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勋:百年立宪得失与中国的宪政之路

——2008年8月30日三味书屋演讲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444 次 更新时间:2013-05-27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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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勋 (进入专栏)  

我很荣幸来到三味书屋!早就听说这里是知识分子的精神家园,今天第一次来,果然感到这里的书香非常浓厚。

今天我要讲的题目是:百年立宪得失与中国的宪政之路。我想大家现在还沉浸在北京奥运会的欢乐之中,这次拿了很多金牌。我们经常听到一句话:我们终于实现了‘百年奥运’的梦想。但是,我们还有另一个百年的梦想,那就是宪政的梦想。这个梦想,从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开始。我认为,这个事件比奥运更为重要。关注体育使我们强身健体,而宪政使我们获得自由,使我们的社会获得自由。

回顾过去一百年,我们这块土地上至少产生了10多部宪法,不同的党派、群体都登上过立宪的舞台,今天仍有很多人期盼着新的立宪活动,或做着这样那样的立宪准备。过去一百年,我们有收获也有损失。

首先,今天宪法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宪法被普遍视为根本大法,它不仅约束着老百姓,更约束着政府,宪法中“权利”“人权”“自由”等都成为流行话语。当然,纸面上的东西要变成现实,我们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我们的权利仍时常被阻断,我们依然不能说我们是一个“自由社会(FreeSociety)”。

英美等国家之所以是“自由社会”,因为他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有效的保护。你去美国的话,可以在那里发表任何批评政府的言论,你骂布什是白痴,没有人把你抓起来。当美国举办奥运会的时候,你可以批评政府弄虚作假,没有任何人觉得不正常。

在中国,一提到言论自由或其他任何自由,就有人说,自由不是毫无限制的。这句话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没有任何东西是绝对的。对于自由而言,“限制”永远是个例外——99%的情况下你拥有这种自由,只有1%的情况下你要受到限制。而我们今天一提到自由,首先想到的是,要对它进行限制。同样的,我们今天一提到权利,就有人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宪政”这个词在20年,还很少被学者和普通老百姓提及;而今天,我们从很多学术书籍乃至流行读物中,都能看到这个词;甚至在电视上,我们也可以看到某个人在大谈宪政。宪政的根本目标,就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公民的自由。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我们要建立一个“有限的政府(LimitedGovernment)”。公民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只能由宪法和法律说了算,政府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比如,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有18项条例,总统有6项条例,法院有1项条例,剩下的条例都不属于他们。大致上,大致可以说,我们的政府是一个无限政府。我们要给政府戴上一个头箍或者枷锁,不能让它为所欲为。

这一百年的另一个收获,就是我们在上个世纪20年代积累了宝贵的宪政经验,这些东西如果不是因为历史研究,早就被人们所遗忘。当时,南方很多省份曾有过轰轰烈烈的“联省自治”或者说“省宪运动”。广东、浙江等很多省份都宣布独立并立宪。当时很多人认为,先从各省着手,当每个省都立宪后,整个国家就会自动实施宪政,这就像美国等联邦国家一样。今天,中国是一个中央集权国家,地方政府的权力都来自中央授予,中央高兴的时候就多给你一点,不高兴的时候就拿回来。在联邦国家里,联邦政府根本无权干涉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

当时,很多知识分子以及政治家都支持“省宪运动”,包括大名鼎鼎的陈炯明先生。我们今天因为他炮轰孙中山,觉得他是一个叛军首领或者汉奸。今天很多历史学家考察发现,陈炯明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地方主义者。孙中山早期也认为,中国应该学习美国搞联邦自治。在北伐之前,孙中山改变了自己的主张,认识到必须依靠武力征服军阀,才能统一中国。

即便是我们的伟大领袖毛主席,也曾经倡导湖南省要独立为“湖南共和国”,这在1949年以后我们是很难想像的。湖南的土匪很多,湘西的人到今天都非常刚烈,据说可以把警车撞到沟里去。在军阀时代,湖南处于南北夹击的要塞位置,而那里的人非常强调自己的独立自主,不希望被南北的外来人口统治。1921年,一帮知识界权威,在所谓“军阀”赵恒锡——事实上,他是一个早年留学日本的著名军事家——的召集下起草一部宪法。这部宪法通过湖南省全体民众的投票表决,在1922年1月1日实行,一共实行了将近四年。

我最近读这部宪法,发现它是非常先进的,此后制定的任何一部宪法,都没有超过它。这部宪法的序言非常简单,一共十多个字:为增进幸福,保障安全,制订本宪法。而今天仍在实施的1982年宪法,其序言从新民主主义革命讲起,非常冗长。西方的宪法根本不涉及任何一个党派,宪法是全体人民的共识,而非某一党派、某一集团的主张。

在《序言》之后,湖南省宪法就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其中有很多权利,今天我们想都不敢想。比如,其中规定,公民个人或团体组织到官府登记后,可以拥有持枪的权利,后来连“官府登记”这一句都去掉了。我最近主张,持枪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此和朋友争论这个问题。我去过美国,那里很多人都有枪,但我从没见过他们拿着枪对着我。相反,无论白天或晚上,我在大街上都感到非常安全。其实,杀死一个人除了用枪,还有其他无数种工具,我拿一块砖头都能砸死人。美国对持枪的允许,在于持枪能够对抗政府的暴力。在他们看来,政府不是暴力手段的垄断者或唯一拥有者。任何个人和团体都能分享暴力,但是其目的不在于以暴制暴,而在于当政府变得腐败无能时,人民得以推翻之。

我曾经跟一个朋友断言,如果人人都有枪的话,城管和警察绝不敢这样滥用暴力。哪怕城管也有枪,也不敢像我们看到的那样,把你的东西拉到车上,或者当场砸坏。美国最高法院曾经有个非常重要的判决,重新确认了公民的持枪权。原来,公民持枪权规定在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上,而第一修正案规定的是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如果半夜里有人闯进你家,你连打电话都来不及的时候,能保护你的人只有你自己,任何人都不能保护你,包括政府。你说打110,当警察赶到的时候,你早就被别人毙掉了,你的财产早就被别人拿走了。

当年中共用小米加步枪,打败了拥有美国新式武器的国民党。二战时希特勒侵略了很多欧洲强国,但惟独不敢侵犯德国旁边的小国瑞士,据说是因为瑞士每家每户都有枪。当时瑞士军官邀请希特勒参观普通老百姓射击,希特勒看后非常震惊。去年暑假我参观瑞士的时候,看到很多20多岁的年轻人外出练习射击,练习完毕就能把枪拿回家里。

主张持枪权,并不意味着宣扬暴力。枪支只是最后的法律武器。我的朋友担心的是,一旦所有人都有了枪,没钱人就可以上街抢劫了。我说不会的,因为你也会怕别人手里的枪,你的枪法可能还没别人准。

湖南省宪法还有诸如对私人财产权、游行自由和结社自由的规定,都比今天的宪法更好。该宪法对省政府的权力界定得非常清楚,除了列举出的几条以外就没有了。

1949年后,我们也有那么一点点的收获和进步,比如我们前几年把私有财产和人权放到宪法里。但我的一个基本看法是,1949年后我们的立宪进程是不进反退。只有我们对失败进行反思,才能找出失败原因。前几天我到外地开会,半开玩笑的说,中国要实施宪政,可能还要等三到五个世纪,很多人觉得太悲观了,说三十年就够了。

首先,我们可以梳理一下这一百年来立宪行为的目的。很多人会想到“富国强兵”“抵御帝国主义侵略”,这在清末非常普遍;很多人会想到“实现现代化”“建立富强的国家”“让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这些主张早已写在教科书里。

但我们惟独缺失了宪政最重要的原则——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个人的自由。我想提出一个颠覆性的看法,宪政从根本上讲是反国家的,或者宪政是与国家格格不入的。前几年有一本书出版了中译本,叫《控制国家(ControllingtheState)》,讲的是古希腊以来的宪政历史。该书认为,国家是一个利维坦,张牙舞爪要吃人,宪政的目的,就是要把怪物的牙拔掉,让它不能再吃人。

或者我们可以换个思路:国家根本不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东西,国家只是人与人之间的契约,不是一个有机体(OrganicIdentity),国家没有思考,因此不存在所谓的“国家意志”“国家利益”。哪怕国家有利益,也是保护这个共同体之中每一个成员的权利和自由。国家不可以有独立于这个共同体中所有成员的利益。

我们从未听过,瑞士宪法追求国家的强大,事实上它没法强大,只有700万人,大概相当于北京三分之一的人口,但是那里的环境跟天堂一样美丽,那里的人是何等快乐和自由,我觉得在真正的宪政国家里,每个国民可以自由地追求他们想要追求的东西,而不是成为这个国家的一颗螺丝钉,要为他献身、服务甚至牺牲,这是黑格尔意义上的国家。我只知道在座每个人是否快乐或痛苦,而不知道整个国家是否快乐或痛苦。所有认为国家有喜怒哀乐的人,实际上是打着国家的幌子欺骗你。民族国家兴起后,国家利益被大力强调,这是过去三个世纪以来最大的谎言。

今天我们知道,我们的国名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朝鲜还叫共和国呢。任何理解“共和”二字含义的人都知道,我们绝不是一个“共和国”,“共和”就是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参与公共事务,而我从来没有选举过任何人。这仍然是一个私人统治的国家。

我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亚里士多德曾经给“公民”下过一个定义,公民就是那些“有权利参与公共事务的人”,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任何有权参与统治正义(AdministratingJustice)的人”。

从词语和现实的巨大差距,我们知道好多东西都是虚幻的。1949年以后,立宪就仅仅是为了装点门面,因为别的国家有宪法,我们也得有。宪法观念从17世纪起就深入人心,没有宪法的政治几乎是不可想像的。20世纪,几乎所有的政体,无论它多么专制,都制订了宪法,但这绝不意味着这部宪法发挥了作用,或者说这片土地上的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得到保护,甚至恰恰相反。你不相信的话,可以到法院去,从没有法官判案时运用过宪法。很多朋友觉得,英国和以色列都没有成文宪法,但我们都知道它们是宪政国家。

其次,从立宪的主体上看,或者说,谁制订了宪法,谁参与了立宪。理论上讲,宪法应该由人民制定。我这里说的人民,和我党说的人民,不是一个概念。后者的“人民”与“敌人”相对,是个政治概念;前者的“人民”是“个人的简单相加”。在我这里,个人既是讨论的逻辑起点,也是价值起点。我们这一大堆人有统一的意志吗?没有,这是一个拟人化的谬误,我们只有每个人的意志。

1922年湖南省宪法的制定,工商界、律师界等界别都成立了联合会,参与人数众多。即便如此,也仍然有很多民众批评,因为当时有很多老百姓不识字,并未参与制宪投票。实际上,我们过去一百年来实施的宪法,大部分都是由政客、军官、知识分子和御用文人等社会名流、精英制定的,普通民众扮演的角色极其有限——如果他们还扮演角色的话。1949年后,老百姓离宪法就更加遥远了。

我给学生上第一节课的时候都要问一个问题,中国有多少部宪法,他们掰着手指数“4部”“7部”“11部”,说得很着急。我再问,美国有多少部宪法,有人说“1部”,聪明一点的说“51部”,再聪明一点的说“不好说啊”。不好说就对了,除了1部联邦宪法、50部各州宪法,州下面的县市都可以有自己的“宪法”,虽然名字不一定叫宪法(Constitution)。早期的许多宪法性文件,有的叫宪章(Charter),这个词可以用在公司的“宪法”上,1215年英国《大宪章》就叫MagnaCharter,现在的《联合国宪章》则叫UnitedNationsCharter。

宪法既然是全体人民就最重大的问题达成共识的产物,它就不只是国家才能有的,任何一个共同体都可以有宪法啊。一个村庄也可以有一部“宪法”。中国历史上,很多村庄都有村规、民约,那就是村里的“宪法”,村里的全体老百姓就该村“宪法”对村里的最重大事务做出决定。

很多国家的宪法,都要通过全民公决才能生效。湖南省宪法也这么规定:经全省人民投票通过之后,宪法方可实施。但我们国家现行宪法,从未征求过我们普通老百姓的意见。有人认为,中国实行不了宪政和民主,上世纪20年代不就搞得很成功吗?虽然不是很完美,但你总得给它一个开拓吧。

说实在的,很多法学家都搞不清楚,宪法应当由谁制定,我觉得这是非常可笑的。有的法学家认为,宪法当然应该由全国人大制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既可以制定和修改宪法,也可以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那么根本就不存在违宪审查了。如果宪法和违宪的法律出于同一个立法机关,岂不是个悖论吗?

有人又说,人民的代表和人民有什么区别?我说,区别大了。有些东西我们可以委托给某个代表,有些东西却是决不能让渡的。《联邦党人文集》里有一篇非常精彩的评论《人民的代表绝不等于人民》。

再次,从立宪的路径或者进路上看,我们过去一百年基本上是个自上而下的立宪过程。立宪主张总是先由中央政府或者几个最高领导提出,然后交给某个机关起草并且颁布。如果大家了解西方法制史或宪政史的话,会发现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西方的立宪或宪政是自下而上的。

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政,起源于中世纪。中世纪的欧洲推行封建制度,封建主义的根本,在于人与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今天我们爱用“封建专制”这个词,这是一个极其严重的错误用法,“封建”就绝不会“专制”,如果一个社会是封建社会,它不会是一个专制社会。因为封建社会是一个权力分散的、多中心的社会。中世纪欧洲大大小小的封建庄园主们,之间都是一种合同关系,如果你是领主,我是臣民,我给你缴纳赋税,给你出兵打仗,但是你不可以随便给我增加义务。

今天的中国人,受到几个糟糕历史学家的毒害,一直认为中国过去两三千年都是“封建社会”,这些都是胡扯。中国如果有封建社会,也是在秦以前的西周和春秋战国时期;也有人说,封建社会一直持续到魏晋南北朝时期。

中世纪欧洲的各个城市首先获得了自己的宪法,他们要从国王那里独立出来,要有自己的行政、立法、司法机关。这些城市宪法,最终发展为现代意义上的宪法。这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包括持有武器的权利,那时候只有冷兵器,还没有枪。

我们不否认麦迪逊的伟大,以及国父们在费城制宪时的成就,但是如果你认为美国宪法起源于1787年的《联邦宪法》,那就大错特错了。在150多年的殖民地时期里,美国宪政已经生根发芽了。美国最早的宪法是1620年的《五月花公约》,后来诞生了数千部地方性宪法,比如1639年康涅狄格州几个小乡镇联合制订,名字叫《基本法(ConstitutionofFundamentalOrder)》。美国宪政的最大特点就是联邦主义。这个乡镇宪法早就规定了三个乡镇之间,是一种联邦关系。1641年,马塞诸塞州制订了一部《自由法案》,其中一共规定了公民的90多项权利和自由。更别说美国1776年独立后,各个自由州都制订了自己的宪法。美国《联邦宪法》及其前十个修正案里,大概规定了26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只有一项是新的,其余的在1787年前的美国其他宪法中已经出现过,或者说,联邦宪法把已经实行的宪政原则重新写了下来。

此外,从过去一百年看,很多具体的制度设计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我们无法或者很难实施宪政。这些制度非常多,我不能一一谈到,但会谈到其中一些重要指标。

第一个方面,我们过去一百年立宪的制度设计,一直强调大一统和中央集权,尤其是1949年以后,中央相对地方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大大窒息了社会尤其是个人的创造性。

最近好像海南省下放权力,前几天我还写一篇文章给某张报纸,谈谈能不能从省管县的改革试点,推进地方自治。他们说由于奥运会,现在不敢登。我曾经编了本书,叫做《自治二十讲》,序言被编辑非常糟糕地改掉了,最后一段讲“和谐社会”什么的,非常令人反感。我写的东西毫不敏感,但编辑仍然谨小慎微,三番五次和我谈论,说“自治”这个名词不行。我说为什么不行呢,我们不是整天在讨论村民自治吗?可以想像,我们今天的自我审查、自我设限非常严重。

包括我今天给大家讲的这个话题,我26日写了一篇文章给某张报纸,我说希望你27日立宪百年之际登出来,他们已经答应我了,但半个小时后打电话过来,说稿子被领导枪毙了。他们后来把稿子交给《云南信息报》登出来了,但删除了不少内容。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也是大一统和中央集权的恶果。

在大一统的格局下,中央政府根本无法有效地管理整个社会。其中一个重要的理由是,中央政府所拥有的知识和信息是地方性的。哈耶克在1937年和1945年写过两篇关于知识论和信息论的文章。他说,为什么计划经济注定要失败呢,因为没有任何一个个人或机构,有能力把分散在无数人手里的信息收集上来,为他们的决策服务。因此,你要依赖于每一个地方和个人的决策,而不是替他们做决策。

我们最近一直在讨论改革30年,我最近也去外地开了好几个这样的会。要说这30年有一些成绩的话,其中之一就是地方上获得了一点点权力或自由,有了自主性和创造性,当然,这是非常有限的。地方政府可以在经济领域做出一些符合当地实际的决策,但在政治领域、法律领域、文化领域里是几乎没有权力的。过去30年,几乎所有最重要的创新都来自地方,而非北京。小岗村的大包干是当地农民自己的抉择,只是后来中央没有下令禁止这样的行为。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发展,都是依靠地方性的努力,已经试点很久之后,中央才认可的,甚至某种程度上是被迫认可的。

实行联邦主义的治理方式,或者建立联邦主义政体,有非常多的好处。这不仅仅因为我们是个大国,即便是在瑞士这样的小国,也有自己的联邦政府,它的联邦主义已经有800多年历史,并未被周围的欧洲强国吞并。瑞士有四种官方语言,除了法语、德语、意大利语,还有一种语言我们几乎没听说过。

在一个大一统的社会,我们什么都要统一,我们就曾统一过服装。而在联邦主义国家,每个人和另一个人都是有差别的,每个地方和另一个地方也是有差别的。除了我自己以外,没有人知道我一天该吃多少饭,中央政府就更不知道了。

联邦主义还能确保在一些地方推行的试验,不影响另外一些地方。美国某个州推行一项政治或经济试验,一旦成功,别的州就会模仿,失败了也不影响全局。联邦主义还能促进地方之间的竞争。美国每个州的税收和福利政策都是不一样的,我不愿意在这个州呆着,就会跑到另一个州去,这叫“出口选择”,这是一种用脚投票(VotebyFeet)的权利。

第二个方面,在制度设计方面,我们的立宪历史过分鼓吹“政党至上”,无论是共产党还是国民党。宪政与党派无关,而我们一直强调宪政是某个党意志的体现,如果是这样的话,其他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不就成了被控制的对象了吗?西方宪法里根本不会提到某个党派,这是极不严肃的事情,因为政党是转瞬即逝的政治现象,美国1787年宪法制定时,民主党和共和党还没有诞生,而三五十年后它们可能就消亡了,或者跟另一个党派合并了。

第三个方面,我们的百年立宪过于强调意识形态的宣传或鼓吹,而忽视了人民形成的普遍共识,比如我们应该设立怎样的权力机关,赋予它们多大的权力,人民应当享有怎样的权利和自由。有人说,宪法里面强调自由,这不就是鼓吹自由主义吗?我认为,这只是自由主义宣扬的理念与宪政恰巧吻合而已。自由主义也分为很多流派,他们宣扬的理念都是不一样的。如果你不想要自由,只想做奴隶,你就不需要宪政了。

第四个方面,我们的宪法过于强调中国特色,而忽略了普世价值。我知道,今天有很多民粹主义者反对普适性的东西。任何人都需要安全和尊重,不希望被杀死、伤害或辱骂。不管他生活在哪一个国家、民族、社会里,没有人希望被关在笼子里。我们的老祖宗有一句话,说儒家的传统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基督教里也有一句话,跟它意思一模一样。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我们都老是强调“中国特色”,不实行西方意义上的议会、民主、宪政,这完全是大清王朝闭关锁国的思想。

我们一方面不能抛弃自己的优良传统,另一方面也要睁开眼睛,吸取其他国家和社会优秀的东西。我们当然可以有我们的“特色条款”,但如果把它适用于言论自由,比如奥运期间确定北京有三个公园可以游行示威,但一例也不批准,这就太荒谬了。如果有人说,我们国家受奴役的人民也被称为“自由”,或者我们的“自由”就天生的包括奴役,这是荒唐的,我们很难跟这样的人对话。这就像有人拍拍桌子,说“这是一头牛”一样。

我们国内有一大批人是“国情论者”,动不动就把问题上升到国情的高度。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我的一些朋友都被警察24小时“看管”,外国同志也理解我们,在中国不能随便采访,这是非常悲哀的。他们都是手无寸铁的学者啊,而且宪法里哪里规定,中国人不能接受外国记者采访啊?如果把这些东西当作“中国特色”,我宁可不要这些特色。

第五个方面,我们的立宪总是迷恋最高权力,反对权力制衡或者三权分立。熟悉宪法的人都知道,里面有一条是这样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这个东西别说它实行不了,就是实行了,也同样可怕。“最高权力”这个说法,本身就是反宪政的。给任何一个个人或机构最高权力,意味着他或它可以为所欲为,如果全国人大制定一个法律,剥夺我们所有人的言论自由,行吗?西方没有任何一部宪法,写明某个机构或个人拥有最高权力,他们通常会分列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各拥有什么权力。

有人说,人民就能制约最高权力嘛。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里说,人民群众是制约权力的最终力量。人民群众要生活,不能天天去投票,天天看着某个官员行使他的权力。因此我们需要一种辅助措施,通过宪法或法律,让权力制约权力。我们不能天真地认为,自己选出来的人就维护自己的利益,哪怕他是我们的代表,他们也会滥用权力,因为他有他自己的利益。我们需要假定,政治家或者政客从市场走进政坛,他还是他自己,还是利己的人,他和市场上的人一样,希望花最少的钱买最多的东西,寻求利益的最大化。

第六个方面,我们百年立宪一直过于强调,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我们今天很多法律都写明这一条,好像我们这些活生生的个人,不是整个社会存在和繁荣、富强的目的,我们只是一个工具。长期以来我们认为,个人为了国家的强大可以牺牲自己,比如我们长期宣扬的为了保护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行为,这是绝对不应当鼓励的行为!国家财产才是工具,它能比你重要?在一个自由社会里,个人是国家维持和强大的唯一意义,我们要让每个人安居乐业,自由幸福地生活。

第七各方面,我们百年立宪,过于强调公民的义务,对公民的权利强调不够。当然,这种强调不只体现在宣传当中。宪法就规定了一大堆公民义务,比如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纳税的义务等等。实质上,宪法中根本就不应当规定“公民的义务”。有些人可能马上会说,我不同意你的看法。没关系。我们可以首先想想,用我的朋友刘继明先生的话说,宪法是用来防范谁的。是老百姓吗?是你或我吗?都不是。宪法是为了防范政府而设立的。

我上课的时候问学生,公民有纳税的义务吗?他们齐声说:有!我问为什么,他们说,因为法律这样规定了。假如你的房子建在鸟巢那块地上,现在盖体育馆要拆迁,100万的房价只补偿你50万,法律规定你要老老实实,不能上访,不能乱说话,你有这样的义务吗?没有,当然没有。如果有的话,你就是自愿做一个奴隶。纳税有一个前提,正如西方谚语所说:无代表,不纳税。我不能选举我的代表到议会里,甚至可以说,如果政府没有给我提供我需要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我根本就没有纳税的义务。

今天我们很多法律界人士,都是赤裸裸的“法律实证主义者”,觉得凡是法律写的都是对的,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我们就要履行。我们今天提到法律的时候,就会想到它是人民大会堂里一帮人给我们造出来的,过几天公布一下就可以实施了。18世纪以前的人的觉悟就比今天先进了:法律是人们长期以来的习惯、经验、实践、传统……哈耶克在《法律、秩序与自由》里提到,今天人们理解的法律,已经远远和18世纪以前不同了。霍布斯说,法律就是强权者的命令,也就是国王的命令,我们今天仍然秉承这样的传统。今天全国人大制定并颁布的“法律”,比如户籍制度、未经审判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劳教制度等方面的,在我看来都不是法律,因为它们都违反了正义。

如果你遵守这些“法律”,你本身的行为就是非正义的了,你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挑战这些“法律”,只有这样,你才能成为一个自由的人,只有这样,正义才能来到你的身边。美国19世纪有一个著名的散文家叫大卫·索罗,他曾经痛斥美国政府:你们这些战争贩子,我不愿意给你们纳税,因为你们把他们通通用去打仗了,滥用纳税人的权利,他被捕了,又因为影响力太大,很快被释放了。

第八个方面,我们百年立宪,尤其是1949年之后,过于倡导积极自由(PositiveLiberty),而忽略了消极自由(NegativeLiberty)。1950年代,政治学家以赛亚·柏林提出,自由或权利可划分为两种,消极的和积极的。前者认为,如果个人做事情只要不受到政府的干涉或限制,就是自由的,比如我发表文章不被逮捕,我就实现了自己的言论自由。后者则认为,自由需要向他者索取,比如我声称自己有劳动或受教育的权利,那么哪个人或组织有义务给你提供劳动或受教育的机会呢?

今天很流行的一种观点是,积极自由至少与消极自由一样重要,甚至比它重要得多,因为前者解决了我们的民生问题——我们当务之急是民生问题,而非民权问题——这是非常危险的。前面说到积极自由,政府无疑是其最标准的提供者,但我们千万别忘了,政府靠什么存在或运作?政府是不挣钱的,它的每一分钱都来自于我们纳税人,因为政府要替纳税人干事。政府是最大的而且是极其挥霍的消费者,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这样。

你要让政府给你提供工作,政府就要跟你收钱,也许钱不只来自于你,还来自于其他许多人,这就意味着钱从富人转移到穷人手里。你可能会说,富人本来就应该多纳税,以此帮助穷人。如果像比尔·盖茨这样自愿捐款,我很赞赏;如果是政府以暴力手段强制纳税,我就反对。

今天很多人都很崇拜北欧的高福利国家,我觉得这种看法是非常幼稚的。这些国家的税收占到公民收入的60%-70%,也就是说我挣100块钱,有六七十块要给政府。你怎么知道政府比你更明智地花钱呢?如果我需要教育、医疗,不也可以找个公司提供给我吗?我不相信政府比我们更能照顾好我们自己。此外,你为政府交税,它就要养着一大帮征税的人,一个庞大的官僚体制。这些人仅仅为征税而存在,不创造任何社会财富,白白吃掉很多税收。

我们的公立大学教育,按照著名作家池莉的说法,已经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前几天网友有个恶搞,说清华大学校长顾秉林接受采访时说,中国的大学教育就是往学生的脑袋里灌屎。这种说法虽然不怎么文雅,但某种程度上折射出人们对当前教育的态度和看法。不只在中国,几乎在全世界范围内,公立教育已经到了令人痛心的地步——美国最好的大学是私立大学,包括哈佛大学、耶鲁大学、斯坦福大学。我的朋友说,中国没有大学,我很同意,因为中国的大学根本没有独立、自治可言,无法实现教授治校,学者们没有独立的思想。我们倒可以叫他们“思想禁锢场所”。

英国现在已经逐步改革医疗体制,使之走向自由化。以前外国人在英国看病也是免费的,那我没病也要去医院转悠啊,屯点药呗。

第九个方面,我们现在的立宪制度中,一直鼓吹国有财产高于私有财产,这和我刚才说的,鼓吹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有关。在我看来,个人财产或者说私有财产,恰恰是宪政的根基。古罗马有个谚语:无财产,即无人格。没有财产,我们就无法实现个人独立,而个人独立是个人自由的前提,身无分文者就必须依附于某人而存在,就失去了自由。这不等于我失业了,在家靠老婆养着,我说的是最终意义上的自由。奴隶连自身就是别人的财产,他能获得独立吗?个人财产也是个人对抗政府的前提,有了财产我们才可以买枪自卫,才可以把别人组织起来实现结社自由,才可以买书买报来增加知识。有人说,“对抗政府”这个提法多可怕啊!在美国你说“对抗政府”,那是很正常的。因为他本身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恶”,它设立的目的不是为了其自身,而是我们自己。

当然,我们现在在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方面有很大进步,《宪法》和《物权法》都有相关条目,但这些法律还有待落实。比如很多人的房子被拆迁后,并不能得到公正的补偿。相对于城市的小区,这个问题在农村就更加严重了,前几年我去四个省的农村做调查土地问题。土地本来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农民却无法拥有土地而必须背井离乡,这是今天农村荒凉、破败的最主要原因。你到过西方国家会发现,最美的风景在于农村而不是城市。为什么?如果我获得了土地所有权,我不会把心思都花在别的地方,我会一心一意地想,在土地上种植什么最有利,而不是听命于某个村官或乡长、县长。当你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时候,土地对于你来说是个死的资本,不是个活的资本。

秘鲁经济学家索托的两本极其重要的著作,都有了中译本,一本叫《资本的秘密(MysteryofCapital》,另一本叫做《另一条道路(TheOtherPath)》。他发现了“穷国越来越穷,富国越来越富”的原因,就是穷国人民拥有的大量资产都是死的,不能转化为活的资本。

比如我拥有一块农村土地所有权,而不仅仅是使用权的话,就可以拿它来买卖、抵押、盖房子。我不想种田了,想贷款两百万在上面建一个企业,现在还做不到。我们家有10亩土地,我自己有1亩,可是我们都不种地,就这样,大片大片的土地荒芜了,不能得到有效的利用。

我们政府整天喊口号,说要“保住18亿亩土地的红线”啊,这又有什么用呢?为什么这条红线定在18亿亩,而非17.9亿亩或者18.1亿亩,没有任何一个官员或经济学家能做出解释,这是一个武断的决定。日本人均耕地面积比我们小很多,但那里从来没有发生过饥荒。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发现,发生饥荒的国家,都是土地不归农民所有,决策由中央作出的国家,都是计划经济而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就土地制度而言,我们绝不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我们如果实现土地私有化,让土地归农民所有,农民将很难强大起来。

最后一个方面,我前面已经讲过,就是现在的立宪制度鼓吹国家是暴力的唯一垄断者,人民没有持有武器的权利,在这里不再赘述。

上面我们简略回顾了百年宪政以来的得与失,从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当前立宪远远没有成功的原因,而日本甚至韩国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在立宪几十年或者百年后,都走上了正轨。下面我简单地讲讲,我们接下来的宪政之路该怎么走。这里面很复杂,我只从一个方面来讲。

中国应该像英美等国一样,走自下而上的立宪道路。我们应当回到基层,回到国家这个大共同体当中的小共同体,比如村庄、社区、乡镇、大学、民间组织等等。我们如果通过这些小共同体先行立宪和行宪,决定自己的公共事务,就可以打下立宪的根基。当每一个人都会用宪政规则来解决自己面临的问题、冲突和纠纷的时候,国家就会水到渠成地成为一个宪政国家。

这个办法同样适用于民主。宪政和民主的实践,都像盖大楼一样,需要非常结实的地基,楼才能盖得高,从来没有楼是从天上吊下来的。现在很多宪政与民主的提倡者,指望有一天最高领导人变得开明起来,宣布明天全国大选,还有人提倡建立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试想一下,如果明天有领导人宣布,中国开始实行宪政与民主,中国会实现吗?根本不可能!

英美两国就没有这些机构,却是宪政历史最长的国家,因为那里有坚实的地方自治传统。英语里有个词叫做“自治市(borough)”,这些市镇在英国很多,都高度自治。我认为,宪政的未来不在高层,在于民间,我甚至不看中央新闻。光靠几个领导人或者精英的创造和鼓吹,包括我今天在这里开讲,而每一个人民不懂得用宪政规则和别人打交道的话,中国就永远实现不了宪政。

有人说,我们搞了那么多年的村民自治,不是也没有成功嘛,现在还是几个当官的在那里治。我的回答是,我们政府现在搞的仍是“他治”,而非“自治”,因此没法走得更远。因为如果是后者,政府无权规定村庄应该成立怎样的组织(比如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有怎样的成员结构(比如必须包括一名妇女代表)等等。在自治的框架下,村民应该自己设立的组织,董事会也好,老人会也好,由15人组成也好,由17人组成也好,都是按照自己设计的规则治理自己的事务。社区也是一样。在社区组织一个业委会非常困难,北京只有10%的小区拥有业委会,大多数小区都不批准成立业委会,这就违反了《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

有人说,自下而上的宪政之路太难了,我也没说容易啊!确立宪政制度,本来就是件极其困难的事情!所以我说需要三到五个世纪,并不是胡说八道。当然,我们还是有希望的。今天很多农村和城市的老百姓都在争取自治的权利,自己管理自己。你不让农民成立农会,他们就天天去政府办公室,或者上街游行示威。还有很多NGO,不断冲破各种禁锢,为适应社会变革和公民社会的强大作出自己的贡献。包括今天以及过去在三味书屋主办的多次讲座,都是我们民间力量自发聚集的,没有哪个当官的号召我们来。

如果事事依赖政府,出了什么问题都说,政府出来管一下就行了,那我们不仅要付出金钱的代价,还要变成政府的附庸。只有独立自主,我们才是自由的人,我们的社会才是自由的社会。谢谢大家!

本文根据演讲录音整理,未经演讲人审阅,如有疏漏,敬请谅解。(整理者:梁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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