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指在社会地位、财富分配、政治权力行使、法律权利享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以及发展潜力相对匮乏的人群。按照国际学术界达成的基本共识,所谓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在不利地位的人群。从这个意义上讲,弱势群体应包括老年人、儿童、妇女、残疾人、失业者、生活贫困者、农民工等等,他们主要表现为社会权力的匮乏,在社会财富分配中所占比重很小。阿玛梯亚森认为权利的缺乏导致了饥荒,由于信息不能自由传播、人民不能自由迁徙、食物不能通过国际和国内的市场互通有无,因此会产生大规模的饥荒,比如前苏联两次饥荒、中国六十年代的饥荒。
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其评判标准和包含对象都是相对的,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含义,包含不同的群体。
弱势群体可以分为自然性弱势群体、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
自然性弱势群体是指由于恶劣的生存环境或者天灾等所产生的贫困人群;生理性弱势群体主要是指由于生理性障碍而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的人群,主要是残疾人;而社会性弱势群体是指由社会性和制度性的原因所产生的弱势群体,主要是工人、农民,特别是下岗工人、农民工。
根据研究方式的不同,学术界也有人按照市场竞争主体划分出农民、工人、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主等弱势群体。
我们认为,可以根据不同的研究需要,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来界定弱势群体。广义的弱势群体就是自然性弱势群体、生理性弱势群体,他的涵盖面大、包含对象广。本文所说的弱势群体是指由社会性和制度性的原因所造成的社会性弱势群体,它也可以被认为是狭义的弱势群体。这类弱势群体多是由于权利机会的缺失所产生的,他们真正需要的往往是公平的机会以及合理的权利供给。
弱势群体的产生原因是什么呢?
我们所研究的弱势群体即狭义的弱势群体之所以产生,完全根源于社会因素和制度因素。它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是包括财富分配和权利供给等方面的社会制度不合理。社会制度最基础的就是产权制度和分配制度,而正是他们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财富的分配以及社会权利的划分。弱势群体的形成最根本的原因应归咎于财富分配和权利供给制度的缺陷。比如中国71~78%的财富掌握在政府的手中,人民掌握的财富很少;我们的外汇储备也是国家的,民间几乎没有,而日本的国家外汇储备虽然没有中国的多,但其民间还有两三万亿,实际上日本的总外汇储备比中国的多。再比如中国的一次分配,工资占GDP的11~12%,很低,发达国家占60~70%,所以我们的老百姓很穷。二次分配,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中国只有20%左右,前几年只有百分之十几,而发达国家为60%。还有,中国的税制、慈善制度都不太有利于穷人。财富分配的不合理,根源在于公民权利的缺乏,比如为什么工人的工资低,有人说是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过剩,没有达到刘易斯拐点,找工作的太多,但我认为根本原因是团结权、罢工权、博弈权的匮乏。找不到工作主要是由于产业低端化、区域不平衡,而产业低端化主要是金融权的国家垄断造成的,美国有上万家银行,中国只有为数不多的国有银行,垄断的国有银行由于贷款成本高、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不可能给中小企业、农民贷款,这样就造成了中国的中小企业只能低端化、永远不能长大,农村无法创业等困境;区域发展不平衡主要是由于官本位的财政制度造成的,大官都住在京城、省城,所以京城、省城发展得好,其他地方难以获得资金。我们没有建立科学的规范的透明的民主的财政制度,实际上还是公民权利缺乏的表现。
其次表现为缺乏完整有效的实施机制,也就是缺乏公开的竞争机制、有效的执行程序,导致政策上应给予的权利无法传递到被给予者手中。诺贝尔奖获得者缪尔达尔提出了发展中国家的“软政权”问题,也就是说发展中国家虽然政府庞大、官员众多,但行政效率却很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执行效能层层递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而发达国家基本上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最后是社会保障机制、社会救济机制的缺失。在欧美国家,工业化进程的时间较长,在发展的早期社会问题已经充分暴露,贫困人口大量涌现,失业问题、养老问题相当严重,并且引发了社会动荡。为此,西方国家不断探索对策,从济贫政策到社会保险机制,从俾斯麦到英国工党、从美国罗斯福新政到瑞典的福利社会,最终形成了完整的社会救济福利制度。中国由于工业化起步较晚,社会保障机制、社会救济机制很不完善,使得贫困人口最基本的生存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于是弱势群体大量产生。
比如农民成为弱势群体的原因:
(1)历史因素及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户籍制度一般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了加速工业化、重工业化的战略需要,但实际上户籍制度最初是为了镇反运动的需要。1951年为了镇压反革命,开始在城市建立户籍制度,目的是让反革命分子不能成为漏网之鱼,1953年又开始在农村建立户籍制度,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则将户籍制度严密化了,农村劳动力几乎不可能向城里转移了,这也成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重要的原因。有文献估计,在改革前的1950年-1978年的29年中,政府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大约取得了7000亿元收入。改革开放以后,城市剥夺农村的局面继续,劳动用工制度、教育制度、财政制度、金融制度、基础设施建设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都不利于农民,每个农民工每年向城市提供的剩余价值为1.6万元,两亿农民工每年为城市贡献了三四万亿,占财政收入的一大半。2007年当时说,中国的城乡差距达到改革开放以来的最大值,2008年又比2007年扩大了。也就是说,由于户籍栅栏、户籍堤坝的存在,使得中国的城乡差距越来越大,那种认为要等到二元差距缩小再废除户籍的主张是多么的可笑。
(2)错误的经济政策。改革以来,仍然以农补工。政府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农业税收、征地从农民那里占有了二三十万亿元收入。
从1998年开始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及此前的棉花流通体制改革,以“私商不得进入”的名义,将农民赶出了粮棉交易和加工领域。朱容基的改革是反市场化的,主张国家垄断市场,导致了严重的结果。当时农民办的粮食加工企业大量地倒闭,农民的损失惨重。
(3)不均衡的教育。城乡基础教育水平差距不断扩大,一个农户培养一个大学生,往往意味着全家更多的人陷入社会的更低层。教育的不公,无疑从起点上使农村子弟处于“不能翻身”的境地。农村中学软硬件差,学生英语差,大多数考不取大学,所以最近重庆有万人弃考的事件。目前中国留守少年儿童近6000万,他们的父母在外打工,他们长期不能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心灵受到伤害,同时他们又是极懂事的孩子,希望尽早挣钱为父母分忧。他们放弃了高考,也放弃了改变自己身份(户籍)的几乎唯一的机会。
(4)落后的“社保”。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现状,农村居民在社会保障等方面根本不能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在城市里下岗的市民和贫困的居民,政府有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在农村,现在也有了低保,但是覆盖面只有3%左右,保障水平也很低。农民看不起病的问题也很突出。据一些调查资料显示:在贫困地区,农民患病未就医的就达72%,应住院而未住院的89.2%是因为没钱支付医药费。农村中因病致贫、返贫的农民占贫困户的30-40%,有的地方甚至高达60%。有不少先富起来的农民往往因一场大病而又重新陷入贫困。尽管刚刚出台的医疗卫生改革将大大地改善农民的状况,刚刚推出的中国人权行动计划如果能够落实,也将大大地改善弱势群体的地位。
(4)农民及农民工没有自己的组织,没有罢工的权利。没有迁徙自由(2003年前),没有话语权、谈判权,农民的投票权不完整,以及我国的财政制度、金融制度、土地制度、人大制度的不完善,对于农民都是不利的。
研究弱势群体有什么意义呢?
第一,日益严重的弱势群体问题,有违社会公正。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不能把稳定作为社会的首要价值。如果以稳定为借口,牺牲社会正义,损害政府的信用和威信,那么将导致社会长期的不稳定。所以,必须以社会正义作为首要价值,为此,我主张在中国开展社会正义运动、平等权利运动。中国文化本身就是缺乏社会正义意识的,中国人有正气感没有正义感,有为皇帝、为国家牺牲的“浩然正气”,没有为真理、为大义牺牲的凛然正义。中国人信奉“难得糊涂”、“心中泯灭是非心”,庄子主张“齐是非”——“是”就是“非”,“非”就是“是”,孔子主张父亲应当包庇偷羊的儿子,因为在孔子眼里家庭伦理高于社会正义。所以我说,中国文化是没有什么正义、真理观念的,现在我们必须改造文化,在中国开展社会正义运动。市场经济总是倾向于优胜劣汰、两极分化的,会产生强者越强、弱者越弱的“马太效应”,而国家应当维护公平公正,扶持弱势群体。
第二,日益严重的弱势群体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世界银行于2007年12月1日在北京发布将完成的《贫困评估报告》初步研究结果,显示2001年至2003年,中国10%贫困人口实际收入下降2.4%,由于世行专家尚未完整得到2004年以后的数据,研究仍在进行。有迹象显示中国最贫困的人群正在进一步滑向贫困的深渊。这个研究颠覆了发展经济学的滴流效应理论,水涨船高的理论,也就是随着富人收入的提高,穷人的状况也会得到改善,现在看来不是这样。我国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不断得到强化,使得群体性事件频发,2005年公安部统计全国共发生群体性事件8.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
第三,日益严重的弱势群体问题,不符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目的,违背了社会生产发展的根本目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以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的牺牲作为代价或成本。
上面我讲了研究弱势群体的意义,下面我讲弱势群体经济学的内涵与特征。
我提出弱势群体经济学的新学科。弱势群体经济学是一门研究弱势群体的权利现状以及如何将有限的权利、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科学。弱势群体经济学针对社会权力缺乏所引起的生存与发展条件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现状,以保证这部分人的收入水平达到可以满足正常生活的最低值和尽量提高他们的社会满意度及生活幸福度为目的,从经济学的角度,运用经济学假设、原理,构建新的模型,得出有益的结论,寻求科学的解决方法,并以此作为理论依据,指导社会权利供给和社会财富分配等方面的合理的社会制度及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的建立,从而对有限的权利、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从根本上改善弱势群体的地位。
弱势群体经济学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它以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地位为出发点,以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和谐发展,实现社会公平、社会正义为最终落脚点。弱势群体经济学的研究目标充分考虑来自经济、政治等方面实施的可行性。因为如果社会选择了超出其经济实力的目标,那么此目标必然行不通。正是考虑到人口众多以及经济实力的限制,因此,我们才选择把对社会中由于社会性和制度性的原因所造成的最困难的这部分社会群体的权利现状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更多倾斜于弱势群体利益的制度设计,让尚有自立能力的人实现自立,以便政府使用最低的成本,改善这部分人的生存现状,达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目的。
弱势群体经济学有特定的研究对象:
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类经济行为及有限、稀缺的资源配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人们的社会生产关系即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关系在内的经济关系;新政治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政治选择、政党、利益集团、选民、官僚、议会的模型与行为特点;而对于西方经济学来说,微观经济学是将单个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宏观经济学则是以国民经济整体运行为研究对象;舒尔茨的穷人经济学研究穷人物质条件的匮乏,医疗教育的改善之道;而我的弱势群体经济学更加重视对权利匮乏的研究,不仅医疗教育的权利,而且更多地研究话语权、迁徙权、投票权、组织权等。可见,弱势群体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弱势群体的权利现状以及有限的社会权利、资源。
弱势群体经济学有明确的研究目的。
弱势群体经济学的研究是以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地位为直接目的的,它与其他经济学的研究目的不同。西方经济学的研究目的是解释市场经济,探索市场经济制度,而政治经济学探索政治中的经济含义(公共选择理论)或经济中的政治含义(马克思),探索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其研究任务是揭示经济政治共通的规律,就这点来说,弱势群体经济学与政治经济学有着相似之处,都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
弱势群体经济学具有独特的研究方法。
各种经济学都有着各自的研究方法,弱势群体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它主要表现于:第一,注重建立理论模型,即通过观察进行概括和抽象,构建理论模型,该方法能抓住影响效用最主要的决定因素,将复杂的现象简单化以便于研究;第二,使用边际分析的方法,即研究经济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最终确定一个最优的函数值。在弱势群体经济学的研究过程中,还使用了其他一系列科学的方法,如概率分析、计量经济学方法等;第三,进行权利分析、权利的边际效用分析。
关于弱势群体经济学的研究大纲:
弱势群体经济学,是在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的基础之上,加之人本精神,建立弱势群体经济模型,对弱势群体的生活状态和福利进行分析。所谓人本精神,就是社会发展要以人为本,社会发展的成果要合理满足人的多种需求或效用,满足人性、人道、人格尊严、社会正义的要求。
个体分析方面,我们侧重于弱势群体中个体得到的效用,从收入到消费,再到效用的流程,分析弱势群体中个体的生活状态。首先,在弱势群体经济模型中,分析个体的收入与消费的关系。突出在低收入下,弱势群体消费倾向的特点。然后,进一步分析弱势群体通过消费得到的总体效用。我们认为,效用水平是表达个体在生活中幸福水平的有效指标。通过对个体总效用的分析,我们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于弱势群体中个体的生活状态更加明确。
社会分析方面,我们从制度、分工、资源三个方面,对模型做出解释,分析弱势群体权利缺失的社会原因。制度是规范人与人之间责权利关系的各种规则及其实施机制的总和。制度通过维护人的权利、明确人的责任、协调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来引导人的行为。资源是能够被人利用、提高人的行为能力和改善人的行为条件的物质。我们这里提到的资源,是广义上的资源,包括自然资源、资本资源、知识资源和人力资源。资源通过提高人的行为能力、改善人的行为条件和满足人的基本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自身的发展。分工是对组织的活动进行有效分割,对组织内的人进行差别定位,将特定活动分派给特定的个人,进行协作的活动。分工通过创造就业岗位和提高就业岗位的竞争力来决定人在社会中的安置情况,从而决定人的活动范围和生活状况。三者相辅相成。其中,制度起着决定性作用,它决定着资源的配置和升级,还决定着分工的水平。所以,我们以制度为起点,来分析弱势群体权利的缺失水平,进而分析制度与分工的关系,再通过分析分工与群体所得资源水平的关系,最终分析在所得资源水平一定的条件下,弱势群体的社会福利状态。
弱势群体经济学的制度研究范围包括:权利,教育,医疗,养老,低保,新闻,话语权,博弈,税收,金融,户籍,暂住证,劳教,信访,农民工,生态,环境,小产权房,小企业,公共选择,投票权,迁徙权,公益,慈善,组织,公益诉讼,集体诉讼,社会正义,平等权利,人大改革等等。
下面我简单讲讲弱势群体经济学的原理:
一是个体分析:
从微观经济学中,我们知道,个体消费产品所得的效用u=f(c),其中c表示个体用于消费的商品数量,这一数量也可以根据商品的价格水平被个体支出的货币来表示。为了分析方便,这里,我们所用的c直接指用于消费的货币支出。在凯恩斯经济学中,个体的收入与消费之间存在着函数关系,即c=g(y),其中y代表个体收入。
我们知道,弱势群体在消费方面,是达不到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费得不到满足,所以弱势群体的个体在消费时商品的边际效用虽然是递减的,但是是正的,即商品消费的总效用是递增的。用数学表达就是
u’>0,u’’<0
我们给定弱势群体个体效用的值域
其中,最小值表示所达到的商品效用仅能维持生存,最大值表示u’’=0时u的取值。
根据凯恩斯对人的消费的分析,弱势群体个体的消费边际倾向是正的,即消费会随收入增加而增加。当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充足时,弱势群体本身不需要再投入自己的收入来维持对公共产品的消费,所以随着收入的增加,个体的边际消费倾向是递减的。当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不足时,弱势群体由于其权利的缺失,得不到充分的公共产品,只能通过自己花钱来不断补足公共产品的缺失,所以个人的边际消费倾向是1,也就是说所有的收入都不得不用于消费。
我们可以将消费函数代入到效用函数中,由此得到一个复合函数u=f(g(y)),它表示了收入与效用之间的函数关系,则u’=f’×g’。因为u’>0,所以收入增加时,个体所能得到的效用是会增加的,生活会有改善。在收入相同的条件下,得到社会提供的充足公共产品的个体,因为得到的消费品更多,所以要比得不到的个体的u’要大,也就是说,社会提供充足的公共产品会让弱势群体的个体在收入提高时得到更多的效用,生活改善程度更高。
二是社会分析:
在上文,我们对弱势群体的个体分析是从效用到收入的潜入式分析。下面,我们对弱势群体的社会分析是从制度到效用的上浮式分析。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制度。制度,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规则和实施机制两部分。其中,规则包括法律和习俗;实施机制包括组织、管理。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基于对人性的研究,提出了“政治人”假设,强调人的“合群性”和自觉性,强调社会需要“法治”而不是“人治”。我们根据“政治人”假设,同时加入人本精神,对制度给出两个评价要素:人本水平和法治水平。其中,人本水平是针对规则的,评价规则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促进程度,是否体现人本精神;法治水平,是针对组织管理的,评价管理组织的规范化程度。在一个社会当中,根据人本水平与法治水平之间存在的关系,我们把弱势群体得到的社会资源的水平用一个柯布-道格拉斯函数来表述。
其中,T代表一个国家的弱势群体享有的资源的比例(我们称之为享有权参数);K代表该国制度规则的人本水平;L代表该国制度组织管理的法治水平;A代表该国所处国际环境;α、β代表政府对弱势群体在人本精神和法治水平上的倾向,α+β=1。该函数旨在说明,人本水平和法治水平的提高都可以促进弱势群体享有的社会资源的比例,但是,人本精神与法的统治本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所以政府在对这两个要素的侧重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
然后,我们将弱势群体的享有权参数代入弱势群体的消费函数当中。在此,我们将弱势群体的收入用其享有的新增社会资源来代替。表述为:
其中,c代表弱势群体消费的资源量;θ表示新增资源的总量。
进而,将弱势群体消费的资源量代回效用函数当中,得到弱势群体在社会当中得到的效用,即u=f(c),完成了对弱势群体社会分析的建模。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模型。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影响新增资源给弱势群体带来的效用提高的因素有边际效用水平、边际消费倾向和制度。而边际效用、边际消费倾向都是心里倾向,受客观影响所起到的作用不稳定,稳定的只有制度的影响。所以,我们想提高弱势群体的社会福利只能从制度入手。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享有权系数T。
,K和L与一个社会的历史发展历程有着必然关系,所以在短时间内对这两个要素的改变是不现实的。国际环境是外部因素,改变也是不现实的。所以想在短期内提高弱势群体的福利,只有改变政府对两个要素的侧重程度,即α和β。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T的变化最直接的办法是α和β的改变。
通过对个人分析与社会分析,我们可以了解改变弱势群体的被动地位的直接手段是政府改变对人本精神和法治建设的态度,也就是一方面要以人为本,另一方面完善法治制度;一方面改善民生,另一方面建立宪政民主制度;一方面进行社会改革,另一方面进行政治改革。目前中国在社会改革方面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在政治改革方面踟躇不前,这不利于改善弱势群体的处境。
最后,我提出一些弱势群体经济学的经济政策及民生建议。
对于生理性弱势群体,主要指残障群体,他们由于身体或精神方面的缺陷而不能正常参与社会生产分工,甚至不能依靠自己劳动维持生计,被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竞争型社会机制边缘化,成为社会的弱者。
这部分弱势群体已丧失部分甚至全部的劳动能力,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社会不能单纯从经济学成本收益理论出发,考量负担他们生存的社会成本和他们所创造出的社会价值,把他们看成社会负担,而是应该把对这部分弱势群体的保障工作看成一种社会责任,维护这部分人的正当利益。
具体而言,应该实行社会、家庭相结合共同救助弱势群体的政策。如果把社会和家庭所提供的对弱势群体的帮扶看做一种产品,社会和家庭所能提供的同一种服务产品所付出的成本是有差异的,按照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需要促成社会和家庭之间的“贸易”,也就是说,社会和家庭分别为弱势群体提供生产成本相对较低的服务产品,用最小的总成本创造出满足这部分弱势群体的服务。
从社会层面看,政府作为社会的主导,应该发挥主要作用。对于有工作能力者应优先安排合适工作,对于无工作能力者应进行适当救济,提高弱势群体的社会认同感,避免进一步“因弱致贫”。同时完善收容福利制度,对于无依靠的弱势群体,政府应全面保障其基本生活和人权。从家庭层面看,家庭应该在社会的帮助下,承担起照顾弱势群体日常生活的主要责任。
科斯曾经在着名的科斯定理中提出了产权划分的重要性,同样,弱势群体也有自己的归属权,归属权不同,对社会和家庭之间贸易的理解也不同。若弱势群体的归属权在社会,那么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补贴和一系列救济可以看作社会对家庭服务的购买;若归属权在家庭,那么家庭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和哺育可以看作家庭对社会帮扶的支付。不管归属权在哪一方,最终结果是一致的,就是社会和家庭对自然属性弱势群体的共同保障。
关于社会性弱势群体。
社会属性的弱势群体在人的自然属性方面与非弱势群体没有差异,他们是随着社会的分工、发展和变革逐渐沦为弱势群体的。社会属性的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没有严格的界定。对于这部分人,可以从相对弱势群体和绝对弱势群体两方面分析。
相对弱势群体是针对近年来网络、社会上“弱势群体”一词被过度使用的现象而提出的。一些在普通人看来非弱势群体的群体也自称为弱势群体,如警察、法官、下级官员、企业老板。原广州地铁老总卢光霖曾说,农民工讨薪,“动不动就上桥”,以死相逼,“一上桥老板就害怕”,现在老板难当,不仅面临市场风险,也要面临这样的复杂考验,“老板也是弱势群体”。这种言论的出现是有其社会意义的,在公权力未被规制的今天,任何人任何群体都是弱势群体。相对弱势群体是暂时的,常常是针对某个具体事件而产生,在大多数时间内,这个阶层相对于其他社会阶层仍处于一个相对优越的地位。
这部分弱势群体是伴随着公权力的混乱而生的,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随着公权力的逐渐规制,这个弱势群体也将逐步消失。
绝对弱势群体是指那些被普遍认同的、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如农民、农民工和下岗职工等。这部分弱势群体是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造成的。经济的贫穷和权利的缺失是这个群体的基本特征。
在帮扶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工作中,应该把权利保障问题作为重点,这些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利、对公共产品的使用权利、自由迁徙的权利、投票的权利等等。考虑到权利的边际效用,应该注意权利在分配过程中向弱势群体的倾斜。所谓权利的边际效用,是指在对权利理论化后,每单位的权利所能给权利拥有着带来的效用,这是权利概念在传统经济学边际效用理论中的延伸。同一产品,分配给富有者微不足道,分配给贫困者却能满足其基本生活,产品的不同配置方式给整个社会的总效用带来的变化是不同的。同样,权利作为一个理论概念,同样的权利配置给非弱势群体和绝对社会属性弱势群体所带来的社会效用是不同的,绝对社会属性弱势群体得到这些权利产生的效用远大于非弱势群体得到同等权利所产生的效用。已经拥有的权利越多,权利的边际效用就越小;已经拥有的权利越少,权利的边际效用就越大,因此将权利、资源更多地配置给弱势群体将大大地增加社会的总效用。
在为弱势群体制定政策时,应该以帕累托改进作为依据,但又不能局限于帕累托改进,应该制定出一套准帕累托优化的弱势群体政策。帕累托改进是指在不削弱每一个社会成员效用的前提下通过资源的配置增加社会总效用。弱势群体相关政策的制定不仅仅是对具体资源配置的规范,更是对社会无形资源的配置,需要照顾到社会各阶层的发展,而不单是不损害各方利益,因此,弱势群体政策的准帕累托改进可以表述为:在保证各个阶层发展的同时,通过对各种资源的配置,加快弱势群体阶层的发展,从而增加社会的总效用。
下面我提出一些具体的民生建议:
我提出立法保障弱势群体合法罢工的权利。
罢工可以分为政治罢工与经济罢工,政治罢工是出于政治目的的罢工行为,经济罢工是为了争取经济利益和福利待遇而进行的罢工行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禁止政治罢工,允许经济罢工。中国未来也应当立法允许经济性罢工。
没有罢工权立法,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社会的稳定、人权的保障都将造成负面的影响。
从1982年取缔宪法中的罢工权至今已经二十多年,中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初国有企业几乎一统天下,但到2007年非公企业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68%;城镇国有和集体单位从业人员仅占全部城镇从业人员的24.3%(国家统计局2008年10月29日发布的报告)。当初不存在的劳资矛盾现在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据新华网北京2005年12月28日电:自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以来10年间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32万件,涉及劳动者443万人。
古人云:“时移则世异,世异则备变”,如今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一日千里,同时劳资冲突愈演愈烈,面对强势的资方,劳动者必须拥有团结权、罢工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没有罢工权立法,怎样才能遏止企业主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侵犯劳动者的权利?在劳资双方的博弈中资本家有钱有势、劳动者一无所有,倘若劳方没有团结权、罢工权,那么只能“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或者只能依靠所谓的举报、申诉,等待别人的恩赐。因此,现在工人农民成为弱势群体,完全是由于权利的贫困造成的,而罢工权的缺失,使得劳工的权利更加贫困。罢工是工人维护自身权利的最激烈的手段,也是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如果剥夺了工人的罢工权,劳资关系就失去了制衡的力量,资本的危害将大大地加剧。
没有罢工权立法,将经济性罢工当作“政治事件”、“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当作“闹事”来对待,加以弹压,把劳资矛盾动辄上升为官民冲突、政府与工人的对立,政府替资本家背黑锅、承担责任,这种做法是极其不明智的,不但加重了政府的工作负担,而且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败坏了政府的形象。
没有罢工权立法,就不能保护正当罢工,制止无序罢工和各种怠工、停工现象,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有人担心罢工立法会引发大规模的罢工浪潮,这种担心是由于对罢工立法不了解造成的。罢工立法并非鼓励随意地罢工,而是对罢工的行为加以法制规范。在发达国家的历史上,并没有哪个国家因为对罢工权的承认和保护而导致罢工浪潮的,相反,由于对合法罢工的保护,平衡了劳资关系、提高了工人的工资、改善了福利待遇,社会变得更加稳定了。退一步说,罢工权立法即使会给社会稳定带来一些风险,那也是局部的、微小的风险,它是推动劳资关系改善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是一种“必要的罪恶”,实际上,罢工权立法可以起到“社会安全阀”的作用。
我主张中国应当实行、也有条件实行免费基本医疗的制度,也就是全体公民有权利享受较低层次的免费的医疗保健预防服务。从而在不远的将来,实现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义务教育的“三免费”制度。
印度的人均收入比中国低得多,但是印度基本实现了全民免费医疗、教育,印度的老人包括农村老人也都享有政府的津贴。
据专家估算,较低层次的全民免费基本医疗一年大约需要资金1500亿元。目前,中国一年的财政收入达到6万亿元,每年的“三公”(公款吃喝、公车消费、公费旅游出国)支出近1万亿元,只要节省一点,免费基本医疗的经费就有了。
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改革的方向是基本正确的。以后要坚持国有医院的公益性,强化政府的责任,医院决不能惟利是图,抛弃病人;政府部门要做好对医院的监管、确保对国有医院的全额投入;实行医、药分离,将医院药房改革成为零售药店。以后还应当允许社会资金在医院周围开药店,杜绝以药养医、开大处方、进高价新药、重复检查、医疗特权等问题。
这次改革强调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卫生主管部门与医院不再是父子关系,这样有利于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
方案还强调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改变医院管理高成本的问题。目前医院后勤人员占了30%,医院财务不透明,人事管理不公平。
加快多元化办医格局,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医院,要扶持私立医院的发展,在急救业务、医保定点等方面对之一视同仁。过去医疗改革的失败,不是因为产业化,而是因为没有民营化的产业化,没有鼓励民营医院的平等发展。一方面,政府想甩掉医疗的财政包袱,另一方面又不给民营医院平等的发展空间,因此就放任垄断的国有医院靠高价卖药或过度检查来取得收入。以后,国有医院只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普通老百姓都看得起病,有钱人如果想获得更好的医疗服务,可以付高价到私立医院去看病。即便是私立医院,普通人也能看得起病,因为通过激烈的竞争,它的药价也会降下来。而且在私立医院,医生、护士的服务会更加到位。
方案中提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再统购统销、定点生产,而是各个地方公开招标采购,这样有利于平衡地方的利益。
除了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城市居民及农民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等制度之外,我还主张——取缔公立的公费的高干病房、疗养医院,只允许私立医院搞,但必须自费医疗;——在不同省份、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公平分配医疗资源。
应鼓励慈善医院的大力发展。改革慈善体制,鼓励慈善事业的发展,允许公民设立慈善基金会和慈善医院。美国有公益组织120万个,慈善机构73万家,慈善基金会56600多家。中国只有屈指可数的几个官办慈善机构,2005年有了全国第一家私人慈善基金会和第一家慈善医院,以后应当继续大力发展至数十万家、数百万家,才能满足中国弱势群体的现实需要。
我的另外一个政策建议是建立农民养老金退休金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农民为国家工业化作出了重大的牺牲,改革开放之前,农民通过义务交粮、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等方式为国家贡献了7000亿元左右,相当于现在的二十万亿元;改革开放之后,农民通过低价卖粮、乡镇企业税费、征地等方式对国家的贡献也在二三十万亿。可是长期以来,我们没有考虑农民的养老保障。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也把当时占人口总数90%以上的农民排除在外。
中国现在完全有财政能力解决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2008年,中国新增加的财政收入也将近1万亿元,现在中国的财政总收入早已超过了日本,仅次于美国。全国农村的养老金一年需要2000多亿元,只及一年新增加财政收入的五分之一左右,完全可以安排。另外,只要节约每年上万亿公款消费的五分之一,也能够解决全国农民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了。
建立农民养老金制度,其意义非凡。它体现了中央政府以民为本、重视民生、保护弱势群体的理念,可以促进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它能够调整农民的消费预期,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扩大农村内需,启动农村市场;它可以加快城市化进程,降低城镇化的成本与风险;它有助于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挑战,实现计划生育的目标,调整男女人口比例失调的现象。只要农民有了养老保障,一般来说农民也不愿意多生,生男生女一个样,计划生育的难题迎刃而解。
我的民生建议还包括小产权房也就是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应当逐渐地合法化。小产权房是农民参与市场经济、打破垄断性歧视性房地产制度的结果,它有利于农民的土地开发自救,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
中国城市的繁荣是以农村的萧条为代价的。人们常说,现在该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帮助农村的时候了,而我说,不需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帮助农村,只要还农民平等权利就行了。为什么只有城市人可以进行房地产商业开发,农村人不行?为什么只能政府征地、然后把土地卖给开发商,而农民不能直接把土地卖给开发商、农民也不能对土地开发建设?符合了土地利用规划也不行?
小产权房的合法化才符合现代文明潮流,即打破城乡分治、二元隔离制度,走城乡一体化、城乡互动、城乡均衡的发展道路。如今在发达国家很多城市居民住在了乡村。城市化并不能够仅仅理解为农村人口到城市生活和择业,还应当包括很多的城市居民到农村居住,甚至创业、投资,这是城乡人口互动交流的双向的过程。这样才能带动起农村的发展。
有人担心小产权房合法化会危及耕地安全。这是坚持小产权房不能合法化的最主要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其实,我主张小产权房主要在宅基地、荒地、山地、林地上开发,不会影响耕地安全、粮食安全。山地、林地上开发也要经过审批,要符合规划。少数的小产权房在经过批准的由农用地转变而来的建设用地上开发。
总体上来说,土地市场化、资本化只要管理得好、规划得好,反而会增加耕地,“创造”和“新生”出大量的耕地,农民会保护爱惜耕地,开发利用荒地。而土地的产权不清、模糊所有、总体所有,才导致了土地的荒芜、浪费与肆意侵占。
有人说小产权房合法化会减少地方政府的收入。这是地方政府最担心的,也就是土地出让金会减少。解决的办法有三:一是尽快出台不动产税,也就是所谓的物业税,西方国家的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靠不动产税。二是出台法规,从小产权房的合法化收取一定的集体土地建设费,类似于国有土地出让金,但数额要比出让金小得多。三是改革分税体制、财税体制,调整收入分配机制,保障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目前中央税收占总税收的58%,地方占42%,地方是四级政府,加起来才42%,太少,所以他们要征地获利,以后必须平衡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
总之,我的弱势群体经济学一是研究弱势群体的生存规律、公共产品的生产与消费、民生政策,二是帮助弱势群体伸张他们的诉求,提出合理的主张,引起决策者注意,维护弱势群体权利,进而带动整个国家发展、进步。弱势群体经济学和传统经济学有着很大的不同,如果说传统经济学研究的是稀缺资源在社会中的配置,解决效率问题,那么弱势群体经济学就是研究稀缺资源在社会中的再配置,解决公平问题。
(注:参与弱势群体经济学研究和本文撰写的还有我的研究生霍霆、张赫、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