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时期以来,因网络而发生的事件常呈现相反的结果,南京某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因遭网民曝光“天价烟”而终被查出有受贿行为,河南平民王帅、内蒙古平民吴保全却因在网上发贴批评当地政府而遭关押,后者至今仍因“诽谤政府罪”身陷囹圄。事实上,这种看似相反的现象反映的是一个隐然出现的公民社会与公权力的博弈关系。
公民社会是近年兴起的一个概念,认为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查尔斯·泰勒)。它源于洛克、孟德斯鸠等先哲对社会这一存在的认识,兴于近年东欧国家的社会转型过程。台湾学者将其译作“民间社会”,大陆专家一般译作“市民社会”,但国内一位学者在译介波兰米奇尼克的著作时,将其译作“公民社会”。我赞成这个译法,因为它既保留了“民间社会”所包含的独立于国家的内涵,也具有“市民社会”所包含的商品经济、个体独立的内涵,又避免了依照汉语语义,将其与古代的民间或现代的城市居民相混淆,而着重于表述现代人维护公民权利、承担社会责任和建立民主政治的诉求。
前东欧国家的公民社会主张是在计划经济下发生的,而中国的公民社会却是在市场经济下成长的,因而相较之下更具有必然、自发和渐进的性质。30年改革的进程,可以说就是一个社会自主化的过程。政府不再统制一切,社会自身的空间增大。市场经济更是奠定了独立于国家的社会存在的物质基础,各种民营慈善机构、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妇女组织、宗教团体、环保组织以及网络论坛等的出现,都体现出公民社会所具有的自主性。
然而,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仍然步履维艰,去年的雪灾和汶川大地震,各种志愿者组织的表现曾让人振奋,认为这见证了公民社会的成长。可很快人们又看到这种期盼并不乐观,例如曾感动温州的施粥摊近来由于地方政府的管制而被迫关闭,理由是“社会团体必须要有业务主管单位才能在民政部门注册”。实际上,这种慈善举措在从前的民间社会也能见到,遑论现代公民社会。这说明,某些地方政府仍然未能转变从前“全能政府”观念,不是把一部分事情交给社会去办,而是希望把社会的一切都统制起来,正如一位学者在其博客中所说:“如果它不去做这件事情,你也不能去做,万万不能主动去做;而如果它做了这件事情或其他事情,就等于你没有做任何一件事情。”
我倒不觉得温州施粥摊反衬了政府部门在社会救济上的失职,而是反映出某些官员虽然知道政府不是万能的,却又不愿看到公民个人或群体的自发公益行为,一定要采取种种限制,不允许公民个人或群体组织起来。正是既舍不得放权又无法尽责,才造成今天人们所看到的诸多权责不对应、政府不作为现象。这也说明,在我国目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权力仍居主导地位,公民社会还远没有赢得独立自主发展的空间。
在19世纪法国社会学家托克维尔那里,公民社会还有一个重要的功用,那就是由各种自主社团组成的多元社会能对权力构成一种“社会的制衡”。由于公民社会独立于政府,且不追求权力,因而它对权力的监督更具公正性。在目前,以社会制约权力,监督权力,由下而上形成社会压力,进而影响公共政策,的确不失为一条可取的路径。
为了每一个人的幸福,让我们走向公民社会。
来源:新京报评论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