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绍敏:渐进与激进:清末立宪运动的兴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367 次 更新时间:2009-07-15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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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绍敏  

[内容摘要]清末时人及当下诸多学人,多认为清末九年预备立宪计划拖延太久,不足以表明清廷当局的立宪诚意。应该说,这种观点存在相当的偏见。对处于过渡期的清末中国而言,在九年内完成预备立宪工作,不仅不能说缓慢,某种意义上讲乃是十分的激进了。从渐进的考量到日益激进的立宪运动,乃多种因素相互作用及多种政治势力博弈的结果。借鉴社会学家的理论框架分析清末立宪运动,能给我们打开一个新的视角。作为一个社会科学研究者,也许,我们需要的是同情式的理解,以及客观的分析态度,而非对以往的政治改革予以简单的价值评判。

[关键词]清末立宪;日俄战争;科举废除;立宪团体;国会请愿 ;激进

大凡一项政治运动抑或社会运动的兴起,总有其特定的影响因素。在社会学家赵鼎新先生看来,影响和决定社会运动之产生与发展的宏观结构,可概括为如下三个因素:变迁、结构与话语。[1]虽然赵的理论范式着眼于“制度外政治行为”,但对于解释体制内的政治改革行为亦具有启发意义。何况,制度内与制度外政治行为往往纠缠在一起,共同构成一幅复杂的互动画面。就清末立宪运动而言,这三种因素皆是如何体现的呢?当然,此处的阐释虽借鉴、却并不局囿于赵的理论范式。

一、1901与1905年的非常事件

称中国为“停滞的帝国”并不恰当,帝国毕竟也在以其内在的方式发展与演进,“中国中心观”的视角也早已揭示了“冲击-回应”思维模式的偏见。然而如路易斯·哈茨所言,“外国评论家的本事在于能够揭示出所研究国家的社会生活中所蕴含着的思想方面的东西”。[2]法国人哈列维与托克维尔之所以分别令英国人与美国人感兴趣,就是因为后二者通过两位外国思想家才更清晰的发现了自己。[3]同样,马戛尔尼的出使中国也显示出正在上升的西方与沉睡不醒的帝国之间差距正在日益加大的事实,中国的状态乃是“相对的静止”。[4]帝国并不是“不动”,而是在他者的观照之下,行动显然慢了许多节拍。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悠久的历史往往意味着强大的惯性与惰性,当它面临外在的冲击时,往往反应过于迟缓,不发生足够强大的刺激,便不足以让其清醒。1895年甲午战争可谓一个标志性事件,它对近代中国思想与政治变迁产生了深远的影响,[5]直接诱致了维新变法思潮与运动的兴起。当时的士绅官僚虽然基本上形成了必须改革的政治共识,但还显然还没有达到进行立宪改革的地步。1898年政治改革的失利当然由诸多因素所致,此问题非本文阐释之重点,因而忽略不论,但称其为近代中国政治史的曲折甚或说灾难并无不当。更严重的灾难却是发生在两年之后,当部分顽固士绅官僚与民众的盲目排外合流时,庚子事变便成了“千古未有的奇闻”,[6]它的直接后果便是近代中国史上最大的一笔对外赔款,这对于捉襟见肘的帝国财政以及民生堪忧的大众而言可谓一笔沉重的负担,它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晚清十年的新政改革进程。然而庚子事变却也带来了新的开端,甚或说有利于制度变迁的可喜变化。

庚子事变后,首祸诸臣如载勋、毓贤、载漪、载澜、英年、启秀、徐桐等或自尽、或赐死、或监禁、或正法、或革职等等[7],于是曾在朝中享有强大权势的守旧力量几被芟除殆尽,“转为国家权力结构里淹淹无气的一方”。[8] 这种国家权力结构内部的变迁导致如下结果:袁世凯、张之洞、刘坤一等督抚大臣进一步走向权力的中心,于是方有后来颇具影响的“江楚会奏变法三折”等;而且,朝中士大夫甚少再有明目张胆反对政治改革者,甚至出现“群臣争言新政”的局面。无论是出于自保,抑或真诚的认识到了变革的需要,这种政治气氛显然是新政改革的必要基础。当然,最关键的是帝国的最高统治者开始认识到新政改革的迫切性,终而有1901年1月29日的改革上谕。[9]恰如因太后西狩而曾得宠的岑春煊所言,“朝廷自经庚子之变,知内忧外患,相迫日急。非仅涂饰耳目,所能支此危局。故于西狩途中,首以自强为询。……辛丑回銮以后,即陆续举办各项新政。”[10]当然,任何改革措施的出台总有其思想准备,只要细心阅读清廷的改革上谕,我们便能发现此前几年的思想痕迹。

“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穷变通久,见于大易”,表述的恰是此前几年梁启超在《变法通议》中论证的核心思想。虽然上谕仍然指陈康逆之新法“乃乱法也,非变法也”,然而就其后来的新政内容而言,大多不过是康梁变法的继续。从上谕中我们亦实可窥见清廷当局面对未来的矛盾、犹豫心态。它一方面宣示“我往圣之遗训,即西人富强之始基”,其仍然带有“西学中源”及“附会说”的论说色彩,另一方面却又以为“取外国之长,乃可补中国之短”,那么“外国之长”源于中国么?更具内在张力的是如下两句论述:“盖不易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而可变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至近之学西法者,语言文字,机械制造而已。此西艺之皮毛,而非西政之本源也。……舍其本源而不学,学其皮毛而又不精,天下安得富强耶!”此处表征的恰恰是中西两种不同的政治哲学——“伦理政治”与“法理政治”,它们在思想取向与论证方式上是迥然相异的。[11]如果以“三纲五常”为基础的专制体制无法改变,那么如何与以立宪民主为基本原则的“西政”接轨呢?不过,问题并不这么简单。对任何一个政府来说,它不可能也不应轻易否定自己文化与社会整合的基础。新政上谕没有明确规定改革的具体措施,概因为“执政者心中只有朦胧的非变不可的意向而并不具有成算”。[12]具体措施尚需“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大臣、各省督抚,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各举所知,各抒所见”后方可逐步确定与颁行。诚然,对三纲五常之强调是“对‘新政’的一种限制”,然而将其视作洋务运动的翻版却远不合适,“用‘皮毛’以称洋务自强运动,其所求者,当更深于‘皮毛’”。[13]“本源”与“皮毛”之辨,本身表明了执政者在内心中的价值判断,即学习“西政本源”方可有达致富强之可能。无论执政者承认与否,对“西政本源”的强调必然会逐步瓦解中国固有之“体”,“本”与“体”是基本上是可以划等号的。后来的政治发展与文化变迁清楚的表明了这一点。对儒家伦理与政治文化的否定与攻击在清末预备立宪的同时即已开始,而非始自新文化运动。而立宪运动一旦发起,便有可能脱离执政者设计的轨道。

从某种意义上讲,当时执政者的思维模式仍没有超越“中体西用”的框架。对于这种思维模式,作为后来者的我们不应轻易否定之。毕竟,“无论就认知能力还是心理感受而言,人是无法完全抛弃既有的经验(即传统)来应付环境的。……要求一个人在此结构形态之中,从事完全不同于往昔的作为,也以与往昔迥异的方式来认识与思考这个世界,那是绝对不可能的。”“‘中体西用’的主张实际上是否有效或贴切,乃属马后炮性质的评断结果,在行动当时,其实并不重要的。”[14]即使在张之洞的理论框架里,法制也并非不可变,所谓“夫不可变者,伦纪也,非法制也”,[15]只是在十九世纪末的理论框架里,法制改革以及“西政”还没有提到新政时期那么重要的地位上。在新政时期,同样是“中体西用”,“用”的范围及重要性已大为扩展,从中可见朝廷与官员阶层在认知层面上的深入。

庚子事变后,朝廷当局与士大夫阶层的整体思想世界已经前进了一大步,这也是新政改革得以发动与推进的直接原因。其后,清廷推动了在政治、军事、文化上的一系列新政。[16]新政的内容虽然并不算新,之前的洋务运动与维新变法已提出或着手推行,但在推行的力度与深度上却是前所未有的。然而,朝廷当局与朝野的部分官员、知识分子在认知上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后者显然走得更远,他们中的诸多人士已提出立宪的主张。1901年6月,出使日本国大臣李盛铎与仍受朝廷通缉、在日本办报的梁启超同时提出了立宪的主张。前者在条陈变法折中谓:“横览世界,殆无无宪之国可以建立不拔之基业,而幸致富强者矣。俄国国本不固,工商不兴,外强中干,皆职是故”,应“近鉴日本之勃兴,远惩俄国之扰乱,毅然决然,首先颁布宪法之意,明定国是。”[17]而后者则于1901年6月7日在《清议报》上发表《立宪法议》一文,鼓吹立宪,并提出了具体的操作建议。[18]然而这些朝野意见并未为朝廷所马上采纳,这固然与执政者天然的保守性有关,亦因立宪运动的发起尚需要新的契机。

葛兆光先生曾言:“一种思想对时代的影响大小,并不总是与阐述这种思想的知识多少、水平高低、理解深浅成正比,它常常取决于某种思想的契机。”[19]客观来说,立宪思潮进入中国的时间并不久远,相关的知识储备也远不深厚,然而其能在二十世纪初的几年内迅速产生广泛影响,并引致了朝廷当局的重视,进而发动立宪运动,实与日俄战争这一外在的契机有关。可以说,思潮与现实政治形势往往交互影响,相得益彰,其相互作用之复杂程度可能超过我们的想象。德国思想家舍勒曾举例来说明知识、思想与政治发展的紧密关系:“腓特烈二世发动的意大利战役,间接地使阿拉伯的科学进入西方,并且促进了亚里士多德的主要著述的传播,而这些方面则在中世纪的鼎盛时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20]同样的,1904-1905年发生在中国土地上的日俄战争则刺激了立宪思潮在中国的迅速兴起。如果说甲午战败使国人认识到政治改革的必要性的话,日俄战争则使国人认识到非立宪不足以强国。黄色人种的立宪小国竟然打败了白种人的专制大国,使国人不能再以进化论的人种观来解释之,于是,立宪政体的优越性便不再需要证明。[21]

前述的李盛铎在1901年对日俄政治状况的判断应该说具有相当的预见性,亦可见驻外使臣对西政精髓认识之深切。可以说,驻外使臣(以李盛铎、孙宝琦为代表)在清末立宪运动发挥重要作用并不是偶然的。李盛铎对俄国“国本不固”的判断同样可以适用于中国,对于一个国民不享有参政权因而缺乏爱国精神,而地方政府的分权化、离心化倾向日益增强的国家而言,国本怎有可能坚固呢?可以说,二十世纪初的这场亚洲战争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专制国家进行立宪的契机,目的只为了一个——“巩固国本”。立宪固然有着追求富强的目的,但对于执政者而言,固本是直接的、首要的目标。按照政治学家的理论,立宪意味着对国家根本组织之法律规制,赋予民众直接或间接的参政权,元首、政府之权力须受人民或代议机关之限制,等等。如就此而言,中俄两个大国的立宪运动实皆始自1905年。在俄国,“个人获得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及建立一种哪怕是象征性地行使公共权力的环境这些事都被拖延到了1905年”;[22]而“中国之有立宪运动,严格地讲,亦仅始于日俄战争以后”。[23]我们要注意的是,俄国的立宪运动也进入了清朝政治家的视野。1904年孙宝琦上政务处书中提及“欧洲各国,除俄与土耳其外,若英若德若意若奥若西班牙皆为立宪之国”;[24]驻俄使臣胡惟德在1905年10月13日奏陈俄国改行立宪,中国亟宜仿行。[25]当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端方等抵达奥国时,还是这位驻俄使臣向他们发函,请早日前往俄国考察。考察大臣在奏折中指出,“现值俄国政府组织宪政之时,中国尤应格外注意”。[26]出国考察归来的端方在1906年8月26日所上奏折中亦言道,“且俄国今者因战败之后,其君与民皆推其所以失败之原因,共求所以振兴之道,方日汲汲然谋改为立宪政体,各国中将无复有专制政体之存余。”[27]可以说,不仅战胜的日本成为中国立宪的榜样,战败的俄国之立宪运动亦成为清末立宪的动力与思想资源。

中俄两国在1905年后还面临着一个类似的状况,即革命风潮的涌现。按照吉登斯的观点,革命作为最极端、最深远的非正规政治行动,以推翻现存政治秩序为目标,并不是专制或独裁国家政治变化的必然途径,也不会经常发生。[28]然而革命风潮的涌现却意味着了现行统治面临着合法性危机。一国在对外战争中的失败,不仅使政府的威信大大降低,而且由于政府能力的下降,使积郁已久的民众不满获取潜在的释放机会。恰如戴鸿慈等论俄国时所言,“从前兵力盛强,民间虽怀有迫求立宪之心,尚不敢存暴动非常之想,战败之后,始有种种要求。”[29]正是迫于革命的压力,俄国才走上立宪改革之路。庚子之役对清廷的政治权威亦构成是一沉重打击,如一篇时论所言:“自庚子之役,朝廷威信实大堕落,遂不复能如大彼得之变法而有风动之效。而蚩蚩之氓对于朝廷已大消其畏威之念,不复如曩时之屏息慑伏。此所以去年一岁之中,各省抗粮闹漕之事累累而不绝。”[30]而就日俄战争来说,中国虽不是参战方,但战争发生在本国土地上却无法制止,本身即是对国家主权的极大侵犯,这必然会消减政府在民众心目中的合法性地位。尤其是对于学习法政的留学生而言,更易受此情势的刺激而走向激进化,中国同盟会于1905年在日本成立,并非完全是偶然的。

面对合法性危机,执政者的嗅觉是敏感的,恰如历代皇帝对威胁其帝位的人与事敏感一样。只是应对这种三千年未有之变局与危机,传统方式似乎已经行不通了,新危机自然需要新方式来应对。那应采取何种新方式呢?看来只有顺应世界发展的现代化潮流,进行政治改革,以增强统治能力。在当时,进化论式的“世界潮流”观已被视作政治论说的有力理据,恰如一篇时论所言:“十九世纪欧洲民政之风潮,越二十世纪而入于亚洲。……于是遍四万万人中所谓开通之士者,莫不喘且走以呼号于海内外曰:立宪!立宪!!立宪!!!”[31]当然,时人并无“现代化”的概念,但我们仍可把新政改革与预备立宪的启动视作中国政治现代化进程的开始(“百日维新”不过是昙花一现,思想史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如果说此前的洋务运动追求的是经济、军事的现代化,那此时追求的则是政治的现代化。只有通过立宪主义的政治合法性,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君皇的“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儒家革命论才有可能失去理论上的运用空间,从而促成近代中国道统与政统的转变。[32]它不同于历史上的王朝变法与中兴,因而有可能摆脱治乱循环,实现近代意义上的政治发展。

政治学家曾指出:“导致政治发展的事件可来自国际环境,来自国内社会,或来自政治体系内部的政治精英人物。一个政治体系可能受到敌对国家的威胁或侵略。为了对付这种挑战,这个政治体系可能会感到需要更多的资源,需要更为有效的办法来组织和安排这些资源。”[33]问题是,处于合法性危机中的帝国当局所掌握的权威及其他各项资源正日益流失,执政者与士大夫阶层对此忧心忡忡。在孙宝琦这位驻法大使看来,为获取、组织、安排更多的资源以挽救时局,必须采用“更为有效的办法”,即“定为立宪政体”。只要如此即可实现“上下一心,共扶危局”,“固结民心,保全邦本”。[34]按照萧功秦教授的看法,此种对宪政的理解显然是过于乐观了,实际上乃是一种“制度决定论”的思维方式,似乎立宪政体可以马上达致,而立宪政体一旦确立,各种危机自然解决。

对于日俄战争以后的中国人来说,受民族危机的刺激而产生的危机感越是强烈,他们也就越是向往某种被他们认为具有消弭危机“功效”的西方制度,其心态也就会越发激进,这一点在清末立宪运动中表现得特别突出。其结果就是越发脱离客观条件。[35]

此论具有相当的解释力,但其分析显然太笼统了。我们必须看到,当时各阶层对于立宪能否挽救危局,以及在立宪的具体步骤上,其观点是颇为不同的。即使就官员阶层而言,亦有“激进派”与“缓行派”之别。随着立宪运动的展开,各阶层对立宪的态度、主张往往是不断微调甚或变化的。时人对立宪的态度走向激进,亦并非全因“民族危机”所致,除了“国际环境”外,尚有“国内社会”的因素。此外,立宪运动中执政当局的改革政策、策略,甚或不可预测事件的发生(如慈禧的逝世),都是影响因素。一般而言,非统治阶层往往有一种“不耐心者的冲动”和“一蹴而就”的心态,[36]认为体制问题一旦解决了,其他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实际上并非如此)。而统治阶层基于自身既得利益的考量,以及务实的经验主义精神,从而能认识到政治变革之渐进性,往往更趋于保守。执政者即使内心是焦灼的,实际操作上也必然是相对“滞后”的。所谓的“激进”或者“渐进”往往是相对的,在此人看来是已够激进的政策,在彼人看来也许仍是保守的。我们判断某种行动或者政策是否激进的标准是看其是否脱离了当时的实际状况,但即使是此点,也并非那么容易了解清楚的。我们应避免一概而论及“后见之明”的思维方式,必须深入到历史的复杂层面作具体分析。[37]

二、科举废除与留学风潮

就在按四年前梁启超所提出的立宪思路,[38]派载泽等大臣出洋考察政治后不久,[39]清廷当局于1905年9月2日正式宣布科举制度的废除。[40]虽然,明清以来,多有诟病科举制度并主张废弃者,[41]但这一传续已久的制度直到二十世纪初才“寿终正寝”,生命力可谓强矣。以往的我们过于强调科举制度的弊害,而很少能对其予以同情的理解。也许,我们只有去除内心中潜藏的偏见,才有可能对其给以中肯的评价。日本学者佐藤慎一言:

“只要将近代化论或以马克思主义为前提的价值基准搁置起来而以中国文明自身的价值标准来进行评价,凭借自己的能力突破科举难关而成为官僚的士大夫,总的看来无疑是优秀的人才。甲午战争败北所象征的中国近代化的挫折,决不是由于他们的无能而造成的。他们尽其所能、倾其所学,对于危机提出了相应的政策。”[42]

如果静心的想一想,我们会发现,近代优秀的中国人如曾国藩、李鸿章、康有为、梁启超等皆是科举出身,佐藤氏所论确有其道理。当然,佐藤氏并没有矫枉过正,亦指出科举出身的官员在专门行政知识方面的缺乏。[43]只是,我们不应以“后见之明”的思维方式对科举制度予以太多的苛责。科举制度使统治阶层的社会成分平民化,具有高度的平等倾向,从而构成一种精英的循环流动方式;由于教育制度与取士制度的合一化,“权力、儒家知识和统治合法性之间的逻辑联系便完整地建立起来”,[44]一个有机的社会秩序得以建构起来。只是进入近代社会以来,由于西方知识及教育制度的冲击,以及科举的本身“空文”性质,实不足以应对时局,才使废除科举成为朝野的呼声。张仲礼先生对此评论道:

“至此,清朝廷虽然很不愿意,但不得不顺从了时代潮流,作出这一历史性行动。新式学堂制度的实际发展虽尚有待来日,但是,由于此时科举制度的废除才为它扫清了道路。科举制度在能满足其导引思想的基本目的时,它是能正常发挥作用的。但是到了19世纪时,它遭受了因内部因素引起的瓦解,并证明了它不能适应西方冲击所产生的新的需要”。[45]

显然,张氏将废除科举视作顺应时代潮流的历史性举动,然而何谓时代潮流呢?科举制度真得是学堂制度发展的障碍么?联想到近代西方国家如英法为鼓励人才竞争而开始施行文官考试制度,那么上述对废除科举之评价似乎有失偏颇了。[46]固然,我们不能假设如果科举不废(而是进行改革)是否能导致良性的结果,但科举废除所导致的种种后果却是我们不能不引为注意的。何况即使废除科举制度,也有一个操作上渐进或急行的问题。

张之洞早在《劝学篇》中即提出了“变科举”之议,[47]其后在1901年与刘坤一会奏变法三折的第一折《筹议变通政治人才为先折》中,进一步提出改革科举的宗旨与方案。[48]两广总督陶模则明确提出,“学校既兴,人才自出。……俟学校齐备、课有成才,即将科举停止,俾天下向学之士归于一途,庶几真才蔚起,百废俱兴”,[49]显然已将废除科举作为最终目标。1903年3月13日,袁世凯、张之洞联衔上奏,提出递减科举之法,“纵不能骤废,亦宜酌量变通”[50]。1904年1月13日,张百熙、荣庆、张之洞三人再次联衔上奏重申张、袁之奏,进一步条陈递减科举之法。[51]但当时的废止之议乃是主张渐废科举,并非立废。这说明了士大夫阶层在这一问题上的谨慎态度,显然,他们对立废科举可能造成的后果有所忧虑。然而,日俄战争加速了废除科举的进程。[52]1905年9月2日,直隶总督袁世凯会同盛京将军赵尔巽、湖广总督张之洞、两江总督周馥、两广总督岑春煊、湖南巡抚端方等,以科举“阻碍学堂,妨误人才”,奏请立停科举,以广学堂。[53]终于而有清廷立废科举之谕令。

废科举被严复称为“数千年中莫大之举动”,[54]影响可谓深远。若仅将之视作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新政措施之一,显然是过于简单化的看法。“进步”的参照标准应该是新式教育的发展及其社会效果,然而废除科举后新式教育的实际状况如何呢?虽然学堂数量与学生人数迅速增加,[55]然而在教育的普及方面并未见得改善,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是更加恶化了。[56]废除科举的出发点本为普及教育与知识,为立宪作智识上的准备,但如一篇时论所言,由于学堂教育成本较高,“恐中国识字人数必至锐减,而其效果将使乡曲之中并稍识高头讲章之理之人而亦无之,遂使风俗更加败坏,而吏治亦愈不可言,则于立宪之途更背驰矣。”[57]更重要的是,废科举加剧了本已开始的社会结构的变迁,使儒家思想作为统合人心的价值规范走向解体,而新的价值规范尚未建立,由此价值认同的危机发生。[58]

怀特海曾言,创造需要一种对社会象征符号的尊重与其修正之自由的结合,它并以一种有创见的想像力和传统的沉重感之间的紧张状态为前提,这种紧张导致了传统内部的发展。[59]对作为社会象征符号的“科举”的废除,实际上乃是对中国传统制度与文化的一记猛击,它不是“尊重”,而是彻底的“修正”。儒学通过科举等一系列制度化建构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意识和生活方式,科举的废除必然动摇儒学在士子以及普通民众心目中的地位。儒学是否能与现代立宪民主制度实现有机的契合,吾不敢轻易断言,然而由处于价值失范中的人们进行创造性的制度建设恐怕并非易事。恰如有学者所言,“缺少精神力量支持的人,他就不可能以其人格的活力而创造出一种强有力的精品。”[60]像中国这样一个有着自身悠久传统的国家,只有在尊重传统的基础上创造性的转化外来模式,才有可能实现“内发式性发展”,[61]照搬外来模式怕是行不通的。对国人而言,从专制体制向君宪体制的转变,乃是根本性的政治转型,而体制的转变意味着其组成内容的变化。按照亨廷顿的定义,政治体制可以设想为有以下五个组成部分:文化、结构、社会群体、领导与政策。所谓文化,“即与政治有关的并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态度、取向、神话和信仰。”[62]文化即政治,科举的废除实际上乃是要抛弃传统体制的文化基础。且不说此种做法对于文化与政治的理解过于简单粗糙,在实践上对政治的发展与变迁也是贻害无穷的。对于权威日益丧失的帝国当局而言,保留传统文化的象征符号与机制,也许是一种凝聚人心的有效手段。科举的废除不仅导致士子人心的涣散,且由于损害到其具体利益,[63]使他们生出挫折与不满心理,这必然会摧毁立宪运动的社会基础。由于庚子赔款等外债压力,政府财政能力严重下降,当局所能提供的职位有限,远远不能以满足士人的期望。他们必然要通过别的方式来释放其参政热情,这也是预备立宪时期政治参与膨胀、国会请愿运动风起云涌的重要原因所在。清末立宪本有“固结民心,保全邦本”之目的,恰如考察日本宪政大臣达寿所言,通过君主立宪,“上下共谋,朝野一气,一休一戚,匪不相关,如家人父子者焉。”[64]然而废除科举却首先离散了士子之心,欲实现“朝野一气”怕也只是统治者的一厢情愿。

废除科举还影响到留学学生尤其是留日学生数量的变化。中国人留学日本的风气发轫于甲午战后,[65]庚子事变后人数始有明显增加,日俄战争及科举废除后人数更是显著增加。虽然各学者统计的数字有所出入,但称1905-1906年为留日学生的高峰期应属无误。[66]留学日本之所以在1905年后形成最高峰,与科举的废除有颇大的关联。科举废除后国内学堂教育的不理想,以及国内学堂毕业生的地位远不如留学生,使留学日本成为较佳的替代选择。清末的留学日本与今日学子竞相留学欧美有所不同,它“兼有文化史与政治史双重意义”。[67]近代的留日学生与清末两大思潮——“革命”与“立宪”的兴起均存在紧密的联系。以往的学者过于强调了留日学生中“革命”思潮与势力的增长,实在是有所偏颇的。恰如有学者所言:“我们不要过分夸大留日学生中革命势力的增长。事实上,革命思潮高涨的同时,也正是立宪运动兴起之际。”[68]留日学生身处一个相对于国内来说思想、舆论更自由的外部环境中,更容易接触到新思想,对日本通过立宪而迅速富强不可能无动于衷。相对宽裕的经济后盾也使他们有金钱和精力举办各种政治活动、创办杂志、翻译书籍。就他们的翻译工作而言,大多为法政书。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因为清末留日学生大多学习法政,另一方面亦因为“清末的政治改革,多半取自日本,期以日本为媒介而推动近代化,有关日文的法政书籍,当然成为翻译的对象。”[69]从此角度而言,近代法政思想实通过日本而得以大规模进入二十世纪初的中国。留日学生或者是官费留学生,或者是家境颇佳的自费留学生,与国内的中上层社会联系较为密切,对国内中上层社会自然亦可发生相当的影响,而后者恰是国内政治运动的参与主体与社会基础。早在1905年之前,留日学生就通过所办报刊积极鼓吹立宪,[70]且“为了促进立宪到来,有的还致书同胞,号召实行地方自治,以为立宪之预备。”[71]当《钦定宪法大纲》于1908年颁布后,留日学生大规模回国,成为国内革命与立宪运动的重要角色。[72]

科举废除与留学运动,意味着“政治系统与社会精英的传统联系已经割断”。[73]诸多旧式知识分子的内心固然充满了无奈的怨恨,而新式知识分子也“在感情与行动上转向立宪或者革命,形成为对政府的巨大威胁。”[74]由于新式知识分子已掌握颇为丰富的西方法政学说,实际的立宪运动一旦较为缓慢,便有可能使之感到失望,失望之后便会走向激进甚或革命。也正因为政治系统与社会精英的传统联系已经割断,“一些知识精英因此会创造出异端意识形态,为反叛或革命提供思想武器”,[75]因为他们在知识与价值系统上对旧体制、旧文化已不再留恋。科举废除后,新式知识分子不再以做官为惟一选择,整个社会的职业与成就取向更加多元化,构成对一元化政治权力体系的有力冲击。虽然立宪政治建基于多元化的权力结构与社会分层之上,然而在政治改革的初期阶段,仍需要政治当局以“集权”的方式推行各项决策,否则就难以有效控制改革的步骤。也就是说,一元化的强权结构仍有暂时存在的必要性,这是过渡阶段的特征所在。[76]然而由于科举废除、留学运动,以及帝国当局权威的削弱等诸因素所致,原有的高度一元化的政治、社会结构逐渐走向解体,不再具有高度整合的力量。这种传统框架的解体,往往只会带来更多的无序与混乱状态,任何有意义的政治革新将会面临困难的境地。[77]

三、立宪团体的出现与发展

清末十年中,随着社会结构的日益多元化,绅、商、士、学等各群体为维护各自共同利益、参与地方甚或国家事务而组建各种团体。虽说早在戊戌变法时期,全国各地曾组建过诸多学会,[78]但就其存续时间、成熟程度与对政治的实际影响而论,远不及1900年之后的情形。当然,前后两个时段的社团存有内在的紧密联系,如桑兵教授所言:“变法失败后,外有保皇会对华侨的动员组织,内有正气会、中国议会对士绅的吸引聚合,戊戌学会的精神命脉得以维系。清廷恢复新政后,士绅的结社活动由秘密走向公开,类型也由单一的政治组织发展为多样化的功能团体。”[79]由于海外华人生活圈及国内外国租界地的存在,各种或明或秘密的结社活动成为可能,虽然它们在国内的活动受到限制,但特殊的政治环境也使它们得以产生广泛的影响。从秘密走向公开,从单一的政治组织发展到多样化的功能团体,[80]以及从社团发展到政党,反映了近代中国社会与政治的转型,也反映了转型时期政治当局为解决合法性危机而对社会作出的让步。有关清末的立宪团体与政党问题,莱帕洛姆巴拉与韦纳有关政党产生的理论,具有相当的理论解释力。[81]在他们看来,有三点对政党的产生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世俗化、自发性的社交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在内的通讯系统。

首先是相当程度的世俗化。“个人逐渐相信,通过他们的行动,他们能够在各方面影响世界,以便有利于他们的利益和丰富他们的感情。”[82]世俗化的过程乃“去魅”的过程,这实际上意味公民主体意识的觉醒。清末十余年间,“民权”、“自主之权”、“权利”等成为广泛传播的概念,[83]甚至,权利的享有与世俗幸福被视为人之所以为人的必要条件。[84]同时,我们从梁启超《志未酬》的诗中能读出其改变中国的宏远志向,[85]他虽身居海外,却通过办报深深影响了当时的公共舆论。预备立宪时期,梁氏组织政闻社,并与宪政公会、预备立宪公会、上海宪政研究会等发起成立国会期成会,参与领导运动。在阐述政闻社成立原由时,梁氏曾特别谈及国民改造政府之责任,[86]这种抱负何尝不可以视作当时新式知识分子的普遍观念。当然,政治抱负的实现是与私利的追求联系在一起的,对私利的追求乃人之本性使然,但在不同时期和社会环境下受到的社会评价却甚为不同。结党在中国自古就有,但却大受国人贬斥,[87]甚至有学者认为明朝的灭亡即与党争有关。[88]西方法政学说进入中国后,国人的观念发生了变化,“于是以分党为政治之极规,向所谓私者,乃今以为至公”。[89] 然而在民初时期的严复看来,实际政治中出现的情况是“知政党之为何物,能结合团体以催促政治之进步,不过居最少之数,而攀缘依附取利己私,盖十八九也。”[90]严复显然对当时的政党过于苛责了,我们要知道,对处于转型时期的后发国家而言,政党纷争的混乱局面往往在所难免,而通过政党来实现“取利己私”也是正常现象。有多少团体和政党的目的是纯粹为了“催促政治之进步”呢?政治的进步恰是各团体与党派在追求自身及团体利益的过程中实现的。也正是这种对利益的追求,以及在共同体内寻求相互情感认同的需要,使近代意义的政治团体与政党的成立成为可能。

清末交通、通讯事业获得了较大的发展。早在1873年轮船招商局已开始经营,在国内的各国航运公司更是占据了国内的主要航运市场。1896年,清政府开办了第一所现代邮政局,取代中国私人商人经营的旧式和根本不足的邮政服务。“据说,中国的邮政机构到1919年已经同世界上任何地区的邮政机构同样有效和新式。”[91]至1900年,中国虽然只有400英里铁路投入运营,但“正在修建的和已经设计的总计约5000或6000英里”。[92]这些都表征了中国现代化事业的进步,“铁路的出现,以其高效、快速的形式,展现了近代化的巨大威力,有力地推进了中国近代化的进程。”[93]通讯事业的进步不仅具有经济与社会意义,更具政治意义,它使新知识阶层、民众相互之间的交往更加方便、快捷,有利于走向联合与政治运动的开展。如果不是通讯系统的进步,第一次国会请愿运动恐怕很难快速、有效的组织起来。

据社会学家的研究,人的分布、居住形式以及他们对某一空间赋予的意义将会对人们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一般来说,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人们居住的越紧凑,他们之间的被动接触和主动交往就越频繁,集体性行为与运动越有发生的可能。[94]就清末中国而言,随着十九世纪中叶以来交通运输、商业和手工业的扩展,以通商口岸为代表的近代城市迅速发展,人口显著增加。最早的新知识分子即诞生在上海、香港等近代通商口岸,美国学者柯文称他们为“沿海的早期改革者”。[95]科举废除后,乡村士绅的社会地位下降,再加上学堂多集中在大城市或者省城,因而包括士绅与学生在内的乡村精英开始大规模向城市流动。恰如萧功秦教授所言,“农村知识分子的大量地单向地向城市流动,并在城市中去寻求自己的生存与发展的机会与空间,是清末民国以来社会变动的一个基本趋势。”[96]这种乡村-城市的社会流动,影响了近代中国政治生态的变迁。首先是新式学生成为一支日益重要的政治力量。无论是留日学生还是国内学堂学生,他们多集中居住或生活,这种空间环境使他们容易相互影响,并走向联合。近代中国的各种派别,无不在留学生以及学堂学生中发展力量。此外,近代报刊多创办于大城市,以之为中心,也聚集了一大批新知识阶层与开明士绅。近代的各种政治团体与政党多成立于新阶层聚集的大城市尤其是上海、北京,并非是偶然的。

莱帕洛姆巴拉与韦纳还指出,政党的形成还需要若干特殊的历史情势,他们将之称为三种“历史性的危机”,即合法化危机、一体化危机、参政的危机。[97]对于一个面临合法性危机的传统专制政体而言,对“党禁”的开明态度甚或逐步解除党禁成为其增强合法性的重要手段,“一种新秩序的制度和象征应该允许各种意见的存在”。[98]新政既然是“新”政,自然要在此方面有所表现。1904年,清廷于慈禧七十寿辰之际发布普赦党人的上谕,“除谋逆立会之康有为、梁启超、孙文三犯”外,“其余戊戌案内各员,均著宽其既往,予以自新。曾经革职者,俱著开复原衔;其通饬缉拿,并现在监禁及交地方管束者,著即一体开释”。[99]虽然对康、梁、孙等核心政治人物没有解除禁令,但这种有限度的开放与容忍,毕竟有利于创造一个宽松的政治氛围,有利于新社会阶层参政机会的实现。康、梁、孙等在清末政治史上固然影响颇巨,但推动社会变革的基本政治力量毕竟还是各种具体的社会阶层。当清廷颁布“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预备立宪上谕后,赢得了具有革新倾向的新知识阶层的普遍赞扬,被寄以“无穷之希望”。[100]也正是在此背景下,各种立宪团体纷纷成立,成为此后政治舞台上的活跃力量,可以说,近代中国政党的发轫实始自清末立宪运动。[101]虽然各团体在立宪的具体步骤以及其他具体问题上观点有所差异,但要求立宪之心是一致的。实际上也只有允许自由组建政治团体,各阶层才有可能在“冲突”上达成共识,即解决“一体化”危机的问题。

预备立宪的谕令宣布后,先后成立的主要立宪团体有上海宪政研究会、预备立宪公会、吉林自治会、宪政公会、帝国宪政会、政闻社、广东地方自治研究社、粤商自治会、贵州自治学社、贵州宪政预备会、湖北宪政筹备会、直隶宪政研究会、福建政与会等。[102]在国会请愿运动的推动下,又涌现一些新的立宪团体,主要有汉口宪政同志会、八旗宪政研究会、八旗宪政会、八旗期成公民会、顺天宪政公会等。[103]资政院成立后,合法的政党开始出现,主要有政学会、宪政实进会、辛亥俱乐部、宪友会等。[104]

就这些立宪团体与政党而言,多以开启民智、积极参政、追求君宪国家为目标,因而具有较为保守的品格。它们尊重现行体制,虽然致力于改良政治,却并不以执掌政府为目标。这主要是由当时的政治情势决定的,即立宪团体与政党的活动多以国会与地方议会为中心展开,此时的国会尚不具成熟完整的形态。即使在资政院成立后,政党的活动领域也主要在资政院,而资政院并不具有选举内阁总理的权力。虽然后来的“十九信条”规定由国会公举总理大臣,[105]按照此体制,政党的目标定然会逐步发生变化,但清王朝迅即结束,一切可能均要留到民国时代了。既然尊重现行体制,它们自然反对革命,认为革命与暴力会带来社会的无序,希望以立宪来消弭革命。因而在具体工作上,它们致力于编辑书籍与报刊杂志,传播新知,以预储立宪国民之资格。当然,这并非意味着这些立宪团体之间没有差异,如张玉法教授所言:

“立宪派的主要目的为定宪法、开国会,惟关于国会开设的时间,宪法制定的形式,内部并无一致的见解。就国会而论,有主张即开者,有主张缓开者。主张即开者认为清政府腐败已极,无法与之共言国事,所谓改良预备,不过欺人之谈,而大局危亡,刻不容缓。主张缓开者认为国民能力不足,‘畀以权利,则弃如草芥;绳以义务,则怨言杂出’。数次国会请愿,为即开国会派所鼓动,然自宣统二年十月三日的上谕后,此派部分人士亦能为有限度的缓开而满足。”[106]

立宪团体的具体主张并非一成不变,一方面固然由于立宪团体的内部组成人员复杂歧异,观念并非皆定型、成熟;另方面亦因清廷当局往往基于民众的压力以及认识的改变而不断调整政策,这也会起到分化立宪团体的作用。必要时,当局甚至会查禁某些政治团体,如于1908年7月25日以陈景仁事谕令查禁政闻社。[107]此前,清廷当局也曾于1907年12月23、24日先后颁布谕令严禁各省绅商士庶及学堂学生干预政事,[108]但这并不意味着当局禁止结社,亦不意味着对所有团体均采取严格的管束政策。实际上,清廷当局于1908年3月11日颁布了“结社集会律”,[109]随后在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中也明确规定了臣民的结社集会自由权,[110]这些都反映了一种制度化的努力,即力图将结社问题纳入法律规制的框架。按“结社集会律”之规定,对政治性结社与集会设定了诸多限制,且政事结社不得超过一百人,政论集会不得超过二百人(第十一条),这些都可谓不利于立宪团体与政党发展的阻碍因素,[111]但反过来思考,法律明确规定的结社自由又何尝不是一种权利?制度化的权利虽受到颇多限制,但比事实性权利的保障程度还是要大得多。虽然时论对“结社集会律”提出诸多批评,但实际上,“清廷对于党会的注册,尚无多大留难,仅对其活动加以限制而已。”[112]当然,清末的体制平台远不足以实现民主政治与自由党争的要求,但毕竟迈出了可喜的一步。然而,形势的变化却非清廷当局所能控制的,武昌事起后不久的1911年11月5日,清廷当局宣布全面开放党禁,并准许革命党人组建合法政党,[113]但此时无论是立宪派还是革命派,皆已准备将之抛弃另筑灶台了。试想,如果清廷当局早一点全面开放党禁,该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发展格局呢?

立宪派的积极努力固然推动了清廷立宪运动的兴起,但并非与朝廷当局的步骤一致。梁启超鼓吹立宪、自由、民主的文字固然起到了促进革命的作用,其实,所有立宪派的报刊宣传与知识普及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在立宪派的努力下,白话文报刊、阅报社、宣讲、讲报、演说、戏曲皆成为对民众进行启蒙的有效形式。[114]以白话报刊和杂志为例,清末十年约出现过140种,[115]这是一个很可观的数字。近代法政知识的流播与国人观念的变化,对现实政治而言乃是具有革命性的解构力量,对于像中国这样的传统国家更是如此。无论是否承认此点,这都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由于担心国家陷入混乱之中,立宪派一般不愿诉诸于极端的形式,尽量以和平方式来实现政治诉求,国会请愿运动即是其中最为明显的例证。不过,请愿运动虽然是以和平的方式进行,但追求的却是一个较为激进的目标,即要求速开国会。请愿运动的挫折,使他们与革命派合流,并与清廷当局分道扬镳,这肯定是后者所没有想到的。对此,清末国家权力结构的变迁以及清廷当局的一系列决策失误,要负相当的责任。

四、国家权力结构的变迁

多种因素作用之下,清廷于1906年9月1日发布了预备立宪上谕,所谓“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116]具有实质意义的制度变革终于启动了。毫无疑问,制度变革意味着国家权力结构的变迁:旧的机构要裁减,新的机构要设立,其中的人事、组织网络自然发生相应的变化。对于立宪民主国家而言,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属于应有之意,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统治能力的下降。清末立宪改革一方面固然逐渐走向分权体制,传统的一元化体制开始松动,另一方面却为改变长期以来的地方主义趋势而加强中央集权,以致引起地方督抚的反抗。资政院、地方咨议局则为立宪派提供了合法抗争的场所,这些都影响了清末立宪改革的进程。

预备立宪的第一步即是厘定官制。1906年9月2日,官制编制馆成立;两个月后的1906年11月2日,官制馆编纂大臣奕劻等拿出一部具有三权分立色彩的改革方案。[117]不过清廷当局并未完全采纳此方案,责任内阁制未确立,军机处一切规制仍“著照旧行”,许多机构并未裁撤,仅同意增设资政院和审计院。[118]虽然如此,但从政治发展的角度而言,仍有一些明显的进步:(1)权力分立体制初步成型。虽完全议会未设立,但有资政院为之预备;审判权归大理寺,法部监督之,且均与行政权对峙;此外有都察院以任纠弹,审计院进行财政审查,皆独立于行政机关。(2)行政体制的改进。军机大臣制度仍存,但大臣数量却由六人减少为三人,[119]由此军机大臣权责加重,“有向责任内阁过渡的意图”。[120]各部设尚书一名,侍郎二名,不分满汉,且尚书侍郎成为专职,权责分明,有利于改变相互推诿掣肘的局面,提高行政效率。虽说后来任命的各部尚书以满人占多数,以致于让人怀疑满清王朝改革的诚意,[121]但制度层面的进步仍属无疑。此外,农工商部、邮传部的设立也因应了当时经济、通讯事业发展的需要。

1907年8月13日,改考察政治馆为宪政编查馆,将会议政务处归并于内阁。[122]从此,宪政编查馆成为预备立宪的中枢机构,先后核定多项法律法规,并于1908年8月27日起草了《钦定宪法大纲》。[123]1910年10月3日,资政院开院。[124]本年11月4日,鉴于国会请愿运动迭起,清廷谕令改于宣统五年(1913年)实行开议院,预行组织内阁。[125]1911年5月8日,清廷颁布内阁官制,裁撤旧设之内阁、军机处、会议政务处,设立责任内阁,以庆亲王奕劻为总理大臣,大学时那桐、徐世昌为协理大臣,原有十一部改为十部,取消吏部,增海军部,礼部改为典礼院。又设弼德院为皇帝亲临顾问国务之所,改军咨处为军咨府以利皇帝亲掌军权。[126]至此,从1906年开始的中央官制改革基本完成。

地方官制改革也在同时进行,主要着眼于消减地方督抚的权力,力图加强中央集权。具体措施如下:一、裁撤冗官,精简机构。湖北、云南、广东三省巡抚与总督同城,危害颇多,故而裁撤,事归湖广、云贵、两广总督署理。漕运总督、河东河道总督分别由于漕运渐废、黄河改道无事可做而于1905年裁撤。但为了加强对东北地区的管理,清廷改盛京将军为东三省总督,设奉天、吉林、黑龙江三巡抚。[127]二、重新厘定地方官制。宪政编查馆于1907年7月提出厘定官制的原则后,诏令实行:一省或数省设一总督管理外交、军事;每省由巡抚管理地方行政,下辖布政使、提学使、提法使(由按察使改)和劝业道、巡警道,在裁撤分守分巡各道的同时酌留兵备道。按级分设审判庭,增易佐治员。三、将部分权力收归中央。在1907年厘定地方官制时,将各省督抚的军权、财权分别收归中央之陆军部与度支部。[128]四、1909年10月14日,除新疆外,各省咨议局开幕,“为中国许政于民,有议会之始”。[129]

应该说,预备立宪时期的制度变革及其实践虽有颇多令人不满意之处,但其意义不容低估。正如有学者所评价的,“从1901年到1911年的最后十年与其说是处于崩溃时期,倒不如说是处于新的开创时期。”[130]旧王朝崩溃了,新制度却开创了,而且构成吊诡的是,新制度恰由旧王朝所开创。这一系列变革固然使权力结构发生了变化,然而,新的权力结构本身亦会遵从自身的逻辑,而使制度变迁继续下去。以司法独立为例,近代中国思想界多有提倡“司法独立”者,但这一现代法治理念只有在清末立宪改革时期才真正走上政治实践的舞台。[131]“晚清根据司法独立原则建立的法院组织和审判制度,虽然很多流于形式,但确实给民国的司法建设提供了历史的基础。”[132]重要的是,由行政、司法不分到司法独立的变迁乃是一国走向民主、法治的基本标志。

当然,最具历史意义的还属地方咨议局与资政院的成立。如果说司法独立意味着以司法限制行政权力,那么这两种“准议会机关”的成立则意味着以代议机关限制行政权力的开始。[133]从西方国家的近代民主运动史来看,无不围绕议会问题而展开。英国革命发端于国王对于议会权力的侵犯,美国独立革命则打着“无代表,不纳税”的旗号。地方咨议局与资政院为新知识群体与地方士绅提供了参政的机会,为社会对抗国家提供了合法手段。一旦获得机会,这些阶层便释放出空前的政治热情。众多咨议局从成立时起,便在制衡地方督抚与政府行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广西禁绝鸦片事件、浙江铁路公司事件、湖南公债发行事件、江西统税改征银元事件、广东禁赌期限事件、云南增加盐价事件等等,均是地方咨议局与督抚抗争的鲜明例证。[134]当然,地方督抚与地方咨议局并非皆处于对抗与不睦状态,很多时候是相互配合的。因为地方督抚无论是在日常权力的行使中,抑或为了对抗中央政府的集权措施,皆需地方精英的支持。督抚与地方精英、民众直接接触,基于对危机现实的认识,以及在民众请愿运动的压力之下,往往向清廷当局提出速开国会的要求。地方咨议局势力的膨胀,中央政府的集权压迫,使不少地方督抚的权威相对削弱。武昌起义的枪声响起后,南方多个省份皆是在地方咨议局的率领或者要求之下宣布独立的,可为明证。资政院的议员们更是善于利用法定权利来开展民主运动,它们提出的最重要的议案即是速开国会案,虽未达到目的,但仍产生重要影响。除此外,他们还发起了弹劾总理大臣案、赦免国事犯案等。从资政院议员的构成来看,有钦选与民选之分,钦选者多为王公贵族、各部官员,思想较为保守,民选议员则来自地方精英,思想较为激进。两种议员的人数虽然相等(皆为100人),但民选议员素质和活动能力都十分出色,很多具有留学背景,法政知识甚为丰富,实际上控制了资政院与议案的表决,[135]立宪运动之日益走向激进与此颇有关联。

地方咨议局与资政院可谓在横向权力结构方面制衡政府,地方自治运动则体现了在纵向权力结构方面制衡政府的努力。问题是,地方自治乃是在地方主义兴起的背景下进行的制度创新,这使政府当局面临颇为尴尬和两难的境地。“不扩大政治参与,将削弱其合法性基础,无助于消减严重的权威危机;扩大政治参与,推进地方自治,又与其面临的提高中央政府政治整合能力、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和对社会的渗透的严峻使命背道而驰。”[136]

近现代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当然不存于古代中国,传统社会中存在的某种事实上的自治形态不过是官治的延伸与补充。“用现代政治观分析之,这与其说是自我管理,不如说是政府政治控制和行政管理的一种技巧”。[137]这种事实性自治形态的存在不过是由于技术与制度手段的不能,专制皇权予以的有限“让步”,它并未受到法权的明确保障,一旦这种自治权力威胁到皇权与官僚政治,它必然面临受打压的命运。因而,与宪政、议会、三权分立等概念一样,地方自治亦是从西方引进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国,近代工业和新式经济力量出现并蓬勃发展,科举制度的废除使传统的官僚升迁之路断绝,从而新社会阶层只能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新式职业或获取参政机会,地方咨议局与地方自治运动恰好为之提供进行各种活动的历史舞台。不过,清廷当局对政治稳定的关心显然超过了向社会开放政治权力的关心,自治不过被视为官治的补充。[138]《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第一条即规定:“地方自治以专办地方公益事宜,辅佐官治为主。按照定章,由地方公选合格绅民,受地方官监督办理。”[139]这与西方近代以来的地方自治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纵观西方近代以来的社会发展,“王权、神权、贵族权等多元权力并存、斗争与妥协的格局”为其一大“独特性”,它“造成了特有的权力均衡与张力”,[140]在这种格局中,城市自治以及建构于其上的近代市民社会得以形成。有学者指出,“无论是西欧封建社会还是日本,我们都可以看到一种奇特的历史进程:城市的壮大繁荣和封建社会衰落同步。”[141]清末中国的城市与商业虽有所发展,却没有产生出独立、强大的市民社会。由于中国特殊的政治情形,最终形成的是一种基于官、绅、商合流的新型绅商阶层,他们与地方政府结成较为紧密的联系,与中央政府往往形成一种恶性的政治博弈,而非建构于体制平台上的权力平衡。清廷当局推动的立宪改革与地方自治运动,本有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结构在事实层面上合理化、在体制层面上宪法化的考虑,然而权力结构的改变意味着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皇族内阁、过于快速的中央集权等一系列政策,侵夺了民间社会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引致他们的不满,使其离心倾向日强。由于清末中央、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拮据,启动地方自治改革的经费皆由地方筹措,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有效监督的缺位以及吏治的腐败,地方官员与士绅往往借征收自治经费为名横征暴敛,使自治实践效果大打折扣,新政反成病民之根,以致于民变迭起。[142]由此亦可见在政府操纵下进行地方自治改革的可能局限。

对于一个力图改革的政府而言,一定程度的集权是必要的,但集权操作的时机、缓急,以及执政者的个人权威、能力却是影响其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操作不当的话反而进一步削弱中央政府的权威,戕害政治改革的成果。1901年尤其是1905年后,刘坤一、张之洞、袁世凯等赞成立宪改革的地方督抚进一步走向权力的中心,他们与清廷当局相互配合,积极推动各项新政措施的推行。尤其是袁世凯,其人虽擅长权力斗争,[143]但在清末立宪改革史上却功不可没。诚如论者所言:“袁世凯是当时中国政府高级官员中较早主张宪政和地方自治的著名人物。他充分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和所能支配的有限的资源,为立宪政治和地方自治的实行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144]袁世凯不仅与张之洞、周馥等于1905年联弦上奏清廷实行立宪政体,而且付诸实践,先行试办地方自治,并取得良好成绩。天津地方自治的成绩为清廷所表彰并成为各地仿效的表率。然而在1909年1月2日,慈禧去世后不久摄政王载沣即将袁世凯开缺回籍,[145]同年10月4日,张之洞去世。慈禧以及袁、张等强势人物的退出造成了政治舞台上的权力真空状态。慈禧作为一个具备较高政治手腕、统治中国长达近半个世纪的女性人物,其积累起来的政治经验与个人威望对地方督抚具有较强的威慑力量,从而使她在面临“外重内轻”的政治格局下使清王朝的统治得以延续,并发动近代中国的首次立宪改革。而袁、张等人则在汉族士绅与新式军队中享有很高的威信,他们的离开意味着政局的发展将面临更多的变数。此种权力真空状态,实非只有26岁的载沣(1883—1951)所能填补的,他缺乏足够的个人权威与能力。面对国会请愿运动,清廷当局无法有效应对;而对汉族官僚的排斥,尤其是后来皇族内阁的组建,更是使清廷当局威望扫地。一个不具备足够实力的执政者在不恰当的时机进行集权,并为亲贵集团谋私无异于政治自杀,所谓的立宪改革自然无法获得有效的推进。恰如有学者所言,“统治者的自主性和国家政策之间的关系是由统治者和其他相关行动者的利益(目标)以及统治者控制国家官吏的能力所调节的。”[146]如果执政者无法使民众相信与当局利益的一致性,并能有效的控制官吏以推进其政策,那么最后受损的只能是统治者的自主性。对于载沣这位摄政王而言,在局势无法收拾、不得不重新倚重袁世凯之时,便处于刀俎上鱼肉之境地了。

五、国会请愿运动中的政治博弈

对传统国家而言,在迫不得已进行改革的过渡时代如何处理好集权与放权或者说政治参与的问题,着实是令统治者头疼的事情。统治者因种种因素自然不会主动、快速的放权,因而在转型国家,政治参与一般意味着民主运动的开展——“为权利而斗争”。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公众皆会积极的参与政治,他需要等待政治机会的来临,而政治机会往往正是由统治者所进行的制度改革提供的。[147]若是没有预备立宪上谕的发布及召开国会的承诺,各阶层恐怕很难会在短期内为推动国会速开而展开积极的请愿行动。如社会学家所言,“决定社会运动和革命消长的因素是社会运动组织能够获取的资源总量或者是政治机会的多少。”[148]问题是,伴随政治参与而来的政治期望往往增长的过快,超过了统治者的承受能力。缺乏政治权威的统治者无法及时将这种社会变化予以制度化,最终导致当局无法控制的大规模社会运动或者革命的爆发。有学者指出:

“1911年前后确有一个突变。清朝已经容许甚至鼓励新利益集团的发展。它已经在形成新风气和创立新制度方面作出了贡献。它已经放宽了参与公共事务的途径,并把公共事务交给公众讨论。至少在1908年前,它完全能够控制新思潮,以防止它们对原有的秩序构成任何严重的威胁。大部分商会、学习会、自治会和其他新的组织的成员依然是忠诚的臣民。但是他们正在开始把自己看成公民。他们对清王朝的要求增加了。到1908年,他们的期望惊人的发展了。例如,只在十二年前,大部分文人感到康有为过于激烈,不得不支持慈禧太后去反对他。但同样是这个清朝的领导集团自己来了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并且超过了康有为曾经打算做的一切,‘新绅士’们却立刻断言朝廷走得还不够远,不够快。在1910-1911年他们坚持新的要求,当他们不能得到满足时,这些要求就引起了普遍的不满和更广泛的反清大联合。”[149]

清末时期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是颇为复杂的,国家对社会可谓既保护又限制,“从实际情况看,扶植与保护方面的影响更为突出,限制方面的效能及后果在当时虽也不无影响,但较诸扶植保护方面的影响显然处于次要位置。”[150]比如,清政府设立商部并倡导民间设立商会,还颁布《出洋赛会章程》以鼓励华商参加世界商品博览会等等,这些措施都可谓“鼓励新利益集团的发展”。清政府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当时市民社会尚比较软弱,并不足以对其构成严重威胁,市民社会的某些自治活动倒是可成为官治的某种补充。虽说政府操控下的地方自治存在颇多弊端,但其积极作用亦不可忽视,离开市民社会领域的配合,政府的改革政策是不可能得以实施的。然而这些都是在慈禧当政、政府权威相对较强的时期实现的,1908年后随着国家权力格局与执政者的变化,立宪运动的情势自然发生相应的变化。一方面是政府的权威日衰,另一方面则是社会领域的力量渐长,双方博弈的种种状况与结果在国会请愿运动中得以淋漓尽致的表现,所谓“1911年前后的突变”即主要指此。

按照清廷当局最初的九年预备立宪日程表,当于1916年颁布宪法、议会法并召开国会。[151]然而,公众的观点与当局的步骤有着较大差异。早在1907年,杨度即在《中国新报》发表《金铁主义说》的长文,主张建立一个对议会负责的政府。他指出,面临这样一个“经济的军国主义”的世界,只有实行政治革命,变专制政体为立宪政体,把不负责任的政府改造成责任政府,才是救国的惟一出路。[152]为此,必须马上召开国会,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国民全体或多数而主张开国会乃能有济”,只要居于上、中社会的少数人能“齐心一致以前进,则无论所谋何事,而必能举之”,因为他们乃是“国中事业之原动力”。[153]杨度不仅发表言论,而且诉诸行动。1907年,他参与发起两次小型的国会请愿运动,并鼓动国民“接踵而起,与政府为再度、三度、十度、百度之宣战,非得勿休,非获莫止”,[154]可谓“和平请愿”的首倡者。不过,由于请愿运动的规模与参与范围有限,并未产生多大影响,全国性的国会请愿运动始自1909年。

全国性请愿运动之所以能于1909年酝酿、1910年初发动,与当时的政局变化有关。“清朝政府由于光绪、慈禧先后死去,忙于内部权力结构的重新调整,也不得不作出几分服从民意的开明姿态。”[155]清廷当局于1908年12月3日,重申宣统八年(1916年)颁行宪法;[156]于1909年3月6日,重申实行预备立宪。[157]摄政王为表明自己的立宪决心,于1909年6月23日以陕甘总督升允“奏阻立宪”为由撤免其总督职务,于1909年12月18日以甘肃布政使毛庆藩“玩误宪政”为由革去其职。[158]这些皆使士民甚为振奋,张謇甚至认为摄政王继承了乃兄光绪皇帝载湉的“至仁至圣之心”,所谓“是今各省绅士志气激奋,千百为群,固由我德宗景皇帝至仁至圣之心鼓舞而来。设请愿而行,天下固颂监国之友爱仁明,益有以振天下之士气。”[159]此外,于1909年10月14日开幕的各省咨议局会议也为立宪派走向联合、要求速开国会提供了合法的制度平台。咨议局开会的前一天(10月13日),江苏咨议局局长张謇即与江苏巡抚瑞澂以及雷奋、杨廷栋、孟森、许鼎霖等议定,决定联合各省督抚及咨议局一致要求速开国会、组织责任内阁。由瑞澂负责联络各省督抚,张謇负责联络各省咨议局,具体工作由杨廷栋等人助之。[160]同时,浙江的汤寿潜及巡抚增韫完全赞成张謇、瑞澂的意见,这样江浙两省的巡抚与咨议局首先在速开国会、组建责任内阁的问题上达成共识,成为国会请愿运动的带头人。在他们的努力下,十六省代表共51人齐聚上海,经多次磋商决定组成由33人组成的请愿代表团,定名为“各省咨议局请愿联合会”,以直隶咨议局代表孙洪伊为领衔代表,方还、罗杰、刘兴甲、刘崇佑等四人为干事。请愿代表抵京后受到首都各界的欢迎,同时孙宝琦等多名督抚及驻外使臣也电请政府俯从舆论,速开国会。清廷当局嘉许了请愿代表的“爱国悃忱”,但认为中国幅员辽阔,民智程度各地不同,筹划也远不完备,若是骤然召开国会,反而有可能导致不好的后果,阻碍宪政发展。因此,速开国会不可行,应按原定立宪计划稳步前行。[161]

就第一次国会请愿运动的情形来看,咨议局中的地方精英起着关键性的领导作用,而且得到了多名督抚的支持。其后经过社会各阶层的不懈努力,在连续三次请愿后,清廷当局终于同意提前三年召开国会。[162]应该说,请愿运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提前三年召开国会的谕令发布后,请愿代表发生了一定的分化,此即张玉法教授所言,“数次国会请愿,为即开国会派所鼓动,然自宣统二年十月三日的上谕后,此派部分人士亦能为有限度的缓开而满足。”[163]以张謇为例,本打算在请愿高潮中亲自到北京积极活动,但知道谕令颁布的消息后即表示“此行可免矣”。[164]他属于立宪运动中的缓进派,满足于清廷当局的此次让步。但在当时的舆论氛围下,更多的请愿代表与民众却并不满足于此。[165]清廷当局的让步也让他们对请愿运动的作用抱有一个较为乐观的态度。因此,他们发动了第四次请愿运动,希望清廷当局能同意在1912年,即再提前一年召开国会。在这一次请愿运动中,请愿者固然态度更为激进,清廷当局与地方政府亦出现应对策略的失误,最终走向了恶性的零和博弈。当然,第四次请愿运动存在的问题,前三次请愿运动中也多多少少的存在,因此一并分析之。

在第四次请愿运动中,青年学生成为请愿的主力。[166]青年学生具有天然激进的倾向,他们所接受的法政知识,不仅没有让他们认识到政治改良之缓进特点,反而成为他们批判现实的理论武器。赵鼎新教授在分析现代化过程中的知识分子之特点时曾言:

“由于知识分子没有现实政治的经验,也缺乏对现实政治操作层面上的复杂性的认识,社会也没有正常渠道使他们能在对话和争论中趋于成熟,因此知识分子的思维非常容易走向理想化、简单化和绝对化。面对社会问题,他们追求的不是对社会具体问题的解决,而是对社会问题的一揽子解决和理想社会的实现。”[167]

如果说知识分子具有理想化、激进化的思想与行动倾向,则青年知识分子更是如此。学堂里的学生更为年轻,对事情的看法容易情绪化甚至趋于极端,青年学生集中居住与活动的特点也使他们容易相互影响。青年学生为表达决心,往往会作出一些充满情感性的自残行动。比如,在第四次国会请愿运动中,军医学堂学生方宏蒸自断左手中指,用鲜血书写“血诚”二字;北洋法政学堂学生江元吉割下左臂肉一块,以鲜血大书“为国请命,泣告同胞”八字;继又有杨可10余人割臂刺指,书写血书;北洋师范学堂学生杨畅时自刎,为人所救护,等等。[168]这些充满情感性的自残举动使周围同学热血奔腾,增强了参加游行请愿运动时的悲壮感。尽管对学生的爱国行动应予以充分的同情,但理性化不足亦是显而易见的。赵鼎新教授曾言道,“一个社会运动,当其组织力量很弱时,情感性行为会主宰该运动的发展。”[169]此论用于分析上述学生的行为是甚有解释力的。纵观四次请愿运动,皆存在组织性不足的特点。虽说请愿代表和社会各阶层先后成立了咨议局联合会、请愿即开国会同志会、国会请愿代表团等组织[170],但组织较为松散,也缺乏强有力的核心领袖,并不能做到步骤一致的行动。可以说,请愿运动具有较强的自发性质,当清廷谕令国会请愿代表团解散时,请愿代表未作出一定的合理化抗争即宣告解散。自发性质在以学生为主体的请愿运动中更为明显,当直隶总督陈夔龙出兵镇压学生时,学生虽被迫复课,“实则纷纷四散”,[171]由此可见请愿学生并无积极有效的组织。除镇压学生外,清廷当局还对到京请愿的东三省代表采取强制解回的政策。谕令言,今又有东三省代表来京递呈,“一再渎扰,实属不成事体,著民政部、步军统领衙门立即派员将此项人等迅速送回原籍,各安生业,不准在京逗留”,“各省如再有聚众滋闹情事,即非安分良民”,该省督抚应“查拿严办,毋稍纵容,以安民生而防隐患。”[172]然而,对学生的镇压、对请愿代表的强制遣回乃是粗暴甚至反动的处理方式,只会导致民众中不满与怨恨情绪的增加,强化民众的激进倾向和革命倾向。

民主运动中,团体和组织力量的薄弱往往使之无法导向理性的方向。但之所以如此,又和国家的性质与政策有关。专制国家无法容忍合法党社的存在,故而中国自古以来,多有秘密结社,而无可以合法形式参与政治的党团。1905年成立的中国同盟会,“与其说是个政党还不如说它更像秘密会社”,[173]它不可能领导民主运动走向成功,武昌起义与其并无直接关联。即使它领导革命成功,但是否能将国家引致民主的方向,亦是个未知数。至于预备立宪时期依法成立的各种立宪团体,它们多是基于个人的社会关系网络而成立,加上组建时间较短,还无法在社会上积聚起足够的声望和力量。国会请愿运动中并无发挥核心与关键作用的政团,即是明证。“由于社会中层组织发育不良,社会运动往往会以自发性较强的形式发展起来。”[174]即使社会运动由个别领袖或团体所发动,但由于该领袖或团体不具备足够威望与能力操控运动发展的进程,社会运动有可能日益趋向自发的状态。张謇在国会请愿运动的发起与初始阶段,可谓起到了颇为重要的作用,在清廷当局发布提前三年立宪的谕令后,他态度趋向缓和,但其所在的江苏咨议局大多数议员们的激进态度,早已超过了这位领导者,张謇已经再也不能领导他们了。

社会中层组织的薄弱,使政府与民众之间缺乏一个有效的缓冲地带。在社会学家看来,团体位于政府和民众之间,在政府或国家机制与个人之间提供组织化手段;团体是基于共同利益基础上的自愿联合体,其成员之间享有共同的利益和关怀,通过利益团体之间的相互联系,个人参与从基层扩大到国家层次。[175]清末社会中层组织、立宪团体的孱弱使它们无法有效发挥起扩大民众参与的功能,何况当时的国家体制也无法为这一点的实现提供一个好的制度平台。在此背景下,地方精英们寄希望于一个全国性体制平台的构建,即国会的迅即召开。国会请愿运动中的集会游行等固然是新的斗争方式,但希望以此引起最高统治者的注意以实现政治诉求,仍然带有传统行为方式的烙印。虽然从表面上看,清末的各种中层组织(包括政党)与近代西方的中层组织并无多大不同,但其存在的环境、成员的行为模式却与之迥然有异,它不可能摆脱本国现实的政治环境以及传统文化的精神底色。“一个社会运动的组织性越差,该运动中的成员就越可能会依照他们所熟悉的方式来行事。”[176]无论是在有政团领导的请愿运动,抑或自发性更强的学生请愿运动中,我们可看到很多情感性的倾诉甚至自残行为,却少有基于政治策略的考量。他们不考虑如何充分利用现有的制度平台来争取权利(事实证明,地方咨议局和资政院乃是一个良好的合法抗争场所),在他们看来,统治者必须立即答应他们的要求,否则便是不道德的政府。而对一个不道德的政府即使采取了不合法的抗争方式,也具有正义性。当国会请愿运动达到一定规模后,由于运动较强的自发性以及清政府的专制性,清廷当局不愿意也不可能找到一个协商的对手,只能单方面决定缩短立宪的年限。即使新的立宪年限是合理的,但由于决策不是与民众通过互动的方式来产生,并不具有基于协商与“同意”的合法性,因而得不到民众的认同。当民众继续以各种方式尤其是激烈的方式来继续请愿时,无法容忍的政府当局便采用了强制性的压制措施。最后的结果自然是零和博弈,请愿运动固然遭受挫折,政府权威也大受其害。

六、渐进抑或激进的立宪运动?

在请愿运动的压力之下,清廷当局决定于1913年颁布宪法、召开国会。此举在当局看来已够迅疾,而在民众眼中却仍嫌太慢。那么,清末预备立宪的步骤到底是快了还是慢了?立宪运动是渐进的抑或激进的?当然,1913年的中国已进入民国时代,大清王朝不复存在。设想一下,如果清廷当局按照请愿代表的要求于1911年颁布宪法、召开国会,是否能挽狂澜于不倒,从而继续在君主立宪的符号、框架之下进行制度的变革与演进呢?

历史的吊诡性就在于它无法重演,学者所作的假设也只能停留在理论的层面,无法对之进行验证。我们要问的是,清王朝的覆亡真的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么?对于已成过往的历史事件,学者的工作也许应该是分析具体的前因后果,而非忙于从中总结出所谓历史发展的规律。邹谠教授曾言,“我不同意用经济、社会、文化等单一的因素去解释政治系统的蜕变。这种分析方法在基本方法论上是很有问题的,即总是以单一的因素为独立变量,将其他一切现象看成依赖变量,而从前者去解释后者的变化,很多人从前信服的历史必然规律,多半是从这个思维方法出发。”[177]且不说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诸因素之间的互动关系甚为复杂,而且此种分析问题的方法有一种过于宏观的倾向,对相关问题的深入认识并无多大助益。即使是具体的因果分析,我们仍要注意保持理论上的自省。由于历史的因果分析乃是一种“逆断”,即从结果来分析原因,[178]学者往往很难避免历史解释中的“目的论”倾向――似乎之前的一切历史因素都在指向某个后来发生的结果。史家在进行因果分析时,喜欢按经济、政治、文化、地理、个人等范畴对原因作出分类,逐一列举,以显示分析问题之全面与辩证。然而,这种原因分析往往距离历史的“真实”更加遥远,因而分析原因“需要去芜存精,突出重点”,并“找出各种因素的相关性或重合点”。[179]

毋容置疑,清末立宪运动之兴起,与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有关,本文的分析也试图展示其中多样而复杂的面向。但我并不认为,立宪改革必然导致一个传统专制王朝的灭亡。虽然托克维尔曾言,“对于一个坏政府来说,最危险的时刻通常就是它开始改革的时刻”,[180]然而一个政府愿意改革本身就说明它也许并不那么“坏”,[181]何况改革的时代乃是一个过渡的时代,危险总是与挑战并存。历史中的当事人并不知道未来会发生什么,他们只会基于自己的认识、信念与策略采取行动,作为后来者的我们不应因为改革最终导向了某个结果而否认其他的可能性。也许,只有持一个同情理解的态度,甚至有点为清廷当局说好话的“落后”立场,才能认识到历史发展的复杂性与不可预测性,从而不会对前人苛责太多。也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以理性、冷静的态度来分析政治变迁中的方方面面。对中国这样的后发国家而言,立宪改革往往由政府当局发起,采取的乃是由上自下的改革模式。但是,在短短的几年内,不同的改革方略、机遇甚至偶然事件,可能意味着决然不同的发展方向。我们可以责怪清政府及其执政者的无能,却又不能不哀叹天不佑人。严复在分析日本变政何以成功的原因时曾言道,“日本殆天授,非人力也”,[182]内心隐藏的也许是对中国政治未来发展的一丝悲观情绪。美国在政治革命的关键时刻,聚集了华盛顿、杰弗逊、麦迪逊、汉密尔顿、富兰克林等一大批英才;土耳其共和国的初建时期则有伟大的凯末尔,凯末尔逝世后又幸好有一个“自然的继承人”——伊斯美特·伊涅纽,他继续推动土耳其的政治改革且卓有成效。[183]为何在政治变革的转折关头,上天没有赐予中国一个强有力的领导人呢?此处并不想过于拔高领袖个人的作用,但就像赵鼎新教授在分析革命成功的因素时曾言的,“社会结构、意识形态和革命领袖在革命中的作用均很重要。社会结构为革命的成功创造了条件,但如果革命者是一帮很平庸的人,革命照样不会成功。”[184]同样,即使政治改革具备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但执政者如果是一个(帮)很平庸的人,改革同样难达预期效果。

客观来说,清廷当局的改革策略是相当稳妥的。由于执政者无法预测立宪改革将会导引中国政治走向何方,因而不能不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审慎态度。[185]慈禧先是派大臣出国考察政治,然后反复考虑了五大臣考察各国宪政的奏折,经七次召见和一系列的御前会议,并广泛征求了臣僚的意见,在确信立宪有“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弥”三大利而“预防革命,惟有立宪”的情况下,才于1906年9月1日发布宣示预备立宪的上谕。[186]在此谕中,清廷当局明确提出“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并指出实行立宪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即所谓“俟数年后规模粗具,查看情形,参用各国成法,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视进步之迟速,定期限之远近。”[187]实际上,预备立宪谕令颁布之前,在统治阶层内部进行的争论相当的激烈。虽主流观点赞同立宪,但反对立宪及主张缓行立宪者的观点并非全无道理,甚或具有相当的说服力,比如孙家鼐认为,“今国势衰弱,以予视之,变之太大太骤,实恐有骚然不靖之象。似但宜革其丛弊太甚诸事,俟政体清明,以渐变更,似亦未迟。”再比如荣庆言,“若不察中外国势之异,而徒循立宪之美名,势必至执政者无权,而神奸巨蠹,得以栖息其间,日引月长,为祸不小。”再比如铁良言,“今若预备立宪,则必先讲求自治,而此辈(指劣绅、土豪等)且公然握地方之命脉,则事殆矣。” [188]这些考虑可谓切中时弊,清末时期之国势与地方政治状况,很大程度上实不足以支撑步骤过快的立宪改革,这也许是影响执政者采取较为渐进的立宪计划的原因之一。

然而,1905年以后,朝野的整体舆论倾向却是立宪话语的充斥,且有向激进方向发展的趋势。正所谓“今者立宪之声,洋洋遍于全国矣。上自勋戚大臣,下逮校舍学子,靡不曰立宪立宪。一倡百和,异口同声。”[189]此种状况之所以产生,其实是很容易理解的。在民族危机的背景之下,政治与知识精英们的内心是焦灼的,国际竞争的失败导致的是民族自信心的丧失。社会的、心理的顿挫感使他们对自身的传统文化与体制渐生排斥之心,而对优胜者的文化与体制渐生崇拜之意。科举制——这一儒家化的制度建构形式在此种背景下被废除,并非是偶然的。对专制体制的抨击构成此一阶段社会舆论的特征,批判者所借助的理论符号即是有关立宪的话语体系。也正是借助这一话语体系,国会请愿运动这一集体行动才得以形成。[190]按照某些学者的观点,他们对宪政这一西方舶来品存在文化误读的情形,[191]即他们对宪政的理解与把握并非基于其原生的本义,很大程度上将立宪话语意识形态化了。他们认为,只要立宪即可解决中国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并不去认真思考在当时的情势下急行立宪是否可行,以及是否能达到预期效果。他们的思维逻辑是,既然专制体制不可行,立宪体制自然包治百病,西方强国采取的就是立宪体制,东邻日本之所以骤然富强起来,亦是因为立宪。他们看不到从专制体制向立宪体制过渡的长期性、动态性与复杂性,以及过渡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问题。格尔兹曾言,“一个不同政体的出现(或不同政见在这样一个政体内部的发展)可能而且通常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失序和心理紧张。同时,它还带来概念混淆,因为先前政治秩序的既成形象现在变得脱离实际或被搞得声名狼藉”,[192]可谓对预备立宪时期社会与政治状况的写照。然而社会失序与心理紧张,并非立宪的话语体系所能解决与抚慰,由立宪的话语体系充当意识形态的角色本身有其局限性。我们应看到,包括清末立宪在内的任何政治改革皆应渐进而行,立宪话语的意识形态化本身已不符合立宪改革本身的保守品性。由于社会舆论对立宪改革寄予了厚望,自然希望其进程越快越好。一旦认为立宪改革进程太慢,或其社会效果不够明显,公众便会对改革的领导者感到失望,从而萌发出革命的意向。何况,革命话语作为意识形态更具优势,革命派也正在加紧宣传呢!1907年4月杨度在致梁启超的信中写道,“一切法理论政治论之复杂,终非人所能尽知,必其操术简单,而后人人能喻,此‘排满革命’四字,所以应于社会程度,而几成无理由之宗教也。”为对付革命派的宣传,杨度建议以国会号召社会,“以此为宗教,与敌党竞争势力”。[193]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清末革命与君宪的论争,即是一种话语权的争夺。由于革命话语“更切合种性的情感与国人的心理”,[194]影响日益扩大。当立宪运动遭受挫折时,革命便作为立宪的替代品登上历史的舞台。

从清末九年预备立宪清单来看,[195]可谓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与渐进性的特点,以往学者多批评其期限过于冗长,因而毫无诚意,实乃是一种偏见。邱秀香即以新式小学堂的兴办为例,来说明现实操作中可能会遇到的诸种难处,并以此为基点批评了上述偏见。她言道,“仓促实行也未必有好的成效……故在评价清末新政时,除了从其具体措施及成效可以加以检视外,整个环境背景及清廷能力均须要一并考量,如此更可以看出新政施行的全貌并给予客观的评价。”[196]1908年9月22日,《钦定宪法大纲》颁布,从其内容来看,它以日本宪法为蓝本,[197]赋予皇帝至上大权,可谓相当的保守。然而三年后的1911年11月3日清廷所颁布的“宪法信条十九条”则极大的限制了皇帝的权力,作为近代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它可谓一部真正的虚君宪法,与英国君宪体制相近。然而,这部宪法却仅仅停留在文本的层面,它再也没有实施的机会了,三个月后的1912年2月12日,清帝宣布退位。[198]清王朝在立宪问题上的保守态度赶不上民众的激进要求,最终在革命的风潮中被历史埋葬了。荆知仁教授对此评论道,“象类似十九信条的实施,如著手于革命机芽未萌之时,固可有安邦定国之功,然施之于革命运动已烈之后,则往往回天乏术,难收拨乱返治之效。此正专制政体之致命伤,非独清帝为然也。”[199]荆知仁先生的评论指出了国家性质对社会运动与政治发展的影响,即赵鼎新教授所言的,“不同政体下的政府处理社会运动的方式、策略和对策略的贯彻能力有所不同。对于同样的处理方法,在不同政体下的精英和百姓对它们的感受和反应也有所不同。”[200]在清末中国,由于政府与政体合一,政府的合法性危机很容易转化为政体的危机。责任内阁制的组建本有将政府与政体分开的体制涵义,然而清廷当局在国会未开的背景下竟然搞出一个“皇族内阁”,对政府的失望转化为对满清王朝的失望,它使人们确信,除了推翻满清王朝,绝无建立立宪政体的可能。而在民主体制下,即使面临政府危机,也可以通过投不信任票,或者再次选举来予以解决,不会转化为政体危机。宪法十九信条固然构建了一个真正的虚君立宪体制,“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201]可谓真正实现了政府与政体的分离,但当时的政治形势,以及清廷当局信誉的丧失已使这一切不再成为可能。

清政府覆亡了,但却不可简单的认为立宪运动失败了。如果说“失败”,也只能说它没有阻止(甚或加速)清王朝的覆亡而没有达致最初“皇权永固”的目标。无论如何,清末预备立宪运动乃是近百年中国宪政史之发轫,民国初年的政治史更是与其有着说不清的关联。如袁伟时教授所言:

从历史年代来说,清末新政结束于辛亥革命。但从社会变革的角度去观察,新政仍在延续。1912年,皇帝退位,总统登台,实际变动却不大。新政成功的方面(如经济),继续成功;新政失足处,不进反退。后者最主要的表现,是没有完成新政已经开了头的建立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历史任务,从而失去了稳定社会秩序的制度保证。[202]

某种意义上说,清王朝的覆亡对以后中国文化、政治的发展还造成深远的负面影响。地方主义的格局仍在继续,清廷当局固然借立宪之机进行中央集权,此后的袁世凯又何尝不是呢?张鸣教授认为,“袁世凯的洪宪帝制,实际上是又一次急进的中央集权运动,在这场运动里,皇帝不仅仅是一种名号,而是一种可以重树政治权威的架构,一种古老但曾经行之有效的意识形态。”[203]但是“君主制的经验传统及其背后的超验性背景”是一种稀缺资源,一种几乎不可再生的东西。[204]如果说清末君主存在的合法性尚有历史传统的支撑,袁世凯称帝则更多的依靠强力,以及民众对民国的反感,但这些都是不可靠的因子,他忘记帝制权威已被辛亥革命打破了,而他的武力也不足以保证地方军阀对他的俯服。即使民国不是什么“好东西”,也并不意味着民众希望回到刚刚被推翻的帝制体制下。清王朝的覆亡还意味着普遍王权的解体,这对于传统高度整合的文化-道德-政治结构乃是一沉重打击,可谓是“破坏性的后果”。[205]林毓生教授对此评论道:

“传统中国的政治秩序与文化秩序也随之解体了(传统秩序的解体并不蕴含传统中的一切成分均因此死灭)。换句话说,辛亥革命以后所呈现的局面是:政治与文化结构的‘真空’。……然而,民主的制度与文化只能由渐进演化而得——如果来自西方文明的民主制度与文化成分,能够与于传统秩序解体后仍得保存的中国政治、社会和文化成分接榫的话。辛亥革命后的中国,并未产生这样适于演化的环境——本来就没有很多与西方民主制度与文化接榫的地方,而客观的大环境,更不容许这样渐进的演化。职是之故,传统政治与文化秩序解体以后,代之而起的,并不是民主的制度与文化。在政治与文化秩序(或结构)解体后变成‘真空’的环境中,各派或政治势力可借组织与宣传建立它们的意识形态与威权或极(全)权体制,整体性地(totalistically)填补政治与文化结构的‘空虚’。”[206]

由此可见传统国家民主转型的艰难。如果不能秉持理性、渐进的态度,欲一步构建出成熟的宪政体制,实在只能是妄想而已。任何民族皆有自己的文化传统,对之不应该也不可能轻易的否弃,公民、自由、宪政等现代概念可迅速进入中国人的头脑中,但民族心理习惯与行为模式却并非短期内可改变。文化固然构成制度的社会心理基础,“但文化本身并不是单靠灌输就能形成的,而是在制度实践中逐步产生并确立的”,[207]毕竟,人在水中才能学会游泳。当然,此处的分析仍是一种过于宏观的框架,而只有将“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邹谠语)结合起来进行分析,才有可能对某个历史事件或政治运动比如清末立宪,予以一个公正的评述。本文力图追求的恰是这样一种境界,只是不知是否达到了目标?

发表于《东吴法学》,2007年秋季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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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变迁,指的是由现代化、人口变迁、自然灾害、大规模疫病流行、外来思潮入侵等原因所引起的种种社会变化。所谓结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的结构及其行为方式,二是社会结构及其社会行动者的结构性行为。国家的结构包括国家的性质(如民主的、威权的或独裁的),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如法律-选举型的、意识形态型的或绩效型的),以及国家在社会结构和政治文化共同作用下形成的特有的行为方式,等等。社会结构包括相对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各类社会中层组织的发达程度及其性质(如多元化程度),以及人与人之间在经济生产中建立起来的各种关系(如资本家-工人关系、地主-佃农关系,等等)。话语则包括社会运动的意识形态、参与者的认同、口号或话语策略、行动过程中的突生规范(emergent norm)以及塑造运动话语的文化,等等。”参见赵鼎新:《西方社会运动与革命理论发展之述评——站在中国的角度思考》,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1期,第173页。

[2][美]本杰明·史华兹:《寻求富强:严复与西方》,叶凤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序言,第1页。

[3]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埃利·哈列维:《哲学激进主义的兴起——从苏格兰启蒙运动到功利主义》,曹海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英译本序。

[4][法]佩雷菲特:《停滞的帝国》,王国卿等译,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621页。

[5]参见张灏:《梁启超与中国思想的过渡(1890-1907)》,崔志海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葛兆光:《1895年的中国:思想史上的象征意义》,载《开放时代》2001年第1期。

[6]萧功秦:《儒家文化的困境》,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8页。

[7]朱寿彭:《光绪朝东华录》,张静庐等校点,中华书局1958年版,总第4620-4621页。

[8]杨国强:《“庚子之变”与20世纪初年中国的思想世界》,载杨国荣主编:《思想与文化》(第一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

[9]上谕内容见《光绪朝东华录》,第4601-4602页;本文下段之分析所引上谕内容不再标注。

[10]岑春煊:《乐斋笔记》,载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一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99页。

[11]任剑涛:《伦理王国的构建:现代性视野中的儒家伦理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8页。

[12]萧功秦:《危机中的变革:清末现代化进程中的激进与保守》,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33页。

[13]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32页。

[14]叶启政:《期待黎明:传统与现代的搓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0、112页。赵鼎新先生言:“张之洞在一百多年前提出的‘中体西用’问题曾在中国受到批判,但实际上,这是当时中国人民面对汹涌的西化浪潮所做的一个可贵的思考,对现代中国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参见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页。

[15]张之洞:《劝学篇·变法第七》,李忠兴评注本,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页。

[16]新政内容可参见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30页。

[17]《追录李木斋星使条陈变法折》,《时报》1905年11月28日,转引自侯宜杰书,第28页。翰林院侍讲学士朱福诜、翰林院编修赵炳麟也分别于1902年提出立宪主张。参见侯宜杰书,第28、29页。

[18]李盛铎身为出使日本大使,是否受梁文之影响无从考论,即使受其影响,其奏折所论可代表其内心意见无疑。

[19]葛兆光:《西潮又东风:晚清民初思想、宗教与学术十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12页。

[20][德]舍勒:《知识社会学问题》,艾彦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01页。

[21]“这次战争,关于东西黄白两人种的屈伸自然有很大的影响;就是在政治主义上也使人对立宪自由增加一层新信仰。”参见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1840-1926年)》,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7页。

[22][俄]安德兰尼克·米格拉尼扬:《俄罗斯现代化之路——为何如此曲折》,徐葵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

[23]王世杰 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3-344页。

[24]《出使法国大臣孙上政务处书》,载《东方杂志》,1904年第7期,内务,第81页。

[25]《东方杂志》,1905年第12期,中国事纪,第77页。

[26]《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等奏到俄考察大概情形折》,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7页。

[27]端方:《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载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页。

[28][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第4版),赵旭东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18页。

[29]《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等奏到俄考察大概情形折》,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7页。

[30]《立宪私议》,载《东方杂志》,1905年第11期,社说,第218页。

[31]亚卢(柳亚子):《中国立宪问题》(1903年11月),载张枏等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一卷下册),三联书店1977年版,第594页。

[32]关于儒家革命论,参见刘小枫:《儒家革命精神源流考》,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

[33][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等:《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5页。

[34]《出使法国大臣孙上政务处书》,载《东方杂志》,1904年第7期,内务,第80、82页。

[35]萧功秦:《危机中的变革:清末现代化进程中的激进与保守》,第316页。

[36]此处借用了斯梅尔塞的概念,相关分析参见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第180页。

[37]对于“后见之明”的批评性分析,参见王汎森:《中国近代思想文化史研究的若干思考》,载康乐等主编:《史学方法与历史解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第80页。

[38]“……次二,宜派重臣三人游历欧洲各国及美国、日本,考其宪法之异同得失,何者宜于中国,何者当增,何者当弃。”参见梁启超:《立宪法议》,载侯宜杰选注:《新民时代——梁启超文选》,第41页。

[39]1905年7月16日,清廷发布《派载泽等分赴西洋考察政治谕》,具体内容参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第1页。

[40]“著即自丙午科为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各省岁科考试,亦即停止。”参见《光绪朝东华录》,总第5392页。

[41]参见王德昭《晚清的教育改革与科举制度的废除》一文,载氏著:《从改革到革命》,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93-170页。

[42][日]佐藤慎一:《近代中国的知识分子与文明》,刘岳兵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43]同上,第9页。

[44]干春松:《制度化儒家及其解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页。

[45]张仲礼:《中国绅士》,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228页。

[46]王德昭:《从改革到革命》,第155页。

[47]张之洞:《劝学篇·变科举第八》,第137-140页。

[48]舒新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年版,第47-59页。

[49]转引自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06页。

[50]《光绪朝东华录》,总第4999页。

[51]《光绪朝东华录》,总第5125页。

[52] [美]费正清等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39页。

[53]《光绪朝东华录》,总第5390页。

[54]严复:《论教育与国家之关系——在环球中国学生会演说》(1906年),载卢云昆选编:《社会剧变与规范重建——严复文选》,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第145页。

[55]桑兵教授的统计数字,参见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第416页。

[56]美国学者罗斯基的统计数字,参见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第418页。

[57]《论废科举后补救之法》,载《东方杂志》1905年第11期,教育,第252页。

[58]在晋中教书的举人刘大鹏在日记中(1905年10月15日)写道:“下诏停止科考,人心散涣,有子弟者皆不作读书想,别图他业,以使子弟为之,世变至此,殊可畏惧。”转引自干春松:《制度儒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02页。

[59]转引自[美]列文森:《儒教中国及其现代命运》,任大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4页。

[60]转引自[美]列文森:《儒教中国及其现代命运》,第113页。

[61][日]三石善吉:《传统中国的内发性发展》,余项科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62][美]塞缪尔·P·亨廷顿:《导致变化的变化:现代化,发展与政治》,载[美]西里尔·R·布莱克编:《比较现代化》,第82页。

[63]1906年3月9日政务处奏:“现科举初停,学堂未广,各省举贡人数,合计不下数万人,生员不下数十万人。……中年以上不能再入学堂。原奏保送优拔两途,定额无多,此外不免穷途之叹。”参见《光绪朝东华录》,总第5488页。士大夫中有人指出举废除所造成的后果:“士为四民之首,近已绝无生路”。参见《御史叶芾棠奏官制不宜多所更张折》,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第448页。甚至有主张恢复科举制度者,可谓一种针对危机现状的反弹。参见《御史胡思敬奏立宪之弊折》,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第346页。

[64]《考察宪政大臣达寿奏考察日本宪政情形折》,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第30页。

[65][美]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中国,1898-1912》,李忠贤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0-57页。

[66] [日]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等译,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36页;美国学者任达参照几种不同著作中的统计数字后得出如下结论:“不管接受哪一组数目,都清楚说明1905至1906年间,中国学生到日本是最多的。”参见[美]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中国,1898-1912》,第56页。

[67]黄福庆:《清末留日学生》,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34),1975年版,第315页。

[68]张学继:《清末留日学生与立宪运动》,载《二十一世纪》,1992年8月,第12期,第26页。

[69]黄福庆:《清末留日学生》,第181页。

[70]如《《译书汇编》(1900年创办,1903年4月改为《政法学报》)、《湖北学生界》(1903年)、《浙江潮》(1903年)、《江苏》(1903年)等等,相关言论可参见丁守和编:《辛亥革命时期期刊介绍Ⅰ》,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71]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第37页。

[72]“自1908年以后,不论是革命运动或者立宪运动,其活动的中心,皆由东京逐渐转移至国内,这是留日学界经过多年的思想孕育,最后付诸实际行动的必然结果。”参见黄福庆:《清末留日学生》,第256页。

[73]许纪霖等主编:《中国现代化史(第一卷,1800-1949)》,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18页。

[74]许纪霖等主编:《中国现代化史(第一卷,1800-1949)》,第218页。

[75]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第85页。

[76]“在封建制度或其他权力颇为分散的传统政体内,政治革新的必要前提是权力的集中。”参见[美]亨廷顿:《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张岱云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170页。

[77][以]S·N·埃森斯塔特:《殖民地和传统政治制度对后传统社会和政治秩序发展的影响》,载[美]西里尔·R·布莱克编:《比较现代化》,第195页。

[78]关于戊戌时期的主要学会,参见汤志钧:《戊戌变法史》(修订本),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07-322页。

[79]桑兵:《清末新知识界的社团与活动》,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74页。

[80]清末仅商会就有900余个,到1909年有教育会723个,到1911年有农学会275处。参见桑兵:《清末新知识界的社团与活动》,第274页。

[81]莱氏与韦氏的理论,参见[美]安东尼·奥罗姆:《政治社会学》,张华青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38-239页。

[82]转引自[美]安东尼·奥罗姆:《政治社会学》,第238页。

[83]赵明:《近代中国的自然权利观》,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148页;王人博:《宪政的中国之道》,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4-97页。

[84]“权利也、幸福也,非人之所以为人之资格之元气耶?”参见汉驹:《新政府之建设》,载胡伟希编选:《民声——辛亥时论选》,辽宁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66页。

[85]“任龙腾虎跃以度此百年兮,所成就其能几许?虽成少许,不敢自轻,不有少许兮,多许奚自生?……吁嗟乎男儿志兮天下事,但有进兮不有止,言志已酬便无志。”载丁文江等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67页。

[86]梁启超:《政闻社宣言书》,载《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1-22页。

[87]“斯宾塞谓:政党者不过拓大(total)之私利。既为私利,则其非大中至正之物可知;非大中至正之物,则不容于尧舜之世,解散禁绝,亦固其所。”参见严复:《说党》,载卢云昆选编:《社会剧变与规范重建——严复文选》,第275页。

[88]谢国桢:《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自序。

[89]严复:《说党》,载卢云昆选编:《社会剧变与规范重建——严复文选》,第276页。

[90]严复:《说党》,载卢云昆选编:《社会剧变与规范重建——严复文选》,第276页。

[91][美]奈特·毕乃德:《现代化与近代初期的中国》,载[美]西里尔·R·布莱克编:《比较现代化》,杨豫等译,第223页。

[92]丁贤俊等编:《伍廷芳集》(上),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87页。

[93]张礼恒:《从西方到东方——伍廷芳与中国近代社会的演进》,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25页。

[94]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第248页。

[95][美]柯文:《在传统与现代性之间——王韬与晚清革命》,雷颐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21页。

[96]萧功秦:《危机中的变革:清末现代化进程中的激进与保守》,第238页。

[97][美]安东尼·奥罗姆:《政治社会学》,第238页。

[98][美]安东尼·奥罗姆:《政治社会学》,第239页。

[99]转引自张玉法:《清季的立宪团体》,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28),1985年再版,第153页。

[100]《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06年),第391页。预备立宪上谕颁布后,社会各阶层以撰文、集会、歌唱等诸形式予以庆贺,参见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第74-76页。

[101]“近代我国政党之产生,实根源于清末之立宪运动。”参见杨幼炯:《中国政党史》,上海书店1984年版,第2页。

[102]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第117-158、263-267页。

[103]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第339-442页。

[104]谢彬:《民国政党史》,载章伯锋等主编:《近代稗海》(第六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0-33页。

[105]“十九信条”第八条,参见《择期颁布君主立宪重要信条谕》,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第103页。

[106]张玉法:《清季的立宪团体》,第498-499页。

[107]丁文江等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468页;《光绪朝东华录》,总第5951页。

[108]《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07年),中华民国史料研究中心1981年印行,第809-811页。

[109]“结社集会律”共三十五条,具体条款参见《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08年),中华民国史料研究中心1979年印行,第96-99页。

[110]《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第59页;《光绪朝东华录》,总第5980页。

[111]“结社集会律……对于士民的政治活动,固无严重的障碍,对于政党的发生,则多少有些抑制作用。”参见张玉法:《清季的立宪团体》,第164页。

[112]张玉法:《清季的立宪团体》,第164页。

[113]《准革命党人按照法律改组政党谕》,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第104页。

[114]参见李孝悌:《清末的下层社会启蒙运动:1901-1911》,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陈万雄:《五四新文化的源流》,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1-164页。

[115]陈万雄:《五四新文化的源流》,第134页。

[116]上谕内容参见《宣布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第43-44页。

[117]《庆亲王奕劻等奏厘定中央各衙门官制缮单进呈折》,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第462-471页。

[118]《裁定奕劻等核拟中央各衙门官制谕》,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第471-472页。

[119]《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06年),第514页。

[120]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第82-83页。

[121]当时的日本《外交报》发表的《论中国改革官制》一文首句即指出:“凡所谓中国内政问题,无他,仅满汉问题耳。”参见《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06年),第517页。

[122]《光绪朝东华录》,总第5714-5715页。1901年4月21日,督办政务处成立,1906年10月9日,改名为会议政务处。参见《光绪朝东华录》,总第4655、5583页。

[123]《光绪朝东华录》,总第5976-5981页。

[124]《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10年),中华民国史料研究中心1982年印行,第529页。

[125]《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10年),第615页。

[126]《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11年),第225-231页。

[127]《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07年),第137页。

[128]《总司核定官制大臣奕劻等奏续订各省官制情形折》,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第503-510页。

[129]《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09年),中华民国史料研究中心1982年印行,第519页。

[130][美]费正清等:《中国:传统与变革》,陈仲丹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03页。

[131]韩秀桃:《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3页。

[132]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72页。

[133]之所以称的地方咨议局与资政院为“准代议机关”,是因为两者尚不具完整、成熟的形态。

[134]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第344-348页。

[135]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70页。

[136]朱国斌:《近代中国地方自治重述与检讨》,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13页。

[137]参见朱国斌:《近代中国地方自治重述与检讨》,第334页。

[138]黄东兰:《近代中国地方自治话语试论》,载贺照田主编:《颠踬的行走:二十世纪中国的知识与知识分子》,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139]《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728页。

[140]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7、50页。

[141]金观涛等编著:《西方社会结构的演变》,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6页。

[142]有关清末民变情况之统计,参见张振鹤等:《清末民变年表》(上),载《近代史资料》,总第49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版,第108-181页;《清末民变年表》(下),载《近代史资料》,总第50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77-121页。

[143]其实,在专制体制下,哪个朝廷大员不是权力斗争的好手呢?预备立宪时期政治斗争的典型事例乃“丁未政潮”,其具体情形参见高旺:《晚清中国的政治转型——以清末宪政改革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5-98页。

[144]朱国斌:《近代中国地方自治重述与检讨》,第341-342页。

[145]《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08年),第580页。

[146][美]埃德加·凯泽等:《一般理论在比较历史社会学中的作用》,姜晓星译,载苏国勋等主编:《社会理论的知识学建构》,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315页。

[147]“由于清政府立宪大纲所提供的机会,地方精英通过省咨议局、商会、教育会和平民会挑战皇权权威,这一结果正好与中央政府所希望的结果背道而驰。”参见张信:《二十世纪初期中国社会之演变》,岳谦厚等译,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237页。

[148]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第182页。

[149][美]费正清等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第583-584页。

[150]朱英:《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95页。

[151]《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第67页。

[152]杨度:《金铁主义说》,载丘桑主编:《旷代逸才——杨度卷》,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25-95页。

[153]杨度:《金铁主义说》,载丘桑主编:《旷代逸才——杨度卷》,第77页。

[154]转引自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第183页。

[155]章开沅:《张謇传》,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0年版,第196页。

[156]《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08年),第541页。

[157]《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09年),第85页。

[158]《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09年),第311、643页。

[159]张謇:《请速开国会建设责任内阁以图补救意见书》,载张孝若编:《张季子九录·政闻录》,卷三,中华书局1931年版,第27-28页。

[160]“与瑞中丞及雷继兴、杨翼之、孟庸生、许久香诸君议,由中丞联合督、抚请速组织责任内阁;由咨议局联合奉、黑、吉、直、东、浙、闽、粤、桂、皖、赣、湘、鄂十四省咨议局请速开国会。议定翼之、唯一、庸生三人行,联合督抚,瑞任之;联合各咨议局,余任之。”参见张謇研究中心等编:《张謇全集》(第六卷 日记),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版,第625页。

[161]参见《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09年),第745-746页。

[162]《缩改于宣统五年开设议员谕》,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第78页。

[163]张玉法:《清季的立宪团体》,第498-499页。

[164]章开沅:《张謇传》,第202页。

[165]以张謇所在的江苏咨议局为例,“愤慨之声就到处可闻。倡议叩谢的电报是议长张謇和书记孟森等个别人商议的,议员并未与闻,故电报刊出后,‘各议员即纷纷向主持此事之一二人诘责’。当张謇宣布咨议局应开欢祝会理由时,议员群起反对,最后付诸表决,结果赞成者仅3人,‘遂决然罢议’。”参见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第319页。

[166]参见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第322-331页。

[167]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第129页。

[168]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第327页。

[169]赵鼎新:《社会余政治运动讲义》,第71页。

[170]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第279页。

[171]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第329页。

[172]《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652-653页。

[173][美]奈特·毕乃德:《现代化与近代初期的中国》,载[美]西里尔·R·布莱克编:《比较现代化》,第228页。

[174]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第228页。

[175]张静:《法团主义》(修订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页。

[176]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第228页。

[177]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7页。

[178]李剑鸣:《历史学家的修养和技艺》,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324页。

[179]李剑鸣:《历史学家的修养和技艺》,第323页。

[180][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 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10页。

[181]甚至有学者认为,“清朝在它的最后十年中,可能是1949年前一百五十年或二百年内中国出现的最有力的政府和最后生气的社会。清朝的历史并不单纯表现为漫长的衰败过程。”参见[美]费正清等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第583页。此种观点有矫枉过正之嫌。

[182]严复:《主客评议》,载卢云昆选编:《社会剧变与规范重建——严复文选》,第122页。

[183][美]戴维森:《从瓦解到新生:土耳其的现代化历程》,张增健等译,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166页。

[184]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第120页。

[185]“为变革确定进程总是比保守主义在政治上更为困难,前者有多种选择的路径,后者要做的只是墨守陈规,尽可能地维持现状。”参见[美]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刘晓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328页。

[186]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51页。

[187]《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第44页。

[188]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四),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5-16页。

[189]《中国未立宪以前当以法律遍教国民论》,载《东方杂志》,1905年第11期,社说,第221页。

[190]“除了社会变迁外,一个国家中集体行动的发展形式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中是否存在一个可供社会运动组织和参加者所利用的话语体系。”参见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第298页。

[191]萧功秦:《危机中的变革:清末现代化进程中的激进与保守》,第151页。王人博教授则认为,“对他们的如此解说不可以归结为简单的‘误读’,即便要用‘误读’一词,那也是一个用意很深的‘误读’。”参见王人博:《中国近代的宪政思潮》,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192][美]克里福德·格尔兹:《文化的解释》,纳日碧力格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47页。

[193]丁文江等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398页。

[194]亓冰峯:《清末革命与君宪的论争》,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19),1980年版,第251页。

[195]预备立宪清单,参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第61-67页。

[196]邱秀香:《清末新式教育的理想与现实——以新式小学堂兴办为中心的探讨》,国立政治大学历史学系2000年版,第204-205页;侯宜杰教授亦指出,“就常情而论,从1908年起,至1913年召开国会、颁布宪法止,以6年时间完成立宪的预备工作,速度的确不能说太慢,甚至应当说非常之快。”参见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第558页。

[197]“综上宪法大纲各项同观之,其多系从日本宪法中抄袭而来,已属显然。”参见张知本:《宪法论》,殷啸虎等勘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198]《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12年),中华民国史料研究中心1971年印行,第225页。

[199]荆知仁:《中国立宪史》,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第152页。

[200]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第307页。

[201]《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第102、103页。

[202]袁伟时:《二十世纪中国社会变革的可贵开端——我看清末新政》,载《二十一世纪》,2001年2月,第63期,第63页。

[203]张鸣教授还指出,“他的所作所为,只是不恰当地进行了一次政治体制的改革,开了惯常的倒车而已,而且这个所谓的倒车,绝非像后来人们所批判的那样,退到清朝新政之前去,他的帝制不过是君主立宪而已。”参见张鸣:《历史的底稿》,中国档案出版社2006年版,第264、265页。

[204]王怡:《宪政主义:观念与制度的转捩》,第302页。

[205]林毓生:《中国意识的危机》(增订再版本),穆善培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3页。

[206]林毓生著 朱学勤编:《热烈与冷静》,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296-297页。

[207]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页;“当知识分子揭示西方民主政治的理念时,他们可以周延地勾勒民主的基本内涵与理想运作逻辑。然而,有一点是他们无能力充分推动实践的,那就是:立刻改变一般人对政治的惯有认知和态度,也无法立刻左右人们的利益皈依,更难以撼动人们既有的行事理路。”参见叶启政:《期待黎明:传统与现代的搓揉》,第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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