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美国第44任总统奥巴马宣誓就职,他的就职宣誓是美国宪法第2条第1项中规定的:“我庄严宣誓(或“宣告”)我将忠实、忠诚地担任美利坚合众国总统一职,我会尽我的能力维护、保护、保卫美国的宪法。”在此之外,另加上一句:“上帝助我!”
这个誓言由4个部分组成,是美国公职宣誓的基本模式。第一个部分是宣誓人承担个人责任。“宣誓”(oath)一词原本有宗教含义,指的是由神来见证宣誓者的诚意和誓言的真实。在美国,有的宗教群体,如基督教的贵格派,反对对神发誓。还有的人则信奉其它宗教,或者是无神论者。所以宪法规定,宣誓者可以就“宣誓”和“宣告”任选其一。
第二个部分是职责承诺(“尽忠职守”)。第三个部分是宣誓者效忠的对象(支持和保卫的是“宪法”)。1789年宪法原先的誓词中只说“支持”宪法,“保卫”是1862年,在南北战争中添加的。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在他的告别演说中传达了“支持”的原义:“我们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人民有权利确立和改变政府的章程。但是宪法在任何时候都是存在的、神圣的,所有人都必须服从的。人们有权利缔造政府,它的前提是,每一个人都有义务服从那个他参与缔造的政府。”对公民来说,支持宪法就是服从由宪政民主程序所缔造的政府。
第四个部分表示宣誓者心目中的更高道德引导(“上帝助我”)。美国宪法中规定的总统誓言中并没有这句话,但第一届总统华盛顿在宣誓时就已经加上这个说法。在《葛底斯堡演说》中,林肯总统直接引入了神圣指引的观念,“这个国家,在上帝的指引下,可以获得自由的新生。”1953年,艾森豪维尔总统这样解释“在上帝的指引下”:“我们以此来肯定在美国传统和未来中的超然宗教信仰……使之成为国家在和平与战争中最有力的资源。”即使非宗教信仰者也可以把这句话理解为,人需要更高的道德指引。这就像不信神的人也可以有神圣感一样。
美国宪法第6条规定,“参议员及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合众国政府及各州政府之一切行政及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宣告拥护本宪法;但合众国政府之任何职位或公职不得以任何宗教誓言作为任职的必要条件。”担任这些公职者的宣誓词也与总统宣誓词是同一模式。例如美国参议员的宣誓词是:“我庄严宣誓(或宣告)我将维持和保卫美国宪法,不受国外、国内敌人的侵犯。我对宪法保持忠实和忠诚。我无保留、不回避地自愿承担这一义务。我将对自己的职务尽忠职守。上帝助我。”“无保留地自愿承担”表示的是荣誉感。
美国联邦法官的公职宣誓分为两部分,因此需要作两次宣誓。第一次宣誓是:“某某庄严宣誓(或“宣告”)对所有的人都秉持正义,无论贫、富皆有平等权利。我将遵照美国宪法忠实、公平地执行我担负的所有责任。上帝助我。”第二次宣誓的誓词与参议员的一样。
美国公职誓词的最显著的特点是,它的效忠对象不是国家,不是政府,不是国旗,而是宪法。美国宪法用短短52个字,在“前言”中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前言”一共只有一个复合句。主句是“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这是说,宪法是由人民制定的。从句是“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这是说,国家有国家的责任,而且国家的理念是正义和自由。效忠宪法不只是效忠国家,而且是效忠这个国家的理念。
公职宣誓是一种公开承诺,承诺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然而,它不只是一种外在的约束,庄严的宣誓帮助宣誓者把外在的公职和法律规范要求内化为个体的荣誉感、责任心、神圣感,成为一种内在的约束。许多国家因此都形成了政治领袖向公众宣誓的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