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奥巴马1月20日宣誓就职,在说“我将会忠诚地履行美国总统职务”时,出现口误。有法律专家认为,那一小失误或许足以使奥巴马宣誓无效。但其他一些专家认为,依照美国宪法规定,20日当天正午,无论是否宣誓,奥巴马都自动成为总统。21日晚,奥巴马和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罗伯茨在白宫重新举行宣誓仪式,在罗伯茨领誓下,奥巴马一字不差地顺利完成宣誓。这是美国史上第三次发生总统需要重新宣誓的事件。第21任总统切斯特·阿瑟和第30任总统卡尔文·柯立芝,都曾因为类似原因而再次宣誓。
一般美国人似乎并不太把奥巴马先前的失误当一回事。最新一期的《新闻周刊》在点评宣誓大典时,对此仅以“没什么关系”一笔带过。总统宣誓效忠宪法、尽忠职守,当然是宪政民主极富象征性的场面,但真正要成为民主的总统,靠的并不是口头誓言。
在中国的近代史上,也有三次明文规定,总统要宣誓效忠宪法。结果宣誓归宣誓,宣誓的总统都没有成为合格的民主总统。最早将总统宣誓载入宪法文本的是1923年10月10日曹锟操纵国会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宪法),在宪法第七章《大总统》中规定:大总统就职时,须为下列之宣誓:“余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之职务,谨誓!”
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民党为因应国民要求实行宪政的诉求,于1936年5月5日颁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其第五十条对总统宣誓作了明确的规定:“总统应于就职日宣誓,誓词如下:‘余正心诚意,向国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法严厉之制裁。谨誓。’”1946年12月25日“制宪国大”正式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对总统宣誓的誓词作了修改:“总统应于就职时宣誓,誓词如下:‘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
总统宣誓效忠于宪法,最后做的实际不是民主宪政的总统,往往是因为权力太大,或者自己拼命扩张权力,凌驾到了宪法之上。美国宪法特别设计了对总统权力的限制,但也还是出过尼克松这样的总统。不过总的来说,美国的民主体制还能管得住总统的权力。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有一节专门讲美国总统与法国的立宪国王有什么不同。他认为,与法国国王相比,美国总统的地位相当“低下”,一个原因是任期太短,只有4年,“人们只对行将长期存在的东西表示爱戴和敬畏。”而且,美国总统在行使权力时,“自始至终受到一种忌妒性的监督。他可以缔结但不能批准条约,他可以提名但不能直接任命官员。”托克维尔认为,美国总统在法律面前简直像是一个仆人,“总统无权阻止法律的制定,他也不能回避法律的义务”,“因此,他并不是(人民)主权的化身,而只是它的代理人。”
在就职大典上,奥巴马把手放在林肯用过的《圣经》上宣誓。林肯在著名的《盖提斯堡演说》中提出了政府为民所有、为民所治、为民所享。在这样的政府中,公民轮流统治和被统治。所以美国人说,在民主宪政中,公民的职务是第一位的,也是一个永久的职务。相比之下,一切其它职务,包括总统的职务,都是第二位的,临时的。总统当完了总统,就又回去当他的公民。
奥巴马在就职演说中说,“(总统)誓言曾在繁荣的高潮以及平静时期说过。然而,这一誓言也常常会遭遇愁云惨雾和狂风暴雨。在这些时刻,美国继续前进,这不仅是因为那些身居高位者的技巧或者远见,而且是因为我们的人民仍然忠于祖辈们的理念,并忠于我们的立国文件。”总统一刻不忘自己不过是人民的代理人,这要比就职宣誓一字不误来得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