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消息, 河南省淅川县特大拐卖儿童案主犯叶增喜26日被注射药物执行死刑,另一主犯叶晓林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查实,2007年4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叶晓林利用年仅11岁的侄子叶某,以买玩具、食品为诱饵,先后将淅川县老城镇、上集镇、城关镇、金河镇和西峡县丁河镇9名两岁至7岁的男孩拐骗,以每人12000元至33000元不等的价格被卖。
看到这条新闻即让我感到高兴,总算有了一个案子,一定程度上,正义得到了伸张。但又让我感到忧虑,在这条新闻中,我不知道那些被拐卖的孩子的下落,我最迫切想看到的是那九个孩子有没有回到家人的身边。我还想知道那九个买孩子的人,受到了什么什么样的惩处?我自己也是一个两岁多孩子的父亲,我不敢想象那种亲生骨肉被别人抱走,下落不明,是怎样一种撕心裂肺的疼痛。
这样的悲剧就发生在我的一个兄弟,彭高峰身上。2008年3月25日19时许,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上,一个黑夹克男子,强行抱走在门口玩耍的3岁多的儿子彭文乐,迅速穿过马路。据警方十几天以后提供的街上六个监视器拍下的镜头,孩子在男子手上拼命挣扎,哭喊,甚至一度挣脱到了地上,想逃脱,但在冷漠的众目睽睽之下,男子又一把抱起,跳上一辆正好开过的大巴上……从此一个幸福的家庭被毁掉了,她的妻子茶饭不思,体重掉到只有六十多斤,一遍遍的呢喃,“都怪我没有看好孩子。”彭高峰踏上了倾家荡产的寻子之路。
我有一次跟他谈心,本想开导他,但一不留神说错了话,我说,假如有一个爱孩子的家庭买了这个孩子还算好,要是被卖给那些专门做残孩子,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犯罪集团手里就完了。我刚说出口就后悔了,只见到彭高峰眼睛马上就红了,他捂住脸:你不要再说了,我不敢想。
在中国,像彭高峰这样还在寻找被拐孩子的家庭有数千,他们有自己网站,在不懈的呼吁。还有买卖妇女也是一样的邪恶,强奸犯强奸一次,就算是犯罪,买妇女的人,囚禁人家,而且无数次的强奸,胁迫别人作为生育机器,这样应该算是多大的罪恶。我想表达的是,如果说要让我列出这个世界上最违反人道,最邪恶的5种罪行,其他的不好说,但第一项我毫不犹豫,就会想到买卖人口,它冷酷得把人的尊严降低到牲口一样的水平。我甚至设想,对于一些情节恶劣的人口贩子,引入新加坡式的鞭刑是最合适的处罚。我反对像新加坡这样的权威体制把鞭刑动辄用在,乱吐口香糖或者涂鸦的少年身上,这违反人道。但是对于那些拐卖人口,特别是做残儿童用于乞讨的团伙,鞭刑是最恰当的,因为这些人没有把人当人,骂他们是畜牲都是对动物尊严的侮辱。对于一些特别无人性的邪恶惯犯,死刑其实并不恰当,应该判处无期徒刑,然后每年抽上10鞭子。当然这样的法律应该由最高法院审核,人大充分监督,社会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避免被像新加坡那样滥用。
而眼下,对这样的罪行,我们执法机关的打击力度也还是远远不够的。按照惯例,儿童失踪不足24小时,警方可以判断是走失、迷路而不能立案。在24小时后,家属还必须提供儿童被拐卖证据,否则仍不能立案。丢失孩子不像其他案子,24小时内,如果没被孩子家人抓到,罪犯有足够的时间可以逃脱,所以一些焦急的家长因不满这种查办方式,常与警方发生冲突。在奥运会期间有一批家长,为此到北京请愿,但遭到的却是大批军警的包围和强制遣返。
更严重的是,我国至今没有对买人口的一方可操作的惩处法条,我指的是拐卖,有的父母自愿把孩子过继给别人当养子,如果收钱的话是另外一回事.这造成了拐人有罪,买人却无罪,这样谈何从源头阻止罪恶。堪称反讽的是,在我们国家,瘾君子买毒品,会被惩处;嫖客买淫,会被惩处;买“黄色出版物”,会被惩处;买非法文物,会被惩处;而“买人”—买别人的孩子养甚至当乞讨工具,买别人的女儿和妻子来做性奴和生育工具,却在我们的法律中不知如何惩处?
在所有的报道和文学作品中,常常会渲染和强调,打击买人口的一方多么困难,买儿童,买老婆的家庭,不愿意把孩子和女人交出来,甚至一个村庄都出来围攻执法人员,表现国民素质低,我们的执法机关也很不容易。但在我看来,如果这些报道不是用来映衬我们执法机关的无能的话,只能说是体现了我们的法律系统具有多么偏颇的选择性。
我们的城管可以把街头小贩追得无处藏身;我们的计生部门,可以扒超生户的房,牵他们家的牛,让他们倾家荡产;在强制拆迁和征地中,我们的警察和武警更是可以拿盾牌和警棍对付整个村庄或者社区的反抗;更不要说在抓嫖,抓赌这些有利可图的行动中,我们的警察总是无比神勇,而当要解救被拐卖的儿童和妇女的时候,我们的执法机关常常就无能为力了,他们就成为弱势群体了。唯一的解释是,当没有利益的推动时,他们没有执法的积极性。
这样的情况继续下去,一定会引起社会对于国家权力被用在什么地方的合法性的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