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崇胜 王洪树:协商合作:中国多元共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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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崇胜 (进入专栏)   王洪树  

“多元共识民主”是一种新兴的民主形式。所谓 “多元共识民主”,是指在多元分化的社会背景下,公民及其社团以协商合作为手段,参与公共事务的直接或间接治理,以实现多元主体间和平的竞争与合作,推动社会和谐有序的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人类民主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有着自己独特的实现形式,其中重要的实现形式之一就是——协商合作。在中国,内含合作理念的政治协商在中国政治发展历程中的成功实践,使之升华为中国式民主政治的内在精神,凝结为丰富的协商合作理论。同时,中国人民政协的协商合作实践,拓展了多元共识民主的内涵,使之成为中国多元共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

一、多元共存: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生态

中国政治发展的价值取向是民主共和。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就明确强调“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而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核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它的逐步实现“一方面创造了一个选择自由的王国,另一方面也留下了对生活的塑造进行内容上的确定的真空。每个人都对自己和他周围的世界承担全部的责任,人们可以在由其他人的自由所确定的范围内实现这种责任。”[1] 在责任约束之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享有自由权利的公民也不断地以自我的方式塑造着自己的生活。而正是在这种自由的生活塑造中,公民呈现出了多元分化的特点。

诚如有的学者指出的:“政治发展不是孤立的行为,而是伴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而展开的,没有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也就没有政治发展。”[2] 如果将多元分化的现象置于整个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中,不难发现民主政治中公民基于自我自由权利的多元分化,在中国改革开放的社会大环境中得到了来自于经济、社会、文化和制度等多方面因素的支撑。因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给中国所带来的影响是整体性的,它不仅影响着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文化传统和政治生活。”[3]

1、改革开放的深化使中国呈现出了利益、价值和身份多元分化的趋势。

中国的改革开放首先源于政治体制上的调整,一方面改变了以前的经济管理和运行模式,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另一方面也不断地进行横向的分权和纵向的放权,变高度集权为适度集权以保障改革开放中具有适度的政治权威。前者改革的结果,是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分工的细化、职业的多元。它使公民拥有了谋求自我物质利益的多元渠道和多种方式。整个社会呈现出了社会利益源泉的多元化和社会利益种类多元并存的特点。而这种特点在改革早期的“分权”和“放权”调整下,进一步获得了增强。因为“分权”和“放权”的改革从体制上减弱了“原来压抑、控制人们追求利益的力量”[4]。社会利益的多元分化获得了政治体制的保障,正在变成政治现实。

多元分化的个体利益,在市场经济中相互碰撞,其差异性和独特性也不断的清晰化。由此,利益主体对于自我具有独特性的社会利益的认知也不断获得深化,并在此基础上形构了他们各自具有自己特殊性的存在价值或生存的意义。这种基于市场行为的社会价值和意义的认知,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潜在的和不自觉的。而改革开放后文化教育的发展在两个方面使得这种价值认知更具自觉性。其一就是参与市场经济的活动主体的教育文化程度的提高。教育文化程度的提高,在某种意义上既意味着主体意识的增强也意味着认知能力的提高。二者共同作用,使处于不同生产环节或社会地位的社会主体对自我的利益以及生存的价值意义不断进行自觉的反思。自我价值认知也将更加深刻准确。其二就是社会中的知识分子对社会大众的人文关怀。教育的快速发展,也造就了大批的人文知识分子。中国知识分子传统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人文精神和现代的“人权”、自由等理念相结合,形成了独特的社会人文关怀。这种人文关怀虽然是来自于处于特定利益环节当中的社会主体的外部。但是由于知识分子掌握了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他们以敏锐的社会洞察力、渊博的社会知识、科学的分析方法和超脱的社会地位,能够更加客观、科学和公正的揭示不同个体的生存境遇及其内涵的社会价值意义。主体自我认知价值意义能力的提高和社会外界对于各种价值意义的揭示,最终使根源于利益多元分化的多元社会价值获得了社会性的彰显。它们在唤起更多人对于自我价值意识觉醒的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多元的生存意义。换言之,它使公民的精神追求多元分化。“这样一种深刻的文化变迁必然要对政治发展产生多方面的影响。”[5]

市场经济体制下分工的发展,使社会个体处于不同的利益环节或社会阶层。而伴随着教育发展而产生的社会整体文化水平的提升,则使这些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社会个体价值观念得以滋生。这些价值观念在进一步使个体明确自我的利益诉求和寻找自我存在的社会价值的同时,也逐渐对于自己在整个社会利益和文化价值系统中所居地位和所具身份有了认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身份地位意识是公民主体意识的社会升华。它以所处利益环节和社会阶层为基础,以文化价值观念为核心。而改革开放中利益的多元分化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并存,无形之中也生成了具有多元社会身份的社会个体或群体。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中国改革开放前的社会身份系统——如工农兵学商,才不断分化,形成了后来所谓的“新兴社会阶层”。这正如江泽民所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6]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和社会身份系统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2、在意识觉醒的基础上,政党和社团多元并存。

当代中国社会中,社会利益和价值多元分化,社会身份乃至社会阶层多元并存。公民逐渐呈现出了个体分化的特征。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自由平等政治权利的落实,使多元分化几乎成为不可逆转的社会趋势。日趋分化的公民个体,在两个社会原因的作用下进行着全新的组织凝结。其一,频繁的社会流动所带来的个体互动促进了居于相似社会身份的公民个体产生共同意识。而这种共同意识是在内部自觉和外部启蒙的基础上得以生成的。它构成了个体化公民进行组织凝结的价值基础或认知基础。其二,个体力量的渺小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促使公民个体进行组织化的凝结。公民个体化的社会进程虽然带来了公民在物质利益的追求、文化价值的塑造乃至政治活动等方面自由的拓展,但是它也使个体化公民的社会力量非常渺小。凭借自身力量,个体公民不仅难以实现自我诉求,而且在多元分化潜藏的社会不确定性中难以掌握自己的命运。因此,出于维护自我利益和拓展自由等目的,具有相同或相似身份意识的公民个体内在地需求进行组织化的凝结,组建团体、组织。但是在此背景下进行的社团组织建构中,“个体成员已不再是团队的工具,恰恰相反,个体是根据自己的需求而建立团队的,因此团队是个体的工具。”[7]在不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和他者合法利益的基础上,为成员服务成为各社会团体的宗旨。

在此社会背景中的社会组织化凝结,在中国内部主要就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就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并存。目前中国大陆共有九个政治党派,其中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的是中国共产党。而其他的八个民主党派(即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都是“参政党”。而关于这些政治党派相互之间的关系,1989年12月30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就明确地提出了“中共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至于各民主党派的特点和发展方向,高放老先生直言应该是“政治上自主、法律上平等、组织上独立”[8]。它们虽拥有不同的群众基础,但都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当中的积极力量。它们与共产党在新时期的关系应该是“合作共事,联合执政”[9]。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这在理论上也更具有彻底性。二就是各种各样的社会团体的并存共生。中国民间社团的产生和发展,其原因正如俞可平所分析的:“根本原因是市场经济的引入和民主政治的试行,其直接原因一是职业的分化和利益的多元化;二是西学(民主思想及社会学和进化论)的引进阐发。”[10]在这些多种社会原因的作用下,当代中国社会产生了多元的社会民间组织。按照民政部的分类法,它们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即学术性团体、行业性团体、专业性团体和联合性团体。截止到2007年底,按照“民政部民政事业统计季报2007年第四季”的统计数据[11],我国共拥有各类社会团体20.7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7.2万个,基金会1369个。与以前相比,中国公民社会中自治社团的成长在进入21世纪后明显加快。

3、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使公私权力逐渐分离。

所谓“中国公民社会”,是指相对独立和自治于国家和政府政治行政领域的社会经济、文化领域以及非政府的参政议政领域,是指在社会经济、文化领域和非政府的参政议政领域中活动的具有相对独立自治地位,并按照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规则调节内外相关关系而建构起来的社会组织系统。

首先,从组织生长的角度来看,中国公民自组织社团的发展使私人权力逐渐独立于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必须接受私人权力的监督约束并为其服务。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公民享有为宪政所规定的自由平等政治权利的落实,三者在21世纪的中国都在不同程度的获得推进。正是在它们的综合作用之下,发端于公民个体利益、价值和身份意识觉醒基础之上的自组织团体,正获得快速的生长。它们对于组织所涉及的社会事务的自我决策、自我管理,推动了社会基层层面的自治不断拓展。基层自治的拓展,逐渐改变着传统上的全能政府的观念,公私权力也渐趋分离。基层自治将公共权力限制在了一个有限的范围之内。并且公共权力的职能也由统治逐渐转向治理、由控制逐渐转向服务。所以,国内有学者开始提出“就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而言,市民社会是第一位的,国家则是第二位的。如果政治国家不能保障市民社会的权利要求,它就没有存在的合法性。”[12]

其次,从社会领域分化的角度来看,中国公民社会作为一个公共领域的存在,也使公私权力在社会空间上发生了某种程度的分离。不仅施雪华而且还包括俞可平,他们都将中国公民社会视为“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13]公民社会作为民间公共领域,对公私权力在社会空间上既有所隔离又有效耦合。它不仅履行着整合民意,传递民声的政治功能;而且它还对公共权力持评判审视态度,要求公共权力为自我的政策行为做出具有“公共合理性”的公开辩护。所以,甘绍平认为:“在公民社会里,只有经过当事人商讨、权衡程序所形成的决断才具有合法性,一切有价值的理念要想赢得公众,就要靠其无与伦比的竞争力,而不是靠任何与尊重公众的自主意志之原则相违背的强制性的手段。”[14]

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改革和以民主为取向的政治改革,它们共同促使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结构性变化,即社会利益和价值多元分化、社会身份推陈出新、政党和社团多元并存、公私权力逐渐分离。这在拓展公民个体自由的同时,也蕴涵着社会不确定性。它们一方面提出了多元政治参与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各方诉求中潜藏着程度不同的对立性,这种被激发起来的广泛政治参与也可能演化为多种多样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所以,中国共产党在2006年10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在目前,“特别要看到,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15]

二,协商合作: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程序偏好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力量多元共存正日趋明显,成为21世纪中国社会无法回避的政治现实。多元社会力量为了维护自我的利益或伸张自我的价值,必然在自我相互协商调节的同时,谋求公共权威对其的政策保护和促进。换言之,21世纪的中国,公民的政治参与要求必然随着利益、价值、身份意识的觉醒、组织力量的成长和政治参与热情的激发而不断增强。如何规范这些多元的政治参与、有效消除其中潜藏的矛盾冲突、吸纳政治合法性和保持社会秩序的动态稳定,将是21世纪中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必然面临的挑战。

弥补民主缺陷的最好方式就是更多的民主。中国民主政治将亦以更多元的民主参与方式来应对这一挑战。正如俞可平所言,目前世界上最主要的民主方式有四种,即代议民主、多数民主、远程民主和协商民主[16]。其中,代议民主和多数民主都是以选举竞争为内在的运作程序偏好,而协商民主则以协商合作为其内在运作程序偏好。至于远程民主,它只不过是借助技术手段突破了选举竞争和协商合作运作时的空间限制。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它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主运作形式。根据这种分析,民主运作的程序偏好大致就有两种方式,即选举竞争和协商合作。而近代以来以选举竞争作为民主运作的程序偏好,已经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少数排斥、政治冷漠、金钱政治等等。基于西方对选举竞争民主运作程序偏好的反思和中国目前的政治环境状况,本论文认为协商合作[17]在未来的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极有可能是较好的民主运作程序选择项。

1、从协商合作本身的民主功能来看,内含着选举竞争的协商合作能更好地满足新时期中国多元力量民主整合的要求。

当代日趋多元分化的中国社会,复杂性的提高增强了相互的依赖,多元并存要求有效地政治整合。内含着选举竞争的协商合作,在某种程度上兼顾了二者的优点,能够较好的完成时代赋予其的政治使命。第一,它借助选举使协商合作在不同规模上都得以开展,为多元力量提供了多维的协商合作参与途径。第二,它在推动社会多元力量之公共诉求公正整合的基础上,实现了效率与公平的均衡。第三,它将公共政策建基在协商共识基础之上,使公共政策内含着科学真理和公平正义,能够经受着公众的理性和道德的评判,因而在社会广泛认可的基础上获得高效的执行。第四,它以连续、真实和多维的民主政治参与塑造着具有丰富政治知识、健全政治心理、高尚政治道德和较高政治能力的政治主体。第五,它在引导社会多元力量实现基层自治、有序表达政治要求和积极参与或影响公共决策的过程中,消除了多元政治参与中潜藏着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保障了社会秩序的动态稳定。总之,通过多维平等的政治参与和公正有序的理性协商,协商合作一方面满足了有效规范多元社会力量政治参与的社会要求,以体制化和程序化的方式吸纳了政治合法性;另一方面,它也将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建构在了公共理性之上,使得政治系统及其政策行为因内含公正与真理而受到高度的社会认同。

2、从物质基础和文化传统来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与“和”文化传统和崇尚集体主义的政治心理,为协商合作在中国民主政治当中的运行奠定了物质基础和政治文化心理基础。

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虽然因所有制的多元化而使中国社会利益多元分化,但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公有制为协商合作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选举竞争是建立在政治献金募集制的基础上,容易导致强势力量对民主政治的实际掌控。而中国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公有制所积聚起来的社会公共财富,则可能以公共资金资助协商合作的展开而避免选举竞争中可能存在的金钱政治弊端。它为协商合作成为中国民主政治运作的程序偏好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物质基础。

除此之外,中国传统的儒家政治文化也在某种程度上为协商合作在中国的运用提供了文化传统的支撑。儒家政治思想在中国绵延存在了几千年的时间,是中华民族的重要政治文化源泉。其中,以“和”为特点的政治文化,在儒家思想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孔子及其弟子对之作了多维的阐述。首先是以此品评社会主体的政治道德人格,主张“君子和而不同”[18],应该具有包容心理。其次是以此强调社会人际关系,“礼之用,和为贵。”[19]这不仅要求社会主体具有妥协包容心理,而且要求社会主体以“礼”节制自我不具公共正当性的社会要求。最后,孔子的孙子子思将“和”上升为治邦理国之道,即“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20]。这种政治文化传统对中国民众的政治心理和政治智慧都有着深刻的影响。江泽民曾对它做了现代的演绎,即“和谐而又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相互冲突。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21]由此可见,中国传统的“和”文化所内涵的政治理念与协商合作所要求的政治文化是比较契合的。它有利于协商合作这种古老而又现代的民主方式在中国文化环境中的生存和发展。

而当代中国主流意识形态——即社会主义思想,又内含着集体主义观念。这种观念经过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洗礼,已经不同程度地内化为中国公民的政治心理,成为个体利益和价值取向标准。公民个体行为在经受公共道德评判时,集体利益(包括组织利益、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增益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自律性行为标准。损公肥私、损人利己,成为社会共同谴责的社会行为。集体主义观念的深化和在公共行为当中约束作用的发挥,将为公共论坛或决策体制中的协商合作行为提供类似于“公共善”的价值理念指导和具有道德自律性特征的政治心理基础。它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协商合作成为中国民主政治运作的程序偏好。

3、从中国社会的整体发展理念来看,和谐社会的建设也需要内涵着协商合作政治理念的民主政治给予保驾护航。

进入21世纪后,中国基于对世界各国现代化的比较研究和国内实际情况的考察,认为中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利益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变化,逐渐进入了一个矛盾多发的阶段。为此,以胡锦涛为首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了要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即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22]和谐社会的建立离不开民主政治对其的推动和保障。因为和谐社会发展理念的贯彻,既要求以政治手段消除社会当中潜藏的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又要求在冲突的权威调节中实现公平和正义。相对于选举竞争而言,协商合作更能满足建设和谐社会对于民主政治运作的要求。因为选举竞争以多数裁决的方式可能导致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实际排斥,进而激化社会矛盾。而通过多层次的协商体制,协商合作以理性和平的话语交往形式消融着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冲突,使社会保持着动态的稳定;同时“公平的正义”、公共理性和公共善等价值原则对于各种协商合作的规导,也有利于所产生的协商共识以及建基于协商共识之上的公共政策内涵着公平正义和科学真理,进而通过公共权力的权威调节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不仅如此,而且协商之中参与各方理性的交融或并存,也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参与主体相互之间的诚信友爱和相互尊重。它使整个社会既强化了基本共识又保持着具有公共合理性的多元理性的社会并存。所以,与选举竞争相比较,以协商合作为运作程序偏好的民主政治,更能推动在现代化中期这一矛盾多发阶段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国家政治领导人一再强调:“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必须与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相适应”[23]。那么,在民主政治运作程序偏好的选择中,到底是选择选举竞争还是协商合作,也应该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和性质。但有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是建立在发达的代议民主和多数民主基础之上的,它是对西方的代议民主、多数民主和远程民主的一种完善和超越。离开这样一个前提,去看待协商民主,就可能会偏离历史的真实。”[24]换言之,该观点似乎认为中国现阶段并不适应选择协商合作作为中国民主政治运作机理。但是,对于中国国情和性质的考察,则在某种意义上说明了协商合作不仅可能而且有必要成为中国民主政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民主政治运作程序偏好。中国民主政治在发展过程中,应该避免西方民主政治发展的曲折道理,即等到选举竞争弊端充分暴露之后再思弥补。相反,它应该将选举竞争置于协商合作之中,二者有机结合但以协商合作为主,建构中国的多元共识民主政治。

环顾学界,国内外主张以协商合作为中国民主政治运作程序偏好的学者也正日趋增多。其中,国内哲学学者韩震认为民主不是赞颂的神圣对象,而是人们为了过尽可能公正的社会生活而安排的程序性的妥协方法。然而在当代民主越来越趋向全体公民的权利的背景下,这种权利却在大多数情况下往往仅仅表现为“投票权”而已。反思这种政治现实,他主张:“在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里,要进行重大的变革,通过协商和妥协的方式逐渐解决问题,却是一种非常理智的或‘非常理性的方式’。”[25]与韩震相比,林尚立对选择协商合作作为中国民主政治运作程序的偏好更是给出了明确的说明。他认为在不得不告别非竞争性民主的前提下,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必然面临一个基本的选择,即是选择竞争性民主,还是选择协商性民主。而“一旦政治发展到这个层面,这种最终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中国民主政治本身的价值取向和制度架构。……在中国政治发展强调民主的效率、不主张政治多元化的大趋势下,竞争性民主就不可能成为首选价值偏好。这样,未来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民主程序的价值偏好就很自然地会趋向协商性民主。”[26] 再看域外回音。在观察和分析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上,也有国际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可行模式。美国政治学者詹姆斯·博曼就认为:因为“政体越大越多元,为了实现最低限度的民主和避免法律支配,它就越需要这种不同的、反复说明的协商过程。……对于中国使其庞大的、充满活力的政体民主化之努力来说,这种制度化的、广泛并且深入的公共协商可能会成为一种模式。这是一种可行的转型。”[27]

三、协商合作:多元共识民主政治的中国语境

社会利益、价值和身份多元分化、政党和社团多元并存、公私权力逐渐分离,将是21世纪中国社会发展不可回避的政治发展背景。适应新阶段的政治整合要求,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和社会性质,协商合作不仅可能成为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程序偏好,而且有助于生长出在多元共存基础上的共识民主政治。

1、以协商合作推动民主政治主体的全面发展,为共识民主政治奠定良好的主体基础。

协商合作在中国民主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展开,将在多个层面上塑造着“具有非特定化”特征的参与主体。首先,协商合作将培育和拓展参与主体的政治素质。在协商合作中,参与者将在很大程度上增长政治知识、塑造以自信和相互信任为核心的政治心理、培育对于协商合作制度以及以该制度为核心的政治系统的情感认同和忠诚、强化对于以协商合作为取向的民主政治的民主信念。不仅如此,而且协商合作还将塑造参与主体特定内涵的政治人格,即积极自助、在开放中富有创造性、在和解中追求公共善。其次,协商合作将增强参与主体的政治能力。作为一种独特的政治实践活动,协商合作通过真实、连续的民主政治生活增强了主体能力感,并在多个方面培育了公民或其组织参与或影响公共决策的能力、政府吸纳政治合法性和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能力、参与主体相互之间的沟通认知能力和团结合作共同治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再次,协商合作将提升政治主体的政治伦理。协商合作的开展,将塑造参与主体以公平的正义为核心的政治伦理价值、以公共的合理性为核心的政治道德准则和以责任为核心的政治道德品质。三者在协商合作中相互作用,将共同形构参与主体的政治伦理体系。最后,协商合作还将拓展政治主体的政治自由。政治自由既是协商合作的保障,也是协商合作的结果。协商合作,以反思批判性引导参与主体建构道德完整、理性自主的自我,推动参与主体在协商程序和公共决策方面政治自决,在基层社会事务方面协商自治。

在协商合作的展开过程中,上述四个方面有机联结、相互促进,共同塑造着具有丰富政治知识、较高政治参与能力、高尚政治伦理素养和强烈政治自由体验的民主政治主体。而政治主体丰富的政治知识,将使协商共识建构在理性认知的基础之上,具有科学真理性;具有强烈主体能力感的协商参与者在其他政治能力的共同作用下,将更为成功的处理各种公共事件,推动公共决策建构在协商共识基础之上;高尚的政治伦理素养,不仅以道德自律约束自我欲望,而且赋予协商共识以公平的正义,使协商共识能够经受着各种视角的公共审视;而协商参与主体政治自由内心体验的增强和实际拓展,将使共识民主政治不断获得进化发展。因为正如罗尔夫·埃尔伯费尔德所言:“发展民主同时也就是发展自由。”[28]我想这句话倒过来也应该是成立的,即发展自由也就是发展民主。公民自由的拓展及其切实保障,是民主政治发展的最终目的。所以,协商合作中参与主体的全面发展,将为共识民主政治的建构奠定良好的主体基础。

2、以协商合作消融中国现代化中期潜在的多元矛盾和冲突,为共识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有序和谐的社会秩序。

按照各国现代化发展的经验,现代化中期往往是一个矛盾多发的阶段。具体到中国而言,这些矛盾或冲突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即内含着对立和冲突性质的公共事件不断发生,社会自身(即公共领域)针对公共事件缺乏有效的发掘、整合与自治机制,公民多元政治诉求需要公共权力机构予以吸纳并给予政策性回应。中国民主政治系统中消融这些矛盾冲突的手段主要有两种,其一就是选举代议的方式。但是选举的间歇性可能导致政治诉求无法及时传递,代议则有可能因选举之后代表与选民的脱节或选民对代表监督的乏力,而导致政治议题不能准确反映公共诉求。公共政策供给不足,多元矛盾也得不到及时地调节或规范。此外,选举代议和票决决策中内含着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体制排斥或政策漠视。这可能使弱势群体采取非程序的、非体制的社会活动来谋求利益的社会表达或维护。而与选举代议民主方式并存的还有协商合作民主方式。它存在于公共领域和公共权力领域之中。公共领域之中的协商合作不仅能够敏锐的发现社会公共问题;而且在对它的初步整合中,协商合作或通过利益相关方的理性协商达成共识实现社会自治,或者形成各种公众意见诉求于公共决策机构——即要求公共权力机构给予政策性的权威调整。这样,协商合作既将大量的社会公共事件处理在了公共领域内部,在深化社会民主的同时增强了社会自治能力,又及时准确地将公众就相关社会公共事件的政治诉求传递给公共权力机构。而公共权力领域中的协商合作在进行协商决策时,一方面在参与人员的吸纳或确认方面,以内含公正精神的程序原则保障社会弱势群体也有代表参与其中,使他们的意见诉求能够得到公开的社会性表达;另一方面,在协商决策的展开过程中,公平的正义、公共理性和公共善作为话语交往中各种认知诉求的权威评判标准,将使内含着冲突或对立性的认知诉求都必须接受公开的多方辩驳,在寻求公共正当性的过程中或交融或并存。在理性和平地消融各种内含着不同程度冲突性的意见诉求的同时,它也催生了理性共识以及建基在理性共识之上的公共政策。

中国政治生活中,协商合作这种多层多维的处理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政治功能,不仅将增强公共领域中各社会团体以及它们相互之间自我管理团结自治的能力,而且也将增强公共权力机构及时有效地供给公共政策的能力。二者有机结合,将既使社会有序运作,各种矛盾得到及时处理,又使公共领域和公共权力领域和谐并存,功能互补。这将为在协商合作基础上各种层次理性共识的获致与追求共识的民主政治的实际运作提供有序和谐、动态稳定的社会秩序。

3、以纵横两个方向的协商合作体制建设,推动中国共识民主政治体制的完善,保障协商合作多元连续的开展。

按照第六章“协商合作与民主政治体制的建设”所给出的分析路径,在中国建构以协商合作为运作偏好的共识民主政治体制也可以在纵横两个方向上展开。

从纵向上来看,为了在公共事务管理的不同阶段都能获得相应的协商共识,中国共识民主政治体制建设可以分为下述三个层次。首先就是存在于公共领域当中的非建制化协商论坛体制。在该体制中,围绕具有公共性的社会事务,与之具有关联性的公民及其社团,或通过协商合作就该公共事务的解决达成一致共识,实现基层自治;或者对该公共事务进行某种程度的认知整合,形成代表不同群体共同政治诉求的各种公众意见。其次就是存在于公共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交叉地带的各种协商耦合体制。它们或主动自觉或被动授权,对于公众意见进行协商性的再认知和科学分析,将再度整合和提炼后的社会议题以各种形式(如研究报告或政策建议案等)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或提交给公共决策机构。此外,它们也将公共权力机构关注或设置的议题,传递给社会,引导社会公共关注焦点的转移。这种协商耦合体制的建设和功能的发挥,既勾连了协商论坛体制与协商决策体制,使二者得以有序包容、相互承接与融合,又在二者之间设立了一个隔离带以保持着良性排斥关系。最后就是公共权力领域中的协商决策体制。该体制以多维渠道吸纳社会议题(即公众的政治要求),并经过类似于提案审查委员会之类的内部机构以听证会的形式将之转化为正式政治议题。公民或其代表组成的协商决策机构,就此政治议题展开多维的理性协商,或达成理性共识进行共识决策,或在协商之后进行票决决策以产生公共政策。无论是哪一种结果,都将因理性参与而带来更大范围和更大程度的认同。认同产生服从,将推动公共政策的执行。

从横向上来看,中国共识民主政治体制在三个纵向层次上还可以进行多元的横向体制建设。在公共领域中,受公共道德或共拟规则规导的协商论坛体制多种多样,如沙龙宴会、论坛研讨会、新闻媒介与社团、村社和市镇的自治会议等等。而在协商耦合机制中,则在三个具有差异性的领域中存在多元的协商耦合平台。其一,就是存在于公共领域之中发挥耦合作用的协商平台,如新闻媒介和各种研究对象为公共社会问题的咨询参谋机构和学术研究机构等。其二就是存在于交叉地带发挥耦合作用的协商平台,如决策听证会、政府新闻发布会、政府设立的顾问委员会等。其三就是存在于公共权力领域边缘地带的协商平台,如政策研究室、政治协商会议和个人信访或申诉制度。至于公共权力领域,它则以两种方式建构着协商决策机构。首先它对原有政治决策机构——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协商性改造,使之成为以协商合作为主要运作偏好的公意形成机构。其次就是创建新的协商决策机构。在目前中国民主政治的运作中,它主要表现为建立部门内部的行政事务处理中心、部际之间的行政事务处理中心和因行政授权而临时建立的协商决策机构等。

透过纵横两个方向上的分析,不难发现,以协商合作为民主程序偏好,可以对政治生活中的政治意见形成领域、政治意见传达机制和政治意志形成领域进行体制化的改造,或使现有政治体制更具协商合作性,或生成新的协商合作政治体制。多层多维的协商合作体制的建构,将既使民众在基层自治的基础上政治意见获得多渠道有秩序的交流、整合和传递,又形成多元共识推动民主政治有序高效运作。

4、通过多层多元协商合作的社会展开,建构多元民主共识,推动中国民主政治渐进深入地发展。

民主共识,在民主政治的存在和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正如吕元礼等人所言:“民主政治既需要一定的制度架构作为其运作机制,也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政治共识作为心理基础。”[29]但是,民主共识并不是先天就存在的,可以无限制地重复利用而没有任何损耗。相反,民主共识是过程性生成的,它需要在民主政治的运作中不断地予以丰富、完善和巩固。

选举竞争和协商合作,在中国民主共识的生成和发展中所起的政治作用差异较大。选举竞争是在宪政共识(包括对于宪政框架及其内涵政治理念的高度公众认同)的基础上展开运作,发挥民主政治功效的。但是,它内含的偏好聚合和多数裁决机制,不仅不能使选民在选举活动中获得对于宪政共识的更深刻认知或体会,而且还可能因多数裁决导致少数被排斥的政治现象,削弱不同公众群体对于宪政框架及其内涵价值的理性认同和情感忠诚。进一步而言,选举竞争不仅不能促使宪政共识等的丰富、完善和巩固,而且还在不断地削弱它。公众对于选举政治的冷漠心理,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宪政共识被削弱的社会表现。而协商合作则在已有民主共识支撑下运作的同时,不仅不断增强公众对于中国民主政治已有民主共识的理性认同或情感忠诚,而且还促成民主共识的新陈代谢。在此新陈代谢过程中,它们推动着中国民主政治动态均衡、渐进发展。

第一,协商合作的展开,将使中国民主政治中具有根本性的价值理念共识、民主程序共识和体制框架共识获得不断地巩固。

在中国特殊的民主政治背景中,各层次多元协商合作都接受着民主共和、社会主义理想等根本政治价值理念的指导与民主集中制等根本程序共识的规范。它们在已有根本政治体制架构——如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中获得体制保障而切实展开。

与选举竞争相区别的是,协商合作伴随着公共事件的不断爆发和协商消融而得到连续的开展。而正是在这些连续的协商合作民主参与中,公民或其代表的民主权利得到真实有效的践履,民主权利不仅体现为选举期间的投票行为,而且成为日常公共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善和社会主义理想在协商合作的理性辩驳过程中规导着人们的话语交往和理性交融,因其所具有的公共正当性而不断获得参与者的理性认同和情感忠诚;民主共和、社会主义理想等根本政治价值在协商合作中不仅不会遭到腐蚀,而且还将在更广泛和更深刻的公众认同中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

至于协商合作开展的根本程序,它也遵循着民主集中制原则。只不过在民主和集中这两个环节上,协商合作赋予其特殊的内涵。一是这两个环节的展开都必须接受公平正义、公共善和公共理性等协商价值原则的指导;二是以自由、平等的话语交往作为“民主”展开的形式,通过理性交融达到“集中”的目的,即使要采取传统的偏好聚合——即投票的方式进行“集中”,也要将之建立在充分的协商基础之上。如此一来,民主集中制将以新的内涵得到充实,作为民主程序在协商合作中获得更广泛的运用和更高的公众认同。

中国民主政治生活中,协商合作不仅应该接受民主共和、社会主义理想的价值指导和民主集中制的程序规范,而且它还要借助于现有的体制框架来展开。协商合作在人民代表大会当中的运用,将使人民代表大会的公意形成建立在更真实的民主参与和更理性的政治共识基础之上。它不仅将改善公意形成方式,而且还将提高公共政策的质量,使之内含科学理性和公平正义。这将在增强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民主政治生活中的政治作用的同时,提高它在公众心目中的政治地位。而协商合作在政治协商会议中的运用,将改善传统的政治协商。协商合作要求参与主体具有平等的地位,进行自由平等的话语交往。这种要求在政治协商中的贯彻,将在很大程度使政治协商中的参与主体朝着“政治上自主、法律上平等、组织上独立”[30]方向演进。这将使政治协商会议中的协商合作更具民主意涵。平等协商既带来各方意见的自由表达,又使各方诉求都必须平等公开的接受理性的审视和批判。虽然中国政治协商会议体制没有决策权力,但是以协商合作民主形式促成的议政方案,将以更真实的民意反映和更高的理性权威影响公共决策或行政行为。这样,政治协商会议在规范协商合作的过程中,也将改善自身增强民主意涵,以更强的民主政治功效既巩固自己的特殊政治地位又受到民众的理性认同。

无论是协商合作中产生的理性认同和情感忠诚,还是它赋予的新的民主意涵,都将使中国民主政治中具有根本性的价值理念共识、民主程序共识和体制框架共识在协商合作的民主实践中既以新的民主意涵获得渐进进化,又因认同而获得不断地巩固。

第二,协商合作的展开,将不断地生成公共领域中新的自治共识和公共权力机构新的决策共识。

中国日趋形成的公共领域中正逐渐生成各种非建制化的协商论坛体制,如“民情恳谈会、民主恳谈会、民主理财会、民情直通车、便民服务窗、居民论坛、乡村论坛、民主听(议)政会”等[31]。这些论坛体制,一方面以体制的开放性使各种社会公共问题都有可能进入其中;另一方面,它以其独特的理性权威、道德权威和成功实践所赋予的社会权威,吸引着与社会公共问题具有相关性的公民或其社团愿意将这些冲突置于协商论坛之中,进行协商讨论。而正是在这些由公民自发组成的协商论坛体制中所展开的公共协商,引导各方进行平等理性的话语交往,就日常生活中存在的大部分具有公共性的社会事务达成自治共识。论坛体制中自治共识的获致及其运用,不仅将消融大量的社会冲突,推进社会民主;而且它还将增强中国公民社会中的社会资本,即各种“互惠规范和公民参与网络”[32]等。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将使以协商合作推动社会自治共识的形成具有可持续性。社会公共生活中,公民的自治能力也将逐渐增强,进而在深化公私权力分离的同时又为二者明确基本的界限。

相对于中国社会生活中协商合作及其体制的不健全或还有待进一步的生长完善来说,中国在国家层面却拥有比较健全或成熟的协商合作体制或丰富的政治经验。就体制而言,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三者都是中国民主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同程度协商合作性质的政治体制。它们在公共决策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中,合作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协商议政和合作执政。协商议政的内容包括“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的重要文件;宪法和重要法律的修改建议;国家领导人的建议人选;关于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关系国家全局的一些重大问题;通报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并听取意见,以及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等”[33]。主要形式则有“中共中央邀请各民主党派领导人举行民主协商会,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进行协商;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根据形势需要,不定期邀请民主党派领导人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沟通思想,交换意见;中共中央或中共中央委托有关方面召开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听取民主党派提出的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除会议协商外,民主党派中央还可就国家大政方针及其他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建议。”[34]透过这些协商形式,各民主党派将自己所属群体的公共政治诉求传达给中国共产党,或直接成为或间接影响中国共产党对国家进行政治领导的内容,使其交付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决策的提案中也反映各民主党派对相关公共问题的政治要求。而政治协商会议,其民主运作的根本机理就是协商合作。政治协商会议中程序化和渠道化的协商合作,使社会公共问题进一步得到公开的理性讨论和互相辩驳,形成更具科学理性和公共道德内涵的政策预案,提交给公共权力决策机构。无论是多党合作制度中生成的由中国共产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决策的议案,还是政治协商制度中形成的各种政策建议案,它们都必须经受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式审议。人民代表大会中的正式审议决策过程中,就正式议案进行小组讨论公共协商是其最重要的环节。在该环节中,各方代表在相关法规程序的规范下阐释认知或经验感受、表达所属群体或地域的政治诉求、进行公开的理性交锋寻求公共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协商共识。正是这种形式的民主参与,使得人民代表大会最终形成的公共政策总是能获得代表和公众的高度认可。而至于协商之后,就协商共识进行的票决决策,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它只是以形式民主的方式赋予协商结果以程序的合法性。

由此观之,人民代表大会中最终形成的决策共识,经历了多层多维的协商整合。首先是公共领域中非建制化协商论坛的发掘和初步的、分散的社会整合,形成各种具有政治性的公众意见浮现在社会中。其次是各种耦合机制——包括各种听证会、大众传媒、政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会议等——对各种公众意见的再整合和提炼,形成各种决策预案或建议案。最后是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决策审议,产生协商共识,并将公共政策建构在协商共识基础之上。伴随着公共事件的不断出现,如此程序化和体制化的协商合作循环往复,既不断地供给获得高度认同的公共政策,又有序地吸纳着政治合法性。

第三,协商合作的反思性和开放性,使所有的民主共识保持动态均衡,推动中国民主政治渐进发展。

正如论文在分析“协商合作的特征”中所指出的,协商合作具有反思性和开放性。开放性是建基在社会公共事务总是处于发展变化之中的。所以,不仅协商合作体制要保持开放性,而且协商主体在认知结构上也要保持开放性。前者以体制的开放性,将社会生活中层出不穷的新生公共事务纳于其中,进行认知、整合和决策;后者以认知结构的开放性,认知新公共事务或问题,接纳新的观点或意见,消除偏见的约束。二者结合,认知结构具有开放性的主体不断地以协商合作民主方式对进入协商合作体制的新生公共事务进行认知、整合和共识决策。至于反思性,它则是建基在协商合作主体理性有限论的预设之上的。任何协商参与主体都不可能掌握全部真理,但都掌握着部分真理。因此要在公开的协商中对自我的认知或情感结构进行反思,使自我的认知或情感结构具有开放性。

在中国政治生活里各层次协商体制的运作中,协商合作也具有这两种属性。它们共同作用,使各层次协商合作过程中得以生成的民主共识都具有动态均衡的特征。具体而言,均衡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民主共识是各方诉求理性交融的结果。它既包含了参与各方具有公共正当性的诉求,但是又不是某一方参与者诉求的“镜照”(mirror-image)反映。其二,民主共识是理性认知和道德平衡的结果。它既体现了科学精神,追求管理的效率,但又具有人文关怀,受着内含正义性的公共道德的平衡。它内含着科学理性和公平正义,是效率和公平均衡的结果。在某种意义上而言,这种均衡性本身就是一种妥协。至于动态性,它强调作为理性均衡和道德妥协结果的民主共识的稳定是暂时性的。由于两个方面因素的推动,民主共识将呈现出动态发展的特征。第一,社会事务的阶段性发展变化。第二,公民或其社团组织对事务认知的深化。前者滋生新的社会问题引起新的协商讨论;后者则通过各层次的协商体制感知、发掘、整合这些社会问题,形成新的政治要求输入政治系统,引发新的协商决策。在此过程中,民主共识或因吸纳新的认知结果而进行政策微调,或产生新的形式导致新政策的供给,呈现出动态变化的特点。

反思性和开放性的协商合作,不仅促成动态均衡的民主共识形成,而且使建基于其上的民主政治呈现出渐进发展的特点。民主共识的均衡性,使民主政治具有某种程度的稳定性。内涵科学理性和公平正义的公共政策,获得公众的高度认同和顺利执行,能够较好地调整各方冲突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而民主共识的均衡性,则使民主政治不断适应政治背景的变迁和及时回应公众的政治诉求,或微调公共政策或产生新的公共政策。最终,共识民主政治在渐进发展中累积进化,持续发展。

四、发展中国多元共识民主政治的意义及其限度

在日趋多元分化的中国社会背景中,建构中国以协商合作为运作机理的多元共识民主政治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第一,它有利于将协商合作与选举竞争两种民主运作的优点有机融合,既保证民主决策的理性公正,又不损害决策的效率,将实质民主和形式民主统一在多元共识民主政治的运作之中。这将在某种程度上引导中国避免走民主政治发展“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即在选举竞争撕裂社会、加剧冲突和导致民众政治冷漠的情况下再思以协商合作来予以弥补矫正。第二,它有利于在中国民主传统和意识薄弱的情况下,培育中国的民主政治主体。形式民主参与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公共权力远离普通民众,政治冷漠心理蔓延。而各种层次和各种形式的协商合作参与,将在强化公民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体观念的同时,全方位的培育公民或其组织的政治素质、政治能力、政治道德,拓展他们的政治自由。此外,协商合作中公民利益、价值、身份意识的觉醒,也有利于促使公共领域中多元社会组织的形成,进而为中国建设民主政治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第三,它有利于社会冲突多渠道的程序化消融,政治系统将政治合法性建构在公共理性基础之上。公共领域的非建制化协商论坛,将以协商合作所获得的理性共识把绝大部分社会冲突消融在社会自治管理当中。少部分无法通过社会协商进行治理的公共事务也将获得耦合机制中多维渠道的再度整合提炼和向上传递,进入公共权力系统。公共权力系统中的协商决策体制,将以建基在协商共识之上的公共政策给予权威调节。共识民主政治体制综合政治作用的发挥,将使社会冲突获得多渠道程序化的消融,避免社会失序。而公共决策制定中协商合作的介入,也将使政治系统的政治合法性基础转向公共理性。所有公共政策都必须在公共协商中获得公共道德、公共善和公共理性的审视批判,赢得公众的理性认同和情感忠诚。内涵着科学理性和公平正义的公共政策政治绩效的发挥,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巩固和增益政治系统的经济绩效合法性。第四,它以协商合作改造中国民主政治体制,将使其更具复杂性、自主性、适应性和内聚性。第五,它将“摸着石头过河”的民主政治改革思路建构在理性认知基础之上,使中国民主政治在累积进化中自然生成,必然形成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性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为世界政治文明的发展做出独特的贡献。

虽然以协商合作为民主运作偏好,可能推动中国建设多元共识民主政治。但是,多元共识民主政治的建设也需要一些社会和政治条件。它们既是建设共识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又是社会制约因素。其中,最为主要的政治条件就是中国的政治精英具有民主价值取向,有坚定的民主信念,以近乎追求真理般的热情去追求、谋划、推动民主政治在中国的多维探索。而最为重要的社会条件则是公民社会的进一步生长,具有自治性的社会团体多元生成。前者将构成发展中国多元共识民主政治的精神动力和领导力量,在当前多元共识民主政治的建构中呈现出政府主导型或政府推动型的特征,保证多元共识民主政治有序推进。后者则将构成发展多元共识民主政治的强大社会基础和社会动力。它使多元共识民主政治在积累进化、渐进发展的过程中即使遭受挫折也仍将顽强推进,并且最终使多元共识民主政治的建设由政府主导或政府推动型转向社会主导型和社会推动型,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强大的社会动力。这两个条件,任何一个的缺失,都将使中国共识民主政治建设——甚至是整个民主政治建设——步履艰难,困难重重。

在行文即将结束的时候,借用时下一句网络流行语言表达我们对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热情期盼:愿中国民主政治“更好更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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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鹏程等编:《对话中的政治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18页。

[2]谢庆奎:《政治改革与政府创新》,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页

[3]俞可平著:《增量民主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35页

[4]李景鹏著:《中国政治发展的理论研究纲要》,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页。

[5]李景鹏著:《中国政治发展的理论研究纲要》,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99页。

[6]参见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7]李鹏程等:《 对话中的政治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页。

[8]高放著:《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心声》,重庆:重庆出版社2006年版,第50页。

[9]高放著:《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心声》,重庆:重庆出版社2006年版,第351页。

[10]俞可平等著:《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11]中国民政部门户网站内部网页http://cws.mca.gov.cn/accessory/200801/1201050645191.htm 。

[12]李鹏程等:《对话中的政治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页。

[13]俞可平等:《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14]李鹏程等:《对话中的政治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4页。

[15]《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06年10月19日。

[16]参见俞可平:《 协商民主论丛总序》 载[美]詹姆斯博曼著:《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 黄相怀译, 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17] 当然,这里的“协商合作”正如上文所述,它包含着经过改造了的选举竞争。即协商合作在弥补选举竞争缺陷的同时,又将选举竞争置于自己视野之下对之进行了改造。

[18]《论语》“学而篇”载[宋]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 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1页。

[19]《论语》“子路篇”载[宋]朱熹撰 :《四书章句集注》, 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47页

[20]《中庸》载[宋]朱熹撰 :《四书章句集注》, 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8页

[21]江泽民2002年10月24日在美国布什图书馆的演讲。

[22]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5年2月20日,第1版。

[23]胡锦涛2004年9月15日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24]俞可平:《协商民主译丛总序》 载[澳]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 丁开杰译 ,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25]李鹏程等:《对话中的政治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5页。

[26]林尚立: 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学术月刊》2003年第4期。

[27][美]博曼著:《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 黄相怀译, 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中文版序,第9页。

[28]李鹏程等:《对话中的政治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17页。

[29]黄卫平 汪永成主编:《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第3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66页。

[30]高放著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心声重庆:重庆出版社2006年版第50页

[31][澳]何包钢 中国协商民主制度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32][美]帕特南著:《使民主运转起来》, 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95页。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7年11月发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7年11月发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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