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嵘:寻找为新闻立法的张宗厚先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668 次 更新时间:2009-09-05 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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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 (进入专栏)  

我从来没有见过张宗厚先生,但他与我在二十多年前的交往一直是我最宝贵的精神资源。

我们的交往是很有戏剧性的。1984年我在学校教了一年法律后调到一个地级市党委的机关报工作。由于当时的大学本科生十分缺少及我在大学主修的是政治和法律,尽管我不是党员,还是被委任为政治生活部的编辑,负责重要评论的写作和政法新闻的采编工作。但我很快就发现,报社只不过是地方党委甚至是主要领导人的工具,一切报道和评论只能有利于其政绩甚至是好恶,否则就要受到批评甚至处罚。这让我很苦闷,总想为改变这种状况做些什么。由于我当时还在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我体会尽管中国的司法还存在许多问题,但在一定的意义上,只有法律才能保障团体和个人当然也包括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于是,我利用几个月的时间,起草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草案)——一个新闻和法律工作者的建议》。这部草案共五章,三十八条。其中第一章是“总则”,共八条,主要是有关立法的原则和任务。第二章“新闻的活动机关”,共九条,分为“社会管理机关”和“工作机关”两个部分;第三章是“新闻工作者”,共十二条,分为“新闻工作者资格”、“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新闻管理”,共七条,分别规定了各方的违法责任。最后是“其它”,主要有关新闻的国际合作和法律的解释权问题。写完后,我请人打印数份,直接寄给了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等机构。当然,我只是想通过这种方式表达自己关于新闻立法的主张,也没有想到会有什么作用。

奇迹却发生了。不到一个月,我就接到了一份来自北京的信。信是这样写的。

于建嵘同志:你好!

真巧,在胡绩伟同志那儿开会讨论新闻法起草问题时,得知你写了一个草案,我拿到后,很高兴。

回到编辑部,从来稿中又看到了你写的稿件,这篇稿件很有份量,我即编好并加评论发。

现寄上报纸。我原在社科院新闻研究所从事新闻法研究,现调法制报任评论部主任,盼多联系。致

敬礼

张宗厚上

4月22日

可想而知,我收到这封信的意外和惊喜。因为我知道张宗厚先生是新闻界和法律界的大名人,我当时正在学习的《简明新闻学》就是他和陈祖声先生写的。张先生随信寄来的是1985年4月22日的《中国法制报》,我采写的长篇通讯“他为什么犯罪不认罪?”刊载在头版头条,还加了编辑部的按语。这对于我这样一个离开校门不久并刚踏进新闻行业的地方小报采编人员来说,可是天大的事情。后来发生的事情,也的确如此。由于《人民日报》等权威报刊纷纷对此文发表评论,《法律文摘》等有关刊物的全文转载并开展了为期半年的讨论,我因此也获得了许多奖励。

我很快就给张宗厚先生写去了一封很长的信,除了感谢之外,我详细地谈了自己有关新闻立法的想法。我认为新闻立法总的原则和主要任务是,“把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的政治权利在新闻事业上的体现即新闻自由具体化,用法律规范的形式,保证人民通过新闻传播媒介了解国内事态和表达各种意见的权利。确保人民有创建新闻机关和管理新闻事业的权利;确保新闻工作者有采访自由和批评自由的权利,并为此规定相应的义务”。正是根据这一原则,我在自己起草的《新闻法》第一章第一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以宪法为根据,依据新闻自由原则,结全我国各族人民新闻实践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的”。我认为,新闻自由的基本内容,使新闻工具成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的武器;通过新闻工具。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情绪、要求、呼声、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舆论监督;尊重和保护新闻工作者进行采访。报道、调查、研究和反映真实情况的权利。提倡坚持真理、实事求是的作风。鼓励记者的创造性与主动性。因此,我在第四条规定,“依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语言、宗教信仰都享有通过新闻媒介表达和发表意见、建立出版和传播新闻的机关和团体、发行出版报纸和其它形式的新闻、以及参加管理政府新闻媒介的权利”。

不久,我又收到了张宗厚先生的回信。他告诉我,粉碎“四人帮”后,就有法律界和新闻界人士提出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许多学者甚至一些官员公开呼吁为新闻立法来确保新闻自由。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大会议有代表提出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的议案,经彭真委员长批准后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副主任胡绩伟具体负责,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联合在新闻研究所设立新闻法研究室专门从事这项工作。由于他是最早几位研究新闻立法的学者,新闻法研究室副主任孙旭培又是他的同学,所以他是这个研究团队的核心人员。同信他还给我寄来了几篇有关新闻立法的文章。其中就有他本人写的《清末新闻法制的初步研究》和《新闻也要立法》等等。在这些论文中,张先生认为,新闻立法,是对人民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领域表述为新闻自由)权利的承认、规定、保护,和对滥用这种自由权利的限制。具体来说,宪法中关于人民由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条款,刑法中关于保障人民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制裁诽谤等条款,和其它法律中有关新闻的适用条款,都属于新闻法的范畴。但是,新闻法最集中最具体的表现,使有关新闻的专门立法。它是针对新闻这个特殊领域的专门法律,属于专门法或特别法的一种。制订新闻出版法,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需要,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一环。它将为发扬民主、解放思想、实现政治民主化开辟更广阔的途径,使宪法所赋予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法律化、制度化,使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工作者对坏人坏事的揭露和批评成为习惯和制度,并使任何团体、机关或个人不依法律不得进行干预和压制。这样,必将大大有利于人民民主的发扬,有利于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有利于防止人民公仆变成骑在人民头上的老爷,有利于四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张先生还特别指出,对言论、出版自由这个资产阶级的口号,无产阶级并不一般地否定,而是在形式上继承、在实质上发展;同样地,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新闻立法,也批判地继承和借鉴。

就是这样,我与张先生建立了通信联系,我们主要讨论的问题就是如何推进新闻立法,他非常希望我能从司法的操作提供经验和研究。为了与我有更好的交流,他曾提出把我借调到北京专门从事新闻法的立法工作。为此,他还以《中国法制报》政治评论部的名义给我所在的单位发来了借调信。可是由于我所在的单位领导以各种理由不准我离岗,也就没有成行。但在他推荐和帮助下,孙旭培先生也给我来信鼓励,并指派李敬人先生与我专门联系。

1987年底,由于所谓“自由化”等问题,我被迫离开了新闻界调到了某教育研究机构。在离开报社后,我曾给张宗厚先生去过信,他也来信鼓励我继续从事新闻法的研究工作。可不久,我注意到《中国法制报》等媒体也很少有张先生的文章和言论了。后来,为了能自由地从事理想中的工作,我下决心先解决生计问题,我离职奔波在沿海经济特区专门从事律师工作,也就再没有给张先生写信了。但无论我到什么地方,我总把张宗厚先生给我的信作为最珍贵的东西带到身边。2001年在武汉博士毕业时,我决定到社科院做博士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希望能到北京见到张宗厚先生。因此,我到北京后,曾专程到了《中国法制报》,他们告诉我,张先生在1989年前后调到了某企业的研究院。可这家企业却没有能为我提供张先生的任何信息。近年来互联网很发达,我也多次企图从网络上寻找到张先生的信息。可无论如何努力,都很难得到他的具体情况。到今天,我在北京生活已九个年头了,仍然没有能见到张宗厚先生。但是,我坚信总有一天能如愿的,因为,他为中国新闻立法做过的努力不会被人忘记。

来源:《法治人生》2009年8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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