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应该以制度建设为着力点和目的导向。因为,政治文明在本质上就是人类对有规则的、公正的社会生活的追求,政治文明建设的实质是政治制度文明的建设。而且,我国已开始进入“制度建设主导型政治发展”时期。因此,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就必然是以民主宪政建设为核心的各项政治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关键词:政治文明;政治制度文明;法治政治;制度建设主导型政治发展;民主宪政
制度是规则化的行为模式,是人类共同生活所需要的约束个体行为并保障个体利益的规则。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一些游戏规则;或者,更正式地说,制度是人类设计出来调节相互关系的一些制约条件。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制度变迁则决定了社会演进的方式。”[1]因此,制度是人们设计出来用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一种社会机制和规则体系,制度就是规则或规则体系。[2]而政治制度则是政治关系的博弈规则,是政治行为的规则体系。
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并且,要求政治文明建设“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可见,我国政治文明建设是以制度建设为着力点和目的导向的。之所以要提出以制度建设为导向的政治文明建设,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其缘由,从本质上看,政治文明就是人类对有规则的、公正的社会生活的追求,制度即文明,政治制度的建构及其文明化、公正化就是政治文明的建设与发展;从现实角度看,我国已开始进入“制度建设主导型政治发展”时期。因此,以宪政制度建设为核心的各项政治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现阶段的主要任务。
一、政治文明建设的实质就是政治制度文明建设
对于政治文明与制度文明的关联,我国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政治制度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或核心内容。他们往往从广义角度来把政治文明概念看作是包括了政治制度文明、政治思想文明和政治活动文明在内的涵义更加广泛的概念。[3]一般认为,政治文明包括了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三个组成部分。或者,“政治制度文明是政治文明的核心”[4]。另一种观点把“政治文明”概念等同于“政治制度文明”概念,或者等同于包含了经济制度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在内的制度文明概念,因为,“狭义的政治文明概念同制度文明概念可以说是重合的”。有学者认为,政治制度的进步即为政治文明,是新的生产关系和社会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5]因此,政治文明包括政治制度(国家制度)、政治体制、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内容。[6]
一般而言,政治文明,是指人类改造社会的政治成果的总和,是人类政治活动的进步状态和发展程度的标志。具体而言,政治文明体现了人类对和谐的社会关系、理想的社会制度的追求。因此,政治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载体在于,它是人类对有规则的社会生活的追求。从政治文明的产生、性质、功能和发展规律来看,上述第二种观点更能揭示政治文明与制度文明之间的本质关系,即政治与制度(规则)具有内在的关联性,政治源于人类对制度(规则)的追求和有规则社会生活的需求,政治文明实质上就是制度文明,文明的政治在本质上应该是规则政治(法治政治),政治的基本功能就是公共制度(规则)的供给。因此,政治文明建设就是制度文明建设,也就是对文明的制度和正义的规则的追求。
“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因为,人具有规则本性。而政治文明就源于人的规则本性,产生于人类对规则的需求。古希腊人认为,人类和动物界受不同的法则支配,动物界受强力的支配,人类受正义的支配。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在于人有理性,人的理性(本性)能够认识并服从自然法则,能够服从正义和法律规则。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离开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作为政治体的“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7]因此,人类区别于动物之处就在于趋于智虑和善德,遵从正义即法律。英国著名法学家詹宁斯说,“自人类有史以来,一般老百姓就一直乐于遵守前辈的法律和习惯”,因此,“就总体而言,人们变得越来越愿意遵守法律,法治也得以确立。”[8]日本学者杉原泰雄认为,“在人类的历史进程中有一个不可忽视的特点,这就是人类在不断地为共同生活制定规则。”[9]正是基于人类的规则本性,人们乐于遵守法律规则,过有规则的社会生活,才形成了政治社会,产生政治文明。
那么,政治文明是怎样从人类追求有规则的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呢?这可以从以下理由和方式来分析。
(1)政治文明是人类抑制动物性的强力本能,追求文明制度的产物。人是由动物进化而来的,人身上既具有动物的本能即兽性,又有人的本性。恩格斯指出,“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10]人的动物本能实质上就是人的强力本能,也就是以强力战胜他人(更准确地说是其他人类动物)以谋求自己的利益的欲望和能力。[11]而决定人类摆脱动物性多寡的程度即人类自身的人性张扬程度和文明程度,直接取决于人类群体结合方式的文明程度,即制度文明的程度。根据弗洛伊德的社会文明学说,文明是人类对自己的本能欲望加以压抑并且得到升华的结果。因此,制度文明发端于人类本能欲望的压抑体系,人类在压抑自己机体的本能欲望的过程中就创造了文明,即创造了人的生物机体本能的禁令和限制系统,即“‘文明’只不过是意指人类对自然之防卫及人际关系之调整所累积而造成的结果、制度等的总和。”[12]另外,制度能够控制权势、建立权势均衡,防止和化解冲突,或者将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有学者认为“服从规则的权势者可以使他们自己不在冲突的紧要关头滥用权势。从这个角度来看,规则是强力对理性和社会和平的让步。”[13]实际上,制度是对私人强制的抵制。正如霍布斯指出的那样,“经验已经证明,靠暴力手段运用个人权势会导致不公正和社会的‘野蛮状态’。如果人际交往要取决于杀人越货之徒或匪盗团伙的暴力潜能,普通人就会蒙受不公正。事实上,防止出现这种状态是集体行为的核心问题。”[14]因此,“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往往会遏制任意行为和暴力行为,并因此增进着他人的安全。”[15]总之,制度、规则在抑制人的兽性和动物强力本能的基础上的产生,标志着人类文明的产生,也就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产生。
(2)政治文明起源于人类运用合作规则以保障利益的需要。制度产生于人类协调利益冲突,保障生存利益的需要。特别是新制度经济学者,他们通过人类竞争与合作的推理模型来分析制度的起源,认为选择和遵守规则是理性“经济人”利益保障的需要。为此,他们提出了四种有代表性的分析模型。第一,“囚犯困境”模型。认为“囚犯”经过多次博弈后终究会发现,合作比“自私”更有利,当人们合作时,他们的境况往往优于不合作。因此,当人们不能可靠地合作时,往往会出现这样的囚徒困境。在合作的情况下,制度将增加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和互利互助的机会。于是,制度便由此自发产生了。第二,科思的制度起源理论。认为交易费用的存在必然导致制度的产生。第三,诺斯的制度起源理论。认为从简单的交换形式到非个人的交换形式,就产生了制度。第四,财产制度的起源。认为在假想的世界里,即“自然状态”或无政府状态,用单独性的武力来维持土地所有权是不经济的,于是,就要寻求一种比武力防御更节省代价(费用)的机制来。因此,就产生了制度。[16]
基于人的利益本性,制度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种可能性是规则及整个规则体系靠人类的长期经验而形成。”[17]这被称为“内在制度”。内在制度的类型有习惯、内化规则、习俗和礼貌、正式化内在规则。而“其他类型的制度因设计而产生”,并被自上而下地强加和执行的,这就是“外在制度”。也就是说,“外在制度是由统治共同体的政治权力机构自上而下地设计出来、强加于社会并付诸实施的。”[18]制度产生的两种方式也决定了政治产生的两种情况。人类为了协调利益关系,首先出现的是“内在制度”,这同时也就出现的前国家政治现象。而在人类历史上,外在制度出现得相对较迟。它的出现……是与立法者、法官和正式政府的出现同步。[19]因此,“外在制度”的需要促成了国家政治的产生。
(3)政治文明是人类谋求规则化的有秩序社会生活的需要。人是社会性动物,人天生就要过社会生活。而人类的社会生活必须是有秩序的,秩序是人类得以生存的前提。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结合方式既发端于动物种群聚合方式,又超越于动物种群聚合方式,因而人类制度文明是对动物种群“强力规则”和“强力秩序”的变革和升华。人类在长期的劳动实践和交往实践中通过生产方式和政治组织方式的形成,以及人们的社会活动方式和行为习惯的积淀,产生了有规则的社会生活和制度文明。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类的社会交往“随着时间的推移,取得了有规则的和有秩序的形式,这种情况就会自然产生;并且,这种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要摆脱单纯的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会的固定性和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这种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20]恩格斯也曾经指出:“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为法律。”[21]可见,政治随着人类的劳动和交往实践而产生,又成为人类创造和实施新规则的社会机制。因此,政治对于人类的功用就在于它源于人类的制度(规则)需求又能够为人类提供“公正规则”和“规则秩序”,创造有规则的公正的社会生活方式。这是政治文明与制度文明的又一契合点。
(4)政治文明是人类运用规则追求自主自由的需要。自由是人的本性,自由对于人类而言,具有终极的价值。所谓人的自由实质上就是人的主体性或自主性。相对于其他动物而言,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就在于人的主体性和自主自由。[22]因此,人类过社会生活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我价值,保护个人自主领域。当然,只有在社会秩序中自由才可能实现,虽然秩序与自由的统一不仅是社会规则的真缔所在,也是人类理想生活模式的真缔所在。然而,在现实社会,所面临的却总是秩序与自由的两难问题。这都是说,当人们过多地关注自由需求时,就势必会损害人们对秩序的需求;而当人们过多地关注秩序需求时,就势必损害人们对自由的需求量。因此,秩序与自由始终处于互相消解的对立之中。秩序与自由的理论上的统一无法消除两者在现实社会中的尖锐对立。整个人类的发展史可以说就是一部在秩序和自由之间痛苦地挣扎、摇摆的历史。于是,人类就要寻求协调自由与秩序之间关系的社会机制,这就是制度。法律制度可以构建秩序与自由之间的动态平衡统一,人类只有在文明、公正的社会规则的保障下才能实现自主自由。[23]总之,人类社会的一切制度设置和安排,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在一定的秩序中实现人的自主自由。这种制度设置和安排促进了政治文明的产生。
在人类社会生活制度和行为规则的产生过程中所形成的文明的政治本质上应该是规则政治。人类社会生活中,最能体现文明、正义和最具普适性的规则是法律规则。因此,规则政治的最基本形式是法治政治,法治政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最基本的制度形式。法治政治以法律规则为本位,它强调法律是一种社会规则现象,政治治理就是奉行法律(规则)至上的法治主义政治。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传统的核心是法治政治的理论与实践。美国学者弗里德里希·沃特金斯指出,“古代西方政治的根本问题,也就是如何建立和谐的集体行动基础的问题。”而“古代的政治家们都认为,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应作为统一城邦社会的惟一力量。”古希腊人相信,“惟法律是将众人结合为一的最基本纽带,故而无法满足于行使单纯的专断权威。”[24]于是,“扩展法律概念,适合城邦需要,便成了古代政治的中心问题。对法律的原始尊奉原理得以保留,并成为西方政治发展的基础之一。”[25]在此基础上,“以法释国”,把政治国家视为一种制度、一套行为规则就成为西方政治文明的文化传统和基本特征。如古罗马的西塞罗认为国家的本质是法的联合体,即是说,政治国家是一个法人团体,这个团体的权力来自人民的协定。[26]康德也把政治、国家看成是一种法律现象。他认为国家是由所有生活在一个法律联合体中具有公共利益的人们所组成,因此,政治国家是法律的联合体”。韦伯以现代西方法治社会为蓝本,构建了其理法型统治的法治政治模式。纯粹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凯尔逊说过:“我们只是把国家当成一个法律现象,一个法人……,国家是国内法律秩序所创立的社团。国家作为一个法人,是这个社团的人格化,或是构成这个社团的国家法律秩序的人格化。”[27]因此,可以把国家界说为一种社会秩序,也就是说,国家是一套约束个人之间彼此行为的规则,一种可以用下列要点来表明的秩序,它是一种强制的秩序,那就是说,它企图用强制措施来制裁所不期望的人类行为,从而实现所期望的人类行为。那就意味着这个秩序是一个法律秩序。美国学者詹姆斯布坎南也认为,“我们可以把国家视为一种制度,个人通过这种制度而进行彼此有利的活动”。[28]
既然文明的政治就是法治政治,因此,法治国家或者法治政府就必须遵守法律规则,其基本功能就是为社会提供行为规则,通过制度维持公共秩序,协调利益关系。新制度经济学者“认为国家是制度安排中的一种,国家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国家与其他制度安排一样,具有提供安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促进合作、增加个人收益等功能。另一方面,国家又是制度的主要供给者和实施机构。宪法秩序层次的制度,即社会的基本规则就是国家所提供的,其他制度安排的实施也主要依仗国家的强制权力。国家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国家与其他安排的一个区别是对合法地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因而国家是一种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29]
从上述政治与制度之间的内在关系来看,只有以规则为本位的政治才是文明的政治,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实际上就是以规则的有无和制度的文明化程度为标准的。对此,日本思想家福泽谕吉表达了这种看法,认为“‘文明’这个词,是表示人类交际活动逐渐改进的意思,它和野蛮、无法、孤立完全相反,是形成一个国家体制的意思。”[30]因此,任何政治文明建设就必然是文明制度、正义规则的构建活动。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实际上表现为人类规则理性的实现、规则意识的形成和规则体系的完善。政治文明发展的基本路径或基本规律就是人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治化。首先是从以强力为本位的“强力政治”转向以规则为本位的“规则政治”(法治政治),[31]这种转型既标志着人类的产生,也标志着制度、规则和文明政治的产生。因此,人类政治文明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推动“强力政治”向“法治政治”的转型,构建有制度、有规则、有秩序的社会生活,推行法治政治。不过,由于人是社会性动物,人类集动物的强力本能和人的规则理性于一身,因此,人类会在强力和规则之间摇摆,将规则异化为强力的工具,倾向于强力政治以至强权政治或专制暴政。这种集权、专制制度是反文明、反人性的,马克思指出,“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专制制度必然具有兽性,并且和人性是不相容的。”[32]因此,人类政治文明第二项任务是推进法治政治的发展与完善,谋求制度的文明化和规则的正义性,抑制“强权政治”的复发和作恶,使制度成为人类社会和个人自主自由发展的条件与保障。[33]
二、我国已进入“制度建设主导型政治发展”时期
政治发展是人类追求政治文明的过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的政治体系也在不断的发展。如果从推动发展的动力机制和发展重心来看,我国的政治发展经过了“暴力革命主导型政治发展”时期和“体制改革主导型政治发展”时期,现在正进入“制度建设主导型政治发展”时期。因此,以制度为导向的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即政治制度文明的建设反映了我国政治发展的战略转型。它反映了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基本规律,是我国政治发展进程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社会现实的需要。
所谓“暴力革命主导型政治发展”,就是强调通过政治革命包括暴力革命、武装斗争推翻旧的政治结构,推动政治发展方式。这种政治发展方式崇尚“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主要通过明确敌友的阶级斗争、大规模发动群众的群众运动、你死我活的暴力革命等形式展开政治变革活动。这个时期着重争夺国家政权并“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和政治制度。因此,健全的制度、规则和法治在这个时期的不适合的。所谓“体制改革主导型政治发展”,则是用局部的、渐进的改革(或改良)的手段破除旧的体制、制度机制,以谋求政治发展的方式。改革对于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和政治机制应该是“破旧立新”的过程,它可以是法治的形式,也可以是通过人治和政策以及群众自主实践的形式。所谓“制度建设主导型政治发展”,则是在已有的政治体系下,为了更好地进行政治治理而着重于新的制度建设,并通过制度创新形成新的秩序,以调整新的、多元化的利益关系。为此,就要强调法治国家和宪政建设,推行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政治文明。当然,这三个发展时期的划分不是绝对的,只具有相对的意义。政治发展的三个时期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制度问题,只不过各个时期的目标、任务和手段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才出现前后相继的三个发展阶段。
中国历代政权的变更都是通过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和暴力革命实现的。近现代的中国史实际上就是一部革命史。中国共产党在列宁的“阶级政治”理论和“暴力革命”思想指导下,在“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下,经过长期的革命建立了新中国,推动了中国政治形态的发展。然而,在建立的新政权后,中国共产党仍长期坚持抓革命促发展的思想,结果导致了“文化大革命”。
基于历史的教训,我国进入了体制改革时期。在政治改革方面,我国政治领导人已经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定、修改了新宪法,提出了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要求,进行了行政体制和政府机构以及干部人事制度等具有制度的改革。但改革在实际上往往偏重于“破旧”,即主要致力于改变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度集权的政治行政体制。不过,也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开始萌生了中国制度建设的思想。邓小平在总结“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中肯定了制度对于政治生活所具有的全面性、决定性的意义,认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34]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因此,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他还认为,“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以及其他制度需要改革的很多。”“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35]所以,要“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36]从邓小平以制度视角观察、分析社会政治生活来看,可以说“他的政治理论是一种政治制度理论,其政治哲学也是一种政治制度哲学。”[37]在这种政治制度哲学指导下,提出了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政治发展任务。特别是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政治方略,要求将“发展民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标志着中国开始进入“制度建设主导型政治发展”的新时期。之后。江泽民也多次强调“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着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38]中共“十六大”将“政治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并列起来,这表明,党不仅要改革僵化的、不合时宜的政治体制,而且,要着手进行新的政治体制和制度的建设。这是中国政治发展重心从“破旧”转到“立新”的表现,这也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一大进步。[39]
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制度取向,不仅是中国政治发展进程的必然趋势,也是中国社会的迫切需要。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运行,要求一套法律制度的保障;民主政治建设必须法律化、制度化;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必须搞法治、遵守规则;新的多元化利益关系的调整,需要新规则体系;腐败问题的预防和处置的更权威、有效的措施还是法治和制度;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日渐提高,法治观念日渐增强,等等。这些因素都强烈地呼唤中国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政治纲领中明确地提出了政党的政治基础转变的现实和执政方式转变的要求,这对于中国进入“制度建设主导型政治发展”的新时期具有直接的、决定性意义。首先,中国共产党已经从“阶级性政党”转变成“人民性政党”。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要“通过锲而不舍的努力,保证我们党始终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不仅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不仅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也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中国共产党不仅是阶级性政党,更是人民性性政党。其次,中国共产党已经从“革命性政党”转变为“执政性政党”。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于是,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要求,要把制度建设贯穿在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整个工作中,因为,“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而且,中共“十六大”顺利完成了新老交替,推进了权力更迭的制度化水平,也开始了通过制度化的方式依法执政的政治实践。总之,依法执政,加强执政制度建设是中国共产党政党性质变化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型的需要。现代政治制度的建设应该成为中国共产党的中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历史时期,应该开创制度建设新时代。
三、政治制度文明建设的核心是民主宪政建设
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现实基础来看,我国应该根据法治国家的政治方略,加强政治制度建设,推进政治运行的法治化。那么,推行民主宪政,加强以宪政制度为核心的各项政治制度的建设,就成了我国当前政治文明建设的具有关键意义的中心工作。
如果从中国政治运行的基本模式来看,我国经历了从人治(权力政治)到法制再到法治(法治国家)三个政治治理阶段。人治是以拥有权力的人的意志进行的政治治理,它实质上是以权力为本位的权力政治即“权治”,[40]人治是体现人的强力本能的非人性、非文明的政治,它以强力为本位而忽视制度、规则。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在法制下虽然要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但法制并不必然是民主的,法制可以与专制结合,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从而走向政治文明的反面。法治则是以文明规则和正义制度为本位的法治政治,法治是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或核心内容。[41]可以说,“法治是现代社会的组织形式和治理国家的方略,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现代化的重要参数。”[42]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方略,要通过依法治国“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开始了我国推行法治政治的政治文明建设的历史进程。
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而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至今最理想、最普适的政治治理成果就是民主宪政,[43]可以说,“在民主和宪政之间保持平衡的宪政民主制度被认为是人类社会到目前为止所能设想的一个相对理想的选择。因此,建设民主宪政制度已经成为当代世界各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制度文明建设的基本目标。”[44]所以,在现在的我国,推行宪政所能选择的模式也就是民主宪政。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就必然是实施民主宪政,进行政治制度建设。胡锦涛当选总书记以后,非常重视中国的宪政问题,2002年12月4日,在纪念宪法实施20周年大会上强调,“宪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2002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宪法,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依法执政,中共是执政党,应该在贯彻实施宪法上为全社会作出表率。所以,现在的中国是搞宪政(宪法政治)的时候了,政治文明建设的制度导向标志着我国已经走向了以宪政制度建设为核心的政治发展的新阶段。
所谓民主宪政就是民主政治与法治政治在政治治理中的有机结合。首先,民主宪政承载着民主的理想,以民主政治为实体价值和内容,民主宪政坚持的首要原则是人民主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其次,民主宪政是法治政治的核心和实践形式,以法治政治为形式价值,是强调以宪法作为政治活动的最根本和最高行为准则的法治政治。[45]可以说,宪政是依据宪法而治的政体,法治是实现宪政的重要条件,实行法治是宪政的基石。[46]根据民主宪政的双重结合原理,中国推行民主宪政,也应该以宪政制度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建设为导向,从以下方面将民主政治建设与法治政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以保障和实现人的主体价值、主体地位和主体权利。
(1)实现政治治理方式的转变。宪政是强调宪法的至上性和权威性的政治,宪政是一种文明的政治治理形式,这反映了宪政的政治属性。宪政虽然不是宪法与政治的简单相加,“有宪法的政治”并不必然就是宪政,但从宪政的政治属性来看,宪政确实首先是“法治政治”[47],并且也是“宪法政治”[48]或“立宪政治”。因此,宪政制度建设不仅是法律制度、规则体系的建设,它首先是政治文明的建设即政治治理方式的转型问题,不仅要实现执政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而且要实现“政治法治化”,即实现政治治理观念、体制和方式的转变,真正实现政治模式从“权力政治”向“法治政治”以至“宪治政治”[49]的转型。
(2)弘扬宪政的文明价值。宪政作为一种文明的政治制度建设,在于任何宪政都必须弘扬和追求民主、人权、自由、公平、正义等文明政治的价值,实施“良宪之治”。因为,文明的价值是宪政的生命。有学者将“良法”的基本标准归纳为四个方面,即(1)价值合理性是良法的核心要素。认为“法律价值之为良法的核心基点,首先是因为平等、自由、民主、人权等法律价值,是现代法制产生和发展的前提。”(2)规范合理性是良法的形式表征。(3)体制合理性是良法的实体要件。“法律是国家权力的构造书,更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法和宪法是关于国家权力体制的设定,不是目的,只是手段。良好的法律就是要通过国家权力体制的合理性设定,防止国家机关越权行使、滥权行使,来达到保障和实现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4)程序合理性是良法的运行保障。“西方现代学者关于程序正义的论述,表明程序价值的独立性在西方社会已形成共识。”“合理性的程序要求:程序法定、主体平等、过程公开、决策自治、结果符合逻辑”。[50]实际上,“良宪”也同样可以从上述四个方面来规范和设计。
(3)在人民民主基础上实施公民民主。[51]宪政的最根本的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人的政治主体性,也就是保障人民的民主和公民的自由。因此,特别在现在的中国,宪政实施的基本模式是“民主宪政”,通过民主宪政实现人民的民主和公民的自由。民主宪政与自由宪政并不是绝然不同或对立的。在民主宪政模式下,通过从人民民主发展到公民民主,即从群体政治主体性发展到个体政治主体性,也就实现了公民个人人权和自由。因此,通过民主宪政可以实现宪政民主以及自由宪政。为此,要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实体性民主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建设,推行程序性民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这主要涉及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改革和完善民主选举制度;扩大基层民主,巩固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发展党内民主;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发展参与制民主。总体而言,就是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4)完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我国现在实施宪政,最紧要的不是重新制定新宪法,而是通过宪法解释以及宪法修正案等方式使现行宪法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更符合宪政的要求。但是,最重要的还是通过建立健全宪法实施监督保障机制,如建立违宪审查机构或司法审查机构,建立违宪审查和违法审查这两种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制度,使宪法能够得到切实地遵守,因为,“有宪不依”比“无宪可依”更会损害宪法的权威性。这也是在现有政治体制下能够作的一项工作。完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有助于树立宪法的至上性和权威性,增强人们的宪法和宪政意识。
(5)加强政治法律体系建设。宪政的实质意义是限制政治权力,保障个人权利。因此,建立健全限制政治权力,保障个人权利的政治法律体系是宪政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宪法是最根本的政治行为规则,要通过宪法的解释、修改或重新制宪,使宪法真正成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和“政治权力规范书”。其次,还要就政治主体、政治关系、政治行为和政治程序等方面制定或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特别是《政党法》、《执政法》、《新闻法》、《公务员法》以及规范行政行为、政务信息公开和公民政治参与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制定很有必要。
(6)健全对政治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制度。对政治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不仅要完善政治法律体系,还要健全监督和制约的机制、程序和具体制度。首先,建立执政权、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其次,改革和完善公共决策机制,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再次,改革公共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转变和规范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最后,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以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通过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政治和文明政治的必然要求。
(7)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性,保障宪法的实施,要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以及违宪审查权和违法审查权。使司法机关真正成为维护宪法的权威性,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公正的宪政机关。
(8)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公职人员的管理制度是宪政制度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着力点,也是推行宪政必须重视的方面。因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可以满足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民主、效率、稳定、公正、廉洁的价值要求。当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建设的主要工作,是实行政务官员与业务官员双轨制管理的制度,健全党政干部的选拔任用的标准、程序和规则,建立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法律制度和机制选人用人机制,完善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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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俊祥(1964年-),男,四川乐至县人,武汉大学博士生,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政治学基本理论以及宪法与行政法学理论研究。杨志红(1965—),女,河北唐山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技术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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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本文中“制度”和“规则”两个概念是可以通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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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我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作了“政治文明即政治制度文明”的判断,范英认为,“政治文明”是“人们改造人和社会的活动成果,是新的生产关系和社会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因此,政治文明包含了“政治制度(国家制度)、政治体制、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参见范英主编:《精神文明学论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第283页)。丁志刚、王宗礼认为,“政治文明是一定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在人们的政治理念指导下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方法。”“政治文明是反映特定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的标志之一”(参见丁志刚、王宗礼:《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与中国政治发展》,《政治学研究》2002年第3期,第28、27页)。王惠岩认为,“政治文明的性质和发展水平的具体体现,就是政治理念指导下的政治制度的设置和管理(统治)方法的运用。”(参见王惠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政治学研究》2002年第3期,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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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杉原泰雄.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
[10]〔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40.
[11] 因为,人作为一种有生命力的生物体,具有同所有生物一样的自我保存的本能。这种自我保存本能导致人与人之间为了获取更多的生存资源而相互竞争、冲突、甚至残杀,即弱肉强食强力本能。古希腊的哲学家和政治家梭伦指出,“人们总想用不正当的行为来发财致富;他们彼此明抢暗偷,甚至对神圣的或公共的财产也不放过,……那时整个城邦就会遭到一种不治之症的降临,不久便会丧失自由,诱发战争和自相残杀的斗争,而使许许多多的人毁灭于他们的青春朝代”。
[12]〔奥地利〕弗洛伊德.图腾与禁忌[M].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6.11.
[13]〔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47.
[14]〔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93.
[15]〔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02.
[16] 卢现祥著的《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对此作了详细的分析。参见卢现祥著《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第33-52页。
[17]〔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35.
[18]〔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31.
[19]〔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32.
[20]〔德〕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894.
[21]〔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38-539.
[22]卢梭认为,“在一切动物之中,区别人的主要特点的,与其说是人的悟性,不如说是人的自由主动者的资格。自然支配着一切动物,禽兽总是服从;人虽然也受到同样的支配,却认为自己有服从或反抗的自由。而人特别是因为他能意识到这种自由,因而才显示出他的精神的灵性。”参见卢梭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3页。
[23] 洛克说:“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孟德斯鸠指出,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康德也认为,“一个人如果完全抛弃了他狂放不羁的自由,他就可以在一个依赖法律的状态中,重新获得这些自由——丝毫没有损失”,而且惟有受法律约束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24]〔美〕沃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现代自由主义发展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5.
[25]〔美〕沃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现代自由主义发展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3.
[26] 马啸原.西方政治思想史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123.
[27]〔奥地利〕凯尔逊.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221、222.
[28]〔美〕丹尼斯C·缪勒.公共选择理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8.
[29] 徐大同.当代西方政治思潮(20世纪70年代以来)[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440.
[30]〔日〕福泽谕吉.文明论概略[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30.
[31] 从人的本性来看,人类既有动物式的强力本能,又有人特有的规则理性。依靠强力而形成的是强力秩序,适应强力秩序的政治是强力政治(强权政治、权力政治);运用规则所建立的是规则(公正)秩序,适应规则秩序的政治就是规则政治(法治政治)。从文明角度看,强力政治是反人性非文明的政治形态,规则政治(或法治政治)是人性的文明政治形态。
[32]〔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07、411.
[33] 实际上,现代政治文明就是人类理性规则演进的结果,程竹汝认为,“从历史的角度看,政治文明形态的历史演进同时也是一个人类理性自觉的历史过程。这不仅表现为人类社会的规则系统由自发向自觉的转换,即由习惯—习惯法—成文法的自觉性过程,更重要的表现为对规则系统的社会实现由自发到自觉的发展,即由习惯—权威—合法性的发展。”参见程竹汝著《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页
[34]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333.
[35]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322、333.
[36]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336.
[37] 杨百成.邓小平视野中的制度问题——一种社会政治分析框架[J].邓小平理论,2001(5)35.
[38] 参见江泽民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的讲话和中共“十六大”报告。
[39] 中共“十六大”提出政治文明建设,表明“中国开始准备接受在国际社会具有普遍性治理的模式,因为文明是普适的。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更加认识到国家靠人治不行了,靠偶然性、力量对比关系来治理不行了,要把国家治理纳入制度框架。”参见《南方周末》2003年3月13日的专家访谈《宪政之路:从尊重宪法开始》。
[40] 卓泽渊教授在《法治国家论》一书中表达了这一意思,他认为“‘人治国家’中的‘人’并不是指民众意义的‘人’,而是拥有国家权力的人。人治国家实际上是在没有法律约束下的‘权治国家’。谁拥有国家权力或者公共权力,谁就主宰国家和没有权力的民众。……在人治国家中一切人都只服从于拥有权力的人,服从于拥有权力的人的意志。”见卓泽渊著《法治国家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41] 马克思于1844年,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使用了“政治文明”的概念。他把建设“政治文明”作为废除集权制的主要手段。马克思把“人权的宣布和国家的宪法”的颁布和实施、“权力的分开”(立法权力和执行权力分开),破除集权制和建设“政治文明”作为建设现代化国家的主要内容(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2卷,第238页)。江泽民在2001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也提出,“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
[42] 郑慧.政治文明:涵义、特征与战略目标[J].政治学研究,2002(3)16.
[43] 李龙教授在《宪政法律秩序论》一书的“序”中指出,“宪政法律秩序是人类政治秩序演进的必然逻辑,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参见肖北庚著《宪政法律秩序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4] 信春鹰.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C].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245.
[45]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法治政治的核心或法治政治实质上就是宪政即宪法政治。李步云教授把法治称为“法典化的政治”,或者把在法律规范下进行的政治称为“宪法政治”,简称“宪政”。这种“法治政治”或者“宪政”,强调法律至上,主张依法而治(参见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2、414页)。林尚立教授说,“作为与专制和人治的对立物,法治的原本概念,不仅强调法律和秩序,而且强调自由、民主和平等,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政本质上就是法治政治。”参见林尚立著《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45页。
[46] 李龙.宪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145.
[47] 美国学者乔·萨托利分析了“权力政治”和“法治政治”两种政治模式,指出自由主义宪政论“主要包括把政治纳入法律程序,把残酷杀戮的原则变成‘法律原则’,因此可以恰当地说它是一种法治的政治观,它主张以合法性论成败的和平政治。”参见乔·萨托利著《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44页。
[48] 日本著名宪法学家杉原泰雄使用了“宪法和宪法政治”的概念,他指出,“在国民生活的层面上工人运动和市民运动未曾把应寻求何种宪法(规则)和宪法政治(运用规则)作为主要问题。”他认为宪法是一种社会规则,而宪法政治即宪政则是运用规则的活动。参见杉原泰雄著:《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49] “宪法政治”、“立宪政治”与“宪治政治”三个概念具有同等的涵义。但“宪治政治”一词更能体现与“法治政治”相对应的以宪法作为根本行为准则的政治治理形式这一意思。
[50] 参见李龙主编的《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一书中的第71-73页。
[51] “人民民主”是以人民作为政治主体的民主形式,它的典型代表是古代的直接民主。“公民民主”是以公民作为政治主体的民主形式,它是近现代的代议制民主和参与制民主的结合。“公民民主”实质上是在法治政治基础上的自由主义民主政治。公民民主与宪政民主是一致的。
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