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兴:《新伦理学》:作为一个完整理论的逻辑推论体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50 次 更新时间:2009-01-21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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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王海明在《新伦理学》中所构建起来的当代新功利主义伦理学体系,由一个具有严谨逻辑推论关系的范畴-概念体系所承载。这个范畴-概念体系的内在逻辑支撑点是休谟之“是-应该”法则。《新伦理学》首先从“是-应该”法则中发现能够进行逻辑推论的必备前提(“道德需要”)和必须中介(“道德目的”),然后从“实然存在之是”与“应然生存之应该”之关系中推论出普适化的伦理公理,最后运用功利主义伦理学方法,对其伦理学公理之两个前提和两个结论予以确证。由此,能够完整地承载当代新功利主义伦理学之逻辑推论体系,在《新伦理学》中得到了完美的构建。

关键词:当代新功利主义 休谟法则 伦理学公理 伦理学概念体系

一门学科的独立存在,总须有标识自身存在的完整话语体系。这套完整的学科话语体系往往是通过范畴的创造和概念体系的构建而实现。伦理学也不例外,它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而存在,始于亚里士多德;但两千多年的发展,伦理学却并没有创建起使自己达向整体生态的范畴体系和概念体系,由此伦理学建设始终在一种没有共同话语平台上展开,自自为战,自为正统,以偏概全。这种格局和状况,直到王海明之修订版《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8年2月出版)面世,才被真正打破。本文之做如此断言,是因为《新伦理学》不仅创造了如“道德终极标准”、“道德总原则”、“社会治理道德原则”、“为己利他”、“己他两利主义”、“同等利害相交换”或“等利(害)交换”等数以百计的伦理学范畴和概念,并以此而构建起了一个完整伦理学范畴体系和概念体系。客观地看,《新伦理学》所创建起来的当代新功利主义伦理学(思想、方法、理论)体系,其正确与否,并不重要的,重要的是它为承载此体系所创造的这套伦理学范畴体系、概念体系,为当代伦理学的探索与发展,提供了了共同的话语平台和思维平台。

1.新伦理学公理

要理解内容繁富的修订版《新伦理学》,须从整体上把握承载其繁富内容的逻辑体系;要能准确地把握其具有严谨推演关系的逻辑体系,须从了解它的内在支撑点入手;要理解《新伦理学》之逻辑体系构造的内在支撑点,得先理解王海明对“伦理学”所做的观念定位:

伦理的定义——伦理是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之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该如何的规范——意味着:伦理学是一种行为科学,是关于伦理行为的科学,是关于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之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该如何的规范的科学。[1](P4)

伦理是一种富有社会效用的行为,这种行为之所以富有社会效用,就在它是其事实如何的规律达向应该如何的规范之行为:伦理学就是这样一门专门研究伦理行为如何从其事实如何的规律达向应该如何的规范而产生的社会效用的科学;伦理行为之事实如何的规律达向应该如何的规范所产生的社会效用,就是道德:道德即是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达向应该如何的规范所产生的社会效用。所以,伦理学又是道德的科学。

伦理学就是道德科学。在王海明看来,“道德科学、道德哲学和伦理学是同一概念。”[1](P5)道德哲学的核心问题是什么呢?对此,赫德森(W.D.Hudson)做了精辟的表述:“道德哲学的中心问题,乃是那著名的是-应该问题。”[2](P11)其实,赫德森的这一“发现”只不过是对“休谟法则” [3] (PP509-510)的现代概括而已。王海明就是从休谟法则那里找到了《新伦理学》之逻辑体系构建的支撑点。他引用赫德森的观念,是为其逻辑体系的内在支撑点找到一个现代性的依据。

休谟法则,就是“是-应该”法则。王海明接受这个法则的启发,来重新考察伦理学,重新定位伦理学,构建当代新功利主义思想、方法和理论之逻辑推论体系的内在支撑点。

休谟法则之构成《新伦理学》逻辑推论体系的内在支撑点,是因为在这个法则中,“是”即存在之“是”、“事实”以及由此所蕴含的存在规律,就是“实然存在”的状况及其所蕴含的存在规律;其“应该”即生存之“是”“应该如何”的价值取向和生存规范,它所表达的恰恰是“应然生存”取向及其所蕴含的必须规范。所以,整体地看,休谟法则其实就是人、社会的“实然存在”状况与“应然生存”取向的关系。实然存在是客观的,是有其自身的理路和自身的法则,所以,作为实然存在的“事实”,一旦获得自我追问时,则必然要涉及其自身的理路和自身的法则,这样就形成了“事实如何之规律”。然而,应然生存虽说也是客观的,但它的客观性却源于它的生存本身,更来源于他的生存从实然存在中涌现出来,所以,它具有主观性;应然生存之主观性,在于其生存必然要面临选择,并必然是其选择的结果与展现,由此,应然生存融进了选择者的主观价值取向。当以一种主观的价值取向为依据来选择生存(的道路与方式),这就是规范。所以,作为应然生存之“应该”,一旦实现其选择行动时,必然要涉及主观的价值取向的约束或规范,这样就形成了“应该如何之规范”。所以,人的伦理行为的产生,就是其从“实然存在”状况向“应然生存”方向敞开的过程,它事实地敞开了其“事实如何的规律”指向“应该如何的规范”的道路,这一道路的敞开与实现,就是优良道德。

休谟提出“是-应该”法则,成为200多年来一直今得解决的伦理难题,究其原因,是因为如何从“实然存在之是”推出“应然生存之应该”,这中间既缺少一个前提,也缺少一个中介环节。王海明却突破了这个伦理难题,发现了这个前提,并找到了这个中介环节,并由此而构建起了当代新功利主义伦理学---即优良道德体系----之伦理公理。

王海明是如何破解休谟难题的?《新伦理学》中并没有专门的阐述与说明。因而,要探究王海明破解“休谟法则”之内在秘密,还须从“实然存在之是”与“应然生存之应该”之关系本身来寻求答案。

从哲学角度讲,存在之获得存在的必然方式是对存在自身的敞开,而存在敞开本身的方式就是生存。存在是实然的,存在敞开为生存却是以其自身方式进行的。存在以自身方式敞开生存,实际上是要遵循自身的存在理路或存在法则而进行。存在之自身理路、法则是什么呢?是存在因其存在而使自己(更好地)存在。存在以自身方式敞开生存,实际上是使自己继续存在或更好地存在的方式。比如,我作为一个生命诞生了,这就是一个实然存在事实。我作为一个实然存在事实:生命,是以自己的方式来敞开生存,是使自己的生命继续存在或者更好地存在。何也?任何一个生命一经诞生,它就获得了生命本身的理路,即勇往直前、义无反顾地活下去;任何一个生命一经诞生,他还获得了生命本身的法则,即能够更好地趋利避害、避苦求乐地使生命本身继续存在下去。这是生命的天赋能力。生命的这一天赋能力,就是生命这一存在事实的自身法则。存在之生命一旦向生存领域敞开自身,这一趋利避害、避苦求乐的天赋能力,就变成了生命的需要、欲望。当这种实然存在的需要、欲望达向生存之域,就变成了其应该如何的生存目的。因此,要从“实然存在之是”与“应然生存之应该”之关系本身中推论出存在公理,要从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与伦理行为“应该如何”之关系本身中推论出普适化的伦理公理,是因为第一,伦理行为“事实如何”蕴含了能够推论出伦理公理的绝对前提,那就是趋利避害、避苦求乐的天赋能力,即因为存在而继续存在,因为活着而必须活着的需要、欲望。第二,伦理行为之“事实”决不可能停滞于实然存在领域,它必须以其自身的本性并按其自身方式而敞开达向生存的“应该”领域,这样,因其存在而继续存在、因其活着而必须活着的需要、欲望,自然指向伦理行为的“应该”领域而生产出其应该“如何”来,这就是伦理行为之目的,即道德目的:道德目的是伦理行为“事实如何”达向伦理行为“应该如何”之中介环节。休谟所提出的“是-应该“法则,两个多世纪以来成为难题,在于伦理学家们没有发现休谟法则中本身蕴含了从“是”推出“应该”之伦理公理的绝对前提和中介环节。王海明之所以能够解决这一悬置两个多世纪未能解决的伦理难题,在于他发现了“是-应该”法则中所隐含的自身前提与中介环节:这个前提就是生命那趋利避害、避苦求乐的天赋能力,即生命存在敞开生存的需要与欲望,王海明将其概括为人类“道德需要”;这个中介就是道德目的,王海明将其赋予“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和“增进每个人利益总量”之具体内涵。王海明以22年生命之旅完成《新伦理学》,它的轴心是确证“行为应该如何的优良道德,只能以人类道德需要为前提,通过道德最终目的这一中介,而从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中推导出来”的伦理学公理。

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价值,是行为之事实如何对于道德最终目的相符或相违之效用:符合道德最终目的的行为事实,就是行为之“应该”,就具有正道德价值的行为;违背道德最终目的的行为事实,就是行为之“不应该”,就具有负道德价值的行为。这就是休谟法则之“是-应该”关系之真谛,这亦是推导和制定优良道德体系的根本方法。根据此一根本方法,就可以推演出伦理学的全部对象、全部内容、全部原则与规则,所以,它是伦理学的伦理公理。根据这一伦理学的伦理公理,《新伦理学》展开了它的工作,构建起了宏富的当代新功利主义思想体系、方法体系和理论体系,但首先是构建起了当代新功利主义伦理学之逻辑推论体系,即伦理学范畴体系或概念体系。

2.逻辑展开的基本思路

构建当代新功利主义伦理学,不仅涉及手段与目的一体,更涉及形式与内容融统。仅前者言,人类已往的全部伦理学知识,可分为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

元伦理学是关于伦理术语、概念和道德判断确证的科学,它所研究的根本对象是解决“应该如何”和“事实如何”的关系问题,其研究所达到的基本目的,是力图通过对“应该如何与事实如何”之关系的探究,而实现对行为“应该”或“道德”的确证。规范伦理学也是对“应该”或“道德”的确证性研究,但其重心却是“什么是道德上的善或恶”。换言之,规范伦理学主要研究道德上的正当或不正当、责任和义务是什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什么样的行为才是道德上的正当或不正当?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应该去承担道德责任或履行道德义务?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人的欲望才是可行的、好的或值得去追求的?因而,规范伦理学是研究人“应该做什么”或“可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或“不可以做什么”的问题。美德伦理学则主要研究人“应该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和“如何才能成为这样的人”的问题,具体地讲,美德伦理学主要研究人的道德品质、美德、德性是什么,它何以才能够在人身上形成,以及它如何指导人的行为,并使自己成为一个有美德的人。

在《新伦理学》之前,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美德伦理学,此三者是各自为政,各持其说的。伦理学的这种“三分天下”的历史与现状,使伦理学的自我建设面临重重困境。所以,《新伦理学》要构建优良道德体系,要构建当代新功利主义伦理学,则必须打破这种三分天下的格局,对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美德伦理学予以整合创构。然而,无论是整合还是创构,都必须有条件,这即是对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美德伦理学的整合何以可能?如何才能使整合后的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美德伦理学生成为一个内外自洽和高度完备的科学体系?

面对前一个问题,《新伦理学》认为,作为以构建优良道德知识体系、价值导向系统和行动原则-规范方法为基本内容的当代新功利主义伦理学,必须站在更高层面上,以更广阔的视野和更博大的胸襟,对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之知识、思想和方法予以整合化重构,因为,元伦理学能够为当代新功利主义伦理学体系的构建,提供正确的方法和必不可少的视野,包括思维视野、认知视野和思想视野,建立进行更大规模的知识整合的工作平台,包括思维-认知平台和知识-背景平台,并在此基础上为当代新功利主义伦理学体系提供优良的知识论基础和价值论框架,包括思想方法、知识视野和价值原理;规范伦理学可以为当代新功利主义伦理学体系的构建,提供优良道德的全部内容和依据;美德伦理学能够为当代新功利主义伦理学体系达向生活实践,提供道德主体生成的内容、方法和运用途径。

解决后一个问题,则是通过破解休谟难题,建立起从伦理行为事实如何推演出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新伦理学体系,它是以人类道德需要为逻辑起点,以人类道德目的为逻辑指向,而构建起来的“是-应该”之方法论体系、道德规范体系和美德实践体系。

3.理论体系的宏观构架

当代新功利主义的基本目标,是构建起一种优良的道德价值导向系统;其实现手段是构筑起一个自洽而完备的理论体系。要构筑起具有自洽而完备的伦理学理论体系,必涉及到基本范畴、概念的确立,并由此牵涉出“元伦理学的根本问题”:元伦理学的根本问题,是人类道德判断或价值判断的确证,这一确证的实现式,就是其道德推理或价值推理的逻辑生成。

客观地看,道德判断(或价值判断)的确证之所以构成元伦理学的根本问题,是因为伦理学要建立人类道德公理之自身要求所规定:所谓“道德公理”,是指具有不证自明性和可普遍公度性的道德规范。具有作为可普遍公度性的不证自明的道德规范,它不属于已然的“是”(“Is”)领域,而是属于未然(“理想”)的“应该”(Ought)领域;因而,具有不证自明性的可普遍公度性的道德规范,必须来源于人类存在事实和生存行为事实领域,并对人类存在领域和生存行为事实领域发生作用。道德公理本身是一种理想的公设,它自我设定并只能是建立在人类存在事实和人类生存的本来状况这一已然基础上,力求符合人类存在的事实并改变人类生存状况这一必然指向。由此,道德公理实际上横跨了三个领域:即存在事实和行为事实(已然之“是”)领域—→理想的设定(即未然之“应该”)领域—→可能改变的生存状态(即必然之“正当”)领域。

基于这一思路,元伦理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应该”、“价值”、“应该如何”与“是”、“事实”、“事实如何”的关系问题。由此,元伦理学构建的基本概念无疑是“应该”,它必须通过“应该”而建立起自己的概念系统。这个以“应该”为核心的概念系统,不但包括“应该”的依据、来源或对立概念“是”或“事实”,也包括“应该”的上位概念“善”和其下位概念“正当”,还包括“价值”和“评价”:

在《新伦理学》中,对元伦理问题研究,不仅为制定优良道德提供了思想方法,也为优良道德的构建奠定了思维视野和认识论的工作平台。客观地看,优良道德制定研究,实际上是为人类行为构建起一套完整的优良道德价值规范体系。

所谓优良道德价值规范体系,是指能够揭示人性的共同本质、激励人人自主规范的、具有可普遍实践效用的道德价值导向系统、原则体系和行动规范体系。在《新伦理学》看来,优良道德价值规范体系的构建,必须满足(或遵循)两个条件:第一,它必须符合人类存在历史及其现实生存对幸福追求之必然要求;第二,它必须具有最大限度的包容性,即必须包容所有能够助益人类道德提升的全部伦理学思想与成果,同时也必须能够指涉人类生存实践中全部的善恶行为。据此,构建优良道德价值规范体系,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两个关键性的问题:即价值导向的普适性问题和概念范畴确立的体系问题。

客观论之,伦理学的普适性程度,取决于它对人性认识的深广程度:越符合普遍人性的道德价值导向系统,越具有普适性;越具有普适性的道德价值导向系统,它就越优良。人性乃生命存在本性,对任何人来讲,其生命存在的需要,点燃和拨旺了他的生存需要之火,这火即是欲望。欲望发动行为,行为产生苦乐,苦乐滋生爱恨:这是《新伦理学》理论体系构建的人本基础和生命基石。以此出发,《新伦理学》努力于优良道德价值导向系统的创建,实际上是对人“应该如何生活”才是幸福的生活之理想蓝图设计。这种“应该如何”的蓝图设计只能从“事实如何”出发,建立在“事实是这样”的基础上,由此,承载《新伦理学》所构建的优良道德价值导向系统确良范畴、概念体系,亦从这里产生出来。

从理论体系之科学要求的规定性看,承载优良道德体系内容的物质形态即概念与概念之间要能够构成“体系”,既要遵循其自洽性原则,也要遵循其完备性原则。根据科学理论体系的自洽性原则与完备性原则,概念的体系化,实际上要求概念与概念之间必须构成推演与被推演的逻辑关系,或者说生成与被生成的内容关系。由此,在概念体系的构成中,概念形成了基础概念(即原初性概念)、基本概念(即范畴)与一般概念之分。

在《新伦理学》中,其规范伦理学的原初概念是“利害人己”。“利害人己”这一原初概念是对人类存在事实和行为状况的抽象表述,它是《新伦理学》从普遍的人性事实达向理想的人性境界之关系中提炼出来的,亦或是从人类存在事实和行为状况向存在理想和生存希望之历史与现实关系中提炼出来的。“利害人己”是一个事实性概念,在《新伦理学》之规范伦理学体系中,它直接生成出其上位基本概念:“道德主体”、“道德实体”、“道德价值”,也生成出其下位基本概念:“为己利他”、“趋利避害”、“避苦求乐”。其上下位基本概念又生成出能够展开它们各自的一般概念群,由此,作为优良道德之规范伦理学的概念体系也由此生成:

作为优良道德之规范伦理学的概念体系,其得以生成的内在认知框架,却是由伦理行为之事实如何推向伦理行为之应该如何的伦理学公理。此一伦理学公理所生成的道德价值推导公式,构成了作为优良道德规范体系之概念体系生成的内在支撑点。在《新伦理学》中,优良道德规范体系由四部分内容构成:即道德价值主体、道德价值实体、道德价值规范、优良道德规范。这四部分内容恰恰是其伦理公理之推导公式的两个前提和两个结论。因而,作为优良道德之规范伦理学概念体系的内在支撑点,不过是伦理学公理的自身推导公式;作为优良道德之规范伦理学的概念体系,以及由此而承载的规范伦理学的内容体系(即理论体系),不过是对这一伦理公理之逻辑推导公式的前提和结论之证明的展开。[1](自序,P5)

制定和实施优良道德的根本前提,是为其提供正确的逻辑起点,推导严谨的伦理公理、公式,建立科学的制定方法。在此基础上,对所建立起来的严谨伦理公理中所蕴含的推导公式,予以严密的论证,使作为优良道德之规范伦理学概念体系和理论体系得以建立。在规范伦理学中,由其概念体系所支撑起来的理论体系,就是优良道德社会治理原则体系和行为规则体系,对这双重体系的实施,这就是美德伦理学。美德伦理学,就是对优良道德的实施途径、实施方法及其实现予以系统探讨的伦理学。以优良道德为基本内容的当代新功利主义方法和思想,它之所以能够统摄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于一体而构成新伦理学概念体系、理论体系和原则-规则体系,就是在于它遵循了社会制定优良道德体系的生态逻辑:

参考文献:

[1]王海明.新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2]W.D.Hudson:The Is-Ought Question:A Collection of Papers on the Central Problem in Moral Philosophy, ST.Martin’s Press New York ,1969 .

[3]休谟.人性论[M].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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