事实上它是用社会的权力来代替国家的体制,改变社会的现状。

五、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的互动

最后讲一点是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互动。社会权力可以从积极的建设性方面来理解,它对国家社会事务是起积极的促进作用的。举个例子:德国法兰克福有一位70岁的老太太,她就运用她的公民权,公民结社权,成立了一个组织,一个协会,行使她的社会权力。她每天晚上到各个菜馆、饭店、面包店去收集当天过期的面包,第二天早上就发给那些没有面包吃的人,救济了很多贫民。这么一个小事,小恩小惠,政府是不会去做的,甚至是不屑于做的。但是这个老太太做了,她就救助了一部分人,使他们能吃到面包,尽管是过期一天的。这种社会组织就可以填补国家权力中的一部分真空,这个地方根本就没有国家去管,社会公益组织它就管了,是一个很好的现象。在南非,有一些地区犯罪率很高,警察的巡逻不可能覆盖到每一个地方,他们就把这些问题交给了非政府组织去解决,是由地方的普通居民组成的,他们在警察局的指导下,和社区的各种人沟通,协助警察来守卫他们这个社区,保持良好治安,救济贫困的人群。

所以社会组织和社会权力是可以对国家和社会起积极性的填补真空的作用,还有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监督作用。“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社会组织就是水,既可以协助国家做一些公益事业。例如国家腐败,官员腐败,可以把它们监督掉。但是社会组织也是良莠不齐的,也可能起一些消极的作用,甚至破坏作用。比如恐怖组织,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红卫兵组织,就是这种消极的、破坏的组织,这也是社会组织,有很大的社会权力,不过它的社会权力是由官方组织在背后支持的,实际上是官方权力的延伸,但它的表现形式是社会的。所以,对这种有破坏性的社会组织也是要加以抵制的。刚才讲的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应该是一个明智政府充分加以利用的,依靠这个社会权力来解决一些它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但是我觉得,我们的社会改革、政治改革不能全依靠,不能把希望全寄托在政府的power上。政府的公权力为人民负责,它这样做是很好的,这些年也在不断地加以改进。但是完全把希望寄托在它身上,我认为是会落空的。我的观点是说,要推进我们民生的改善,首先还是要推进我们的民主,但要推进国家的民主化、法治化必须依靠社会的力量作为动力,不能完全仰仗国家的力量和权力。

各位都是公民,而且是公民中的知识精英、法律精英,所以应该是掌握很多的社会资源,能够发挥很强烈的社会影响和社会的权力。法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我们作为一个有良知的法学家、法学青年或者未来的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应该是社会正义的卫士,时代的良心,是要为国家的法治,为人民争权力的,为社会求正义的,为万世开太平担当的,这里我要引一位德国法学家的话,研究法律和从事法律工作,是要承担政治和道德责任的行为。所以我们的法官、律师、法学教授要发挥自己的社会影响,还要承担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这位法学家总结了德国纳粹独裁统治时期,一些德国的法学家和法理学家为罪恶的、反动的、践踏人权的、迫害犹太人的恶法进行合法性的证明,提供理论支持,而且造成了血流成河的历史,所以他发出感慨说,法学家应该承担政治和道德责任的。我前天刚开了一个会,叫做法学教育的国际化研讨会,韩国的、日本的、蒙古的教授谈到现在我们法学教育应该加强法德的教育。一个蒙古国的总统法律顾问讲了一句话,一个没有操守的法学家比什么都可怕。所以我们作为未来的法学家们,恐怕要在这点上真正承担政治和道德的责任。过去在政治不太民主,社会不太公平,人民受苦难的时代,出现过一些敢于抵抗强权的大律师、大法官。现在,我寄希望于社会,寄希望于年轻的一代,作为公民,作为一个社会组织的成员,发挥我们的能量,发挥我们的社会权力,来推进我们国家的改革,推进我们国家的社会民主和幸福。我想这个应该是我看不到的了,但是你们是可以创造这个未来的美好世界的。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本文系作者2007年12月25日在北航法学院“中国法学大讲坛”所做的演讲。整理人:宋渊智王慧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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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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