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学界对农民工群体法律意识的代际差异有一个基本判断,即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要高于老一代农民工。本文通过对北京市建筑行业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实证研究,发现农民工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对法律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平等性的评价、诉讼倾向以及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意识并没有明显的代际差异,并且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并不比老一代农民工高。这一研究发现提醒我们,关于农民工法律意识代际发展模式的惯常认知可能存在误判。
一、问题提出与概念界定
1.问题的提出
公民的法律意识状况会对法律制度的运行效益以及法治秩序的建立产生直接影响,正如卢梭所说“最重要的一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1]。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与此相契合的是,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力意识”正在逐渐增强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即“中国公民越来越倾向于借助法定权利来使其诉求合法化,并且尝试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律参与来援引法律以维护这些权利”[2]。当然,这一论断与我们的生活经验和日常观察相吻合,比如中国社会的诉讼率在持续上升。据统计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78年,我国的民事诉讼率只有31.46件/10万人,而到1999年,这个数字增长到403.23件/10万人,前后21年的时间里增长了11.82倍[3]。
具体到中国农民工群体,在惯常的认知模式中,老一代农民工被描述为法制观念淡薄、权利意识低下,在权益受损时常常处于“失语”状态,所以,农民工群体需要学法、用法和守法,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信仰,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4]。而新生代农民工的权利意识比第一代农民工强,更渴望得到与城市工人同等的待遇,如平等就业权、社会保障权、教育和发展权、政治参与权等[5]。有论者甚至将“权利意识的增强”视为新生代农民工与老一代农民工的典型差别之一[6]。这些认识背后的一个基本逻辑是: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农民(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是低下的,需要提高,并且实际的情况是,农民(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在发生着变化,变化的方向是从低到高、从传统到现代(至少这是现代法治建设所期望的)——无论这种变化的动力是来自于权利维护的主体需要,还是国家自上而下的法治建设的外部推动。
著名法社会学家盖勒格尔在研究法律意识时提出了一个重要命题——“知情祛魅”,即法律参与者在法律知识的获得、对法院和律师惯用策略的理解以及自身运用法律的效能感得到提高的同时(即所谓的“知情”),对法律的不公正性以及法律制度弊端的失望和沮丧(即所谓的“祛魅”)。祛魅后的法律已经不再是或者不仅仅是高高在上的、体现正义的神圣武器,而是“脆弱、多变、难以捉摸的东西,很容易被人操纵利用,常常服务于金钱和权势……有时候变成了某个人的意志”[7]。按照这一逻辑,在法律参与过程中,个体的法律意识往往存在着复杂的变化,比如一方面个体运用法律的效能感在提升,另一方面其对法律制度公正性的评价在降低。因此,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高于老一代农民工,甚至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意识在提高这一判断本身,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事实,这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本研究将根据对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法律意识的经验调查,比较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是否存在代际差异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是否高于老一代农民工,尝试对上述论断进行检验。
2.概念的界定
参照以往研究者对新生代农民工的一般定义,本研究所说的新生代农民工是指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出生、没有城市户籍但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劳动的人群。
本文所讨论的法律意识是按照态度取向来定义的,即人们的法律观念、信仰和态度,如个体对某项行为合法与否的判断、对法律值不值得服从的认知等[8]。当然,这样的定义仍然是抽象的,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操作化处理,以便于测量。此处,我们按照朱景文等提出的法律意识内在结构三分说,将法律意识的内涵分为三个维度,一个是知识维度,一个是心理维度,另一个是行为维度[9]。具体而言,知识维度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和法律实践中所了解的法律信息以及对其进行的判断,包括对法律的本质和作用的认识、对法律条文的知晓、对权利义务的认知;心理维度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体验和感悟,即对法律现象的态度和评价,包括对法律公正性、客观性、平等性的评价,对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行为维度是指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包括诉讼倾向、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对不公正现象的行为反应等。
二、数据说明及农民工群体的代际特征
本文分析中所用的数据来自于笔者对北京市的4个建筑工地农民工的问卷调查。问卷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个人基本信息和家庭背景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关于个人工作情况和人际关系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关于法律认知、态度、行为和意识的问题。样本的抽取采用了多阶段抽样方法,第一阶段以四个工地所有农民工宿舍为抽样单位,第二阶段以每个民工宿舍中的床位为抽样单位,根据抽中的床位号来确定相应的农民工为最终调查单位。在工地共发放400份问卷,回收366份,其中有效问卷338份,问卷有效回收率为84.5%。
在338个样本中,新生代农民工的样本数为126,老一代农民工的样本数为212。在人口学指标上,新老农民工群体特征的基本差异如下:
1.年龄变量。建筑业新生代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为21.66岁,老一代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为38.44岁,平均相差16.78岁。
2.性别构成。老一代农民工中的男性比例为91.5%,女性比例为8.5%;而在新一代农民工中,男性比例上升到99.2%,女性比例仅为0.8%。由此可知,新生代农民工中的女性在建筑行业就业的比例大幅度降低。产生这种变化的一个可能原因是新生代农民工就业领域的变更,越来越多的女性农民工进入到制造业、服务业等领域中就业,脱离建筑行业。
3.婚姻情况。已婚的新生代农民工比例为49.2%,已婚的老一代农民工比例为79.7%。这符合婚姻状况的年龄分布。
4.受教育程度。在老一代农民工中,文化程度为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中专/技校、大专及以上的人所占的比例分别为9.9%、70.3%、13.2%、3.3%和3.3%,新生代农民工的相应比例依次为9.5%、70.6%、13.5%、5.6%、0.8%。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与以往那些认为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程度高于老一代农民工的研究结论不同,建筑行业的新老农民工在文化程度上并没有明显的代际差异,均是以初中文化程度为主。
5.收入方面。建筑业新生代农民工个人的平均月收入为1479.59元,家庭平均年收入为25177元,而老一代农民工个人平均月收入为1484.19元,家庭平均年收入为19172元。由此可见,建筑行业新老农民工在个人月收入上并没有多少差异,但新一代农民工的家庭年收入明显高于老一代农民工。
三、农民工群体法律意识的代际比较
1.农民工法律知识的代际比较
(1)对法律的本质和作用的认识。对法律的本质和作用的认知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问卷调查了被访者对法律本质的认知,即是否同意“法就是刑”。结果表明,74%的新生代农民工和74.2%的老一代农民工都不同意这一判断。在此项认知上,二者没有明显的代际差异。在对法律作用的认知上,两代农民工的差异也不明显:认为“法律是国家用来管理老百姓的工具”的新老农民工的比例分别为10.5%和6.7%;认为“法律是镇压违法犯罪的工具”的新老农民工分别为28.2%和32.2%;认为“法律是保护老百姓的工具”的比例最高,新老农民工的比例分别为55.6%和59.1%。
(2)对法律条文的知晓。两代农民工对所测量的六项法律规定的知晓程度如下:对“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不再需要办理就业证卡”这一规定,新老农民工的知晓比例分别为42.4%和56.1%;对“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新老农民工的知晓比例分别为51.6%和64.2%;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新老农民工的知晓比例分别为76.2%和81.6%;对“北京市农民工发生工伤享受北京市城镇职工工伤人员同等待遇”,新老农民工的知晓比例分别为34.1%和37.3%;对“外地农民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新老农民工的知晓比例分别为31.7%和39.6%;对“外地农民工就医,可选择四家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新老农民工的知晓比例分别为19.0%和20.3%。
可见,新老农民工除了在前两项规定的知晓程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外——并且是老一代农民工的知晓程度高于新生代农民工,对于后四项法律规定,两代农民工的知晓程度并无明显差异——老一代农民工的知晓程度均略高于新生代农民工,但在统计学意义上并不显著。而且就总体而言,农民工除了对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这一法规知晓程度相对较高之外,对其他法规的了解程度并不高,尤其是知晓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人数比例仅为20%左右。
另外,与我们通常所认为的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知识高于老一代农民工不同,建筑行业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并没有呈现出明显的代际差异,而且,老一代农民工对一些法律规定的了解程度还要略高于新生代农民工,而不是相反。
造成这一状况的一个可能原因,是两代农民工的生活经历和生存境遇导致他们对法律的关注度以及法律需求存在差异。老一代农民工遭受的歧视和权益受损情况要超过新生代农民工,这很可能促使老一代农民工对那些与其生活和就业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更加关注,更积极地获取相关信息。调查显示,认为法律与自己有点关系和有重大关系的老一代农民工的比例分别为19.8%和60.9%,而新生代农民工选择这两项的比例相应为9.1%和51.2%。这表明,老一代农民工中有80.7%认为法律与自己是有关系的,而新一代农民工只有60.3%这样认为。这一差异在统计学意义上非常显著。
(3)对权利义务的认知。调查通过“警察有保护我们的义务,因为纳税人支付他们的工资”这一判断,来测量农民工群体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结果显示,比较赞同和非常赞同这一说法的新生代农民工的比例为53.2%,老一代农民工的相应比例为63.1%。尽管二者在相应的比例上存在差别,但这个差别在统计学意义上并不显著。
2.农民工法律态度的代际比较
调查通过对“法院所做的判决是公正的”、“法律是客观的”的判断,测量了农民工对法律公正性、客观性、平等性的认知与评价。统计结果如下:44.4%的新生代农民工和50.9%的老一代农民工同意“法院所做的判决是公正的”,46.8%的新生代农民工和52.5%的老一代农民工同意“法律是客观的”。可见,老一代农民工对法律给予积极评价的比例均高于新生代农民工,对法律的认同感相对高一些。但总体而言,农民工群体对法律的积极评价还不高,只有一半左右的农民工对法律的客观性以及法院判决的公正性给予了积极评价。
对自身权利的认知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调查表明,新老农民工认为人们应该为了自己的利益去报警上诉的人数均超过了一半,分别为54.5%和56%,二者的比例很接近,其差异在统计学意义上不显著。
3.农民工法律行为倾向的代际比较
诉讼率常常被视为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高低的衡量指标。调查对农民工的诉讼倾向进行了考察,以回答农民工诉诸法律的倾向是否存在代际差异。结果显示,82.8%的新生代农民工在权利受到损害时想过以诉讼的方式来维权,而老一代农民工的这一比例为88.5%,二者相差5.7%,但这个差异在统计学上并不显著。
为了进一步讨论农民工的诉讼倾向是否存在代际差异,问卷测量了农民工在“遇到别人借钱不还”以及“老板不签合同”时如何选择纠纷解决途径。结果显示,新老农民工首选的纠纷解决途径都是自己找对方商量解决。如当遇到别人借钱不还时, 50.8%的新生代农民工和60%的老一代农民工首选的是找对方商量解决;当遇到老板不和自己签合同时,62.1%的新生代农民工和56.5%的老一代农民工会做此选择。 其次是忍着。当遇到别人借钱不还时,新老农民工选择“忍着”的比例分别为36.3%和23.3%;当遇到老板不和自己签合同时,这一比例分别为19.4%和17.7%。二者选择诉讼的比例都很低,分别为2.4%和1.4%。整体而言,农民工在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上没有呈现出显著的代际差异。
调查还考察了农民工在遇到警察不公正对待时的行为选择。数据表明,超过一半的新老农民工都选择找政府领导来解决,12.7%的新生代农民工选择忍着,而老一代农民工选择忍着的比例更高,为20.9%。另外,选择直接反抗的新生代农民工的比例为10.3%,而老一代农民工选择直接反抗的比例仅为5.7%。在诉讼途径的求助上,新生代农民工选择打官司的比例为18.3%,老一代农民工的比例略高一些,为21.8%。总体而言,新老农民工在该项行为选择上的差异在统计上显著,老一代农民工选择忍着的比例高于新生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选择直接反抗的比例高于老一代农民工。
四、结论与讨论
通过对北京市建筑行业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实证研究,本文发现,新老农民工除了对办理就业证卡、工伤保险费的缴纳这两项法律规定的知晓程度和在遭遇警察不公正对待时的行为反应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之外,他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对法律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平等性的评价,对诉讼倾向以及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意识等并没有明显的代际差异。这也就是说,我们无法得出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比老一代农民工高的结论。相反,统计数据显示,老一代农民工对法律知识的知晓程度、对法律与自身关系的认知、诉讼倾向等都略高于新生代农民工,尽管这在统计学意义上并不显著。这一研究发现提醒我们,目前学界对农民工法律意识代际发展模式的惯常认知(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比第一代农民工高)可能存在误判。
就农民工法律意识没有呈现出明显的代际差异这一发现而言,一种可能的解释方向是着眼于建筑行业农民工的群体特征上。正如本文的调查数据所显示的那样,在群体特征方面,建筑行业的新生代农民工除了在人口学变量(年龄分布、性别结构、婚姻状况)上与老一代农民工有着明显差别之外,在受教育程度、个人月收入上并不比老一代农民工高,这很可能意味着新老农民工在学习法律知识以及运用法律的能力上并无多大差异。而这些因素会影响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
另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农民工尤其是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在城市生存际遇的变化对其法律意识状况产生影响。其逻辑是,老一代农民工在城市遭受的制度歧视、权益受损(突出表现为工伤和劳资纠纷)情况远较新一代农民工严重,他们对法律的需求更大,会更积极地获取法律信息和知识,并通过法律参与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而随着农民工愈益被社会各界贴上弱势群体的标签,其艰难的生活境遇、缺乏保障的工作环境、拖欠工资的侵权问题等广受媒体、学界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关注,这无疑有助于促进农民工的赋权过程,使农民工的相关权益逐渐从制度层面和法律层面获得保障和维护,进而改善他们在城市的就业环境和生存际遇。在此状况下,新生代农民工对法律的需求和关注可能不再像老一代农民工那样急迫,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出现降低的情况,而这会对他们的法律意识产生影响。对于这一判断,本研究的调查数据提供了一些支撑,即80.7%的老一代农民工认为法律与自己是有关系的,而新一代农民工只有60.3%这样认为,这一差异在统计学意义上非常显著。当然,这种解释只是推测性的,个中问题需要后续研究做进一步的探究。
最后,要特别强调的是,农民工群体代际内部的差异,使我们需要探讨本文的研究发现是否适用于其他行业的农民工,以进一步检验这一结论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农民工群体法律意识的实际状况。不过,这也有待于后续的继续研究。
来源:《中国青年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