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兴:当代新功利主义:新伦理学方法论体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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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兴 (进入专栏)  

摘要:王海明开创的新伦理学,既是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也是一个严谨的概念知识体系,将此二者整合生成生气贯注的理论体系的内聚力量,即当代新功利主义方法论体系,它由伦理学哲学方法和研究方法两部分构成:前者乃“制定社会必须做什么和个人为此而应当力求实现什么的合理程序”,后者以此“合理程序”为规范,运用伦理知识之“发现方法→筛选(验证)方法→建构(或公理)方法”来创建当代新功利主义伦理学体系,即以人类“道德目的→道德终极标准→道德原则”为准则,去发现全部伦理知识,然后把筛选得来的各种伦理学概念、判断、命题创造性地整合为新的思想体系、概念体系和理论体系。

关键词:新伦理学 当代新功利主义 伦理学哲学方法 伦理学研究方法

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中指出,当今“世界正在从崩溃中迅速地出现新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准则,出现新的技术,新的地理政治关系,新的生活方式和新的传播交往方式的冲突,需要崭新的思想和推理,新的分类方法和新的观念。”[1](P43)如果从人类当代文明发展的这一大背景来审视,《新伦理学》就是这个正在全面崩溃旧文明世界中迅速汹涌出来的新价值观、新社会准则、新政治关系、新生存观念和新分类方法的整合性形态。

具体地看,《新伦理学》所构建起来的完整伦理体系,既是一个呈现严谨逻辑推论关系的概念体系,又是一个内蕴含繁富内容的全新思想体系,此二者能够达成其内在统一,需要一个中介,这个能够充当其中介的东西是什么呢?那就是方法:“在科学概念与发明中间隔着一个绞尽脑汁的构思设计阶段。新方法中有一个因素便是设法把科学概念与最后成果之间的鸿沟填起来。这是有组织有步骤地向一个又一个的困难进攻的过程。”[2](P94)因为任何新的科学概念的产生,都源于新的思想的产生;而新的思想的诞生,却是其认知基点、认知视角、认知视野、认知深度和广度[3](P172-173)的改变,而这些恰恰是方法本身:方法即是思想,思想创造出概念,生成理论。在任何变革的时代,一切新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准则的出现,新的技术、新的地理政治关系的生成,新的生活方式和新的传播交往方式之冲突的解决,都需要崭新的思想和推理,需要全新的分类方式和新的观念,而所有这些需要,最终都落实在对方法的革命上,所以,“我们的注意力必须集中在方法的本身。这才是震撼古老文明基础的真正新鲜事物。”[2](P94)《新伦理学》也是如此,它之所以所建立起的完整而全新的伦理学体系,首先且最终得益于对伦理学方法的自觉革命与完全鼎新。革新伦理学方法,创建当代新功利主义方法论体系,这是王海明对新伦理学最卓越的贡献。

1.伦理学方法

哲学史家梯利在《伦理学导论》中指出,“伦理学必须成为哲学,它必须就是哲学。”[4](P13)哲学意味着要探究事物的根底,把问题想一个水落石出,说明一切,理解一切。以此来看,“每门科学都应当是哲学的,应该到所有问题都被解决才告罢休。”[4](P13)伦理学更是如此,它必须是哲学的,必须使自己达到哲学的水平,它才可能真正从根底上解决伦理理论或伦理实践的问题。伦理理论或伦理实践的全部问题,归结起来不过是人性的生存化敞开所生成的善恶是非问题。伦理学要从根底上解决人间的善恶是非问题,则须使自己的思维-认知达到哲学的水平,获得哲学的视野与高度,这需要首先从方法入手,使伦理学方法获得哲学的高度,具有哲学的视域,达到哲学的水平。惟有当我们具备这样一种伦理学方法意识、胸襟与气质时,才能真正理解伦理学史上的伦理学方法;也只有当我们真正理解了伦理学史上的伦理学方法,并以此为广阔背景,才可能真正领悟《新伦理学》的方法论革命的巨大价值。

在讨论到伦理学方法时,梯利指出,在一般情况下,伦理学的方法与其它科学所遵循的方法没有什么差别,即观察和收集道德事实。观察和收集道德事实,是伦理学的基本方法。[4](P14)但这一方法的运用却必须从内外两个方面展开,即内省与思辩:内省即直觉;思辩乃推论。因而,以观察和收集(道德事实)为基本方式的伦理学方法,实际上就是直觉方法和推论方法。

梯利关于伦理学方法的考察,是相当中肯而独特的,但并不全面。在伦理学史上,真正全力探讨方法而在伦理学史上获得很高地位的,是西季威克。西季威克认为,伦理学方法不是指人们为达到某一具体的生活目标或实现某一生活的计划而采取的手段,也不是指道德哲学家们构建理论体系所用的方法,而是指人们据以确定他们应当去做的事情的合理程序。这个据以确定我们应当去做的事情的合理程序,应该以个人的意愿为基础,并围绕其“应当”做什么或“应当”通过意愿行为力图实现而展开。所以,伦理学不是一门科学,而是一种关于实践的理论或研究,是以个人的意愿行为为基础的关于正当(right)或应当(ought)的研究。[5](P122)西季威克在《伦理学方法》中围绕此而展开探讨,最后真正归纳出三种重要的伦理学方法,即直觉主义、利己主义、功利主义。

西季威克指出,直觉主义是这样一种方法,它不诉诸于行为之外的其它目的来确定行为的正当性或善性,而是假定一切正当性或善性的东西都可以直觉地认识,并可以直觉地把握。与此相反,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都拒绝存在着这类具体的自明的伦理学公理的观点。但事实上,大多数利己主义者和功利主义者都没有意识到它们本身均须以自明的伦理学命题为前提:“二者都会认为,只有幸福和避免痛苦才是值得最终欲求的东西,这是自明的。”[5](p122)所不同的是,利己主义把行为作为达到个人幸福或快乐的手段,把自爱冲动作为行为的主导动机,并且在遵循这种方法时,行为者只把自身的快乐和幸福作为行为目的,追求对于自己的最大快乐余额;功利主义却与此相反,它把行为作为达到与行为有关的所有人的最大幸福或快乐的手段,追求对所有有关个人而言的最大幸福余额。

直觉主义、利己主义、功利主义,此三者是伦理学的三种基本方法,但看西季威克看来,虽然功利主义方法有(严格进行苦乐的量度计算和忽视幸福的分析问题这)两个致命弱点,但它却具有直觉主义和利己主义所不具备的明晰性,而这种明晰性不仅构成了功利主义方法对自身的证明,也构成了使直觉主义和利己主义获得自身明晰性之证明。所以,比较论之,功利主义方法是最具有“合理性”的伦理学方法。

2.当代新功利主义伦理学哲学方法

功利主义是伦理学的三大基本方法之一,而且是最有生命力的伦理学方法。历史地看,功利主义方法源远流长,应该说,它与人类伦理史和道德史一样久远:在中国,第一位伦理学家是春秋初期的管仲,他的伦理学方法,就是自然主义人性论的功利主义方法;在古希腊,最早关注道德问题的思想家是赫拉克利特,他面对不公正的人和事而提出公正的道德治理时,功利主义伦理学方法就伴随产生了。随后,经历德谟克利特、苏格拉底、伊壁鸠鲁、爱尔维修、休谟、霍尔巴赫、巴利、达尔文、斯宾塞、边沁、穆勒、包尔生等人的传创,到达西季威克手中,形成完整的理论总结。

西季威克之后,元伦理学兴起,功利主义沉寂。但雄心一时的元伦理学,因为只注目于伦理语言而忽视伦理规则,最终不能独自撑起伦理学的天空。因为从根本上讲,元伦理学,无论是直觉论还是情感论,其伦理学方法都是直觉主义的;而(如西季威克所指出的那样)直觉主义与利己主义法一样,在其自我明晰性方面,都有待于功利主义的参照或证明:首先,功利主义可以向直觉主义者表明直觉的道德准则具有歧义性和模糊性,因而,需要一个更高的原则来解决由此歧义性或模糊性所产生出来的冲突;其次,功利主义可以向直觉主义者表明,功利主义原则如何在常识道德不得不允许例外的场合提供之所以能够和应该这样做的合理理由。由此两个方面,既促成了元伦理学的衰微,也推动了功利主义的再度兴起而产生现代新功利主义伦理学思潮。

产生于英美澳的新功利主义伦理学思潮,分成两支,即以澳大利亚伦理学家亚斯马特为代表的行为功利主义(Act-Utilitarianism)和以美国伦理学家布兰特为代表的规则功利主义(Rule- Utilitarianism):前者主张行为的道德价值----善或恶、正当或不当-----必须根据其最后的实际效果来评价,道德判断不应该以是否符合某种抽象的道德标准为标准,只能以具体境况下的个人行为的经验效果为标准;后者主张人的行为具有某种共同特性,因而人的行为应该成为具有某种共同规定的行为,道德判断不应以某一特殊行为的功利结果为标准,而应以相关的(共同体的共同)准则的功利效果为标准。

王海明在《新伦理学》中所宣扬的功利主义,是当代新功利主义,既是对古典功利主义思想精华的继承与发扬,又是对现代新功利主义之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的创造性整合,从而使功利主义方法获得了当代生存的整体生态特质,实现了对具有更广视域、更高水准、更具有包容性和解释功能的当代新功利主义的创建。

客观论之,传统功利主义是一种以人的行为的功利效果作为道德价值的基础和道德评价的标准,并追求行为实际效果的价值普遍性和最大化实现,所以,它实际地体现为一种“动机—效果论”或“动机—目的论”伦理学方法。这种伦理学方法所必须遵循的根本的简单性原则有二:

第一个原则:是非的标准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The test of right and wrong is 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the greatest number。)

第二个原则:每个人只能当作一个人来计算,而绝不能当作一个以上的人来计算。(Every body to count for one, no body for more than one。)

在这两个功利原则中,后者是功利主义动机原则,前者是功利主义效果原则。《新伦理学》继承并发挥了这两个原则:对功利主义动机原则的发挥,提出了普遍平等、完全平等的主张:每个人都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茶存在人权和生存权利,是因为每个人都是缔结社会之一成员,每个人无论起点如何、环境怎样、身份地位几许,他们为缔造社会所做出的贡献和付出的代价,是一样多。所以,每个人都是社会之一股东,都须完全平等地配享人的一切权利。[6](P882-883)进一步论之,“一个人只能算一个”的功利主义动机原则,也是功利主义的分配原则。它在《新伦理学》中被发展成为完全平等的分配原则,这一原则构成了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之公正原则中的灵魂原则、根本原则。这一原则正如西季威克说,“是唯一的不需要一种特殊证明的原则。”[7](P430)

“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构成了衡量一切是非的惟一标准,这是传统功利主义伦理学方法的效果(或者说目的)原则。这一原则是真理,但却是粗糙的真理,因为无论是古典功利主义,还是现代功利主义,都没有真正解决功利行为的精确度量要求问题。王海明以此为起步,在《新伦理学》中努力克服功利主义这种与生俱来的粗糙品质,使之最终变成具有大气度的、多元开放且精确而完善的伦理学方法。王海明对功利主义方法的当代鼎新,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之目的论道德标准,修正为更具体化的“增进每个人利益总量”。这一修正,使传统功利主义标准获得了如下三个方面的当代品质:一是将“最大多数人”变成“每个人”,使其道德标准获得了全面的包容性和普适性品质。二是使“幸福”这个高度抽象的道德标准获得了“利益”的实际内容:人生的幸福之具体内容只能是(物质的或心灵、情感、精神,当前的或是未来的)利益:利益才是幸福之源。因而,功利主义即是利益主义。利益主义恰恰是真正的人性主义,或者说全面的人道主义。三是将“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之目的论道德标准修正为“增进每个人利益总量”,在于突出和展现幸福和道德的过程性:幸福之人和社会,是一个不断修正,不断完善,不断增进的过程,因为利益就是一个不断变化、不断开发、不断增减的过程;由此,道德的生成、道德的社会治理,道德的个体作为或社会推进,同样是一个不断努力向前的改进、增进过程。以此两个方面使功利主义获得了动态生成的品质,并促成它消解了传统功利主义方法的全部弱点。

第二,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之目的论道德终极标准修正为“增进每个人利益总量”,并以此为构建起为当代新功利主义道德终极总标准和道德终极分标准体系:“总标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遵循的道德终极标准:增减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分标准1,是在人们利益不发生冲突而可以两全情况下的道德终极标准,亦即所谓的帕累托标准:无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分标准2则是在人们利益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的情况下的道德终极标准:‘最大利益净余额’ 标准——它在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表现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标准;而在自我利益与他人或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表现为‘无私利他、自我牺牲’标准。”[6](P460)从而真正克服了传统功利主义不能实现其度量比较的致命弱点。

第三,以“增进每个人利益总量”之目的论道德终极标准体系为框架,创建起以公正、平等、人道、自由和善待自我为基本内容的优良道德原则体系,并由此推导出了以诚实、贵生、自重、谦虚、节制、勇敢、智慧、中庸为基本内容的优良道德作为规则体系。

概言之,从“增进每个人利益总量”之终极道德目的的确立,到优良道德终极标准体系的建立,再到优良道德社会治理道德原则体系和优良道德个人作为之行为规则体系的建立,《新伦理学》完成对了对传统功利主义和现代新功利主义的创造性整合,实现了对当代新功利主义伦理学方法的全面建构。

3.当代新功利主义伦理学研究方法体系

客观论之,王海明在《新伦理学》中所开创的当代新功利主义,既是一种完整的伦理学思想体系,也是一个完整的伦理学方法论体系,这由两部分构成:即当代功利主义伦理学哲学方法和当代功利主义伦理学研究方法。

当代功利主义伦理学哲学方法,也即是西季威克所讲的伦理学方法,它在西季威克的视域中,就是确定个人应当做什么、并通过意愿行为力求实现什么的合理程序;它在王海明的视域中,即是制定社会必须做什么和个人为此而应当力求实现什么的合理程序。功利主义作为一种最具有明晰性的伦理学方法,它最大的功用是通过对功利原则的确立,而把各种各样的伦理学判断、命题组成前后一致的规范体系。王海明开创当代新功利主义伦理学方法,就是对“一个人只能做一个来计算”之完全平等的动机原则(或权利分配原则)和“增进每个人利益总量”之目的原则的确立,把人类的普遍需要、道德本性、道德价值、道德目的、道德标准、道德原则、道德规则、伦理行为等全部伦理学判断、命题,通过严谨的逻辑推论方式而组成一个前后一致的理论体系、概念体系、思想体系。

伦理学哲学方法,是伦理学作为哲学的普遍实践方式的真实呈现,是伦理学作为哲学的分支------道德哲学------的实际展开。所以,伦理学方法就是道德哲学。从这个角度看,王海明开创当代新功利主义伦理学方法,实际上是在创建一种体现时代要求与精神发展方向的道德哲学,它由优良道德价值体系、优良道德目的体系、优良道德标准体系、优良道德原则体系、优良道德规则体系和优良道德行为类型体系六大部分内容整合生成。

客观地看,伦理学哲学方法,最终必须落实为伦理学家研究各种各样的伦理问题,处理各种各样的道德难题和理论困惑的研究方法体系。由此观之,王海明所创建的当代新功利主义伦理学哲学方法,同样需要且必须落实为新伦理学的研究方法。这一研究方法体系由发现方法、证明方法、证实方法和建构方法构成。

在《新伦理学》中,发现方法是基础方法,亦即获取伦理学知识的方法;证明方法和证实方法是认知辩证方法,前者是对伦理学知识的真理性的理论或逻辑的论证方法,后者是对伦理学知识的真理性的实践的检验方法;建构法是将通过证明或证实而得来的各种伦理学知识(包括概念、判断、命题)予以创造性整合而构建出伦理学概念体系、理论体系、思想体系的构建方法,亦或称之为伦理学公理方法。

在当代新功利主义伦理学研究方法体系构成中,发现方法是其视域方法。客观地讲,我们的认知视域有多宽广,所拥有的世界就有多大。我们的认知视域,不仅与我们的知识结构体系、学养、修养、思想程度直接相关,更与我们的存在姿态、生存理想、社会责任、历史使命意识以及对社会、对人类、对历史、对未来、对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的看待等直接相关。“伦理学的发现法主要是超历史分析法。诚然,任何科学理论都是自己时代的产儿,都是一定的社会历史环境和阶级利益的产物。但是,由此却不能说这些科学便是对于一定的社会历史环境和阶级利益的反映。........如果这种科学是伦理学、人性论、价值论、哲学,那么,便只能说这些科学理论产生于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而不能说它们是对于这种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的反映:它们是对于一切社会——当然包括产生它的特定的社会——的共性、普遍性的反映。对于这种科学理论进行解释,显然应该运用超阶级分析法或超历史分析法。”[6](P79)

发现方法是一种分析方法,因而,发现方法不是一种直觉方法,也不是一种情感方法,而必须是一种理性方法,这是功利主义所要求的。但是,这种理性的分析方法,不是阶级主义的,也不是历史境遇的,而是属于超越阶级主义,超越历史境遇的开放的分析方法。阶级主义的分析方法、历史境遇主义的分析方法,都是定域论的分析方法,都是自我封闭的分析方法,都是意识形态主义的分析方法。而发现的分析方法,却是全方位开放的分析方法。首先,它打破阶级的、意识形态的禁锢与限制,向全社会开放,向全民开放,向所有阶级、所有阶层开放;其次,它突破历史情境和历史境遇的认知局限,向历史本身开放,向过去、现在、未来全面开放。这样一种向全社会所有人和向历史本身全面开放的胸襟、气魄和视域,使当代新功利主义获得前所未有的包容性,使由此而创构起来的当代新功利主义伦理学体系获得了最大的张力品质,因为它事实上完全突破了单一的意识形态观念说教,突破了阶级主义的思想暴力,突破了历史决定的认知贫困,把伦理学引向了回归自身的光明大道,使伦理学从此成为了伦理学本身。

发现方法是当代新功利主义伦理这研究方法体系构成中的知识获取法。知识获取应该无界限,所以,发现方法体现了全面开放的姿态、胸襟、气魄与视域。但是,虽然获取伦理学知识需要无界,将获取得来的伦理学知识予以概念体系(即知识体系)、思想体系、理论体系的构建,却需要选择,这就需要对所获取的伦理知识内容予以理性的验证,于是,证明方法和证实方法就派上了用场:证明方法和证实方法,是当代新功利主义伦理学研究方法体系构成中的知识验证法,前者展开的具体方式,就是归纳方法和演绎方法[6](P79);后者所展开的具体方式,即是观察和实验:“伦理学的观察和实验可以是一种对于自己的心理进行观察的‘内省法’或‘体验法’。反之,对于自然科学的对象的研究显然不可能使用‘内省法’或‘体验法’。如果说自然科学的观察和实验以其数学的精密性优越于伦理学,那么,伦理学的观察和实验则以其‘体验法’而优越于自然科学。”[6](P80)

获取伦理学知识,选择伦理学知识,建构伦理学知识,这是当代新功利主义伦理学探索的三个递相展开的环节或步骤。建构伦理学知识,这是其最后一个步骤和环节,它就是把经过选择而保留下来的各种伦理学概念、判断、命题组成一个前后一致的新的概念体系、新的理论体系、新的思想体系。构建伦理学知识的方法,就是公理方法,即先论证出伦理学公理,然后对构成此一普适的伦理学公理的前提和结论予以严谨的逻辑推论与证明,这一递相推论与证明的展开过程,就是伦理学思想体系生成、概念体系缔结和理论体系构建的过程。以优良道德体系为基本内容的当代新功利主义伦理学就在这一构建过程中完成,当代新功利主义伦理学方法体系亦在这一过程中完成。

参考文献:

[1]阿尔温.托夫勒.第三次浪潮[M].朱志焱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3.

[2] A.N.怀特海.科学与近代世界[M].何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3] 唐代兴.生态理性哲学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 梯利.伦理学导论[M].何意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5]C.D.布劳德.五种伦理学理论[M].田永胜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6]王海明.新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7] 亨利.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M].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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