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嵘:吉林国资委在通钢血案中充当了什么样的角色?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41 次 更新时间:2009-08-03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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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 (进入专栏)  

就通钢集团24日爆发大规模群体事件,吉林省国资委于27日发布消息称,建龙集团增资扩股通钢的方案仍是最有利于发展的方案,其履行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方案的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表示该事件是极少数担心既得利益和别有用心者制造的一起严重的群访事件。

作为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享有收益的政府特设机构,国资委的首要目标是“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它是企业的股东,对国有股的处置,考虑的是国有资产的利益最大化,依据的是相关法律法规。从这个角度说,国资委对企业职工似乎并无义务。吉林国资委对改制方案的理直气壮,原因恐怕就在于此。也因此,即使在工人表示不满后,仍坚持方案“最有利于发展”。

然而另一方面,国资委虽然并非行政机构,却同样担任了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最重要之一即是“指导推进所监管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破产”。这不是完全的市场行为,而带有部分行政主导的意味。因此,从国家行政职能上来说,国资委在改制中有义务保护企业利益以及企业原有职工的利益,并要通盘考虑改制的后果以及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实际上,国有资产利益最大化,与保护具体企业的利益和职工利益之间是存在矛盾的,理论上正确的做法是找到一个平衡点。但是这对于像国资委这样的机构来说,在技术上存在一定困难。这类似于计划经济时代确定经济指标的困难,更何况因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国资委也没有足够的动力和压力来寻找这个平衡。这样,“减员增效”不仅成为一种便于操作的措施,更上升为一种富有成效的指导思想。这样做不仅抛弃了职工的利益,更将其视为理所当然。

遗憾的是,改制时国企工人缺少利益表达和争取的能力。在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中,工人作为抽象的“人民”的一员,是企业的“主人”,与市场经济下私营企业中的员工相比,具有更多的民主管理权利和参与意识。但是,这只是一种渐渐淡化的政治权利,并且没有能够充分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反而增加了国企工人的“失落感”。现实中,工人在法定的民主管理权、知情权表达权被侵害时,难以通过正当渠道寻求救济。

那么,该如何解决国企改制中工人利益难以得到保护的问题?简单的想法是要求国资委在确定方案时对此加以考虑,但我认为这很难实施。目前国企改制中缺陷的来源主要就是国资委的定位不清晰,自身职能有矛盾之处,常为现实目的而放弃作为准行政机构对企业和员工的义务。要求其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必须以相当力度的外部监督相配套,这样做成本既大也未必有效。

正确的做法是通过制度安排,使改制中的各个利益群体达到一种权利、权力上的平衡,通过各方博弈来找到利益的平衡点,以达到多边共赢。这需要明确国资委在企业改制中的性质:让它作为一个纯粹的“资方”,以获得国有股的最大收益为己任;剥离掉行政管理的功能,不要将保护工人利益寄托给这个另有首要目标的部门,并且避免国资委依靠与工人间的官民关系,以国家权力剔除工人利益的表达。这需要同时赋予企业职工同等的权利和能力:不是传统上“工人阶级”作为企业“主人翁”的那种虚化权利,而是首先承认工人阶级有其具体的切身利益;承认工人需要有自我组织能力来作为争取自身利益的后盾和工具,并且在法律上逐一落实。实际上,改制中民营企业的权利也应得到进一步保护,并相应做到为自己的行为负全责,以改变其依附于国资委而带来的种种弊病。

最后我想说的是,由吉林省国资委出面对通钢事件进行定性,也是其行政职能与“资方”职能冲突的表现之一。它是事件的一方当事人,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通钢事件应由无利益关系的更高层级政府加以定性。

(原题《国企改制应平衡各方利益群体》,刊《南方都市报》中国观察于建嵘专栏200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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