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永志:那个F打头的词!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281 次 更新时间:2009-04-01 14:15

庄永志 (进入专栏)  

主持人的粗口是猥亵(indecency),不是淫秽(obscenity),关乎庄重(decency),无涉色情(pornography);为了孩子,应该解决,也有办法解决。

有一家我所尊敬的报纸的记者写文章说,汶川地震之后,有个段子经一位电视主持人在直播时转述以后变得更为人知:一幸存者被俄罗斯救援队救出,记者采访他感觉怎样,他说:“狗X的地震好凶噢!老子被挖出来看到外国人还以为把老子震到国外了。”这位记者接着说,电视直播中主持人罕见地“爆粗口”,没有观众投诉,却有网友建议授予此幸存者2008年度最幽默最乐观特等奖。这位记者学样,搜集了一个整版的段子,展示川人的幽默与沉着,以此向川人致敬。

拜读了这位记者搜集的段子,虽没再看到别的粗口,也跟他一样佩服川人的幽默与沉着。奇怪的是,这位可敬的记者经常浏览网页,不知道为什么没看到很多网友对主持人“爆粗口”的批评,有的批评犹如有理有据的时评,有的则一样粗口连连。

哪怕有人文雅地骂我卫道,虽然不知道该向谁寻求救济,但为了未成年的子侄之辈,我还是要——投诉!

咱们的电视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分时段制度,主持人爆粗口的那个时间,十四岁以下的孩子很可能也在看电视。我无法向上小学的外甥解释:为什么他佩服的那位叔叔能骂脏话,他就不能。也无法回答他的问题:是不是骂无生命的地震可以,骂人就不行;骂坏人可以,骂好人不行。更难以开导他:要善意地来看这位叔叔的粗口——他是为了表现灾区民众的乐观豁达,为了舒缓灾难发生后凝重不堪的气氛。这样的情境判断、这样的经权之辨,成年人之间也难免争上一阵子,何况孩子。

不光我较真,30年前,就有位美国家长为了一个广播节目中的粗口向联邦通讯委员会(FCC)投诉。这个广播节目只有12分钟,是“关于社会对语言的态度”的讨论的一部分,是一位喜剧明星带现场听众录的,播出时电台还警告听众说,节目可能含有冒犯听众的语言。可这位家长偏偏没听到这句警告,他边开车边听节目,小儿子也在车上。这个段子出现了7个粗口,其中就有“F”打头的、可翻译成中国“三字经”的那个词。

FCC下令制裁电台的所有者——帕斯菲卡基金会(Pacifica Foundation),基金会不服,向法院上诉。

美国最高法院最后以5:4的投票结果支持FCC。判决认为,即便那个节目并非淫秽,而且可能在其他语境中还会得到保护,但是,FCC在这起特定案例中的措施是合理的。理由有二:第一,广播电视极其普及,信号具有侵入性,通过电波传递的有着明显冒犯性的猥亵材料侵扰了处于家庭私密状态的个人,个人独处的权利高于电台的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自由表达权;第二,可能也是更重要的理由是,儿童可以轻易接触到广播电视,不像报纸杂志,成人可以收起来不让孩子看到。

让人可敬可佩的是,斯蒂文斯大法官这样写道:谁要是说“你不愿听脏话关上收音机好了”这样的话,那就像说“别人揍你,最好的保护办法就是:逃”!大法官还写道:在家长关掉收音机之前,这个节目已经在转瞬之间扩大了一个孩子的词汇量。——不应学会的词儿!

当然,作这样的判决美国人慎之又慎,儿童权益和言论自由都要保护,所以他们划出了孩子们可能已经睡觉的“安全港”(safe harbor)时间。

主持人的粗口是猥亵(indecency),不是淫秽(obscenity),关乎庄重(decency),无涉色情(pornography),它的认定比“黄色问题”容易得多,有办法解决,也应该解决。

不管是否为人父母,我相信我的同行人人都关心不懂事的孩子,《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第9条也要求“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环境”,第22条还要求不使用粗俗语言,但从前后文看,这一条考虑的好像是普通话标准不标准,原文是:“除特殊需要,一律使用普通话。不模仿有地域特点的发音和表达方式,不使用对规范语言有损害的口音、语调、粗俗语言、俚语、行话,不在普通话中夹杂不必要的外文”。

倒是斯蒂文斯大法官的判词显得那么入情入理。幸亏,新闻人的自律也有同样入情入理的规约——80年前,堪称新闻伦理奠基人的弗特林教授就推崇这样的信条:“保持报纸语言和思想的纯洁性。不需要亵渎和挑逗的字眼。如果拿不定主意,就想想一个13岁的小女孩正在读你写的东西。”

2008.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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