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书记由省委任命,是为了适应现阶段“省直管县”改革的需要。近日,财政部公布《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将在2012年底前在中国大部分地区推行。落实了省对县的人事和财政管理权,“直管”的问题基本上也就解决了。(7月23日《中国新闻周刊》)
但以笔者之见,无论是人事权还是财政权,省级的直管都将是以“省直管县”替代“市管县”体制的一种过渡性的做法。从长远看,“省直管县”既不必要,也不可能;县级地方自治将是改革的最终目标。
现阶段“省直管县”改革本身就是一个“放权强县”的改革,强调的不是省对县的管,而是赋予县的自主权。比如吉林省在省委直接任命县委书记、县长的同时,一下子下放了876项权力给县级政府。当然,事实上即便如此也还是不够的,就县级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说,还有一些仍由中央直管如国税、海关、铁道、能源、银行、外汇等方面的权力、一些由省级直管如工商等的权力,是否还需要继续下放,或者以适当的方式由中央、省和县分享,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
而对于一级政府来说,在所有权力当中,财政权恰恰是最重要的权力。这一权力暂时不直接还给县级地方是有一定的策略意义的,比如说如果直接给县级地方,在县级地方民主不健全、监督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难免有一些县委书记会胡来。但是,省级政府的“管”也很可能只是形同虚设。因此,从长远看,省与县之间的“分税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成为省县分权的重要基础,由县级人大取代省政府对县政府财政预算的管理权,将是最终选择。
财政预算管理权将不得不还给县级人大,由此而来,县级人大将实际上形成对县级政府权力的有效监控,县级主政者由县级地方选举产生也将成为必要和可能。目前人事权由省委掌控也是人们所习惯的领导方式,它也将因时而变。县级地方的主政者当然必须服从省级政权的领导,但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并不一定要通过掌控人事权来体现。
因为县委书记由省委直接任命,就会使县委书记一定要向上负责而不一定要向下负责;而如果“省直管县”改革赋予了作为县级地方主政者的一大堆权力,他却不能够以向下负责为主的话,要么其权力的性质有可能发生变化,对地方利益妥协而对上阳奉阴违。随着改革的深化,中央、省对县级地方的控制最终应当主要通过法律关系来实现,而不会通过直接的行政管理的方式来实现。
如果说在“省直管县”改革初期省委直接任命县委书记、省政府控制县财政是必要的话,那么从这一改革开始的时候,改革的领导者就需要对国家纵向治理结构的调整和对未来县级地方自治作出战略规划,并且积极稳妥地逐步实施这一规划,从而在推动县域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同时,实现国家对县级地方的有效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