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4月13日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个计划洋洋二万多字,描绘了今后两年的种种人权设想,作出了许多动人的人权承诺。
在当前严峻的人权形势下,读到这种美妙的“计划”,未免有种苦涩之感。一些公然践踏基本人权的事件此起彼伏、连绵不断,不仅没有遏制消减的迹象,而且根本不能见报、不能公诸于众。此时此刻再去读那种说了多少遍的老话套话,实在还不只是苦涩而已,更有一种啼笑皆非的感觉。
当然,“行动计划”的出台并非全无积极意义,至少它表明:面对国内外舆论的压力,执政当局不能不对人权问题有所回应。至于怎么回应,不同的高官是有不同态度和不同话语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经多次谈到民主、人权和法治问题,他在2007年2月的讲话中,曾经明确认为:“科学、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并非资本主义所独有,而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和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可是也有人却是另一番说词,强调要反对西方式的民主、要“筑牢”所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防线”。在这种说词的鼓动下,去年下半年起就出现了一阵批判“普世价值”的波澜,中央报刊频频发文作文革式的大批判,某些地方甚至把这种大批判文章作为“学习材料”发到高校,要求在政治课中灌输。但是,违背客观规律和世界潮流的东西总是不得人心的,在网上、在民间、在某些坚持真理的报刊上,这种逆历史潮流而动的“批判”,遭到了强烈的抵制和驳斥。这次国务院的“行动计划”实际上肯定了大多数人的正确观点,指出:“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肯定人权的普遍性原则、肯定人权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其实也就在某种程度上肯定了“普世价值”的命题。这不能不说是“行动计划”中的某种积极因素。
但是,这毕竟是“行动计划”而不是一般性的政治宣言。既然是“行动计划”,就必须是制定计划的主体即国务院所能实施的、所能切实办到的。也就是说,第一,这是符合国务院的职权范围、国务院能够说到做到的;第二,这是有具体举措的、具备可操作性的。可是,目前的这份东西实在同这种要求大有距离。
比如说,文件写道:“坚持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着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段几乎照搬中共“十七大”文件的话语,其空洞和笼统姑且不说,就国务院而言,它能够做到吗?光说民主选举这一条,难道这是国务院能够主持实施的吗?
又比如,文件提到:“加强对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合法权利的制度保障,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完善治理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互联网有序发展和运用,依法保障公民使用互联网的权益;完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方面的法规等。”写得倒是十分真切,可是这里所说的种种“权”和“权益”,不全在中宣部及其首长的操控之下吗?在这个领域,中宣部及其首长的权力,远远大于国务院,它让你发就发、不让你发就不能发,它要封就封、要闭就闭,老百姓能知道什么不能知道什么全在它的手里,这不是众所周知的现实吗?国务院所作的上述承诺能够兑现吗?
又比如,文件中说:“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信访群众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在各方面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各级人大、政协和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都要有一名以上的女性。”以上这些牵涉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协的运作制度,国务院一家能够代为承诺吗?这样开出的支票兑现率能有多大?
也许有人会说,这是“国家”行动计划,说的是整个国家的事,而不只是国务院的事。这就怪了,有关整个国家的规划或计划,如果是严肃的、正式的而不是随意的、轻率的,那就应该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来做出。按照中国的现行宪法,这样重大的规划或计划,理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贯彻实施,只有这样做,上述那种牵涉到方方面面的承诺才能落到实处,而不至沦为纸上谈兵、空头支票。再说,按照我国的现行体制,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一切的,人大、国务院、政协、法院、检察院都要听从党的指挥,那末,有关整个国家的人权规划,就应该由中共的最高权力机构主持、或者会同人大国务院来共同作出,这样作出的规划才能落到实处,而不至成为表面文章、应景之作。我们以往许多政策的贯彻都要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文,而这样事关全民政治权利、牵涉到政治体制诸多方面的大事,中共中央的缺位,能够保证实施吗?
其实稍有政治头脑的人都明白,如果执政当局真有诚意、真有决心把保障人权付诸行动的话,有些事情是马上可以做的。重在具体行动,而不是巧言令色的大块文章。
一、立即停止对言论出版自由的压制,停止对严肃的政论网站的压制,停止对不同政见者的迫害,释放在押的异议人士,停止对上访人员的围堵拦截和人身迫害,停止对反思历史讨论历史事件的压制。严厉制止和惩处上述诸方面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
二、立即批准已经签署了十年之久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完成对这一国际公认的保障人权的重要公约的法律认可手续。
三、立即着手起草保障公民新闻、言论、出版自由的新闻出版法(或大众传播法、信息传播法),立即着手起草保障公民结社、集会、罢工、游行示威、宗教信仰自由的政党法、社团法、集会游行法、罢工法(应该把无端取消的罢工权利重新恢复),允许依法自主组织工会、农会、各种协会和其他公民团体,以使宪法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落到实处。
当然,这些事情不是国务院一家的事情,这是需要中共中央、人大、国务院共同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的事情。唯其如此,才是真正的国家行动。特别是二三两条,这是当今世界民主国家几乎都已办到的事,可是我们那个“无比优越”的人民代表大会,竟然年复一年毫无动静,岂非怪事?所以,现在这种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所谓“国家行动计划”,实际上虚有“国家”之名、并无代表国家之实。那么,这样做的真意何在?只要看看所谓的牵头单位(一是新闻办公室,一是外交部)就能明白了:这不过是应对国内外舆论的一份外交白皮书而已。无非是要布告天下:你们别老拿中国的人权说事,看我们多么重视人权,我们为此作了多么周到的规划,我们有如此这般的人权设想,美着呢!至于做不做得到那就等着瞧吧!
两年以后,我们一定会见到一份新的白皮书,向全世界报告“行动计划”的辉煌成果,即使那时候一些违反人权的事情照样发生,毕竟瑕不掩瑜,成果一定仍然辉煌。中国掌握了笔杆子的人,什么文章都能写好,什么样的人间奇迹都能创造出来的。六十年来,这样的事我们见得还少么?
(200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