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太军 施从美:论政府的网上责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87 次 更新时间:2009-09-07 19:19

进入专题: 计算机网络   政府   责任   道德教育   政治规范  

金太军   施从美  

【内容提要】本文探讨了政府网上责任的内涵,分析了我国政府网上责任的现状,特别是存在的突出问题:政府上网工程已经启动,但仍有诸多局限;政府网上道德教育功能弱化;政府上网带来网络参政,但也为西方强势文化的入侵带来了可乘之机;政府工作人员信息意识落后、政府网上职能转变滞后。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加大对网络建设的资金投资力度;以政府信息化来扩大政府在信息网络中的影响力;优化网上传媒环境,保护本国民族文化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政府;责任;道德教育;政治规范

互联网络向人类社会的广度扩展和深度延伸,一方面给作为社会公共管理机构的政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和先进高效的管理手段,另一方面也对政府的管理责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抓住机遇,回应挑战,担负起网络社会的政府责任,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本文拟对政府网上责任的内涵作学理讨论,进而剖析我国政府网上责任的现状特别是存在的若干突出问题,最后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政府网上责任的内涵分析

“每一种技术或科学的馈赠都有其黑暗面”。(注:N•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第26页,海南出版社,1996年版。)人们在接受互联网络这一革命性媒体所带来的福祉的同时,也承受着其种种负面影响,如电脑黑客、计算机犯罪以及信息膨胀和失真造成网络空间有可能被信息垃圾所充斥。正如埃瑟•戴森所尖锐指出的:“数字化世界是一片崭新的疆土,可以释放出难以形容的生产能量,但它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者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大本营。”“它是一个虚弱的宣传工具,但却是施展阴谋的好地方。”(注:埃瑟•戴森:《2.0版数字化时代的生活设计》,第17页、第19页,海南出版社,1998年版。)因此许多西方学者担心,宪法可以保障我们享有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却无法保障我们远离诸如色情和恐怖主义者的侵扰与威胁”。(注:尼古拉斯•巴任:《透视信息高速公路革命》,第166页,海南出版社,1998年版。)

针对网络产生的诸多问题,有人认为政府对解决此类问题的作用几乎是微乎其微的。还有人认为互联网及其相关技术将极大地增强个人的力量,从而使政府无足轻重。此外,数字货币和电子商务会使政府对税收和经济的管制变得越来越困难,这样政府将会慢慢退出历史舞台。而美国人约翰•P•巴楼带有后现代主义价值倾向的《电子空间的独立宣言》更旗帜鲜明地鼓吹网络上的“无政府主义”(注:Davos,A Dec-laration of the Independent of Cybers pace,from http://memex.org/barlow.html.)我们认为无论是对于充分释放网络的正面功能,还是对于解决“网络社会”带来的诸多经济的、社会的问题,政府发挥的作用都是不可或缺的,也是不容忽视的。尽管信息高速公路在一定意义上消除了地理界限,模糊了国界和地区界限,但它并没有也不可能消灭国家和地区,任何单位和网络组织都不可能取代政府的作用。无论从网络社会的内在要求还是从资金投入方面看,政府必须积极参与网络建设工作,而且在其中能起到任何企业和个人无法取代的作用。也就是说政府在社会网络化建设过程中有其不可推卸的网上责任。

那么何谓政府的网上责任?政府的网上责任实际上是政府责任的一个方面,二者本质上并无二致。既然源于社会的公意达成和公意授权的政府,其承担的责任的本质在于回应和满足社会的意愿和要求,那么政府的网上责任就是政府能够在网上积极地对社会民众的需求作出回应,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公正、有效率地实现公正的需求和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网上责任意味着政府的网上社会回应,政府所承担的这种责任实质上“公仆的责任”。(注:金太军:《公共行政的民主和责任取向析论》,载《天津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政府的网上责任还意味着政府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履行其在“网络社会”中的职能和义务,即法律和社会所要求的义务。在这里政府的网上责任意味着政府的社会义务。这可以保证公共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克服随意性,减少行政失误。在本文中,我们从广义的角度来界定政府的网上责任,即把其视为政府网上社会回应力、政府的网上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整体概念。

当然,政府网上责任得以履行的一个基本前提是政府自身的“上网”,也即运用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打破传统行政机关的组织界限,在因特网上建构一个电子化的虚拟机关——“电子政府”或“网络政府”。通过网络信息手段,政府可以让大众迅速了解政府机构的组成、职能、办事章程,了解各项法规政策,增加办事执法的透明度,并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同时,政府也可以在网上与公众进行信息交流,听取人们的意见和心声,从而使政府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实际上,政府上网已成为一个全球性趋势。在世界各国积极倡导的“信息高速路”的5个应用领域中,电子政府被列为第一位,可以说政府信息化是社会信息化的基础。联合国经济事务部门把推进发展中国家政府信息化作为1999年主要工作之一,希望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来改变政府管理,提高政府效率,重塑政府形象,最终实现办公自动化和信息资源全社会共享,使政府能够提供更广泛、更便捷的信息和服务。

二、我国政府上网及履行网上责任的现状分析

具体落实到我国政府自身的网络建设及其履行的网上责任的现状,我们发现成绩与问题并存,问题更为突出。

我国网络技术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迅速,这与政府的高度重视密切相关。1999年12月,国务院成立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在新时期国家经济信息化的指导方针,并强调了按照“领域信息化,区域信息化和企业信息化的思路,推动国家和各领域、各地区信息化工作的开展”的要求,特别突出了企业信息化在经济信息化、电子商务中的基础作用。同时,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加快信息化的立法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设》的第四部分把信息化作为一个问题专章论述: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也是我国产业优化升级和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关键环节。要把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放在优先位置。(注:h-ttp://www.mii.gov.cn.)这些都为加快推进我国企业和社会信息化提供了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但我国经济信息化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80年代掀起了高潮,进入90年代迈进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就目前水平看,仍落后于发达国家10-20年。可以说网络经济在我国还是一个处于生长期的新生事物,需要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包括基础设施的大规模投入,税收方面的优惠,鼓励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的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利用。

(一)政府上网工程已经启动,但仍有诸多局限

1999年为我国“政府上网年”。从国家经贸委经济信息中心和中国电信联合在京政府部门,共同发起了“政府上网工程”以来,得到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积极响应,迄今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据统计,目前政府上网工程发起单位由1999年初的48家中央国家机关信息主管部门增加至66家,中央机关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因特网上已建立站点52个,各级政府部门申请gov.cn网站域名已经发展到2972个,其中部委级站点占10%,省级站点占26%,市级站点占30%,县及县以下虚拟主机形式站点占34%。(注:蒋荣蓉:《电子政府离我们有多远》,2000年7月2日。http://www.people.com.)二十多个省级政府积极推动政府上网工程工作,涌现出一大批精品站点和精品应用,在政府部门率先上网的带动下,掀起了全社会共同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良好局面。许多政府网站将过去人们不易查找的有关政策法规在网上公布,设置了办事指南、网上信访、网上举报等栏目,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办事程序透明度,拉近了政府机构与公众的距离。

然而,我国电子政府只是初具雏形,还有很多局限:1.政府网络还以局域网为主,受各种因素制约,除一些政府部门已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计算机全国联网(如统计、审计部门)外,网络技术在我国行政领域的应用大多是小范围的,一般以单位为主,形成单位内部网络,实现单位内信息资源共享。2.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网络技术在行政领域的应用要以资金、技术、人才为依托,这就使政府机关在网络技术应用上,东部沿海地区领先于西部内陆地区,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等发达地区领先于全国。3.网络技术挖潜不够,利用呈现肤浅化特征。当前我国政府机关网络技术利用还很有限,基本上还没有实现横向机关之间的互联,纵向上也仅在几个领域实现了网络互联。(注:孟华:《21世纪网络技术对中国行政决策的影响》,载《厦门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

(二)政府网上道德教育功能弱化

网络在给人类提供的一个前所未有、高度开放的自由空间的同时,也对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准则提出了挑战。网络社会提供了独特的“虚拟”环境—电子空间,网民以“隐形人”的身份在网上自由操作,他们摆脱了现实社会诸多人伦关系的束缚,极易放纵自己的行为,忘却了社会责任和道德感,出现种种网络道德问题,主要表现有:1.西方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侵袭。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充分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传播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极力向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传输西方意识形态、政治制度、文化思想。2.黄色信息污染。由于文化传统、社会价值观和社会制度不同,色情信息在有些国家视为合法,网络的国际化使这些黄色信息毫无障碍地在网络中传播,造成网络社会的污染和威胁。3.制造社会政治经济混乱的黑色信息。例如煽动种族主义的“电子纳粹”在网上频频出现。中国“法轮功”组织首领李洪志也多次在因特网上大肆传播“法轮大法”等歪理邪说,造成严重后果。4.“黑客”的侵扰。“黑客”在国外已经对网络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黑客”的出现,一方面为国外敌对分子对我国政府及其他机构、单位储存在电脑中的秘密构成严重威胁;另一方面,也为极少数智力较高的害群之马胆敢以身试法、冲击国家内部网络“禁区”提供了技术可能,对其巨大危害不能掉以轻心。另外还有网络病毒的传播,网络高科技犯罪等很多网络问题也都直接与网络道德问题密切相关。

针对上述网络道德问题,我国政府已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但总的来说,这些措施还不够系统,缺乏严密的理论支撑和科学的思想指导,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等代表人类文明发展方向的理论方面的网上宣传教育很少。而宣传西方价值观的内容和黄赌毒以及宗教邪说等却比比皆是。所以在网上建立进行道德教育,宣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德育阵地已是当务之急。有些政府官员把这些事情推给了教育部门或一些民间组织,但他们的影响力、可发挥的能量毕竟有限,政府网站特别是有关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宣传部门在网上建立强大的德育阵地已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三)政府上网带来网络参政,但也加剧了西方强势文化的入侵

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可以用电子方式行使管理事务的职能,并开发深层次的电子政府信息系统。政府上网可为社会提供信息完备、检索方便的资料库;而政府也可以借助网络方便快捷地获取各方面的信息,及时整理反映到政府首脑处,利于其制定和调整政策。政府上网还给政治生活带来新气象:“网络参政”。(注:陈毓:《政治生活新现象:网络参政》,载《中国国情国力》,2000年第7期。)目前,公民网络参政的主要方式有:公民通过网络直接向政府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公民通过网络参与重大事项讨论;公民通过网络表达一定的政治情感;公民通过网络监督政府机关的运行等。

诚然,作为一种信息能在瞬间生存、瞬间传播、实时互动、高度共享的传播媒介,网络使传统大众传播中常见的“信息把关”、“信息过滤”难以奏效,实现了信息传递交流的多元性和高度开放性。这对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本是一件好事。但在东西方发展极不平衡、国际竞争日益加剧的现实条件下,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将会利用其经济和技术上的优势和强势,在网络社会中大力推进和扩张西方主流的意识形态与文化模式,从而力求在网络社会中建立起与其在现实社会文化中的“领导和统治”地位相一致的“西方中心模式”。这种“西方中心”网络文化模式还表现为“文化霸权”现象。“文化霸权”是意大利共产党创始人葛兰西所提出的一种社会批评理论。其本来含义是指在某个单一群体的影响下所形成的一种为公众能接受的主宰性世界观。从网络社会的实际情况来看,网络文化霸权的一种最明显的表现就是英语作为网络上通行的单一语言的主导地位以及不断加大的“网络殖民化”倾向。据统计,互联网络上40%的网民在美国,80%的信息流量使用英语。象中国这些非西方国家或地区的文化模式和文化传统由于受其经济技术等方面弱势的影响,很难抵挡网络系统中铺天盖地而来的西方文化的冲击和震荡。

可见,互联网络所推动的信息全球流动,并不仅仅是技术意义上的,而且还包含着深刻的政治意识形态意义和人文特征。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正是看中了网络中信息不同于工业产品,它必然会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和文化特征这一点,试图通过网络,把其意志源源不断地传输到成千上万个用户面前,利用信息网络的超国界性,达到打破疆域限制进行政治渗透的目的。事实上,目前有些西方国家的政治团体,甚至政府已经开始利用计算机网络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的渗透和宣传,甚至对我国政府进行攻击和颠覆。在网络上,中西方意识形态的冲突既变得“隐蔽化”,又变得复杂化,各种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在网上发表自己的政治观点,形成网络信息多元化的态势。网络上各种思想并存尖锐对立,形成网络信息貌似公正的“世界大战”,但实际上这场“战争”是不均衡的,对此,中国政府应给予足够的警惕。

(四)政府工作人员信息意识落后、政府网上职能转变滞后

尽管许多地方的政府和部门在网上设置了办事指南、网上信访、网上举报等栏目。使人们依稀看到了“网上政府”的雏形。但政府网站存在的不足仍是非常明显的:一是网络内容更新慢,动态信息少。有人于2000年7月随机打开某些部委以及一些地方城市的网站,发现所公布的信息基本上是同年4月份的,广东某市政府网站报道的则是1998年的粤东交易会。二是网站内容多但较为空泛。政府掌握着80%的社会上最有价值的信息,而且建立政府网站的最终目的之一是实现政务公开。但遗憾的是,许多政府网站提供的信息却乏善可陈,只有一些内容空洞的会议消息和领导讲话,有的甚至只有一个徒有其表的站点。三是网页设计比较单一。不少政府网站的网页无论从色彩还是功能设置上都缺乏创意,主色单调,甚至毫无装饰,体现不出政府形象。(注:蒋荣蓉:《电子政府离我们有多远》,2000年7月2日。http://www.people.com.)因功能设计的单一无法让访问者实现尽情浏览的愿望,更不可能实现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反馈。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一些政府工作人员或者处于对新技术的恐惧,或者由于对网络技术发展的认识不够,对“电子化政府”的出现还缺乏足够的心理准备和认同。由此可见政府工作人员在网上的信息意识仍比较落后,相应的知识和能力也不具备。

政府网上职能转变的滞后,则主要表现在政府网站的“电子衙门”习气还很重。(注:《人民日报海外版》,2000年10月16日第9版。)有人为了检试网上政府的办事效率,于2000年夏天给某些城市的市政府网站同时发了一封电子邮件,后仅得到一个直辖市网站的回答,且答非所问。其它城市的政府至今没有任何答复。由于国内某网站需要美国政府的加密标准和法律方面的资料,同样给美国政府主管部门国家安全委员会发出了电子邮件,请求政府协助。第二天,该委员会就回信,说明了美国政府的有关标准和法律,表示欢迎中国方面使用有关资料,同时说明了散发政府资料的规定。因为根据美国的“信息自由法”规定:所有政府部门必须在20天之内具体回答公民索取政府资料的要求和提供有关资料,如果要保密,就必须说明和提供法律依据,否则,就是犯法行为,公民可以对主管部门或负责人提出起诉。

网络的价值就在于信息共享,而要实现信息共享必然要求网络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因特网是开放的,所有上网的人既可以成为网络的用户,也可以成为网络的破坏者。政府网络是个庞大的网络,由于使用人员众多,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又千差万别,安全漏洞很多,而要设计出万无一失的安全网络又几乎是不可能的。再加之电脑黑客入侵、计算机病毒破坏等诸多原因,网络安全隐患日益增多。况且由于政府上网只认数据不认人,如果安全得不到保障,电脑罪犯就可能通过修改程序和规则在网上窃取政府的部分权力,也可以通过将敏感数据密码化的有效技术方法,进行政治和刑事犯罪活动,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灾难。

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目前2000多个政府网站只是做到了登台亮相,离真正的电子政府还非常遥远。表现之一是我国政府网站缺乏新鲜有效的信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出于对网络安全的顾忌。政府在网上发布的重要新闻、重大方针政策、法规具有权威性,一旦被黑客篡改,将会造成重大损失。政府在网上的公文交流也需要确保安全。因此许多政府机构采用了两套网络的方案,即公开的和各部、委、办、局的两套独立网络的规划,以避免黑客通过Internet侵入,但即便这样,也不能确保web的安全和政府网站的可管理性。

三、政府履行网上责任的对策

通过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一方面政府具有无可替代的网上责任,另一方面现阶段我国政府网上责任的履行情况又不尽如人意。我们认为要改变这一状况,政府应扎扎实实地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大对网络建设的资金投资力度

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的发展,可以预测将来在世界范围内会以信息化程度的高低形成两大阵营。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迅猛发展的国家,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得好的国家,其社会总产值将成倍增长,综合国力越来越强,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速度缓慢,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不好的国家,其经济发展更加被动,甚至社会总产值会相应大幅度下降。可以说信息高速公路计划的实施,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信息+经营=财富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公认的一个经验公式。

政府上网工程的实施,无疑会给电信企业、网络企业、国内外信息技术与信息服务的厂商带来巨大的商机。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建设的2000多个政府网络计算,若每个网站的建设费用为10万元,每个网站每年运行为2万元,这就需要2亿多投资和一年4000万开支。把这块“蛋糕”做大了,有利于促进信息市场的繁荣和信息产业的发展。但是,在保护厂商积极性的同时,切忌由于过度炒作而产生舆论误导,以致于影响政府上网的健康发展。

就信息产业而言,加快发展显得尤其重要。信息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平台,是其它产业发展的倍增器,它发展得快慢,对我国经济建设的整体布局具有巨大的促进或制约作用。信息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快速发展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指标。经过20世纪80年代的崛起、与90年代的跨越之后,信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显著,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目前,信息产业的增加值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已由5年前的1.98%增加到3.4%。“十五”期间,信息产业仍将以2-3倍于国民经济的速度发展,预计增加值将达到6.7%左右,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提高。与此同时,通信事业的飞速发展也带动了全社会的信息消费,从而间接拉动了经济的增长。

我们认为政府首先要做的事情是加大对网络建设的投资力度,使政府在网络社会经济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前面讲到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希望政府相关政策给予相当倾斜和支持。美国的Internet产业是在政府长期不断的扶持资助下发展起来的,以非盈利方式运行20多年,从1995年开始,政府的支持开始逐渐递减。直至1999年才创造利润,为美国增加了约5070亿美元的产值。因此许多专家建议以非盈利的政策促进互联网市场的发育。当然建设一条高质量的电子信息网络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仅仅靠政府投资难奏全功,而政府不加大投资力度或者不进行投入更是不明智的行为。我们看到,目前各国政府和地区在电子信息网络建设费用上的政策是不一样的,除少数国家和地区的基本建设费用主要靠政府投资外(如美国),大多数政府还是依靠政策手段鼓励企业和私人投资。但我们认为,国家大比重资金的投入本身就为国家今后更有力地进行网上管理奠定了基础。中国的性质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国家应牢牢掌握那些决定国家经济命脉的支柱和基础产业。可以预言,电子信息网络产业将是21世纪执掌牛耳的产业,国家在其中的地位将直接影响国民经济比重中公有制的经济地位。而且作用不仅是经济方面的,也在于可以利用经济上的主导地位对网络资源进行合理公平的分配。

(二)以政府信息化来扩大政府在信息网络中的影响力

全面实现信息共享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共识。美国所取得的成绩给我们很大启示,由于实现政府信息化,政府员工得以精减,政府开支减少。全国税务管理系统、联邦政府采购系统和转帐系统等网络的建立,节省了人财物,提高了政务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徇私舞弊的渠道。

“政府上网工程”是政府信息化的基础,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信息网络上获取信息,包括机构内部的工作信息和从机构外部获取的业务信息。二是政府机构的信息放到网络上,供社会了解和使用,即“政务公开”。三是政府事务在网上与公众的互动处理,即“电子政务”,如网上纳税、办理各种必须政府批准的注册登记等。(注:吴晓平:《信息化:行政工作的必然性》,载《光明日报》,2000年7月7日。)建立政府信息化,为政府管理导入全新的观念,将塑造中国各级政府在网络上的形象。其作用是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从而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利于减少文山会海,实现无纸办公,降低办公费用;有利于信息资源共享,及时、快捷、权威地发布信息;有利于提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政府的全面建设。

我们认为政府在这方面有很大的活动空间,而且无需多少投入就可以产生预期效果。例如以政府或各主管部门的名义在网络上设立公告牌,发布政府法令和政治新闻,鼓励国家控制的报纸和出版社在网络上出版发行电子出版物,建立各种服务器和讨论组,向社会提供信息完备、索取方便的资料库,以吸引更多的“网民”从政府渠道得到各种信息。此外,还可以像设立市长电话、政府投诉和信访办公室那样,公布政府的一些电子信件地址,任何人都可以向这个地址发信,表达他们的意见,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通过自己的机关向群众解答问题。如美国政府各部门、白宫,甚至总统、副总统都有自己公开的电子函件地址。我们认为,政府今后应把建立电子网络宣传机构和刊物置于和设立电视台、电台和报纸杂志一样重要的地位来认识,以扩大自己的社会感召力和文化影响力,尽快实现“上至中央,下至乡镇,纵横交错的政府互联网络”;加大对不发达地区政府信息基础设施的投资,形成网络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的大致均衡发展。

(三)优化网上传媒环境,保护本国民族文化

网络信息的递增和信息传递渠道的多元化,打破了使用者文化、专业、年龄、国度的界限。因此如何运用信息调控手段,优化网上传媒环境显得十分重要。首先,尽量保持网络信息的客观性与全面性,原则上讲,国际互联网没有确定的负责人,它由各自独立的网络相互合作组成。但从实际情况看,政府部门应在其中起主导作用,尤其在网络环境形成和发展的初期急需政府行为的介入,运用法律和技术手段对网络复杂的信息环境予以整顿,保持信息的客观性与全面性;另外政府部门也应注意发送信息的方向性与针对性以及保持信息调控的连续性,促进网络传媒环境向良好方向发展变化。

优化网上传媒环境,政府承担的主要责任是确定网上规制的基本架构,做到旗帜鲜明,坚定不移,一以贯之。象前文提到的政府网站设立公告牌,在网上及时公布政府的重大政策政令等。还要重视网上监督,如政府要员公布他们的电子信箱,倾听网民的心声,在网上公开解答网民的疑难问题,这样可以帮助政府改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回应公众需求,维护社会稳定。

优化网上传媒环境,政府还应该做到保护我国的优秀民族文化。在“网络社会”中,由于英语作为语言载体处于垄断地位,具有权威性,基本上形成一种以西方文化为主的全球文化网络。如何保护和发扬本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成为发展中国家急待解决的紧迫问题。对此我国政府应该有清醒的认识,一方面要发展网上中文信息资源,实现信息的中文化和本地化;另一方面,要积极利用网络资源,在国际互联网充分展示中华民族文化遗产,让更多的网络人了解我国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这样既可以教育我国广大网民,又达到弘扬民族文化、延续民族传统的目的。

(四)加强网上道德教育与引导

人类道德观念的形成除了日常生活中的人际交往外,还有一个重要途径就是道德教育。政府在确立社会意识形态培养目标上,应把网上伦理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已是当务之急。“道德教育就是为了使人们履行某种道德义务,而由一定阶级和社会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对人们施加系统的道德影响的活动群体。”(注:唐凯麟:《简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第255页,湖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网上道德教育是极为重要的网上伦理活动,它的重要性尤其表现在能够积极提高人们的网上道德意识。我们知道,由于网络的特点,人们在进行网络活动中,行为主体对行为过程中所涉及的“人际”感淡化,他们似乎面对的只是电脑,而常常忘记他们也是和“人”进行社会交往。因此,强调网络行为的“人际”意识是提高网上伦理道德意识的前提条件,在这方面,利用网络空间进行的道德教育是一种重要的方式,也是政府一种不可或缺的道德责任。

当然,由于道德主要是一种内在的控制和制裁手段,并主要依靠人们自身的“良心”来进行的,而良心作为一种行动者内部的绝对自我确信,它不受任何特殊性目的的束缚,从而使得道德对网络社会问题的控制远不象法律那样有效果。从人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行动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脱离法律从外部所进行的惩罚和制裁,单纯的道德自律将是苍白无力的。而在一个像网络社会这样的虚拟性的电子生活空间里,一方面人们的网络道德水平普遍不高,另一方面,人们网络行动的虚拟性也将在不同程度上导致其必然放松对自身网络行动的道德自律和约束。这就加大了政府网络道德教育的难度。

那么如何加强网上道德教育?概括地说,首先可以倡导由各级政府牵头,建立各级思想道德教育网站,形成全国性的网络教育系统,构成新型德育阵地。其次加强对信息网络的监控和管理,防堵有害信息对人们思想的侵蚀。再次着力提高人们的综合素质,增强其自身的抗干扰力和“免疫力”。最后培养一支既懂思想教育艺术又懂信息网络技术的新型政工队伍。

(五)尽快创建完备的网络法律法规,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网络的滥用已经对国家安全构成新的威胁,政府必须采取措施,保障国家网络和重要信息设施的安全。对于“政府上网工程”而言,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在于以规范、明确的法律,保证政府快速有效地处理信息反馈和提供服务,以促进政府和公众在网上的双向互动,这需要尽快创建适合网络运行的法律法规。就目前情形而言,这部分法律法规应该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关于信息网络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是维护网络用户权利的法律法规。三是网络金融商业领域中的法律法规。四是维护信息网络的安全,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律法规。五是有关计算机诉讼和计算机证据的程序性规范等。(注:严耕、陆俊、孙伟平:《网络伦理》,第238-242页,北京出版社,1998年版。)

这方面美国政府的做法可供我们借鉴。对于信息方面的管理,从20世纪60年代至今美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信息自由法、个人隐私信息法、削减文书法、在互联网上购物免收购物税法等。美国于1996年又通过了“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方案”。一方面,政府部门加强监控并严厉打击任何破坏活动;另一方面,鼓励各行业监控自己的系统,从而提高整个信息基础结构的安全性。同样,我国政府也应该做到把网络技术与网络法律法规努力安排结合在一起,这样才能成为“政府上网”作用实现的有利保障。同时做到重视政府系统的信息安全。政府信息有一定的保密性,对安全可靠性要求很高,一个专用高性能的政府网络对政府工作效率、反应速度、决策后果有重大影响,要切实抓好影响安全的各个环节,搞好保密工作,保证国家安全。

(六)以规范化管理,保障公民的网络平等权和个人隐私权

在网络急剧扩展的同时,一个不容否认的现象已开始凸显:整个社会日益分化为“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两部分。前者是指那些能够娴熟使用信息技术,掌握网络技术和管理的专门知识,主要集中在知识层次较高和收入相对丰裕的青年一代以及所谓的技术官僚。他们对政府网上管理的影响显然远远大于“信息贫困者”,后者因为经济、知识结构以及时间或精力等方面的限制,并未成为信息网络的真正受益者,相反他们与前者在获取和支配信息以及参与政府管理能力的影响力上的差距不仅没有缩小,相反却扩大了,从而形成网络时代公民平等参政的一道信息鸿沟。对此,政府应该大力在平民中普及信息网络知识,并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对网民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等信息进行必要的分层调查、咨询,以切实保证全体公民“网络参政”的平等和公正。

此外,网络的扩展还可能威胁到公民个人的隐私权。有关个人特征、疾病、习惯、偏好、加入工会、政党和各种组织的成员资格情况、宗教信仰和政治观点、财政状况、以及其他许多数据一旦被贮存或处理后,就有可能被用于与该个人无关的一些目的。行政机关出于经济福利、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等各种目的要求公民进行各种登记。企业为了解信誉状况和消费者习惯等也贮存各种数据。当个人数据在国际互联网上出现时,许多人还不知道自己的情况已被公开,而此种公开往往会影响到个人隐私或社会经济地位。为防止对个人隐私的侵入和公开,政府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制定数据保护法和建立数据保护机构。这方面中国政府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自1970年德国数据保护法和1973年瑞典数据保护法颁布后,西方各国陆续颁布有关法律,对涉及个人情报的数据库的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对有关个人数据的贮存和通讯的条件进行限制。1995年欧洲议会和欧洲委员会颁布了《数据保护令》。随后,欧洲各国建立数据保护机构。此种机构有法定权力对数据处理员发布约束性命令,有权力通过规制或拒绝登记或给予劝告等形式指导数据处理,有权检查所有政府机关是否依法进行数据处理;有权对不遵循其劝告或管理的机关向上级机构申诉,有权接受并处理公民对政府的有关申诉。

(七)增进与世界各国在“网络社会”中信息的交流

政府在推动国内主动开放式信息服务的同时,要面向世界,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信息市场的竞争,走相互沟通,互利互惠的发展道路。在保护国家机密的前提下,要把我国开发的信息资源推向国际市场,出口创汇。同时,要积极从国外市场引进和开发信息资源,要特别注意开发、利用国际信息库中能为我国经济建设所用的信息资源,加快我国信息资源建设,推动我国信息化核心任务的完成。

不过,鉴于当前西方国家利用其在信息占有、支配和传播方面的优势向其他国家“倾销”其文化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标准的现象,(注:沈远新:《信息化条件下的社会政治保存》,《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3期。)中国政府也采取适宜的措施,达到既保持本国文化的主流地位,又不妨碍日益加深的国际文化交流的目的。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每个国家都有权按照本国的价值判断和对网络的认识来对网络加以规制,一国无权对他国的网络规范评头品足抑或加以指责,我国政府有理由采取措施,加强互联网络的法律监督与技术保护,建立政府审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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