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辉 殷冬水:民主:社会正义的生命和保障

——关于民主对社会正义的价值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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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民主   社会正义  

周光辉   殷冬水  

建立社会利益与社会负担得到合理分配的正义社会,既是人类的美好愿望,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更是当下我国社会公众十分关注的一个公共问题,能否解决好这一问题,关涉国家的长治久安与可持续发展。从政治学的视角看,治理社会不公,关键是要建立良好的政治结构。人类政治经验表明,民主作为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公共授权的方式委托政治代表治理公共事务的政治体制与政府管理形式,是现代国家实现社会正义的政治保障。本文的主要任务是要证明,民主作为实现政治正义的制度安排,既是社会正义的构成性要素,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政治机制。在这个意义上讲,民主是社会正义的生命和保障。

实现社会正义,需要政治正义。民主是现代国家配置公共权力并使其合法化的政治方式,民主不仅保证了公共权力关系形成的自愿性,公共权力分配标准的可接受性,而且也保持了公共权力体系的开放性和上下流动的和平性。民主作为实现政治正义的制度安排,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将权力体系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不仅使每个公民都有了获得权力的机会,而且使公民能够通过理性思考和自主选择来建立一个对公众负责任的政府。

民主是政治正义的实现形式,它尊重公民的自主选择权,保证了权力关系形成的自愿性,通过民主所建立的政治秩序,是建立在尊重个人选择自由与同意基础上的政治秩序。在相互平等的人们之间,无论是自然,还是神意与武力,都无法创造出一种正义的权力关系。自然权威将人视为天生不平等的,将人对人的权威视为先定,而神授权威将人视为是不具有自由意志的动物,将人对人的权威视为天定。自然权威的不正义性体现在它否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形式平等性,神授权威的不正义性则体现在它否定了人的自由选择权。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既不存在于自然也不存在于神意之中,只能存在于民意之中。“民主的价值合理性就在于把政治权威建立在社会成员的同意和认同的基础之上”,将公民的选择(choice)和同意(consent)视为构成权力关系正当性的核心要素。在民主的内在逻辑中,选择的概念与被治者的同意具有核心地位,人民的同意不仅是权力关系正当化的前提,也是权力握有者与社会公众建立友善关系的基础。民主并不是要改变公共权力中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它要改变的是形成这种不平等关系的基本理由。民主尊重人的平等性,否认权力关系的自然性,任何人对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无论神意还是武力,都无法使权力关系正当化。依赖神意所建构的政治秩序,否定了人的自由;而依赖武力所建构的政治秩序,则否定了人的尊严。无论神意还是武力,给人带来的都是恐惧。民主的文明性与正义性体现在它要改变依赖恐惧建立政治秩序的方式,将公民从政治生活的恐惧中解放出来,民主的政治价值就是要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虽然权力关系存在于所有人类社会,但唯有民主,才能使这种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关系来源于人的自主选择。

民主是政治正义的实现形式,它保持了公共权力分配标准的可接受性。权力是人希望得到的一种重要的善,是一种相对稀缺和不能平等分配的善。在政治生活中,权力是有限的,只能为有限的少数人所掌握。权力所对应的是职位,职位代表和象征着权力。在任何政治体系中,政治职位不仅是有限的,而且也是有层级的,不同政治职位所对应的权力有大小之分。少数人掌握着权力,不同的人掌握着大小不同的权力,这是客观事实,无所谓正义不正义。政治正义所关注的问题不是权力是否为少数人所占有或权力为少数人不平等地占有,而是关注公民是否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获得权力,关注少数人对权力的占有是否得到了公众多数的同意。根据分配正义的理论,“如果物品适合被分成平等的份额(例如选票能够被分配),那么,每一个平等有效的要求者有权利要求平等的份额。如果适合分配的物品不适合分成平等的份额……,那么每个平等有效的要求者有权利有平等的机会去获得分配物品。”民主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将权力体系平等地向公民开放,不仅使每个公民都有了获得权力的机会,而且也使每个公民有平等的机会来获得不平等的权力。“与所有政府形式一样,民主也需要领导者。民主不同于其他政府形式之处就在于它不随意将任何人排除在领导岗位之外。民主并不必然会使每个人成为领导者,但它相信每个人有平等机会成为领导者。”民主并不是要改变公共权力为公共所有、为少数人行使这一事实,民主的正义性在于它将公民的能力以及与政治职位相关的要素视为能否获得相应公共权力的标准。在公共权力只能为少数人行使且无法平等分配的前提下,任何政治体系都会面临如何分配公共权力的问题。政治正义的存在,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审视公共权力分配标准的可接受性。在能力有别的条件下,应该把公共权力交给有能力的人去行使,人们在这一点的认识上并没有分歧。然而,如同人类对幸福(happiness)的理解一样,能力本身是一个相对主观化的概念,要使能力这样一个主观化的概念在公共权力的分配中发挥作用,就必须将能力客观化,建立衡量能力的客观标准。民主反对按照出身、血缘、种族、性别、地域等偶然因素或不可改变的特征作为标准来选拔权力握有者,赞成把年龄、素质、学识、经验等作为衡量政治能力的要素。这些要素不仅是为掌握公共权力所要求的,而且通过后天的努力是可以获得和改变的。民主的正义性体现在它赋予所有公民选拔和认可权力握有者的平等权利,将政治职位授予那些公民认可的、具有与职位相关的政治能力的人。

民主是政治正义的实现形式,它保证了权力的交替与流动的和平性。权力的交替与流动的和平性是政治正义的内在要求。公共权力是一种公共善,不应被独占,也不应被垄断,要使所有公民有平等的机会分享不平等的权力,权力就必须是流动的。从人类政治发展史看,权力的有序流动并非一帆风顺,而权力的和平流动更是面临诸多阻力。在非民主的体制下,权力往往是无法和平流动的,这不仅因为权力是一种重要的善,而且也因为权力斗争失败者往往不得不承受巨大的政治风险。在以武力论成败的权力斗争中,获胜者的权力是不稳固的,失败者则会面临着掉脑袋(失去生命)、被监禁(失去自由)或者被放逐(失去国家)的危险。民主的意义在于,它不仅要通过任期制的安排来消除权力的垄断性与独占性,使权力具有流动性,而且要通过降低政治竞争失败者所担风险的方式来保证权力流动的和平性,消除专制政治中权力斗争的野蛮性。民主的正义性在于它以和平而有序的方式实现着公共权力的周期性更替。正是由于一些代表民意、具有时代精神的优秀人才不断地进入权力体系,才使政治体系充满活力和富有生命力。在这个意义上讲,流动性是维持政治体系生存能力的重要条件。在政治生活中,权力是大多数人都希望得到的一种善,这不仅是因为权力与财富的分配有关,还因为权力是一种不能平等分配的善。正如阿兰·德波顿在《身份的焦虑》一书中所指出的,人们所以会由于不同的身份而产生焦虑,就在于人的自我感觉是与在他人眼中的价值和重要性密切相关的。权力这种不能平等分配的善,“能够带来一种受人关注、富有价值的感觉”。实际上,对人类文明秩序产生破坏作用的力量,不是权力是否得到了平等分配,而是社会成员是否有平等的机会分享不平等的权力。在一个规模庞大、分工明确、公民生活方式多元的现代社会中,公共权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是合理的,公共权力的不平等分配也是正义的。在民主社会中,虽然公共权力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但掌握权力的少数人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周期性流动的。民主的正义性就在于它通过周期性流动的方式保证了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机会来分享不平等的权力,保证了政治体系的开放性与流动性。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并非要完全否认暴力的作用,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暴力革命也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人类历史一再表明,暴力的方式具有巨大的负面效应,它往往造成生产停滞、资源毁坏、生灵涂炭,极大地破坏人类文明成果。民主作为人类长期探索形成的公开、定期选举政治机制代替了人类为争夺公共权力而展开的破坏性竞争,实现了公共权力的和平有序的交替。

民主是政治正义的实现形式,它改变了传统社会公共权力关系中权力握有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相互对待的方式,将统治与被统治关系转变成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在传统社会政治体系中,权力握有者与社会公众的关系是一种统治与被统治,奴役与被奴役,恩赐与被恩赐的关系。民主时代的来临,对于人类政治文明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改变了权力握有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在民主政治体系中,权力握有者与社会公众之间,不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在民主的内在逻辑中,社会公众是政治生活的“主人”,而权力握有者则是“公仆”,必须为公共利益服务。民主政治确立了政治权威建立合法性的一项原则,即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只能通过公民的多数同意和授权来获得。民主的真正力量在于它消除了权力握有者的神秘感以及由此而来的优越感与距离感,改变了权力握有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相互对待的方式,使二者之间由专制政治下的恩赐与被恩赐、统治与被统治关系转变为民主政治中相互约束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

民主是政治正义的实现形式,它实现了社会公众对政府的激励、监督与控制,使政府为社会公众承担责任。社会正义关注社会利益与社会的合理分配,利益及利益关系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础,而政府的基本职能,就是对利益进行社会性的分配。政府既可能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关键力量,也可能是导致社会不公平的主要根源。公共行政的根本目标在于公共利益。政府不应当有单独的利益,而应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唯一目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民主不仅确立了政府应当对人民负责的观念,而且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使政府承担责任。社会正义的实现离不开对公民负责任的政府,而民主的政治安排使政府对公民负责具备了可能性与现实性。自从近代社会确立了“人民主权”的理念后,是否对人民负责就成为衡量政府的最基本的标准。然而,合法垄断强制力的政府在没有相应制度约束的条件下并不能自动而负责任地行使公共权力却是政治生活的基本事实。人类政治生活的难题,就在于如何使掌握公共权力的人负责任地行使权力。民主确立了政府应当对公众负责的观念。在民主社会中,政府所掌握的权力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共权力,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同意与授权。在民主政治中,政府应当对公众负责,这不仅仅是由于民主确立了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原则,更重要的是,这种原则的确立带来了人们对政府看法的改变,政府不同于追求利润的企业,政府不应追求自身的利益,政府所运行的成本和费用完全是由公众承担的。政府是“一种提供保护和公正而以收取税金作为回报的组织”,政府对公民的征税权,之所以被认为是正当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政府的征税权本质上是公民(委托人)向政府(代理人)交纳的成本。税收是公民为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而必须支付的费用。作为代理人的政府,有义务对作为委托人的公民承担责任。

实现社会正义,需要民主,这不仅因为民主是实现政治正义的形式,而且也因为民主为社会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公平正义的政治程序。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不同的个人或群体持有不同的正义观念,任何个人或群体,都无法提供一种能为所有社会成员接受的正义观念。在现代社会中,要实现社会正义,重要的不是去发现一种能够为全社会成员所接受的、一元的同时也是静止不变的正义观念,而是去建立一种公平公正的政治程序,民主的价值就在于它提供了这样一种公正的政治程序。

民主程序是一种正义的政治程序,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包容性要求消除政治领域中的排斥现象。所谓排斥,主要是指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得不到承认,因此他们没有任何机会进入政治过程。排斥的本质就是拒绝承认。对人而言,获得政治共同体的承认是一种至关重要的需要,没有来自政治共同体的承认,人们就无法建立起对自我的认同。因此,获得政治共同体的承认,人们有限的生命才会有意义。承认是正义的一个基本要素,其实质就是要把每一个人都当作人来对待。人是一种独特的存在,他不仅寻求物质上的舒适,而且还需要得到尊敬和认可,一个“良好的政治秩序,……必须满足人对其尊严和价值获得他人认可的正当欲望”。“每个人有能力充分参与他们所生活的社会是正义的一种形式;或者相反,一些人受到排斥,显然是社会不正义的一种形式。”民主既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民主反对以不可接受的理由剥夺社会部分成员的公民身份,无视公民的基本权利。民主的道德基础就是它相信人的尊严是普遍的,无条件的,人在内在意义上是相互平等的。内在平等原则要求公民身份应是普遍的,政治过程是包容的。这种包容性体现在民主程序上,就是允许公民合法参与政治过程,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以实现。民主程序的包容性,实际上,就是尊重公民意见的多元性与丰富性,这也是公共政策具有公正性与合法性的基础。

民主程序是一种正义的政治程序,具有透明性(transparency)。没有程序的透明性,就无法保障权力的可见性与可控性。民主对程序透明性的追求,来源于人类对不可见权力所带来的痛苦的深刻反思。由于权力控制着社会资源,权力一旦在不可见的状态下运行,就无法做到对它的有效监督和控制,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就会经常发生,更无法保证公共决策的公正性。作为一种政府形式,民主是建立在可见权力基础之上的,它的目的是要消除不可见的权力(invisible power)对人类公共生活的不良影响,其实现方式就是政务公开。实行政务公开也是公共权力和政治领域的公共性属性的内在要求。公共性是公共权力的本质规定性,政治领域也是一个处理公共事务的领域,公共性的首要特征是公开性,“公共意味着‘向公众开放’,意味着‘在观众面前运行’”,通过政务公开将政府置于阳光之下,不仅有助于消除公共权力的隐匿性,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发生,而且,有助于保障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的实现,从而保证公共决策的公正性。

民主程序是一种正义的政治程序,具有公平性。“一种公平的程序要求对正在分配的物品具有自明的要求的每个人都应得到平等的对待。”民主程序是一种平等对待所有公民的公正程序,在民主的内在逻辑中,所有人在政治地位上是平等的,“所有人应有平等权利和有效机会表达他们的利益与关注。所有人也有平等有效的机会相互质疑,对彼此的建议和看法做出回应和批评”。在做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集体决策中没有人比其他任何人有更大的决策权力。民主赋予所有公民平等的政治权利,给予每位公民平等的机会来表达政治偏好,它不仅坚持“一人一票”的原则,而且也坚持“票票等值”的原则,正是这两个原则,使它符合形式正义的内在要求。在民主社会中,不论贫富贵贱,“每一成年公民有一张且仅有一张选票”。一人一票原则并不是人主观臆想的产物,而是人类在知识与信息分散化和教育大众化背景下进行的理性选择。一人一票原则不仅象征着现代人对每位公民自治能力的自信,而且也蕴涵着现代人对人之为人应该享有尊严的信仰和对人人平等的深刻理解。“每一个选民可投且仅可投一张选票的假定,……意味着每个人的政治观点恰与任何其他人的一样重要。”民主程序不仅坚持一人一票原则,而且也坚持票票等值的原则,要求每一张选票都应当具有同等的分量。民主程序是一种平等待人的公正程序,多数裁决规则(the rule of majority)是民主决策必须遵守的规则,“多数裁决规则满足某种形式平等的条件”。多数裁决规则是平等对待每位公民的决策规则,这是因为民主社会中的多数与少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流动的;民主程序中多数作出的选择,并不是不可更改的选择。在民主社会中,“由于所有的公民都有好机会成为多数人的一分子,他们中的多数或说他们全部都将乐意接受这个多数人的原则。他们将不会感到这个原则是在歧视他们”。

民主程序是一种正义的政治程序,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政治前提。从积极的角度说,民主是促进社会正义的手段;从消极的角度说,民主是修复不公的有效政治机制。虽然民主无法彻底消灭社会不公,但它能够使社会不公无法永恒化,从而减少社会不公所导致的犯罪、暴力冲突和社会动荡的发生。

社会不公是社会失序的重要因素,它助长了人类的机会主义行为,削弱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降低了公民对政治共同体的归属感。社会不公是犯罪的根源,如同马克思深刻指出的那样,“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社会的不公,必将使一部分社会成员在物质上贫困,在生活上质量低劣,在竞争中处于劣势,让他们感到自己受到了社会的歧视、排斥与侮辱,这无疑会加剧他们对政府的失望以及对社会的不满,而犯罪往往是他们表达这种不满的极端方式。社会不公也是暴力冲突的根源,社会严重不公,必将带来社会的分裂,造成社会不同群体的相互隔阂,相互敌视,进而产生社会不同群体的暴力冲突。社会不公是社会动乱的根源,它造成部分社会成员的被剥夺感、挫折感与疏离感,一个建立在社会不公正之上的社会是不可能保持稳定和持续发展的。

民主是修复社会不公的重要机制,它能使社会不公得到自由表达。民主社会是一种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自由表达权的社会。表达自由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内在组成部分,是实现政治稳定的基础,表达自由使公民更加有能力,使政治体系更加完善。表达自由是公民自主生活的基础,是人民进行自我管理的重要体现。表达自由既是精神自由的逻辑延伸,也是其他自由的基础。“内心的思想或信仰,只有表明于外部、传达于他人,始能发挥社会性的效用。”民主是一种通过鼓励呼吁(voice)而不是通过鼓励退出(exit)的方式来和平解决社会不公或社会冲突的政治形式,公民的自由表达权,为公民进行呼吁提供了基础。虽然在现存世界大多数政治体系中,公民在法理上都享有自由表达权,然而,并不是所有公民都认为他们所享有的表达自由权是真实的,是可以真正修复社会不公的。在一些人看来,选择沉默或者退出,而不是呼吁,可能更为理性。实际上,呼吁的发生不是无条件的,公民要进行呼吁,他们就必须对其所生活的政治体制是忠诚的,认为他们的呼吁是有效的,同时也相信呼吁所需要支付的成本不会超过他们的可承受能力。民主通过培养公民的忠诚感,降低呼吁成本,消除呼吁风险的方式来激发公民的呼吁行为。在民主社会中,公民的自由表达权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尊重和法律的有效保障,公民有勇气在公共领域中展示自身受到的不公正对待,有机会通过公共媒体来叙述自己遭遇不公正对待的经历,向社会澄清自己受到不公正对待的理由,有能力唤起所有社会成员共同行动来为缓和甚至化解社会不公而行动,并促使政府为应对社会不公而努力。民主社会的公民对于政府修复社会不公充满信心,他们不会像其他社会的公民那样,因为政府的麻木不仁而产生无助感、幻灭感和绝望感。在这里,彰显表达自由对于民主社会的重要性,并不是要倡导表达自由的绝对性。表达自由是重要的,同时也是有限制的。在任何时候,在任何社会中,权利都是一种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主张。“坚持权利是绝对的可能导致对某种权利的过度保护,而损害其他更重要的权利主张。”表达自由是一种有限的公民权,它必须以没有伤害任何人的权利、人身、财产、名誉以及没有危害公共秩序为前提。

民主是修复社会不公的重要机制,民主社会的司法救济制度能使社会不公得到动态的修复。民主社会是法治社会,它倚仗独立的司法权纠正社会不公。民主是以多数裁决规则为基础的政治形态,然而,多数人的决定并不等同于正确的决定,“多数人可能伤害少数人的利益,可能不公正地行动,事实上可能专制地行动”。正义社会的实现,不仅要防止社会不义的发生,更要及时修复已经发生的社会不义行为。人类创立司法权,保持其独立性与公正性,其根本目的在于修复不公,恢复正义。民主社会依赖独立的司法权来纠正社会公共关系中的不正义现象,通过司法审判惩罚侵权行为,通过司法救济补偿受到非法伤害的人。在建构正义社会的过程中,修复性正义(restorative jus-tice)是至关重要的。司法权是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的第三种国家权力,是实施公共救济的修复性权力,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给那些受到威胁、限制、剥夺的权利提供一种法律上的救济。司法权的存在,为势单力薄的公民控诉行政权的侵犯行为并要求相应的赔偿提供了可能性,为解决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争端提供了有效途径。司法权主要是通过惩罚与提供赔偿修复社会不义,主要体现在对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剥夺。惩罚不仅是维系公共秩序的重要方式,也是修复社会不义的重要途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它能够为被害者及其家属提供物质上与心理上的补偿,这种补偿关系是正义得以修复的重要前提。实现修复正义,仅仅通过报复性的惩罚是不够的,修复正义不仅要求加害者受到应有惩罚,被害者受到相应补偿,而且要求加害者与被害者之间相互沟通,使加害者意识到自己对被害者造成的伤害,为自己的行为感到羞愧,并积极承担责任。民主社会公正的司法权为冒犯者的道歉行为提供了可能性,也为受害者宽恕冒犯者提供了可能性,从而为公共关系的和解创造了条件。司法权是一种制度化的权力,它起源于并调节着人类的纷争,使遭受破坏的公共关系不断得到调整,使对正义的偏离不断得到恢复,有效地防止公共关系的恶化与社会不义的政治化与普遍化。

民主是修复社会不公的重要机制,它借助限任制对社会不公进行阶段性调整。民主要求权力握有者的任期有一定期限。人是一种不完善的存在,任何人的理性都是有限的,因而政治权力握有者也可能会犯错误,这是正常的。要求人包括领导者不犯错误是不切实际的幻想。领导者犯错误与普通人犯错误的不同点,是领导者犯错误的影响更加广泛,危害也会更大。所以,问题的关键不是要求领导者不犯错误,而是要建立一种和平的、制度化的修正错误的机制。限制领导者的任期,就是人类通过和平的方式纠正领导者错误的政治机制。权力握有者应该定期更换,政府的公共政策也应随着时间与环境的变化进行阶段性调整。政府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与执行者,公共政策对社会成员的利益具有重要影响,政府常常利用公共政策对社会利益冲突进行调节与控制,利用公共政策去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需求,同时抑制另一部分人的利益需求。在多元的现代社会中,不同的公民有不同的利益与偏好,即便是通过民主的政治程序所制定的公共政策,也不可能完全满足所有公民的内在需求。政府所制定的公共政策,无疑会受到政治权力握有者偏好等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做到绝对公正,这就意味着政府所制定的公共政策在给部分社会成员带来一定好处的同时,也会给其他社会成员带来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权力握有者的任期是无限的,那么,必然的政治后果就是将部分社会成员所受到的伤害固定化。政府对公共政策的阶段性调整,既是为了减少权力握有者的偏好对政策过程的影响,更是适应社会环境变化的必然要求。环境在变,政府所制定的公共政策也在变,通过限任制,民主实现的不仅是政治权力握有者的和平更替,而且由此也带来政策的阶段性调整,从而改变政府对部分成员的伤害固定化的状态,使社会不公得到修复。当然,民主社会并不否认权力握有者偏好的合理性,它所否认的是政治权力握有者所掌握的权力的不可移易性以及公共政策的不可更改性。民主社会通过政府的周期性换届,使政治权力握有者定期地更换,使政府的公共政策能够适时地调整,“不断适应经济、技术甚至社会的变革”。民主政治的限任制,其根本目标在于实现政府公共政策的可调整性,保证社会不公得到阶段性修复的可能性。

总之,民主是一种和平且动态地修复社会不公的政治机制,是政策的微调机制,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然而,强调民主对于社会不公修复的重要性,并不能否认民主自身的局限性。民主并不能保证政府对社会中的不义行为及时地作出反应,更不可能保证政府对社会不义的修复是绝对正义的、令所有公民满意的,民主能够保证的是政府对社会不义的冷漠不能持久,能够保证的是政府对社会不义的麻木不仁可以通过和平的方式加以改变。民主政治的一个伟大贡献就在于,它使民主社会的公民对社会不义的修复充满期待,对社会不义的和平修复信心满怀。迄今为止,民主是人类的一项智慧性发明,是人类实现社会公正的优良政治安排,“人类能够通过人民民主创造出一种更富有、更满意的生活”。

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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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文史哲》2008.6,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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